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的解读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

制 度 要 求 . 实 施 水 库 调 度 运 用 . 开 展 水 库 日 常 安 全 管
理 与 工 程 维 护 . 进 行 大 坝 安 全 巡 视 检 查 . 报 告 大 坝 安
全情况 。
第十 二条
小 型水 库 租 赁 、 承包 或从 事 其 他 经 营活 动
第七 条 小 型水 库 安 全管 理 二 作 贯 彻 “ 全 第 一 、 r 安 预
组 织 制定 了《 型水 库 安全 管理 办法》 2 1 小 。 0 0年 5 月 3 日 , 小 型 水 库 安 全 管 理 办 法 》 水 利 部 文 件 水 1 《 以 安 监 f0 0 2 0号 正 式 印 发 本 刊 特 别 推 出 专 题 , 该 办 法 进 行 解 读 , 期 通 过 该 专 题 使 公 众 进 一 步 2 1]0 对 以 了 解 我 国 小 型 水 库 的 现 状 。 时 促 进 各 地 增 强 水 库 安 全 风 险 意 识 . 实按 照 《 法 》 化 小 型 水 库 安 同 切 办 强
第 十 条 水 库 主 管 部 门 ( 业 主 ) 责 所 属 小 型 水 库 或 负 安 全 管 理 明 确 水 库 管 理 单 位 或 管 护 人 员 , 定 并 落 实 水 制 库 安 全 管 理 各 项 制 度 . 措 水 库 管 理 经 费 . 所 属 水 库 大 筹 对 坝进 行 注册 登记 .申请 划定 工 程管 理 范 围与 保 护 范 围 . 督
辖 区 内小 型水库 安 全 实施 监 督 。 级 水行 政 主 管部 门应 加 上
强 对 小 型 水 库 安 全 监 督 工 作 的 指 导 第 六 条 小 型 水 库 防 汛 安 全 管 理 按 照 防 汛 管 理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服 从 防 汛 指 挥 机 构 的 指 挥 调 度 并
水利部关于印发坝高小于15米的小(2)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坝高小于15米的小(2)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1.01.12•【文号】水运管〔2021〕6号•【施行日期】2021.0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坝高小于15米的小(2)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水运管〔2021〕6号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贯彻落实“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全面实施安全鉴定制度,规范坝高小于15米的小(2)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水利部组织编制了《坝高小于15米的小(2)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宣贯培训,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相关要求,切实做好安全鉴定工作。
实施过程中的意见建议请反馈水利部运行管理司。
水利部2021年1月12日坝高小于15米的小(2)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坝高小于15米的小(2)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依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库容10万(含)~100万立方米(不含)且坝高小于15米(不含)的水库,其他水库按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执行。
本办法鉴定对象包括挡水建筑物、泄洪建筑物、输水建筑物、金属结构、管理设施及影响安全的岸坡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坝高小于15米的小(2)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负责审定大坝安全鉴定意见(以下简称鉴定审定部门)。
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单位(产权所有者)负责组织所管辖的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管辖的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由水库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组织(以下简称鉴定组织单位)。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解读

题 调 研 , 合 编 制 中 的重 点 与 难点 问题 . 陕 西 、 西 、 结 对 山 浙 江 、 南 等 省 小 型 水 库 安 全 管 理 情 况 进 行 了 调 研 编 制 过 湖 程 中 还 召 开 了 多 次 专 家 咨 询 讨 论 会 .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征 求 并 了 相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的 意 见
一
作. 确保小 型水库工 程 的安 全运行 和综合效益 的充分发挥
二 是 明 确 小 型 水 库 保 坝 安 全 工 程 措 施 在 考 虑 坝 型 、
坝 高 、 置 等 小 型 水 库 重 要 性 以 及 特 殊 性 基 础 上 . 确 小 位 明 型 水 库 安 全 管 理 硬 件 基 本 要 求 明 确 挡 水 、 水 、 水 三 类 泄 放
键 问题 。重 点在 明 晰责任 主 体 , 实安全 责任 : 落 明确 监管 职
在 我 国 现 有 的 87万 多 座 水 库 中 .小 型 水 库 近 83万 . . 座 , 占 水 库 总 数 的 9 % 小 型 水 库 数 量 大 、 布 广 。 经 约 6 分 在 责 , 强 监 督 检 查 : 善 工 程 设 施 , 善 管 理 条 件 ; 全 管 加 改 完 健 理 制 度 , 重检 查 维 护 ; 强 应急 管 理 。 实 处 置 预 案 : 注 加 落 在 小 型 水 库 安 全 管 理 规 范 化 、 制 化 、 代 化 建 设 方 向 上 提 法 现
特 别 关 注
2 0 1 中 国 水 利 01 .2
《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 解读
水 利 部 大 坝 安 全 管 理 中 , t常务 副 主 任 2 蔡 跃 波
水 库 安 全 管 理 1 作 的 意 见 》 2 0 ) 《 于 加 强 水 库 安 全 管 = (0 2 、关
小型水库管理制度

小型水库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小型水库的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进一步巩固省人大议案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建设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小(Ⅰ)、小(Ⅱ)型水库工程的运行、调度、管理、保护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是指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小(Ⅰ)型水库和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100万立方米以下的小(Ⅱ)型水库。
第四条按照水利工程“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由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承担;使用权归企事业单位或个体经营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责任主要由使用单位承担.县(区)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明确各责任主体的安全管理责任,逐级、逐个水库签订责任书,将责任落实到人。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水管所(水利所、水利会、水利站,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蓄水、防洪调度、安全检查、运行管理等技术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小型水库工程安全管理实行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领导负责制。
乡、镇长(主任)是本镇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负总责,包括建立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落实管理经费、组织抢险和除险加固等。
