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场所的安全卫生应符合法律规

劳动场所的安全卫生应符合法律规
劳动场所的安全卫生应符合法律规

劳动场所的安全卫生应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

1995年8月10日,某温度计厂职工井某等5人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书称:该厂在改建厂房过程中,不采取劳动保护措施,长期让职工在不安全卫生的工作场所从事劳动,造成有的职工汞中毒,要求厂方改善劳动条件,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仲裁委员会受案后,经调查,该厂的有汞作业车间墙壁均未涂加防汞保护层,职工没有专门的洗澡和更衣设备,车间的通风设备已经报废。经调解,该厂同意立即改造车间的通风设施,并维修和新建车间墙壁及职工淋浴室,井某等5人撤诉。?

专家评析:

从事汞温度计生产是一种有毒害的作业,为了消除和减轻生产劳动过程中汞毒危害和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有关部门颁发了《汞温度计生产防毒规定》,该规定对汞温度计生产企业的基本条件和防毒要求作出了具体规定,规定要求有汞作业车间的室内墙壁、顶棚、地面和其他内部结构均应采用不吸附汞的密实材料,并在其外表面加涂环氧树脂或过氯乙烯保护层;有汞作业车间应根据汞作业各工序的设备特点和操作要求,采取有效的密闭和机械通风与自然通风;有汞作业车间(场所)班后要进行全面的清扫和冲洗工作,工厂应设置职工(淋)浴室、更衣室和衣帽箱。对于上述规定,该厂未能完全按照规定

去做,违反了国家关于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对职工身体健康带来了危害,应当予以纠正和进行相应的处罚。《劳动法》规定,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还规定,对危害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人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本案的处理,其意义不仅在于及时纠正了企业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的问题,值得赞赏的是职工在生产劳动中具有较强的自我保护意识,能够采取正确的方式和途径,对危害自己身体健康的违法行为进行控告。希望通过本案的处理,不仅提醒用人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法规,而且提醒广大劳动者能认真学习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对企业生产设施、设备和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做到群管群防,切实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br 未经中国劳动争议网许可,不得转载、摘编本网站任何作品。

人力资源法律时代来临+人力资源管理+毕业论文+课程论文

人力资源法律时代来临人力资源管理毕业论文课程论文编者按:对于加入WTO的中国企业,法律的地位和作用将得到前所未有的提升,包括 人力资源管理与开发领域。周昌湘先生的这篇文章,虽不直接针对入世,但对于现阶段的中 国企业,无论是在宏观认识上,还是具体面临的问题止,都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因此我们 选择刊出,以供读者参考。 文中的许多概念和说法,均以台湾的社会民情为基础,因尊重作者原旨,我们未作修改, 相信读者自能明瓣。 前言近年来,欧美的人力资源管理实务经常为国内企业模仿的物件。然而更重要是。我 们是否把握制度背后的精髓。其中最受一般实务工作者所称许的是“外商的守法精神”。个 人因为习法之专业背景。多年来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感触良多。尝试以法律观点切入, 充实人力资源管理的法律面。希望企业能不仅模仿先进的做法。尚要把握其背后尊重法律的 精神。 其实,人事管理制度在各个不同的企业组织体内。因为经营者理念、组织气候、行业特

性、成员素质等变动因素。必定会产生不同的结果:从事人力资源管理的专业人员。其实不 必执著于可望而不可及的外商制度。而应深究制度背后的精髓——守法。尊重员工、公平合 理等观念。因为这正是一般本国企业所欠缺的经营理念。 各项法案纷纷出笼落实人资管理坦白说。国内的法治环境。也是在最近几年内才逐渐为 国人重视,尤其因应时代潮流的运转。各项法案纷纷出笼。虽然造成“立法院”大塞车的现 象。但也显示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心。尤其在近两年扩大适用的“劳动基准法”因为直接牵涉 劳动资双方的权利义务。让原本不被注意的劳资关系产生一阵涟漪。 传统人力资源管理规则。是以“人”为中心。内容包含人员征募与选用、训练发展、资 薪福利、卫生安全、劳资关系、生涯规划。检视目前行的劳工法规(约一百多种)大概都可 以涵盖上述各项内容。现分析述如下。 一、人员征募与选用当人力资源工作者在订定招募政策或程式时。将会涉及: 1、应征人年龄一是否成年?是否需法定代理人(父母)同意?是否是十五岁至十六岁的童工? 2、应征者的品格——是否曾会犯欺诈、背信等罪行?若有将不得充任经理人。 3、应征工作的内容——定期性契约员工?不定期性契约员工?还是部分工时员工(一

2021年劳动安全卫生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试题

( 安全试题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2021年劳动安全卫生政策、法律 法规和标准试题 Regular examinations and questions are an important means to supplement and consolidate the knowledge of personnel in the company’s security positions

2021年劳动安全卫生政策、法律法规和标 准试题 1.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是由____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反映___意志的行为规范的体系。 答案:国家、统治阶级 2.根据法律的地位、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法律可分为基本法和____法。按照法律效力范围的不同法律可分为一般法和____法。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来划分,法律可分为实体法和____法。 答案:普通、特殊、程序 3.劳动法是调整____关系、确定____的基本法律。 答案:劳动、劳动标准 4.根据我国《刑法》,对于因违反有关保护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以认定4种犯罪,这4种犯罪的名称分别是:交通肇事

