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案例分析:一起拍卖字画真伪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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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品拍卖法律著名案例(3篇)

艺术品拍卖法律著名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拍卖公司(以下简称“拍卖公司”)是一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艺术品拍卖机构。

2018年5月,拍卖公司举办了一场艺术品拍卖会,吸引了众多艺术品爱好者和收藏家参与。

在此次拍卖会上,一幅名为《春江花月夜》的画作引起了争议,拍卖公司最终将该画作以人民币1000万元的价格拍卖给了买家(以下简称“买家”)。

然而,买家在收到画作后,发现画作并非真迹,于是将拍卖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拍卖公司返还拍卖款并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1. 拍卖公司是否尽到了对艺术品真伪的审查义务?2. 拍卖公司是否应对买家承担违约责任?三、法院判决1. 拍卖公司未尽到对艺术品真伪的审查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七条规定:“拍卖人应当对拍卖物品的真伪、质量、价值等事项进行审查,并应当在拍卖公告中予以说明。

”本案中,拍卖公司在拍卖公告中并未对《春江花月夜》的真伪进行明确说明,且在拍卖前也未对画作进行专业鉴定,故拍卖公司未尽到对艺术品真伪的审查义务。

2. 拍卖公司应对买家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拍卖人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拍卖成交价与拍卖物品实际价值不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拍卖公司拍卖的《春江花月夜》并非真迹,导致拍卖成交价与实际价值不符,拍卖公司已构成违约。

四、案件启示1. 拍卖公司应加强对艺术品真伪的审查。

在拍卖前,拍卖公司应对拍卖物品进行专业鉴定,确保拍卖物品的真伪,避免因拍卖伪劣艺术品而承担法律责任。

2. 拍卖公司应完善拍卖公告内容。

在拍卖公告中,拍卖公司应明确说明拍卖物品的真伪、质量、价值等事项,让买家充分了解拍卖物品的情况。

3. 买家在参与拍卖时应提高警惕。

买家在购买艺术品时,应关注拍卖公司的信誉和拍卖物品的真伪,避免购买到伪劣艺术品。

五、总结诉某拍卖公司艺术品拍卖纠纷案是一起具有代表性的艺术品拍卖法律案件。

该案提醒我们,在艺术品拍卖市场中,各方参与者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加强自律,共同维护艺术品拍卖市场的健康发展。

艺术作品的法律纠纷案例(3篇)

艺术作品的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画廊是一家以展示和销售当代艺术作品为主的商业机构,经营范围涵盖油画、雕塑、版画等多种艺术形式。

某日,某画廊负责人在与画家李某接触过程中,发现李某的油画作品《晨曦》具有很高的艺术价值和市场潜力。

经过一番协商,双方达成协议,某画廊以50万元的价格购买《晨曦》的独家使用权,期限为5年。

二、纠纷起因在协议签订后,某画廊将《晨曦》作为重点展品进行展出,并对外宣传。

然而,不久后,某画廊发现,某画廊的竞争对手A画廊也展出了与《晨曦》风格极其相似的作品,且作者署名为“李某”。

某画廊认为,A画廊侵犯了自己对《晨曦》的独家使用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件审理1.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A画廊是否侵犯了某画廊对《晨曦》的独家使用权?2. 法院审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以下问题进行了调查:(1)某画廊与李某签订的协议是否合法有效?(2)A画廊展出与《晨曦》风格相似的作品是否构成侵权?(3)李某是否为《晨曦》的合法作者?(1)关于协议的合法性经调查,某画廊与李某签订的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协议内容真实有效,双方均具备签订协议的主体资格。

因此,法院认定该协议合法有效。

(2)关于A画廊的侵权行为法院认为,某画廊与李某签订的协议约定了《晨曦》的独家使用权,某画廊有权在协议期限内独家展出和使用该作品。

A画廊展出与《晨曦》风格相似的作品,且作者署名为“李某”,已经构成了对某画廊独家使用权的侵犯。

(3)关于李某的作者身份法院调查发现,李某并非《晨曦》的合法作者。

该作品实际为李某的徒弟张某创作。

李某在未经张某同意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展出和销售该作品,侵犯了张某的著作权。

