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民受教育权的基本特点(一)
宪法学课程简答题、论述题2

简答题40道(考其中5道)1.简述宪法学的基本特征1、宪法学具有更加鲜明的现实政治性。
因其研究对象的政治性,且宪法比其他法律更集中、更全面地体现了统治阶级意志。
2、宪法学在法学学科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基础性。
宪法学的知识体系对于各个法学学科具有重要的基础意义:许多学科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都根源于宪法;许多部门法问题的研究同样以宪法学的相关知识为基础;各个部门法实施中可能出现的违宪问题通过宪法监督制度予以纠正。
3、宪法学具有特殊的规范性和实践性。
宪法学关注现实生活中的具体案例与事例。
2.简述宪法的特征1、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的问题。
宪法的内容涉及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对外交往等各方面的重大原则性问题,涉及国家的根本制度。
2、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更为严格。
3、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3.简述宪法的分类1、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2、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3、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4、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5、近代宪法与现代宪法4.简述宪法解释的原则1、符合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
宪法解释机关在解释宪法时,应当符合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这是宪法解释是具有正当性和法律效力的前提。
2、符合宪法规定的国家根本任务和目的。
宪法解释的根本目的是更好地实现宪法规定的根本任务和目的。
3、协调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内容。
宪法规定一系列根本原则,需要综合认识不同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分析宪法不同内容之间的相互关系,把握宪法的实际内涵。
4、协调宪法规范与社会实际的关系。
宪法解释机关通过解释宪法,最大限度地协调宪法规范与社会实际的关系。
5.简述宪法的效力1、纵向效力:宪法在多层级的法律体系中所具有的最高法律效力。
2、横向效力(适用范围):宪法在何时何地对何人何事具有法律约束力。
(1)、空间效力:宪法在什么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
宪法的空间效力及于国家行使主权的全部空间,也就是一个国家的领土(包括领土、领海、领空、驻外使馆、驶离本土的船舶和航空器),我国宪法的效力包括港澳台地区。
论受教育权的性质

论受教育权的性质作者:张浩来源:《中国·东盟博览》2013年第12期【摘要】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虽然受教育权是20世纪才出现的宪法权利,但在当前的背景下确越来越受到关注。
通过对受教育权性质几种学说的研究,明晰了受教育权的特点,为更好的保护受教育权提供了理论支撑。
【关键词】受教育权;宪法;基本权利文章编号:1673-0380(2013)012 -0264-01受教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受教育权是中国公民所享有的并由国家保障实现的接受教育的权利,是宪法赋予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公民享受其他文化教育的前提和基础。
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依法所享有的、国家通过各种具体措施予以保障的,在各类学校和各种教育机构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以及接受各种技能训练的基本权利。
一、受教育权的历史发展对于一个民族而言,教育一个民族就是使这个民族文明化。
如果一个国家或民族不注意发展教育,那么这个国家迟早要走向衰败。
受教育权作为一种基本权利被写入宪法,最早便是1919年魏玛宪法。
《魏玛宪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受国民小学教育为国民普通义务。
就学期限,至少八学年,次为完成学校至满足18岁为止,国民小学及完成学校之授课及教育用品,完全免费。
受教育权在二战后作为一项基本的宪法权利在世界各国宪法中得到了充分肯定。
我国的教育法学起步较晚,初步形成于上个世纪80年代末期,对受教育权的研究相对薄弱。
