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管与证券投资者保护有关法律问题研究_以美国金融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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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证券投资者法律保护的完善

论我国证券投资者法律保护的完善

【 文献标 识码 】A

【 文章 编号 】1 0 0 7 — 4 2 4 4 ( 2 0 1 3 ) 1 1 - 0 8 0 — 2 担 。这种 单一 机构监 管 的模 式对 于监管 责 任的 明确 和监管 的
效果都 具有 积极 的作用 ,避免 出现 因多机 构监 管带 来 的相 互 推诿 和监管 不力 的情 况 , 更好 地 实现投 资者保 护的 目的 。 在现 有条 件无法 实现 一个机 构专 门监管 的情况 下 ,明确 各外 部 监 督机 构 的职 责 ,并 且做好 监督 机构之 间 的利益 协调 和工 作互
其次在债权清同国家和地区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存在诸多差偿顺序方面的制度安排因为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异对基金的监管机构和方式也有所不同有些国家的证券投公司的存在在证券投资者赔偿方面投资者的债权有一部分资者保护基金由证券监管当局进行监管如美国的证券交易可以从该公司获得优先清偿这为证券公司特殊破产程序中员会负责监管本国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英国则由金融清偿的顺序问题提供了一定的现实和制度基础但是对于具理局负责监管工作
理论 前 沿 2 0 1 3 年 第1 1 期
论我 国证 券投资者法律保护韵 完善
历 业 刘 振 r 丁
( 广 东外语 外贸 大学 , 广东 广州 5 1 0 4 2 0 )
【 摘
要1 中国证券投 资者保护基金有 限责任公 司的成立 , 为 中国的证券投 资者保护领 域打 下 了基础 。但 是 异 。因而立 法可 以确定 证券投 资
者 与 金融 中介 机构 之 间 以“ 消费 ” 为基础 的法 律 关 系 , 从 而将 证 券投 资者视 为证券 市场 上的消 费者 。 因此 , 也 有很 多学 者将 其 聚合性 权利 视为 “ 金融 消费 者权利 ” 。 但是 , 随着 证券 市场 的 日益发 展 , 证券市 场信 息的不 对等性 , 与我 国对 证券 投资 者保 护制度 的不 完善 ,使得证 券投 资者在 证券市 场上 处 于相对 弱 势 的地位 随着 经济 的发展 ,证 券投 资者 的合法权 益遭 受侵 害 的问 题 日益突 出 , 为此必 须建 立起有效 地保护 机制 , 中国证 券投 资 者保 护基 金有 限责任公 司 于是应运 而生 。证券 投资 者保护 基 金公 司的经 营范 围包 括证 券公 司被 撤销 、关 闭和破 产或 被证

中国证券市场与美国证券市场交易制度的区别

中国证券市场与美国证券市场交易制度的区别

中国证券市场与美国证券市场交易制度的区别、美国1、法系在证券立法方面,一些国家将有关证券发行及交易等同的法令汇集而制成专门的证券法或证券交易法,而另一些国家只是在本国的公司法中附带说明,人们一般将世界各国证券法规体系分成三种:美国式,英国式,欧陆式三大法系。

美国属于美式法系的主要代表。

它历史最为悠久,完善。

由三个层次的众多法律组成。

美国式法系的显著特点是对证券管理制定有专门的法律,在立法中更注重公开原则。

美国各州会也有相当的自治权,这些组织的一些规章和条例也可视同立法实施。

美国的证券立法,由于其自身历史原因,对公开原则及立法层次更为重视,而民间自律也往往成为准立法。

2、立法原则与监管体制特征如前所述,在美国证券立法中,自律管制在监管体制中一直占重要地位。

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形成美国证券监管体制的基本特征,同时,美国又在立法过程中始终贯彻着一个基本原则:对竞争的绝对推崇。

