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公民受教育权的基本特点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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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受教育权利解析

公民的受教育权利解析
第7卷第2期
20 年 5 月 09
辽 宁医学院学报 ( 社会科学版)
Ju a o i nn d a U ie i ( oi cec dt n or l f a ig n Lo Mei l nvr t Sc S i eE i ) c sy l a n i o
V0. n 2 17 N Ma y,2 0 09
权 的 宪 法 内涵 进行 分 析 。
【 关键词 】受教育权 ; 人权; 宪法; 资格权 【 中图分类号】D :G0 1. 9 4- 18 0 【 文献标识码】A
【 文章编号】17 — 4 620 )2 O6 一 3 64 0 1(090 - 00 o
公 民受教育权是 一项 重要 的社 会基本权利 ,也



【 收稿 日 期】20 — 0 2 08 1 — 4 【 作者简 介】周兰翠 , 1 6 女, 7 年生 , 9 安徽蚌埠人 , , 助教 宪法学与行政 法学专业在 读硕 士研 究生。

高 等教 育 ・
群的生存能力就会受到威胁。由此可见 ,少数族群 受教育权的保障 , 其重点是获得双语教育的权利。 三是残疾人。残疾人由于其先天或后天的不幸 ,导 致身体或精神受 到伤害,从而使他们与正常人相 比,有着种种的不便 ,在人生道路上起点就处于劣 势。然而,作 为一个人 ,他们 同样享有过 一种独 立 、平等、幸福 、有尊严生活的权利 ,他们同样享 有平等地接受教育的权利。因此,一个国家的普通 国民教育应该对残疾人平等开放 , 使他们获得与正 常人生 活学习 的机会 和条件 。
二 、受教 育权的 义务主体
社会成员能否充分享有受教育权利 ,能在多大 程 度上实 现其受 教育权 ,主要 取决 于父母 对天 然职 责履行程度,国家对公民受教育权的保障程度 ,社 会组织对教育的重视与支持程度。 1 .国家 。没有 教 育 ,就没 有 向下一 代 人 传 递 生 活知识 、经验 以及 理想 、期 待 、希 望 、标 准 和意 见 的机制 ,国家就不 可 能繁荣 富强 。国家 为 了 自己 的进步、发展和强大,就要承担起保障公民的受教 育权 的责任。历史 已经证明 ,一个国家发展程度与 公民的受教育权保障程度成正相关关系。基 于此 , 国家有责任 和义务平 等尊 重和保 障每 一个人 的受 教 育权 ,提供 必要 的教 育机 会和条 件 。为此 ,国家应 介 入教育 ,组织教育 资源 ,建立 学校 及各种 教育 机 构 ,配备适 当 的教学设施 和人力 资源 ,并建 立可靠 的制 度 ,以满 足 其 成 员 日益 增 长 的教 育 和学 习需 要 。 因此 ,国家在教 育资 源 的供 给与 分配 、制 定法 律保 障公 民受教育权 、维护 社会教 育 的公 正 与公平 方 面发挥着 重要 的作 用 ,并 成为义 不容 辞 的主体 。 2 .父母 。父母 的这种 义 务来 源 于 父 母 和 孩 子 之 间的本质 联系 。这 种本质 联 系 ,首先 ,基 于父母 的 自然责任 。生不 生孩子是 成年人 的 自由 ,而一旦 孩子 出 生 ,父 母 就 必 须 承 担 扶 养 、教 育 他 们 的责 任 ,引导孩子走向成熟。同时 , 父母这种抚养 、教 育行 为 ,也 是 他 们 的权 利 ,一种 基 于 “ 达 亲 密 表 关系 ” 的 自由行 为 道德 的权 利 。其 次 ,基 于孩 子 的利益 。父 母 爱 自己的 孩 子 是 人 类 一 种 天 生 的情 感 ,这 不仅表 现关心 他们 的要 求 和需 要 ,而且 还表 现在肯定 他们 的人格 价值感 。正是这 种爱 ,父母 愿 意为了孩子做出巨大的牺牲 ,甚至付出生命。 “ 有 足够的理由相信,孩子们智商和感情发展的质量取 决于与大人的紧密和稳定 的关系。 因为孩子有 ”l 什么样的特殊爱好 、需要 、个性 ,与孩子长期生活 的父母有资格判断如何教育孩子更有利于孩子的成