关于受教育权的专著主要有《受教育权入宪研究》、《变革社会中的教育权与受教育权:教育法学基本问题研究》、《受教育权主体范式论》以及一些受教育权方面的论文。
二、受教育权性质的几种主要观点从宪法学基本权利出发来研究受教育权的性质,有很多不同的观点。
受教育权在权利体系中处于何种位置,其性质是什么,法学界也未达成共识。
(一)过渡权利说日本学者永井宪一在《教育法学的展开与课题》一书中认为,受教育权也属于基本权的一种,作为基本人权,它是与劳动群众的劳动权或者是生存权紧密结合在一起的。
公民受教育权研究

2023公民受教育权研究CATALOGUE目录•受教育权基本概念•公民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状况•保障和提升公民受教育权的对策建议•结论与展望01受教育权基本概念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享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质量合理的教育资源和机会的权利。
受教育权包括教育机会平等、教育过程公正和教育质量优良三个基本方面。
受教育权的定义受教育权是基本人权。
受教育权是国家义务。
受教育权是社会权利。
受教育权的法律特征受教育权的意义提高国民素质。
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构建和谐社会。
02公民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在宪法中得到明确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教育为本,促进教育事业全面发展。
国家发展教育事业,普及中等教育,发展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以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和劳动者的素质、技能和创造力。
”教育法教育法是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基本法律,其中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九条对公民的受教育权做了详细的规定。
宪法规定公民受教育权的法律体系VS学校和教育机构各级学校和教育机构应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学生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得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
家庭和社会家庭和社会也应该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受教育权,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公民接受教育的机会。
公民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实践行政救济当公民的受教育权受到侵害时,可以向相关行政机关投诉或申诉,如向教育局投诉学校不履行义务教育职责等。
司法救济公民可以通过诉讼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受教育权,如起诉学校侵犯自己的受教育权。
在诉讼过程中,公民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自己的受教育权受到了侵犯。
公民受教育权的法律救济途径03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状况1公民受教育权的总体实现状况23受教育权的概念和内涵逐步深入人心,得到广泛认同。
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体系基本建立,实现水平得到较大提升。
受教育权的实践进展不断加快,教育公平性和普及程度逐渐提高。
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受教育权实现水平存在显著差异。
城市与农村地区受教育权实现水平存在明显差距。
教育法学形成性考核册参考答案

《教育法学形成性考核册》参考答案〔网上下载整理,仅供个人学习参考〕作业1一、填空题:1、教育法是以教育法、教育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分支学科。
2、教育法学研究的内容是指组成教育法学体系的各项基本知识的总和。
我国教育法学的研究内容主要包括教育法的基本理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三个层面。
3、教育法律标准是指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行为规则。
根据教育法律标准为人们确定的不同行为模式,可以将其分为义务性标准、禁止性标准、授权性标准三种标准。
其中,授权性标准是指授权人们在法定条件下,有权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标准。