基于此,美国的证券立法始终力图通过"信息公开"的间接管制来达到保护投资者和公正交易的目的。

但政府监管机构也曾经有过一段时期过分强调了对投资者的保护。

而使他们的权利及组织不断膨胀,以至逐渐威胁到了证券经营的稳定,进而严重影响了证券市场生存与发展。

在这种情况下,监管机构又将重心转移到效率上,使证券业在政府监管的引导下,依靠行业自律,回到"竞争原则"上来。

这一原则,集中体现在70年代后的一系列证券制度改革,其中将在下文中提到的1975年佣金自由化改革是美国历史上最为彻底的改革。

因此,市场竞争原则和行业自律与政府管制相结合的监管特征贯穿半个多世纪来美国证券立法的整个历史。

3、券商管理众所周知,美国的券商不仅在本国有着强大的竞争力,而且在国际上也具有强烈的创新冲动,从而保持了全面的攻势,他们的这种活力不是与生俱来的,是有着内在的制度上的原因。

60年代后期,由于各种保险基金,养老基金众多的风险投资基金的出现,机构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上日益活跃,逐渐成为市场中的一支重要力量。

《2024年中美两国证券监管制度比较研究》范文

《2024年中美两国证券监管制度比较研究》范文

《中美两国证券监管制度比较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和金融市场的日益开放,证券市场作为重要的金融市场组成部分,其监管制度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国家经济的稳定和投资者的权益保护。

本文旨在通过对中美两国证券监管制度的比较研究,分析两国在证券监管方面的异同,以期为完善我国证券监管制度提供参考。

二、中美证券监管制度概述(一)中国证券监管制度中国证券监管制度以政府监管为主导,以证券法为核心,包括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投资者等多方面的监管内容。

政府通过设立证监会等机构,对证券市场进行全面、严格的监管。

同时,中国还建立了多层次的监管体系,包括中央和地方两级监管、行业自律组织等。

(二)美国证券监管制度美国证券监管制度以市场自律和政府监管相结合为特点,以证券法及相关法规为基础,强调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

美国证券市场拥有较为完善的自律监管体系,包括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等组织的自我监管。

此外,政府机构如证监会、财政部等也发挥重要作用。

三、中美证券监管制度的比较分析(一)监管主体与职责中国以政府为主导的监管模式在实施过程中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和执行力,但也可能导致过度干预和市场反应迟钝。

相比之下,美国更注重市场自律和政府引导相结合的监管模式,政府机构在制定法规、监督执行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同时鼓励市场主体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

(二)法律法规体系中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为证券市场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但还需进一步完善细节和配套措施。

美国则拥有较为完善的证券法律法规体系,包括《证券法》、《投资公司法》等多部法律,对证券市场的各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三)信息披露与投资者保护中美两国都高度重视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

中国通过加强信息披露要求、完善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措施,提高市场透明度和投资者信心。

美国则通过严格的法规和监管机制,确保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同时设立了专门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全方位的保护。

中美证券发行制度比较研究论文

中美证券发行制度比较研究论文

题目:中美证券发行制度比较研究中美证券发行制度比较研究摘要证券发行制度是一国资本市场的准入制度。

由于中美经济背景和历史条件的影响、证券市场结构和发展阶段的不同,中美证券发行制度存在较多差异。

我国目前证券发行制度的完善应在强化自律组织的自主权,增加发行审阅过程的透明度,完善股票上市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上下功夫。

在相关法律上明确规范证券发行等方面借鉴美国的经验,以促进我固证券业的发展。

本论通过对中美发行管理体制、中美发行审核制度、中美信息披露制度、中美发行方式进行比较分析,指出目前我国证券市场才有十几年的时间,属于正在转轨时期的新兴市场,目前的证券发行制度是经过政府主导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形成的。

中国证券发行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参照了美国模式,其差异主要是源于两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历史条件、法律基础、市场发展阶段以及投资者成熟度不同等客观因素。

