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 指导案例 夫妻一方签名的 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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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1]35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1]35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1]3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司法改革举措,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6日印发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的出台,标志着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初步确立。

社会各界对此高度关注,并给予大力支持。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规定》要求,积极向最高人民法院推荐报送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专门设立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加强并协调有关方面对指导性案例的研究。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决定将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等4个案例作为第一批指导性案例予以公布。

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准确把握案例的指导精神(一)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旨在解决二手房买卖活动中买方与中介公司因“跳单”引发的纠纷。

该案例确认:居间合同中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撇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具有约束力,即买方不得“跳单”违约;但是同一房源信息经多个中介公司发布,买方通过上述正当途径获取该房源信息的,有权在多个中介公司中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交易,此行为不属于“跳单”违约。

从而既保护中介公司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市场交易诚信,又促进房屋买卖中介公司之间公平竞争,提高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旨在正确处理诉讼外和解协议与判决的效力关系。

该案例确认:对于当事人在二审期间达成诉讼外和解协议后撤诉的,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一审生效判决。

从而既尊重当事人对争议标的的自由处分权,强调了协议必须信守履行的规则,又维护了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权威。

最高法 指导案例 夫妻一方代替另一方签名的担保协议

最高法 指导案例 夫妻一方代替另一方签名的担保协议

最高法指导案例夫妻一方代替另一方签名的担保协议(最新版)目录1.夫妻一方代替另一方签名的担保协议概述2.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3.案例解析:夫妻一方代替另一方签名的担保协议的有效性4.法律依据和结论正文【夫妻一方代替另一方签名的担保协议概述】夫妻一方代替另一方签名的担保协议,是指在借贷关系中,夫妻一方为另一方提供担保,并在担保协议上代替另一方签名的情况。

在现实生活中,此类情况并不鲜见。

当债务人不能按时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往往会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这时,夫妻一方代替另一方签名的担保协议的有效性问题便成为了焦点。

【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针对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则指导案例,对夫妻一方代替另一方签名的担保协议的有效性进行了明确。

该案例的基本情况如下:甲向乙借款,乙要求甲提供担保。

甲的妻子乙知道此事,但并未在担保协议上签字。

后来,甲未能按时偿还债务,乙要求甲的妻子承担担保责任。

【案例解析:夫妻一方代替另一方签名的担保协议的有效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夫妻一方代替另一方签名的担保协议,如果另一方知道此事并默认,那么该担保协议应视为有效。

在本案中,甲的妻子乙知道甲为乙提供担保一事,但并未表示反对。

因此,法院判定甲的妻子应承担担保责任。

【法律依据和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在一方为另一方提供担保时,另一方应视为知道并默认。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夫妻一方代替另一方签名的担保协议中,如果另一方知道此事并默认,那么该担保协议应视为有效。

债权人有权要求夫妻双方承担担保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2015]民一他字第9号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2015]民一他字第9号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的复函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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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
([2015]民一他字第9号2015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4)闽民申字第1715号《关于再审申请人宋某、叶某与被申请人叶某某及一审被告陈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即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结束——。

最高法 指导案例 夫妻一方代替另一方签名的担保协议

最高法 指导案例 夫妻一方代替另一方签名的担保协议

最高法指导案例夫妻一方代替另一方签名的担保协议
摘要:
一、背景介绍
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案例
2.涉及夫妻一方代替另一方签名的担保协议
二、案例具体情况
1.夫妻关系及借款情况
2.丈夫代替妻子签名担保协议
3.妻子被诉承担担保责任
三、法律规定与法院判决
1.法律规定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
2.法院对担保协议的审查与判断
3.最终判决结果及理由
四、案例启示与建议
1.夫妻共同债务的明确约定
2.避免一方代替另一方签名的情况
3.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方法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则指导案例,涉及夫妻一方代替另一方签名的担保协议。

在这个案例中,夫妻关系中的一方向他人借款,并由另一方代替签名担保。

后来,借款人未能按时还款,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

具体来看这个案例,丈夫向他人借款,并由妻子代替丈夫签名担保。

当借款人未能按时还款时,债权人将夫妻二人告上法庭,要求妻子承担担保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双方共同承担。

