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大学文件-云南大学财务处

合集下载

云南大学机构设置

云南大学机构设置

云南大学机构设置党群部门党委办公室∙纪委办∙组织部∙宣传部&新闻中心∙统战部∙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政保部·公安处·保卫处∙校工会·社区办∙校团委行政部门∙校长办公室∙监察审计处∙学生处∙公安处(高教保卫学会)∙人事处∙教务处∙教学评估办∙科学技术处∙科技开发处·对外合作办∙社会科学处∙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财务管理处∙资产管理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基建处·新校区指挥部∙离退休工作处∙校友总会∙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直属附属单位∙云南省古生物研究重点实验室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网络与信息中心思想战线编辑部云大学报(自)编辑部∙云大学报(社)编辑部心理健康咨询中心图书馆档案馆科学馆校医院云大附中附属外国语学校∙后勤集团投资管理公司云南省电子计算中心·党委办公室·工会·团委·科学技术处·基础医学院·护理学院·继续教育学院·专科部·保卫处·组织部·校长办公室·学生工作处·口腔医学院·人文学院·海源学院·学报编辑部·临床技能中心·党校·人事处·国际合作交流处·公共卫生学院·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健康研究所·高教研究所·药学院暨重点实验室·离退休工作处·计划财务处·资产管理处·法医学院·外语部·神经科学研究所·后勤中心·国际教育学院·机关党委·教务处·研究生部·体育部·图书馆·三生教育·心理健康·基建处云南财经大学机构设置>> 党群部门∙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统战部宣传部(党校)学生工作部(武装部)纪委办公室工会团委∙机关党委科研院所(中心)党委>> 行政部门∙校长办公室发展规划处教务处人事处研究生部招生与职业发展处学生处科研处国际合作交流处∙监察审计处财务处基建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保卫处离退休工作管理处>> 教学部门∙财政与经济学院金融学院商学院会计学院信息学院统计与数学学院城市与环境学院外语外贸学院法学院∙传媒学院物流学院公共管理学院现代设计艺术学院国际工商学院东盟学院中华职业学院旅游与服务贸易学院∙继续教育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体育课教学部国际文化教育学院西双版纳管理实训基地(酒店管理学院)>> 科研机构∙金融研究院经济研究院投资研究所区域发展研究所国土资源与持续发展研究所财政税收研究所∙经济制度与经济政策研究所高教研究所公共政策研究中心社会与经济行为研究中心中俄亚太全球问题研究中心∙云南对外金融合作研究基地印度洋地区研究中心云南省财税与公共政策研究基地旅游文化产业研究院∙西南边疆山地区域开发开放协同创新中心云南省管理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教辅部门∙图书馆档案馆实验室与实验教学管理中心信息管理中心期刊中心>> 后勤资产∙后勤产业集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云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室∙人事处∙计划财务处∙学生处∙招生就业办∙后勤保障管理处∙扩建项目办∙对外交流合作处∙纪检监察审计处∙统计与国有资产管理处∙保卫处∙科研处∙图书信息管理中心∙离退休人员管理处云南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党委宣传部(工会委员会办公室)党委统战部纪检监察审计处计划资产财务处教务处学生工作处(部)共青团云南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招生就业处科研管理处对外合作交流处后勤管理处保卫处(武装部)园林园艺学院畜牧兽医学院经济管理学院农学院公共基础部思想政治理论教学部教学督导室云南省农职业教育培训中心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云南大学2014届本科毕业生离校程序单

云南大学2014届本科毕业生离校程序单

云南大学2014届本科毕业生离校程序单
学院:化工学院专业:制药工程姓名:钱亚伟学号:20101120252
1、学院办公室
2、财务处
(以学院为单位统一将离校
程序单报送财务处盖章)
3、学生资助办公室
4、图书馆
(映秋院一楼)(东陆园)
5、公安处
6、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
(文津楼一楼)(鼎鑫生活园区三幢)
7、学院团委 8、学院党委
(学生团员本人转团组织关系)(学生党员本人转党组织关系)
说明:1、请各学院统一打印离校程序单上的毕业学院、专业、姓名、学号并加盖学院公章后统一交财务处;
2、财务处核实毕业生学费缴纳情况后为已交清学费的毕业生盖章并以学院为单位将
程序单交学生资助办公室;
3、学生资助办公室核实贷款情况并盖章将离校程序单返给各学院,由学院发给毕业
生本人按照顺序办理离校手续;
4、户口迁移证办理时间以公安处公布时间为准;
5、请有关单位在毕业生办清离校手续后在离校程序单上加盖公章;
6、毕业生最后将此单交回学院领取毕业证、学位证或结业证、报到证或登记证(7
月1日至7月2日在各学院办理);
7、毕业生遗留问题处理(7月2日至7月3日在泽清堂办理)。

