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分期收款销售收入会计确认与纳税处理
含有融资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会计、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处理以及纳税调整

含有融资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会计、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处理以及纳税调整含有融资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会计、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处理以及纳税调整彭怀⽂通常情况下,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收款期限超过正常信⽤期限的,属于含有融资成分的销售。
既然是信⽤与融资,那么就有两种情况:⼀是销售⽅提供融资——先发货,后分期收款;⼆是购买⽅提供融资——先付款(⼀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后收取购买的货物。
含有融资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会计、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有各⾃独⽴的规定,三者不能相互混淆,下⾯先分别说明,然后再说明纳税调整。
⼀、含有融资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会计处理当合同各⽅以在合同中明确(或者以隐含的⽅式)约定的付款时间为客户或企业就转让商品的交易提供了重⼤融资利益时,则合同中即包含了重⼤融资成分。
在评估合同中是否存在融资成分以及该融资成分对于该合同⽽⾔是否重⼤时,企业应当考虑所有相关的事实和情况,包括:(1)已承诺的对价⾦额与已承诺商品的现销价格之间的差额。
(2)企业将承诺的商品转让给客户与客户⽀付相关款项之间的预计时间间隔和相应的市场现⾏利率的共同影响。
【特别提⽰】上述规定可简记为:对价⾦额与现销价格之差+时间间隔和市场现⾏利率。
合同中存在重⼤融资成分的,企业应当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付的应付⾦额(即现销价格)确定交易价格企业在确定该重⼤融资成分的⾦额时,应使⽤将合同对价的名义⾦额折现为商品的现销价格的折现率。
该折现率⼀经确定,不得因后续市场利率或客户信⽤风险等情况的变化⽽变更。
企业确定的交易价格与合同承诺的对价⾦额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期间采⽤实利率法摊销。
为简化操作,实务中,对于分期收款期限在⼀年内的分期收款销售合同,可以不考虑融资成分。
(⼀)销售⽅提供融资1.发出商品时借:银⾏存款(收到的⾸笔款)长期应收款(应收款额合计数)贷:主营业务收⼊(现销价格确认的收⼊)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开具发票的税额)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未开具发票的税额)未确认融资收益(分期合同收款总计-现销价格确认的收⼊)同时,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存货2.分期收款期间分摊"未确认融资收益"按照实际利率法进⾏分摊计算各期应分摊⾦额。
分期收款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

分期收款销售的会计与税务处理2009-9-15 10:31【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分期收款销售,是指商品已经交付,但货款分期收回的一种销售方式。
分期收款销售的特点是所销售的商品价值较大,如房产、汽车、重型设备等;收款期限较长,有的几年,有的长达几十年。
相应地,收取货款的风险也较大,因而如何确认收入成为这种特殊销售业务会计处理和增值税处理的关键。
一、分期收款销售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
对企业采用递延方式分期收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很显然,准则中所指的递延方式分期收款销售是具有融资性质的,也就是说分期收款的期限较长,相当于为购买方提供一笔贷款。
对于这样的分期收款销售业务,一般应在销售成立时,按公允价值即分期收款总额的现值确认收入金额。
此时的具体会计处理为,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借记“长期应收款”科目,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其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按期采用实际利率法确定利息收入,借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然而,目前有些商场为了促销,对于一些家电等产品也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但期限不长,金额也不算很大。
此类业务实质上不具有融资性质,对这类业务的会计处理建议按以前的准则处理,分期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即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销售收入;同时按商品全部销售成本与全部销售收入的比率计算出本期应结转的销售成本。
分期收款销售所得税会计处理