但是,由于妻子在此案例中并未实际签名,法院需要审查担保协议的合法性。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虽然担保协议上有妻子的名字,但她并未实际签名。

同时,法院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详细解读。

最终,法院判决妻子不承担担保责任。

这个案例给我们带来了几点启示:首先,在夫妻共同债务方面,双方应当明确约定,避免因为一方代替另一方签名而引发的纠纷。

其次,为了避免法律风险,夫妻双方应尽量避免一方代替另一方签名的情况。

伍玉兰、周晓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伍玉兰、周晓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伍玉兰、周晓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18【案件字号】(2021)黔03民终337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睿陈文玉任建毅【审理法官】张睿陈文玉任建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伍玉兰;周晓娟;冉波;李庆敏;王平容;杨恩全;遵义市播州区琳维心彩妆培训学校;遵义市播州区恒霸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市三原色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伍玉兰周晓娟冉波李庆敏王平容杨恩全遵义市播州区琳维心彩妆培训学校遵义市播州区恒霸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市三原色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个人】伍玉兰周晓娟冉波李庆敏王平容杨恩全【当事人-公司】遵义市播州区琳维心彩妆培训学校遵义市播州区恒霸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市三原色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肖铫贵州名城(播州)律师事务所;李世红贵州名城(播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肖铫贵州名城(播州)律师事务所李世红贵州名城(播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肖铫李世红【代理律所】贵州名城(播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伍玉兰【被告】周晓娟;冉波;李庆敏;王平容;杨恩全;遵义市播州区琳维心彩妆培训学校;遵义市播州区恒霸食品有限责任公【本院观点】综合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诉辩主张及理由,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伍玉兰是否应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恶意串通催告撤销委托代理违约金新证据财产保全诉讼请求撤诉缺席判决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综合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诉辩主张及理由,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伍玉兰是否应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6辑指导性案例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6辑指导性案例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6辑指导性案例1、认定夫妻共同财产涉及父母为子女买房出资性质如何确定【案情简介】叶某与刘某婚姻存续期间,叶某的父母全额出资为其购买房屋,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

后刘某起诉要求离婚,要求分割房屋。

一审法院判决叶某与刘某离婚,认定案涉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叶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此期间叶某父母向另一法院起诉叶某,主张购房款系借款,双方迅速达成调解,法院调解书确认购房款为借款,后叶某在二审中以调解书为依据主张购房款为夫妻共同债务。

一审笔录中法院询问双方有无共同债务,双方均回答没有。

二审中叶某提供了自己书写的“借据”,刘某认为该借据系离婚期间后补的。

【法院处理】二审法院认为购房款系赠与性质,案涉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持有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所欠债务的生效法律文书,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不宜直接将该法律文书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依据,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加强举债一方的举证责任,其应当能够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的合意。

2、双方存有其他法律关系,仅凭付款凭证不能认定为民间借贷【案情简介】张某与王某的母亲李某系甲公司股东,王某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负责公司财务报销,张某与王某系乙公司的股东。

王某在对上述公司的工作中以自己名义的银行卡办理转账。

2007年12月张某通过银行转帐方式转入王某账户80万元。

2009年11月王某向张某发送短信:房子还给你,前提是把XX公司股份变更完毕。

张某于2010年8月向法院提出诉讼,称借款80万元给王某,借款期限一年,要求王某归还80万元借款本息。

王某称双方为合作关系,转账系经济往来,不是借款,给张某的短信内容仅仅为房屋归还,不涉及借款,要求驳回张某诉讼请求。

【法院处理】一审法院认为张某称向王某借款80万元,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短信并不涉及借款内容,在双方存在合作关系、张某没有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不宜认定为借款关系,不能排除其他经济往来,判决驳回张某诉讼请求。

最高院指导性案例中的合同问题【法律相关】

最高院指导性案例中的合同问题【法律相关】

一、最高院指导案例合同风险的最终战场是诉讼环节,诉讼中的合同问题,反向指导着法律人如何起草和审查合同,以期更好地提前规避合同中的风险。

最高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是为了落实案例指导制度,总结审判经验,统一法律适用。

