天津市教委关于修改天津市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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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天津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天津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根据《天津市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规定,天津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该具备以
下几个方面的条件:
1. 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必须设立注册资本。

天津市规定,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

2. 占地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
为确保教学水平,保障师生的学习生活,同时为了保证教育培训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天津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场地面积需要达到一定的要求。

要求机构占地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同时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的相关政策和规定。

3. 教学设施和设备齐全
为满足教学和师生的教学需要,天津市规定,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配备完善的教学
设施和设备,包括电脑、投影仪、教学板、储物柜、书柜、课桌椅、儿童玩具等。

同时,
机构内部需要设置独立的教室,保证教学质量和安全。

4. 师资力量强大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师资力量是影响教育培训服务质量和效果的重要因素。

天津市规定,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配备一支具备高学历、高职称、高教育经历等多种素质的教师
队伍,提高教育培训服务的教学质量和水平。

5. 安全保障制度完善
天津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还规定,机构应加强安全保障,设立安全保障制度,确保学生的生命财产安全。

机构应定期开展安全防范知识的教育培训活动,提高师生的自
我保护能力,确保师生的人身安全。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扩大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资源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扩大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资源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扩大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资源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10.08•【字号】津教政〔2019〕18号•【施行日期】2019.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扩大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资源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教政〔2019〕18号各区教育局、财政局,海河教育园区管理委员会:为进一步扩大学前教育资源,促进我市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大力发展学前教育两年行动方案(2019-2020年)》(津政办发〔2019〕26号),市教委、市财政局进一步加大力度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设立"扩大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资源奖补项目",特制订《扩大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资源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2019年10月8日(联系人: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杨萌联系电话:************;天津市财政局王悦联系电话:************)扩大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资源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全国教育大会部署要求,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大力发展学前教育两年行动方案(2019-2020年)》(津政办发〔2019〕26号),设立"扩大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资源奖补项目"。

为全面实施项目绩效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资源"是指用于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学前教育资源。

第三条扩大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资源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由市财政局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奖励扩大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资源,补齐学前教育学位,提高普惠性学前教育学位占比。

天津市教委关于修改天津市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教委关于修改天津市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教委关于修改天津市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4.30•【字号】津教规范〔2019〕12号•【施行日期】2019.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市教委关于修改天津市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的通知各区教育局:为适应我市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要求,我委经研究,对《天津市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做出修改。

现予发布。

2019年4月30日附件:天津市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附件天津市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民办幼儿园的审批和管理,促进本市民办幼儿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依法举办对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适用本标准。

设立民办托幼点、3周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实施幼儿临时看护的机构,不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设立民办幼儿园应当符合所在区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四条审批机关受理民办幼儿园举办者的设立申请后,应进行现场踏勘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专家评审。

第五条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

其法定代表人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举办民办幼儿园,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规定。

第六条举办民办幼儿园的个人,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七条以统一品牌、统一字号、统一标识或统一管理等为特征的连锁经营形式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其办学出资应全部或主要由总部提供,不得以特许连锁(加盟连锁)形式设立。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决定(2024年)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决定(2024年)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
理规定》的决定(2024年)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4.07.11
•【字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
•【施行日期】2024.07.1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38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24年7月8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长张工
2024年7月11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
定》的决定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建设法治政府,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制定机关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的书面意见,应当认真研究,在收到意见后60日内反馈办理结果。

经研究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确有问题的,制定机关应当自行纠正。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备案审查机构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的书面审查建议,应当予以核实并认真研究,在收到建议后60日内反馈办理结果。

发现行政规范性文件确有问题的,应当按照本规定作出处理。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十一条第四款:“情况复杂的,制定机关、备案审查机构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间,延长的时间不超过30日。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学校建立办学风险保证金制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学校建立办学风险保证金制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学校建立办学风险保证金制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9.22•【字号】津教委社[2008]3号•【施行日期】2008.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学校建立办学风险保证金制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教委社〔2008〕3号)各区县教育局,民办高校,开发区文教卫生局:为进一步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教委关于促进我市民营经济进入教育领域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7〕105号)和《批转市教委关于加强民办学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8〕11号)文件精神,树立民办学校风险防范意识,抵御民办学校在办学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办学风险,引导和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将《天津市民办学校建立办学风险保证金制度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二日天津市民办学校建立办学风险保证金制度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

第二条民办学校办学风险保证金按照分级审批、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市和区县审批机关实行监控,并进行专项管理。

第三条民办学校要按照办学开办资金的5%和学校每年学费收入的3%的比例提取办学风险保证金,直至达到民办学校当年学费收入总额,可不再提取。

第四条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开办资金标准暂定为:民办高校(独立学院)不低于5000万元;民办高等教育机构不低于800万元;民办高中不低于600万元;民办初中不低于400万元;民办小学不低于200万元;民办托儿所、幼儿园不低于150万元;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不低于50万元。