每宗小型水库要确定一名镇级党政领导作为水库安全管理的具体行政责任人,负责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落实,并配备具有相应技术资格的技术负责人.第六条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加强对小型水库工程的管理和领导,增强责任感,强化安全意识,明确责、权、利关系,确保小型水库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
第七条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小型水库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提供技术和业务指导,向县、区政府报告小型水库的安全状况,提出监督管理意见,切实履行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职责。
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办监督〔2020〕124号

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正文:----------------------------------------------------------------------------------------------------------------------------------------------------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19年4月17日水监督〔2019〕123号印发根据2020年5月29日《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等5个监督检查办法问题清单(2020年版)的通知》(办监督〔2020〕124号)修正)第一条为加强小型水库工程运行监管,落实安全运行责任,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和《关于落实水库安全度汛应急抢护措施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和技术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组织的小型水库工程安全运行监督检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部、各流域管理机构是小型水库工程安全运行的监督检查单位,负责监督检查、问题认定和责任追究。
第四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划分对管辖范围内小型水库安全运行负总责,组织、监督和指导小型水库“三个责任人”(安全度汛行政责任人、抢险技术责任人、值守巡查责任人,下同)、“三个重点环节”〔监测预报预警通信措施、调度(运用)方案、安全管理(防汛)应急预案,下同〕和工程安全运行问题整改等工作的落实。
第五条小型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产权所有者和管理单位负责所属水库的安全管理、运行和维护,具体落实抢险技术责任人、值守巡查责任人和“三个重点环节”,严格履行各项职责,保证水库安全和效益发挥;小型水库管理单位是所属水库安全运行问题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对安全运行问题进行自查自纠、整改销号和信息建档等工作。
小型水库的保护范围的法律法规

小型水库的保护范围的法律法规小型水库的保护范围的法律法规引言小型水库作为一种重要的水利设施,对农田灌溉、水资源调控和防洪排涝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护小型水库的安全和环境,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明确了小型水库的保护范围和管理措施。
本文将介绍小型水库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小型水库保护范围的法律法规1. 《水法》《水法》是中国的水利法律法规的基本法,对小型水库的建设、管理和保护都有相关规定。
根据《水法》,小型水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水利设施之一,其保护范围包括水库正常蓄水位以上的一定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地。
2. 《水利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条例》《水利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规定,在开展小型水库建设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评估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
在评价过程中,需要明确小型水库的保护范围,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3. 《小型水库建设与管理规定》《小型水库建设与管理规定》是对小型水库建设和管理的具体规定,其中包括了小型水库建设的审批程序、设计标准、施工要求等。
同时,该规定明确了小型水库的保护范围,要求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水域等资源不得私自开垦、占用或破坏。
4.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对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保护范围内的大坝需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稳定运行。
同时,该办法要求建立健全水库安全管理责任制度,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5. 《水土保持法》《水土保持法》是我国为保护水资源和土壤资源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根据该法,小型水库的保护范围应包括水库周边的土地资源。
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应进行良好的土地治理,防止水库周边土地的水土流失和污染。
小型水库保护管理措施1. 建立健全保护范围划定和管理制度,明确保护区内的各项控制措施和限制性规定。
2. 定期开展小型水库的安全检查,确保水库大坝的安全稳定运行。
3. 加强水库周边土地资源的保护,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流失和水污染。
4. 制定小型水库周边环境保护计划,加强环境监测和保护措施,减少对自然环境的影响。
关于印发《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安监﹝2010﹞200号)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水安监[2010]20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水法》、《防洪法》、《安全生产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
第三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四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为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以及水库管理单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的主管部门职责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第五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实施监督,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小型水库安全监督工作的指导。
第六条小型水库防汛安全管理按照防汛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并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度。
第七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小型水库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管理责任第八条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安全行政管理责任人,并明确其职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落实管理经费,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组织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第九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小型水库安全监督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安全监督检查,负责注册登记资料汇总工作,对管理(管护)人员进行技术指导与安全培训。