论公民受教育权的宪法保障

论公民受教育权的宪法保障

--内容摘要随着社会经济政治的发展,公民的受教育权问题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理应成为公民权利强有力的保障武器。

虽然我国宪法和相关的教育法均规定了公民享有受教育权,但由于我国在受教育权理论的研究方面滞后,缺乏一套完善而有效的法律保障机制,使得宪法规定的公民受教育权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和救济。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把发展教育作为改善民生的社会建设的首要任务。

报告指出:“教育是民族振兴的基石,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

”这为我国公民教育权的切实实现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本文从我国现有的制度和现实出发,深入细致的分析了受教育权的基本问题,结合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受教育权受到侵害的实际案例,深入分析个中原因,积极探索受教育权宪法保护途径,充分发挥宪法规范应有之功能,构建具体的法律制度来实现对公民受教育权的充分保障。

本文共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从受教育权的基本内涵入手,对受教育权的概念、性质、基本内容、受教育权的主体与核心等受教育权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研究,澄清了一些模糊的观点,为受教育权受到宪法层面的保护奠定理论基础;第二部分结合现实案例,主要从理论和实践的层面论证了公民受教育权的宪法保护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第三部分在前文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实的法律制度以及运行情况,提出构建我国受教育权的宪法保护体系,即在全国人大下建立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相互平行、互不隶属的常设机关——宪法委员会来行使受教育权的违宪审查制度。

关键词:受教育权平等宪法保护Abstract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ociety, the issue of the right to education has been attracting widespread attention. As the country's fundamental law, Constitution is supposed to be the most powerful civil rights protection weapon. Although China's Constitution and other relevant education laws stipulate that the citizens have the educated right, due to the fact that China's research in the theory of the educated right lags behind and the fact that we are in lack of a sound and effective legal protection mechanism, educated right fails to be effectively protected and remedied, and in some cases, some educated rights are even beyond reach The first report of the Party's 17th national congress notes that developing education is the first thing of our social construction aiming at improving the citizen’s livelihood. The report says:“Education is the cornerstone of the revitalization of the nation; the fairness of education is an important foundation for social equality”, thus providing institutional guarantee for the real realization of citizens’ right to educationBasing on China's existing systems and reality, and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actual cases of violation,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basic issues of the right to education deeply. The writer analyzes the causes, gives full play to the proper function of constitutional norms to construct the specific legal system for realizing the right to education of the citizens.This paper is divided into three parts:in the first part, beginning from one typical case of the violation of the educated right. the writer explores some basic theories such as “what is the basic educated right, and notes the importance and urgency of the constitutional protection for the educated right; The second part starts from the basic content of the educated right. It studies some basic theories such as the concept, nature, basic content, the main body and core of educated right and so on. It clarifies some vague perspectives, laying the theoretical foundation for the constitutional protection of the educated right; The third part demonstrates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some actual cases the necessity andfeasibility of at both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levels the constitutional protection for the educated right; Part IV on the basis of the previous text, with the reality of China's legal system and operation as its context, proposes on how to construct the constitutional protection for the educated right system. That is to say we should establish a standing body ----Constitutional Commission, under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and in parallel with the NPC Standing Committee to exercise the system of review of violating the constitute on the educated right.Key words:educated right equality constitutional protection--目录引言 (1)一、受教育权的基本内涵 (2)(一)受教育权的涵义 (2)1.公民权说 (3)2.生存权说 (3)3.学习权说 (3)(二)受教育权的性质 (4)(三)受教育权的基本内容 (5)1.受教育机会获得权 (5)2.受教育条件获得权 (6)3.公正评价获得权 (6)4.受教育平等权 (6)5.受免费教育权 (8)6.受教育自由权 (8)(四)受教育权的主体与核心 (9)二、公民受教育权的宪法保护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12)(一)公民受教育权的宪法保护的含义及特征 (12)(二)公民受教育权宪法救济的必要性 (13)1.从法治的要求和宪法的价值看,公民受教育权实现离不开宪法救济。

