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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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

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

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
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是指金融机构为了防范和打击洗钱活动,制定的一系列内部规章制度和控制措施。

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的主要目标是确保金融机构在其业务活动中能够识别、报告和防止洗钱活动的发生,遵守国家和相关监管机构的反洗钱法规和规定。

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通常包括以下方面:
1. 客户身份识别和尽职调查:金融机构应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和尽职调查制度,确保对客户的身份和背景进行准确和全面的了解,并进行风险评估。

2. 内部控制与合规审查:金融机构应建立内控审查和合规审查制度,确保其内部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并与相关的监管机构保持密切的合作与沟通。

3. 可疑交易报告:金融机构应建立可疑交易报告制度,要求员工及时发现并报告可能涉及洗钱活动的可疑交易,确保不良交易能够被有效监测和准确报告。

4. 员工培训与意识: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员工的反洗钱培训,提高员工的洗钱风险意识和识别能力,确保员工能够正确和及时地履行反洗钱职责。

5. 外部合规和内部稽查:金融机构应与相关监管机构和执法部门保持密切的合作和沟通,接受外部合规和内部稽查的监督和
检查,确保其反洗钱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通过以上的内控措施,金融机构能够加强对客户身份的识别和验证,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减少洗钱风险的发生,并及时发现和报告可疑交易,从而为打击洗钱活动提供有效的防线。

《金融机构反洗钱实用手册》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金融机构反洗钱实用手册》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金融机构反洗钱实用手册》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一、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概述(一)概念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是指金融机构根据其经营管理体制和自身经营特点,将国家反洗钱的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和要求,分解、细化落实到本单位相关的业务经营和管理中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方法、措施和程序。

(二)特征1.对象的特定性反洗钱内部控制的对象仅仅指反洗钱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所规定的义务主体,只对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起到约束作用,因而其对象具有特定性.2.内容的广泛性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涵盖的内容较为广泛,包括反洗钱内部规章制度、岗位责任制和反洗钱工作操作程序等,具体应包括反洗钱工作机构的设置,必要的反洗钱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交易报告员的配备,对内部反洗钱工作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评估、考核、奖惩、培训等制度。

通过建立内容广泛的内控制度,使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机制得以完善,从而更好地履行反洗钱义务。

3。

执行的强制性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往往被作为金融机构内部管理中考核和评估、奖励和惩罚的标准和依据,因此具有执行上的强制性.由于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是对现行反洗钱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分解和细化,在发生洗钱案件时,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往往成为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判断该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是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参考因数。

4.形式的完整性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从形式上讲不能是单一的某个制度规定,而必须是一套完整的制度体系,既需要涉及各个相关部门、岗位和人员,还需要覆盖每一个业务环节和操作过程。

该体系的健全,有赖于纵向及横向配套制度建设的完备程度。

只有构建完备的制度体系,才能更好地降低合规风险,做到合规经营.(三)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和制定应达到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1.金融机构应将反洗钱工作要求融入业务工作程序和管理系统,使反洗钱成为金融机构整体风险控制的有机组成部分,成为全体员工自觉维护自身机构信誉,防止本机构被洗钱犯罪分子利用的制度保证,从而避免或减少被动卷入洗钱活动而产生的法律风险、经济损失以及对自身信誉的损害.2.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应能够保证本金融机构通过客户身份识别等基本制度,有效发现、识别和报告可疑交易,协助反洗钱监管机关和其他执法部门发现和打击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3。

金融机构建立的反洗钱风险管理政策风险管理程序和工作计划

金融机构建立的反洗钱风险管理政策风险管理程序和工作计划

金融机构建立的反洗钱风险管理政策风险管理程序和工作计划引言反洗钱风险管理是金融机构应对洗钱和恐怖融资等非法活动的重要措施。

金融机构必须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以识别、评估和监测与洗钱风险相关的活动,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来防止洗钱行为的发生。

本文将详细介绍金融机构建立的反洗钱风险管理政策、风险管理程序和工作计划。

一、反洗钱风险管理政策反洗钱风险管理政策是金融机构制定的一系列准则和规定,旨在确保金融机构能够有效地管理洗钱风险。

以下是建立反洗钱风险管理政策的关键要素:1.1 洗钱风险评估金融机构应对其业务活动进行洗钱风险评估,包括评估客户、产品和地区的洗钱风险。

评估结果将有助于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策略和控制措施。

1.2 客户尽职调查金融机构应建立客户尽职调查程序,以确保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前对其进行充分的调查和了解。