为我国证券发行制度的完善提出以下建议:强化自律组织的自主权,充分发挥自律管理的作用;增加发行审阅过程的透明度;改变公开发行的股票立即上市的制度,完善上市审查制度在信息披露上,增加中介机构的专业人士,尤其是保荐代表人相关利益的披露,使披露事项体现时代发展的要求;完善私募发行的制度安排。

关键词证券;发行制度;审核A Comparative Study of Security Issue Systembetween China and the U.S.ABSTRACTSecurities issue system is the system of entering system for one country in the Capital market.There are many diferences in issuing system between China and America because of the background ofeconomy and the influence of historical conditions,as well as the structure of Securities market and the diversity of development stage.In this article,I take the method of comparison to carry out research for Securities issue system between China and America.In order to obtain the favorable enhghtenment to improve the Securities issue system in China.Key Words:Securitiies Issue system Approval目录0前言 (1)1发行管理体制比较 (1)1.1美国的发行管理体系 (1)1.2我国的发行管理体系 (2)1.3中美两国发行管理体制比较 (2)2发行审核制度比较 (2)2.1美国的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是典型的注册制 (2)2.2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过渡阶段的核准制 (3)2.3中美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比较 (3)3信息披露制度比较 (4)3.1美国的信息披露制度 (4)3.2我国的信息披露制度 (4)3.3中美两国信息披露制度比较 (5)4发行方式比较 (5)4.1美国证券发行方式 (5)4.2我国的证券发行方式 (6)5总结与借鉴 (6)5.1强化自律组织的自主权 (6)5.2增加发行审阅过程的透明度 (7)5.3改变公开发行的股票立即上市的制度,完善上市审查制度 (7)5.4在信息披露上增加中介机构的专业人士的披露 (7)5.5完善私募发行的制度安排 (7)参考文献 (8)0 前言证券发行是指符合条件的商业组织或政府组织以筹集资金为直接目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按照一定的程序、方式和要求,向投资人要约出售代表一定权益的证券的行为。

《新证券法解读》

《新证券法解读》
整理课件
证券公司与客户关系
• 《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证券公司客户的交 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 单独立户管理。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 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 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 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证券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 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 算财产。非因客户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 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客户的交易 结算资金和证券。
整理课件
关于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
• 《证券法》第六条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 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 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这样的规定,是昔日在严防金融风险的背景下制定 的。但目前实行严格分业经营的做法在实践中已经 开始被突破,实际中已经出现在集团控股下分设银 行、证券、保险机构的模式。比如中国工商银行等 商业银行已经设立了基金公司。这确实需要法律上 给予支持。
整理课件
专栏之一:美国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公 司
•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美国于1970年通过《证券 投资者保护法》(The Securities Investor Protection Act),建立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 (Securities Investor Protection Corporation, SIPC)。
• 按照现行证券法规定,股票只能采取现货方式 交易,禁止买空卖空行为。从而导致证券市场 单边性特点突出。
• 《证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 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 《证券法》第二条规定,证券衍生品种发行、 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 定。

证券监管下中小投资者保护问题的研究

证券监管下中小投资者保护问题的研究

Legal S y st e m A nd Soci et y ■—蜀圄匿鍪i型婴巫!f叁墨I』圭塾垒证券监管下中小投资者保护问题的研究费晶晶摘要本文指出为了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我国应建立完善健全的监管制度,将监管目标回归于保护中小投资者上,并修订相应法律,加强证券监管,强化完整真实的信息披露,规范证券交易行为。

关键词证券监管投资者监管目标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ti-马:A文章编号:1009.0592(201o)12.146.叭一、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的现状我国的证券市场是以中小投资者为主体的市场。

以沪市为例,截至2008年7月31日,中国沪市股票投资者共开设6329.06万个投资账户,其中中小投资者占6298.3399万户,而机构投资者仅30.7125万户。

