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申报表》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企业兼并破产中不予核销的银行呆坏帐损失营业税抵扣问题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的精神,现对企业兼并破产中不予核销的银行呆、坏帐损失营业税抵扣问题通知如下:一、对因越权超范围使用有关政策而形成的银行呆、坏帐损失,可由税务部门在银行应上缴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营业税(即5%的部分)中抵扣,不得用上缴中央财政的营业税(即3%的部分)抵扣。
越权超范围使用有关政策而形成的银行呆、坏帐损失,是指非试点城市和地区以及试点城市的非国有工业企业、试点城市管辖的县(市)属企业擅自使用国发[1994]59号文件有关破产方面的政策,而形成的银行呆、坏帐损失。
二、银行在因越权超范围使用有关政策而形成银行呆、坏帐损失后,应将相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待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后,方可允许抵扣,否则不予抵扣。
相关资料,是指破产(兼并)企业的名称,破产(兼并)的原因(包括批准的机关和批准的文件),形成银行呆、坏帐损失的数额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发[1997]10号文件和本通知规定的范围进行认定,严禁借此扩大或变相扩大抵扣范围。
对于银行超越范围抵扣营业税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1997年7月7日财税字[1997]100号1997年8月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切实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于1997年6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促进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文化事业建设费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缴纳人识别号:缴纳人名称(公章):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收到日期:接收人:主管税务机关盖章:【表单说明】一、本申报表适用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人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时使用。
二、有关栏目填写说明:(一)“缴纳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为缴纳人确定的号码,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二)“缴纳人名称”,填写缴纳人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三)“费款所属期”,指缴纳人申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四)“填表日期”,指缴纳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五)“计费收入”,指缴纳人本期提供有关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应征收入”和“免征收入”。
当期第1栏“应征收入”有发生额时,第2栏“免征收入”应为零,当期第2栏“免征收入”有发生额时,第1栏“应征收入”应为零。
(六)第1栏“应征收入”:反映缴纳人本期按规定应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收入。
按规定可以减除相关价款的,本栏填写减除之前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
(七)第2栏“免征收入”:反映缴纳人本期按规定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收入。
按规定可以减除相关价款的,本栏填写减除之前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
(八)第3栏“减除项目期初金额”:反映本期期初减除项目的金额,为上期本表第7栏“减除项目期末余额”。
(九)第4栏“减除项目本期发生额”:反映缴纳人本期发生的按规定可以从计费收入中减除的相关价款,等于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应税服务减除项目清单》的“合计”项。
“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
(十)第5栏“应征收入减除额”:反映本期从应征收入中实际减除的价款数额。
若第3栏“减除项目期初金额”+第4栏“减除项目本期发生额”≤第1栏“应征收入”,则第5栏“应征收入减除额”=第3栏“减除项目期初金额”+第4栏“减除项目本期发生额”;若第3栏“减除项目期初金额”+第4栏“减除项目本期发生额”>第1栏“应征收入”,则第5栏“应征收入减除额”=第1栏“应征收入”。
1.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附件1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缴纳义务人识别号:缴纳义务人名称(公章):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日收到日期:接收人:主管税务机关盖章:填表说明一、本申报表适用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负有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的缴纳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时使用。
二、表中有关栏目填写说明:(一)“缴纳义务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为缴纳义务人确定的号码,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二)“缴纳义务人名称”,填写缴纳义务人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三)“费款所属期”,指缴纳义务人申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四)“填表日期”,指缴纳义务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五)第1栏“按适用费率征收的计费收入”:反映缴纳义务人本期提供广告业等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填写扣除之前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
(六)第2栏“扣除项目期初金额”:反映本期期初扣除项目金额。
为上期本表第5栏“扣除项目期末余额”。
(七)第3栏“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反映缴纳义务人支付给试点地区或非试点地区的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
等于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的“合计”项。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
(八)第4栏“本期扣除额”:反映本期实际扣除的价款数额。
若第2栏“扣除项目期初金额”+第3栏“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第1栏“按适用费率征收的计费收入”,则第4栏“本期扣除额”=第2栏“扣除项目期初金额”+第3栏“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若第2栏“扣除项目期初金额”+第3栏“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第1栏“按适用费率征收的计费收入”,则第4栏“本期扣除额”=第1栏“按适用费率征收的计费收入”。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
(九)第5栏“扣除项目期末余额”:反映本期期末尚未扣除项目金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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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7年7月7日)财税字〔1997〕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切实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关于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于1997年6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促进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以下简称缴费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第三条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费率为3%。
文化事业建设费费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四条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缴费人应当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和规定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
计算公式:应缴费额=应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3%第五条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局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时一并征收。
第六条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义务发生时间,为缴费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证的当天。
第七条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与缴费人缴纳营业税的期限相同,或者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缴费人应缴费额的大小核定。
第八条缴费人应当在提供娱乐业、广告业劳务的发生地,向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a06340《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营改增)

a06340《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营改增)A06340《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营改增)【分类索引】,业务域申报,业务类别申报纳税,表单类型纳税人填报,设置依据(表单来源)政策规定表单【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笫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与申报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4号)【表单】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缴纳人识别号:缴纳人名称(公章):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费款所属期:年月日至年月日填表日期:年月日项目栏次本月(期)数本年累计计费收应征收入1入免征收入2减除项目期初金额3 ——减除项LI本期发生额4本期应征收入减除额5费减除额额免征收入减除额6计减除项LI期末余额7二3+4-5-6算计费销售额8=1-5 费率9——应缴费额10=8X9期初未缴费额(多缴为负)11 ——本期已缴费额12=13+14+15费额其中:本期预缴费额13缴本期缴纳上期费额14纳本期缴纳欠费额15期末未缴费额(多缴为负)16二10+11-12其中:欠缴费额(?0) 17=11-14-15 ——本期应补(退)费额18=10-13 ——本期检查已补缴费额19如缴纳人申报,曲缴纳人填写以下各栏:缴纳人或代理人声明:经办人员(签章):财务负责人(签章):此申报表是根据国家相关规法定代表人(签章):联系电话:定填报的,我确如委托代理人申报,由代理人填写以下各栏:定填报内容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代理人名称:经办人(签章):代理人(公章):联系电话:以下山税务机关填写:收到日期:接收人:主管税务机关盖章:【表单说明】一、本申报表适用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人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时使用。
