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贸付汇操作规范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制定《结汇、售汇及付汇操作规程》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制定《结汇、售汇及付汇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1998.09.01•【文号】汇发[1998]9号•【施行日期】1998.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5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18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18日)宣布失效关于制定《结汇、售汇及付汇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1998)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通过正在进行的外汇业务专项检查,我们发现部分外汇指定银行的从业人员对外汇管理政策法规掌握不全、理解不清,有的外汇从业人员甚至不知道外汇管理的政策和法规。
为了使外汇管理政策和法规得以全面、准确的贯彻和执行,要求各外汇指定银行根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以及出口收汇核销、进口付汇核销管理的相关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结汇、售汇及付汇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外汇指定银行可以由总行制定统一的《操作规程》,在全系统内贯彻执行,也可以由各分支行分别制定《操作规程》,经总行审核批准后,在本行及所属分支行贯彻执行。
二、外汇指定银行制定《操作规程》,必须以国家外汇管理的相关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只能对相关的文件进行细化,不得制定与之相违背的条款,并应根据相关法规和政策的变化,及时进行修改。
三、外汇指定银行制定《操作规程》的工作,必须在1998年9月31日前完成,并于1998年9月31日前将《操作规程》报同级外汇局备案。
四、外汇指定银行应当按照各自的《操作规程》对本行从事相关业务的人员进行培训,使每一个业务人员理解和掌握《操作规程》的规定。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应当按照外汇管理法规定期或不定期对外汇指定银行的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进行处罚。
非贸付汇政策详解

“非贸付汇”详解:“非贸易”相对于贸易来讲,通俗地讲就是服务贸易。
非贸付汇是“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的简称,具体指境内企业接受境外公司或者个人的咨询、服务、特许权等项目需要对外支出的费用。
“服务贸易”,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交易行为。
“收益”,包括职工报酬、投资收益等。
“经常转移”,包括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
“税务证明”详解:汇发[2008]64号——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指出“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下列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外汇资金,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见附件):(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服务贸易收入;(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等收益和经常转移项目收入;(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
“ 上述内容说明,对外支付3万美金(不含)以上必须由税务机关出具税务证明才可通过银行支付,3万美金(不含)以下可通过银行直接支付。
无论是否需要出具《税务证明》,所支付项目都必须通过税务机关交税。
申报资料:境内机构和个人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时,应当填写《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附送下列资料:(二)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复印件);(三)完税证明或批准免税文件(复印件);(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在沪企业申请办理《税务证明》时,一般还需提交,营业税纳税申报表、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等。
对外付汇流程

对外付汇流程
对外付汇是指居民个人或者单位向境外支付资金的行为。
对外付汇流程是指在进行跨境支付时,需要经过的一系列程序和步骤。
下面将详细介绍对外付汇的流程。
首先,进行资金申请。
在进行对外付汇之前,付款方需要向所在银行提交资金申请,包括付款金额、用途、收款方信息等。
银行将根据申请的资金用途和金额进行审核,并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其次,办理外汇购汇。
一般情况下,对外付汇需要先进行外汇购汇,即将人民币兑换成外币。
购汇时需要提供资金申请、合同、发票、结算凭证等相关文件,银行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核,确定购汇金额并进行操作。
接下来,进行跨境支付。
在完成外汇购汇后,付款方可以通过银行进行跨境支付。
付款方需提供收款方的银行账号、开户行信息等,银行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资金转移,完成对外付汇。
最后,进行资金监管。
对外付汇完成后,银行会对资金进行监
管,包括资金用途的真实性、资金流向的合规性等。
同时,银行还会要求付款方提供相关的资金用途和资金流向证明文件,以确保对外付汇的合规性和稳定性。
需要注意的是,在进行对外付汇流程时,付款方需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操作,确保资金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同时,还需要密切关注外汇政策和监管要求的变化,以便及时调整对外付汇的流程和操作方式。