分期收款销售所得税会计处理作者:刘秋玲来源:《财会通讯》2007年第07期一、分期收款销售收入的确认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5条规定:企业应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与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人当期损益。
[例]甲公司售出大型设备一套,协议约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从销售当年末分4年收款,每年200万元,合计800万元。
发出货物当日即开出发票,金额800万元。
假定购货方在销售成立日支付货款,只须付600万元即可。
应收款项金额的公允价值可认定为600万元,与协议金额800万元差额较大,应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计算得出将协议金额800万元折现为当前售价600万元的利率为12.62%,具体计算过程如表1所示。
则其会计分录为(不考虑增值税因素):销售成立时借:长期应收款800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6000000未实现融资收益2000000第一年末借:银行存款2000000贷:长期应收款2000000借:未实现融资收益757200贷:财务费用757200第二年末借:银行存款2000000贷:长期应收款2000000借:未实现融资收益600400贷:财务费用600400第三年末借:银行存款2000000贷:长期应收款2000000借:未实现融资收益423700贷:财务费用423700第四年末借:银行存款2000000贷:长期应收款2000000借:未实现融资收益218700贷:财务费用218700由此可以看出,按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金额,短期内推迟了部分收入确认的时间,从而减少了当期损益和权益;长期上看不影响企业的损益和权益状况,但改变了企业的收入结构,减少了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收入,增加了财务费用。
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涉税处理

日 期
2 0午年末 x6
2 0 年年末 x7 2 0 年年末 x8 2 0 年年末 x9
总 额
未收本金①= 上 财务费垌② 收现总额 已收本金 期①一上期④ = . % ①x 2 2 ③ ④= ② 16 ⑧~
2( 0) 2( 0) 2) {J I
8( 0)
14 8 22
199 3.6 】76 5.3 1 8/ 7 3
60 0
算, 均应并人销售额计算应 纳税额。
从 以 规定中我们不难看 出,税法不承认会计 准则下核
算 的未实现融资收益 ,无论 购买方是否按合同约定 的付 款 日
际利率计算 的金额进行摊销 , 为财务费用的抵减 。其中, 作 实
万元 。 : 借 未实现融资收益4 . 万元 ; : 27 3 贷 财务费用4. 万元 。 27 3 52 0年年末。借 : . x9 银行存款20 0万元 ; : 贷 长期应收款20 0 万元 。 : 借 未实现融资收益2. 万元 ; : 17 8 贷 财务费用2 . 7元 。 1 7) 8
分 期 收 款 销 售 商 品 的 涉 税 处 理
袁科 研
( 西 省 成 阳路 桥工 程公 司 陕 西 成 阳 7 2 0 ) 陕 10 0
【 摘要】 由于税法与会计制度对经济业务处理 的出发点不 同, 导致在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收入确认 方面存在差别。本文
用 实例 阐述 了分 期 收 款 销 售 收 入 的 增值 税 处理 和 所 得 税 处理 。
4 2 0 年年末。借 : .x 8 银行存款2 0 0万元 ; : 贷 长期应收款2 0 0
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规 定 ,企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
分期收款销售的会计处理

分期收款销售的会计处理
分期收款销售,是指商品已经交付,但货款分期收回的一种销售方式。
分期收款销售的特点是所销售的商品价值较大,如房产、汽车、重型设备等;收款期限较长,有的几年,有的长达几十年。
相应地,收取货款的风险也较大,因而如何确认收入成为这种特殊销售业务会计处理和增值税处理的关键。
一、分期收款销售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
对企业采用递延方式分期收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很显然,准则中所指的递延方式分期收款销售是具有融资性质的,也就是说分期收款的期限较长,相当于为购买方提供一笔贷款。
对于这样的分期收款销售业务,一般应在销售成立时,按公允价值即分期收款总额的现值确认收入金额。
此时的具体会计处理为,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借记长期应收款科目,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其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按期采用实际利率法确定利息收入,借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然而,目前有些商场为了促销,对于一些家电等产品也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但期限不长,金额也不算很大。
此类业务实质上不具有。
房地产企业预售和收入业务的会计处理

房地产企业预售和收⼊业务的会计处理房地产企业是以房地产为经营对象的企业。
在销售⽅式上⼀般的⼯业企业以现销、赊销为主要⽅式,房地产企业的销售⽅式则包括现售、预售、分期收款⽅式销售等,其中以预售⽅式为主。
下⾯店铺⼩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对于房地产企业预售和收⼊的处理,《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的规定有所不同,致使房地产企业的预售和收⼊的结转在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上存在着很⼤的差异。