4、根据宪法规定,我国教育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件和单行条例、规章几种。
5、教育权包括国家教育权、学校教育权、社会教育权和家庭教育权四种教育权。
其中,学校教育权是指国家赋予学校为实现其办学宗旨,独立自主地进行教育教育活动的权利。
6、受教育权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公民在受教育方面可以作为或不作为,或要求他人为其受教育权而作为或不作为的能力或资格。
二、选择题:1、1957年,德国学者〔C〕撰写的《学校法学》一书,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系统的教育法学著作。
A.高尔克B.约翰逊C.黑格尔D.克莱因2、比较研究法包括纵向比较和横向比较。
其中,纵向比较是对同一教育法或教育法律现象在〔B〕的特点进行比较。
A.不同发展方向B.不同发展时期C.不同发展领域D.相同发展时期3、《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属于〔B〕A.法律B.行政法规C.地方性法规D.规章4、〔D〕是指以一国现有的教育法律法规形成的门类齐全、协调一致的统一体。
A.教育法的渊源B.教育法律关系C.教育法律标准的结构D.教育法的体系5、我国〔B〕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A.教育法B.宪法C.义务教育法D.未成年人保护法6、国家教育权的分配,从横向上一般分为三种,以下哪一个不是其中之一?〔D〕A.教育立法权B.教育行政权C.教育司法权D.教育执法权三、简答题:1、简述教育法与教育法学的联系与区别。
《中国宪法》 第十三章 文化教育权利

具体地说,限制科研自由的宪法根据在于:
(1)保障宪法规定的“生命、健康权利”,实现宪 法的基本理念。
(2)从国家负有保护人权的义务来看,科研自由的 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受国家财政支持,国家在分配 科研项目经费时应考虑所要研究的科研内容及其科 研成果运用过程的合宪性。
(3)从科学工作者的伦理要求来看,科研自由应造 福于人类,不能危害人类社会发展,特别是科研活 动不得违反人权保障原则。通过科研为人类进步事 业服务是科学工作者的基本的职业要求。这种伦理 要求与宪法的基本理念是相一致的,它构成合宪性 的基础。
• 国家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和奖励科研人员,保护科 研成果。
• 从宪法的角度讲,从事科学研究实际上是人的思 想自由的保障问题。研究人员可按照自然规律及 现实条件,自主地选择研究课题,独立思考,发 表自己的研究成果。
• 但是科研自由本身是有界限的,应注意防止现代 科学技术带来的负效应。宪法所保护的从事科研 的思想自由只是在有利于人类进步事业的前提与 范围内的自由,有严格的宪法界限。对侵害人权 价值的活动、行为模式的限制是符合宪法精神的, 是一种合理的限制。
第十三章 文化教育权利
第一节 文化教育权利概述
一、文化教育权利的概念与基本特征
• 文化教育权利,是公民按照宪法的规定,在文化与 教育领域享有的权利。
• 文化教育权利具有下列基本特征: 1.文化教育权利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利体系。 2.文化教育权利在基本权利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 3.文化教育权利是主观权利与客观价值秩序的统一, 权利主体有权请求国家积极创造条件,为公民实现文 化教育权利提供各种条件与设施。 4.文化教育权利的主体是公民,一般情况下只限于本 国公民。
2.宪法规定了教育与文化权利的地位与具体实现方 式,为其他基本权利的实现提供文化方面的基础;
教育法学之教育的权力与权利

教育法学之教育的权⼒与权利教育法学专题:教育中的权⼒与权利⼀、如何理解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概念?教育权利(简称教育权)是教育法律主体之⼀的权利⼈为满⾜⾃⼰的利益⽽根据⾃⼰的意志作出的作为或不作为,或者要求他⼈作为或不作为的能⼒或资格。
具体⽽⾔,教育权是指负有施教责任的权利主体能够按照⾃⼰的意愿对施教对象(基于⾃愿或者被强迫)进⾏教育、指导的⼀种权利。
受教育权,简单地说,就是指接受教育的权⼒。
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它是之依照法律规定,公民在受教育⽅⾯可以作为或者不作为,或要求他⼈为其受教育权⽽作为或不作为的能⼒或资格。
⼆、教育中的权⼒主体有哪些?其权⼒边界如何划分?根据法律关系主体中的权利⼈性质不同,将教育中的权⼒⼈(包括组织)归结为三⼤类:⼀是代表国家利益的政府机构的教育权利(权⼒⼈);⼆是代表社会特定群体利益的教育权利⼈;三是代表家庭(或家族)利益的监护⼈。
相对应的,权⼒主体可划分为三类:即由政府代表国家⾏使的教育权利,即国家教育权;由社会特定利益群体或个⼈⾏使的,代表社会特定群体利益的教育权利,即社会教育权;由家庭成员形式的,代表家庭利益或家族利益的教育权利,即家庭教育权。
