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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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经济法基本知识3

合同法·经济法基本知识3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 质量法》规定的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产品质量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1.产品有缺陷 2.有损害事实(即有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实 ) 3.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产品质量责任的归责原则
对生产者实行严格责任制度,即无过错责任制度,也就是只要产 品有缺陷,不论生产者主观上是否有故意或过失,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合同立法的指导思想以及调整合同主体 间合同关系所必须遵循的基本方针、准则,其贯通于合同法律规范之 中。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合同法的基本依 据和出发点。 (一)平等原则、公平原则 (二)自愿原则(意思自治原则) (三)诚实信用原则 (四)合法原则
(二)要约
1、概念: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或报价等。要约 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 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 人则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和承诺人。
2、要约的主要构成要件: (1)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受约人发
2、合同条款的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标的是合同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三)合同形式
1、概念:合同的形式,又称合同的方式,是当事人合意 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部表现,是合同内容的载体。
案件1: 1999年,四川藏民仁某从成都一汽车销售商处购买客

经济法

经济法

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是调整特定经济关系的法。

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之法”是“管理者管理之法,管理管理者之法”经济法是部门法,是法律体系中独立的法律部门。

1755年,法国著名的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Morelly)在他出版的《自然法典》一书中首先使用了“经济法”这一概念。

1843年,法国著名的空想社会主义者德萨米(Dezamy)在他的《公有法典》一书中将“分配法和经济法”作为专章论述。

蒲鲁东(Proudhon)是法国小资产阶级思想家,他在《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一书中说:“经济法是政治法和民法的补充和必要产物”1916年,德国法学家赫德曼在《经济学字典》中使用过经济法概念,他认为经济法是经济规律在法律上的反映,因此他将有关经济法制和保护、监督卡特尔的法律称为经济法。

第一次世界大战建立起来的魏玛共和国,直接以经济法命名颁布了《煤炭经济法》和《钾经济法》;1922年到1924年在德国出版了以经济法为题的《经济法概念》和赫德曼的《经济法基础》。

现代意义的经济法应该包含两层意思:一是经济法是部门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二是经济法是调整特定经济关系的法律,体现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因此可以简单的认为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

经济法是市场经济内在矛盾的必然产物,是国家机器职能发展的必经阶段,同时也是法对经济关系调整之历史发展的逻辑结果。

因此了解经济法的产生必须从经济关系、国家职能及法本身三个基本要素着眼,从他们的发展变化中寻求经济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一)经济法是市场经济发展到社会化大生产阶段,国家对经济进行组织协调的产物。

(二)经济法是国家对经济的调整建立在法治基础之上,并形成相应经济学说的结果。

(一)社会化大生产与生产关系的矛盾从根本上说,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是现代经济法产生的根本原因。

(二)生产社会化导致国家对经济生活的介入广泛而深入(三) “无形之手”与“有形之手”的协同作用(四)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的对立统一(五)法和法学自身发展的逻辑结果(三)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产生发展的轨迹1.战时经济。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经济法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规则和制度。

它是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石,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以下是经济法的基础知识点。

一、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二、经济法的分类经济法可以分为多个子领域,常见的有:1.市场经济法:主要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包括市场竞争、市场秩序、市场监管等内容。

2.金融法:主要规范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行为,包括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的法律规定。

3.贸易法:主要规范国内外贸易的行为,包括经济合同、国际贸易、海关等领域的法律规定。

4.知识产权法:主要保护知识产权的权益,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的法律保护。

5.劳动法:主要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包括劳动关系、工资福利、劳动争议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有一些基本原则,包括:1.自愿原则:经济活动应当基于自愿性原则进行,不得强迫或欺骗。

2.公平竞争原则:市场经济的基础是公平竞争,经济主体应当在公平竞争的基础上进行经济活动。

3.保护当事人利益原则:经济法应当保护经济主体的合法利益,防止不正当竞争和违法经营活动。

4.优先保护弱势群体原则:经济法应当优先保护消费者和劳动者等弱势群体的权益。

5.社会效益原则:经济活动应当追求最大的社会效益,同时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经济法的法律责任经济法规定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其中,民事责任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进行的,行政责任是由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刑事责任是由检察机关和法院依法进行的。