论受教育权的性质

论受教育权的性质

论受教育权的性质作者:张浩来源:《中国·东盟博览》2013年第12期【摘要】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虽然受教育权是20世纪才出现的宪法权利,但在当前的背景下确越来越受到关注。

通过对受教育权性质几种学说的研究,明晰了受教育权的特点,为更好的保护受教育权提供了理论支撑。

【关键词】受教育权;宪法;基本权利文章编号:1673-0380(2013)012 -0264-01受教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受教育权是中国公民所享有的并由国家保障实现的接受教育的权利,是宪法赋予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公民享受其他文化教育的前提和基础。

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依法所享有的、国家通过各种具体措施予以保障的,在各类学校和各种教育机构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以及接受各种技能训练的基本权利。

一、受教育权的历史发展对于一个民族而言,教育一个民族就是使这个民族文明化。

如果一个国家或民族不注意发展教育,那么这个国家迟早要走向衰败。

受教育权作为一种基本权利被写入宪法,最早便是1919年魏玛宪法。

《魏玛宪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受国民小学教育为国民普通义务。

就学期限,至少八学年,次为完成学校至满足18岁为止,国民小学及完成学校之授课及教育用品,完全免费。

受教育权在二战后作为一项基本的宪法权利在世界各国宪法中得到了充分肯定。

我国的教育法学起步较晚,初步形成于上个世纪80年代末期,对受教育权的研究相对薄弱。

关于受教育权的专著主要有《受教育权入宪研究》、《变革社会中的教育权与受教育权:教育法学基本问题研究》、《受教育权主体范式论》以及一些受教育权方面的论文。

二、受教育权性质的几种主要观点从宪法学基本权利出发来研究受教育权的性质,有很多不同的观点。

受教育权在权利体系中处于何种位置,其性质是什么,法学界也未达成共识。

(一)过渡权利说日本学者永井宪一在《教育法学的展开与课题》一书中认为,受教育权也属于基本权的一种,作为基本人权,它是与劳动群众的劳动权或者是生存权紧密结合在一起的。

论公民受教育权的基本特点

论公民受教育权的基本特点

论公民受教育权的基本特点摘要:公民受教育权的基本特点应从五个方面考虑:一是该项权利所必须的;二是主要的;三是该项权利自身的特点;四是该项权利特点的独特性不能绝对化;五是这些特点是有机的。

鉴于此,该项权利的特点有六个:一是新型的权利;二是积极的受益权;三是具体性权利;四是文化权利;五是社会权;六是既为权利又为义务。

关键词:新型的,积极的受益权,具体性权利,文化权利,社会权所谓基本的是指根本的、主要的;所谓特点是指一事物区别于另一事物的标志。

基于以上的认识,笔者认为对公民受教育权的基本特点的界定应考虑几个方面:(1)所指出的特点必须是该项权利所必需具有的,而不是可有可无的;(2)所指出的特点必须是主要的,而不是细枝末节的;(3)所指出的特点应能使人们正确、全面的把握该项权利,是属于该项权利的特点,而不是其他权利均具有的;(4)该项权利的特点的独特性,不能绝对化;(5)所指出的特点应是有机的统一整体,它们结合在一起从而共同展示公民受教育权。

早些年,人们对公民受教育权较少系统的、专门的研究,对于该项权利性质特点的探讨多是附带性的。

如龚祥瑞教授认为,从西方各国宪法文本来看,权利主要有三类:①消极的基本权利,即人身自由、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集会自由等各项个人自由,该类权利可以说是国家对于个人的消极义务。

②积极的基本权利即公民的受益权,该类权利,是国家所必须积极履行的义务,公民受教育权即属于积极的公民权利。

③参政权。

何华辉教授认为,在现代国家中,人有三种属性:即政治生活的人、社会生活的人和私人生活方面的人,和这三种属性相相适应的公民基本权利也应该有政治生活、社会生活、个人生活三类基本权利。

