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总论

合集下载

经济法基础 第一章 总论

经济法基础 第一章  总论

第一章总论▪本章考情本章主要介绍了法律基础、法律主体以及法律责任,在历年的考试中,主要考核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预计在2023年的考核分值为7分左右。

本章属于考试的非重点章节,复习难度不大,考生们一方面需针对考试掌握基本考点,另一方面更需理解最基本的法理,并熟悉法律语言的表述形式。

▪本章基本框架▪本章教材主要变化新增1.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2.事实行为专题一法律基础▪内容预览考点一法的本质与特征★大纲要求熟悉一、法的概念通说认为,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及其相应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二、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1.统治阶级解释“统治阶级”,泛指在经济、政治、意识形态上占支配地位的阶级,在剥削阶级社会分别指奴隶主阶级、封建地主阶级、资产阶级,在社会主义社会则指全体人民。

(1)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2)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3)法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不意味着法就完全不顾及被统治阶级的愿望和要求,法也会在一定程度上照顾被统治阶级的利益。

2.国家意志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即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解释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三、法的特征提示制定和认可,是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也是统治阶级把自己的意志变为国家意志的两条途径。

下列方式中,属于国家创制法的方式的有()。

(2022年)A.解释B.制定C.认可D.汇编【答案】BC【解析】制定和认可,是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也是统治阶级把自己的意志变为国家意志的两条途径。

小结例题·多选题考点二 法的分类和渊源★★★ 大纲要求掌握一、法的分类提示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在没有明确法律依据时,习惯和判例中的内容不能成为法律。

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总论课件

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总论课件

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
01 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依法享有 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02 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所共 同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等。
03 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所享 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包括财产权利、人身权 利、经济职权等。
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特征
诉讼时效具有法定性、限制性和 消灭性的特征。
诉讼时效的法定性表现在其时间 长度、起算点、适用范围等均由 法律规定,不能由当事人约定。
限制性表现为一旦超过诉讼时效 期间,权利人即丧失了请求法院 依法保护的权利。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 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 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 度。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 20年,适用于所有民
事法律关系。
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和延长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出现,致使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统归无效 ,待中断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重新起算。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出现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停计算 诉讼时效期间,待阻碍诉讼时效进行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继续进行。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要点一
总结词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程序公 正原则和经济安全原则。
要点二
详细描述
合法性原则要求经济法主体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反 法律目的;合理性原则强调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应当符合社 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程序公正原则要求 经济法主体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应当遵循公正的程序 ;经济安全原则要求经济法主体应当保障国家经济的稳定 和安全,防止经济风险和危机。

经济法基础-第一章-总论

经济法基础-第一章-总论

第一章总论一、法与法律(一)法和法律的概念1.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2.法律的概念法律一词可以从狭义、广义两方面进行理解。

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广义的法律则指法的整体,即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

(二)法的本质与特征法首先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这是发的本质【例1-1】会计小王在学了法律课程后感到疑惑: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那是不是说统治阶级想制定什么样的法律就制定什么样的法律,被统治阶级在法律的制定上是无能为力的?【例1-2】小李和小王讨论:法既然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那统治阶级违法犯罪是否就不用受到法律的制裁了?2. 法的特征。

法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和社会规范,不仅具有行为规则、社会规范的一般共性,还具有自己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凭借国家牵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国家强制力机构(如军队、警察、法庭、监狱)(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力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具有利导性(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二、法律关系(一)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

或者说,法律关系是指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力与义务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要素三要素:主体、内容、客体1.法律关系的主体。

(1)法律关系主体:权力主体或义务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力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2)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A公民(自然人)B 机构和组织(法人)C 国家D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