总之,对外付汇流程是一个复杂而又严谨的过程,需要付款方和银行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程序,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规。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对对外付汇流程有所帮助,谢谢阅读。
外汇汇款业务柜台操作规程

外汇汇款业务柜台操作规程为规范外汇汇款业务(包括境内外的外汇汇入、汇出业务)的柜台操作,根据国务院《外汇管理条例》、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以及我行《反洗钱管理办法》、《关于将原柜台系统中对公外币汇款业务全部集中到国结系统操作的通知》、《中国光大银行核心业务系统对私国际收支申报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境外外汇汇款业务一、付汇业务处理原则1、对公外汇汇出汇款业务:按照贸易金融部相关规定办理,经国结人员审查后,在国结系统处理并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个人外汇汇出汇款业务:由网点采集业务影像信息,上传至分行在核心系统集中处理,并由网点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二、收汇业务处理原则1、对公外汇汇入汇款业务:报文应定向确认给国结系统,由国结人员在国结系统完成入账并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个人外汇汇入汇款业务:报文应定向到网点,由柜员在核心系统处理并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3、外汇汇入款项应及时办理入账。
无法解付的款项,应在当日进行挂账处理。
第一节对公境外外汇汇款业务1.1境外外汇汇出汇款业务按照贸易金融部相关规定办理,待汇款业务处理完成后,国结人员应将汇款回单直接交给客户或传递回网点,再由网点交给客户。
1.2境外外汇汇入汇款业务一、报文定向境外外汇汇入汇款报文定向包括系统自动定向和人工定向两种方式。
(一)自动定向已开通对公汇入汇款直通功能的国结挂靠机构,对于格式规范、账号完整无误的对公汇入汇款报文,系统可自动将报文从总行直接定向至国结系统。
(二)人工定向未开通对公汇入汇款直通功能的国结挂靠机构或系统无法自动识别的报文(如收款人账号或报文格式不规范),将由总行人工定向至分行本部核心系统机构。
分行集中处理中心柜员使用[8724进报分类查询]交易查询是否有待处理报文,如有则使用[8763进报补充定向]交易,经[8789报文补充定向]交易复核后(可由[8768报文补充定向复核]交易联动,下同),将报文定向确认给国结系统。
非贸付汇操作规范

非贸付汇操作规范非贸付汇操作规范非贸出证的概念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对外付汇开具税务凭证这项业务就叫“非贸出证”,全称“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
(详细解释:非贸出证指我国境内机构(指公司,企业,机关团体及各种组织等)及个人在办理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购付汇手续时, 须向银行提交税务机关开具的该项收入的完税税务证明) 出证的条件:个人:3万美元(不含) 企业:3万美元(不含) 非贸易出证的适用范围:1、境外公司将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许可给境内公司使用,以此向境内公司收取特许权使用费;2、境外公司向集团内部公司(包括境内公司)提供统一管理服务,并根据集团统一标准向接受服务的公司收取管理费以补偿其进行统一管理活动的支出;3、境外公司按照服务协议向境内公司提供特定服务并收取服务费,相对于管理费而言,服务费的收取往往更具有针对性且往往与特定项目相关,例如境内公司的员工培训等;4、境外公司代境内公司支付外籍员工工资、保险和福利费后统一向境内公司收取以确保外籍员工工资和相关费用的保密性。
另外,境外公司在境内组织和安排研发、培训、广告以及软件开发等工作,并在统一垫付费用后根据一定标准向各公司(包括境内公司)分摊;5、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等收益和经常转移项目收入;6、境外机构或者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入。
非贸出证涉及的税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附加税政策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企业所得税法》;《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营业税暂行条例》;增值税相关条例办理非贸出证需要提供的资料:1、《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2、合同、协议或其他能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资料3、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4、营业税或者增值税申报表5、所得税申报表6、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7、营业执照复印件8、付汇涉及的减免税文件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主要包括:(1)涉及境外劳务不予征税项目的,还需报送该劳务发生于境外的有关证明资料(复印件1份)(2)涉及享受协定优惠待遇的,还需报送协定待遇申请审核相关资料(复印件1份)注:复印件需加盖签章,外文件需附有签章的翻译件若是委托其他机构代理付汇事宜的,还需要提供委托书一份申请表填写要点提醒(1)“本次付汇金额”:为含税金额,含国地税税款(类似项目:合同总金额、已支付金额等)(2)“汇率”项目:涉及缴纳税款的,为扣缴税款当天汇率;其他为申请当日人民银行基准汇率(3)“合同总金额(或支付标准)”:合同未列支总金额的,填列支付标准(4)“本次付汇金额涉税情况”部分:填写的是非居民就付汇金额应缴纳税款情况,而非境内代扣缴方,若境内外双方协定好税款承担方为境内代扣缴方,应明确注明,否则付汇金额视为含税金额。
非贸付汇基本流程、实操要点案例解析

代垫款(续)
案例分享
需要关注的问题 支付的工资等代垫款是否会被税务机关质
S集团
境外 境内 向境外付汇
疑和对对外支付代垫款项的特别要求
当地外汇管理局对代垫款支付的态度及操 作情况、特别要求 开户银行对代垫款支付的态度及操作情况、 特别要求
B子公司
• 向S集团支付其代替子公司B代垫的款项 (如工资、机票等)。
非贸付汇基本流程、实操要点 案例解析
2012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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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at would you like to grow?
