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凯里市实行城镇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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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节水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节水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节水工作的通知为进一步深化城市节水管理,提高用水效率,助力全市高质量、高速度发展,助推人民满意的现代化品质城市建设,根据国家发改委等五部委印发的《黄河流域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实施方案》(发改环资(2021)176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健全完善城市节水工作体制机制加强体制机制建设,科学设置城市节水管理机构,明确工作职责,选优配强人员队伍,强化业务能力培育提升,增强城市节水管理能力水平。

进一步理顺部门间职能关系,合理配置城市节水职能体系,加强部门间协同配合,保障城市节水管理规范高效运行。

高标准对标国家和省节水型城市建设标准,着力补短板、强弱项,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制度建设,完善政策体系,着力构建系统化工作推进机制。

二、全面实施用水计划(定额)管理(一)深化城镇居民阶梯水价制度。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持续深化实施城镇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制度,发挥市场机制和价格杠杆促进节约用水作用。

结合我市实际,组织对城镇居民阶梯水价实施情况开展调研论证,合理调整城镇居民各阶梯水量、水价,适度拉大分档级差,2025年底前,出台实施更为严格的城市居民阶梯水价制度。

各县市、滨海开发区可根据本地水资源状况、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的政策措施,于2025年底前同步完成。

(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市城管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二)全面推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优化完善用水计划管理,严格核定下达用水计划,强化用水约束。

从严控制洗浴、洗车等特种行业用水定额(计划),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市城管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制定出台更为严格的政策措施,落实分档水量要求,提高加价标准。

对两高(高耗能、高污染)、特种用水行业,加价标准较一般用户适当加倍。

制定并落实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强化加价费征收管理,依法依规足额征收。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凯里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黔价工农[2000]9号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凯里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黔价工农[2000]9号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凯里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正文:
----------------------------------------------------------------------------------------------------------------------------------------------------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凯里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黔价工农[2000]9号二000年元月二十一日)
黔东南州物价局:
你局《关于凯里市自来水价格调整的报告》收悉。

为扩大内需,满足供水需求,让凯里市民能吃上满意的自来水,对凯里市自来水成本,在审核、测算的基础上,考虑凯里市自来水公司的供水经营发生亏损情况。

现对凯里市自来水价格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对凯里市自来水价格的调整方案。

二、自来水价格调整价时间请你局商凯里市政府确定。

三、请凯里市物价局在凯里市政府领导下,与各有关单位密切配合,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及各项准备工作,确保调价顺利出台,确保社会安定。

四、调价后要加强对供水价格的监督检查。

加强对供水公司的成本核算,提高供水质量。

五、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环保总局计价格(1999)1192号“通知”中要在供水价格上加收污水处理费的规定,具体凯里市自来水价格中征收污水处理费问题,待凯里市污水处理项目确定并实施后,报省物价局批准再征收污水处理费。

——结束——。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贵州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贵州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贵州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贵州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3.06.04•【字号】黔价格[2013]146号•【施行日期】2013.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贵州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黔价格〔2013〕146号)各市(州)、县(市、区、特区)物价局(发改局)、住建局、水利局:为建立有利于促进节约用水、合理配置水资源和提高用水效率为核心的水价形成机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共同制定了《贵州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贵州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贵州省水利厅2013年6月4日贵州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有利于促进节约用水、合理配置水资源和提高用水效率为核心的水价形成机制,完善城镇供水价格体系,保障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供水价格行为。

第三条城镇供水价格是指城镇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供水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使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商品水价格。

第四条城镇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城镇供水价格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工作,制定和调整各市(州)中心城区的供水价格。

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附件 1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镇供水价格行为。

第三条城镇供水价格是指城镇公共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使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商品水价格。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城镇供水价格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镇供水价格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定价权限按地方定价目录的规定执行。

1第二章水价制定和调整第六条制定城镇供水价格应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第七条制定城镇供水价格,以成本监审为基础,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方法核定供水准许收入。

应先核定供水企业供水业务的准许收入,再以准许收入为基础核定各类用户用水价格。

供水企业供水业务的准许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和税金构成。

第八条供水企业准许成本包括折旧费和运行维护费,由有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等核定。

第九条准许收益按有效资产乘以准许收益率计算确定。

其中:(一)有效资产为供水企业投入、与供水业务相关的可计提收益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净值和无形资产净值。

