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供材扣除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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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供材料的税务征收问题

甲供材料的税务征收问题

甲供材料的税务征收问题小编按:甲供材料的税务征收及会计处理,对非经济会计专业人士来说,一直是一个难点。

下文中税率及文件有效性以最新为准,部分数字未更新,请忽略。

【甲供材甲方需要要税务局缴税吗】甲供材不作为收入的一部分之后,可能会影响下一步相应收入的确认,也就是收入规模可能会比以前有所降低。

其实降低是两个层面的:一是甲供材这一方面;二是增值税和营业税之间的税制转换。

税制变化,因为营业税是价内税,增值税是属于价外税,增值税的收入要进行价税分离。

甲乙双方的税务处理甲方的税务处理。

房开企业对建筑业企业的甲供,既包括对工程总承包企业甲供,也包括对专业分包企业的甲供,还包括对劳务分包企业的甲供。

在差额模式下,房开企业自行采购材料、设备和动力,交由乙方施工,甲供部分的价值与施工方提供的建筑服务价值一道,共同构成作为开发产品的不动产的开发成本,并通过销售环节实现资金回流,实现一个完整的经营循环。

在总额模式下,房开企业以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形式将不动产的建造交由乙方,但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和功能等原因,合同中约定材料设备动力的采购由甲方负责,然后交由乙方施工,乙方的经营额范围包括材料设备和建筑服务,甲方在工程计量和结算时,将甲供部分的价值从乙方已完工工程量中扣回,其实质相当于以材料设备等抵顶所欠乙方工程款。

房开企业作为甲方的税务处理,主要问题在于建筑服务及材料设备等进项的处理,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8号公告)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其进项税额不适用分期抵扣的规定,可以全额当期抵扣。

对于建筑服务,无论是差额模式还是总额模式,乙方均有权选用简易计税方法,当然也可以选用一般计税方法,在甲方选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前提下,只要取得乙方开具的建筑服务合规扣税凭证,均可以全额抵扣进项税额(11%或3%)。

对于作为甲供对象的材料、设备、动力等,在差额模式下,甲方采购时取得合规扣税凭证可以全额申报抵扣,材料设备等用于房地产建设工程时,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在总额模式下,甲方采购时取得合规扣税凭证可以全额申报抵扣,移交给乙方用于房地产建设工程时,属于甲方向乙方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应按照规定计提销项税额,并向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甲供材税前扣除的文件

甲供材税前扣除的文件

甲供材税前扣除的文件应结合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撰写,以下内容仅供参考,请您根据实际情况撰写。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所得税已成为我国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中,甲供材的税前扣除问题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本文将围绕甲供材税前扣除的文件进行阐述。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甲供材的含义。

甲供材是指在建筑工程中,由建设单位(甲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施工单位(乙方)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

在建筑工程中,甲供材的使用是较为普遍的现象,但在税务处理上,如何进行税前扣除,则需要依据相关文件进行判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对于甲供材的税前扣除,应当遵循这一基本原则。

具体来说,对于甲供材的税前扣除,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真实性:甲供材必须是实际发生的,不能虚构或虚假列支。

2. 合理性:甲供材的支出应当与取得收入有关,不能脱离实际需要而随意列支。

3. 符合合同约定:如果甲供材是由合同约定的,应当符合合同约定,不能超出合同范围列支。

除了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外,还有其他相关文件也对甲供材的税前扣除问题进行了明确。

例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对于建筑业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时,其所使用的原材料(甲供材)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这一规定为甲供材的税前扣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应当根据相关文件和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甲供材税前扣除方案。

具体来说,企业应当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1.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甲供材的采购、使用、核算等环节,确保甲供材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2. 做好凭证管理:企业应当做好凭证管理,确保甲供材的支出凭证合法有效,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建筑工程结算中甲供材料部分怎么扣除

建筑工程结算中甲供材料部分怎么扣除

建筑工程结算中甲供材料部分怎么扣除?一、甲供材料的基本概念及在工程预算造价中的计取所谓甲供材料,是建筑行业内的通称,是指在工程施工中由发包方采购和提供,交给承包方使用的材料。