客户尽职调查应包括客户身份验证、业务目的和风险评估等方面的内容。

1.3 内部控制和监测金融机构应建立内部控制和监测机制,以确保业务活动符合反洗钱法规和政策要求。

内部控制和监测应包括交易监测、异常活动报告和内部审计等方面的内容。

1.4 员工培训和意识金融机构应定期进行员工培训,提高员工对洗钱风险的认识和意识。

培训内容应包括洗钱风险管理政策、风险识别和报告程序等方面的内容。

1.5 外部合规审查金融机构应定期进行外部合规审查,以确保其反洗钱风险管理政策符合法规和监管要求。

外部合规审查应由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进行。

二、风险管理程序风险管理程序是金融机构为应对洗钱风险而制定的一系列步骤和措施。

以下是建立风险管理程序的关键要素:2.1 风险识别和分类金融机构应通过客户尽职调查等方式,识别和分类与洗钱风险相关的活动。

风险识别和分类应基于客户、产品和地区等因素。

2.2 风险评估和控制金融机构应对识别的洗钱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来降低风险。

控制措施可以包括限制交易金额、增加交易监测频率等。

2.3 交易监测和异常报告金融机构应建立交易监测系统,对客户的交易活动进行实时监测。

我国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最新版全文)

我国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最新版全文)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经2006年11月6日第25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四日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活动,规范反洗钱监督管理行为和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一)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四)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适用本规定对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在履行反洗钱职责过程中,应当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相互配合。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反洗钱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实施跨境反洗钱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一)制定或者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二)负责人民币和外币反洗钱的资金监测;(三)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四)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五)向侦查机关报告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六)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与境外反洗钱机构交换与反洗钱有关的信息和资料;(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洗钱犯罪是当前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和热点问题。

自20世纪中期以来,洗钱犯罪活动迅猛发展,对各国的经济和金融秩序以及社会的稳定产生了极其不利的影响,同时危及世界的经济发展。

“反洗钱”已经成为当今世界各国迫在眉睫的一项重要任务。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欢迎阅读!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一条为防止违法犯罪分子利用金融机构从事洗钱活动,维护金融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和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外资金融机构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洗钱,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第四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本规定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审慎地识别可疑交易,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妨碍反洗钱义务的履行。

第五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海关、税务等部门查询、冻结、扣划客户存款。

中资金融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应当遵循驻在国家或地区反洗钱方面的法律规定,依法协助配合驻在国家或地区反洗钱部门的工作。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是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监督管理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一)统一监管、协调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二)研究和制定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战略、规划和政策,制定反洗钱工作制度,制定大额和可疑人民币资金交易报告制度;(三)建立支付交易监测系统,对支付交易进行监测;(四)研究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重大疑难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与对策;(五)参与反洗钱国际合作,指导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对外合作交流;(六)其他应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反洗钱监管职责。

金融公司反洗钱管理制度

金融公司反洗钱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金融公司反洗钱工作,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保障金融安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公司反洗钱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 设立反洗钱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反洗钱工作。

3. 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设立反洗钱工作负责人,负责本部门、本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工作。

三、客户身份识别1. 在办理业务前,必须进行客户身份识别,确保客户身份真实、有效。

2. 识别客户身份时,应收集并核实客户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方式等。

3. 对高风险客户或交易,应加强客户身份识别,必要时可采取额外措施。

四、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1. 对大额交易,应在交易发生后及时报告。

2. 对可疑交易,应立即报告,并采取措施防止资金流动。

3. 建立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明确报告流程和时限。

五、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1. 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真实、完整、可追溯。

2. 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自交易结束之日起计算。

3. 未经批准,不得泄露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六、员工培训与考核1. 定期组织员工参加反洗钱知识培训,提高员工反洗钱意识和能力。

2. 对员工进行反洗钱考核,确保员工掌握反洗钱相关知识。

3. 对违反反洗钱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七、内部审计与稽核1. 定期开展内部审计和稽核,检查反洗钱工作执行情况。

2. 对审计和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反洗钱工作有效落实。

八、附则1.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分支机构。

2. 本制度由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制度旨在提高金融公司反洗钱工作水平,预防和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保障金融安全。

公司全体员工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共同努力,确保反洗钱工作取得实效。

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

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

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是保护金融机构自身利益和金融系统稳定运行的重要措施。

下面将结合实践经验,分为三个方面详细介绍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

建立完善的反洗钱内控机构。

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反洗钱委员会,具体责任包括制定反洗钱政策、策略和相关内控制度,确保其有效实施。

委员会还应监测和评估反洗钱风险,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定期向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

还要设立反洗钱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反洗钱工作,例如客户尽职调查,监测异常交易等。

这些内控机构应当有足够的权威和独立性,确保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有效运作。

制定详细的反洗钱政策和策略。

金融机构应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风险情况,制定相应的反洗钱政策和策略。

政策应包括反洗钱目标和原则,以及相关内控措施的要求。

策略应包括识别、监测、报告和应对洗钱风险的具体方法和程序。

金融机构应确保政策和策略的实施和执行,包括培训员工,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来确保执行效果。