不包括与供水业务无关的、未投入实际使用的、不能提供价值有效证明的、由政府补助和社会无偿投入的资产,以及资产评估增值的部分。

(二)准许收益率的计算公式为:准许收益率=权益资本收益率×(1-资产负债率)+债务资本收益率×资产负债率。

其中:权益资本收益率,按本定价周期初始年前一年国家10 年期国债平均收益率加不超过3 个百分点核定;债务资本收益率,2参考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与供水企业实际融资结构和借款利率核定;资产负债率参照本定价周期初始年前3 年企业实际资产负债率平均值核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管理条例(2024修正)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管理条例(2024修正)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管理条例(2024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5.30•【字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施行日期】2024.05.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管理条例(2016年10月3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24年5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资源配置与取用水管理第三章水资源节约使用第四章水资源监测与保护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强化自治区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水资源属国家所有。

水资源管理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增加水资源管理财政投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的主要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并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落实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原则,构建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和产业布局。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本水情、水资源节约、保护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工作,提高公民水资源保护和节约用水意识。

城镇水资源利用管理办法

城镇水资源利用管理办法

城镇水资源利用管理办法水是生命之源,对于城镇的发展和居民的生活至关重要。

为了实现城镇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居民的用水需求,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水资源的规划与开发1、城镇水资源规划应遵循科学、合理、可持续的原则,充分考虑当地的水资源状况、用水需求、生态环境等因素。

规划应包括水资源的勘察、评价、供需分析和开发利用方案等内容。

2、加强对地下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严格控制地下水的开采。

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应当采取措施,限制开采或者禁止开采。

3、积极开发利用非常规水资源,如雨水、再生水等。

鼓励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和再生水回用工程,提高非常规水资源的利用率。

二、用水管理1、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根据城镇的水资源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确定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并分解到各用水户。

同时,制定各行业、各领域的用水定额标准,加强用水计量和监督管理。

2、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根据用水量的不同,实行不同的水价标准,引导居民节约用水。

对非居民用水实行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对超过用水计划或者定额的部分,按照规定的标准加收水费。

3、加强公共供水系统的管理和维护,降低管网漏损率。

定期对供水管网进行检测和维修,及时发现和处理漏水问题。

三、水资源保护1、划定水资源保护区,加强对水源地的保护。

在水源地保护区内,禁止建设与水源保护无关的项目,禁止排放污染物,确保水源水质安全。

2、加强对水污染的防治。

严格控制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的排放,加大污水处理力度,提高污水处理标准。

推广使用环保型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3、建立水资源监测体系,加强对水资源水质、水量的监测和预警。

定期发布水资源监测报告,及时掌握水资源变化情况,为水资源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四、节水措施1、推广节水器具和设备的使用。

鼓励居民和企业使用节水型水龙头、马桶、洗衣机等器具,提高用水效率。

2、加强节水宣传教育,提高居民的节水意识。

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1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镇供水价格行为。

第三条城镇供水价格是指城镇公共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使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商品水价格。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城镇供水价格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镇供水价格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定价权限按地方定价目录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水价制定和调整第六条制定城镇供水价格应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第七条制定城镇供水价格,以成本监审为基础,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方法核定供水准许收入。

应先核定供水企业供水业务的准许收入,再以准许收入为基础核定各类用户用水价格。

供水企业供水业务的准许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和税金构成。

第八条供水企业准许成本包括折旧费和运行维护费,由有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等核定。

第九条准许收益按有效资产乘以准许收益率计算确定。

其中:(一)有效资产为供水企业投入、与供水业务相关的可计提收益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净值和无形资产净值。

不包括与供水业务无关的、未投入实际使用的、不能提供价值有效证明的、由政府补助和社会无偿投入的资产,以及资产评估增值的部分。

(二)准许收益率的计算公式为:准许收益率=权益资本收益率×(1-资产负债率)+债务资本收益率×资产负债率。

其中:权益资本收益率,按本定价周期初始年前一年国家10年期国债平均收益率加不超过3个百分点核定;债务资本收益率,参考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与供水企业实际融资结构和借款利率核定;资产负债率参照本定价周期初始年前3年企业实际资产负债率平均值核定。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制度实施意见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制度实施意见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制度实施意见为进一步促进城镇节约用水,发挥价格杠杆和用水定额的引导作用,根据《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价资〔2022〕104号)精神,结合县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实施范围城区及平原供水一体化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实施范围为城区及平原供水一体化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

二、用水定额按照省水利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的《省用(取)水定额(2022年)》标准执行。

省取水定额标准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取水定额标准,每年对用水户年用水量进行核定。