五、经济法的实施机构经济法是通过相关的机关来实施和监督的。

常见的实施机构包括:1.法院:负责受理和审理与经济法相关的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

2.行政机关:负责行使经济法规定的管理职能,对违法行为进行监管和处罚。

3.监管机构:负责对金融、证券、保险等领域的机构和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4.仲裁机构:负责受理和处理经济纠纷的仲裁事项。

电大经济法概论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电大经济法概论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1、法的本质是 C、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构建经济法律关系的首要要素是A、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3、市场经济的基础法律是( B )B、经济法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 A )A、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5、债务人明确表示履行拖欠的债务,这在法律上将引起( B ) B、诉讼时效的中断6、在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中( B )B、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7、职工代表大会是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 D )D、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的机构8、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按顺序首先清偿( B )B、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9、在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C )C、承担无限连带责任10、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最高人数是( D )D、50人11、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 A )A、股东大会12、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 D )D、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13、证券法的公开原则又称信息披露原则其核心是实现证券市场( D )D、信息的公开化14、发行公司债券必须报经国务院( A )A、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15、上市终止是上市证券丧失了在证券交易所( B )B、继续挂牌的资料1、我国合同法对要约生效的时间( B )B、采用到达主义,即受信主义2、双务合同中履行抗辩权包括( D ) D、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3、合同保全的两种方法是( C )C、代位权和撤销权4、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申请的原则是( C )C、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相结合5、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的保护期限为( C )C、10年6、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权期限的计算,起算之日为( B )B、申请日7、根据我国《专利法》以及相应司法解释,对于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说法错误的是( B )B、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部分利润作为损害赔偿额8、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经营者”是指( C )C、从事商品经营或盈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9、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的罚款,额度为( C )C、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10、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的损失难以计算的,向被侵害人赔偿的赔偿额为( C )C、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11、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 B )B、应当出示检查证件12、国家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参照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是( B )B、国际先进的13、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达到法定期限时将会丧失,该期限为( D ) D、10年14、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 C )C、抽查15、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监督检查制度的主要方式是A、产品质量抽查监督1、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意义上的消费者是指( A )A、自然人2、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的第一项权利是( A )A、安全权3、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的商品是B、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4、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和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

2024年经济法基础课件

2024年经济法基础课件

经济法基础课件一、引言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和制度的学科,是法学领域的一个重要分支。

在我国,经济法作为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法律体系,具有重要的作用。

本课件旨在对经济法基础知识进行梳理和总结,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制度。

二、经济法的基本概念1.经济法的定义:经济法是指调整经济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和制度的总称,包括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和市场规制法律制度。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国家与经济组织、经济组织与经济组织、国家与个人之间的经济关系。

3.经济法的性质:经济法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制度,具有公法性质和私法性质的特点。

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经济法要求在经济活动中各方主体应当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有歧视和特权的存在。

2.自愿原则:经济法要求在经济活动中各方主体应当自愿参与,自愿达成协议,自愿履行合同。

3.诚信原则:经济法要求在经济活动中各方主体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不得有欺诈、虚假陈述等行为。

4.公平竞争原则:经济法要求在经济活动中各方主体应当公平竞争,不得有垄断、不正当竞争等行为。

四、经济法的制度体系1.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宏观调控法律制度是指国家对经济运行进行宏观调控的法律规范和制度,包括财政法、税收法、金融法等。

2.市场规制法律制度:市场规制法律制度是指国家对市场进行规制的法律规范和制度,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五、经济法的作用1.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经济法通过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2.促进经济的发展:经济法通过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3.保护各方主体的权益:经济法通过规定各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六、经济法的实施1.经济法的立法:经济法的立法是指制定和修改经济法的法律规范,包括法律的制定、修订和废止。

2.经济法的执法:经济法的执法是指执行经济法的法律规范,包括行政机关的执法和司法机关的执法。

2024年经济法基础

2024年经济法基础

经济法基础一、引言经济法是研究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对经济活动进行调控和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经济法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旨在阐述经济法的基本概念、调整对象、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以期为我国经济法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