《〈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方面,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相类似的,应当参照相关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作出裁判。

第十一条规定: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查询相关指导性案例。

在裁判文书中引述相关指导性案例的,应在裁判理由部分引述指导性案例的编号和裁判要点。

二、与合同有关的案例截至2018年6月27日,最高院已经发布18批指导性案例,合计96个案例。

在96个案例中,哪些与合同相关?涉及哪些合同问题?法天使为方便大家快速整体了解,对上述问题简要梳理如下:1.96个案例中,与合同有关的案例为17个,占比:17.7%。

前述“与合同有关”,除买卖合同等之外,还包括1例劳动合同、1例股权转让合同(因分别属于劳动争议和公司范畴,同时也是合同问题,因此特别指出)。

具体涉及的合同类型如下图所列。

>点击图片可放大观看<2.将上述17个与合同有关的案例简要分类,大致涉及10类合同,其中涉及最多为买卖合同,其次为借款/借贷合同。

具体如下图所列,其中括号内为指导案例的编号。

>点击图片可放大观看<三、全部与合同有关案例裁判要点摘录指导案例1号裁判要点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合法有效。

但是,当卖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时,买方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源信息的,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其行为并没有利用先前与之签约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故不构成违约。

指导案例2号裁判要点民事案件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准许撤回上诉的,该和解协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制作调解书,属于诉讼外达成的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十八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8〕16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十八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8〕16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十八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18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8〕1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于欢故意伤害案等四个案例(指导案例93-96号),作为第18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6月20日指导案例93号于欢故意伤害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8年6月20日发布)关键词刑事/故意伤害罪/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裁判要点1.对正在进行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不法侵害”,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2.对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伴有侮辱、轻微殴打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3.判断防卫是否过当,应当综合考虑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以及防卫行为的性质、时机、手段、强度、所处环境和损害后果等情节。

对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伴有侮辱、轻微殴打,且并不十分紧迫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致人死亡重伤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4.防卫过当案件,如系因被害人实施严重贬损他人人格尊严或者亵渎人伦的不法侵害引发的,量刑时对此应予充分考虑,以确保司法裁判既经得起法律检验,也符合社会公平正义观念。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基本案情被告人于欢的母亲苏某在山东省冠县工业园区经营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大公司),于欢系该公司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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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指导案例夫妻一方签名的担保
摘要:

最高法发布指导案例,涉及夫妻一方签名的担保问题
- 1.案例背景和基本信息
- 2.夫妻一方签名的担保的法律效力
- 3.指导案例对夫妻一方签名的担保的处理原则
- 4.指导案例对类似案件的影响和意义
第二步,按照,详细具体地写一篇文章。

正文:
最高法发布指导案例,涉及夫妻一方签名的担保问题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新一批指导案例,其中涉及夫妻一方签名的担保问题。

这一案例引起了广泛关注,因为它关系到夫妻之间的债务承担以及债权人的权益保护等问题。

基本信息显示,该指导案例涉及一对夫妻,其中一方在担保合同上签字。

后来,债务人违约,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

此时,签字担保的夫妻一方主张自己并未实际参与担保合同的签订,因此不应该承担责任。

对于夫妻一方签名的担保的法律效力,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合同法》和《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担保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它涉及到债务的承担和履行。

如果夫妻一方在担保合同上签字,那么就意味着他/她同意承担债务的担保责任。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夫妻一方签名的担保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

比如,夫妻之间的债务承担是如何约定的?如果夫妻之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那么签字担保的夫妻一方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针对这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指导案例中提出了处理原则。

首先,夫妻一方在担保合同上签字,就意味着他/她同意承担担保责任。

其次,如果夫妻之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那么签字担保的夫妻一方应该承担责任。

最后,如果签字担保的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自己并未实际参与担保合同的签订,那么他/她可以免除责任。

指导案例对夫妻一方签名的担保的处理原则,对于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重要的影响和意义。

它有助于明确夫妻之间的债务承担,保护债权人的权益,维护交易的稳定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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