房地产企业预售和收⼊业务的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房地产企业预售业务的会计处理为:当企业收到预售款项时,由于不符合收⼊的确认原则,不确认收⼊,⽽是作为负债计⼊预收账款,待房屋交给购买⽅时,再确认收⼊。
对于预售收⼊,按规定应缴纳的营业税及⼟地增值税等,房地产企业直接在应交税费的借⽅反映,销售收⼊实现时,再将预缴税费转⼊营业税⾦及附加。
例:甲房地产公司2008年开始在⼄地级市开发A地块,A地块共计兴建A1、A2房产。
A1房产于2008年8⽉起开始预售,2009年10⽉份完⼯;A2房产于2009年2⽉开始预售,2009年未完⼯。
2008年共计取得A1房产预售房款4000万元,当年发⽣管理⼈员⼯资⽀出50万元、业务招待费⽀出90万元、⼴告宣传费⽀出300万元;2009年销售A1房产取得收⼊2000万元(假定为完⼯后实现的销售收⼊),预售A2房产取得预售房款5000万元,A1房产完⼯开发成本共计4000万元,当年发⽣管理⼈员⼯资⽀出55万元、业务招待费⽀出60万元,⼴告宣传费⽀出200万元(营业税及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5.55%,⼟地增值税按1%预缴,预计⽑利率10%.例中未涉及因素假设不考虑)。
甲房地产公司对上述业务进⾏会计处理,编制会计分录如下(单位:万元):2008年度会计处理:(1)2008年度收到预售房款借:银⾏存款4000贷:预收账款——A1房产4000.(2)预缴营业税、城建税和⼟地增值税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A1房产200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A1房产14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A1房产8应交税费——应交⼟地增值税——A1房产40贷:银⾏存款262.(3)⽀付管理⼈员⼯资、业务招待费和⼴告宣传费借:管理费⽤——⼯资50管理费⽤——业务招待费90销售费⽤——⼴告宣传费300贷:银⾏存款440.(4)年末对预收账款根据账⾯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进⾏递延所得税处理,即[4000×10%-4000×(5.55%+1%)]×25%=34.5.借:递延所得税资产34.5贷:所得税费⽤34.5.2008年度按企业会计准则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为-440万元。
分期收款销售的会计及涉税处理

纳税类分期收款销售,是指商品已经交付,但货款分期收回的一种销售方式。
分期收款销售的特点是所销售的商品价值较大,如船舶、大型机械设备等;收款期限较长,有的长达数年,相应收取货款的风险也较大,因此如何确认收入成为这种特殊销售业务处理的关键。
本文以具体实务案例谈新收入准则下分期收款方式的账务处理及涉税注意事项。
一、分期收款销售会计处理《企业第14号一一收人》(财会[2017]22号)第十七条规定:“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企业应当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确定交易价格。
该交易价格与合同对价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
合同开始日,企业预计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与客户支付价款间隔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考虑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
”很显然,准则中所指的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也就是说分期收款的期限如果比较长(超过1年),相当于为购买方提供一笔贷款。
对于这样的分期收款销售业务,一般应在销售成立时,按公允价 值即分期收款总额的现值确认收人金额。
此时的具体会计处 理为,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借E"长期应收款"科0,按应收 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贷记”主营业务收人"科目,按专 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 项税额)",按其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 按期采用实际利率法确定利息收人,借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 目,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实务中,存在一些企业为了促销,在销售商品时也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但期限一般不长(不超过丨年)。
此类业务实质上不具有融资性质,对这类业务的会计处理按准则规定,可以不考虑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直接按取得的公允对价确认收人。
根据新的收入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人。
新会计准则下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会计及税务处理策略

新会计准则下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会计及税务处理策略作者:王光亮来源:《财经界·学术版》2016年第16期摘要:在新会计准则体系下,分期收款销售在销售收入确认时间和纳税义务产生时间上都有了明确的确认依据,同时引入公允价值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的计量依据,会计准则与税法产生一定的出入,因此在涉及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确认、数额以及处置上都会有一些差异,需要科学的处理策略。