受教育权属于公民社会生活方面的权利。

近年来,随着公民受教育权受到极大的关注,人们对于该项权利的认识也不断地深入,就特点而言,学者们也提出了很多有见地的观点。

有的学者认为,受教育权兼具社会权与自由权两种权利特性。

该学者还指出,公民受教育权是一种复合性格的人权。

2013中考考点19 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2013中考考点19   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特征 强制性: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推行和实施
强制性:所有适龄儿童、少年都要入学接受 规定年限(九年)的义务教育
含义 我国的义务教育包括初等(小学)和初级中等 (初中)两个阶段,前后共九年。
要把注重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实 重大 使命 践能力和创造能力作为促进学生全面发 展的重点
3. 理解受教育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基本义务 (1)从公民个人发展来说,受教育是我国公民应该享 有的一项基本权利。 ①只有受教育,才能提高自己的科学文化素质,不断地 丰富和发展自己。 ②只有受教育,才能使公民更有可能获得更好的就业机 会,更好地享受现代文明成果。 (2)从国家的发展对公民的要求来讲,受教育是我国公 民应该享有的一项基本义务。 ①要实现现代化和推进民主化进程,提高公民的思想道 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是关键。 ②每个公民有责任通过接受教育,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 水平和文化水平,掌握当代先进的科学技术,“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教育体 制改革试点的主要任务。这是为了让青少年平 等享有( ) A.财产安全权 B. 受教育权 C. 生命健康权 D. 人格尊严权
2、2010年4月18日,胡锦涛总书记看望震后复课玉 树县孤儿学校的学生时,在黑板上写下“新校园, 会有的!新家园,会有的!”十二个大字。“新 校园,会有的!”这句话充满了对灾区学生 A. 生命健康的呵护 B. 受教育权的尊重 C. 人格尊严的尊重 D. 政治权利的关注
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 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 的受教育权机会
规定凡是我国公民的适龄儿童和少年, 《义务教育法》 都能获得接受从小学到初中教育的机会
2. 自觉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义 务 教 育 九 年 义 务 教 育
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 含义 受的,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公益性:不收学杂费、课本费(显著特征)

教育法学之教育的权力与权利

教育法学之教育的权力与权利

教育法学之教育的权⼒与权利教育法学专题:教育中的权⼒与权利⼀、如何理解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概念?教育权利(简称教育权)是教育法律主体之⼀的权利⼈为满⾜⾃⼰的利益⽽根据⾃⼰的意志作出的作为或不作为,或者要求他⼈作为或不作为的能⼒或资格。

具体⽽⾔,教育权是指负有施教责任的权利主体能够按照⾃⼰的意愿对施教对象(基于⾃愿或者被强迫)进⾏教育、指导的⼀种权利。

受教育权,简单地说,就是指接受教育的权⼒。

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它是之依照法律规定,公民在受教育⽅⾯可以作为或者不作为,或要求他⼈为其受教育权⽽作为或不作为的能⼒或资格。

⼆、教育中的权⼒主体有哪些?其权⼒边界如何划分?根据法律关系主体中的权利⼈性质不同,将教育中的权⼒⼈(包括组织)归结为三⼤类:⼀是代表国家利益的政府机构的教育权利(权⼒⼈);⼆是代表社会特定群体利益的教育权利⼈;三是代表家庭(或家族)利益的监护⼈。

相对应的,权⼒主体可划分为三类:即由政府代表国家⾏使的教育权利,即国家教育权;由社会特定利益群体或个⼈⾏使的,代表社会特定群体利益的教育权利,即社会教育权;由家庭成员形式的,代表家庭利益或家族利益的教育权利,即家庭教育权。

国家教育权的权利主体主要有以下机构来代为实⾏国家教育权是:第⼀,国家教育⾏政机构,主要负责教育⾏政事务(1)制定教育⽅针、政策,包括国家教育的基本⽅针、教育的总体⽬标及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标和⼈才培养⽬标的制定、实施等;(2)拥有教育管理权,包括教育⼈事管理权、教育经费管理权、招⽣⼯作的组织与管理权、学籍管理权等;(3)拥有教育指导权,包括对学校⼯作的评估与指导、教材的审定及教学计划的指导等。

第⼆,公⽴学校,组织办学权,按照章程⾃主管理学校权、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权、招收学⽣或其他受教育者权、管理使⽤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权等;拥有管理权,对受教育者进⾏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权、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并实施奖励或处分权、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学业证书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考点20、公民受教育的权利与义务