四、判决结果根据以上审理结果,法院判决:1. A画廊立即停止展出与《晨曦》风格相似的作品,并赔偿某画廊经济损失30万元。

2. 李某立即停止展出和销售《晨曦》,并赔偿张某经济损失20万元。

3. 某画廊与李某签订的协议继续有效,期限为5年。

拍卖师考试《拍卖法案例分析》案例分析题及答案(一)

拍卖师考试《拍卖法案例分析》案例分析题及答案(一)

---------------------------------------------------------------最新资料推荐------------------------------------------------------拍卖师考试《拍卖法案例分析》案例分析题及答案(一)拍卖师考试《拍卖法案例分析》案例分析题及答案(一)【案例 1】某甲在拍卖行拍得书画作品数件。

拍卖行工作人员忙中出错,曾将个别不属于甲的《拍卖成交确认书》让其签字,之后发现立即纠正。

但甲对此不满,并以此为由拒绝付款提货。

于是拍卖行提起诉讼。

问:你认为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答:拍卖有效,甲属违约。

理由如下:(1)拍卖是特殊的买卖方式,拍卖师落槌即表示拍卖成交合同成立,拍卖人与买受人均受该合同约束。

《拍卖成交确认书》是对拍卖成交合同的书面证明,并不当然影响拍卖成交合同的效力。

(2)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不得反悔,应当履行向拍卖行支付拍卖标的价款和受领拍卖标的的义务。

甲未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 2】某著名画家之妻某甲,拟将丈夫未分割遗产中之 3 幅作品(均系文物)付诸拍卖。

1 / 5考虑到某拍卖行注册资本 980 万元人民币,实力较强,且知名度较高,遂与其订立了委托拍卖合同。

但画家之子某乙得知后不同意,并提起诉讼,状告甲及拍卖行。

问:怎样处理本案?为什么?答:委托拍卖合同无效。

理由如下:(1)甲、乙二人为遗产同一顺序继承人,包括 3 幅画在内的遗产属二人共同共有,母子享有平等的所有权。

甲事先未取得乙的同意,事后亦未被乙所追认,单方处分遗产,侵害了乙对作品的所有权。

(2)拍卖行未对拍卖标的的权属进行审查,是怠于自己义务的履行,构成了对乙所有权的侵害,应承担侵权责任。

(3)委托拍卖合同侵害了乙的合法权益,应为无效民事行为。

(4)拍卖行注册资本未达到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不具备拍卖文物的主体资格,委托拍卖合同无效。

赝品古画诈骗案辩论

赝品古画诈骗案辩论

赝品古画诈骗案辩论2012年8月,郑州市人民法院,一件饱受关注的古宝诈骗案当庭宣判。

老农朱云的祖传古画被鉴宝专家刘岩用“赝品”的名义17万贱买,谁知转眼间这幅画就以8736万的高价被拍卖!这幅画到底是真迹还是赝品?为何前后价格会相差500多倍?最终法院又会如何判决呢?祖传画作朱云本是郑州的普通市民,以务农为生,祖上也曾阔绰过,家里还藏着上了年代的画作。