关键词:会计准则分期收款销售会计处理税务处理2006年2月15日,我国财政颁布了新的会计准则体系也即《企业会计准则14号——收入》,2007年1月1日起已经实施,使我国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日益接轨。
这一准则的颁布对于企业在处理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时的会计和税务问题带来了新的难点。
一、分期收款销售分期收款销售,是指以分期回收的贷款形式来收取已经完成交付手续的商品货款的销售方式。
根据新会计准则,企业商品销售所得收入入账依据是购货方及合同所确定金额,而合同价款没有公允的情况下是不能作为依据的。
一旦企业销售时采取了递延形式的价款收取方式,就代表这一业务已经具有了一定的融资性质,因此这一商品销售入账依据只能是合同或协议规定的公允价值部分,这一公允价值与合同协议所议定的价款之间会存在一定的差额,这一差额须依据实际利率在合同期内完成摊销,按照当期的损益科目入账。
根据我国税法相关规定,分期收款销售的收入确认时间是根据合同协议所约定的收款日进行确定的。
二、新会计准则下会计与税务处理的要点(一)分期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确认时间新会计准则下分期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确认时间需要同时满足几个条件。
第一,商品所有权的主权风险以及报酬都已经从企业转移到了购货方身上;第二,和商品所有权相关联的继续管理权没有保留在企业,商品售出后,企业已经无法实施有效的控制;第三,销售收入金额已经能够作出可靠计量;第四,与销售商品相关的各种经济利益都能够在将来流入企业;第五,与销售商品相关的各种已经或未来将产生的成本都能够作出可靠计量。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房地产企业分期收款销售收入
会计确认与纳税处理
本文以房地产企业为例,探讨分期收款销售收入会计确认与纳税业务处理之间的异同。
一、分期收款销售收入会计确认原则与税法上的收入确认原则
(一)销售收入会计确认原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税法上的收入确认原则
1.营业税收入确认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对暂行条例中的上述规定又做了详尽的阐明,即“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
2.预征土地增值税收入确认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未明确条款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但从土地增值税属于流转税范畴看,笔者认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与营业税等流转税相同,这在部分地方税务局的文件中有所体现,如《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问题的通知》(沪地税地[1996]30号)中规定,就项预征与定率预征,均是在收到每笔预收款时计算应纳税额并缴纳土地增值税。
3.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原则。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并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对于分期收款,会计确认收入的原则与税法上的收入确认原则是有所不同的,也就是说会计上确认收入金额并非是税法上所规定的应纳税额,纳税义务发生也不会因会计上何时确认收入发生变化。
对于分期收款业务,企业可以基于房产交付、风险报酬转移、产证过户及谨慎性原则等一次性全额确认收入或分期确认收入;同时企业依据税法规定按照合同约定付款日期与实际付款日期孰先的原则进行纳税申报与解缴税款。
二、分期收款销售收入确认与纳税处理
例如:某房地产企业2011年1月1日签订销售合同销售房产1幢,销售总价款为50 000万元,房产成本为30 000万元。
销售价款分两期支付:2011年1月10日支付30 000万元,2012年1月10日支付20 000万元。
2011年7月1日办理了房产交付手续,并约定与该房产相关的风险报酬均已转移到购买方。
(营业税率5%,土地增值税预征率2%,所得税率25%且按季预缴,暂不考虑营业税金附加费用及其他费用)。
会计上有三种处理方法,相应收入确认和纳税处理如下:
(一)会计上按合同约定收款进度确认收入实现(分期确认收入)
1.2011年1月10日合同约定收取3亿元销售款。
由于未交付房产,风险报酬未转移,会计上不能确认收入实现。
(1)收到合同约定款项。
借:银行存款30 000;贷:预收账款 30 000。
(2)如果未收到款项,不做会计处理。
合同约定收款日已到,纳税义务发生,即使未确认收入或未收到全部款项仍需计算预缴税金。
(1)2月份申报缴纳营业税与土地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1 500(30 000×5%),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600(30 000×2%);贷:银行存款2 100。
(2)4月份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 [50 000×(1-5%-2%)—30 000]÷50 000×30 000=9 900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2 475(9 900×25%);贷:银行存款2 475。
2.2011年7月1日完成房产交付手续,风险报酬转移,会计上确认收入实现。
