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
论公民受教育权的宪法保障

--内容摘要随着社会经济政治的发展,公民的受教育权问题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理应成为公民权利强有力的保障武器。
虽然我国宪法和相关的教育法均规定了公民享有受教育权,但由于我国在受教育权理论的研究方面滞后,缺乏一套完善而有效的法律保障机制,使得宪法规定的公民受教育权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和救济。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把发展教育作为改善民生的社会建设的首要任务。
报告指出:“教育是民族振兴的基石,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
”这为我国公民教育权的切实实现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本文从我国现有的制度和现实出发,深入细致的分析了受教育权的基本问题,结合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受教育权受到侵害的实际案例,深入分析个中原因,积极探索受教育权宪法保护途径,充分发挥宪法规范应有之功能,构建具体的法律制度来实现对公民受教育权的充分保障。
本文共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从受教育权的基本内涵入手,对受教育权的概念、性质、基本内容、受教育权的主体与核心等受教育权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研究,澄清了一些模糊的观点,为受教育权受到宪法层面的保护奠定理论基础;第二部分结合现实案例,主要从理论和实践的层面论证了公民受教育权的宪法保护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第三部分在前文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实的法律制度以及运行情况,提出构建我国受教育权的宪法保护体系,即在全国人大下建立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相互平行、互不隶属的常设机关——宪法委员会来行使受教育权的违宪审查制度。
关键词:受教育权平等宪法保护Abstract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ociety, the issue of the right to education has been attracting widespread attention. As the country's fundamental law, Constitution is supposed to be the most powerful civil rights protection weapon. Although China's Constitution and other relevant education laws stipulate that the citizens have the educated right, due to the fact that China's research in the theory of the educated right lags behind and the fact that we are in lack of a sound and effective legal protection mechanism, educated right fails to be effectively protected and remedied, and in some cases, some educated rights are even beyond reach The first report of the Party's 17th national congress notes that developing education is the first thing of our social construction aiming at improving the citizen’s livelihood. The report says:“Education is the cornerstone of the revitalization of the nation; the fairness of education is an important foundation for social equality”, thus providing institutional guarantee for the real realization of citizens’ right to educationBasing on China's existing systems and reality, and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actual cases of violation,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basic issues of the right to education deeply. The writer analyzes the causes, gives full play to the proper function of constitutional norms to construct the specific legal system for realizing the right to education of the citizens.This paper is divided into three parts:in the first part, beginning from one typical case of the violation of the educated right. the writer