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收养家庭能力评估实施细则(试行)
湖北省黄冈儿童收养信息公示

湖北省黄冈儿童收养信息公示近日,省民政厅出台《湖北省收养评估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收养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民政部门预算,不得向收养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省民政厅儿童福利处负责人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后,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依法开展收养评估是收养依法登记的基本要求。
2020年12月30日,民政部出台《收养评估办法(试行)》。
《实施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收养评估办法(试行)》文件精神制定,对评估机构和人员、评估流程、评估标准、融合期评估、评估报告、部门监督与管理等作了细化规定,使得收养评估流程、评估指标体系更为系统科学,评估打分更具可操作性。
中国内地公民在湖北省内收养子女,按照《实施细则》进行收养评估,包括收养能力评估和融合期评估。
收养继子女的不进行收养评估。
收养能力评估是对收养申请人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进行评估,包括对收养申请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基本状况、收养动机、目的和抚育安排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所作出的综合评定,由收养动机、年龄、受教育程度、工作情况、经济情况、住房条件、健康状况、道德品行、性格心理及人际关系、婚姻家庭关系、家庭成员意见、抚育计划等12个大项31个小项构成。
融合情况评估是对收养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与被收养人相处状况、被收养人与收养家庭融合情况进行评估。
《实施细则》专门规定了收养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在融合评估阶段须听取被收养人的意见,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尊重和权益保护。
《实施细则》明确规定,收养申请人应年满30周岁,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差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
收养申请人应有固定职业和稳定经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处于当地居民家庭中等收入水平以上,有固定住所,且人均住宅面积不低于当地人均住宅面积水平。
了解收养孤儿的法律条件和家庭评估要求

了解收养孤儿的法律条件和家庭评估要求收养孤儿是一种重要的举措,可以给无法生育或者无法提供足够关爱的家庭一个机会,同时也为孤儿提供一个稳定和爱的家庭环境。
然而,为了确保孤儿的权益得到保障,以及收养家庭的适应能力和责任心得到验证,法律对于收养孤儿提出了一定的条件和要求。
本文将介绍收养孤儿的法律条件和家庭评估要求。
一、法律条件1. 年龄条件:按照法律规定,收养人必须年满30周岁,与被收养孩子年龄差距不得小于30岁,不得超过45周岁。
这个条件的目的是确保收养人的成熟和稳定。
2. 健康条件:收养人需要接受体检,确保身体健康,没有可能给被收养孩子带来健康风险的疾病。
这是为了保障孩子的健康和生活质量。
3. 经济条件:收养人需要提供经济支持和保障,确保有能力给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和教育条件。
这一条件不是要求富有,而是要求稳定的经济状况和能力。
4. 婚姻状况:收养人必须是合法结婚的夫妻,且婚姻关系稳定。
单身人士或离异人士在一些地区可能也可以收养,但需要符合特定条件。
5. 是否有合法子女:某些地区对收养人是否已经有合法子女有一定的要求。
这是为了确保收养人对孩子的照顾和关爱没有影响。
二、家庭评估要求除了法律条件外,家庭评估是收养孤儿的另一个重要环节。
评估的目的是确认收养人的适应能力和意愿,保障孩子的权益。
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家庭环境评估:评估员会对收养人的家庭环境进行评估,包括住房条件、居住环境、卫生状况等。
要求住房宽敞明亮、有稳定的居住条件。
2. 家庭经济评估:评估员会审查收养人的经济状况,确保有能力给孩子提供日常生活、教育和医疗条件。
3. 心理及教育背景评估:评估员会关注收养人的心理健康状况,包括情绪稳定、责任感、爱心等。
同时,也会关注收养人的教育背景和家庭教育观念。
4. 收养意愿评估:评估员会与收养人进行面谈,了解他们收养孤儿的动机和意愿,是否能给予孩子稳定的关爱和支持。
5. 家庭关系评估:评估员会观察收养人夫妻之间的关系和相互支持情况,确保收养家庭的稳定和和谐。
民政部关于开展收养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2]1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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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开展收养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关于开展收养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2]189号)上海市民政局、江苏省民政厅、湖北省民政厅、广东省民政厅、重庆市民政局: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全面保障被收养儿童权益,进一步提升收养工作水平,按照第十三次全国民政工作会议提出的“完善儿童收养政策,建立收养评估制度”的要求,民政部决定在上海、江苏、湖北、广东、重庆等地开展收养评估试点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收养评估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开展收养评估试点工作,建立收养评估制度,是主动适应收养工作发展形势、更好地贯彻落实《收养法》、完善收养制度的现实需要。