但一直都是束之高阁,轻易不肯示人,一方面是祖宗所传之物,另一方面也怕被不怀好意之徒盯上。

然而到了朱云这一代,家里经济条件不太好,外面还有一些负债。

因此朱云有心将这幅画换来自家的富足,而且朱云认为祖传的这幅画很有可能就是大名鼎鼎的《嵩阳汉柏图》。

《嵩阳汉柏图》,可是当年清乾隆帝仿效尧禹舜巡狩“五岳”之典时,游历嵩山的嵩阳书院后所作,而画面上的柏树,也大有来历,那可是汉武帝时代栽种下来的。

这幅画的主体—汉柏,栩栩如生,题字部分笔墨也是苍劲有力,留下的章印也颇具贵气。

这些在外行的朱云看来,自家的画就是价值非凡。

如果这幅画被鉴定是真品,其现金价值可足足达到上千万,不说朱云一家三代无忧,起码能给他们家的生活带来翻天覆地的改变。

可是想法再多,朱云也不敢轻易地出售。

毕竟一家人既没有鉴赏这方面的能力,也不熟悉收藏圈,所以就算又听到风声的人过来打听,朱云也是糊弄过去了事。

而在这犹犹豫豫间,找公正的权威去鉴别,似乎成了唯一可行性的道路。

那权威的机构在哪里呢?朱云立马就想到了河南当地热播的鉴宝节目《华豫之门》。

《华豫之门》是河南卫视每周三播出的一档鉴宝类大型文化综艺节目,从2004年推出以来,在几年间一度是台柱子节目,人气是相当之旺。

专业的评审老师,鉴宝活动中的良性互动,吸引了无数观众的目光,朱云自然不会例外。

而最吸引人的莫过于,当一件件真品被专家鉴识出来之后,卖家发自内心地怒吼。

心动不如行动,朱云趁着心头的火热,拿着盛放着画作的匣子,前往了改变他之后命运的《华豫之门》海选现场。

藏品拍卖被骗的案例

藏品拍卖被骗的案例

藏品拍卖被骗的案例藏品拍卖市场是一个充满风险的领域,骗局层出不穷。

以下是十个以藏品拍卖被骗的案例。

1. 伪造藏品:某拍卖公司宣称有一件珍贵的古代瓷器,吸引了众多藏家的关注。

然而,最终发现该瓷器是由伪造者制作的,价值远低于拍卖公司所宣称的价格。

2. 藏品换货:一位藏家将自己的珠宝藏品送到拍卖行,结果在拍卖后却收到了一些低价值的仿制品。

拍卖行声称是藏家的藏品被盗,但实际上是拍卖行将真品藏下,换上了仿制品。

3. 虚假证书:某藏家购买了一幅被宣称为名家作品的书画,附带了一份证书。

然而,后来发现证书是伪造的,藏家花费了巨额资金购买了一件价值连城的伪作。

4. 藏品瑕疵掩盖:在拍卖预展中,一件珍稀的玉器被众人瞩目。

然而,在拍卖过程中,拍卖行故意掩盖了玉器的瑕疵,并以高价卖出。

藏家购买后才发现玉器存在严重的瑕疵问题。

5. 夸大藏品价值:拍卖行宣称某件藏品是一位名家的杰作,价值连城。

然而,事后发现该藏品并非名家作品,其价值被夸大了数倍。

6. 藏品被替换:藏家将一件珍贵的字画交给拍卖行,但在拍卖过程中,拍卖行将藏品替换为一件低价值的仿制品,藏家最终损失惨重。

7. 藏品来源不明:某拍卖行宣称有一批稀有的古董出售,但其真实来源却不明。

藏家购买后发现,这些藏品很可能是非法出土的文物,被追缴并受到处罚。

8. 拍卖行失踪:一家拍卖行宣布举办一场大规模的藏品拍卖活动,吸引了众多藏家的关注。

然而,在拍卖开始前,拍卖行突然失踪,所收取的藏品和款项也无法追回。

9. 藏品估价失实:某藏家将自己的藏品交给拍卖行,但在拍卖时发现,拍卖行对藏品的估价远低于实际价值,导致藏家损失惨重。

10. 藏品易主:一位藏家将自己的珍贵藏品寄存在拍卖行,结果在取回时却发现藏品已经被拍卖行非法出售。

拍卖行声称藏品是被盗,但实际上是拍卖行将藏品私自出售,藏家无法追回损失。

以上是十个以藏品拍卖被骗的案例。

这些案例提醒我们在参与藏品拍卖时要保持警惕,仔细核实拍卖行的信誉和藏品的真伪,以免上当受骗。

关于拍卖的法律案例(3篇)

关于拍卖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男性,35岁,艺术收藏家。

被告:李某,男性,40岁,拍卖行老板。

第三人:王某,男性,45岁,某知名画家。

2018年5月,李某在自家经营的拍卖行举办了一场艺术品拍卖会。

其中一幅名为《山水清音》的画作吸引了众多藏家关注。

这幅画作是王某的代表作之一,具有极高的艺术价值和收藏价值。

在拍卖过程中,张某以500万元的价格拍下了这幅画作。

然而,在拍卖结束后,张某发现这幅画作并非王某本人创作,而是其助手所画。

张某认为李某在拍卖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遂将李某和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山水清音》的归属权,并要求李某赔偿因其欺诈行为造成的损失。