目录
1. 关联企业间非贸付汇项目明细解析 2. 案例分享 – 技术服务费与特许权使用费非贸付汇基本流 程及实操要点
3. 案例分享 – 代垫款非贸付汇基本流程及实操要点
4. 案例分享 – 分摊合同非贸付汇基本流程及实操要点 5. 总结
总结关注要点?对税收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对业务实质的认识和理解?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实践影响?公司根据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完善补充资料?与税务主管机关的事先沟通成功经验?熟练掌握并准确理解法规?经办人员对于业务实质有清晰的理解能及时作出反应?项目合同按小时费率计价更易被接受?尽量细分具体服务项目分别签订合同?及早并及时与税务主管机关进行沟通?及时按照要求完善相关资料反面教训?框架合同和成本分摊的计价方式有可能被税务局机关认定为管理费?没有提前就模糊问题与税务主管机关沟通?对税收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理解不到位?不能正确判断理解交易的实质?不能及时提供补充相关证明材料21whatwouldyouliketogrow
S集团
境外 向境外付汇 计算机软件 许可使用
外经贸部合同登记的具体要求(如:提成
比例或定价是否合理、登记有效期等) 版权主管部门的简化流程(如:在上海, 如版权登记的批复仅为非贸付汇所用,审 批流程可适当简化) 是否能享受税收协定及其他相关税收法律 法规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非贸易项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96]汇管函字第20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非贸易项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96]汇管函字第209号](https://img.taocdn.com/s3/m/b3d9792b82c4bb4cf7ec4afe04a1b0717fd5b3c1.png)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非贸易项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非贸易项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96]汇管函字第209号1996年7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为保证外汇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实现经常项目下人民币可兑换,现将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日银发[1996]210号《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中有关非贸易项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境内机构(不含外商投资企业)按照《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结汇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经营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劳务、技术合作及其他服务业务的公司在上述项目进行过程中收到的业务往来外汇净收入按年结汇;(二)从事代理对外或者境外业务的机构代收代付的外汇,净收入按季结汇;(三)暂收代付或者暂收代结项下的外汇,除一类旅行社收取的国外旅游机构预付的外汇外,净收入按季结汇;(四)一类旅行社收取国外旅游机构预付的外汇不超过上年收汇总额3%(具体数额由外汇局核实)可以存入其暂收待付外汇账户,其余的外汇均应当结汇。
(五)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须向境外分保及尚未结算的保费,净收入按年结汇。
二、第十八条有关概念的解释:1. 第(一)款和第(二)款中的“主管部门”系指省、部级各项业务对口主管部门。
2. 第(三)款提到的“主管部门”系指按经贸类、司法类、金融机构类、新闻类等省、部级对口主管部门。
3. 第(六)款提到的“国家授权部门”是指外交部授权的准许审批出国任务的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4.07•【文号】汇综发[2011]38号•【施行日期】2011.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货币政策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1〕3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自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业务开展以来,境内机构向外汇局提出了各项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需求,外汇局以个案审批的方式批准了一些机构的申请。
为规范管理,推进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顺利开展,现就有关操作事宜通知如下:一、跨境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业务操作境内机构(不含金融机构,下同)使用人民币开展境外直接投资的,应按照《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1号)的要求,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登记或变更登记以及前期费用汇出额度登记手续。