explores some basic theories such as “what is the basic educated right, and notes the importance and urgency of the constitutional protection for the educated right; The second part starts from the basic content of the educated right. It studies some basic theories such as the concept, nature, basic content, the main body and core of educated right and so on. It clarifies some vague perspectives, laying the theoretical foundation for the constitutional protection of the educated right; The third part demonstrates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some actual cases the necessity andfeasibility of at both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levels the constitutional protection for the educated right; Part IV on the basis of the previous text, with the reality of China's legal system and operation as its context, proposes on how to construct the constitutional protection for the educated right system. That is to say we should establish a standing body ----Constitutional Commission, under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and in parallel with the NPC Standing Committee to exercise the system of review of violating the constitute on the educated right.Key words:educated right equality constitutional protection--目录引言 (1)一、受教育权的基本内涵 (2)(一)受教育权的涵义 (2)1.公民权说 (3)2.生存权说 (3)3.学习权说 (3)(二)受教育权的性质 (4)(三)受教育权的基本内容 (5)1.受教育机会获得权 (5)2.受教育条件获得权 (6)3.公正评价获得权 (6)4.受教育平等权 (6)5.受免费教育权 (8)6.受教育自由权 (8)(四)受教育权的主体与核心 (9)二、公民受教育权的宪法保护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12)(一)公民受教育权的宪法保护的含义及特征 (12)(二)公民受教育权宪法救济的必要性 (13)1.从法治的要求和宪法的价值看,公民受教育权实现离不开宪法救济。
论我国公民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

事件 的发 生 ,维 护 教 育 学 会 良好 的 社 会 形 象 ,坚 持 为
中小 学 和 教 师 服 务 .树 立 教 育 学 会 的 权 威 。 同 时 ,县 级 教 育 学 会 要 不 断 加 强 自身 建 设 。 一 是 要 建 立 健 全 常
“ 受教育 已经从 自然 权利 发 展 为法律 权 利 ;从 不平
等 的特权发 展 为普遍 的平 权 ;从 义 务性 规范 发展 成 为 以 权利 为本位 的 、权利 与 义务 统一 的法 律 规范 ;从 个 人权
利发 展成为 民族 的 、国家 的乃 至全人类 的共 同权 利。 ”
业 、民族 、种 族 、宗 教信 仰 等 ,都 是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公 民 ,都依 法 受到 中 国法律 的保护 ,享有 宪 法 和法 律规 定
的权 利 ,同 时必须 履 行 宪法 和法 律 义 务 。我 国公 民在 法 律面 前一律 平等 ,法 律不 承认特 殊公 民。 公 民 的 基 本 权 利 是 公 民 依 照 宪 法 规 定 在政 治 、人 身 、经济 、社 会 、文 化等 方 面享 有 的 主要权 利 ,它是 公 民最 主要 的 ,也是 必 不 可少 的权 利 。而受 教育 权是 公 民 的基 本 权 利 之一 。现 行 宪 法 第 4 6条 规 定我 国公 民 享 有 育 学 会 建设 不 仅 仅 是 学 会 的事 ,而 是 事 关 基 础教 育 改 革 和 发 展 全 局 的 大 事 。县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必 须 引起 高
规 管 理 制 度 ,切 实 加 强 学 会 的 管 理 ,提 高 学 会 1作 的 =
质 量 和 水 平 ;二 是 要 深 入 学 校 和 社 会 ,广 泛 接 触 社 会 各 界 和深 入 教 学 一 线 ,及 时 了解 本 地 社 会 经 济 的发 展
论公民受教育权的基本特点

论公民受教育权的基本特点摘要:公民受教育权的基本特点应从五个方面考虑:一是该项权利所必须的;二是主要的;三是该项权利自身的特点;四是该项权利特点的独特性不能绝对化;五是这些特点是有机的。
鉴于此,该项权利的特点有六个:一是新型的权利;二是积极的受益权;三是具体性权利;四是文化权利;五是社会权;六是既为权利又为义务。
关键词:新型的,积极的受益权,具体性权利,文化权利,社会权所谓基本的是指根本的、主要的;所谓特点是指一事物区别于另一事物的标志。