甲供材料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一是甲方预测某些材料涨价,利用自身的资金和信息方面的优势,在开工前已采购贮存;二是甲方本身是建材生产厂家;三是甲方与建材生产厂家或建材商有业务等各方面的密切关系;四是甲方为确保工程材料质量,亲自把关供应;五是为防止承包方以次充好,挪用材料预付款或备料款,保证及时供应材料,不致因材料供应不及时而影响工期和质量。

由于甲供材料一般都是指可集中批量采购、价格较高、数量较大、对工程质量起关键作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其是否计取相关的税、费对整个工程造价的高低是有着直接影响的。

对此,可以通过对我国现行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构成及计算程序的分析得出明确的结论。

依据建设部、财政部颁布的建标[2003]206号《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文件规定:“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四个部分组成。

”甲供材料费作为材料费的一部分就包含在这四个组成部分中的直接工程费里。

见下表:建筑安装工程费的计算程序(以直接费为取费基础的综合单价法计算程序)见下表:了解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构成和计算程序后,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在以直接费为取费基础的计价方式中,作为直接费构成部分的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费,在每一步计算程序中,都计取了相应的费率和税率,这表明,不论是人工费、施工机械使用费还是材料费,在工程预算造价计算过程中,都应该计取相应的取费和税金。

由于甲供材料是由甲方采购和提供的,因此,在最后的工程结算中,应将该部分材料费从工程造价中扣除退还给甲方,对于应以什么价格扣除的问题,依据公平原则,应该以计入预算造价时的材料预算价格作为扣除甲供材料的价格标准。

国家标准GB50500-200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明确规定:“甲供材料应计入投标报价中,并在综合单价中体现。

在进度款和结算时如何扣除甲供材料费

在进度款和结算时如何扣除甲供材料费

在进度款和结算时如何扣除甲供材料费参与了两个⼯程涉及到甲供材,但是在扣除甲供材的⽅法上确没有明显的规定,合同中未明确⼯程进度款和结算时如何进⾏甲供材料的扣除。

问?1.合同中仅约定了甲供材料名称未明确数量,如何在⽉度付款中进⾏扣除甲供材料费⽤?如果明确了数量,⼜该如何扣除?2.合同中仅约定了甲供材料名称未明确数量,如何在⼯程结算时进⾏扣除甲供材料费⽤?如果明确了数量,⼜该如何扣除?3.甲供材料是否参与分部分项中的管理费、利润取费,措施费是否也按照包含甲供材料费的分部分项费⽤进⾏记取?4.结算时,甲供材是否参与规费、税⾦记取?⽕流星回复:1、把定额中甲供材料费扣除就⾏了。

既然明确了数量,意思就是双⽅确认此⼯程量不管增减不做变化。

甲⽅只提供材料数量,如果实际⼯程增加,⼄⽅就赚了,实际⼯程减少,⼄⽅就要⾃⼰购买。

(没见过这种⽅式)。

套定额直接扣除定额中的材料费就⾏了2、未明确数量,就以最终结算量为准。

甲供材料数量就是材料的定额损耗量(包括损耗)。

这种情况⼀般施⼯单位要赚,施⼯单位在给甲⽅报材料计划时,往往会虚报实际⽤量,⽐如实际消耗110,定额算出来120,施⼯⽅就会报120,把剩下的10卖掉。

结算时按甲供材料数量和⼄⽅结算。

(如果超过定额损耗量就按定额损耗量结算,超过部分应从⼄⽅结算款扣回)。

3、个⼈认为应当计取,材料是⼤头,甲供材料并没有减少施⼯⽅的现场管理义务。

利润和管理费要收。

且⼄⽅应当收取甲供材料采购与保管费,这个要在合同中约定。

4、要参与规费,税⾦计取。

就拿收税来说。

政府部门不会因为你是甲供⽽少收税吧。

伊翁回复:1⾸先肯定甲供材料价款要参与⼯程各项费率的计取;2甲供材料数量的确认:(1)甲供材料实际使⽤量⼩于定额内统计数量(含材料损耗量),在不存在偷⼯减料的情况下应属于节约⽤材。

