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俊 合伙人 - 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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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律师协会关于推选深圳市第九次律师代表大会主席团候选人(部分会员代表)的通知

深圳市律师协会关于推选深圳市第九次律师代表大会主席团候选人(部分会员代表)的通知

深圳市律师协会关于推选深圳市第九次律师代表大会主席团候选人(部分会员代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4.02.21•【字号】•【施行日期】2014.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深圳市律师协会关于推选深圳市第九次律师代表大会主席团候选人(部分会员代表)的通知各律师事务所、各位律师代表:根据八届律协第十二次理事会决定,深圳市第九次律师代表大会定于2014年3月29日(星期六)-3月30日(星期日)在深圳市委党校礼堂召开。

现就深圳市第九次律师代表大会主席团候选人报名事宜通知如下:一、推荐时间:2014年2月24日(星期一)至2月26日(星期三)二、推荐方式:以律师事务所为单位推选,并填写《深圳市第九次律师代表大会主席团律师代表候选人(部分会员代表)报名表》一式两份(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于2014年2月26日(星期三)下午18:00前将报名表报送律协秘书处。

三、主席团候选人报名条件:八届律协第十二次理事会决议:主席团成员中部分会员代表人数定为2人。

部分会员代表候选人由本次大会正式代表自愿报名,经工作小组(会长会)研究后提交理事会确定最后人选。

每家律师事务所只能推选一名候选人,具体条件如下:(1)应当是深圳市第九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2)未在八届市律协担任理事、监事以上职务;(3)执业10年以上,未受到任何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4)按《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至第六项确定的主席团候选人所在律师事务所不能再报名。

特此通知。

四、材料报送地点:市律协秘书处办事大厅办公室窗口。

附件:深圳市第九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名单深圳市律师协会二○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附件第九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共540人。

其中:团体代表327人,个人代表209人,法援、公职、公司代表4人。

谭高辉等与南京伊晶能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谭高辉等与南京伊晶能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谭高辉等与南京伊晶能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06【案件字号】(2020)京01民终683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金莙刘婷徐冰【审理法官】金莙刘婷徐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谭高辉;南京伊晶能源有限公司;北京炜瀚世纪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当事人】谭高辉南京伊晶能源有限公司北京炜瀚世纪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谭高辉【当事人-公司】南京伊晶能源有限公司北京炜瀚世纪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吴江红湖南御辩律师事务所;仇海军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吴江红湖南御辩律师事务所仇海军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吴江红仇海军【代理律所】湖南御辩律师事务所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谭高辉【被告】南京伊晶能源有限公司;北京炜瀚世纪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一、伊晶公司与炜瀚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二、如果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谭高辉是否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违约金第三人证明力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经审查,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一、伊晶公司与炜瀚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二、如果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谭高辉是否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本案中,伊晶公司与炜瀚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合法有效,且伊晶公司已经向炜瀚公司实际支付了借款,炜瀚公司应当依约履行还款责任。

梅留青、史翠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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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留青、史翠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15【案件字号】(2020)豫04民终150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高东方张文平宋娟【审理法官】高东方张文平宋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梅留青;史翠想;濮阳野生动物园;梅战超;李六法【当事人】梅留青史翠想濮阳野生动物园梅战超李六法【当事人-个人】梅留青史翠想梅战超李六法【当事人-公司】濮阳野生动物园【代理律师/律所】赵登双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李全伟北京市京师(汝州)律师事务所;王佳佳北京市京师(汝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登双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李全伟北京市京师(汝州)律师事务所王佳佳北京市京师(汝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登双李全伟王佳佳【代理律所】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京师(汝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梅留青;史翠想;濮阳野生动物园;梅战超【被告】李六法【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一、上诉人梅留青、史翠想、濮阳野生动物园、梅战超与被上诉人李六法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梅留青、史翠想、濮阳野生动物园、梅战超与李六法签订了落款时间为2016年11月30日的借款合同、梅留青、史翠想、梅战超出具的还款计划书、转款凭证、二审中田某的证人证言等证据以及四上诉人自认共计收到李六法包括本案转款在内的1500万元,并提供了李六法出具的上述借款免息至2018年3月10日的证明。