第十条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负责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管理,明确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制定并落实水库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筹措水库管理经费,对所属水库大坝进行注册登记,申请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督促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按照水库管理制度要求,实施水库调度运用,开展水库日常安全管理与工程维护,进行大坝安全巡视检查,报告大坝安全情况。
第十二条小型水库租赁、承包或从事其它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水库安全管理工作。
水利部关于印发《小型水库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规计[2014]288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小型水库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规计[2014]288号](https://img.taocdn.com/s3/m/774df0a7c67da26925c52cc58bd63186bceb92f2.png)
水利部关于印发《小型水库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水利部关于印发《小型水库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4年8月22日水规计〔2014〕288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为进一步加强《全国抗旱规划实施方案(2014年-2016年)》(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内小型水库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部制定了《小型水库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小型水库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全国抗旱规划实施方案(2014年-2016年)》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内小型水库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实施方案》的总库容10万立方米(含)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小型新建水库或扩建水库。
第三条工程建设实行项目管理,由地方负总责,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加强工程建设管理,按期完成建设任务,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效益。
第四条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协调督促落实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第五条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项目前期工作管理责任制度,加强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进度管理,落实前期工作各环节责任。
第六条项目具体前期工作程序由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商相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减少和下放投资审批事项、提高行政效能的有关原则和要求确定,项目前期工作原则上应按照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三个阶段开展。
第七条各阶段项目前期工作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在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同时,要同步做好建设移民征地安置规划大纲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工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州市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的解读
为加强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保障水库大坝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开展小型水库安全管理,我局起草了《广州市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情况说明: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
水库是江河防洪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调控水资源时空分布、优化水资源配置最重要的工程措施。
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设施,水库在防洪抗旱、生产生活供水及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目前全市水库共计330座,其中,大型1座,中型17座,小型312座;总库容11.24亿立方米。
水库工程集中分布在增城、从化、花都和白云区,其中,增城区水库数量最多,共计102座,约占全市的30.9%;从化区水库总库容量最大,约为6.18亿立方米,约占全市的55.0%。
经过多年努力,我市水库大坝的安全管理取得了良好的成绩,但是部分水库尤其是小型水库,大坝由于设计、施工不完善等原因,部分小型水库存在着诸多安全隐患,如大坝结构不稳定、坝顶高程不足、坝体及坝基渗流易发生管涌和流土破坏、甚至滑坡、溃坝等风险。
制定《办法》不仅是对水利部《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新时期治水的响应和要求,而且可以明确大坝安全主体责任,针对我市小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的短板,建立切实有效的大坝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利用体制机制来保障小型水库大坝安全。
二、制定《办法》的主要依据和过程
(一)《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
(二)《关于加强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06〕131号)“各地要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全面建立和落实水库大坝安全责任制。
大坝安全责任制要以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按照隶属关系,逐库落实同级政府责任人、水库主管部门责任人和水库管理单位责任人,明确各类责任人的具体责任,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水利、建设、农业、交通、国资、林业等部门是其所管辖水库的主管部门;企业业主是其所属水库的责任主体;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水库,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主管部门责任,县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为政府责任人。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管。
水利部每年汛前在全国性新闻媒体公布大型水库大坝安全责任人名单。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分级负责的原则,确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责任人名单的公布方式。
”
(三)《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小型水库管理主要职责及运行管理人员基本要求的通知》(水建管〔2013〕311号)“第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安全负总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工程管护经费,划定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组织重大突发事件和安全是福的应急处置。
全面建立和落实水库大坝安全责任制,逐库
