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出资比例的法律法规汇总(尤其是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5.02.25•【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的说明——2005年2月25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曹康泰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作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是1993年12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1日起施行的。
公司法的公布施行对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国有企业改制和经济体制改革,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逐步完善,公司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一是公司设立门槛过高,难以满足社会资金的投资需求。
二是公司治理结构不够完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权利义务需要进一步明确。
三是对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机制不够完善,对公司债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利益也缺乏有效的保护手段。
四是关于股份发行、转让和上市的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公司投融资活动的实际需要。
五是对上市公司监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缺乏有效的应对手段,不利于维护资本市场的秩序。
六是缺少对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诚信义务及其法律责任的规定,不能满足建立社会信用制度、维护交易安全的要求,等等。
近年来,社会各界要求修订公司法的呼声比较高。
在2004年3月的“两会”期间,有601位全国人大代表和13位全国政协委员提出建议、议案或者提案,要求修订公司法。
国务院有关部门、一些地方人民政府、企业和专家学者也通过不同形式表达了修订公司法的意见和建议。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2004年立法工作计划,2004年初,法制办邀请全国人大财经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资委、工商总局、证监会、发展研究中心、全国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同志成立了公司法修改领导小组,并从上述部门和单位抽调有关人员组成工作小组。
无形资产出资比例的法律法规汇总(尤其是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

无形资产出资比例的法律法规汇总(尤其是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无形资产出资比例的法律法规汇总(尤其是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一、背景介绍无形资产是指没有具体物质形态的资产,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对于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而言,合理配置和评估无形资产是至关重要的。
因此,无形资产出资比例受到法律法规的严格规定和监管。
本文将对无形资产出资比例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汇总和解读。
二、公司法根据《公司法》,公司出资可以以货币、实物、无形资产等形式进行。
对于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公司法没有明确的规定。
但是,公司法规定了出资比例的其他方面,如股东的出资义务和责任等。
因此,在参考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时,应充分考虑公司法的规定。
三、证券法对于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而言,证券法是其最关注的法律法规之一。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必须在发行股票、债券等证券时进行无形资产的公允估值。
公允估值是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的一种方法,其结果将影响公司的出资比例。
另外,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在关联交易中,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也受到严格的限制。
四、会计准则在无形资产出资比例的评估中,会计准则是重要的参考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了对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和评估的具体要求。
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应以市场公允价值为基础,采取合理的会计政策进行核算和披露。
五、并购重组规定无形资产在并购和重组中起到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并购重组管理条例》对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进行了规定。
根据该条例的规定,企业在进行并购重组时,应充分考虑无形资产的价值和出资比例,确保交易的公平和合理性。
六、知识产权法无形资产的主要形式之一是知识产权,如专利权、商标权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出资比例进行了规定。
根据该法的规定,企业在利用知识产权进行出资时,应根据公允价值评估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并采取合理的协议和措施进行保护。
七、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需要遵守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上市规则。
关于无形资产出资的法律规定[5篇]
![关于无形资产出资的法律规定[5篇]](https://img.taocdn.com/s3/m/fc555e3bc381e53a580216fc700abb68a982ad7a.png)
关于无形资产出资的法律规定[5篇]第一篇:关于无形资产出资的法律规定1.《公司法》中关于注册资本的相关规定1)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2)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3)出资及时: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4)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
5)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无形资产出资占比: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即无形资产出资占比最高可以到70%。
)旧的《公司法》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总金额可以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 0 %,但不得超过3 5 %。
作价金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2 0 %的,需报省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认定。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规定,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中未对无形资产占比做出明确规定。