第五条办学风险保证金由市、区县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确定专门金融机构进行专项管理,并以各教育机构的名义单独立项。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和侵占风险保证金及其利息。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一类幼儿园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一类幼儿园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一类幼儿园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2.31•【字号】津教委[2010]168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一类幼儿园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津教委〔2010〕168号)各区县教育局:根据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津政发〔2010〕45号)和《天津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0-2012年)》(津政办发〔2010〕123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民办幼儿园准入制度,实行民办幼儿园分类管理,积极引导民办幼儿园有序发展,市教委制定了《天津市民办一类幼儿园设置标准(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天津市民办一类幼儿园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为促进民办学前教育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民办幼儿园的审批管理工作,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津政发〔2010〕45号)的精神,参照国家有关幼儿园设置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民办一类幼儿园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的法人或者公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面向社会招收2至6岁以下学龄前儿童,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活动的教育机构。

民办一类幼儿园的办学主体可以多元化。

可以单独举办,也可以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办园。

联合举办民办幼儿园必须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出资各方的出资数额和权利义务等。

第三条民办一类幼儿园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园方向,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有关的教育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四条民办一类幼儿园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开办资金验资报告。

天津:制定民办幼儿园三类划分标准

天津:制定民办幼儿园三类划分标准

天津:制定民办幼儿园三类划分标准
天津:制定民办幼儿园三类划分标准是特别优秀的内容,盼望能让找寻幼儿园资讯的您有所关心。

天津:制定民办幼儿园三类划分标准
从今日召开的天津市学前教育工作会议获悉,市教委制定三类民办幼儿园划分标准,分别颁发国家、天津市和区县三个级别的办园许可证,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实行分类管理。

同时扶持和规范民办幼儿园进展,制定优待政策,乐观鼓舞有资质、有信誉的社会团体、企业和公民个人举办普惠性的学前教育机构。

市教委制定《民办一类幼儿园基本标准(试行)》、《民办二类幼儿园基本标准(试行)》和《民办学前教育服务点基本标准(试行)》。

其中民办一类幼儿园的开办资金不低于150万元,民办一类幼儿园的办学规模一般为6-12个班,有条件的可设托班(2-3岁);民办二类幼儿园的开办资金不低于50万元,规模一般为3-5个班;民办学前教育服务点的开办资金不低于30万元,招收2至6岁幼儿人数在50人以下,每班幼儿不得超过25人。

符合标准的民办一类幼儿园将颁发教育部监制的办园许可证,符合标准的民办二类幼儿园将颁发市教委监制的办园许可证,符合标准的民办三类学前教育服务点将颁发区县教育局监制的办园许可证。

区县教育局负责对民办一类、二类幼儿园进行审批和管理;乡镇政府和街办事处负责对民办学前教育服务点进行注册管理,区县教育局负
责怪案、业务指导并加强监管。

市教委主任靳润成介绍,下一步本市各区县将根据三类学前教育机构的分类标准,对本辖区内的民办教育机构进行检查和分类认证,截止2023年底,经过整改,达到标准的,颁发相应的办园许可证;达不到标准的,要坚决予以撤销。

将来,民办幼儿园今后将在园所等级认定、老师培训、职称评定、教育科研、表彰嘉奖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享有同等待遇。

天津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办幼儿园等级标准(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办幼儿园等级标准(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办幼儿园等级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2.27•【字号】津教委〔2017〕10号•【施行日期】2017.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办幼儿园等级标准(试行)的通知各区教育局:为加强我市幼儿园管理,全面提高幼儿园办园水平,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天津市公办幼儿园等级标准(试行)》(以下简称等级标准),现将等级标准印发给你们。

本等级标准有效期5年,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2017年2月27日天津市公办幼儿园等级标准(试行)公办示范幼儿园标准一、办园条件(一)幼儿园建筑2016年11月1日之前已建成或完成土地控规的幼儿园,应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执行。

2016年11月1日之后规划新建和改扩建的幼儿园,应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执行。

1.用地面积。

幼儿园的用地面积包括建筑占地、室外活动场地、绿化及道路用地等。

幼儿园用地面积应符合国家要求。

2.园舍建设。

幼儿园园舍建筑面积,幼儿生活单元(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储藏间等)、多功能活动室、卫生保健等服务管理用房以及厨房等,应符合国家规范。

多功能活动室应根据幼儿发展需要、办园特色等设置。

3.场地建设。

室外活动场地应包括分班活动场地和共用活动场地,建设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活动场地应多样化,有硬场地、软场地、绿草地等地面,分布合理,适合幼儿开展各项活动。