落实政府责任人、水库主管部门责任人(或产权所有者)和水库管理单位责任人(或管护人员),逐级签订责任书,明确各类责任人的具体责任。
”
(四)《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水安监〔2010〕200号)“第四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为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以及水库管理单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的主管部门职责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
(五)《关于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水利部水建管〔2002〕188号)“一、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安全责任(一)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各项责任必须有明确的责任主体。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包括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或水库所有者(业主)及水库管理单位。
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的小型水库,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其主管部门的职责。
各地要进一步明确各责任主体的安全管理责任,要逐级、逐库签定责任书,将责任落实到人。
(二)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每座小型水库要确定一名相应的政府行政领导为安全责任人,对水库安全负总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水库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建立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筹措管理经费、组织抢险和除险加固等。
(三)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小型水库的安全状况、提出建议,切实履行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
(四)水库主管部门或所有者(业主)负责组织水库管理单位进行大坝注册登记、安全鉴定、管理人员培训、实施年度检查、除险加固等,对每座小型水库要确定一名技术责任人。
(五)水库管理单位负责水库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包括巡视检查、工程养护、实施水库调度、抢险救灾及水毁工程修复等。
无专门管理机构的小型水库,水库主管部门或所有者(业主)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有效的管理方式,将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落到实处。
)”
(六)《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小型水库管理主要职责及运行管理人员基本要求的通知》(水建管〔2013〕311号)“第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安全负总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工程管护经费,划定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组织重大突发事件和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全面建立和落实水库大坝安全责任制,逐库落实政府责任人、水库主管部门责任人(或产权所有者)和水库管理单位责任人(或管护人员),逐级签订责任书,明确各类责任人的具体责任。
”
我局于2019年8月、2019年9月和2020年2月就《办法》三次征求省水利厅、市直属有关单位、各相关区政府及区水务局共39个单位的意见。
3个单位共提出34条意见,其他单位无意见;其中,26条采纳,2条部分采纳,6条不采纳。
2019年11月5-20日,在市水务局门户网站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未收到公众反映或者提交意见和建议。
2020年6月19日收到市司法局规范性文件审查意见书并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完成。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四十二条,分别对基本原则、管理责任、工程设施、管理措施、应急管理、监督检查等作出具体规定。
1、明确了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基本原则和责任单位的职责。
在第一章明确了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基本原则,第二章规定了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部门、管理单位在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责任,使各相关责任单位能够按照本单位的职责做到对水库的安全管理,同时对
水库的“三个责任人”的履职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2、对水库工程设施做出了严格规定。
水库安全管理涉及大坝、溢洪道、输水涵、金属结构等建筑物安全运行,只有保证了相关建筑物满足设计和安全运用要求,才能保证水库的正常运行,第三章对此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同时对管理房、防汛物资、防汛道路、通讯设施、警示牌等配套设施也做出了明确的要求。
3、对管理设施的要求。
在第四章中对水库注册登记、安全鉴定、调度运用、巡视检查、安全监测、隐患整改、违法违规行为等方面提出比上位法更细致的要求;定义了重要小型水库的范围,对重要小型水库的运行管理、管理人员、档案资料等提出更严格的要求;对水库管理人员、监测设施、养护管理等提出具体要求;对小型水库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4、应急管理要求。
针对小型水库必须增强忧患意识,未雨绸缪,建立健全小型水库应急管理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事先进行周密分析,制定科学性强、可操作性好的应急预案,做好工程抢险和人员转移的各项准备,并在紧急时刻以此为依据,安排抢险措施,组织人员和财产转移,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应急管理作为一项重要、有效的控制水库大坝风险的非工程措施,不仅能够提高水库安全管理水平,还可以有效降低病险水厍大坝风险,提高溃坝灾害防控能力,在小型水库安全管理中的意义将会越来越重要。
第五章针对小型水库的应急管理,对应急预案、险情报告、防汛物资、应急演练等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5、对小型水库监督检查作出明确规定。
水库的日常巡视检查由管理人员负责,但长期的巡视检查会导致管理员检查流于形式,对水库出现的问题熟视无睹,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可以及时有效地发现问题,同时也可对管理单位和管理人员起到督查和警示的作用。
第六章要求各级监督管理部门对小型水库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留存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到位;对玩忽职守的相关人员制订了惩罚措施。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办法》的制定将有助于完善我市的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
《办法》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我市水库现状制订管理单位、人员职责和水库管理、保护范围,在此基础上确定安全监测与维修养护、安全鉴定、降等与报废审批及达标加固、水库防洪应急预案及水库调度规程编制制度、注册登记制度、巡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警示、自动化管理等内容,从制度上规范了我市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
《办法》的制定不仅是对水利部《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新时期治水的响应和要求,而且可以明确大坝安全主体责任,针对我市小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的短板,建立切实有效的大坝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利用体制机制来保障小型水库大坝安全。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