2.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力和承担的义务。

会计初级《经济法基础》《总论》主要知识点

会计初级《经济法基础》《总论》主要知识点

第一章总论一.法律基础1.法的本质和特征①本质: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②特征:国家意志性、强制性、利导性、规范性2.法律关系主体: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内容权利和义务:①积极义务纳税、服兵役②消极义务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客体:物自然物eg土地森林;人造物eg机器建造非物质财富知识产品、道德产品行为生产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人身3.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按照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为标准,法律事实包括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法律行为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①无论是合法还是违法行为,都会引起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②根据行为是否通过意志表示,法律行为分为→表示行为eg订立合同和非表示行为eg拾得遗失物③单方法律行为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法律事件不以当事人的主体意志为转移:①自然事件绝对事件:水灾、地震②社会现象相对事件: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4.法的形式①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②法律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其他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③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条例、办法、规定④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⑤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⑥特别行政区的法⑦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部委;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⑧国际条约法律效力等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5.法的分类①按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分: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习惯法②按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分:根本法宪法和普通法③按法的内容分:实体法实际内容eg:民法、刑法和程序法程序方面eg:刑事诉讼④按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人的效力分:一般法普遍适用和特别法特别群体时间⑤按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分:国际法和国内法6.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①一个国家的现行法律规范划分为若干法律部门,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互相协调的统一整体即为法律体系②划分标准:法律的调整对象即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③七个主要的法律部门:宪法及宪法相关部门;民法、商法部门;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和非诉讼程序法7.二.经济仲裁1.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①平等主体横向关系纠纷仲裁和民事诉讼中选择一种方式解决仲裁实行自愿原则,只有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才能申请仲裁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法院的管辖权,只有当事人放弃或协议无效时法院才可行使管辖权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②不平等主体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也可先申请行政复议,复议不服时再进行诉讼特殊情况下,eg甲公司对税务机关行为不服时,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复议不服时再进行诉讼2.仲裁适用范围①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合同纠纷;其他财产权益纠纷②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行政争议③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而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3.仲裁的基本原则①双方自愿②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③独立仲裁原则④一裁终局制度4.仲裁委员会①独立性②组成=1主任+2-4副主任+7-11委员其中法律、经贸专家不得少于2/35.仲裁协议①书面形式仲裁的进行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为条件②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达;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③仲裁协议的无效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设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④有效的仲裁协议在双方当事人发生仲裁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法院起诉;⑤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存在异议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⑥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的效力6.仲裁程序①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②仲裁庭由3名或1名仲裁员组成③仲裁员的回避④开庭协议不开庭的可根据申请书、答辩书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⑤不公开协议公开可公开,国家机密除外⑥当事人的和解⑦仲裁庭的调解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7.仲裁裁决①作出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②仲裁裁决书的生效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③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三.民事诉讼1.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当事人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适用于民事诉讼法的有五类:①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案件eg:合同、房产纠纷②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福安息发生的争议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案件④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⑤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2.审判制度①合议制度一审:人民法院审理以第一审民事案件,除适用于审判员一人审理的案件外,一律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二审:由审判员不包括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名以上的单数②回避制度③公开审判制度④两审终审制度如果发现终审有错的,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3.地域管辖①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失踪人员进行诉讼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②特殊地域管辖原则4.诉讼时效①概念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届满时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诉讼时间限制②期间普通→2年适用于1年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出售质量不合格的产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以保护注:“归零”——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全归无效④判决和执行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而非作出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第一审判决发生效力四.行政复议1.行政复议范围①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对行政机关作出的…②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时,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节或处理,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不能提起行政复议③当事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项“规定”的审查申请2.行政复议申请①当事人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②行政复议申请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仲裁必须是书面的③行政复议机构不能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④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⑤行政复议的参加人: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但不包括行政复议机关3.行政复议机关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本级人民政府or上一级主管部门②海关、金融、归谁、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上一级主管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上一级人民政府④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or省级人民政府4.行政复议决定①有下列行为的,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合理的;法律规定停止的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③行政复议决定的类型:具体行为决定维持;一定期限内履行;予以撤销、变更或确认其违法④行政复议决定的生效: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⑤行政复议决定的强制执行:“维持”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原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变更”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五.行政诉讼1.行政诉讼范围①行政处罚不服②行政强制措施和执行不服③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④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决定不服⑤对征用、征收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⑥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⑦认为行政机关遣返其经营自主权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⑧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⑨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10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11.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不受理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①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②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③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决定④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2.行政诉讼管辖①级别管辖一般情况下,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对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其他法律规定②地域管辖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的,由最先立案的管辖3.行政诉讼程序①起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②审理公开审理合议庭审判员组成or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3名以上的单数回避制度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一.劳动合同的订立1.劳动关系的建立①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2.劳动合同的订立①原则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②订立主体劳动者年满16岁文艺工作者除外;不受歧视;依法取得营业执照or委托订立合同③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违规的应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期退还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除以惩罚3.未依法及时订立劳动合同的处理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①用工之日起满1年之日不与劳动在订立劳动合同的②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③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违规,续订劳动合同④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双10协定注意:不要与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的限制性规定情形相混淆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合同双5协定5.劳动合同无效①无效的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而被确认为无效的劳动合同②无效的情况:欺诈、胁迫的手段取得;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③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二.劳动合同的内容1.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信息;劳动者信息;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地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可以约定试用期、服务期等条款2.工时制度我国目前实行三种类型的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制①标准工时制: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②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③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3个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3.带薪年休假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4.劳务报酬①工资的发放以法定货币支付;遇节假日应以前支付;每月至少支付一次②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应支付工资,③加班费平时晚上加班≥工资标准的150%支付给劳动者周末休息日加班≥工资标准的200%支付给劳动者法定假日加班≥工资标准的300%支付给劳动者部分公民放假节日加班对参加社会活动或单位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应支付工资但不支付加班费;若恰逢周末,单位安排加班,则应当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5.最低工资制度每个注册地不一样,若发生经济损失,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工资的20%,扣除后<最低工资,按最低工资支付6.试用期不得约定试用期与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工资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者合同规定工资的80%7.服务期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服务期一般长于劳动合同期限,服务期内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者过错或用人单位的过错8.保密期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9.劳动合同的履行①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者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三.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1.劳动合同的解除合同关系的请求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务合同和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主动的,用人单位无需补偿2.劳动合同的终止①终止的情形合同期满;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死亡;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决定提前解散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②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2年备查;应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盒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③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的档案或其他物品,予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除以罚款四.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经济补偿1.经济补偿金的含义①是指劳动者“无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而依法应给予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而依法给予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2.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①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解除合同的②劳动者符合“随时通知解除和不需事先通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形③用人单位符合“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④用人单位符合“可裁减人员规定”而解除劳动合同的⑤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合同的⑥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和通因完成任务而终止的⑦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终止劳动合同的⑧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合同⑨其他情形3.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算注:小于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08年以后,08年前不区分6个月<X<1年的,按1年算08年以后若劳动者的工资高于当地平均工资的3倍: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最高不超12年×当地上年年度职工工资的3倍4.经济补偿金的支付①合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同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交付,未按规定支付的,应予以50%以上100%以下的加付赔偿金②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计算年限在用工之日起计算五.特殊的劳动合同1.非全日制用工①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每日的工作时间不超过4个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24个小时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订立口头协议③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④双方当时人不得约定试用期⑤任何一方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赔偿金⑥时薪不得低于当地最低时薪,可按小时、日或周为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天2.集体合同VS劳动合同注:集体合同内容通过协商决定,每方至少3人,再确定1名代表;职工大会时,应有2/3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3.劳务派遣①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由被派遣劳动者向用工单位给付劳务;劳动力的雇佣和使用分离,是劳务派遣的最显着特征②适用范围临时性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限内,可以有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③用人单位的义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在无工作期间,按最低工资按月支付;使用的被派遣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六.劳动争议的解决1.劳动争议的范围①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②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③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④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⑤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2.劳动调解①目前可受理劳动争议的调解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②劳动调节程序申请→调解协议书→不履行→仲裁→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15日内未达成协议仲裁3.劳动仲裁①协商no→申请调解no→申请仲裁no→提起诉讼②劳动仲裁不收费,劳动合同履行地-实际工作场地,申请时效1年,劳动关系终止的,③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④时效的中断重新算时效的中止继续算⑤劳动仲裁的基本制度-公开仲裁、仲裁庭制度3名or1名、回避制度⑥和解仲裁后自行和解达成协议撤回申请和调解裁决前先行调解制作调解书⑦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计入笔录⑧劳动仲裁的裁决-终局裁决追索劳动报酬、医疗费等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非终局裁决对裁决不满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⑨裁决的撤销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的中级人民法院:适用法律有误;委员会无管辖权的;违反法定程序;证据伪造;隐瞒证据;索贿受贿10裁决的执行: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医疗费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不提供担保4.劳动诉讼申请范围。