基于以上的认识,笔者认为对公民受教育权的基本特点的界定应考虑几个方面:(1)所指出的特点必须是该项权利所必需具有的,而不是可有可无的;(2)所指出的特点必须是主要的,而不是细枝末节的;(3)所指出的特点应能使人们正确、全面的把握该项权利,是属于该项权利的特点,而不是其他权利均具有的;(4)该项权利的特点的独特性,不能绝对化;(5)所指出的特点应是有机的统一整体,它们结合在一起从而共同展示公民受教育权。
早些年,人们对公民受教育权较少系统的、专门的研究,对于该项权利性质特点的探讨多是附带性的。
如龚祥瑞教授认为,从西方各国宪法文本来看,权利主要有三类:①消极的基本权利,即人身自由、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集会自由等各项个人自由,该类权利可以说是国家对于个人的消极义务。
②积极的基本权利即公民的受益权,该类权利,是国家所必须积极履行的义务,公民受教育权即属于积极的公民权利。
③参政权。
何华辉教授认为,在现代国家中,人有三种属性:即政治生活的人、社会生活的人和私人生活方面的人,和这三种属性相相适应的公民基本权利也应该有政治生活、社会生活、个人生活三类基本权利。
受教育权属于公民社会生活方面的权利。
近年来,随着公民受教育权受到极大的关注,人们对于该项权利的认识也不断地深入,就特点而言,学者们也提出了很多有见地的观点。
有的学者认为,受教育权兼具社会权与自由权两种权利特性。
该学者还指出,公民受教育权是一种复合性格的人权。
论公民的受教育权

民 的 思 想 道 德 和 参 与 社 会 生 活 的 知 识 与 技 能 , 须 通 过 教 育 和 学 习 来 养 成 。 受 教 育 程 度 必 是影 响 个 人 生 存 境 况 的 重 要 因 素 因 此 , 教 育 权 虽然 不 直 接 包 含 财 产 内 容 , 是 一 项 重 受 却 要 的 基 本 人 权 在 世 界 上 . 教 育 权 利 受 到 普 遍 的 重 视 . 际 社 会 制 定 的 《 界 人 权 公 受 国 世 约》 《 济 , 会 及 文 化 权 利 公 约 》 《 除 对 妇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视 权 利 公 约 》 ( k 权 利 公 、经 社 、消 和 J童 约 》 国际 公 约 和 人 权 文 件 , 公 民的 受 教 育 权利 做 了 明确 规 定 许 多 国家 通 过 宪法 或 专 等 对
的 缺 陷等 问 题 , 保 公 民 受 教 育 权 的切 实 实现 。 确
[ 键 词 ] 公 民 ; 育 ; 利 关 教 权 [ 图 分 类 号 ] F6 中 D 3 [ 献标 识码】 文 A 【 文章 编 号 ] 07 0 4 ( 0 2 O .0 60 10 -8 2 2 0 ) 10 5 -5
受 教 育 权 是 公 民 的 一 项 基 本 权 利 , 响 和 制 约 着 人 在 社 会 中 的 生 存 与 发 展 。 研 究 和 影
探 讨 公 民的 受 教 育 权 , 于 保 障 和维 护 这 项 重 要 权 利 . 有 现 实 意 Nhomakorabea义 对 具
一
、
受 教 育 权 的性 质 与 特 点
我国义务教育阶段公民受教育权问题及成因

21 第 0 00年 7期 ( 28期) 总 8
我 国文务教育 阶段公 民受教育权 问题及成 因
陈冬丽
( 州 铁路 职 业技 术 学 院 , 南 郑 州 4 0 5 ) 郑 河 50 2
摘
要: 受教育权是我 国宪法赋予每 个公 民的平等权利。 然
平现 象 却 仍 然 存 在 。
而, 由于经 济发展 、 社会环境、 文化氛 围等原 因, 影响公 民受教育 权 的实现 , 仍存在 不少需要解 决的诸 如设 置重点班 、 校上 学、 择 学校乱收费以及弱势群体等问题 。 关键词 : 民受教育权; 公 义务教育 ; 因 原
新 中 国成 立 以米 , 教 育 事 在 中 国共 产 党 的领 导 F 得 了 取
举 世 瞩 口的成 就 。 山丁 经 济 的 发展 、 治 的 昌 明 , 政 公 的维 权 意 识 也 口益增 强 , 于 受教 育 权 的 问题 也越 来 越 关 注 。 冈政 府 为 对 我
㈢重点班
新 《 务 教育 法》 义 明确 规 定学 校 不 得 再 分 为 重 点
班 和 非 重 点 班 。 绩 优 异 的 学 生进 入 培 优班 , 然会 给 这 些 班 优 成 必 先 配 置 师 资 等 ,使 教 育 资源 f 均衡 ,有 违 教 育 公 平 的 基 本 精 难
神 , 利 于 公 民平 等 受 教育 权 的保 护 。 _在 部 分 中学 , 初 一 新 不 j 丁 在 生 的招 生 简 章 中 明确 标 明 了曼 分 重 点班 。 外 , 有些 更名 换 姓 的
“ 点 班 ” 然变 着 花 样 存 在 着 。 了解 , 了避 开 教 育部 门的 检 雨 仍 据 为 查 , 些 学校 将 分 班 放在 丌学 之 后 进 行 , 的 以 个 平 常 的数 字 一 有
考点20、公民受教育的权利与义务

2. 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是公民的义务
(1)含义: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 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2)作为正在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履行受教育 的义务,最主要的有三项:认真履行按时入学的义务; 自觉接受规定的九年义务教育,不中途辍学;自觉遵 守法律和学校纪律,尊敬师长,努力学习。
1. 下列行为属于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是( B )
A. 期末考试后,小明所在学校取消了张榜排名的做法
B. 新学期,父亲让小明每天上午在家帮忙干农活,下午去上 学
C. 学校开设了多种多样的活动课,明从中得到锻炼
D. 某企业为家庭贫困的小明等数名学生提供助学金 2.八年级学生小淘辍学离校,校、镇领导多次 上门做思想工作未果,镇政府对小淘强制执行接受九年义务教 育,责令其立刻返校上学,并对其家长罚款1000元,镇政府处罚 小淘家长的法律依据是( A )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预 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A. ①②③ B. ①②④ C. ②③④ D. ①③④