《收养法》实施以来的实践证明,当前被收养儿童生存权益保障问题已得到基本解决。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儿童福利保障的提高,收养制度需解决的问题已转变为更好实现被收养儿童成长权益问题。
从国际通行做法以及国内个别地方的实践来看,建立完善收养评估制度,为被收养儿童寻找更为适合的收养家庭是适应当前形势发展需要的现实选择。
同时,《收养法》第六条明确规定:收养人应当“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涉及收养人的婚姻家庭状况、性格心理,以及与被收养人的相适度等诸多方面,对其科学判断需要运用相关专业知识和方法。
开展收养评估试点工作,建立收养评估制度也是更好贯彻落实《收养法》规定,对收养人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进行科学判断的必然要求。
二、积极探索扎实完成收养评估试点工作任务(一)探索建立收养评估模式。
目前国内外收养评估主要有收养登记机关直接评估、社会组织评估、福利机构评估等模式。
收养孤儿的家庭情况评估与考核

收养孤儿的家庭情况评估与考核收养孤儿是一项伟大而艰巨的任务,这需要家庭拥有稳定的经济基础、温馨的家庭环境以及对孩子全面的照顾和爱护。
为了确保收养孤儿的家庭情况得到准确评估并进行考核,以下将介绍一些关键因素。
1. 经济状况评估首先,有稳定的经济来源是养育孩子的基本要求之一。
考察家庭的收入水平、财务状况,分析其是否足够支持孩子的生活、教育和医疗开支。
此外,还需要考虑家庭的负债情况,以确保经济能力能够持续满足孩子的成长需求。
2. 家庭环境评估家庭环境对孩子的成长和发展至关重要。
评估家庭的住房条件、生活空间以及安全设施,确保提供一个适宜孩子居住的环境。
此外,关注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是否和睦融洽,以及家庭成员对孩子的态度和对待方式。
3. 亲密关系评估建立亲密关系对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评估家庭成员对孩子的照顾和爱护是否真诚、细致入微。
同时,需要考察家庭成员的教养方式和育儿观念是否与孩子的需求相符合。
家庭成员应具备爱心、责任感和耐心,愿意付出时间和精力与孩子共同成长。
4. 教育背景评估孩子的教育是家庭的重要责任之一。
评估家庭成员的教育背景和学习态度,对孩子的教育支持和指导是否得当。
家庭应有培养孩子良好学习习惯的能力,并能够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和资源。
5. 心理健康评估孩子在家庭中需要得到充分的关注和照顾,包括心理健康方面的支持。
评估家庭成员的心理健康状况和心理承受能力,了解他们在面对挑战和压力时的应对方式。
家庭成员应具备正面的心态、稳定的情绪以及适应能力,能够有效地支持孩子的成长发展。
6. 监护能力评估对于收养孤儿的家庭来说,监护能力是核心的评估要素之一。
评估家庭成员的监护经验、分工合作、时间安排以及面对孩子成长所面临的挑战的能力。
家庭成员应具备适应孩子不同阶段成长需求的能力,能够提供稳定的监护支持。
综上所述,评估与考核收养孤儿的家庭情况需要关注经济状况、家庭环境、亲密关系、教育背景、心理健康和监护能力等方面。
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民政局2022年度购买服务项目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民政局2022年度购买服务项目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民政局
•【公布日期】2022.01.23
•【字号】宁社管〔2022〕4号
•【施行日期】2022.01.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政府采购
正文
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民政局2022年度购买服务项
目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宁社管〔2022〕4号各相关处室:
《南京市民政局2022年度购买服务项目清单(第一批)》已经局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接受社会监督。
南京市民政局
2022年1月23日南京市民政局2022年度购买服务项目清单。
市收养家庭能力评估实施细则试行

xx市收养家庭能力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收养登记管理工作,完善收养程序,规范收养行为,科学评估收养家庭抚养教育能力,全面保障被收养儿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和民政部关于印发<收养能力评估工作指引>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明确xx市收养家庭能力评估的模式、指标体系、收养后回访、隐私保护、监督及保障机制,确保收养评估工作规范、准确;第三条收养评估是通过专业人员对收养家庭的收养动机、婚姻状况、经济能力、身心状况及道德品行等进行调查评估,对收养家庭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第四条收养家庭能力评估结论是各区民政部门审核收养申请家庭是否具备收养条件的重要依据;内地居民在本市申请收养未成年子女,应当依照本细则规定,配合完成调查评估;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继子女的除外;第五条评估应当遵循儿童利益最大化;客观、公正、科学、便民;尊重隐私和保密的基本原则;第二章评估机构与评估人员第六条各区民政部门负责能力评估的组织实施工作,宣传收养相关政策法规,监督评估机构及其专业人员的工作;第七条评估工作一般由民政部门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服务机构承担;有条件的各区民政部门也可自行开展评估;第八条