云南师范大学计划财务处

云南师范大学计划财务处

云南师范大学计划财务处篇一:云南师范大学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云南师范大学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XX-2020年)》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XX-2020年)》,建立健全并符合科研活动规律的高校内部科研经费管理和运行体制,提升科研经费管理服务水平,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各类科研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保证经费使用的合理性,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证科研项目的顺利完成,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XX〕7号)、科技部《关于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国家科技计划课题经费使用和加强监管的通知》(国科发财字〔20XX〕462号)、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XX〕434号)等文件精神及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学校财务有关规定的要求,参照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根据科研经费来源不同,科研项目经费分为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两大类。

(一)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经费来源性质属于中央或地方财政的资金,包括政府部门直接下达给学校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和学校作为合作(协作)单位承担上述来源项目并由项目主持单位转拨到我校的科研经费及学校自立的科研项目经费。

(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经费来源性质属于社会资金,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地方政府、机关、社团、部队、其他学校、企业等)和个人委托的项目经费;境外(含港、澳、台)基金和非基金类资助的科研项目经费;国际政府组织、非政府(:云南师范大学计划财务处)组织(nGo)、国内外民间基金资助的科研项目经费;学校科技服务地方所承担的各类项目(包括技术合同项目)经费等。

第三条科研经费实行学校统一管理下的项目负责人责任制,在管理中明确责任主体,建立分级管理体制。

云旅发2006181号

云旅发2006181号

云旅发〔2006〕181号云南省旅游局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全省旅游行业在职人员攻读旅游MBA硕士学位和旅游MBA核心课程研修班报名组织工作的通知各州、市旅游局,各旅游协会,各旅游企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努力建设一支思想政治觉悟高、经营管理能力强、系统掌握现代化管理知识的旅游行政干部队伍和旅游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的精神,经云南省旅游局与云南大学协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统一标准,在云南大学工商与旅游管理学院为我省旅游行业在职人员开设攻读旅游MBA硕士学位和旅游MBA核心课程研修班。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根据省委组织部《关于在全省实施“干部素质能力提升计划”,积极推进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意见》(云组发[2006]10号)文件精神,通过旅游MBA硕士学位和旅游MBA核心课程研修班的在职学习,全面提升我省旅游行政干部队伍和旅游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的素质,从而为我省旅游业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人力资源保障。

二、组织机构及负责人为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云南省旅游局和云南大学分别成立旅游MBA领导小组办公室。

云南省旅游局旅游MBA办公室设在人事劳动教育处,负责全省旅游行业生源的宣传组织及考前培训、学习考察等工作,配合学员报名、资格初审及相关管理工作。

负责人:文淑琼张京龙周自丰电话:************/4608326云南大学工商与旅游管理学院旅游MBA办公室负责具体的教学课程安排及教务工作。

负责人:田里吴东高核电话:************/5034549三、报名时间、地点省旅游局初审报名时间:2006年7月24-26日地点:云南省旅游培训中心(昆明市滇池路678号一楼107室)。

可传真报名。

联系人:崔茂昂电话:************传真:4608328云南大学复审时间:2006年7月28-30日地点:云南大学工商与旅游管理学院旅游MBA办公室(参考人员必须亲自到云大验证并办理相关手续)。

中共云南省委教育工委、云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办高校财务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共云南省委教育工委、云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办高校财务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共云南省委教育工委、云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办高校财务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教育厅,中共云南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6.30•【字号】•【施行日期】2021.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财务制度正文中共云南省委教育工委、云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办高校财务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近年来,各高等学校不断完善内控制度建设,在提高财务和资产管理水平上取得一定成效。

但在巡视、巡察、监察、审计中发现,部分高校在财务管理方面仍存在薄弱环节。

为进一步加强高校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保障和促进云南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公办高校财务管理等工作通知如下:一、全面落实领导责任高校党委、行政领导要全面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财经政策和决策部署,持之以恒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研究确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相关重大财经事项,健全规范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书记、校长是学校债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举债和控债等重大事项必须经过集体研究决策。

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建立和完善重大经济活动集体决策制度,严格执行领导班子议事规则与决策程序。

督促党政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

加强财务队伍建设。

强化财务管理和内部审计监督。

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及时组织整改各级各部门巡视、巡察、监察、审计、检查发现的问题,确保整改工作落实到位。

