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非婚生子女的准证制度
简述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简述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篇一:婚姻家庭法简答题及答案婚姻家庭法简答题及答案1.简述亲权的法律特征。
答:亲权是基于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权而产生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亲权是基本的身份权。
亲权是父母基于其身份而发生的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亲权人在行使亲权是依法自主行使,任何人不得妨害和侵犯。
(2)亲权以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为目的。
(3)亲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专有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对成年子女不享有亲权。
(4)亲权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亲权不能任意抛弃。
2.简述新颁布《婚姻法》所作的重要修订。
答:新颁布《婚姻法》所作的重要修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关于总则。
增设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并规定了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
(2)关于结婚制度。
主要是增设了有关无效婚姻和可撤销的婚姻的规定,使我国的结婚制度更加完善。
(3)关于家庭关系。
在夫妻财产制上,一是改进了原有的法定夫妻财产制,二是规范了夫妻财产约定。
并对父母子女关系、兄弟姐妹、祖孙关系的相关规定也进行了必要的修改。
(4)关于离婚制度。
离婚的法定事由具体化,进行了若干列举性规定,这有利于保障离婚自由。
对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教育问题上,增设了父母探视权的规定。
在离婚后的财产处理等问题上,增设了在一定条件下一方对另一方有权请求补偿的规定。
(5)关于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
新婚姻法增设了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一章。
3.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答: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可以概括为婚姻家庭关系。
(1)从调整对象的范围来看,婚姻家庭法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既包括婚姻家庭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动态运行的全过程,又包括由该动态运动所形成的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
(2)从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的性质来看,既有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又有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
论我国的非婚生子女准正制度

论我国的非婚生子女准正制度
现实社会中存在大量非婚生子女,现行婚姻法当中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法律地位,在我国婚姻法当中,并没有关于非婚生子女准正制度的详细的规定,父母对非婚生子女的责任和义务的履行并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作为强大的后盾支持,而非婚生子女可以向其亲生父母请求的责任大部分情况下要依靠父母主动去履行,在父母不履行或者履行不充分时,并没有为处于弱势地位的非婚生子女提供救济,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制度来调整。
非婚生子女准证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经过了漫长的时间,国外很多国家在立法上、实务上已经相当完善,可以为我国建立和完善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制度提供丰富的立法和实践经验。
在此基础上,为了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并且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借鉴外国的立法和实务经验,依此完善我国的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制度,从而明确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使非婚生子女的各项权益得到保障。
论我国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保护——准正与认领制度构建

2019年02月(下)法制博览法制园地论我国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保护———准正与认领制度构建薛毅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710063摘要:我国在非婚生子女权利保护方面的立法存有缺失,尤其在非婚生子女准正与认领制度上一片空白,所以有必要对此方面进行研究。