评估人员应当为具有社会工作师、心理咨询师、婚姻家庭咨询师等资质的专业人员;第三章评估流程和方式第九条评估人员进行调查评估时,应当主动出示各区民政部门的委托介绍信、评估机构的工作证和收养申请人的授权书等;第十条收养家庭应当积极配合,依照本细则规定接受家庭情况调查评估;办理收养登记后,收养家庭应当接受评估人员的回访评估;第十一条评估流程包括收养申请人登记备案、评估通知、评估前准备、能力评估、综合评估、回访评估等六个环节;一申请人登记备案;收养申请人在本市申请收养子女的,应向各区民政部门咨询,填写xx市收养登记意愿申请表;各区民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审核收养申请人基本情况,初审符合条件的,完成备案登记;二评估通知;各区民政部门向已备案登记的收养申请人发出收养家庭评估通知书;三评估前准备;收养申请人持收养家庭评估通知书,于5个工作日内与评估机构签订收养评估同意书,并准备相关书面材料;四能力评估;评估机构在意向收养家庭材料备齐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实地走访评估,出具xx市申请收养家庭能力评估报告;评估内容:收养动机、个人经历、家庭背景、受教育情况、婚姻状况及子女情况、职业和经济状况、身心健康状况、道德品行、居住环境、养育准备、养育能力;评估方法:约见访谈、入户调查、心理测评、走访申请人相关单位和社区等,附以照片佐证;(五)综合评估;收养意向评估合格后,收养申请人与送养人达成收养意向的,被收养人进入收养家庭生活与融入,融合期为90日;融合期后15个工作日内,评估机构对收养申请人能力和被收养人意愿进行综合评估,出具xx市收养家庭综合评估报告;评估内容:收养申请人的身体、经济、精神、社会支持状况变化,亲子互动状况与目前存在的困难;被收养人的生活、心理、社会发展状况,满意度和期望等;在融合期内,发现收养申请人、被收养人具有以下行为的,应当终止融合:1.收养申请人不愿意建立收养关系的;2.六岁以上的被收养人不愿意与该家庭建立收养关系的;3.收养申请人存在忽视、虐待、遗弃、性侵等行为的;4.收养申请人发生吸毒、赌博、滥用药物等不良违法行为的;5.收养申请人存在参加非法组织、邪恶教派、敌视政府和仇视社会等行为的;6.因其他原因导致收养申请人无法履行监护责任的;收养申请家庭在办理收养登记前发生重大事项变更的,应及时向评估机构反映情况,收养评估员应及时对家庭进行家访并对报告内容进行补充更新;(六)回访评估;各区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征求收养人回访意见,签署收养家庭回访协议,并在收养登记满6个月、18个月,评估机构各回访一次,了解被收养人融入家庭情况和生活成长情况,出具xx市收养家庭回访报告;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儿童福利机构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儿童福利机构与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收养评估员可以运用约见面谈、查阅资料、实地走访、心理测评及部门内部协调调查等形式对收养申请人进行综合评估;一约见面谈;主要通过听取个人陈述、深度访谈等形式进行,对象为收养申请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不含被收养人;二查阅资料;查阅收养申请人按照收养家庭评估通知书中提交的各项材料;根据收养申请人的收养申请家庭情况声明和收养申请人个人授权书,与收养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计生、民政、公安以及银行等部门函调核查收养申请人的子女、财产、犯罪记录和个人征信记录等情况;三实地走访;到收养申请人家庭住所实地查看居住环境,走访相关部门、单位、居村委会,征求收养申请人亲属、朋友、同事、邻里等相关人员意见;四心理测评;收养申请人应到三甲医院精神科或心理科等科室进行性格、心理、精神及智力等专业测评,或者由评估机构进行专业测评,费用由收养申请人承担;五部门内部调查核实;涉及市政府调整取消的相关证明材料,可以通过内部调查核实的方式取得评估内容;第十三条评估机构出具xx市申请收养家庭能力评估报告结论合格后,儿童福利机构与收养申请人签订试养协议;第四章评估内容第十四条评估机构对收养申请人从以下方面进行调查、评估;一收养动机;收养申请人能够从儿童利益优先的角度出发认识收养问题,收养动机纯正,了解收养后的权利义务,心理准备充分,承诺不遗弃、不虐待儿童,积极配合家庭评估;二家庭情况;收养申请人的年龄、出生地和居住地、个人生活和工作经历、受教育程度、兴趣爱好、家庭关系、人际交往、性格心理、民事行为能力、育儿经验等;三婚姻状况;夫妻双方共同收养的,收养申请人婚姻家庭关系和谐稳定,对家庭有较强的责任感;单身收养的,收养申请人对家庭有较强的责任感,收养子女的意愿获得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明确支持;再婚的收养申请人,离婚的主要原因及现在的婚姻态度;四健康状况;收养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生理和心理健康,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具备抚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无影响抚育的不利因素;五道德品行;收养申请人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和社会公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无酗酒、吸毒、赌博、嫖娼、滥用药物、家庭暴力、虐待儿童、遗弃儿童、不赡养老人等行为记录;六职业及经济状况;收养申请人有固定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收养子女后家庭人均收入可处于当地中等收入水平以上;家庭生活支出合理,收支平衡,无不良负债;无固定职业者,有较好的经济基础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已参加社会保险;七住房条件;收养申请人有固定住所,收养子女后人均居住面积达到当地人均水平,居住地区有完善的教育机构、卫生医疗机构及公共服务设施等;八子女情况;收养申请人子女情况,子女对待被收养子女的态度;九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