2024年经济法基础第一章总论课件讲义

2024年经济法基础第一章总论课件讲义

提高企业法律意识
引导企业遵守法律法规,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加强人才培养
培养具备国际视野和专业技能的经济法人才。
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一
某跨国公司在华投资遭遇法律问题的案例剖析。
案例分析二
一起跨境贸易争端案件的法律解读与启示。
案例分析三
某金融机构因违反跨境支付规定被处罚的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四
一起涉及税收协定的国际税收争议案件解析。
03
消费者与经营者
消费者享有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权利,承担遵守市场秩序、
维护消费者权益等义务;经营者享有自主经营权,承担提供合格商品和
服务、保障消费者权益等义务。
争议解决机制与程序规定
争议解决方式
包括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多 元化纠纷解决方式。
程序规定
根据争议性质和当事人约定,选择 相应的解决方式和程序,如民事诉 讼程序、仲裁程序等。
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
某企业虚假宣传案。该企业通过夸大产品 功效、虚构用户评价等手段进行虚假宣传, 误导消费者。经监管部门调查取证,依法 对该企业处以罚款、责令改正等处罚措施。
VS
案例二
某行业价格垄断案。该行业内多家企业达 成价格垄断协议,共同抬高产品价格,损 害消费者权益。监管部门依法对涉案企业 进行调查处理,打破价格垄断,恢复市场 竞争秩序。
程序规定
监管程序应遵循法定、公正、公开、效率原则,确保监管行为的合法性、合理 性和有效性。具体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告知、决定等环节。
违法行为认定与处罚措施
违法行为认定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市场主体违反市场监管规定的行为进行 认定,如虚假宣传、价格欺诈、垄断经营等。
处罚措施