二、建立完善内控制度将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作为一项基础工作常抓不懈,增强自我约束机制,杜绝财经违纪行为。

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要求,对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云南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制度,系统梳理本单位制度建设情况及存在问题,及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要求,科学合理设置机构和岗位权责,建立各部门、各单位的经济责任制,层层分解落实到校内各部门、各单位直至个人。

科研启动费报销注意事项 - 云南大学人事处

科研启动费报销注意事项 - 云南大学人事处

经费报销注意事项一、经费使用范围:实验试剂(耗材)、会务费、差旅费、培训费、资料费、版面费、复印费、邮寄费等。

1、购置图书资料、一般设备单价1000元及以上、专用设备单价1500元及以上、实验试剂(耗材)单价10000元及以上前需到资产管理处办理申购手续,使用转帐支付结算购置。

2、报销差旅费、会务费需要提供会议邀请函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住宿费及途中住勤补助标准按《云南省省级国家机构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办理。

3、凡购买公务差旅机票必须到与我校签订协议的公务机票定点采购单位进行采购。

在非定点采购单位购买的机票,按省财政厅相关文件要求,相关支出将不予报销。

4、实验试剂(耗材)、资料费发票金额超过500元的需附商家出具的购货清单。

5、根据《云南大学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自2012年4月1日起发生的经费应使用公务卡,公务卡支付的具体事项按《云南大学公务卡使用指南》进行办理。

未按规定使用公务卡支付结算的相关经费支出将不予以报销。

6、发生因公出国费用的(含其他外币结算费用),出国前应到国际交流处办理《云南省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指标计划申报表》,回国后凭《临时出国(境)团组出国经费核销表》办理外币结算费用的报销。

7、所提供的原始票据日期原则上不得先于项目立项日期,且应于票据开据半年内报销。

二、不可报销费用:办公用品、计算机耗材、市内交通费、餐饮(招待)费、出租车费、汽油费、个人通讯费、娱乐场所票据、税局代开票据等。

三、经费报销程序:1、到校园网人事处下载专区下载《云南大学师资队伍建设经费使用审批表》并填写,其中“本次审批用途及目的详细说明”一栏须详细列出各项费用的事由及具体金额,例如:因何原因去××参加××会议,产生费用:火车票:××元,住宿费:××元,会务费××元。

填写完毕须经所在单位行政第一负责人批准、签字并盖公章。

云南师范大学计划财务处

云南师范大学计划财务处

云南师范大学计划财务处云南师范大学计划财务处篇一:云南师范大学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云南师范大学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1X-2020年)》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X-2020年)》,建立健全并符合科研活动规律的高校内部科研经费管理和运行体制,提升科研经费管理服务水平,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各类科研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保证经费使用的合理性,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证科研项目的顺利完成,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1X〕7号)、科技部《关于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国家科技计划课题经费使用和加强监管的通知》(国科发财字〔201X〕462号)、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X〕434号)等文件精神及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学校财务有关规定的要求,参照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根据科研经费来源不同,科研项目经费分为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两大类。

(一)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经费来源性质属于中央或地方财政的资金,包括政府部门直接下达给学校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和学校作为合作(协作)单位承担上述来源项目并由项目主持单位转拨到我校的科研经费及学校自立的科研项目经费。

(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经费来源性质属于社会资金,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地方政府、机关、社团、部队、其他学校、企业等)和个人委托的项目经费;境外(含港、澳、台)基金和非基金类资助的科研项目经费;国际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NGO)、国内外民间基金资助的科研项目经费;学校科技服务地方所承担的各类项目(包括技术合同项目)经费等。

第三条科研经费实行学校统一管理下的项目负责人责任制,在管理中明确责任主体,建立分级管理体制。

政策省财政和学校各承担50%和《云南大学关于

政策省财政和学校各承担50%和《云南大学关于

Ꮰฉࡍኧᆪୈ!云大资〔2008〕2号!ਈ᎖खह3119ฤᓕळݗᄣࡼᄰᒀ!各学院、各部门、各单位:云南省财政厅根据《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拨付2008年省级大中专院校职工住房补贴资金的通知》(云财综〔2008〕104号)文件精神,对我校2006年通过省直房改办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待核拨的住房不达标教职工966人统拨资金400万元用于发放住房补贴。