意见;与收养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其他成员愿意接纳被收养人;十抚育计划;收养申请人对被收养人有明确的抚育计划和物质条件方面的准备,如抚育开支计划,有关教育、个人才能培养的长短期安排,主要生活照料人的安排及抚育能力的情况,以及当收养申请人出现特殊情况无法照顾被收养人时,对被收养人的监护安排;十一居村委会或工作单位意见;走访居村委会或工作单位,与相关负责人进行访谈,了解收养申请人情况及受访单位建议;第十五条收养评估员对收养申请人进行收养能力评估时,应采用指标打分和要素评定相结合的方法,综合各方面情况,作出全面、科学、公正的评估结论;第十六条指标打分法主要用于可量化项目评估,对收养申请人基本情况和抚养教育能力进行客观评分;收养评估员在实施完调查走访后,对照收养能力综合评分表对收养申请人双方分别逐项打分;评估结论为“合格、不合格”两种,满分100分,75分及以上为合格,75分以下为不合格;第十七条要素评定法主要用于可定性评估,对收养申请人的主客观重要情况关键要素进行评定,分为优先性指标、否决性指标和减分性指标三类;一优先性指标:在同等条件下,收养申请人指标打分高于75分且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收养;1.失独家庭等特殊群体;2.对社会有重大贡献,获得过市级及以上荣誉表彰等;3.积极参与社会志愿活动;二否定性指标:若收养申请人具有以下情况之一,则不得收养儿童;1.收养申请人平均年龄与被收养人年龄相差55周岁以上;2.收养申请人子女不赞成收养的;3.收养申请家庭收入未达到城乡最低收入;4.收养申请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5.收养申请人有刑事犯罪记录;6.收养申请人参加非法组织、邪恶教派的;三减分性指标指若收养申请人具有以下情况之一,则在收养能力综合评估表减分;1.目前的婚姻状况是未婚、离异、丧偶或其他情况;2.夫妻关系经常发生语言及肢体冲突,关系僵化;3.存在婚变史;4.身心不健康;5.有不诚信记录或者治安处罚记录;6.受教育程度为初中及以下;7.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xx市人均住房面积或无固定住所的;8.人均可支配月收入低于xx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水平;9.尚未为被收养人的成长做出初步的规划和安排;10.收养申请人有虐待儿童、遗弃儿童、家庭暴力、不赡养老人、酗酒、赌博、吸毒等不良或违法行为;11.不愿意配合评估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家庭调查评估及收养后跟踪回访;第十八条评估机构对被收养人也应作出相应评估,主要内容包括:一被收养人的身心健康状况1.被收养人的身体健康状况;2.被收养人的心理健康状况;3.被收养人的气质类型、性格特征;二被收养人的意愿被收养人年满6周岁的,应征询其被收养意愿:1.喜欢收养申请人及其家庭;2.愿意与收养申请人共同生活;第五章评估报告第十九条收养评估员对申请收养家庭的整体情况作出真实、全面评估后,形成评估材料,由评估机构根据各阶段情况,制作书面收养评估报告;第二十条 xx市申请收养家庭评估报告内容包括正文和附件,正文包括收养申请人情况和收养建议,附件包括证明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访谈笔录、家访照片、相关单位、居村委会、亲友的收养推荐信等;第二十一条 xx市收养家庭综合评估报告内容包括正文和附件,正文包括收养申请人与被收养人的情况和评估结论,附件包括证明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访谈笔录、家访照片等;第二十二条报告结论由进行收养家庭能力评估的工作人员共同签名,评估机构负责人签字批准,并加盖机构公章;第二十三条 xx市收养家庭综合评估报告应当作为各区民政部门认定当事人是否具有抚养教育子女能力的依据,收养申请人对其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向各区民政部门申请复核;第二十四条 xx市申请收养家庭能力评估报告自出具之日起1年内有效,xx市收养家庭综合评估报告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超过期限重新评估;第二十五条 xx市申请收养家庭能力评估报告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各区民政部门留存正本,收养申请人和评估机构留存副本各一份;xx市收养家庭综合评估报告正副本各一份,各区民政部门留存正本,评估机构留存副本;第六章收养家庭回访第二十六条各区民政部门颁发收养登记证、征得收养人同意后,签订收养家庭回访协议,适时开展回访服务,为收养家庭提供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指导;回访服务由各区民政部门委托评估机构实施;第二十七条评估机构在回访过程中,可以采取电话回访、走访观察等形式,对被收养人融入家庭情况和生活成长情况进行了解,并提供必要的专业支持和心理辅导;第二十八条评估机构应当在完成回访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xx市收养家庭回访报告,提交各区民政部门备案;第二十九条收养家庭和被收养人出现抚养或监护问题,或者收养家庭出现重大变故时,评估机构应当及时介入,提供帮助和支持,并及时报告给各区民政部门;第三十条评估机构发现收养人有家庭暴力、虐待等不履行抚养义务、影响被收养儿童正常生活的行为,甚至发生遗弃、吸毒、性侵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民政部门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收养人由民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相关部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第七章评估的监督及保障第三十一条为保障评估工作客观、公正,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对评估工作进行监督;民政部门具体负责对评估机构的监管,监控评估全过程,及时处理违反本细则规定的问题;第三十二条民政部门和评估机构