考点20、公民受教育的权利与义务
(4)义务教育 为了国家、民族的未来,为了公民受教育权利的实现, 国家在大力发展各级各类教育的同时,着力普及义务教 育。 义务教育具有三个特征:强制性、公益性、统一性。
2. 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是公民的义务
(1)含义: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 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2)作为正在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履行受教育 的义务,最主要的有三项:认真履行按时入学的义务; 自觉接受规定的九年义务教育,不中途辍学;自觉遵 守法律和学校纪律,尊敬师长,努力学习。
1. 下列行为属于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是( B )
A. 期末考试后,小明所在学校取消了张榜排名的做法
B. 新学期,父亲让小明每天上午在家帮忙干农活,下午去上 学
C. 学校开设了多种多样的活动课,明从中得到锻炼
D. 某企业为家庭贫困的小明等数名学生提供助学金 2.八年级学生小淘辍学离校,校、镇领导多次 上门做思想工作未果,镇政府对小淘强制执行接受九年义务教 育,责令其立刻返校上学,并对其家长罚款1000元,镇政府处罚 小淘家长的法律依据是( A )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预 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A. ①②③ B. ①②④ C. ②③④ D. ①③④
7.四年前,带着父母的祝福和叮咛走进了初中校园,开始了初中生活。 四年来,教室里,装满欢歌笑语,我们在合作与快乐中不断进步;校 园里,留下成长足迹,我们在竞争与挫折中走向成熟。在即将离开母 校的日子里,我们更加相信“那间教室放飞的是希望”。我想大声对 您说:“今天,我以母校为荣;明天,我将成为母校的骄傲!” (1)学校和家长都在维护青少年的哪一项权利?(2分) (2)试从教育对公民个人发展影响的角度谈谈你对“那间教室放飞的 是希望”这句话的理解。(6分) (1)受教育权。 (2)教育能为人一生的幸福奠定良好的基础。(2分)公民只有通过接 受教育,才能掌握知识,增长才干,丰富和完善自己;才能获得良好 的就业机会,享受现代文明。(4分)

浅析受教育权的基本权利属性

浅析受教育权的基本权利属性
自由权 的实现方式不同, 社会上的强势群体单单依靠 自身 力量就可以 实现受教育 , 但对于社会 的弱势群体非得 国家的积极帮助 才能够实现 其与社会强势群体在 受教育 方面的同等机会 。 三、 受教育权存在的现实意义 随着社会的发展 , 教育对人们的能力的培养显得更加重要。 在高 新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 公民对社会发展的适应性主要表现为受教育 权, 劳动者要么说过教育和培训成为新技术的掌握者适应社会 , 要么 为新技术所淘汰无法就业, 给其生存和发展造成大障碍 。 公民一旦失 业, 其发展权 , 对社会发展成果的享受权 以及对社会发展 的参 与权就 必然受 到很大 的限制 。 公民的说教育权不仅仅对于公 民的发展有至关 重要的作用, 同时
括 起 来 , 要 包 括 : 一 , 学 权 利 平 等 。 即 不 论 阶层 、 域 、 庭 、 主 第 就 地 家 性
其次, 受教育权的一些子权利 , 如受教育选择权 ( 转学权) 受教育 自由 、 权等等 ,都具有鲜 明的 自由权属性。如父母基于亲权所享有 的教育 权, 就主要表现为教育 自由, 体现了受教育权的 自由权属性 。 最后 。 与 受教育权紧密相关的一些 自由权利( 如姓名权 、 健康权) 遭受侵犯 , 也 会 不同程度地损害公 民的受教育权 。 ( ) 教 育 权 的 社 会 权 属 性 二 受
平等。即在法定的受教育阶段, 不仅要求人人有学上 , 且在受教育 而 年限 、 学校类型和课程 内容方面应体现机会均等, 不受歧视 。