二、法院审理1. 事实认定(1)张某在拍卖会上以500万元的价格拍下了《山水清音》。

(2)张某在拍卖结束后发现《山水清音》并非王某本人创作,而是其助手所画。

(3)李某在拍卖过程中并未告知张某《山水清音》的创作人并非王某。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条:“拍卖人、委托人、买受人应当依法履行拍卖合同,不得有欺诈行为。

”三、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拍卖过程中未告知张某《山水清音》的创作人并非王某,存在欺诈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张某有权请求法院变更或者撤销拍卖合同。

1. 确认《山水清音》的归属权归王某所有。

2. 李某赔偿张某因欺诈行为造成的损失,包括拍卖费用500万元、鉴定费用5万元、律师费用10万元,共计515万元。

四、案例分析1. 拍卖合同的法律性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之间签订的拍卖合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买卖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艺术品法律纠纷案例(3篇)

艺术品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我国著名画家张三创作了一幅名为《春江水暖》的油画,这幅画以其独特的风格和精湛的技艺受到了艺术界的广泛关注。

同年,张三将该画在一家知名画廊展出,并迅速引起了收藏家的兴趣。

不久,一位名叫李四的收藏家以高价购得了这幅画作。

然而,就在李四将该画挂在自家客厅仅一年后,一位自称是艺术鉴定专家的赵五突然出现在李四面前,声称《春江水暖》并非张三真迹,而是赝品。

赵五还拿出了一份鉴定报告,证明这幅画是出自某位不知名画家的手笔。

这一突如其来的指控让李四感到震惊,他立刻要求赵五出示证据,并要求退回画作。

李四与赵五的争执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双方都声称拥有确凿的证据。

李四坚信《春江水暖》是张三的真迹,而赵五则坚称自己掌握的鉴定报告才是权威的。

这场关于名画真伪的争议,最终演变成了一场法律纠纷。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赵五提供的鉴定报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2. 如何界定艺术品真伪?3. 李四是否应该退还画作?三、法律分析1. 鉴定报告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鉴定结论是证据的一种。

在本案中,赵五提供的鉴定报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1)鉴定机构是否具有合法资质;(2)鉴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3)鉴定程序是否合法;(4)鉴定结论是否明确、客观。

若赵五提供的鉴定报告符合上述条件,则该报告具有法律效力。

反之,若鉴定报告存在瑕疵,则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无效证据。

2. 艺术品真伪的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美术作品是指以线条、色彩等手段在载体上表现的作品。

在本案中,判断《春江水暖》是否为张三真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作品的风格是否与张三的作品风格相符;(2)作品的笔触、色彩、构图等是否与张三的作品相似;(3)作品的创作背景、历史渊源等是否与张三的作品相符。

若上述条件均满足,则可以认定《春江水暖》为张三真迹。

法律案例分析艺术品拍卖(3篇)

法律案例分析艺术品拍卖(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艺术品市场的繁荣,艺术品拍卖逐渐成为人们投资和收藏的重要途径。

然而,艺术品拍卖过程中也伴随着诸多法律问题,尤其是关于艺术品真伪、权属、拍卖规则等方面的问题。

本案例将围绕一起艺术品拍卖纠纷展开,分析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某拍卖公司于2020年举办了一场艺术品拍卖会,其中一幅名为《山水图》的古代山水画引起了众多藏家的关注。

拍卖过程中,该画以800万元的价格成交,买受人甲支付了拍卖款。

然而,甲在收到画作后,经专家鉴定发现,该画作并非古代作品,而是现代仿制品。

甲认为拍卖公司存在欺诈行为,遂将拍卖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拍卖款并赔偿损失。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拍卖公司是否构成欺诈?2. 艺术品真伪鉴定责任的承担?3. 拍卖规则对买受人权益的保护?四、法律分析1. 拍卖公司是否构成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

在本案中,拍卖公司作为拍卖主体,对其所拍卖的艺术品负有保证真伪的义务。

然而,拍卖公司在拍卖过程中并未对《山水图》的真伪进行明确说明,且在甲支付拍卖款后,也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该画作的真实性。