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确保收养关系当事人的隐私不被泄露;泄露隐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评估工作不得向收养关系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第三十四条民政部门发现评估机构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收受贿赂等行为的,对评估机构给予批评警告,责令其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评估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细则由xx市民政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细则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附件1:收养家庭评估通知书附件2:收养评估同意书附件3:收养申请人个人授权书附件4:收养申请家庭情况声明附件5:收养能力综合评分表附件6:xx市申请收养家庭能力评估报告附件7:xx市收养家庭综合评估报告附件8:收养家庭回访协议附件9:xx市收养家庭回访评估报告附件1收养家庭评估通知书收养申请人男: 身份证号:收养申请人女: 身份证号:为进一步规范收养行为,保障被收养儿童的合法权益和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关于印发<收养能力评估工作指引>的通知,中国公民在本地区申请收养子女,应当接受家庭情况调查评估;根据收养顺序和收养意向,并征得你们同意,你们将作为福利院送养的孤儿/弃婴□男□女, 年月日出生收养申请家庭之一,参加收养评估,以确定你们符合收养条件,并在收养申请人中为被收养人选择最合适的家庭,现发给你们收养家庭评估通知书;请收养申请人收到此通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持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及本通知书到评估机构签订评估同意书,配合完成评估工作;评估机构联系人:联系电话:评估机构地址:收养登记机关盖章年月日注:本通知一式两份,收养申请人一份,收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附件2收养评估同意书评估机构用尊敬的评估家庭:您好本同意书为受估者与评估方之间确立服务关系的协议,目的在于使受估者了解双方权利与义务,明确受估者同意接受评估服务,以更好地保障收养服务质量;本人受估者 ,联系方式: ,家庭住址: ,知晓评估机构所提供的服务,同意在服务过程中收集和记录本人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影像、音频等资料,查看与收养服务有关的家人、子女、亲属的资料,同意这些资料及其它有关资料存于其后的个案记录或报告可传阅予收养登记服务机关或政府部门,以协助开展收养服务;受估者签字:年月日评估机构盖章:年月日收养申请人材料准备清单尊敬的收养家庭:您好您已被列入收养候选家庭,我评估机构将对您开展家庭评估工作,请在10个工作日内备齐以下材料并提交给我们:1.夫妻双方的家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房产证、结婚证/离婚证单身无需提供等资料原件与复印件各一份;2.夫妻双方单位出具的收入劳务合同复印件和工资单据单位公章需清晰可辨;3.夫妻双方的社保缴纳及银行存款等资料原件与复印件社保在个人在网上打印、银行存折;4.夫妻双方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近期体检报告由三甲医院出具、3个月以内,含:身体健康体检、脑电波检查、EPQ量表、SCL-90量表、韦氏智力测验;5.夫妻双方无犯罪记录情况请持民政局部门进行函调或者查询数据库进行共享核实办理;交齐上述材料后,请耐心等待我们下一步实地走访评估通知;走访结束后,如评估合格,您将被列入正式待配对收养家庭;一旦社会福利机构报送符合您要求的送养儿童,会及时通知您前来了解儿童的情况,并可以安排您与待收养儿童见面;如果您愿意收养该儿童,请在10个工作日到xx市收养登记中心领取试养通知书,并凭试养通知书到xx市儿童福利院领养孩子回家融合;融合期为90天;融合成功的,可以向xx市收养登记中心申请办理正式收养登记手续;感谢您的支持与配合;本收养评估机构联系方式:地址:评估机构盖章年月日附件3收养申请人个人授权书夫妻双方各一份本人 ,身份证号 ,为配合开展收养能力评估,特授权收养评估机构收养评估人员,代表本人就如下情况进行核实查阅;1.有无违法犯罪记录;2.本人收入和家庭资产状况;3.个人信用状况;本授权于年月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被授权人签字:授权人签字:被授权单位盖章:附件4收养申请家庭情况声明本人 ,男,身份证号码: , ,女,身份证号码: ,本家庭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约为万,家庭收入约为万元/年;填写: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如有,则填写;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平台,家庭成员个人信用信息提示的内容为 ;以上声明完全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人愿意积极配合收养评估机构调查核实上述情况;男方签字:女方签字:年月日附件5收养能力综合评分表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评估时间:附件6收养能力评估报告Ⅰ档案号:xx市申请收养家庭能力评估报告申请收养家庭:委托单位:xx市区民政局委托时间:年月日出具报告时间:年月日xx市XX社会工作事务所盖章声明1.为加强收养登记管理工作,完善收养程序,规范收养行为,保障被收养儿童的合法权益和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及民政部关于开展收养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xx〕189号、民政部关于开展第二批收养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xx〕179号等相关规范性文件,xx市儿童收养评估委托xx市XX社会工作事务所以下简称XX开展;此为儿童收养家庭评估工作的合法性依据;2.