加强内部控制措施的落实。

金融机构应建立客户尽职调查制度,对新客户和具有风险特征的现有客户进行调查,以识别潜在的洗钱风险。

金融机构应建立异常交易监测制度,对可疑交易进行监测和报告。

这些内部控制措施还应配备相应的技术设备和系统,提高反洗钱监测和识别的效率。

金融机构还应加强内部培训,提高员工的反洗钱意识和能力,确保内部控制措施的有效实施。

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从组织结构、政策策略和内部控制三个方面进行全面建设。

只有建立并完善相关的内控制度,加强内部控制措施的落实,才能有效防范洗钱风险,保护金融机构自身利益,并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运行。

内蒙古自治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报告制度

内蒙古自治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报告制度

内蒙古自治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报告制度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内蒙古自治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内蒙古自治区金融机构反洗钱报告工作,及时了解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情况,加强对金融机构的日常指导和监管,促进反洗钱工作的深入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法律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内蒙古自治区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三)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履行有关反洗钱义务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各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反洗钱报告义务,审慎识别和报告可疑支付交易,全面、及时地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开展反洗钱工作情况,确保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四条各金融机构按照“同级报送,逐级汇总”的原则履行反洗钱报告义务,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具体负责督促指导辖区金融机构定期报告开展反洗钱工作情况,并将各金融机构执行本报告制度的情况作为对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检查及相关监管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各金融机构应分别按季、按年度或按规定随时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反洗钱工作情况。

第六条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收到各金融机构报送的反洗钱工作报告后,应认真进行审核、整理、分析和汇总,发现情况不真实、不准确和不完整的,应责令其重新报送,并在辖区内通报。

第七条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对金融机构报告的有关信息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其他部门和个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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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报告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及时、全面、准确掌握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情况,有效开展非现场监测分析,为人民银行切实履行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职责、预防辖内金融机构洗钱风险和相关风险提供科学决策依据,构建##反洗钱工作长效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报告资料,是指金融机构在开展反洗钱工作中形成的相关公文、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报表等纸质、磁介质、感光介质等各种形式的客观资料。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分行负责指导、综合、协调##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报告管理工作,分行负责跨市设立分支机构的驻鲁管辖机构反洗钱报告管理工作,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负责当地其它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报告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营业管理部以及在##范围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一)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制度,指定专人及时、客观、如实地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反洗钱相关工作资料,并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六条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应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报告制度、保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确保本制度落到实处,保证反洗钱工作资料收集齐全,归档及时,整齐有序,利用方便,严防丢失和泄密。

第二章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报告资料收集范围第七条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报告资料包括以下内容:(一)概况以文字材料形式介绍本单位概况,并加盖单位公章。

文字材料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全称、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编号、国际收支编码、机构代码、成立日期、营业执照注册号、登记机关、经营范围、详细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在##境内的管理体制,设立分支机构数量、名称及地域分布,如本系统在##境内设立了本单位没有管辖权的分支机构,应注明不包括的地域及机构、年度主要业务量、业绩指标及与上期比较、截至报告期本单位及辖区在职职工人数等。

附件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正本)复印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3、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4、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复印件;5、经营金融业务的其它许可证件复印件。

(二)反洗钱制度建设情况1、反洗钱专门内部控制制度。

包括本单位制定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等;2、与反洗钱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

如,考核制度、稽核审计制度、宣传培训制度、保密制度、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反洗钱相关岗位职责及工作流程等;3、与内控制度相关的统计报表。

详见附件1:“##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情况统计表”。

(三)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建设情况包括本单位及辖内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名称、岗位及职责、人员数量、姓名、职务、岗位及分管领导等,详见附件2:“##金融机构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建设情况统计表”。

(四)落实反洗钱法规政策及反洗钱内控制度情况1、本单位反洗钱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

包括半年及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等;2、本单位转发上级行、人民银行反洗钱相关公文以及下发的反洗钱相关公文;3、本单位负责人履行有效实施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法定义务的书面记录。

包括高级管理层有关会议记录、决策、单位负责人批示等;4、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包括落实《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特别是其第十五条要求报告的可疑交易报告及其相关统计报表,详见附件3:“##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情况统计表”;5、客户身份识别工作。

包括客户身份识别方面所作的主要工作及相关统计报表,详见附件4:“##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情况统计表”;6、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工作。

包括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工作方面所作的主要工作及相关统计报表,详见附件5:“##金融机构客户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情况统计表”;7、反洗钱宣传和培训情况。