因此,法院可以认定拍卖公司存在欺诈行为。

2. 艺术品真伪鉴定责任的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应当向拍卖人提供有关拍卖标的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权属证明、来源证明等。

对于艺术品真伪的鉴定,我国法律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案中,拍卖公司未提供《山水图》的真伪鉴定报告,也未告知买受人该画作可能存在真伪问题。

因此,拍卖公司应当承担艺术品真伪鉴定责任。

3. 拍卖规则对买受人权益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应当遵守拍卖规则,保证拍卖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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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案例分析:一起拍卖字画真伪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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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一、案情
1997年5月16日、17日,漳州市龙海拍卖行举办了"97春季龙海书画拍卖会"预展会。

龙海市电力公司的职工、书画爱好者曾某参加了这次预展会,并购得《拍卖图》、《拍卖须知》、《拍卖规则》。

5月18日拍卖会正式举行,曾某竞购得署名为刘海粟的山水画一幅、齐良迟的花卉一幅、萧娴的书法一幅(两件)、韩天衡的花鸟一幅、古叟的书法一幅(两件),总价人民币10725元,并支付了10%的佣金。

事后,曾某将此5幅作品携往厦门市、漳州市多名书画家处,请他们对这5幅作品进行鉴赏。

漳州、厦门的这些书画家一致认为署名为刘海粟、萧娴的作品系伪作。

此后,曾某多次找龙海拍卖行交涉, 要求拍卖行收回质品,并赔偿损失,拍卖行未予答复。

曾某遂诉至龙海市人民法院。

在一审期间,曾某将该批作品送至北京东方收藏家协会鉴定委员会、上海画院进行鉴定。

北京东方收藏家协会鉴定委员会对其中刘海粟、齐良迟、萧娴三人的作品出具了赝品证书。

上海画院副院长韩天衡先生对署名为韩天衡的作品未出具任何书面意见。

二、审判
龙海人民法院于1997年9月23日、11月7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经过审理,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漳州市龙海拍卖行举办拍卖会的同时,向曾某提供了《拍卖图录》、《拍卖须知》和《拍卖规则》,曾某是看准了拍卖品的名称、型号、规格、质地、数量、品质后竞购得作品,拍卖行在《拍卖规则》第3条声明对拍卖作品不负任何责任,竞买人应在竞买前对拍卖品的实际情况进行了解,拍卖行不对拍卖作品的瑕疵承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第61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曾某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人民币858元由原告负担。

曾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 (1)原审判决有意回避拍卖行存在恶意欺诈的事实。

拍卖行提供给曾某的《拍卖图录》中,在显著部位注明"本场拍卖会作品经专家审定认可"的字样,足以使人认为该批拍卖品是"经专家审定认可"可以上市流通的书画作品,诱使其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其行为构成欺诈; (2)原审认定,曾某在诉讼期间擅
自将5幅作品带至北京东方收藏家协会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于法无据;(3)本案应适用《拍卖法》第 61条第1款的规定,由被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

《拍卖规定》中声明“本拍卖行对作品恕不负任何责任”,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公平、不合理,内容无效。

故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判令拍卖行偿还货款9790元,赔偿经济损失5428.60元,增加赔偿9790元,并公开向其道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曾某亲临拍卖预展会,观看了有关拍卖品,在拍卖会上举牌竞购得5幅字画,拍卖成交。

拍卖行在《拍规则》第3条中规定,本拍卖行对作品恕不负任何责任,竞投人应在拍卖前对欲竞技的拍卖品的实际情况进行了解。

上诉人本应在拍卖成交前对拍卖品真伪进行判断。

曾某在拍卖成交后将争议标的送至北京东方收藏家协会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对此法院不予认定。

曾某不能举证说明拍卖行未就其已知拍卖作品的所有情况进行告知,不能证明被上诉人存在欺诈行为。

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拍卖法》第3条、第61条第1款第2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诉讼费人民币858元由上诉人曾某负担。

三、评析
本案已告一段落。

曾某为何会输了这场官司呢?是否像有些媒体报道的那样"卖假画还能得到法院的保护"?
拍卖市场的出现如同房地产市场、期货市场、股票市场的出现一样,都是完善我国市场体系所必需的。