评估社工工作的前提是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评估社工须遵守保密等原则,保障程序合法合理,尽量避免对收养家庭生活造成影响,规定时间内完成评估调查报告的撰写工作,及时送达委托部门;3.评估工作由XX负责,评估社工通过入户走访调查对收养家庭的情况进行评估,全面了解儿童在家庭的收养情况及其家庭其他成员接纳等情况,在详细讨论的基础上,得出评估结论,确保调查及评估结论的中立性、公正性、客观性;除此之外收养调查和评估结论不受任何个人和组织的干预;4.本评估报告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收养登记机关留存正本,收养申请人和收养评估机构留存副本各一份;使用本收养评估报告应当保持其完整性、严肃性和保密性;一、评估经过年月日,收养申请人XXX持XXX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出具的收养家庭评估通知书前来XX社工事务所,评估社工XXX 和XXX接案,并与其签署了收养评估同意书;年月日,评估社工通过方式,对收养申请人XXX 家庭开展了调查评估,详细了解收养申请人XXX的教育职业、身心健康、道德品行、婚姻状况、家庭经济能力、收养动机、收养准备、居村委会意见等情况,并做出专业评估意见;二、申请人基本情况1.基本信息收养人姓名丈夫:XXXXXXX,民族XXX,文化程度XXXX,年龄XXX,工作单位XXXXX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收养人姓名妻子:XXXXXXXXX……2.教育职业状况3.身心健康情况4.道德品行情况三、申请人家庭情况1.居住条件2.婚姻状况3.家庭经济状况4.家庭卫生状况5.饮食营养状况6.周边环境配套状况7.邻里关系状况四、申请人收养能力情况1.收养动机2.收养前的准备3.收养能力评估表得分五、居村委会意见六、收养风险七、收养建议评估社工评估社工签字签字审核人签字xx市XX社会工作事务所盖章。
民政部关于印发《收养能力评估工作指引》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收养能力评估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5.09.07•【文号】民发〔2015〕168号•【施行日期】2015.09.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收养、寄养管理,收养正文民政部关于印发《收养能力评估工作指引》的通知民发〔2015〕1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自2012年开展收养能力评估试点工作以来,经过各地的不断努力,全国已有28个省份的156个地区开展了试点工作。
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为建立收养能力评估制度积累了宝贵经验、奠定了良好基础。
但在实际工作中仍存在评估人员不够专业、评估程序不够规范、评估内容不够全面的情况,影响收养能力评估试点工作的预期效果。
为进一步推进收养能力评估试点工作,结合各地试点工作经验,我部制定了《收养能力评估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细化标准,并做好对评估机构和人员的培训指导。
附件:1.收养能力评估通知书2.收养申请家庭情况声明3.收养申请人个人授权书4.收养能力评估报告民政部2015年9月7日收养能力评估工作指引为科学评估收养家庭抚养教育能力,进一步明确收养能力评估的对象、流程、标准和评估方式,规范评估报告的内容及格式,确保收养能力评估工作规范、准确地开展,现制定本指引。
一、评估对象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的,依照本指引进行收养能力评估。
收养继子女的,不进行收养能力评估。
二、评估机构及人员收养评估工作可以由收养登记机关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或者收养登记机关开展。
民政部门优先采取委托第三方方式开展收养能力评估,评估人员为社会工作师、律师、医生、心理咨询师、婚姻家庭咨询师等专业人员。
暂时不具备条件的,也可以由收养登记机关自行评估,评估人员为公务人员或具备专业资质的聘用人员。
三、评估流程收养能力评估流程包括评估告知、评估前准备、实施评估并出具报告等。
济南市民政局、济南市教育局等7部门关于实施家庭依法收养残疾儿童鼓励政策的通知

济南市民政局、济南市教育局等7部门关于实施家庭依法收养残疾儿童鼓励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民政局,济南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1.12.09•【字号】济民发〔2021〕58号•【施行日期】2021.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收养、寄养管理正文关于实施家庭依法收养残疾儿童鼓励政策的通知各区县民政局、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医保局、残联:为贯彻落实《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17〕5 号文件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通知》(济政发〔2017〕11 号)要求,鼓励我市家庭依法收养残疾儿童(孤儿、弃婴),为我市家庭收养残疾儿童(孤儿、弃婴)实施鼓励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政策对象济南市户籍家庭在济南市儿童福利院收养的0-18 周岁残疾儿童(孤儿、弃婴)。
二、鼓励措施(一)落实户口登记。
建立家庭收养残疾儿童(孤儿、弃婴)落户绿色通道,对收养残疾儿童(孤儿、弃婴)符合落户条件、材料齐备的,实施“一窗受理,一站办结”。
(二)落实生活保障。
参照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为家庭收养的残疾儿童(孤儿、弃婴)每月发放生活补贴,至被收养儿童(孤儿、弃婴)年满18 周岁。