交付前应收款项结转收入。
借:预收账款(或应收账款)30 000;贷:主营业务收入30 000。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18 000(30 000×30 000÷50 000= 30 000*0.6);贷:开发产品18 000。
7月份计提税金,因已预缴,次月无需再申报缴纳。
(1)计提营业税与土地增值税。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2 100;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1 500 (30 000×5%),应交税费—土地增值税600(30 000×2%)。
(2)计提企业所得税。
若计提数与预缴数有差异,则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再予以调整。
借:所得税费用2 475;贷: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2 475。
3.2012年1月10日合同约定收款20 000万元销售款。
直接结转收入。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20 000;贷:主营业务收入20 000。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12 000(30 000×20 000÷50 000);贷:开发产品12 000。
1月份计提税金。
(1)计提营业税与土地增值税。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1 400;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1 000(20 000×5%),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400(20 000×2%)。
(2)计提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50 000×(1-5%-2%)—30 000]÷50 000×20 000=6 600。
借:所得税费用1 650;贷: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1 650(6 600×25%)。
2月份申报缴纳税金(会计分录略)。
(二)会计上按房产交付之日全额确认销售收入实现(一次性全额确认收入方法1)1.2011年1月合同约定收款日。
于约定日收到合同约定款项。
借:银行存款30 000;贷:预收账款30 000。
因未收到合同款项不做会计处理。
纳税处理与(一)相同
2.2011年7月份完成房产交付手续,会计上确认收入实现。
结转收入。
借:应收账款20 000,预收账款30 000(若未收到,则全额计入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50 000。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30 000;贷:开发产品30 000。
计提税金,由于20 000万元为2012年应收款项,相应纳税义务应于2012年发生,无需8月份申报缴纳;由此对应的企业所得税计入递延所得税负债。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3 500,所得税费用4 125;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2 500(50 000×5%),应交土地增值税 1 000(50 000×2%),应交企业所得税 2 475{[30 000×(1-5%-2%)-30 000×30 000÷50 000]×25%},递延所得税负债1 650。
3.2012年1月份20 000万元应收款项纳税义务发生,于次月申报缴纳税款。
1月份将递延所得税负债金额转入应交税费科目。
2月份申报缴纳税款。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1 000,应交土地增值税 400,应交企业所得税1 650;贷:银行存款3 050。
(三)会计上按房交付并收回全部应收账款日确认销售收入实现(一次性全额确收入方法2)
1.2011年1月合同收款日,会计处理与纳税处理同上,同时,借:递延所得税资产2 475万元;贷: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2 475。
2.假定2012年1月全部收回应收款项,且已按合同办理了交付手续,则此时按合同总额结转收入与成本,并于次月申报缴纳20 000万元所对应的流转税与企业所得税(2012年1月合同收款)申报与缴款。
结转收入与成本。
借:银行存款20 000,预收账款30 000;贷:主营业务收入50 000。
以及,借:主营业务成本30 000;贷:开发产品30 000。
计提税金。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3 500,所得税费用4 125万元;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2 500(50 000×5%),应交土地增值税 1 000(50 000×2%),应交企业所得税1 650{[20 000×(1-5%-2%)-20 000×30 000÷50 000]×25%},递延所得税资产2 475。
申报缴纳税金。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1 000,应交土地增值税400,应交企业所得税1 650;贷:银行存款3 050。
从上述例子可以看出,在符合会计准则有关收入确认的前提下,会计确认收入的方式会有所不同,但并不因此影响企业纳税申报及解缴时间。
会计上若采用按合同约定收款进度确认销售收入,相对会减少会计与税法的差异。
以延迟确认收入为由不申报纳税将造成企业未按期纳税需缴税收滞纳金,尚未到合同付款期全额确认收入而提前申报纳税将导致企业提前支付税款,增加资金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