经济法基础重点归纳

经济法基础重点归纳

1 经济法基础第一章总论法律关系法律事实:法律事件(自然现象、社会现象)、法律行为法的形式判决书: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为法的形式法的分类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成文法、不成文法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普通法法的内容:实体法、程序法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别法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国际法、国内法法的运用目的:公法、私法仲裁(书面形式订立) 行政复议:书面订立、口头形式仲裁原则:自愿原则、独立仲裁原则、一裁终局原则(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原则)仲裁委员会:主任 1 人,副主任 2-4 人、委员 7-11 人,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 2/3 仲裁协议:书面形式订立(口头协议无效)仲裁庭:1 名仲裁员或 3 名仲裁员组成,3 名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仲裁开庭进行,一般不公开进行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诉讼民事诉讼范围: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 (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经济法、劳动法(破产、劳动合同纠纷) ;选民资格、宣告失踪死亡;债务;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审判制度:合议制度、回避制度(证人不需回避)、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合议庭成员:3 人以上的单数除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外,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上一级法院进行第二审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保险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的:事故发生地或到达地、最先降落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港口作业纠纷: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继承遗产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害时(超过 20 年的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普通(知道或应知道):2 年特别(知道或应知道):1 年(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最长 (实际发生日 ) :20 年时效中止:诉讼时效期间最后 6 个月,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时候,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或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事由消除后重新计算两审终审:当事人不服第一审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执行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搜查被执行人财产;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件制定的财物或票证;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行为;要求有关单位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行政复议 ( 书面订立、口头形式 ) 仲裁:书面形式订立行政复议范围: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出申请不适用行政复议范围:不服行政机关的抽象行为(制定、发布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可进行申诉,但不能提起行政复议;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调解或其他处理,可以提起诉讼,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当事人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法律规定除外),申请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该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法律规定的除外)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的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诉讼行政诉讼不予受理:国防、外交;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罚、任免;法律规定的行政行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发明专利权案件、海关处理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本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对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申请行政复议,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3 个月内提出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 7 日内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回避制度的适用对象不包括证人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3 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 (裁定书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 2 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违反经济法法律责任的形式经济法主体承担民事责任形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刑事责任:刑罚:主刑、附加刑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数刑的最重刑期以上、总和刑期以下,酌情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 3 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 1 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 20 年3劳动合同的订立原则: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资格要求:年满 16 周岁(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录用人员除外)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并以每人 5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处以罚款,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 1 个月不满 1 年未与劳动者订立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 2 倍工资并补订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 1 年未与劳动者订立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 1 个月的次日至满 1 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 2 倍工资并视为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补订合同订立无固定合同情形: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 10 年;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合同,劳动者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 10 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10 年;连续订立 2 次(次数应当自 2008 年 1 月 1 日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时算起)固定期限合同且无以下情形的,续订合同:违反规章制度;失职、营私舞弊;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影响;欺诈、威迫手段订立合同致使合同无效;追究刑事责任;患病或非因工伤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其他工作;不能胜任工作劳动合同的效力对合同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 8 小时、每周工作 40 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每天不超过 8 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 40 小时,每周至少休息 1 天因生产经营需要,协商后可延长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 1 小时,因特殊原因需延长的,每日不得超过 3 小时,每月不得超过 36 小时职工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年休假 5 天休假 10 天已满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年不享受当年年休假情形: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职工请事假累计 20 天以上且单位不扣工资的;的;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2 个月以上累计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3 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 20 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4 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加班加点按 100%计算、休息日按 200%计算、节假日按 300% 计算(若遇上节假日恰逢是休息日的,安排加班的,按休息日的加班工资来计算)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延长时间的:计件单价的按 150% 、200%、 300% 计算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按 50% 以上 100%以下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因劳动者给单位造成损失,单位按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的,可从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 20%,若扣除后剩余工资低于当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合同试用期: 3 个月以上不满 1 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1 个月 1 年以上不满 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2 个月 3 年以上固定期和无固定期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6 个月试用期工资: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合同约定工资的80% ,并不得低于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 3 日通知单位,可解除合同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 2 年医疗期期间:实际工作年限 10 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5 年以下的为 3 个月;5 年以上的为6 个月实际工作年限 10 