(三)落实教育保障。
对于家庭收养的残疾儿童(孤儿、弃婴)落实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学生相关资助政策,由教育部门按照《济南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济财教〔2021〕2 号)执行。
(四)落实康复保障。
家庭收养的残疾儿童(孤儿、弃婴),监护人有康复意愿并保证受助儿童接受不少于规定时间的训练,且符合市残联等9 部门印发的《关于印发〈济南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济残联〔2021〕14 号)条件的,可享受济南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五)其他待遇:被收养残疾儿童(孤儿、弃婴)可享受的教育、就医、医保、康复等待遇,由收养人提出申请,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落实。
三、申请审核(一)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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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收养家庭能力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收养登记管理工作,完善收养程序,规范收养行为,科学评估收养家庭抚养教育能力,全面保障被收养儿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和《民政部关于印发<收养能力评估工作指引>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明确xx市收养家庭能力评估的模式、指标体系、收养后回访、隐私保护、监督及保障机制,确保收养评估工作规范、准确。
第三条收养评估是通过专业人员对收养家庭的收养动机、婚姻状况、经济能力、身心状况及道德品行等进行调查评估,对收养家庭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四条收养家庭能力评估结论是各区民政部门审核收养申请家庭是否具备收养条件的重要依据。
内地居民在本市申请收养未成年子女,应当依照本细则规定,配合完成调查评估。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继子女的除外。
第五条评估应当遵循儿童利益最大化;客观、公正、科学、便民;尊重隐私和保密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评估机构与评估人员第六条各区民政部门负责能力评估的组织实施工作,宣传收养相关政策法规,监督评估机构及其专业人员的工作。
第七条评估工作一般由民政部门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服务机构承担。
有条件的各区民政部门也可自行开展评估。
第八条评估人员应当为具有社会工作师、心理咨询师、婚姻家庭咨询师等资质的专业人员。
第三章评估流程和方式第九条评估人员进行调查评估时,应当主动出示各区民政部门的委托介绍信、评估机构的工作证和收养申请人的授权书等。
第十条收养家庭应当积极配合,依照本细则规定接受家庭情况调查评估;办理收养登记后,收养家庭应当接受评估人员的回访评估。
第十一条评估流程包括收养申请人登记备案、评估通知、评估前准备、能力评估、综合评估、回访评估等六个环节。
(一)申请人登记备案。
收养申请人在本市申请收养子女的,应向各区民政部门咨询,填写《xx市收养登记意愿申请表》。
各区民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审核收养申请人基本情况,初审符合条件的,完成备案登记。
(二)评估通知。
各区民政部门向已备案登记的收养申请人发出《收养家庭评估通知书》。
(三)评估前准备。
收养申请人持《收养家庭评估通知书》,于5个工作日内与评估机构签订《收养评估同意书》,并准备相关书面材料。
(四)能力评估。
评估机构在意向收养家庭材料备齐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实地走访评估,出具《xx市申请收养家庭能力评估报告》。
评估内容:收养动机、个人经历、家庭背景、受教育情况、婚姻状况及子女情况、职业和经济状况、身心健康状况、道德品行、居住环境、养育准备、养育能力。
评估方法:约见访谈、入户调查、心理测评、走访申请人相关单位和社区等,附以照片佐证。
(五)综合评估。
收养意向评估合格后,收养申请人与送养人达成收养意向的,被收养人进入收养家庭生活与融入,融合期为90日。
融合期后15个工作日内,评估机构对收养申请人能力和被收养人意愿进行综合评估,出具《xx市收养家庭综合评估报告》。
评估内容:收养申请人的身体、经济、精神、社会支持状况变化,亲子互动状况与目前存在的困难;被收养人的生活、心理、社会发展状况,满意度和期望等。
在融合期内,发现收养申请人、被收养人具有以下行为的,应当终止融合:1.收养申请人不愿意建立收养关系的;2.六岁以上的被收养人不愿意与该家庭建立收养关系的;3.收养申请人存在忽视、虐待、遗弃、性侵等行为的;4.收养申请人发生吸毒、赌博、滥用药物等不良违法行为的;5.收养申请人存在参加非法组织、邪恶教派、敌视政府和仇视社会等行为的;6.因其他原因导致收养申请人无法履行监护责任的。
收养申请家庭在办理收养登记前发生重大事项变更的,应及时向评估机构反映情况,收养评估员应及时对家庭进行家访并对报告内容进行补充更新。
(六)回访评估。
各区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征求收养人回访意见,签署《收养家庭回访协议》,并在收养登记满6个月、18个月,评估机构各回访一次,了解被收养人融入家庭情况和生活成长情况,出具《xx市收养家庭回访报告》。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儿童福利机构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
儿童福利机构与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收养评估员可以运用约见面谈、查阅资料、实地走访、心理测评及部门内部协调调查等形式对收养申请人进行综合评估。
(一)约见面谈。