学校根据省财政厅住房补贴核拨政策(省财政和学校各承担50%)和《云南大学关于发放2007年住房补贴的通知》(云大资〔2007〕2号)文件精神及学校实际,经党委会研究决定2008年住房补贴发放方案如下:一、发放原则:尊重历史,延续政策,由远及近,有序发放。

二、发放范围:本批财政厅审批的966人中于198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教职工526人。

三、发放办法:1、已退休和已故教职工一次性全额发放(即财政拨付50%部分126万元和学校筹资50%部分126万元,计252万元)。

2、在职职工个人应发住房补贴总额的50%(即省财政拨付部分)由学校一次性向符合条件的教职工发放,发放金额约为370万元;另外50%(即学校筹资部分)由学校筹资在14年内分批发放,从2008年开始按年度计发。

四、住房补贴学校筹资发放部分和相关事宜的具体规定:1、在14年内退休或去世的教职工,在退休或去世当年一次结清住房补贴学校筹资发放部分。

2、领取住房补贴后,教职工因私离开学校,必须退回住房补贴学校筹资发放部分,否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3、领取住房补贴后,教职工因公调离学校,从离校当年停发住房补贴学校筹资发放部分。

4、在校内租住周转房的教职工,领取补贴后必须将周转房交回学校,半年内不交回,租金将按市场价收取,标准按云大资[2005]3号文件执行;一年不交回,租金按市场价的两倍计。

五、发放方式根据符合条件的教职工名单及金额,经学校人事处审核人员情况并经本人确认后,由财务处通过建行工资卡向教职工发放。

特此通知主题词:教育住房补贴 2008△通知云南大学文印中心 2008年11月24日印发校对:董建华纸质文件印制5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云南大学文件
云大财〔2015〕4号
关于印发《云南大学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03号——筹资管理》(试行)和《云南大学内部控制手册——筹资管理》(试行)
的通知
各院、各部门、各单位:
2015年5月21日校长办公会会议讨论通过《云南大学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03号——筹资管理》(试行)和《云南大学内部控制手册——筹资管理》(试行),现将本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云南大学
2015 年6月9日
云南大学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03号
——筹资管理(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引导学校加强对筹资业务的内部控制,控制筹资风险,降低筹资成本,防止筹资过程中的差错与舞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会计制度》、《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筹资,是指学校为了满足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发展需要,通过银行借款等形式筹集资金的活动。

第三条学校至少应当关注涉及筹资活动的下列风险:(一)筹资活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可能遭受外部处罚、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

(二)筹资活动未经适当审批或超越授权审批,可能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

(三)筹资决策失误,可能造成学校资金不足、冗余或债务结构不合理。

(四)债务过高和资金调度不当,可能导致学校不能按期偿付债务。

(五)筹资记录错误或会计处理不正确,可能造成债务和筹资成本信息不真实。

第四条学校在建立与实施筹资活动内部控制中,强化对下列关键环节的控制:
(一)职责分工、权限范围和审批程序应当明确规范,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科学合理。

(二)筹资决策、执行与偿付等环节的控制流程应当清晰合理,筹资方案的拟订与审批、筹资合同协议的审核和签订、筹集资金的收取与使用、还本付息的审批与办理等应当有明确规定。

(三)筹资活动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符合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五条学校建立筹资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有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筹资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明确债务管理岗位的职责权限,不得由一人办理债务业务的全过程。

大额债务的举借和偿还属于重大经济事项,应当进行充分论证,并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学校做好债务的会计核算和档案保管工作。

加强债务的对账和检查控制,定期与债权人核对债务余额,进行债务清理,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

筹资业务的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
(一)筹资方案的拟订与决策。

(二)筹资合同或协议的审批与订立。

(三)与筹资有关的各种款项偿付的审批与执行。

(四)筹资业务的执行与相关会计记录。

第六条学校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筹资业务。

办理筹资业务的人员应具备必要的筹资业务专业知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国际惯例及金融业务。

第七条学校对筹资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授权批准方式、程序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审批人的权限、责任以及经办人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第八条学校制定筹资业务流程,明确筹资决策、执行、偿付等环节的内部控制要求,并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如实记载各环节业务的开展情况,确保筹资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

学校应按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连续、完整地核算债务资金的来源、使用及偿还情况,并在财务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九条学校建立筹资决策、审批过程的书面记录制度以及有关合同或协议、收款凭证、支付凭证等资料的存档、保管和调用制度,加强对与筹资业务有关的各种文件和凭据的管理,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

第三章筹资决策控制
第十条学校建立筹资业务决策环节的控制制度,对筹资方案的拟订、筹资决策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筹资方式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筹资决策科学、合理。