本文共分为以下两部分:第一部分是是准正与认领制度,第二部分是我国关于非婚生子女准正与认领制度构建的具体构想。
其中以非婚生子女为切入点,引出保护它的准正与认领制度,并借鉴外国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目前国情为构建我国的准正与认领制度提出具体建议。
关键词:非婚生子女;准正制度;认领制度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6-0180-02作者简介:薛毅(1995-),男,汉族,山西运城人,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研究生(三年级)在读,研究方向:婚姻家庭法。
一、准正与认领制度(一)准正制度在大陆法系中的法国民法和德国民法都认为准正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因父母完婚,所以非婚生子女自动获得了一般子女资格,即使非婚生子女死亡也同样取得,被称为婚姻准正。
另一种是当发生这些孩子的生父母一方死亡特殊情况而不可能结婚时,必须通过法院判决宣告这些孩子取得婚生子女资格,这就是婚生宣告准正。
在英美法系中的英国现行法律中规定父母已经结婚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和准正后的非婚生子女,由此看出在英国,非婚生子女可以经过准正后获得和一般子女一样的法律地位。
尽管美国各州在关于非婚生子女方面的法律不一样,但在《统一身份法案》颁布后,也均确立了非婚生子女准正制度。
综合大陆法系以及英美法系国家关于准正制度的规定,可以得出准正的形式有两种:(1)因生父母完成了婚姻缔结而准正。
(2)由司法机关通过判决方式而准正。
当发生父母一方死亡特殊情况时第二种准正才发挥作用,两种准正的最终目的都是让非婚生子女转化成一般的婚生子女[1]。
我国婚姻立法在准正制度方面仍是空白。
上述提到国外非婚生子女准正制度的形式、要件、效力给我国今后构建准正制度带来了经验,可用以完善婚姻立法。
我国立法应增加非婚生子女准正和认领制度

我国立法应增加非婚生子女准正和认领制度当前,在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情况下,我国新出现的非婚生子女现象大量增加。
概括起产生非婚生子女的原因和类型如下: 1、因事实婚姻增多,导致私生子女增多。
市场经济条件下当前,在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情况下,我国新出现的非婚生子女现象大量增加。
概括起产生非婚生子女的原因和类型如下:1、因事实婚姻增多,导致私生子女增多。
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员流动频繁是必然趋势。
在流动人口中,一些人不办理结婚登记而组成事实夫妻的欲望、需求比以前强烈,因社会调控力减弱,环境条件也较以往更适宜。
这些事实婚姻在1994年2月1日后,其效力不为法律承认,得不到法律保护,其所生的子女当然为私生。
一些人很可能因此类事实婚而成为“终生非婚同居者”,其所生的子女也成为永难准正的私生子女。
2、因婚前同居现象的普遍存在,而使私生子女增多。
由于婚龄的提高、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和更新、市场经济迫使年轻人多学知识,等等,许多人不愿早婚。
但我国青少年性成熟的年龄却在提前。
这种矛盾发展的结果是,年轻一代的婚前同居较以前普遍得多。
即使避孕技术比以前高明,也难以避免私生子女出生。
3、因婚外恋引起的通奸、姘居关系增多,也使私生子女日益增多。
与此相对,强奸所生的非婚生子女因堕胎技术的发展会减少。
4、人工生育技术提高,计划生育的推广,也使得一些人在婚前、婚外怀孕生育,社会上的私生子女也或多或少地因此增添。
市场经济要求每个家庭生产人口时,必须根据劳动力的需求计划生育。
但目前我国劳动力市场调节机制尚不完备,还需社会干预每个家庭的生育。
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依照计划生育法规要求和其他法律规定不能或暂时不能结婚的人,为了逃避法规约束而私自同居私生。
典型的还有所谓的因此而“公开借种生子”,或“未经夫妻另一方同意人工授精私生”,甚至“单身生育”的现象出现。
未来的立法应兼顾制裁私生行为人和保护非婚生子女。
一方面要对私生男女双方有一定的制裁(预防非婚生或避免单亲抚养),比如说以计划外生育罚款(坚持婚内生育制)处罚婚前同居生育,或以损害赔偿处罚通奸姘居生育者。
非婚生子女的法律规定

非婚生子女的法律规定在社会风气开放的今天,我们国家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非婚生子女。
但是我们很多人都对于这个非婚生子女的一些相关知识不怎么了解。
就比如,在我们国家对于非婚生子女有些怎么样的法律规定呢?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非婚生子女的法律规定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非婚生子女的法律规定“有关非婚生子女有以下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二、我国关于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和基本的权利的保护新中国建立后,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才发生变化,1950年、1980年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修正案都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对非婚生子女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法律上的平等不等于实质上的平等,由于人们对婚外性行为的排斥,非婚生子女一直受到社会鄙视。
我国最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