主要通过听取个人陈述、深度访谈等形式进行,对象为收养申请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不含被收养人。
(二)查阅资料。
查阅收养申请人按照《收养家庭评估通知书》中提交的各项材料。
根据收养申请人的《收养申请家庭情况声明》和《收养申请人个人授权书》,与收养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计生、民政、公安以及银行等部门函调核查收养申请人的子女、财产、犯罪记录和个人征信记录等情况。
(三)实地走访。
到收养申请人家庭住所实地查看居住环境,走访相关部门、单位、居(村)委会,征求收养申请人亲属、朋友、同事、邻里等相关人员意见。
(四)心理测评。
收养申请人应到三甲医院精神科或心理科等科室进行性格、心理、精神及智力等专业测评,或者由评估机构进行专业测评,费用由收养申请人承担。
(五)部门内部调查核实。
涉及市政府调整取消的相关证明材料,可以通过内部调查核实的方式取得评估内容。
第十三条评估机构出具《xx市申请收养家庭能力评估报告》结论合格后,儿童福利机构与收养申请人签订《试养协议》。
第四章评估内容第十四条评估机构对收养申请人从以下方面进行调查、评估。
(一)收养动机。
收养申请人能够从儿童利益优先的角度出发认识收养问题,收养动机纯正,了解收养后的权利义务,心理准备充分,承诺不遗弃、不虐待儿童,积极配合家庭评估。
(二)家庭情况。
收养申请人的年龄、出生地和居住地、个人生活和工作经历、受教育程度、兴趣爱好、家庭关系、人际交往、性格心理、民事行为能力、育儿经验等。
(三)婚姻状况。
夫妻双方共同收养的,收养申请人婚姻家庭关系和谐稳定,对家庭有较强的责任感;单身收养的,收养申请人对家庭有较强的责任感,收养子女的意愿获得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明确支持。
再婚的收养申请人,离婚的主要原因及现在的婚姻态度。
(四)健康状况。
收养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生理和心理健康,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具备抚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无影响抚育的不利因素。
(五)道德品行。
收养申请人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和社会公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无酗酒、吸毒、赌博、嫖娼、滥用药物、家庭暴力、虐待儿童、遗弃儿童、不赡养老人等行为记录。
(六)职业及经济状况。
收养申请人有固定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收养子女后家庭人均收入可处于当地中等收入水平以上。
家庭生活支出合理,收支平衡,无不良负债。
无固定职业者,有较好的经济基础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已参加社会保险。
(七)住房条件。
收养申请人有固定住所,收养子女后人均居住面积达到当地人均水平,居住地区有完善的教育机构、卫生医疗机构及公共服务设施等。
(八)子女情况。
收养申请人子女情况,子女对待被收养子女的态度。
(九)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意见。
与收养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其他成员愿意接纳被收养人。
(十)抚育计划。
收养申请人对被收养人有明确的抚育计划和物质条件方面的准备,如抚育开支计划,有关教育、个人才能培养的长短期安排,主要生活照料人的安排及抚育能力的情况,以及当收养申请人出现特殊情况无法照顾被收养人时,对被收养人的监护安排。
(十一)居(村)委会或工作单位意见。
走访居(村)委会或工作单位,与相关负责人进行访谈,了解收养申请人情况及受访单位建议。
第十五条收养评估员对收养申请人进行收养能力评估时,应采用指标打分和要素评定相结合的方法,综合各方面情况,作出全面、科学、公正的评估结论。
第十六条指标打分法主要用于可量化项目评估,对收养申请人基本情况和抚养教育能力进行客观评分。
收养评估员在实施完调查走访后,对照《收养能力综合评分表》对收养申请人双方分别逐项打分。
评估结论为“合格、不合格”两种,满分100分,75分及以上为合格,75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七条要素评定法主要用于可定性评估,对收养申请人的主客观重要情况(关键要素)进行评定,分为优先性指标、否决性指标和减分性指标三类。
(一)优先性指标:在同等条件下,收养申请人指标打分高于75分且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收养。
1.失独家庭等特殊群体;2.对社会有重大贡献,获得过市级及以上荣誉表彰等;3.积极参与社会志愿活动。
(二)否定性指标:若收养申请人具有以下情况之一,则不得收养儿童。
1.收养申请人平均年龄与被收养人年龄相差55周岁以上;2.收养申请人子女不赞成收养的;3.收养申请家庭收入未达到城乡最低收入;4.收养申请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5.收养申请人有刑事犯罪记录;6.收养申请人参加非法组织、邪恶教派的。
(三)减分性指标指若收养申请人具有以下情况之一,则在收养能力综合评估表减分。
1.目前的婚姻状况是未婚、离异、丧偶或其他情况;2.夫妻关系经常发生语言及肢体冲突,关系僵化;3.存在婚变史;4.身心不健康;5.有不诚信记录或者治安处罚记录;6.受教育程度为初中及以下;7.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xx市人均住房面积或无固定住所的;8.人均可支配月收入低于xx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水平;9.尚未为被收养人的成长做出初步的规划和安排。
10.收养申请人有虐待儿童、遗弃儿童、家庭暴力、不赡养老人、酗酒、赌博、吸毒等不良或违法行为;11.不愿意配合评估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家庭调查评估及收养后跟踪回访;第十八条评估机构对被收养人也应作出相应评估,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