7.四年前,带着父母的祝福和叮咛走进了初中校园,开始了初中生活。 四年来,教室里,装满欢歌笑语,我们在合作与快乐中不断进步;校 园里,留下成长足迹,我们在竞争与挫折中走向成熟。在即将离开母 校的日子里,我们更加相信“那间教室放飞的是希望”。我想大声对 您说:“今天,我以母校为荣;明天,我将成为母校的骄傲!” (1)学校和家长都在维护青少年的哪一项权利?(2分) (2)试从教育对公民个人发展影响的角度谈谈你对“那间教室放飞的 是希望”这句话的理解。(6分) (1)受教育权。 (2)教育能为人一生的幸福奠定良好的基础。(2分)公民只有通过接 受教育,才能掌握知识,增长才干,丰富和完善自己;才能获得良好 的就业机会,享受现代文明。(4分)
《教育法》之受教育者的权利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解读受教育者的权利与义务1.受教育者的权利受教育者的权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受教育者权利指国家宪法和法律赋予全体公民的受教育的权利,它是国家保障的最根本公民权,是国家使人民享有最符合人性尊严、追求人生幸福和快乐的最根本条件保障。
我国现行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狭义的受教育权指依照《教育法》规定,公民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我国现行《教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以下权利:〔1〕受教育者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及图书资料的权利;受教育者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具体指“参加教育教学方案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
这是公民受教育权中的最根本权利,其内容包括2局部,一是受教育者有参加教学方案安排的各种活动,如中小学生有根据教学方案参加课堂教学、课堂讨论、教学实践、观摩、实践等各种活动的权利,二是受教育者有权利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如运用学校的各种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还有运用校外的少年宫、文化宫、科技馆等场馆和设施的权利。
(1)受教育者获得奖、助、贷学金的权利受教育者获得奖、助、贷学金的权利指受教育者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的权利。
奖学金指政府为了奖励品行兼优的学生或在某一方面有突出特长或者有优异表现的学生给予的金钱奖励。
助学金那么是面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经济支助,一般是通过勤工俭学等方式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学习同时获得劳动报酬,获得经济支持以保障学业的完成。
贷学金是面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置的,国家为了帮助这些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为符合入学条件、经济确实困难的,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在校学生提供一定数量的无息贷款,毕业后定期归还的助学制度。
受教育者都有按照国家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和贷学金的平等权利。
〔3〕获得公正评价和获得相应证书的权利获得公正评价是指受教育者“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
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公民享受其他文化教育的前提和基础。
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享有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和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
受教育权包括两个基本要素:
1、公民均有上学接受教育的权利;
2、国家提供教育设施,培养教师,为公民受教育创造必要机会和物质条件。
侵害受教育权的具体表现:
1、适龄儿童和少年没有依照法律规定接受,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没有予以保证国民教育;
2、适龄儿童,少年没有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3、在义务教育阶段,对学生收学费;
4、父母不让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5、学校剥夺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权;
6、外界因素干扰适龄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
(三)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二条相关规定:
(一)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
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二)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三)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