包括自行开展及配合人民银行开展反洗钱宣传、培训方面所作的主要工作及相关统计报表,详见附件6:“##金融机构反洗钱培训和宣传情况统计表”;8、反洗钱信息系统建设及运行情况、成效。

包括开发的反洗钱信息系统或相关系统投入情况、名称、功能及在实际工作中发挥的成效等;9、配合人民银行开展反洗钱调查情况、执行临时冻结措施情况、协助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情况及相关统计报表;详见附件7:“##金融机构协助人民银行、司法机关和公安机关打击洗钱活动情况统计表”;10、反洗钱检查、稽核、审计情况。

包括本单位、本系统开展的反洗钱业务检查报告或检查报告中的反洗钱业务情况;对本单位、本系统反洗钱全面业务或单项业务的内部审计报告;对本单位、本系统内部审计报告中的反洗钱工作内容等;11、本单位落实反洗钱法规政策及反洗钱内控制度的其他情况,以及配合人民银行完成的其它临时性工作。

(五)反洗钱自我评估报告。

本单位依照人民银行反洗钱自我评估办法,对反洗钱工作进行的全面自我评价。

(六)人民银行、行业监管部门、外部审计部门关于本单位反洗钱工作现场检查、非现场监测分析结论、审计结论或处罚决定。

(七)本单位因开展反洗钱工作获得的内部、外部表彰、荣誉及事迹介绍。

(八)重大事项实行“一案一报”制,各金融机构发现涉嫌洗钱犯罪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以书面方式报告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收到金融机构报送的重大事项后,应立即进行初步核实,并将经核实的情况报告上级行。

重大事项报告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可疑线索特征;初步掌握或已确定的违法违规事实,包括案发时间、地点、涉嫌违法主体、涉案金额、初步定性等;当前状态、进展情况及采取的措施;下一步处置方案及有关工作意见。

第八条人民银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专门针对该机构的反洗钱行政调查、现场检查以及认为应归档的该机构媒体信息、举报信息等其它资料,与该机构反洗钱工作报告资料一并归档管理。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于本办法印发之日起30日内将本年度形成的、或本年度仍有效的、本制度“第七条”要求报送的反洗钱工作报告资料集中、全面报送一次(其中,已报送的列明目录,不再重复报送),自印发之日起后形成的工作资料,按以下时间报送:(一)本制度第七条“第(一)项”、“第(四)项第1、3、5、6、7、8款”、“第(五)项”每半年报送一次,分别为每年的7月10日前、1月10日前将截至上半年及截至上年底的相关情况报人民银行;(二)本制度附件报表均为季报,报送时间为每季结束后10个工作日;人民银行另有早于该时间要求的,依照其要求;(三)本制度其余条款于工作资料形成后10日内报送;人民银行另有早于该时间要求的,依照其要求。

第十条各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报告反洗钱纸质工作资料的同时,应同时报送与纸质一致的电子稿。

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反洗钱工作部门收到后,应认真进行审核、登记、整理、分析和汇总,一旦发现金融机构报送的情况不真实、不准确和不完整的,应责令其补正,并将审核无误后的电子稿及时通过notes 传分行反洗钱处,涉密资料应采取加密措施传送,纸质稿留存备查。

第十一条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将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报告资料管理情况列入考核指标,纳入对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反洗钱工作综合考核,并作为评估金融机构洗钱风险状况、采取风险预警、限期整改、通报、现场检查、行政处罚等措施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报告资料的整理、归档第十二条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收到当地金融机构报告的反洗钱工作资料,应对每家机构单独建立档案。

资料较多的同类档案,可以分卷,但需依据时间先后顺序注明各卷序号。

金融机构报送的资料如有变动的,人民银行留存的档案资料要及时整理更新。

第十三条每年度终了,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要及时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报告资料进行汇总整理,逐件编制档案目录,一式两份,一份随档案装盒,放在卷内首页,一份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档案整理装订结束后,应及时装盒。

档案盒封面的正面应填写归档材料全称、年度、形成单位、保管期限等要素,侧面填写档案简称、年度、盒号等要素。

第十五条对反洗钱行政调查、现场检查、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等涉密信息资料,单独立卷归档,但在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报告资料中登记目录、备注。

第十六条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对各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上传的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电子资料,分机构建立反洗钱工作电子档案库,为非现场监测分析提供技术支持。

第四章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报告资料的保管第十七条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指定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妥善保管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报告资料。

定期检查,维护工作资料的完整,确保工作资料安全,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反洗钱工作资料管理人员调离岗位时,必须在离岗前办理工作资料移交手续,由相关负责人监督移交过程并签章确认。

第十八条借阅、复印、摘抄涉密反洗钱工作资料时,必须按规定办理借阅审批手续并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市中心支行可根据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报分行备案。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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