首先,该合作协议的双方系河南九峰山实业有限公司和濮阳野生动物园,除了本案上诉人之一的濮阳野生动物园作为协议一方外,梅留青、史翠想、梅战超均非该协议一方当事人;其次,合作协议中明。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自认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本院审查,结合案涉的借款合同、还款计划等证据,四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合作关系,不足以认定案涉款项并非借款,对此不予采信;对于田某、李某的证言,结合本案相关证据可以认定二人的证人证言与本案待证事实之间具有关联性,应予采信。

中程科技有限公司、温岭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公司解散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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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程科技有限公司、温岭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公司解散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同居关系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26【案件字号】(2021)浙10民终1532号【审理程序】二审【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程科技有限公司;温岭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温岭智慧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当事人】中程科技有限公司温岭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温岭智慧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中程科技有限公司温岭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温岭智慧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练北京浩天信和(杭州)律师事务所;方子路北京浩天信和(杭州)律师事务所;林鸣华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林瑟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练北京浩天信和(杭州)律师事务所方子路北京浩天信和(杭州)律师事务所林鸣华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林瑟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练方子路林鸣华林瑟【代理律所】北京浩天信和(杭州)律师事务所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程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温岭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温岭智慧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原审被告温岭智慧公司是否存在应当解散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从原审被告温岭智慧公司本身看,其自2017年1月起至今未实际经营,法定代表人岑飚与总经理黄先志也于2019年1月3日提出辞职申请,已陷入经营管理困难。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合同第三人证据不足新证据合法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维持原判清算终结执行(执行终结)执行标的冻结【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法院审理认定的事实一致。

许海峰与张彦军、吉林天勤锂业有限公司、高利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判决书

许海峰与张彦军、吉林天勤锂业有限公司、高利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判决书

许海峰与张彦军、吉林天勤锂业有限公司、高利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30【案件字号】(2020)吉01民终400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梁明梁欣华杨洋【审理法官】梁明梁欣华杨洋【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许海峰;张彦军;吉林天勤锂业有限公司;高利军【当事人】许海峰张彦军吉林天勤锂业有限公司高利军【当事人-个人】许海峰张彦军高利军【当事人-公司】吉林天勤锂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姝吉林大旭律师事务所;王丽吉林大旭律师事务所;胡淼吉林真然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姝吉林大旭律师事务所王丽吉林大旭律师事务所胡淼吉林真然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姝王丽胡淼【代理律所】吉林大旭律师事务所吉林真然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许海峰;吉林天勤锂业有限公司;高利军【被告】张彦军【本院观点】张彦军主张许海峰向其借款30万元,并提供许海峰出具的借条,许海峰认可其收到张彦军的30万元款项,故应认定张彦军与许海峰之间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代理第三人自认诉讼请求撤诉维持原判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

二审中,本院对案外人何洪志进行询问,其称张彦军多次通过其向许海峰主张还款。

许海峰称何洪志的陈述不属实,张彦军认可何洪志陈述的真实性。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张彦军主张许海峰向其借款30万元,并提供许海峰出具的借条,许海峰认可其收到张彦军的30万元款项,故应认定张彦军与许海峰之间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

许海峰称案涉款项的借款人为天勤锂业,天勤锂业法定代表人高利军承诺自公司入账后,借条即作废,但许海峰又称系受何洪志委托向张彦军出具借条,虽然高利军认可其收到许海峰向其交付的30万元款项,对许海峰所称的入账后借条作废未提出异议,但高利军与许海峰的交付过程和协商借条作废过程并未征得张彦军的同意,对张彦军不发生法律效力,许海峰在收到款项、出具借条之后的处分行为不影响张彦军与许海峰借贷关系的成立,许海峰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晓以本人名义向他人出具借条的法律后果,故许海峰仍负有向张彦军偿还借款的义务,原审判令许海峰向张彦军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逾期利息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郁树建、淮南市惠利集团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郁树建、淮南市惠利集团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郁树建、淮南市惠利集团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26【案件字号】(2021)皖04民终25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永张晨魏宁【审理法官】李永张晨魏宁【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郁树建;淮南市惠利集团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郁树建淮南市惠利集团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个人】郁树建【当事人-公司】淮南市惠利集团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史军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樊福敏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史军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樊福敏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史军樊福敏【代理律所】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郁树建【被告】淮南市惠利集团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权责关键词】无效欺诈胁迫恶意串通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撤销代理合同过错消除影响合同约定第三人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罚款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强制执行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595元,由郁树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1 22:53:28郁树建、淮南市惠利集团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皖04民终256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郁树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军,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南市惠利集团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舜耕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150234355H。