国际人权法文件对受教育权性质的表述
件 的权 利, 主要包括经济权 , 受教育权和环境权三类 。 社会权的存在清晰地表现出个人对于社会 的依赖程度, 以及 国家
《 世界人权宣言》 2 条第 l 第 6 款规定 :人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 ” 《 取缔教育歧视公约》 在序言 中回顾 了《 世界人权宣言》 确认不歧视原 则并宣 告人人都有受教育 的权利 。《 经济、 社会、 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第 1 3条第 1 款规 定:本 公约缔约各 国承认 , “ 人人有受教育的权利。 ” 权利 。 《 ” 世界全民教育宣言》 在诸论中回顾 了4 o多年前世界各国通过 《 界人权宣言》 告“ 世 宣 人人享有受教育 的权利” 的历史, 申“ 重 教育是 我们世 界的全体男女老幼和各个 民族 的基本权利 。《 ” 儿童权利宣言》 原则七宣示: 儿童有受教育的权利, “ 所受的教育至少在初级阶段应是 免费的和义 务性的。 《 ” 关于特殊 需要教育 的原 则、 方针和实践的萨拉 曼卡宣言》 2条宣布: 我们坚信并声明: 第 “ 每个 儿童都有受教育 的基 本权利, 必须获得可达到的并保持可接受 的学习水平的机会有特殊教 育需要 的儿童 必须有机会进入普通学校, 而这些学校应以一种 能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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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公民受教育权的基本特点
摘要:公民受教育权的基本特点应从五个方面考虑:一是该项权利所必须的;二是主要的;三是该项权利自身的特点;四是该项权利特点的独特性不能绝对化;五是这些特点是有机联系的。

鉴于此,该项权利的特点有六个:一是新型的权利;二是积极的受益权;三是具体性权利;四是文化权利;五是社会权;六是既为权利又为义务。

关键词:新型的,积极的受益权,具体性权利,文化权利,社会权
所谓基本的是指根本的、主要的;所谓特点是指一事物区别于另一事物的标志。

基于以上的认识,笔者认为对公民受教育权的基本特点的界定应考虑几个方面:(1)所指出的特点必须是该项权利所必需具有的,而不是可有可无的;(2)所指出的特点必须是主要的,而不是细枝末节的;(3)所指出的特点应能使人们正确、全面的把握该项权利,是属于该项权利的特点,而不是其他权利均具有的;(4)该项权利的特点的独特性,不能绝对化;(5)所指出的特点应是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它们结合在一起从而共同展示公民受教育权。

早些年,人们对公民受教育权较少系统的、专门的研究,对于该项权利性质特点的探讨多是附带性的。

如龚祥瑞教授认为,从西方各国宪法文本来看,权利主要有三类:①消极的基本权利,即人身自由、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集会自由等各项个人自由,该类权利可以说是国家对于个人的消极义务。

②积极的基本权利即公民的受益权,该类权利,是国家所必须积极履行的义务,公民受教育权即属于积极的公民权利。

③参政权。

[1]
何华辉教授认为,在现代国家中,人有三种属性:即政治生活的人、社会生活的人和私人生活方面的人,和这三种属性相联系相适应的公民基本权利也应该有政治生活、社会生活、个人生活三类基本权利。

受教育权属于公民社会生活方面的权利。

[2]
近年来,随着公民受教育权受到极大的关注,人们对于该项权利的认识也不断地深入,就特点而言,学者们也提出了很多有见地的观点。

有的学者认为,受教育权兼具社会权与自由权两种权利特性。

[3]
该学者还指出,公民受教育权是一种复合性格的人权。

[4]
有的学者提出:①受教育权概念具有很大的模糊性;②受教育权是人与生俱来的权利;③受教育权是实现其他人权的基础;④受教育权具有阶级和历史的局限性;⑤受教育权具有权利和义务相结合的特点。

[5]
有的学者认为:①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宪法权利;②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是社会主义制度的题中之意;③受教育权是一项普遍的基本人权。

[6]
还有的学者指出,可以说教育权既是权利又是义务,但不能说受教育权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将受教育权视为权利义务的统一体,在很多情况下是把受教育权误以为是教育权而得出的结论。