这些中小投资者的资金大多来源于其多年的积累储蓄,如果这些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其投入的资金血本无归的情况将大量出现。

市场大规模融资加之数千亿元的大小非解禁,使市场供求严重失衡,进一步加剧了股市下跌。

资金在股市的大进大出,引起股市震荡,突出损害了中小投资者利益。

巨大利益刺激下的不实信息披露,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犯罪活动依然层出不穷。

而证券监管的无力使得我国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不能得到保障,处于危险境地。

二、从证券监管层面上分析中小投资者利益受侵害的原因中小投资者利益受到侵害的原因有几个方面,如监管制度的缺失,中小投资者本身的原因等。

在这里,我们从证券监管层面来深入分析中小投资者利益受到侵害的原因。

(一)法律监管目标偏重发展中小投资者利益受到侵害原因之一是证券监管机构监管目标多重冲突。

证券监管行为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是取决于监管目标,我国证券监管的具体目标可归纳为:克服证券市场失灵,保护市场参与者尤其是投资者利益,维护证券市场“三公”原则,促进证券市场功能的发挥,保证证券市场的稳定、有序和高效率。

证券法的立法宗旨之一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但从监管实践。

我国金融监管中消费者保护论文

我国金融监管中消费者保护论文

浅析我国金融监管中的消费者保护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3-083-01摘要消费者保护问题,一直是金融监管领域中的重中之中,此次金融危机也显露出了消费者保护方面的不足,而美国此次金融监管改革的落脚点正是消费者保护问题,本文拟通过分析美国金融监管改革中的相关内容,提出一些建议,希望能够对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中的消费者保护问题有所帮助。

关键词金融监管消费者保护消费者,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公民个人和单位。

大众眼中的消费者往往局限于那些购买实际商品的人,其实,金融领域中购买金融产品、服务的投资者,一样属于消费者的范畴,我国消费者保护体系本来就不完善,在金融监管领域尤其薄弱。

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对我国的金融体系改革完善提出一些建议。

首先,在监管目标方面,我国监管机构过于重视“稳定、效益”,而以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保护为中心的“公平”这一目标往往重视不足。

此次美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白皮书”把将本来就重视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而我国目前的消费者,由于金融本身的复杂性,以及在当今金融衍生产品的创新飞速,使得监管制度很容易落后的大环境下,更是弱势群体,尤其是作为中小投资者的消费者。

所以我们必须向美国学习,把消费者权益保护列为金融监管的目标之一。

其次,从法律层面来看,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主要依靠《人民银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这一系列法律,但是其中专门对于消费者保护的法律少之又少,只能依靠其中针对投资者的部分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规定,而这些法律的规定又太宏观,不够细致,加大了实际实施的难度。