共用活动场地应设置游戏器具、沙坑、种植园地及30米跑道,满足幼儿活动与发展需要。

(二)规模控制1.幼儿园适龄幼儿一般为3周岁至6周岁。

幼儿园一般为三年制。

2.幼儿园规模应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管理,可分为6个班、9个班或12个班,一般不超过360人。

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3周岁至4周岁)25人,中班(4周岁至5周岁)30人,大班(5周岁至6周岁)35人,混合班3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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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教委关于修改天津市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4.30•【字号】津教规范〔2019〕12号•【施行日期】2019.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市教委关于修改天津市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的通知各区教育局:为适应我市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要求,我委经研究,对《天津市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做出修改。

现予发布。

2019年4月30日附件:天津市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附件天津市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民办幼儿园的审批和管理,促进本市民办幼儿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依法举办对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适用本标准。

设立民办托幼点、3周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实施幼儿临时看护的机构,不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设立民办幼儿园应当符合所在区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四条审批机关受理民办幼儿园举办者的设立申请后,应进行现场踏勘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专家评审。

第五条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

其法定代表人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举办民办幼儿园,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规定。

第六条举办民办幼儿园的个人,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七条以统一品牌、统一字号、统一标识或统一管理等为特征的连锁经营形式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其办学出资应全部或主要由总部提供,不得以特许连锁(加盟连锁)形式设立。

第八条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幼儿园。

其他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应当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九条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其举办、参与举办或者控制的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再作为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法人财产权未完全落实;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名单;办学条件不达标;近2年有年度检查不合格情况;发生虐待被监护、看护人行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民办幼儿园的名称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儿童身心发展规律,不得含有片面强调办学特色等误导家长或者引发歧义的内容和文字,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双语""艺术""特色"等字样。

第十一条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可以向审批机关申请省略公司组织形式的简称,并由审批机关在办学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中予以注明。

第十二条民办幼儿园不得以个人姓名作字号,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民办幼儿园名称的一般表述为"xx幼儿园(有限公司)"。

第十四条民办幼儿园应当设立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

监事会中应当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且教职工代表不少于1/3。

董事会(理事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事。

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民办幼儿园,要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党组织。

第十五条民办幼儿园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一)幼儿园的名称、住所、办学地点、法人属性;(二)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举办者变更、权益转让的办法;(三)办学宗旨、发展定位、层次类型、规模、形式等;(四)幼儿园注册资金,资产的来源、性质等;(五)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六)幼儿园党组织负责人或者代表进入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的程序;(七)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八)幼儿园自行终止的事由,剩余资产处置的办法与程序;(九)章程修改程序。

第十六条幼儿园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园长、副园长、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炊事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等岗位,配足配齐教职工。

有犯罪、吸毒记录和精神病史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第十七条民办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符合以下任职条件和配备标准:(一)园长应当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有3年以上幼儿园工作经历和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园长应专任本园职务,不得兼任其他全职工作。

(二)教师应当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幼儿园任教资格。

幼儿园每班配备1-2名教师。

(三)保育员应具备中等以上学历,接受过幼儿保育业务培训并持有培训合格证书。

幼儿园每班配备1名保育员。

(四)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以上学历,保健员与幼儿的比例应达到1:150。

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是医师的,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卫生保健人员是护士的,应当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五)提供膳食的幼儿园应按相应要求配备炊事人员。

提供每日三餐一点的,炊事员与幼儿的比例应当达到1:50,提供每日一餐二点或二餐一点的,炊事员与幼儿的比例应当达到1:80。

炊事员中至少有1人接受过烹饪业务培训,并具有相关证明。

幼儿园应按相应要求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

(六)幼儿园应当签订保安服务合同配备保安员承担相应的安全保卫工作。

幼儿园应与具有保安服务资质的保安公司签订保安服务合同,该公司要具备天津市公安局颁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

幼儿园与物业公司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该公司要具备天津市公安局颁发的《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证》。

(七)民办幼儿园聘任其他工作人员的资格和条件,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幼儿园各类工作人员应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取得健康证明。

第十八条幼儿园选址应符合下列原则:(一)不得设在高层建筑内(建筑高度大于24米)。

3个班及以下规模幼儿园可设在多层公共建筑内的一至三层,应有独立的院落和出入口,室外游戏场地应有防护设施。

3个班以上规模幼儿园不应设在多层公共建筑内。

(二)不应与喧闹脏乱、不利于幼儿身心健康的场所毗邻;不应与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等危及幼儿安全的场所毗邻;不应与通信发射塔(台)等有较强电磁波辐射的场所毗邻。

应避开养殖场、屠宰场、垃圾填埋场及水面等不良环境。

第十九条幼儿园应有与其教育规模相适应,能够保证正常保育、教育活动所需的园舍、场地。

幼儿园建筑物安全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不得使用违章建筑、简易建筑物、危房以及其他不适于教育活动的房屋、场地及设施。