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5 年以下的为 6 个月;5 年以下 10 年以下的为 9 个月;410 年以上 15 年以下的为 12 个月; 15 年以上 20 年以下的为 18 个月; 20 年以上的为 24 个月医疗期计算方法:医疗期 3 个月的按 6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 个月的按 12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9 个月的按 15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12 个月的按 18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18 个月的按 24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24 个月的按 30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注意: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医疗期待遇:病假工资或治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最低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公式:经济补偿金 =工作年限×月工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满 1 年支付 1 个月; 6 个月以上不满 1 年的按 1 年计算支付 1 个月;不满 6 个月半个月)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 倍的,支付 3 倍的数额,年限最高不超过 12 年:经济补偿金 =工作年限(最高不超过 12 年)×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 倍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员的资格:曾任审判员;从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工会等专业满 5 年;律师执业满 3 年劳动争议申请的仲裁时效期间为 1 年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 1 年内提出开庭和裁决基本制度:公开仲裁制、仲裁庭制、回避制仲裁庭由 3 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案件可由 1 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 45 日内结束劳动诉讼劳动者对劳动争议的终局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第三章营业税法律制度营业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工程作业发包方,劳务受让方,在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 日内,未能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的,应履行营业税扣缴义务承包人一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单位或个人将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水利工程向用户提供天然水供应服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邮政部门,集邮公司销售集邮商品,征收营业税 ) 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的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 (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的免征营业税) 纳税人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纳税人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业务、不销售汽车的,征收营业税;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按揭和代办服务业务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情形: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买卖金银业务;转让企业产权和股权行为;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人民银行对企业贷款或委托金融机构贷款的业务征收营业税);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对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银行结算、买入返售证券;保险企业取得的追偿款;保险公司摊回分保费用金融经纪业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范围航空钻井、斟探属于“建筑业”税目范围土地使用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营业税提地整理储备供应中心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按转“让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征收营业税5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的、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不征收营业税土地租赁属于“服务业—租赁业”税目范围营业税税率3%: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 5%:金融保险业、服务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 5%--20%:娱乐业营业税计税依据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 1+成本利润率) ÷( 1-营业税税率 ) 可抵免税额 =价款÷( 1+17% ) ×17% 交通运输业:全部运营价款+价外费用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全部价款+价外费用-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运输费用运输企业自境内运输旅客或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的:全程运费-支付给承运企业的运费建筑业:工程价款+价外费用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全部价款+价外费用-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务 (不含装饰劳务):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 (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价款) 纳税人 (不含个人自建自用销售 ) 将自建房屋对外销售,其自建行为首先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再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纳税人自建自用房屋行为不纳税纳税人提供装饰劳务:人工费+管理费+辅助材料费 (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财务价款和设备价款) 一般贷款业务:以贷款利息收入(包括加息、罚息)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价款+价外费用 (包括残值) -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实际成本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买卖业务:卖出价-买入价金融经济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手续费全部收入金融企业从事代收业务的:收入-支付给委托方价款初保业务:保费收入储金业务:储金利息福利彩票机构:不征营业税(福利彩票机构以外的:手续费收入)外事服务单位为外国常驻机构、三“资”企业和其他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的,按“服务业—代理业”征税:收入-工资-福利-社会统筹-住房公积金从事代理报关业务:价款+价外费用-查验费、打单费从事无船承运业务,按服“务业—代理业” 征税:价款+价外费用-海运费、报关、港杂、装卸费旅游业务:价款+价外费用-支付给单位或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景点门票-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境外旅游并改有其他旅游企业接团:旅游费用-接团企业旅游费广告代理业务:收入-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含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用租赁业务:租金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入-购置或受让原价转让抵债所得的土地使用权:收入-抵债时该项土地使用权作价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收入-购置原价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收入-抵债时该项不动产作价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营业税应纳税额 =营业额(销售额、转让额)×适用税率以收入差额为营业额:应纳营业税 = (收入全额-允许扣除金额)×适用税率以组成计税价格为营业额:应纳营业税 =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组成计算价格 =营业成本(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营业税起征点营业税起征点适用范围限于个人营业税税收减免2005 年 5 月 1 日起,编剧从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税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得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个税,否则要征收个税股票转让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自用 5 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税个人所得税税率个人所得税税率:5% ~ 35%费用扣除标准征税项目费用扣除标准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月工薪收入- 2000 元外籍人士附加减除 2800 元,即扣除 4800 元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必要费用(每月扣除 200 元) 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 4000 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 800 元每次收入在 4000 元以上的:应纳税所得额 =每次收入额×( 1-20% )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 (月 ) 收入不超过 4000 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 ( 月 ) 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 800 元为限)- 800 元每次(月)收入在 400 元以上的:应纳税所得额 = {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 800 元为限)}- 800 元×( 1-20% )财产转让所得应缴纳所得额=转让财产收入-财产原值-合理费用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来自上市公司的减按 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来自非上市公司的按每次收入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偶然所得按每次收入总额计税,不扣除费用其他所得个体工商户业主费用扣除标准: 24000 元/年,即 2000 元/月个体工商户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按工资薪金总额 2% 、 14% 、2.5%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 15% 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业务招待费用支出,按照发生额的 60% 扣除,最高不得超过当年收入的5‰ 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作另一次稿酬所得计征个税同一作品先在报刊上连载,然后再出版或先出版。