因用水户投资、产值等发生较大变化的,可以对年用水量进行重新核定。

三、超定额加价管理(一)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第一档:年用水量在核定的额度以内的,执行现行供水价格标准;第二档:年用水量超过核定额度30%(含)以下的,超过部分按现行供水价格的基础上加价0.5倍缴纳;第三档:年用水量超过核定额度30%以上的,超过部分按现行供水价格的基础上加价1倍缴纳。

“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实行用水定额管理的企业,第二档和第三档分别加价0.6倍和1.2倍缴纳自来水费。

(二)加价项目(三)计费周期(四)加价水费缴纳供水企业按照供水主管部门对用水户核定的用水额度,对用水户按规定标准收取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水费。

四、资金用途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形成的收入“取之于水,用之于水”,用于管网及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等;也可提取一定的比例,用于对节水成效突出的企业进行奖励,用于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工艺推广等。

资金征收和使用具体管理办法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城区及平原供水一体化范围内自备水源用户取水,按照《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2022年第352号令)的有关规定超额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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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凯里市实行城镇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贵州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完善水价计价方式的指导意见》(黔发改价格〔2014〕2397号)等文件通知要求。

为贯彻我省城市供水价格改革,促进节约用水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按照《贵州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2015年10月12日,我局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召开了“凯里市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听证会”; 2015年10月20日组织召开了“凯里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座谈会,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经凯里市人民政府2015年12月7日第16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2015年12月26日起凯里市中心城区实行城镇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阶梯水价及各阶梯水量安排
2015年12月26日(2016年1月抄见水量)起对已经进行“一户一表”改造的用户开始执行城镇居民用水阶梯水价。

(一)阶梯级数分为三级:
第一阶梯水价:2.15元/立方米
第二阶梯水价:3.23元/立方米
第三阶梯水价:6.45元/立方米
未实施“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非居民用户因不具备阶梯水量确认条件,仍执行单一制水价,水价为:2.15元/立方米。

(二)每户(或每人)每年各阶梯水量安排:
居民生活用水每户每年用水量在216立方米(或每人每年72立方米)及以下的为第一阶梯水量。

每户每年用水量在216—288立方米(不含216立方米,含288立方米)之间或每人每年72—96立方米(不含72立方米,含96立方米)的为第二阶梯水量。

每户每年用水量在288立方米(不含288立方米)或每人每年96立方米(不含96立方米)以上的为第三阶梯水量。

二、2016年12月1日(2016年12月抄见水量)起对未进行“一户一表”改造的合表用户水价按第一阶梯价格和第二阶梯价格进行算术平均后的综合水价执行,即(2.15+3.23)÷2=2.69元/立方米。

三、2015年12月26日(2016年1月抄见水量)起执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


定额累进加价幅度实行分段累进递增,累进级数分为三级。

超定额20%以下(含20%)的部分按基准水价的1.5倍计收;超定额20%—50%(含50%)的部分按基准水价的3倍计收;超定额50%以上的部分按基准水价的5倍计收。

各行业用水定额由市自来水公司按照《贵州省行业用水定额》DB52/T725—2011规定的行业用水标准核定。

四、户的认定。

原则上居民用水户按3人确认为一户,并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对应的住宅为一“户”。

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水企业为居民用水户安装的水表为单位。

为兼顾家庭人口的差异性和具体的可操作性,家庭实际经常居住人口在3人及以下的,以“户”为单位确认各级阶梯水量;家庭实际经常居住人口超过3人的,经用户自行申报后,以“人”为单位确认各级用水量。

对居住人口超过3人未申报的用水户,自动视为家庭人口数为3人的家庭。

具体申报核定办法由你公司组织实施并予以公示。

五、执行周期。

为兼顾季节性用水差异,居民阶梯水价以年(即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执行周期,未超出第一级水量的部分年度内可以跨月结转计算,保证居民用水户第一级水量的充分使用。

六、计费方式。

(1)居民用水户同一年度内累计用水量达到第二、第三级水量后,开始实行所对应阶梯级数的水费加价。

(2)非居民用水户按月抄表并结算水费,当累计水量达到计划用水量后,开始实行超定额累计加价。

七、对低收入群体在第一级阶梯水量内继续执行每立方米1.70元的优惠水价,具体优惠方案由你公司研究制定。

超出第一级水量的部分,按所对应水量级数的阶梯水价执行。

八、加快推进“一户一表”改造进度,积极做好用户的宣传动员工作,按照市人民政府第168次常务会议要求,我局将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订鼓励居民申请和配合实施“一户一表”改造的相关措施,确保“一户一表”改造工作进展顺利,全面实行阶梯式水价制度提供重要基础条件。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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