第十一条学校拟订的筹资方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筹资预算要求,明确筹资规模、筹资用途、筹资结构、筹资方式和筹资对象,并对筹资时机选择、预计筹资成本、潜在筹资风险和具体应对措施以及偿债计划等作出安排和说明。

学校拟订筹资方案,应当考虑教学科研管理服务范围、投资项目的未来效益、目标债务结构、可接受的资金成本水平和偿付能力。

第十二条学校对重大筹资方案进行风险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评估报告全面反映评估人员的意见,并由所有评估人员签章。

未经风险评估的方案不能进行筹资。

学校综合考虑筹资成本和风险评估等因素,对拟定的多个筹资方案进行比较分析后,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确定最终的筹资方案。

第十三条学校对于重大筹资方案,实行集体决策审批或者联签制度。

决策过程应有完整的书面记录。

学校会议审议批准的,应以文件形式下达办理,学校筹资方案需经国家有关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单位批准的,应及时报请批准。

第十四条学校建立筹资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第四章筹资执行控制
第十五条学校建立筹资决策执行环节的控制制度,对筹资合同协议的订立与审核、资产的收取等作出明确规定。

第十六条学校根据经批准的筹资方案,按照规定程序与金融机构订立筹资合同或协议。

学校相关部门或人员对筹资合同或协议的合法性、合理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情况和意见应有完整的书面记录。

筹资合同或协议的订立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学校有关授权人员批准。

重大筹资合同或协议的订立,应当征询法律顾问或专家的意见。

学校变更筹资合同或协议,按照原审批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学校按照筹资合同或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取得相关资产。

学校取得货币性资产,应当按实有数额及时入账。

学校取得非货币性资产,应当根据合理确定的价值及时进行会计记录,并办理有关财产转移手续。

对需要进行评估的资产,应当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及时进行评估。

第十八条学校加强对筹资费用的计算、核对工作,确保筹资费用符合筹资合同或协议的规定。

学校结合偿债能力、资金结构等,保持合理的现金流量,确保及时、足额偿还到期本金和利息。

第十九条学校按照筹资方案所规定的用途使用对外筹集的资金,严禁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第五章筹资偿付控制
第二十条学校建立筹资业务偿付环节的控制制度,对支付偿还本金、利息等步骤、偿付形式等作出计划和预算安排,并正确计算、核对数据,确保各项款项偿付符合筹资合同或协议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学校指定财会部门严格按照筹资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本金、利率、期限及币种计算利息,经有关人员审核确认后,与债权人进行核对。

本金与应付利息必须和债权人定期对账。

如支付方式、金额或币种等与有关合同或协议不符的,应当拒绝支付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学校应当及时评价使用债务资金的项目效益和债务业务活动,发现问题的,应当确定整改措施,涉及违规的应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学校支付筹资利息、租金等,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经授权人员批准后方可支付。

学校通过向银行等金融机构举借债务筹资,其利息的支付方式也可按照双方在合同协议中约定的方式办理。

第二十三条学校以融资租赁形式筹资,其内部控制应当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十四条学校筹资业务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规定。

云南大学内部控制手册
——筹资管理(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手册所称筹资,是指学校为了满足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发展需要,通过银行借款等形式筹集资金的活动。

目的是使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活动能够顺利进行。

学校筹资管理的内部控制包括:提出筹资方案、筹资方案制定与决策、编制筹资计划、筹资合同签订、还本付息、筹资会计处理等。

二、控制目标
(一)筹资计划符合学校发展需求。

(二)筹资规模与需求相协调,筹资方案经校党委会集体决策审批,经济可行。

(三)筹资合同签订经过授权审批。

(四)借款本金和利息偿付及时。

(五)筹资资产、化债方案及资金的取得、使用、本金和利息支付有完整的会计记录。

三、控制职责
(一)财务处
1.根据资金现状,提出年度筹资计划。

2.编制筹资方案。

3.洽谈借款合同具体条款。

4.筹资取得资金的取得、使用、利息支付等账务记录。

5.及时安排借款本息偿付。

6.筹资业务、化债资金会计处理。

7.与筹资活动有关的业务资料整理归档。

(二)校办法制办
1.审核筹资合同。

(三)相关职能部门
1.提出资金需求计划。

2.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批筹资方案,确定最优筹资方案。

四、云南大学内部控制流程图---筹资管理
五、云南大学内部控制风险矩阵数据库---筹资管理
-14-
-15-
-16-
-17-
-18-
-19-
云南大学文印中心 2015年6月9日印发-2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