4.其他上市时无形资产出资应注意的问题1)无形资产是否属于投资人投入(主要是关注是否有无产权证明,以及资产转移等)2)投资人是否属于职务发明(证明投资人不是利用公司资源进行研发)3)投入无形资产是否经过评估,价值是否公允(主要是根据公司日后与无形资产相关的收入测算,证明不高估)4)投入无形资产是否与公司的主业相关(部分企业将乱七八糟的无形资产作为出资)5)无形资产减值问题,减值是否是出资不实等第二篇:关于无形资产出资的相关问题小结关于无形资产出资的相关问题小结一、涉及无形资产出资的法律法规新《公司法》第27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研究传递丨有关无形资产使用权出资问题的简要讨论

研究传递⼁有关⽆形资产使⽤权出资问题的简要讨论有关⽆形资产使⽤权出资问题的简要讨论作者:北京德和衡郭瑞律师公司资本,是⼀个公司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公司资本形成的原始基础,则是股东出资。
股东出资之于公司,就好⽐地基之于⼤厦,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性。
股东的出资⽅式、出资⽐例、出资时间等问题,⼀直以来都受到⼴泛关注。
2013年的《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取消了对于出资形式和⽐例的诸多限制,同时也留下了⼀些空⽩,为⽇新⽉异的市场经济发展留下了很⼤的解释空间,这其中就包括实践中不断增多的⽆形资产使⽤权出资的问题。
有关出资形式,《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如下:股东或者发起⼈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知识产权、⼟地使⽤权等可以⽤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股东或者发起⼈不得以劳务、信⽤、⾃然⼈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从中我们看出,不论《公司法》还是《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形资产使⽤权出资的问题都是被刻意回避了的,并没有明确的⽀持或否定。
那么⽆形资产使⽤权出资的合法性,是否能有⼀个确定的答案呢?⼀、从法理和实践上来看,⽆形资产使⽤权应当可以⽤于出资按照法律解释中最基本的⽂义解释的⽅法来分析,⽆形资产使⽤权出资,并不存在法律障碍。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第⼀款虽然未直接规定知识产权使⽤权能否出资,但是在列举后⾯加了⼀个“等”,所以此处应当开放式列举。
结合整句话,应当理解为出资财产的硬性要求只有两点: ①可以⽤货币估价;②可以依法转让,包括但不限于上⽂列举的实物、知识产权、⼟地使⽤权等形式;只要不是第⼆款明令禁⽌的劳务、信⽤、⾃然⼈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设定担保的财产即可。
按照法⽆禁⽌即可为的原则,⽆形资产使⽤权出资系合法。
从操作层⾯上,也完全切实可⾏。
理由如下:(⼀)⽆形资产使⽤权可依法评估2001年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准则——⽆形资产》(已失效)中规定,⽆形资产,是指特定主体所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对⽣产经营长期发挥作⽤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上市公司无形资产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无形资产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上市公司无形资产管理,保护公司无形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无形资产的利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形资产,是指公司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非专利技术等。
第三条无形资产管理的目标是:确保无形资产的合法取得、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和价值增值,为公司的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包括分公司、子公司等。
二、无形资产的取得第五条公司取得无形资产应当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遵循合法、合规、效益的原则。
第六条无形资产的取得方式包括自行开发、购置、投资入股、接受捐赠等。
第七条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应当明确研发项目的目标、预算、进度和责任人,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立项、评审和验收。
第八条购置无形资产,应当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可行性分析,选择合适的供应商和交易方式,并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九条投资入股取得无形资产,应当对被投资单位进行尽职调查,评估无形资产的价值和风险,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条接受捐赠无形资产,应当办理相关的交接手续,并及时入账。
三、无形资产的确认与计量第十一条无形资产应当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予以确认:1、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公司;2、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二条无形资产的计量应当按照历史成本原则进行,即以取得无形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作为入账价值。
但对于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开发支出可以计入无形资产成本。
第十三条无形资产的后续支出,如果能够增加无形资产的未来经济利益,应当予以资本化;否则,应当费用化。
四、无形资产的使用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合理安排无形资产的使用,充分发挥其价值,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
第十五条对于专利权、商标权等具有排他性的无形资产,公司应当依法维护其权利,防止他人侵权。
财管作业3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1、【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计算留存收益成本时,不需要考虑筹资费用。
(参见教材79页)【该题针对“资本成本”知识点进行考核】【答疑编号】2、『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利用商业信用和发行债券属于债务筹资,利用留存收益属于内容股权筹资,所以正确答案为选项B。
3、【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行普通股筹资的筹资特点有:(1)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分散公司控制权,有利于公司自主管理、自主经营;(2)没有固定的股息负担,资本成本较低,相对于吸收直接投资来说,普通股筹资的资本成本较低;(3)能增强公司的社会声誉;(4)促进股权流通和转让;(5)筹资费用较高,手续复杂;(6)不易尽快形成生产能力;(7)公司控制权分散,容易被经理人控制。
(参见教材53页最后一行至54页)【该题针对“发行普通股股票”知识点进行考核】【答疑编号】4、【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按照是否能够转换成公司股权,可将债券分为可转换债券和不可转换债券。
选项A是按照债券是否记名进行的分类;选项C是按照有无特定的财产担保的分类;选项D是抵押债券的进一步分类。