国家教育权的权利主体主要有以下机构来代为实⾏国家教育权是:第⼀,国家教育⾏政机构,主要负责教育⾏政事务(1)制定教育⽅针、政策,包括国家教育的基本⽅针、教育的总体⽬标及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标和⼈才培养⽬标的制定、实施等;(2)拥有教育管理权,包括教育⼈事管理权、教育经费管理权、招⽣⼯作的组织与管理权、学籍管理权等;(3)拥有教育指导权,包括对学校⼯作的评估与指导、教材的审定及教学计划的指导等。
第⼆,公⽴学校,组织办学权,按照章程⾃主管理学校权、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权、招收学⽣或其他受教育者权、管理使⽤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权等;拥有管理权,对受教育者进⾏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权、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并实施奖励或处分权、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学业证书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论公民的受教育权

民 的 思 想 道 德 和 参 与 社 会 生 活 的 知 识 与 技 能 , 须 通 过 教 育 和 学 习 来 养 成 。 受 教 育 程 度 必 是影 响 个 人 生 存 境 况 的 重 要 因 素 因 此 , 教 育 权 虽然 不 直 接 包 含 财 产 内 容 , 是 一 项 重 受 却 要 的 基 本 人 权 在 世 界 上 . 教 育 权 利 受 到 普 遍 的 重 视 . 际 社 会 制 定 的 《 界 人 权 公 受 国 世 约》 《 济 , 会 及 文 化 权 利 公 约 》 《 除 对 妇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视 权 利 公 约 》 ( k 权 利 公 、经 社 、消 和 J童 约 》 国际 公 约 和 人 权 文 件 , 公 民的 受 教 育 权利 做 了 明确 规 定 许 多 国家 通 过 宪法 或 专 等 对
的 缺 陷等 问 题 , 保 公 民 受 教 育 权 的切 实 实现 。 确
[ 键 词 ] 公 民 ; 育 ; 利 关 教 权 [ 图 分 类 号 ] F6 中 D 3 [ 献标 识码】 文 A 【 文章 编 号 ] 07 0 4 ( 0 2 O .0 60 10 -8 2 2 0 ) 10 5 -5
受 教 育 权 是 公 民 的 一 项 基 本 权 利 , 响 和 制 约 着 人 在 社 会 中 的 生 存 与 发 展 。 研 究 和 影
探 讨 公 民的 受 教 育 权 , 于 保 障 和维 护 这 项 重 要 权 利 . 有 现 实 意 Nhomakorabea义 对 具
一
、
受 教 育 权 的性 质 与 特 点
《教育法学》作业参考答案

《教育法学》作业参考答案一、名词解释1. 教育法:是体现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在教育活动中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2. 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其作为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组织机构,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以此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所取得的主体资格。
3. 教师权利:是在依法成立或国家法律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规定条件具有或取得学籍,并在其中接受教育的公民。
4. 教育立法:是国家法律制定活动的一部分,它是由专门机构和一套制度所构成的国家立法体制来实施的。
5. 学生:是在依法成立或国家法律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规定条件具有或取得学籍,并在其中接受教育的公民。
6. 法律救济: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
7. 义务教育:是指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8. 法律上的教师义务:指法律规定的对教师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它是依法产生的,并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履行。
9. 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10. 教育法律关系:是教育法的主要内容,具有普实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特点,一般由假定、处理和奖惩三个要素构成。
11. 社会教育权:是指来自于行使国家教育权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对他人发出教育方面要求的权利。