初级经济法基础第一章总论

初级经济法基础第一章总论

D.法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
ABCD
二、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 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 即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
解析 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 关系和人身非财产关系而形成 的法律关系 调整行政管理关系而形成 的法律关系
(3)中青旅未按合同约定全程空调、入住四星宾馆 及三餐价高质次,是违约行为,可按合同条款追 究,或按民法规定承担赔偿等责任。
小故事
(4)司机将小明打伤并摔坏相机是违法行为,侵 犯了他人合法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应受法律处 罚。
(5)小明受伤可向保险公司要求保险费,保险赔 偿关系发生需要订立保险合同和发生保险事故两 个法律事实均出现。另小明也可向中青旅要求赔 偿,可提出民事诉讼。
业承包合同纠纷。
(三)仲裁的基本原则 (四项)
自愿 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坚 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独立仲裁 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 个人的干涉
一裁终局 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 决,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 民法院起诉的,不予受理。
(四)仲裁机构 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
类型
解释
解决途径
适用注意事项
横向关系经 济纠纷
平等民事主体的 当事人这间发生
经济纠纷
仲裁、 民事诉讼
遵循或裁或审原则(有 效仲裁协议可排队法院
管辖权。
当公民、法人或
纵向关系经 济纠纷
者其它组织认为 行政机关的具体 行政行为侵犯其
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根据具体纠纷可直接诉 讼,有的则只能先行政 复议,有的只能行政复

会计初级《经济法基础》《总论》主要知识点

会计初级《经济法基础》《总论》主要知识点

会计初级《经济法基础》《总论》主要知识点经济法基础是会计专业的一门重要课程,主要介绍了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法律制度。

总论是《经济法基础》的第一章,全面系统地介绍了经济法的概念、特点、分类以及与其他学科的关系等内容。

以下是《经济法基础》总论的主要知识点。

一、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指国家为了调整社会经济关系,保护国家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规范经济活动行为所制定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是法律的一部分,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和规范性。

二、经济法的特点1.目的性和功能性:经济法是为了调整社会经济关系,保护国家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而制定的。

它具有规范、引导和约束经济活动的功能。

2.经济性:经济法的主体对象是经济活动,它具有直接的经济性质。

它主要调整经济主体之间的经济活动行为,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

3.专门性:经济法是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它有自己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和规范体系,并与其他学科形成了相对独立的理论体系。