(参见教材59页)【该题针对“公司债券”知识点进行考核】【答疑编号】5、【答案】A【解析】高低点法是根据业务量的最高和最低两点资料来进行计算的,所以本题应根据2001年和2003年的数据进行分析计算,b=(270-240)/(325-250)=。
6.企业取得2005年为期一年的周转信贷额为1000万元,承诺费率为%。
2005年1月1日从银行借入500万元,8月1日又借入300万元,如果年利率8%,则企业2005年度末向银行支付的利息和承诺费共为()万元。
【答案】B【解析】利息=500×8%+300×8%×5/12=50(万元)未使用的贷款额=1000-[500+300×(5/12)]=1000-625=375(万元)承诺费=375×%=(万元)7.『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毛租赁指的是由出租人负债资产维护的租赁,净租赁指的是由承租人负责租赁资产维护的租赁,所以选项A的说法不正确;可以撤销租赁指的是合同中注明承租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的租赁,所以选项B的说法不正确;从承租人的角度来看,杠杆租赁和直接租赁没有什么区别,都是向出租人租入资产,所以选项C正确。
2019年-无形资产出资的比例限制法律规定

无形资产出资的比例限制法律规定一、无形资产出资的有比例限制的法律规定1、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1)【已撤销】第六条(非货币出资比例)债权转股权作价出资金额与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修订)【该版本已被修改】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其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股东出资方式、出资评估及其限制】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05)[失效]第七条作为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第八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股东或者发起人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应当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
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九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第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
《财务管理》测试题及答案

《财务管理》测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下列各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
请选出一个你认为最正确的答案,用鼠标点击相应的选项。
本题共25分,每小题1分。
多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1、将金融市场划分为发行市场和流通市场的划分标准是()。
A、以期限为标准B、以功能为标准(正确答案)C、以融资对象为标准D、按所交易金融工具的属性为标准答案解析:【答案】B解析:以期限为标准,金融市场可分为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以功能为标准,金融市场可分为发行市场和流通市场;以融资对象为标准,金融市场可分为资本市场、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按所交易金融工具的属性,金融市场可分为基础性金融市场与金融衍生品市场;以地理范围为标准,金融市场可分为地方性金融市场、全国性金融市场和国际性金融市场。
2、某公司目前面临一个投资机会,该项目所在行业竞争激烈,如果经济发展迅速并且该项目搞得好,取得较大市场占有率,利润会很大,否则利润很小甚至亏本。
假设未来的经济情况只有3种:繁荣、正常、衰退,出现的概率分别为0.2、0.5、0.3,预计收益率分别为100%、20%、-70%,则下列各项不正确的是()。
A、该项目收益率的期望值为9%B、该项目方差为0.3589C、该项目标准离差为59.91%D、该项目标准离差率为3.99(正确答案)答案解析:【答案】D解析:期望值=100%×0.2+20%×0.5-70%×0.3=9%;方差=(100%-9%)2×0.2+(20%-9%)2×0.5+(-70%-9%)2×0.3=0.3589;标准离差=0.35891/2=59.91%;标准离差率=59.91%/9%=6.66。
3、关于名义利率与实际利率,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当计息周期为一年时,名义利率与实际利率相等(正确答案)B、当计息周期短于一年时,实际利率小于名义利率C、当计息周期长于一年时,实际利率大于名义利率D、实际利率=(1+名义利率)/(1+通货膨胀率) +1答案解析:【答案】A解析:i=(1+r/m)m-1,选项A的说法正确,选项B、C的说法不正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无形资产无形资产((含知识产权含知识产权))出资比例的相关规定出资比例的相关规定
法规法规
内容内容
备注备注
公司法2006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法1993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IPO 管理办法 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创业板IPO 管理办法
未规定 创业板对无形资产占净资产比例没有作出特别规定,只要求遵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即可。
《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理论上,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已可以达到70%。
这一方面是借鉴海外大多数创业板对无形资产占比无要求的经验,另一方面也是考虑到创业板企业大多是高新技术企业,以科技成果入股的情况比较普遍,无形资产占比差异较大。
但是,对无形资产占比较高的创业企业,在发行审核时将予以重点关注。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企业注册登记改制改组工作的试点意见》(京工商发
[2000]127 条)第6 条 “鼓励投资者对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投资,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其作价出资的总金额占注册资本(金)的比例最高可达60%,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第十一条 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以由出资各方协商约定”
《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
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设立公司和股份合作企业的,对其高新技术成果出资所占注册资本(金)和股权的比例不作限制,由出资人在企业章程中约定。
”“企业注册资本(金)中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的,对高新技术成果
应当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经全体出资人确认的高新技术成果可以作为注册资本(金)登记注册。
”“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栏的最后项下注明作为非货币出资的技术成果的价值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以及是否办理了财产转移手续的情况。
《关于以高新
技术成果出资
入股若干问题
的规定》第三条 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金额可以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但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