香港在雷曼迷你债券事件之后,证监会公布了《建议加强投资者保障措施的咨询文件》,在金融产品的售前阶段、销售产品过程中及销售产品后的披露方面均作出明确要求。

系统法学视域下的金融消费者法律保护——以结构要素分析中美制度

系统法学视域下的金融消费者法律保护——以结构要素分析中美制度

法 》 《 蓄 机 构 管 理 条 例 》 《 汇 管 理 条 例 》 等 法 律 和 、储 、外
行 政法 规 以及 随后 中 国人 民银 行 、 监会 、 监会 、 证 银 保 监 会 等 监 管 机 构 发 布 的 大 量 的 行 政 规 章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 法 很 多 . 这 些 立 法 的 有 效 性 越 来 越 被 更 多 的人 立 但 所 质 疑 目 前 . 国 还 没 有 一 部 专 门 的 关 于 金 融 消 费 者 我 保 护 的基 本 立 法 . 融 消 费 很 难 适 用 《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金 消
平 信 贷 报 告 法 》 17 ) 《 等 信 贷 机 会 法 》 1 7 ) 《 (9 o 、平 ( 9 4 、房 屋 抵 押 披 露 法 》 17 ) 《 区 再 投 资 法 》 17 、 公 平 (9 5 、社 ( 9 7) 《 债 务 催 收 法 》 1 7 ) 《 实 储 蓄 法 》 19 )《 庭 住 房 ( 9 7 、诚 (9 1 、 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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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在 全 球 金 融 危 机 的 影 响 犹 在 之 时 ,对 金 融 消 费者 充 分保 护 的 重 要 性 愈 来愈 突显 出 来 。 本 文 以 系统 法 学 的
众需 求 。 始 于 16  ̄ , 国 国会 颁布 了一 系列 法 案 。 开 98 美
美 国 证 券 交 易 委 员 会 ( EC) 独 立 的 政 府 机 构 其 S : 职 责 是 监 管 美 国 证 券 市 场 , 执 行 《 券 法 》, 管 股 并 证 监 票 、 权 、 及 其 他 有 价 证 券 的 交 易 。 员 会 还 负 责 公 期 以 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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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管与证券投资者保护有关法律问题研究———以美国金融改革与投资者保护法案为镜鉴李文华邝星(北京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法律系,北京100044提要:2010年7月22日,美国史上最严厉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生效,此次改革的重点就是将投资者(即金融消费者,包括证券市场的投资者的利益放在了第一位,为此美国建立了相关机构并出台相关规则予以落实。

中国在证券投资者保护方面还有许多地方需要完善,本文在借鉴美国最新金融监管改革法案的相关内容的基础上为我国的证券投资者保护提供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美国金融改革与投资者保护法案;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 金融消费者中图分类号:D922. 28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3637(2011 02-0137-042007年,美国爆发次贷危机,进而愈演愈烈,演变成波及全球的世界性金融危机。

金融危机虽然重创各国经济,但它也是一个良好的契机,促使各国思考金融监管存在的缺陷,尤其是美国,在此次金融危机中损失惨重。

痛定思痛,美国终于在2010年7月21日出台了史上最严厉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Dodd -Frank Wall Street Reform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Act ”,我国目前大多数人译为“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但是,严格来说,这种翻译是不准确的,因此本文将其译为“金融改革与投资者保护法案”,以下皆用此名,这标志着美国金融监管与投资者保护的法治进入了一个新时代。

一、金融危机形成原因的分析美国的这次金融危机形成的原因很多,如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宽松的货币政策对资本市场投机之风的推波助澜,等等。

但是,更重要的是政府对金融管制的放松以及金融消费者保护法治的薄弱。

一金融管制的放松着金融产业的发展和创新,严格管制的立法体系对金融市场发展的阻碍作用日益突显。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放管制的金融立法改革在主要发达国家开始普及,改革措施包括大量废除行政审批等限制性规则,取消金融分业经营限制等。

管制的放松直接促进了金融创新,但同时也大大削弱了金融市场的稳定性。

此次次贷危机的形成正是投资银行用精湛的金融工程技术将购得的“两房”(房利美、房地美的债券进行分割、打包、组合并且出售。

在整个过程中,最初的一元钱被放大到几元甚至十几元的金融衍生品[1]。

名目繁多、复杂艰深的衍生品由于金融交易链条的延长而不断放大风险,监管部门对衍生品监管的缺失更是使衍生品大行其道,两者相互结合终于酿成了金融危机。

(二金融消费者保护法治的薄弱此次美国金融危机,凸显出了监管部门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不足。

由于在风险形式、费用构成、利润结构、提前退出的惩罚机制、税费负担等各方面,金融商品都有较高的专业性壁垒,这对消费者的专业水平提出了很高要求[2]; 此外,由于金融市场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以及负外部性等因素的存在,都使得政府应当适当介入,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以公法之手段维护私法的“实质公平”。