二、经济法的基本概念(1)经济法的定义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过程中与各类经济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既包括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宏观调控,也包括对微观经济活动的管理。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国家与经济主体之间的经济管理关系、市场竞争关系、经济协作关系等。

这些关系涉及到国民经济各个领域,包括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等方面。

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原则国家经济安全是经济法的重要目标。

经济法通过规范经济活动,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维护国家经济利益。

(2)公平竞争原则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

经济法通过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障各类经济主体公平参与竞争。

(3)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是经济法的重要内容。

经济法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消费者信心和消费需求的增长。

(4)可持续发展原则可持续发展是经济法的重要目标。

经济法通过调整经济活动,促进资源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四、经济法的主要内容(1)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宏观调控法律制度主要包括财政法、税法、金融法、产业政策法等,旨在通过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宏观调控,实现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2)市场规制法律制度市场规制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等,旨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3)经济组织法律制度经济组织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旨在规范经济组织的设立、运营和终止,保障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经济法的概述

经济法的概述

经济法是指规范经济活动中各主体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制度体系。

它是一门综合性法律学科,涵盖了与经济有关的各个领域,如市场经济体制、商法、金融法、劳动法、知识产权法等。

经济法的概述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经济法的基本任务:经济法的基本任务是通过法律规范和制度安排,保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维护各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经济法的对象范围:经济法的对象范围涵盖了各类经济主体,包括个人、企业、政府等,在经济活动中涉及的各种权利和义务关系。

经济法的主要内容:经济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原则和规则、经济主体的设立、经营、合同、财产权益、金融市场的监管、劳动关系的调整、知识产权的保护等。

经济法的法律体系:经济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与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等其他法律学科相互联系和制约,共同构成了完整的法律体系。

总之,经济法是一门重要的法学学科,通过制定和执行法律规则,调整和规范经济活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它具有广泛的适用范围,涉及到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

经济法基本内容

经济法基本内容

经济法基本内容
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

本文将介绍经济法的基本内容,包括其调整对象、作用和特征等。

一、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

它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参与、组织和管理社会经济生活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这种经济关系包括国家与企业、国家与公民、企业与企业、企业与公民之间的各种经济关系。

二、经济法的作用
经济法的作用主要有三个方面:
1. 保障国家经济安全。

经济法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维护国家经济稳定和发展。

2. 维护市场秩序。

经济法通过规范市场行为,保护公平竞争,防止垄断和欺诈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3. 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经济法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合同权、消费者权等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经济法的特征
经济法具有以下特征:
1. 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部门。

经济法主要调整国家在参与、组织和管理社会经济生活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而不是其他类型的关系。

2. 经济法具有综合性和系统性。

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法律部门,它包含了多个法律法规,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

3. 经济法具有强制性和规范性。

经济法是通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规范来调整经济关系,具有强制性和规范性。

4. 经济法是随着经济发展而发展的。

经济法的内容和制度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变化而不断完善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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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叶菁一研究经济法的地位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经济法是否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二是经济法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处于何种位置。

显然,后者是以前者为前提和基础的。

至于前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已成为法学界的普遍共识。

而后者,专家、学者却鲜有论及,本文试图探讨的正是这一问题。

只有对经济法的地位作出恰如其分的估价,才能更有利于经济法及经济法学的繁荣和发展。

一法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经济基础决定并为之服务的。

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有什么样的法。

法律部门的形成和法律规范的作用,都必须反映现实社会经济制度和经济管理体制的要求。

正如马克思所说:“……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

”“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

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关系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

为此,要研究经济法的地位,首先必须对我国的经济基础加以考察。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确立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并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为实现现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党的十四大又明确指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然属于市场经济,那么就应当遵循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

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是所有市场经济类型的共同特征。

为了实现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至少应满足以下几个要求:(1)市场主体具有独立的利益(已有财产的独立以及经济目标的独立)、独立的意志(能自主地选择),以及主权间的平等(不存在身份上的依附关系)。