法定代表人:廖长和,该公司董事长。

北京证大向上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王丽丽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证大向上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王丽丽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证大向上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王丽丽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23【案件字号】(2021)鲁06民终764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秀波赵秀红陈日文【审理法官】张秀波赵秀红陈日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北京证大向上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王丽丽;尹忠芬【当事人】北京证大向上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王丽丽尹忠芬【当事人-个人】王丽丽尹忠芬【当事人-公司】北京证大向上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黄维伟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潘艳岩山东昆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黄维伟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潘艳岩山东昆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黄维伟潘艳岩【代理律所】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山东昆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北京证大向上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王丽丽【被告】尹忠芬【本院观点】上诉人证大公司主张其是正规从事网络借贷服务平台,不是借款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但上诉人证大公司未提交当地金融监管部门允许其从事网上借贷服务的备案登记文件,并且上诉人证大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显示其经营范围并未明确载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上诉人证大公司是经合法注册登记的网络借贷服务平台。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证据不足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案件事实同一审。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证大公司主张其是正规从事网络借贷服务平台,不是借款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但上诉人证大公司未提交当地金融监管部门允许其从事网上借贷服务的备案登记文件,并且上诉人证大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显示其经营范围并未明确载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上诉人证大公司是经合法注册登记的网络借贷服务平台。