12. 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二、填空题1. 教育法律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____专门的立法机关_____制定的教育规范性文件。
2. 教育法的实施,不外乎两种方式,一种是____教育法的遵守_____,另一种是____教育法的适用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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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民受教育权的基本特点(一)
摘要:公民受教育权的基本特点应从五个方面考虑:一是该项权利所必须的;二是主要的;三是该项权利自身的特点;四是该项权利特点的独特性不能绝对化;五是这些特点是有机联系的。
鉴于此,该项权利的特点有六个:一是新型的权利;二是积极的受益权;三是具体性权利;四是文化权利;五是社会权;六是既为权利又为义务。
关键词:新型的,积极的受益权,具体性权利,文化权利,社会权所谓基本的是指根本的、主要的;所谓特点是指一事物区别于另一事物的标志。
基于以上的认识,笔者认为对公民受教育权的基本特点的界定应考虑几个方面:(1)所指出的特点必须是该项权利所必需具有的,而不是可有可无的;(2)所指出的特点必须是主要的,而不是细枝末节的;(3)所指出的特点应能使人们正确、全面的把握该项权利,是属于该项权利的特点,而不是其他权利均具有的;(4)该项权利的特点的独特性,不能绝对化;(5)所指出的特点应是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它们结合在一起从而共同展示公民受教育权。
早些年,人们对公民受教育权较少系统的、专门的研究,对于该项权利性质特点的探讨多是附带性的。
如龚祥瑞教授认为,从西方各国宪法文本来看,权利主要有三类:①消极的基本权利,即人身自由、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集会自由等各项个人自由,该类权利可以说是国家对于个人的消极义务。
②积极的基本权利即公民的受益权,该类权利,是国家所必须积极履行的义务,公民受教育权即属于积极的公民权利。
③参政权。
1]何华辉教授认为,在现代国家中,人有三种属性:即政治生活的人、社会生活的人和私人生活方面的人,和这三种属性相联系相适应的公民基本权利也应该有政治生活、社会生活、个人生活三类基本权利。
受教育权属于公民社会生活方面的权利。
2]近年来,随着公民受教育权受到极大的关注,人们对于该项权利的认识也不断地深入,就特点而言,学者们也提出了很多有见地的观点。
有的学者认为,受教育权兼具社会权与自由权两种权利特性。
3]该学者还指出,公民受教育权是一种复合性格的人权。
4]有的学者提出:①受教育权概念具有很大的模糊性;②受教育权是人与生俱来的权利;③受教育权是实现其他人权的基础;
④受教育权具有阶级和历史的局限性;⑤受教育权具有权利和义务相结合的特点。
5]有的学者认为:①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宪法权利;②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是社会主义制度的题中之意;③受教育权是一项普遍的基本人权。
6]还有的学者指出,可以说教育权既是权利又是义务,但不能说受教育权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将受教育权视为权利义务的统一体,在很多情况下是把受教育权误以为是教育权而得出的结论。
公民应该享有由国家、社会、学校和家长予以保障的基本权利,而绝不是同时应承担的义务,教育的工具理性和教育理念的国家本位已不合时宜。
7]我国的宪法学教科书大多将公民权利分为八、九类,公民受教育权属于文化权利。
在受教育权的诸多已被提出来的特点中,有些是基本上被大家公认的,如既是权利又是义务以及积极的受益权等,还有一些属于学者们的个人认识,还未达成一致。
社会科学的知识,每个人都可以提出自己的理解。
笔者在此也不揣浅薄,从上面提到的公民受教育权特点界定的五个方面的考虑出发,借鉴前人的观点,提出自己的看法。
一、与传统的权利相比,公民受教育权是一项新型的公民权利。
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宪法做出不同的划分,如根据宪法产生的时间,可以分为近代宪法与现代宪法。
为了对公民的各项权利予以深入的认识,也可以将权利分为传统权利和新型权利。
自由权、平等权等公民权利,是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即被确认的权利,属于传统权利,而受教育权则是在宪法由近代向现代演变的历史大背景下产生的,它的历史较短,正式入宪是在1919年。
同时,自由权等传统权利只规定公民享有此项权利而无义务,受教育权则在赋予公民权利的同时又设置了必要的义务,它的内容较新。
不管是从时间上还是从内容上看,受教育权具有新型性的特点是较为明显的。
二、公民受教育权是一项积极的受益权。
我国台湾地区有许多学者认为,有一种权利可称之为受益权。
受益权又可分为消极的受益权和积极的受益权。
刘庆瑞认为:“受益权系人民站在积极的地位,为自己之利益,而向国家要求一定行为之权利。