不得使用居民楼作为办园场所。

使用非自有园舍办学的,须提供可独立使用该园舍3年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幼儿园园舍建筑由幼儿活动用房、服务用房、附属用房三部分组成。

寄宿制幼儿园应当增设隔离室、浴室等。

(一)活动用房包括:幼儿班级活动用房和综合活动室。

幼儿班级活动用房按单元设置的,包括活动室、寝室、卫生间(含盥洗室、厕所)、衣帽储藏室(可兼教师办公室)各1间。

暂不具备按单元设置条件的,同一个班级的活动室、寝室应在同一楼层,并应与卫生间毗邻设置。

综合活动室应能满足幼儿分班或集体开展音乐、舞蹈、体育活动和大型游戏、会议、亲子活动、家长学校等活动。

活动用房应有良好的天然采光、自然通风和空气对流条件,严禁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班级活动单元内不得搭建阁楼或夹层作寝室。

应保证每个幼儿有一张床位,不宜设双层床,床位侧面不宜紧靠外墙布置。

卫生间应相对独立,内不应设台阶,卫生间门不应直对活动室和寝室,宜有直接的自然通风,无外窗的应设置防止回流的机械排气装置。

盥洗室与厕所应有良好的视线贯通。

幼儿活动用房宜设置集中采暖系统,散热器应暗装。

采用电采暖,必须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不得采用火炉采暖。

幼儿活动用房应配备空调、电扇等防暑降温设备。

活动用房应采用柔性易清洁的楼地面。

卫生间、集中浴室应采用防滑楼地面。

幼儿活动用房宜设双扇外推平开门,净宽度不应小于1.2m,禁止设置弹簧门、推拉门、旋转门、玻璃门,不宜设置金属门,不应设置门坎。

宜在靠墙部位设置固定门扇的装置,固定门扇装置不应影响疏散,不应影响幼儿行走。

活动室、寝室、综合活动室的门均应向人员疏散方向开启,开启的门扇不应妨碍走道疏散通行。

班级活动单元内各项用房之间宜设门洞,不宜安装门扇。

直接采光窗不应采用彩色玻璃。

幼儿活动用房窗台应设安全护栏,防护栏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应低于0.90m,1.30m以下严禁设开启窗扇,窗侧无外廊时须设栏杆。

走廊和阳台开启窗距地面高度小于或等于1.80m的部分,不应设内平开窗或上悬内开窗。

(二)服务用房包括:办公室、保健观察室、晨检接待室、洗涤消毒用房。

幼儿园晨检接待室(门厅)应宽敞明亮,有利于人流集散通行和短暂停留。

幼儿出入的门厅和走廊不应设台阶,地面有高差时,应采用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12。

疏散走道的墙面距地面2m以下不应设壁柱、管道、消火栓箱、灭火器、广告牌等突出物。

晨检接待室(门厅)、保健观察室(含隔离室)应符合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

隔离室内宜设置厕所。

6个班及以上规模幼儿园应设洗涤消毒间,6个班以下幼儿园应设洗涤消毒设备。

门厅、走道、楼梯、衣帽储藏室应采用防滑楼地面。

(三)附属用房包括:厨房、配电室、保安室(门卫及收发室)、储藏室、教职工卫生间、教师值班室。

厨房主要有主副食加工间、配餐间、餐具洗涤消毒间、食具存放间、炊事员更衣休息室、库房等组成。

厨房平面布置应符合食品安全规定,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厨房不得设在幼儿活动用房的下部。

房屋为多层时,宜设置提升食梯。

禁止违规使用压力罐装燃料。

厨房和幼儿就餐点不在同一幢建筑内时,宜设封闭连接廊。

第二十一条楼梯栏杆应采用防止幼儿攀登的构造。

疏散楼梯严禁使用螺旋形或扇形踏步。

临空安全防护栏杆必须牢固,应采用防止幼儿攀登的构造。

第二十二条室内照明不得采用裸灯,灯具应经过CCC认证。

根据需要配置电源插座。

幼儿活动用房应采用安全型插座,插座距地面高度不应低于1.80m,照明开关距地面高度不应低于1.40m。

动力电源与照明电源应分开敷设和控制,不得混用。

幼儿活动用房、卫生保健用房、厨房备餐间宜安装紫外线杀菌灯,灯具距地面高度宜为2.50m。

紫外线杀菌灯开关应单独设置,距地面高度不应低于1.80m,并应设置警示标识,采取防止误开误关措施。

楼梯、走廊应安装应急照明灯。

第二十三条幼儿园围墙应安全、美观、通透,周界宜设置入侵报警系统、电子巡查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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