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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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指为了保障公民个体的生存与发展,而依法享有的要求国家积极提供平等的受教育条件和机会的社会权利,当公民行使受教育权利遇到障碍时,得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以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其权益的实现。
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以及认识的不足,我国公民受教育权的实际状况令人堪忧。
虽然我国在公民受教育权的立法保护方面做了很多工作,但是,受教育权实现的状况仍然不乐观,主要表现在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过程中存在严重的不平等。
这种不平等不但包括地域、性别的不平等,同样也包括学校在录取和管理中的不平等。
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的受教育者比西部地区享有更多、更好、更优质的教育服务,这也就决定了东西部地区的受教育者在教育资源和教学条件等方面有着较大差距。
特别是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义务教育,虽然在国家的重视下,农民工子女的义务教育总体改善较快,但也存在着不少问题。
他们上学难,需要交很多很多不可理解的证明,如果想上好一点的学校还要交一定的借读费,由于各种原因造成失学率愈来越高。
当然还有学习条件较差居住环境简陋等等诸多问题。
在性别上的不平等则是由于受传统封建观念的影响,重男轻女思想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特别是广大农村贫困地区,女童处于因性别和家庭贫困而导致的双重不利处境,受教育权利很难得到保障。
从录取学生的角度来看,有的高校甚至以考生的相貌丑陋和身体残疾为由给考生设立障碍。
如北京残疾女孩蒋南,以高出本科分数线12分的成绩被北京机械工业学院录取,但校方除了提出“上学期间身体出问题,学校不负责”外,还有个让蒋南感到委屈的条件:不给毕业证书,只能给结业证书。
从学校管理的层面上看,学校在教学管理中出台了诸多加强学籍管理、严肃纪律的规定,这些规定的设置许多不规范,有的直接侵害了学生权利。
例如,拖欠学费的不允许使用学校的学习工具;在给学生作出评价的时候,教师由于各种原因往往不能公平地使用手中的评价权。
这些行为都从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公民的受教育权。
这说明我国公民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上存在一些问题,我们需要认识这些问题并将其完善,才能更好地实现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
尽管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已经初见轮廓,但事实上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未达到法制健全的要求,即尚未形成适合现代发展要求的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
公权力领域忽视公民个体权利的实现:由于我国传统的社会结构一直是家国个体,不注重公民个体权利的培养,加之新中国在成立后长期计划经济的高度集中的行政管制民间社会缺乏发达的私法文化,因此在公权力领域中,集中体现在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领域,个体权利经常被忽视,甚至是被漠视。
实行地区差别对待:长期以来,各高校对各地生源采取不平等的录取分数线,特别是在高校所在城市生源的分数线明显低于外地生源的分数线,使得进入同一高校不同地区的学生考分差距很大。
这里存在的矛盾是,既要考虑高校所在地的实际情况,对高校所在地生源进行适当照顾,又要对各地考生实行录取平等;既要在招生时对民族地区的考生予以适当照顾,又要实现考分面前一律平等;既要考虑到国家培养人才的总体规划,进行统筹兼顾,适当调配,又要实现考分面前平等。
所以解决受教育权的地区差别对待可能是一个长期的问题。
现行的考试制度不能完全实现教育机会的平等:虽然受教育机会的平等需要通过考试体现出的能力来衡量,但是仅仅由考试分数体现出来的能力是现象上的能力,与考生的实际能力未必相符合。
比较完善的考试制度应当是能够实际体现考生接受教育能力的制度。
现行的考试制度还存在不少问题,不能最大限度地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因而还不能完全实现真正意义上公民受教育机会的平等。
本人认为受教育权主要是针对政府权力的,政府承担的义务不仅是消极不侵害和防止第三人侵害,更重要的是积极主动提供实现的各种条件。
其次,它还是经教育法等具体化了的普通法律权利。
我国有关公民受教育权的有些内容已经法律化了,但法律化的程度不高,法律保护仍然涵盖不了宪法上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
由于这些内容的广泛性和不明确性,只施行法律保护难以实现对公民权利的充分保障。
考虑这种复杂的因素,对公民的受教育权应允许公民直接诉诸于宪法寻求救济,但是现阶段司法机关应谨慎对待,尽量运用现有的法律或法律的原则解决问题,不能轻易启动宪法机制。
结语:公民的受教育权利还存在很多缺陷,我们会在不断地改进中完善,公民的受教育权特别是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权更应该受到重视!提高对教育的重视以及教育投入会解决一大部分问题!我们和政府应该更加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