在西方国家,炒股票、经营房地产和参与拍卖活动是三大投资方式,其中以拍卖,特别是艺术品拍卖回报率最高,被认为是一种较为稳妥的货币保值方式。

从国际拍卖业的情况来看,文物和文化艺术品的拍卖占有主导的地位。

我国的拍卖业虽然发展不久,但艺术品拍卖市场在一些大中城市已形成一定的规模。

同时,困扰文物及艺术品拍卖最严重的是质品问题,仿制者的造假技术越来越高,很多情况下,不要说委托人、拍卖人本身真假难辩,就连一些权威的专家也各执一词,莫衷一是。

因此《拍卖法》在法律中直接规定出卖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免除瑕疵担保责任,也就是《拍卖法》第61条第2款规定的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由于文物与艺术品的真伪及品质不象其他物品那样容易确定,因此,在拍卖人声明对此不能保证的情况下,法律确定了一个“买者小心”的原则。

同时,就国际拍卖行业的惯例来看,对中国的字画及17、18世纪的油画也是不保真的。

从拍品价格低廉这个角度也无法说明该字画的真伪,正如有人从地摊上也可以买到很便
宜的真品一样。

而且即使是同一位画家,在不同时期,画风不同,价格也不一样。

再者,就书画鉴定而言,目前, 国内尚无权威的中国字画鉴定机构,中国字画鉴定只能用目鉴,就画本身无法借助于科学仪器进行检测,目鉴带有较浓的主观色彩,就同一幅画亦出现各"名家"之间存在不同看法的情况。

因此,本案争议的字画的真伪将难以作出权威的鉴定结论。

《拍卖法》同时规定,拍卖人要对拍卖标的进行公告和展示。

竞买人在此过程中要对拍卖标的进行查看审鉴,作出判断,审慎抉择。

本案中拍卖行将字画进行预展,原告去看了展览,看中一些画,愿意购买。

在拍卖现场,举牌竞买。

在拍卖槌敲响时,他与拍卖行之间的买卖关系就已经成立了。

他们的买卖关系受《拍卖法》的保护。

其次,曾某难以举证说明拍卖行未就其已知拍卖品情况作出说明,难以说明拍卖行未尽告知义务。

拍卖关系涉及拍卖行与委托方、买受人的关系,拍卖行应就其从其委托方处已知的拍卖作品的情况如实地向公众进行告知。

由于委托方处于"幕后"的地位,其与竞买人没有直接接触,他对拍卖行如何说明拍卖作品的一切情况,只有拍卖行与委托人自己清楚,他人不得而知。

拍卖行现主张其已将所有拍卖作品委托有关专家进行鉴定,并将拍卖作品进行展示。

其已将其所知有关拍卖物的情况如实向竞买人作了说明。

买受人将难以举证说明委托人是如何向拍卖行告知有关拍卖作品的情况及告知的内容究竟为何。

原告应承担举证不力的结果。

本案中拍卖行出具的"拍卖图录"中"本场拍卖会作品经专家审定认可"的表述,拍卖行确实曾请厦门市、漳州市书画界的名流对该社字画进行鉴定,这些专家在审理中出具了这样的说明,指出"本场拍卖会作品经过专家审定认可"的正确含义应当是"本场拍卖会作品系经过专家在艺术水平的审查,并共同认为有一定的艺术水平,有一定的价值,可以予以拍卖"。

拍卖行并不存在欺诈行为。

而且,拍卖与一般意义的消费是不同的,拍卖物品是经过展示的特定物品,竞买人也是特定的,是参加展示会,取得竞买人资格,在拍卖会场举牌竞价者,与一般消费者针对不特定多数人是有区别的。

因此,从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及我国的字画鉴定技术来看,目前难以对本案讼争的字画的真伪作出绝对的、权威的鉴定结论,而且曾某亦无法举证说明拍卖行未将其已知的有关拍卖作品的情况进行"告知",曾某的上诉请求难以得到支持,输了这场官司。

此案再次提醒各位竞买者,法院并不像一些媒体报道的那样"买假画还能得到法律的保
护",鉴于艺术品拍卖市场的特殊性,广大有志参与竞买者应认真判断、审慎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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