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法条所说的“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俗称“私生子”.非婚生子女的出生,其本身没有过错,因此,我国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以下权利:(l)要求生父母对其抚养教育的权利。
(2)非婚生子女的姓名权。
(3)非婚生子女有受生父母保护的权利;(4)非婚生子女与其生父母的婚生子女有同等继承其生父母遗产的权利等。
另外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的规定:根据民法第1063条的规定,无论是否有真实血缘的联络,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中受胎所生的子女即推定为婚姻关系中之夫之婚生子女,称为婚生推定。
若该子女事实上并非妻自夫受胎所生、与夫并无真实血缘关系,则夫妻之一方可提起婚生否认之诉。
未婚办理计划生育证明

未婚办理计划生育证明未婚办理计划生育证明是指未婚女性在怀孕或生育时需要向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这个证明对于未婚女性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它可以帮助她们合法享受计划生育政策相关的权益和福利。
下面将介绍未婚办理计划生育证明的具体流程和注意事项。
首先,未婚女性需要前往当地计生委或相关部门办理计划生育证明。
在办理之前,她们需要准备好身份证、户口簿、未婚证明等相关证件。
办理时需要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交所需的材料。
办理过程中,需要配合工作人员的要求,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并按照要求进行体检等程序。
其次,未婚女性在怀孕或生育时需要及时办理计划生育证明,以确保自己的权益能够得到保障。
办理计划生育证明的时限一般是在怀孕后的早期,具体时间根据当地相关规定而定。
因此,未婚女性需要及时了解当地的政策和规定,以便在合适的时间内办理证明。
另外,未婚女性在办理计划生育证明时需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不要泄露过多个人信息。
同时,要遵守相关规定,如实提供相关证明和材料,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办理过程中要保持良好的态度,与工作人员进行良好的沟通,配合工作人员的工作。
最后,未婚女性在办理计划生育证明后,需要妥善保管好证明文件,以备日后使用。
在怀孕或生育期间,她们需要随时准备好相关证明,以便能够及时享受计划生育政策相关的权益和福利。
总之,未婚女性办理计划生育证明是非常重要的,它关系到她们的合法权益和福利。
因此,未婚女性需要及时了解相关政策和规定,按照规定办理证明,以确保自己的权益能够得到保障。
希望未婚女性能够在办理计划生育证明时,做到合法、规范、及时,以便能够享受到应有的权益和福利。
婚前生孩子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观念的日益开放,婚前性行为和婚前生育现象逐渐增多。
然而,在法律层面,我国对婚前生孩子的规定较为严格。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婚前生孩子的法律规定,旨在为读者提供全面、准确的法律信息。
二、婚前生育的法律概念1. 婚前生育:指在男女双方未结婚的情况下,女方怀孕并分娩的行为。
2. 非婚生子女:指在男女双方未结婚的情况下,女方所生育的子女。
三、婚前生育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是我国关于婚姻家庭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婚前生育的规定如下:(1)第二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2)第二十二条:非婚生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由其生父母共同承担。
生父、生母不得因非婚生子女的身份而拒绝抚养和教育。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继承法》对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进行了规定:(1)第九条: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2)第十条:非婚生子女的继承份额,由生父母共同协商确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婚前生育进行了限制:(1)第二十一条:国家鼓励公民晚婚、晚育、优生、优育。
公民应当遵守国家关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2)第二十二条:公民在结婚登记前,应当接受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宣传教育,了解国家关于计划生育的政策、法律法规。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对婚前生育的保健进行了规定:(1)第二十条:婚前医学检查,是指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进行医学检查,包括询问病史、身体检查和实验室检查。
(2)第二十一条:婚前医学检查,应当在男女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
男女双方同意进行婚前医学检查的,可以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
四、婚前生育的法律责任1. 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责任:根据《婚姻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责任由生父母共同承担。
2. 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根据《继承法》,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继承权。