例如:⼯程量为1000m2⽯板材地⾯,定额内的⽯板材材料⽤量统计是1040m2,⽽甲⽅实际采购的数量是1010m2,这样的话应该按实际⽤量1010m2扣除甲供材料款,⽽不能按定额消耗量的1040m2扣除,其中30m2的⽯板材属于施⼯单位采⽤合理施⼯⼯艺节约的⽤量。

工程预算常见问题解答

工程预算常见问题解答

1、请教关于甲供材料的扣除方式:(1)、甲供材料退款=市场信息价(合同价)÷(1+采购保管费率)(甲方送到工地现场或指定地点)(2)、甲供材料退款=市场信息价(合同价)÷(1+采购保管费率)-运杂费(乙方自己运输)那么退款时把规费和税金是否一起扣除。

也就是说把甲供材料的退款是否也列入直接费。

(3)、甲供材料数量如果是实际提供的数量来定,那肯定与定额用量有差异的(如商品砼等),这说明在结算时赢亏都是施工单位的事了。

答:甲供材料退款额应放到工程造价之后。

计算退款额时不计算规费和税金。

甲供材料数量如何计量(即计量方法)由合同来约定。

一般情况下是按甲方实际提供的数量来确定的。

2、厂区内的道路和排水工程属于土建项目还是市政项目,应该套用土建定额还是市政定额?答:根据《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上册第323页第九章说明一规定: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厂区、小区中的室外道路、排水项目,如按市政要求单独设计的,套用市政工程定额,否则套用建筑工程定额。

3、03定额中木地板楼地面,龙骨断面为50×60,间距为200mm,设计不同时,用量调整。

假使断面、间距都与定额不同,如:断面为45×55,间距为300mm,怎么调整?答:定额下册第21页附注:木地板木龙骨断面为50×60,间距为200mm,设计与定额不同时,用量调整。

你提出的问题:假使断面、间距都与定额不同,如:断面为45×55,间距为300mm,怎么调整?回答:木龙骨断面设计与定额不同,可以用简单的比例关系来进行换算。

假设断面换算系数为K1,则K1=(45×55)/(50×60)。

木龙骨间距设计与定额不同,是不能用简单的比例关系来进行换算的。

假设硬木长条地板沿房间净长方向铺设,设房间净长为L(mm),净宽为B(mm),则:木龙骨长度(定额)=(L/200+1)×B木龙骨长度(设计)=(L/300+1)×B假设间距换算系数为K2,则K2=[(L/300+1)×B]/[(L/200+1)×B]=(200/300)×[(L+300)/(L+200)]。

合同签订环节中“甲供材”的涉税问题处理

合同签订环节中“甲供材”的涉税问题处理

合同签订环节中“甲供材”的涉税问题处理“甲供材”在合同签订环节主营涉及到以下税收问题的处理:一是签订合同时,“甲供材”要不要含在合同价里,如果含在合同价里,是按照不含增税价还是含增值税价签订合同?二是“甲供材”合同中注明承包方选择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三是签订“甲供材”合同是否要与招标投标文件保持一致?具体分析如下。

1、“甲供材”金额是否含在合同价里签订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基于此规定,在实践中存在两种“甲供材”的合同签订方法:一是建筑合同中“合同价款”条款中的合同价中含有“甲供材”的金额;二是建筑合同中“合同价款”条款中的合同价中不含有“甲供材”金额:发包方将“甲供材”部分在招投标时剔除出去,直接将不含“甲供材”的工程对外进行招标,发包方在与施工企业签订建筑合同时,在合同中“合同价款”中的合同价中以不含有“甲供材”金额签订建筑合同。