二、有关栏目填写说明:(-)“缴纳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为缴纳人确定的号码,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A06340《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营改增)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营改增)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缴纳人识别号:缴纳人名称(公章):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收到日期:接收人:主管税务机关盖章:【表单说明】一、本申报表适用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人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时使用。
二、有关栏目填写说明:(一)“缴纳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为缴纳人确定的号码,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二)“缴纳人名称”,填写缴纳人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三)“费款所属期”,指缴纳人申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四)“填表日期”,指缴纳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五)“计费收入”,指缴纳人本期提供有关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应征收入”和“免征收入”。
当期第栏“应征收入”有发生额时,第栏“免征收入”应为零,当期第栏“免征收入”有发生额时,第栏“应征收入”应为零。
(六)第栏“应征收入”:反映缴纳人本期按规定应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收入。
按规定可以减除相关价款的,本栏填写减除之前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
(七)第栏“免征收入”:反映缴纳人本期按规定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收入。
按规定可以减除相关价款的,本栏填写减除之前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
(八)第栏“减除项目期初金额”:反映本期期初减除项目的金额,为上期本表第栏“减除项目期末余额”。
(九)第栏“减除项目本期发生额”:反映缴纳人本期发生的按规定可以从计费收入中减除的相关价款,等于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应税服务减除项目清单》的“合计”项。
“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
(十)第栏“应征收入减除额”:反映本期从应征收入中实际减除的价款数额。
若第栏“减除项目期初金额”第栏“减除项目本期发生额”≤第栏“应征收入”,则第栏“应征收入减除额”第栏“减除项目期初金额”第栏“减除项目本期发生额”;若第栏“减除项目期初金额”第栏“减除项目本期发生额”>第栏“应征收入”,则第栏“应征收入减除额”第栏“应征收入”。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及扣除项目清单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缴纳义务人识别号:缴纳义务人名称(公章):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收到日期:接收人:主管税务机关盖章:填表说明一、本申报表适用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负有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的缴纳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时使用。
二、表中有关栏目填写说明:(一)“缴纳义务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为缴纳义务人确定的号码,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二)“缴纳义务人名称”,填写缴纳义务人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三)“费款所属期”,指缴纳义务人申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四)“填表日期”,指缴纳义务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五)第1栏“按适用费率征收的计费收入”:反映缴纳义务人本期提供广告业等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填写扣除之前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
(六)第2栏“扣除项目期初金额”:反映本期期初扣除项目金额。
为上期本表第5栏“扣除项目期末余额”。
(七)第3栏“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反映缴纳义务人支付给试点地区或非试点地区的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
等于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的“合计”项。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
(八)第4栏“本期扣除额”:反映本期实际扣除的价款数额。
若第2栏“扣除项目期初金额”+第3栏“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第1栏“按适用费率征收的计费收入”,则第4栏“本期扣除额”=第2栏“扣除项目期初金额”+第3栏“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若第2栏“扣除项目期初金额”+第3栏“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第1栏“按适用费率征收的计费收入”,则第4栏“本期扣除额”=第1栏“按适用费率征收的计费收入”。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
(九)第5栏“扣除项目期末余额”:反映本期期末尚未扣除项目金额。
企业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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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申报表》的通
知
【标 签】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申报表
【颁布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鲁地税征字﹝1997﹞36号
【发文日期】1997-10-10
【实施时间】1997-10-1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税费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税
字[1997]95号)文件,现将《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申报表》格式及填表说明印发给你们,请各市、地地方税务局按照纳税申报表的管理要求,印制发放到纳税人。
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财税字[1997]95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促进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以下简称缴费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第三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费率为3%。
文化事业建设费费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四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缴费人应当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和规定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
计算公式:应缴费额=应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3%
第五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局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时一并征收。
第六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义务发生时间,为缴费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证的当天。
第七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与缴费人缴纳营业税的期限相同,或者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缴费人应缴费额的大小核定。
第八条 缴费人应当在提供娱乐业、广告业劳务的发生地,向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第九条 对中央直属单位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征收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上缴中央金库;对地方单位和个人征收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缴入省级金库。
第十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建立专项资金,用于文化事业建设。
具体管理和使用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营业税征收管理的规定及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对娱乐业、广告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地区,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少数地区征收标准高于本办法规定征收标准,根据当地情况需要保留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继续执行,并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库。
第十三条 1997纳税年度起,文化事业建设费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征收。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联知识: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