公民应该享有由国家、社会、学校和家长予以保障的基本权利,而绝不是同时应承担的义务,教育的工具理性和教育理念的国家本位已不合时宜。

[7]
我国的宪法学教科书大多将公民权利分为八、九类,公民受教育权属于文化权利。

在受教育权的诸多已被提出来的特点中,有些是基本上被大家公认的,如既是权利又是义务以及积极的受益权等,还有一些属于学者们的个人认识,还未达成一致。

社会科学的知识,每个人都可以提出自己的理解。

笔者在此也不揣浅薄,从上面提到的公民受教育权特点界定的五个方面的考虑出发,借鉴前人的观点,提出自己的看法。

一、与传统的权利相比,公民受教育权是一项新型的公民权利。

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宪法做出不同的划分,如根据宪法产生的时间,可以分为近代宪法与现代宪法。

为了对公民的各项权利予以深入的认识,也可以将权利分为传统权利和新型权利。

自由权、平等权等公民权利,是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即被确认的权利,属于传统权利,而受教育权则是在宪法由近代向现代演变的历史大背景下产生的,它的历史较短,正式入宪是在1919年。

同时,自由权等传统权利只规定公民享有此项权利而无义务,受教育权则在赋予公民权利的同时又设置了必要的义务,它的内容较新。

不管是从时间上还是从内容上看,受教育权具有新型性的特点是较为明显的。

二、公民受教育权是一项积极的受益权。

我国台湾地区有许多学者认为,有一种权利可称之为受益权。

受益权又可分为消极的受益权和积极的受益权。

刘庆瑞认为:“受益权系人民站在积极的地位,为自己之利益,而向国家要求一定行为之权利。

以前,各国宪法多注重于保护人民的自由权,关于受益权,甚少规定。

其有规定者,亦仅以保护自由权之受益权为限,例如司法上的受益权是。

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各国宪法渐趋向于经济上的平等主义,对经济上的弱者,采取种种保护办法。

于是教育上的受益权和经济上的受益权,遂规定于宪法之中。

他认为,受益权可分为司法上的受益权,行政上的受益权和教育上的受益权等。

”[8]林纪东认为:“受益权,谓人民为其一己之利益,请求国家为某种行为之权利。

”他将受益权分为消极性之受益权和积极性之受益权。

救济权即为消极性之受益权。

“积极性之受益权,亦有多种,如生存权、工作权、受教育权等。

[9]笔者认为,台湾学者
的分析颇有道理,公民要想享有受教育权,须依赖于国家创造必要的条件,提供基本的设施,实质上即要求国家履行必要的积极义务。

三、公民受教育权是一项具体性权利。

有学者提出人权和权利在本原、主体、客体和存在形式等多个方面有不同。

[10]学界许多学者虽然对此未明确表态,但从文字处理上看,对两者未作区分。

笔者认为两者有差别,人权的政治色彩较浓,权利的法律味道更足,人权更抽象,权利较具体,但大体上说,两者基本相同。

人权是一个抽象的、庞杂的概念,我们对人权进行研究必须要将其细化、分类。

目前学界对于人权和权利的分类有多种,台湾的学者多将权利分为三类,即消极的受益权、积极的受益权和参政权。

美国有学者将权利分为四类,即法律权利、政治权利、社会权利和参与权利。

法律权利又可分为五种即程序权利、表达权利、身体控制权、财产和服务权利以及组织权利;政治权利又可分为四种即个人权利、组织权利、归化权利和反对权;社会权利也可分为具备能力和预防性权利、机会权利、分配权利和补偿权利等四种;参与权利包括劳动力市场干预权利、企业和行政机构权利以及资本控制权等三种权利。

[11]我国大陆学者一般在宪法学教科书里面将权利划分为八、九类。

从两个人权公约看,基本上认为权利有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权利和社会权利几种。

应该说,学者们基于不同认识下对权利的划分有相当的道理,对我们有启发意义,但笔者认为目前存在的对权利的划分也有明显的缺陷:其一,不科学,按照有些学者的分类,无法包罗所有的权利,如三分法(消极、积极受益权、参政权)就将平等权排斥在外了;其二,太烦琐,是指大陆学者的分类法。

因此,笔者提出将权利分为两大类,即基础性权利和具体性权利。

这种分类法克服了上述分类的缺点,首先这两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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