但是遗憾的是,美国金融管制立法中虽然有关金融机构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并不少见,以住房抵押贷款法律规范为例,相关的立法包括《贷款真实法案》《平等信贷机会法》《房屋所有权保护法》《公平住宅法》《社区再投资法》《住房抵押贷款信息披露法》,等等,但是,对金融消费者的倾斜保护原则在这些立法中并没有得到完全贯彻,结果大大削弱了其保护力度。

虽然《贷款真实法案》等法律对贷款机构规定了信息披露义务,但是并没有考虑到借款人其实缺乏足够的专业知识去理解那些复杂的贷款条件,未从金融消费者的理解水平出发去规定所披露信息的相关内容; 虽然《房屋所有权保护法》等法律严格限制贷款利率水平以保护借款人,但是却要求借款人能够自己判断贷款机构是否存在违反规定收受高额费率的情形。

正是监管部门对消费者保护意识的缺失,使得消费者在不清楚风险究竟有多大的前提下就购买了大量金融衍生品,当危机来临时,风险却被转嫁到自己身上,从而损失惨重[3]。

二、金融改革与投资者保护法案关于投资者保护和证券法完善的主要内容金融改革与投资者保护法案最为引人注目的是它将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利益放在了第一位,并且成立了相关机构使这个目标真正落到实处。

具体而言,金融改革与投资者保护法案在其第九章专门规定了投资者保护与证券法的完善问题,其内容大致可分为两个方面:即从硬件方面(即机构建设方面和软件方面(规则完善等方面双管齐下。

一方面,从硬件方面来看,美国在SEC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下添设了三个机构:投资者咨询委员会(Investor Advisory Committee 、投资者利益代表人办公室(Office of the Investor Advocate 以及申诉专员(Ombudsman 。

投资者咨询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有:1. 为SEC 就投资者保护的相关事项提供咨询与建议,包括以下方面:SEC 的监管重点,对证券产品、交易策略、收费结构、信息披露有效性的监管的问题,为保护投资者利益采取的措施,为增强投资者信心与促进证券市场就开发者所采取的措施;2. 向SEC 提交SEC 认731法学为恰当的研究结果和建议,包括立法改革的建议。

投资者利益代表人办公室的负责人由SEC 主席任命,该办公室的负责人是投资者的利益代表人,直接向SEC 主席报告,投资者的利益代表人承担以下职责:1. 帮助散户投资者解决其与SEC 或自律组织可能有的重大问题; 2. 确定投资者可以从SEC 或自律组织的规则变化中受益的领域; 3. 确定投资者与金融服务提供者和投资产品的问题; 4. 分析SEC 提议的规则、自律组织提议的规则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5. 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向SEC 建议条例或命令的改革,或向国会建议任何可能减缓本段所确认的问题和促进投资者的利益的立法、行政或人事变革。

可见投资者利益代表人的设立实际上让消费者在监管部门有了代表自己利益的声音,防止监管部门为单纯维护金融机构的利益而对消费者及其利益视而不见。

申诉专员由投资者利益代表人任命,直接向投资者利益代表人报告。

申诉专员的主要职责包括:(i 在解决散户投资者与SEC 或自律组织之间可能产生的问题中充当SEC 和散户投资者之间的联系人,(ii 在鼓励人们对投资者利益代表人提出有关遵守证券法律的问题的政策和程序方面进行评估和提出建议,(iii 建立保护措施以保持条款(ii 中的人员和申诉专员的通话的保密性。

另一方面,软件方面主要是相关规则的改变以及进行一系列调查研究。

首先,在第912节做了关于“SEC 有权参与投资者测试的说明”。

对1933年证券法的第19节做了如下修订,即在本节的最后,增加了下述条款:“(e 规则或方案的评价———为了评价SEC 根据证券法律(参见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第3节对“证券法律”的定义而发布或实施的任何规则或方案,以及为了考虑、提出、采取或者实施规则或方案,或研发出新的规则或方案,SEC 可以:(1 与投资者或者其他公众交流并收集信息; (2 实施SEC 确认符合公共利益或者能保护投资者的临时的投资者测试方案; (3 与学者和顾问进行对于执行本小节是必需的磋商。