根据上述“招投标环节中的两种“甲供材”现象的法律分析”可知,第一种2、“甲供材”合同的签订必须与与招投标文件规定保持一致招投标“甲供材”现象,在签订合同时,建筑合同中“合同价款”条款中的合同价中以不含有“甲供材”金额签订建筑合同;第二种招投标“甲供材”现象,在建筑合同中“合同价款”条款中的合同价中以含有“甲供材”金额签订建筑合同。

由于“甲供材”合同的承包方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即选择3%的增值税征收率计征增值税)计征增值税,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甲供材”合同时,必须要看招标文件中是否允许签订“甲供材”合同。

具体操作要点如下:(1)建筑企业与业主或发包方签订包工包料的建筑合同,而且发包方的招标文件中没有约定“不允许甲供材”的情况下,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建筑企业与业主或发包方可以签“甲供材”的补充协议,享受“甲供材”合同的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工程结算环节中“甲供材”的涉税问题处理

工程结算环节中“甲供材”的涉税问题处理

工程结算环节中“甲供材”的涉税问题处理“甲供材”,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现象。

在建筑行业的实际操作全流程中,“甲供材”贯穿于工程概算、招投标、合同签订、财务核算、工程结算和工程审计等6大环节之中,要防范“甲供材”的涉税风险,必须要有全流程管控风险意识,充分控制“甲供材”以上6大环节中的财税风险。

工程结算环节“甲供材”现象的税收问题处理工程招投标环节,有两种“甲供材”现象:第一种招投标“甲供材”现象的内涵是指发包方将“甲供材”从工程造价中进行剥离,然后将不含“甲供材”金额的工资造价对外进行公开招标的现象;第二种招投标“甲供材”现象的内涵是指发包方将“甲供材”步工程造价中进行剥离,然后将含“甲供材”金额的工资造价对外进行公开招标的现象。

1、第二种招投标“甲供材”现象的工程结算法招投标“甲供材”现象在工程结算环节中,由于第一种“甲供材”现象中的施工企业与发包方或甲方进行工程结算时,采用的“差额结算法”,即结算价中不含“甲供材”金额,施工企业按照不含“甲供材”金额向发包方开具发票,向发包方收取不含“甲供材”金额的工程款计入收入。

发包方和施工企业双方不存在税收风险。

但是第二种“甲供材”现象在工程结算环节,根据“甲供材”业务中的“甲供材”金额是否计入工程结算价中,存在两种结算法:“总额结算法”和“差额结算法”。

所谓的“总额结算法”是指发包方将“甲供材”金额计入工程结算价中的一种结算方法;所谓的“差额结算法”是指发包方将“甲供材”金额不计入工程结算法中的一种结算方法。

两者的涉税分析分析如下:2、第二种招投标“甲供材”现象的“总额结算法”的税收风险分析在总额结算法下,对于发包方和施工方都存在一定的税收风险。

(1)对于发包方的税收风险第二种“甲供工程”现象的“总额结算法”有以下特征:一是发包方发出“甲供材”给施工企业使用时,财务上在“预付账款”科目核算,而施工企业领用“甲供材”时,财务上在“预收账款”科目核算。

甲供材扣除问题解答

甲供材扣除问题解答

甲供材扣除问题解答甲供材料是建设项目中普遍存在的一种单包形式产物,尤其在房地产企业的项目开发建设中。

对于一般的建设主材(比如商品混泥砼、钢筋),一般采用甲方采购后提供给乙方施工的方式进行。

建设工程清单报价,其建安工程费得税金的计费是根据直接费基数来提取的,而直接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

根据工程造价相关规定,材料费是建筑安装工程费的组成部分,无论是甲方还是乙方采购供应的材料都应该进入建筑安装工程费,并计取相应的费、利润和税金。

根据建设部《清单计价规范》,由甲方自行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费,投标人将“甲供材料”费进入综合单价中计取相应的税费,利润后再将“甲供材料”费从综合单价中扣除,这种形式的报价就包含了甲供材料税金,在以后的申报缴纳建筑税金时,甲方就不再另外支付甲供材料的税金部分,乙方以后开具的建安发票也会包含甲供材料税金在内,并且根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第四条规定及相关税法规定,营业税金及附加是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从而论证了甲供税金是应进入甲方成本核算的。