霍春建与唐建华、吉林省九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霍春建与唐建华、吉林省九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霍春建与唐建华、吉林省九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6【案件字号】(2020)吉01民终485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梁明梁欣华杨洋【审理法官】梁明梁欣华杨洋【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霍春建;唐建华;吉林省九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霍春建唐建华吉林省九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霍春建唐建华【当事人-公司】吉林省九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卢广磊吉林德谷律师事务所;廉颖吉林同信法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卢广磊吉林德谷律师事务所廉颖吉林同信法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卢广磊廉颖【代理律所】吉林德谷律师事务所吉林同信法大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霍春建【被告】唐建华;吉林省九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由于(2019)吉0113民再5号、(2020)吉01民终541号生效民事判决书已认定2018年1月28日唐建华与霍春建签订的借款合同已发生法律效力,唐建华已履行了交付借款义务,现该民事判决书仍然发生法律效力,且霍春建在原审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故对霍春建上诉称其未指示唐建华将借款交付给于春艳的主张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第三人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直接证据证据不足诉讼请求维持原判申请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由于(2019)吉0113民再5号、(2020)吉01民终541号生效民事判决书已认定2018年1月28日唐建华与霍春建签订的借款合同已发生法律效力,唐建华已履行了交付借款义务,现该民事判决书仍然发生法律效力,且霍春建在原审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故对霍春建上诉称其未指示唐建华将借款交付给于春艳的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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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专长
基于 WTO 框架下的国际贸易及反倾销;境内外上市、投融资(含外商投资)及收购 兼并重组;公司、房地产、知识产权、涉外、刑事等方面的法律事务
执业简历
具有中国、美国、香港等多重法学教育、执业资格及工作背景,具有丰富的国际律师 执业实践及经验,是基于 WTO 框架下的国际贸易及反倾销;境内外上市、投融资(含 外商投资)及收购兼并重组;公司、房地产、知识产权、涉外、刑事等领域的知名法 律专家和资深律师;是首批获得中国企业法律顾问资格、中国证监会独立董事资格、 美国外国法律顾问资格及执业证书的律师。 曾接受中、美两国法学院系统而严格的 法学教育和培训,曾在中国、美国、香港的法院、知名律师事务所工作多年,熟悉中国、 美国、香港的法律及司法体系,对三地的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劳动法、知识产 权法、金融法、环保法等,以及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国际仲裁法、国际贸易法、WTO 世贸规则及世界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等进行过深入而细致地研究和学习。曾成功办理大 量疑难复杂、不同类型的境内外上市、重组与并购、尽职调查、外商投资、房地产及 建筑工程、知识产权、涉外、民商事、刑事等领域的诉讼、仲裁和非诉讼案件,在该 业务领域产生过重大影响! 曾成功办理美国 NU-DALL 公司与福建艾伦集团资产收 购案;美国 NU-DALL 公司与中国艾伦集团在美国联邦法院国际货物买卖纠纷案;OLD SECOND BANCORP, INC.公司美国并购案;埃米尔国际有限公司与浙江飞龙集团中外 合资经营纠纷案;全国首例 B 股股票侵权纠纷案;美国惠普假冒注册商标案;国内首 例化学危险品非法经营案;深圳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被侵犯商业秘密案;香港 TMP 集团 与澳大利亚 Cement Australia 公司国际货物采购招投标案;深圳广盛荣投资有限公司 与澳洲公司巨额股权收购案;深圳市立圣石油服务有限公司巨额股权转让纠纷案;沈 阳中北等多家中国公司在美上市、国际贸易纠纷、专利侵权、国际仲裁等法律事务。 曾先后为中纪委监察部国风杂志社、机械工业部第十设计研究院、深圳地铁、中国石
社会活动:
2008 年 5 月,应美国知名律师事务所 Wilson Elser 邀请在美国纽约就中国法律体系和 产品质量责任体系作专题演讲; 2009 年 4 月,应广东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要求,对省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 11 名 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广东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的议案》第 5 号议案提供相关意见; 2009 年 4 月,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起对死刑案件辩护问题进行调研和征求意见, 参与《关于刑事和解制度的试行现状和立法建议》; 2010 年 12 月 18 日,参与《深圳经济特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条例(草案修改 稿)》、《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草案)》的修改; 2011 年 2 月 22 日,参与五届人大七次会议《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草案)》、《深圳 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草案)》、《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 务业合作区条例(草案)》、《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的修改。
油化工集团公司、美国福瑞博得软件开发(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市 路桥建设集团公司、武警广东省边防总队、UT 斯达康(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市华侨 城房地产开发公司、中国首创投资有限公司、莱英达集团、福建省实达电脑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金安集团、佳宁娜集团、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大中型企业 提供顾问及法律服务。曾多次参与立法并为中外律师及企业就如何在中国开展生意、 中国法律体系及产品质量责任体系、中国当前主要法律问题、外商投资及并等购方面 提供专题研讨与讲座;服务行业涉及银行、政府、互联网、软件开发、基础设施建设、 新能源、汽车、医药、粮食、环保、矿业、建筑、装饰设计、房地产、物业管理、高 科技、物流、餐饮等领域;客户遍布中国、美国、澳大利亚、英国、德国、印度、日 本、香港、台湾等国家和地区;正在为世界各国的企业和团体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其卓越的沟通技巧、杰出的工作能力和效率、一丝不苟的敬业精神赢得了无数中外当 事人的信任和好评!
社会荣誉
广东省律师协会“在社会公益事业活动中表现突出的优秀党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歌颂共产党、迈向新世纪”歌咏比赛第一名; 深圳市委两新组织工委 2010 年度优秀共产党员; 深圳市司法局“优秀女律师”; 深圳市司法局机关工委“优秀党务工作者”; 深圳市律师协会“深圳市律师协会成立 20 周年庆祝大会突出贡献个人”; 深圳律协工会“优秀工会会员”、“优秀艺术团团员”; 美国伊利诺伊州芝加哥地区“芝加哥偶像”暨“奥运之星”歌手大赛第一名; 美国伊利诺伊州大学芝加哥分校卡拉 OK 大赛第一名; 兰州市委“市直机关优秀团干”; 兰州市司法局“诗歌朗诵暨演讲比赛”第一名。
韩俊 合伙人
教育背景
中国西南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 美国伊利诺伊州理工大学、芝加哥肯特法学院, 国际比较法法学硕士 美国 Loyola University Chicago school of Law 法学院学习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习
社会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职
美国伊利诺伊州外国法律顾问 中纪委、监察部主办国风杂志社法律顾问、深圳记者站副站长 广东省律师协会 WTO 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 深圳市律师协会涉外法律业务委员会主任 广东省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广东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律助理 深圳律师艺术团团长 深圳市律师工会委员 深圳市律协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女律师协会)执委 深圳市律协文体委员会副主任 中国女企业家协会会员 美国芝加哥律师协会会员 美国旅美中国科学家工程师专业人士协会会员 美国伊利诺伊州律师协会会员 美国中西部商会会员 美国东北商会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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