(2)市场主体有权独立支配自己的财产,并根据市场上某种商品的供求关系和投入产出关系,自行作出生产计划和决策。

(3)主体的市场行为是契约行为,体现较充分的自治(非依法律明示不得被干预)。

(4)能有效排除制约市场活动的因素(主要包括垄断、限制竞争和不正当竞争),以维护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5)国家的宏观调控是必要的,然而是极其有限且明确的。

(6)政府依法律许可而行为,其作用也应当是有限的。

在此需要指出,前三项要求是为保障市场经济的最大优势得以充分发挥而设,即通过市场(主要是价值规律)这只“看不见的手”自发调节经济运行,有效配置社会资源,使经济效益达到相对最大化。

后三项要求则是为弥补市场调节的不足而设。

这是因为,市场机制是以市场主体的个体利益为经济活动的出发点,鼓励并刺激市场主体对个体利益的追求。

所以,它既不可能自觉反映社会需要及其长期变动趋势,也不可能自觉实现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有效兼顾。

市场经济的内在本质矛盾——个体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冲突必然导致缺陷的产生,如垄断、总量失衡等。

当市场无法自发解决时,必须运用国家这只“看得见的手”加以干预,以期恢复自由、平等、公平的经济秩序。

可见,上述六项要求是由市场经济的二重性决定的。

我国拟确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具备一般市场经济类型共性的同时,还应具备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相结合的个性。

因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第七项内在要求便是“以社会主义为导向”。

由于“社会主义是天然的,以社会为本位的制度”,其必然要求国家在遵循市场内在规律、尊重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上,引导市场经济中的一切经济活动都向着有益于整个社会的方向发展,以保障一切人的最基本的生存条件,使所有人都有自由发展的平等机会,使所有人都能平等地享有社会上的财富。

换言之,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一方面要通过市场调节解决生产力发展和资源的最优配置问题,另一方面又要通过国家适度干预来弥补市场的内在缺陷,使两者找到最佳契合点,从而达到社会效益最大化。

与社会经济关系的要求相对应,反映在法律上的前三点便成为民事主体制度、所有权制度、债和合同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础。

而这三项制度又正是民法的核心和精髓所在。

因此,民法无疑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起源于古罗马私法的民法,发展至今一直以调整具有权利———平等属性的社会关系(即横向社会关系)为己任,追求平等、自由的价值观决定了民法是以个人本位为基石的。

虽然,进入20世纪以来,民法亦有向社会本位转变的倾向(例如公序良俗、禁止权利滥用等原则的确立),但是民法朝着社会本位所做的一切努力最终也只在于保证个人追求自身利益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核心又是不损害其他个人的利益,所以它首先关怀的仍然是个人。

然而,较之前三项要求,市场管理、宏观调控、规制政府权限和“社会主义导向”的要求,是与具有权力——服从属性的经济关系(既纵向经济关系)紧密相连的。

其间贯穿着一条主线,那就是: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出发,协调市场调节和国家干预,促进社会经济良性发展,这显然是以社会主义本位为基石的。

因此,尽管民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但因其自身理念和价值目标的规定性,无法对后四项要求作出响应,必须由其他部门法加以调整。

并且,基于市场经济的二重性和“社会主义导向”,这一部门法也应具备基本法的地位。

二论及纵向的经济关系,势必要对行政法加以剖析。

众所周知,行政法在我国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是以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的。

而行政关系无论表现为行政主体内部上下级之间的隶属关系,还是表现为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非隶属关系,当事人双方的地位均不平等,具有权力——服从属性。

可见,行政关系应归入纵向的社会关系范畴,其中自然包含了一部分纵向的经济关系。

但是,行政法并不能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上述四项要求给予有效保障,理由如下:其一,从法律本质看,行政法是控制行政权及其运作之法,即“控权法”。

美国行政法学家施瓦茨曾明确指出:“行政法是控制国家行政活动的法律部门,它设置行政机构的权力,规范这些权力行使的原则,以及为那些受行政行为侵害者提供法律补救。

”尽管施瓦茨的观点立足于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现状,但对我国行政法的研究仍具有较大的参考价值。