”其次,由于金融产品一般是通过经纪人、经销商或者投资顾问出售给散户投资者,而金融危机爆发的原因之一,正是这些商事活动中间人欺诈金融消费者,所以加强有关经纪人、经销商和投资顾问的义务规则就变得十分重要。

金融改革与投资者保护法案中的第913节直接要求SEC 研究和制定有关经纪人、经销商和投资顾问的义务规则。

为此,第一步,SEC 应对有关问题进行评估,并且列举了评估时应该考虑的相关因素,包括现行法律和管理标准对经纪人、经销商、投资顾问的有效性以及是否在相关人员注意义务方面的法律上存在漏洞或者差距,等等; 第二步,SEC 在准备上述报告的过程中,应寻求并考虑公众的关注、评论和数据; 第三步,SEC 应在本法案生效后6个月内,向参议院的银行、住宅及城市事务委员会和众议院的金融服务委员会提交上述研究结果的报告; 最公众利益和散户投资者方面是必要或适当的(他客户可能通过提供规则来予以保护时候,规则来规定以下这些人在法律或者法规上的注经纪人、经销商、投资顾问,与经纪人或经销商相与投资顾问相关联的、向散户投资者提供个性化议的人员。

在制定这些规则时,SEC 应考虑上述论与建议。

最后,金融改革与投资者保护法案还要求SEC 加强对投资顾问的监查的研究,进行投资者金融知识水平的研究、共同基金广告的研究、有关利益冲突的研究、提高投资者自投资顾问和经纪交易商处获得投资信息的能力的研究,以及金融规划师和金融界有关头衔的使用的研究等。

这些研究的目的,都在于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此外,金融改革与投资者保护法案还规定,SEC 有权通过颁布规则而要求经纪人或者经销商在投资者购买投资产品和服务之前向其提供文件或材料。

综上可知,金融改革与保护法案,从硬件、软件两方面入手,就投资者保护与证券监管的完善做了既有框架性特点、又有可操作性内容的规定。

从动态司法角度来看,此次改革无疑使监管者、金融消费者、金融机构的联系大大加强,投资者通过投资者利益代表人、申诉专员来深度影响SEC 的监管行为,SEC 通过更高的义务要求而使经纪人、经销商、投资顾问尽可能为投资者利益着想,1933年的《证券法》、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1940年的《投资顾问法》则依然为消费者提供最后的司法救济,并在本次修改后各自都得到了完善。

上述规则的修改,共同指向两个对象:完善金融监管手段,更好地保护投资者。

毫无疑问地,更好地保护投资者是完善金融监管手段之目的所在,而这使得证券法更好地体现了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宗旨,也使得美国此次金融改革的最高目标———金融消费者利益至上落实到实处。

详见下表:三、中国证券监管与证券投资者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与美国的金融市场相比,我国的金融市场还处于起步阶段,相关制度还很不完善,系统性风险极大地影响着市场稳定,在金融监管、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差距就更为明显了。

(一现有的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还不够健全迄今为止,我国金融法律度的重点仍然放在对金融机构监管方面,立法者关注的是如何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外部监管和内部治理结构的改革,以维护金融秩序,而消费者保护却没有足够重视。

我国目前消费者保护仍处于“三无”阶段即无意识、无法律体系、无保护机构。

831甘肃社会科学2011年第2期消费者的保护规范有局限性,对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鲜有直接涉及,或只作原规定,操作性不强。

最后是无“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

目前还没有任何一家监管机构明确承担和履行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责,受理金融消费者投诉。

各级消费者协会侧重于消费者非金融性商品消费和劳务消费的保护,但由于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相对复杂,具有很强专业性和风险性,消费者协会对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往往有心无力[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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