三、经济法的分类1.经济公法和经济私法:经济公法主要调整国家与个人、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如宪法、行政法等;经济私法主要调整个人或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如合同法、公司法等。

2.垂直经济法和水平经济法:垂直经济法是指国家对经济活动实行的直接管理和监督,如劳动法、税法等;水平经济法是指国家对经济活动实行的间接管理和监督,如反垄断法、价格法等。

3.经济法的宏观与微观:经济法的宏观调控主要是指国家对整个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如经济计划法、宏观经济法规等;微观经济法主要是指国家对个体经济主体之间的经济行为进行管理,如合同法、投资法等。

四、经济法与其他学科的关系五、经济法的发展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经济法在我国的发展日益重要。

经济法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国家政府对经济活动的规制将更加完善和细化,如加强反垄断执法、优化投资环境等。

2.保护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将成为经济法发展的重要方向,如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经济法基础总论经济法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整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基础总论是对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基本概念和基本原则的概括和总结,是经济法学习的起点和基础。

一、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具有以下特征:1、经济性:经济法主要调整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具有鲜明的经济性。

2、政策性: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往往基于国家政策的需求和导向,具有明显的政策性。

3、行政性: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往往需要行政手段的介入和干预。

二、经济法的渊源和体系经济法的渊源是指经济法律规范的来源和表现形式。

经济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条约等。

经济法的体系是指经济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逻辑结构和分类标准形成的法律规范群。

经济法的体系主要包括:企业法、竞争法、产业法、金融法、财税法等。

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经济法的基本精神和指导思想,是制定和实施经济法律规范的基本依据。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原则、促进经济发展原则、保护消费者利益原则、公平竞争原则等。

四、经济法的地位和作用经济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整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障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有效实施:经济法为国家宏观经济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使得国家能够依法调整和管理社会经济活动,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2、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经济法通过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3、保护消费者利益:经济法通过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消费者的生活水平和社会福利。

4、促进对外开放和经济全球化:经济法为对外开放和经济全球化提供了法律保障,使得我国能够更好地融入全球经济体系,促进我国经济的国际化发展。

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总论课件一、引言经济法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法律,它贯穿于整个经济活动的始终,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作为初级会计师,理解和掌握经济法基础总论是必不可少的。

本篇文章将以此为主题,深入探讨经济法基础总论在会计工作中的重要性及应用。

二、经济法基础总论的内涵与重要性经济法基础总论是经济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涵盖了经济法的理论基础、基本原则、调整对象、调整方法等方面。

经济法基础总论不仅为后续的经济法律制度提供了理论基础,而且为实际经济活动提供了法律指导和规范。

对于初级会计师来说,掌握经济法基础总论意味着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运用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从而更好地为企业或组织的发展提供支持。

三、经济法基础总论在会计工作中的应用1、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经济法基础总论为会计工作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和指导原则。

初级会计师需要了解和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企业的经济活动合法合规。

2、理解和运用法律法规:初级会计师需要具备理解和运用法律法规的能力,以便在实际工作中解决法律问题。

经济法基础总论为理解和运用法律法规提供了基础知识和理论指导。

3、参与企业决策和风险管理:初级会计师需要参与企业决策和风险管理,而经济法基础总论为其提供了相关的法律知识和建议。

通过了解经济法基础总论,初级会计师能够更好地评估企业的法律风险,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四、总结与展望经济法基础总论是初级会计师必须掌握的重要法律知识之一。

它不仅为会计工作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和指导原则,还为理解和运用法律法规提供了基础知识和理论指导。

掌握经济法基础总论也有助于初级会计师更好地参与企业决策和风险管理。

未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律法规的完善,初级会计师需要不断学习和更新经济法基础总论的知识。

希望本篇文章能够为初级会计师在经济法基础总论的学习和应用方面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帮助。

精美课件《经济法基础第一章总论在当今社会,经济法作为调节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其重要性日益凸显。

经济法基础第一章总论,作为经济法学习的开篇,对于理解和掌握经济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今天,我将为大家介绍一份精美课件,以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学习经济法基础第一章总论。

一、经济法的概念和地位我们来探讨经济法的概念和地位。

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涉及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市场的规范和秩序的维护等方面,是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保障。

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经济法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其中包括: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稳定、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保障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推动可持续发展等。