首先,随着当代国家职能的演变,行政权扩张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它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亦可能产生消极甚至破坏作用,即行政权一旦缺少有效制约,就更易被违法行使或者滥用,从而倾轧他人的合法权益乃至社会整体利益。

其次,我国的国家性质决定了必须将政府置于人民的控制之下,以防止政府对行政权的滥用,使其依法行政。

再次,我国几千年封建统治中的“官本位”思想一直根深蒂固,加之计划经济时代行政权力至上的影响,并非在短期内就能消除,而必须经过长期的不懈的努力。

因而,将行政法定位于“控制法”更符合中国的客观实际。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不能纳入民法调整的后四项要求所体现的精神(即国家基于社会整体利益协调市场调节和国家干预,促进社会经济良性发展),显然不是行政法的主旨所在。

其二,从调整对象看,行政法是以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其内容十分广泛,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其中自然也包括对一定的经济关系进行调整。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管理和规制政府权限的要求本身就体现出政府对经济的介入,关键在于政府能在多大范围内对经济进行干预以及怎么干预,这既涉及到授权也涉及到控权问题。

正因为行政法所关注的并非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手段正确与否”,而是“防止在运用这种手段的过程中权力被滥用,并以一种有效的方式———行政程序来监督权力的行使”,所以控权问题可以从行政法中找到依托。

但是,授权问题却不应由行政法解决,理由在于,行政法具体到法律渊源,主要就是行政法规和规章,其立法者即为执法者本身———政府,若允许行政法对政府干预经济作出授权,那么政府的私欲必将急剧膨胀,导致对他人甚至社会利益的侵害。

当前,行政性垄断(以地方封锁和部门分割为主要形态)的普遍存在以及由此所产生的危害,就是一个有力的实证。

其三,从调整方式看,行政法主要依靠直接的调整方式,其对经济的介入更多地体现为强制和命令行为。

20世纪以来,伴随着私法对行政法的渗透,行政法亦有自我膨胀的倾向,如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的出现,使“一些间接的、非强制性的、甚至带有平等性质的管理手段开始得到应用和推广”。

对此,笔者认为,行政法是围绕行政权展开的,行政权作为一种国家公权力,必然带有强制或命令的特征。

只有行政权的本质未变,行政法仍需以刚性较强的行政手段作为主要的调整方式。

然而,市场经济本质上是自主经济。

市场主体进行自主经营和自由竞争,排斥国家(政府)对经济生活的干预。

但市场经济固有的消极面,又需要运用国家的力量加以克服。

同时,国家干预亦不是万能的,国家干预必须是建立在尊重市场机制基础上的适度干预。

要做到这一点,间接的、弹性较强的调整方式将占据主导地位,如宏观调控的实施、公共企业的参与等。

由上可知,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但纵观其法律本质、调整对象和调整方式,均与上述依附于纵向经济关系的四大要求(即市场管理、宏观调控、规制政府权限和“社会主义导向”的要求)不相适应,因而无法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三既然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要求在传统法律部门(主要是民法和行政法)中不能找到依托,那么新兴法律部门的崛起势在必行。

对此,我们将目光转移到了经济法。

我国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引入“经济法”概念的。

关于经济法的基本理论,法学界一直争论颇多。

争论的焦点为是否承认经济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众多的主张可归为两类:一为否定说,即认为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一为肯定说,即认为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在否定说中,最具代表性的主张有“学科经济法论”、“综合经济法论”和“经济行政法论”。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法律实践和法学研究的发展,除少数学者还支持“经济行政法论”外,绝大多数学者已摒弃这类主张。

而且,鉴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经济行政法论”也难说有其存在的裨益。

作为否定说的回应,支持肯定说的学者一直坚守阵地。

自1992年以来,比较典型的主张有:(1)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关系说: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协调发展而制定的,是有关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和市场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系”。

(2)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以保障国家调节和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新纵横统一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法”。

(5)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上述诸说尽管提法不同,或“干预”或“调节”或“协调”,但并非完全对立,而是有其相通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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