2021年国家开放大学湖南电大婚姻家庭法学形考任务3答案

2021年国家开放大学湖南电大婚姻家庭法学形考任务3答案题目为随机抽题请用CTRL+F来搜索试题形考任务3因生父母结婚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制度,称为()。
正确答案是: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予以公告。
正确答案是:登记前终止监护的条件是()。
正确答案是:依法设定监护的客观情况已经消失依据有关司法解释,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 )。
正确答案是: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陈某的生父及与陈某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均于2007年死亡,依照我国法律规定,陈某()正确答案是:对生父、继父的遗产都有权继承亲权以保护教养未成年子女为目的,以下各项能够成为亲权消灭原因的是( )。
正确答案是:父母或子女死亡, 子女成年, 收养关系终止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在下列哪些情形下,父母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正确答案是:尚在校就读, 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丧失劳动能力或者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对父母的遗产享有继承权的子女包括()。
正确答案是: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 养子女李某年仅13岁,其父母去世,祖父因车祸导致下肢瘫痪,没有能力照顾李某。
按照法律规定,以下人员中可以充当李某监护人的有()。
正确答案是:李某已经出嫁的姐姐, 李某的祖父, 李某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李某的外祖母婚姻家庭行政救助的方法,包括()。
正确答案是:制止不法侵害行为, 对不法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无论如何是不能消除的正确答案是:“错”。
于某16岁,7岁时于某被王某收养,二人共同生活多年。
今年5月王某因工伤死亡,于某又回到亲生父母身边,与亲生父母恢复了父母子女关系。
王某除于某这一养子外,没有任何亲人,王某的财产应由其养子于某全部继承。
正确答案是:“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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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非婚生子女的准证制度
摘要:非婚生子女在完成相应的手续,上完户口后,是可以享受和婚生子同样的权利,成为社会真正的一员的。
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虽然在出生形式上是合法婚姻和非法婚姻的不同产物,但其法律地位却是相同的,承担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据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同婚生子女具有同等的法律权利。
虽然他们一个是在合法婚姻情况下所生一个是违反婚姻法,同居或婚外情等情况下所生。
对于非婚生子女上户口的情况各个地区政策是不同的。
非婚生子女是婚生子女的对称,包括未婚男女所生子女;已婚男女与第三人所生子女;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男女所生子女。
那么什么是非婚生子女的准证制度呢?下面就由新乡专业家庭纠纷律师为您作简要的阐述,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准正,又称婚生推定,是指因父母结婚而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法律制度。
[2]准正制度始于罗马法,目前大多数国家都有私生准正制度。
通过该制度,使非婚生子女因其生父与生母在其出生后结婚或司法宣告而被婚生化,即赋予与婚生子女相同之地位。
准正需具备如下要件:
一是父母子女间须有真实的血缘关系。
换言之,父母必须同时为子女的生父母,生父而非生母或生母而非生父见结婚不得发生准正之效力;
二是生父母间结婚。
如生父母间的结婚为无效婚姻,则不发生准正之效力,因无效婚姻本为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婚姻,不发生结婚之效果。
可撤消婚姻在撤消之前已有效成立,撤消之力不溯及既往,故可发生准正的效力。
总结上面的知识,我们知道了什么是非婚生子女的准证制度。
非婚生子女在完成相应的手续,上完户口后,是可以享受和婚生子同样的权利,成为社会真正的一员的。
由于非婚同居关系不受我国法律保护,同居关系的建立、维系和解除
都是男女双方“意思自治”的结果,权利与义务都是非“法定”的,没有法律保障,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容易发生脱节和虚置,也增加了情感伤害的危险性。
非法同居所生子女会存在没有生育指标、上户口难等一系列问题,对子女日后的求学、就业都产生影响,这对无辜的子女今后的生活和发展是非常不利的。
如果您碰到了婚姻上的难题,小编建议咨询婚姻纠纷律师,他们都精通专业的法律知识,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能为你排忧解难,为您提供新乡专业家庭纠纷律师咨询,助您妥善的解决婚姻上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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