这些原则贯穿于经济法的各个领域,是经济法精神的集中体现。

三、经济法的体系结构经济法的体系结构是指经济法作为一个整体,由哪些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组成。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经济法的体系结构主要包括企业法、合同法、竞争法、产品质量法、金融法、税法等方面。

这些法律法规共同构成了我国经济法的完整体系,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四、经济法的实施经济法的实施是指经济法在实际生活中得到贯彻和执行的过程。

它包括执法、司法、守法三个环节。

其中,执法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行使行政权力,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纠正;司法是指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守法是指市场主体遵守法律规定,依法从事经济活动。

五、结语通过以上对经济法基础第一章总论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到经济法的重要性和基本框架。

作为市场经济的基础法律,经济法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因此,我们应该认真学习和掌握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原则、体系结构和实施方式,为市场经济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经济法总论笔记经济法总论是经济法学科的开篇,也是理解经济法体系的关键。

它是对经济法基础理论和基本概念的概括和总结,为后续的学习和研究提供了基础和指导。

以下是我对经济法总论笔记的整理和总结。

一、经济法的定义和性质经济法是调整因国家对经济干预而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社会经济关系,包括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关系和干预后果。

2、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是基于国家对经济的干预而产生的。

3、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具有独特的法律属性和法律规范。

二、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与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干预密切相关。

以下是几个关键阶段:1、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此阶段的经济法主要表现为私人经济的自由竞争,国家对经济的干预较少。

2、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此阶段的经济法主要表现为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加强,以应对垄断带来的社会问题。

3、现代经济发展时期:此阶段的经济法主要表现为国家对经济的全面干预,以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经济法的基本精神和指导思想,具有以下特点:1、公平原则:经济法的公平原则是指在经济活动中,各方主体应公平竞争、公正交易、平等受益。

2、透明原则:经济法的透明原则是指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应公开、公正、公平,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3、责权统一原则:经济法的责权统一原则是指在经济活动中,各方主体应明确其权利和责任,做到权利和责任的统一。

4、可持续发展原则:经济法的可持续发展原则是指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应注重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和社会公正,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四、经济法的体系和内容经济法的体系和内容是经济法总论的核心部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市场主体法:市场主体法是指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

这些法律规范规定了市场主体的设立、变更、终止等程序和条件,以及市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等。

2、市场秩序法:市场秩序法是指规范市场秩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产品质量法等。

这些法律规范规定了市场主体的行为准则和市场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力,以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经济法基础试题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哪一项不属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A.市场竞争秩序B.宏观经济调控关系C.民事财产关系D.劳动者权益保护关系正确答案:C.民事财产关系。

2、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项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A.季节性降价B.因亏损而降低售价C.折扣销售D.搭售行为正确答案:D.搭售行为。

3、下列哪一项不属于经济法的调整方法?A.行政许可法B.行政处罚法C.劳动合同法D.金融监管法正确答案:C.劳动合同法。

二、多项选择题1、下列哪些属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A.商品流通关系B.金融市场关系C.劳动合同关系D.市场竞争关系正确答案:ABD。

2、下列哪些属于经济法的调整方法?A.行政许可法B.行政处罚法C.劳动合同法D.金融监管法正确答案:ABD。

三、判断题1、经济法只调整纵向经济关系,不调整横向经济关系。

()正确答案:错。

2、经济法只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不调整其他经济关系。

()正确答案:错。

备考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一章总论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是会计行业的入门级考试,对于想要在这个领域有所建树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必不可少的起点。

而在整个初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经济法基础这门科目占据了相当重要的地位。

本文将重点探讨经济法基础第一章总论的内容,帮助考生更好地备考。

一、经济法基础的重要性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规定了国家在宏观经济管理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以及各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对于会计从业人员来说,了解和掌握经济法的相关知识,不仅有助于更好地完成日常工作,而且有助于规避法律风险。

二、第一章总论的主要内容第一章总论主要介绍了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法律关系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这些内容是学习经济法的基础,对于后续章节的学习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1、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这个概念需要考生牢记,因为它是对经济法最基础的解释。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这包括了国家对经济的干预、调节、控制等行为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3、经济法的法律关系:经济法的法律关系是指在经济法的调整过程中,各方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考生需要了解这种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

4、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经济法始终的基本准则。

考生需要了解这些原则,并在实际工作中加以运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