以前,各国宪法多注重于保
护人民的自由权,关于受益权,甚少规定。
其有规定者,亦仅以保护自由权之受益权为限,例如司法上的受益权是。
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各国宪法渐趋向于经济上的平等主义,对经济上的弱者,采取种种保护办法。
于是教育上的受益权和经济上的受益权,遂规定于宪法之中。
他认为,受益权可分为司法上的受益权,行政上的受益权和教育上的受益权等。
”8]林纪东认为:“受益权,谓人民为其一己之利益,请求国家为某种行为之权利。
”他将受益权分为消极性之受益权和积极性之受益权。
救济权即为消极性之受益权。
“积极性之受益权,亦有多种,如生存权、工作权、受教育权等。
9]笔者认为,台湾学者的分析颇有道理,公民要想享有受教育权,须依赖于国家创造必要的条件,提供基本的设施,实质上即要求国家履行必要的积极义务。
三、公民受教育权是一项具体性权利。
有学者提出人权和权利在本原、主体、客体和存在形式等多个方面有不同。
10]学界许多学者虽然对此未明确表态,但从文字处理上看,对两者未作区分。
笔者认为两者有差别,人权的政治色彩较浓,权利的法律味道更足,人权更抽象,权利较具体,但大体上说,两者基本相同。
人权是一个抽象的、庞杂的概念,我们对人权进行研究必须要将其细化、分类。
目前学界对于人权和权利的分类有多种,台湾的学者多将权利分为三类,即消极的受益权、积极的受益权和参政权。
美国有学者将权利分为四类,即法律权利、政治权利、社会权利和参与权利。
法律权利又可分为五种即程序权利、表达权利、身体控制权、财产和服务权利以及组织权利;政治权利又可分为四种即个人权利、组织权利、归化权利和反对权;社会权利也可分为具备能力和预防性权利、机会权利、分配权利和补偿权利等四种;参与权利包括劳动力市场干预权利、企业和行政机构权利以及资本控制权等三种权利。
11]我国大陆学者一般在宪法学教科书里面将权利划分为八、九类。
从两个人权公约看,基本上认为权利有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权利和社会权利几种。
应该说,学者们基于不同认识下对权利的划分有相当的道理,对我们有启发意义,但笔者认为目前存在的对权利的划分也有明显的缺陷:其一,不科学,按照有些学者的分类,无法包罗所有的权利,如三分法(消极、积极受益权、参政权)就将平等权排斥在外了;其二,太烦琐,是指大陆学者的分类法。
因此,笔者提出将权利分为两大类,即基础性权利和具体性权利。
这种分类法克服了上述分类的缺点,首先这两大类可以将所有的权利包括在内,其次把权利只分成两类,比较简单,便于理解和记忆。
基础性权利是指最根本的、最重要的、最抽象的权利,有四个即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和平等权。
除了上述四个权利以外,其他权利都是具体性权利。
○1以此而论,公民受教育权是一项具体性权利。
四、从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权利和社会权利并列在一起的角度来看,公民受教育权属于文化权利。
包含着宪法规范,体现着宪法权利和义务的宪法关系主要可分四种,即政治关系、经济关系、文化关系和社会关系。
与该四类宪法关系相对应,宪法权利中的具体性权利也可以分为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权利和社会权利等。
所谓政治权利包含有一个最主要的因素即是政治利益。
政治权利是各项政治与自由的通称,宪法和法律中规定的一些传统权利如选举权、言论自由权等即是政治权利。
公民通过行使这些权利和自由,参加国家、社会、企业事业等组织机构的民主决策和管理的权利。
经济权利在根本上谋取的是经济利益,如劳动权等。
社会权利是一种新型的权利,它是20世纪,特别是二战以后在法律的社会化潮流中产生的一种权利。
按照庞德的理解,法律的发展经历五个发展阶段,分别是原始法阶段、严格法的阶段、衡平法和自然法阶段、法律的成熟阶段、法律的社会化阶段。
在第五阶段,即法律的社会化阶段,法律的重点从个人利益逐步转向社会利益。
法律的目的就是以最小限度的阻碍和浪费来尽可能地满足人们的要求。
12]所谓社会利益,有学者认为是公民对社会文明状态的一种愿望和要求。
13]社会权利即是以社会利益为核心的一种权利,它包含有丰富的内容,它的基本特点是,着眼于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普遍利益、维护社会的安全。
环境权即属于社会权利。
而文化权利须是一国历史文化传统、民族精神等在其中的凝结和浓缩,具有文化目的。
公民受教育权显然属于文化权利。
受教育权的主要内容即是对本国文化的一种
继承和发扬,另外也蕴含着深远的文化目的。
如我国现行宪法第46条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
公民享有和行使该项权利一则可以提高自己的文化水平,二则可以提高全民族的文化素质。
我们可以这样定义,公民受教育权是指公民有通过学校和其他教育设施和途径,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提高文化素质、政治素质或业务素质和水平的权利。
它是一项基本的文化权利,是公民享受其他权利、得以全面自由发展的前提,在文化甚至包括社会权利中都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