境内机构以人民币和外币混合币种开展境外直接投资的,以及将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改为以外汇形式开展境外直接投资的,应按以下要求操作:(一)前期费用汇出境内机构以人民币形式汇出前期费用的,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前期费用汇出的额度登记(含变更登记)。
银行应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直接投资系统)生成的额度表为境内机构办理前期费用汇出,并即时通过直接投资系统向外汇局备案相关信息(详见附件1,下同)。
(二)境外直接投资登记1、境内机构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手续。
银行应依据直接投资系统生成的可汇出人民币资金额度表,为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汇款业务,并即时通过直接投资系统向外汇局备案相关信息。
2、境内机构以人民币汇回其境外投资企业发生清算、减资或其向境外机构转让股权等境外合法所得,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可汇回跨境人民币额度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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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贸付汇操作规范
非贸出证的概念
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对外付汇开具税务凭证这项业务就叫“非贸出证”,全称“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
(详细解释:非贸出证指我国境内机构(指公司,企业,机关团体及各种组织等)及个人在办理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购付汇手续时, 须向银行提交税务机关开具的该项收入的完税税务证明)
出证的条件:
个人:3万美元(不含)企业:3万美元(不含)
非贸易出证的适用范围:
1、境外公司将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许可给境内公司使用,以此向境内公司收取特许权使用费;
2、境外公司向集团内部公司(包括境内公司)提供统一管理服务,并根据集团统一标准向接受服务的公司收取管理费以补偿其进行统一管理活动的支出;
3、境外公司按照服务协议向境内公司提供特定服务并收取服务费,相对于管理费而言,服务费的收取往往更具有针对性且往往与特定项目相关,例如境内公司的员工培训等;
4、境外公司代境内公司支付外籍员工工资、保险和福利费后统一向境内公司收取以确保外籍员工工资和相关费用的保密性。
另外,境外公司在境内组织和安排研发、培训、广告以及软件开发等工作,并在统一垫付费用后根据一定标准向各公司(包括境内公司)分摊;
5、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等收益和经常转移项目收入;
6、境外机构或者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入。
非贸出证涉及的税种: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附加税
政策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企业所得税法》;《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营业税暂行条例》;增值税相关条例
办理非贸出证需要提供的资料:
1、《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
2、合同、协议或其他能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资料
3、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
4、营业税或者增值税申报表
5、所得税申报表
6、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7、营业执照复印件
8、付汇涉及的减免税文件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主要包括:
(1)涉及境外劳务不予征税项目的,还需报送该劳务发生于境外的有关证明资料(复印件1份)
(2)涉及享受协定优惠待遇的,还需报送协定待遇申请审核相关资料(复印件1份)
注:复印件需加盖签章,外文件需附有签章的翻译件
若是委托其他机构代理付汇事宜的,还需要提供委托书一份
申请表填写要点提醒
(1)“本次付汇金额”:为含税金额,含国地税税款(类似项目:合同总金额、已支付金额等)
(2)“汇率”项目:涉及缴纳税款的,为扣缴税款当天汇率;其他为申请当日人民银行基准汇率
(3)“合同总金额(或支付标准)”:合同未列支总金额的,填列支付标准
(4)“本次付汇金额涉税情况”部分:填写的是非居民就付汇金额应缴纳税款情况,而非境内代扣缴方,若境内外双方协定好税款承担
方为境内代扣缴方,应明确注明,否则付汇金额视为含税金额。
(5)“应税所得率”:即核定利润率
(6)“境内外机构是否关联”: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所述条件,即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2. 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3. 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2、发票、付汇要求文书要点提醒
按合同协议规定,境内支付方承担税费的,发票、付汇要求文书除列示不含税金额外,需加注含税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