这是第一种方式。

但是,在现实中,施工合同的签订会根据甲乙双方约定的事项进行,乙方的施工报价会根据甲方要求,将建筑税金的计费基数剔除甲供材料后提取,这种形式的报价就不再包含甲供材料税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

由于工程税金的缴纳是按包含甲供材料金额的工程造价(即计税营业额)计税,因此,这时的甲供材料税金就得由甲方单独支付缴纳,或支付给施工方缴纳。

这是第二种方式。

根据第一种方式的论证过程,知道甲供材料税金是应进入甲方成本核算的,但由于第二种方式下的甲供材料税金不再由乙方开具在建安发票中,因此甲方要单独将甲供税金计入成本核算,从表象看起显得苍白无力,并且从费用处理上,要将甲供材料税金进入成本核算也缺乏说服力;如果甲方通过营业外支出核算处理,则税务机关一般会认定为不能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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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供材扣除问题解答
甲供材料是建设项目中普遍存在的一种单包形式产物,尤其在房地产企业的项目开发建设中。

对于一般的建设主材(比如商品混泥砼、钢筋),一般采用甲方采购后提供给乙方施工的方式进行。

建设工程清单报价,其建安工程费得税金的计费是根据直接费基数来提取的,而直接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

根据工程造价相关规定,材料费是建筑安装工程费的组成部分,无论是甲方还是乙方采购供应的材料都应该进入建筑安装工程费,并计取相应的费、利润和税金。

根据建设部《清单计价规范》,由甲方自行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费,投标人将“甲供材料”费进入综合单价中计取相应的税费,利润后再将“甲供材料”费从综合单价中扣除,这种形式的报价就包含了甲供材料税金,在以后的申报缴纳建筑税金时,甲方就不再另外支付甲供材料的税金部分,乙方以后开具的建安发票也会包含甲供材料税金在内,并且根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第四条规定及相关税法规定,营业税金及附加是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从而论证了甲供税金是应进入甲方成本核算的。

这是第一种方式。

但是,在现实中,施工合同的签订会根据甲乙双方约定的事项进行,乙方的施工报价会根据甲方要求,将建筑税金的计费基数剔除甲供材料后提取,这种形式的报价就不再包含甲供材料税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

由于工程税金的缴纳是按包含甲供材料金额的工程造价(即计税营业额)计税,因此,这时的甲供材料税金就得由甲方单独支付缴纳,或支付给施工方缴纳。

这是第二种方式。

根据第一种方式的论证过程,知道甲供材料税金是应进入甲方成本核算的,但由于第二种方式下的甲供材料税金不再由乙方开具在建安发票中,因此甲方要单独将甲供税金计入成本核算,从表象看起显得苍白无力,并且从费用处理上,要将甲供材料税金进入成本核算也缺乏说服力;如果甲方通过营业外支出核算处理,则税务机关一般会认定为不能税前扣除。

所以,下面就特别谈谈第二种方式下的甲供材料税金的处理。

首先,开发企业的甲方应在成本核算中按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分别核算,便于分隔应缴纳税金的甲供建筑材料,避免笼统将所有甲供材料计税。

其次,如果按月与乙方结算工程款项,可以让乙方将当月的甲供建筑材料的税金计算在结算金额中,合并开票给甲方,这其实是第一种方式的按月合并法;如果采用最后竣工结算的方式,则可以在最后的结算中,把所有甲供建筑材料应负担的税金计算在乙方的竣工结算中,以结算金额的形式支付甲供材税金给乙方,由乙方缴纳,取得建安发票计入成本。

最后,甲方的甲供材料是直接进入成本核算,对乙方的结算金额是以建安发票进入成本核算。

这样的处理,不违背财务制度,也不背离税收法规,在税收检查中,也能正常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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