罪、____罪、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重大事故罪和____罪。 答案:厂矿重大责任事故、玩忽职守(不分先后次序) 5.我国《民法通则》中有多条关于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的条文。其中第123条规定,对于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若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____;如果能够保证损害是由于____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答案:民事责任、受害人故意 6.我国《刑法》第114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的"重大伤亡事故"、"严重后果"是指:____或者致人重伤多人,____,直接经济损失不足5万元,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失的。 答案:致人死亡3人以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 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理解与适用】 《调解仲裁法》确定了社会保险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但是否应把所有的社会保险争议不加区别的纳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确是一个在实践中争议广泛的问题,需要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我们研究认为,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保机构就欠费等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因此,对于那些已经由用人单位办理了社保手续,但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应由社保管理部门解决处理,不应纳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对于因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则属于典型的社保争议纠纷,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 第二条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理解与适用】 针对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情况,特别是政府行为主导的企业改制,我们一直认为,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职工工资是企业制度改革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中出现的特殊现象,不是履行劳动合同中的问题,由此引发的纠纷,应当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不应以民事案件立案审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不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其改制已越来越呈现出多元化特征,而不局限于政府或相关部门主导。对于企业自主改制引发的争议处理,完全是在法律规定的层面上进行,因此,对于这部分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责无旁贷,应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条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理解与适用】

人力资源管理政策法规(总结)

《人力资源管理政策法规》 第一章、企业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指劳动者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 劳动关系中劳动的特征: ①主体:以职工(雇员)身份从事的劳动; ②目的:作为谋生手段; ③性质:履行劳动法律义务 企业劳动关系:指企业管理者或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与企业劳动者在实现劳动的过程中所结成的与劳动相关的社会经济利益关系 用人单位的权利: 自主招录职工权;组织调配权;劳动报酬分配权;劳动奖惩权;辞退职工权 用人单位的义务: 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义务;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劳动政策和劳动标准,接受国家劳动计划的指导,服从劳动行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就业权;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社会保险和福利权;参加职业进培训权;参加工会并参与用人单位管理权;解除劳动合同权;合法权益保护权 劳动者的劳动义务: 在求职过程中,接受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对劳动力市场的管理和监督,自觉遵守劳动力流动秩序,对用人单位提供自己的真实情况; 工作中,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爱护和保护公共财产;保守国家机密和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等。 A.企业劳动关系冲突: 指企业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及其代表在涉及与劳动相关的经济利益时彼此之间存在的 矛盾已经激化,并且各自采取各种不同的经济斗争手段 根源:根本根源:异化的合法化;客观的利益差异;雇佣关系的性质 背景根源:广泛的社会不平等;劳动力市场状况;工作场所的不平等;工作本身的属性手段:劳动者表现为罢工、怠工、和抵制等;企业管理者表现为关闭工厂、黑名单和排工等B.企业劳动关系合作: 指双方主体及其代表在处理与劳动相关的经济利益时彼此之间并不存在矛盾,或者有矛盾,但能相互尊重、平等协商、共谋发展 根源:①被迫【雇员迫于压力而不得不合作】 ②获得满足【建立在员工对雇主信任的基础上;工作有积极的一面;管理方努力使雇员获得满足】 前提条件: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有合作的意愿,且合作的实现很大程度上主要依靠双方主体的共同努力;劳动关系双方主体彼此之间的利益差距不能太大,可以通过工人参 与、协商或谈判的方式进行解决 手段:工人参与管理、双方协议制度和集体谈判制度 影响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的外部环境:思想文化;社会经济;政策与法制;劳动力市场; 企业劳动关系管理制度: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的,并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在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过程中的办法、规则的总和。 内容:①劳动合同管理制度②劳动纪律③劳动定员定额规则④劳务安全卫生制度⑤其他特点:①行为共同性:企业和劳动者共同的行为规范

《企业劳动用工法律风险》

《企业劳动用工法律风险》培训课程提纲 一、【课程背景】 《劳动合同法》颁布施行后,进一步规范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客观上加大了企业的用工成本和法律风险。而很多企业还对此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在对待劳动者权益上任性而为,结果引发纠纷,仲裁或诉讼中败诉率很高,造成了很大的损失,也影响了企业的稳定发展。 二、【授课时长】 可根据需求定制半天或一天的课程,本次为半天课程。 三、【课程收益】 通过学习劳动法律法规具体而明确的规定,增强企业守法的意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现企业与劳动者的良性互动,互利共赢。同时,引导企业守法用法,以正面的方式,规范用工管理程序内容,合理规避法律风险,更避免被少数劳动者利用企业管理漏洞,损害企业合法权益。 四、【授课对象】 行政事业单位、企业等负责人或人力资源岗位相关人员。 五、【课程特色】 张绪才老师现为资深专业律师,法律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法律培训针对性、实操性强,内容均为办案实例,来自日常生活,以案说法,具有独特的专业优势。讲课风格生动风趣,讲解法律深入浅出、通俗易懂,让学员听得懂、愿意听;课件特点为少文字、多图片、多互动、综合运用文字、图片、影音、互动等方式,对课件进行精心设计,逻辑严密,构思巧妙,把法律知识融入到生活社会现象,寓教于乐,充分调动学员的积极参与互动、现场感悟,感同身受。摆脱了纯讲理论的刻板模式,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六、【课程大纲】 第一部分:员工招聘 1、员工录用手续应当如何办理,新员工入职登记表的设计要求及必备内容。录用条件应当如何设计? 2、哪类人员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当签不签劳动合同有何后果?如果劳动者故意拖延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骗取补偿金,应当如何应对?对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有何规定? 3、劳动合同订立时必备条款新法有何规定?未载明必备条款的需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关键条款应该如何设计?在法定条款外还应当约定怎样条款更利于用人单位?必备条款中的工作内容、社会保障等条款如何细化,细化到何种程度?

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和管理

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和管理 1.1劳动法简述 我国政府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劳动法》对保障安全生产、保证劳动者的身体安全和健康、对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做了强制规范,简述如下: 1、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2、规定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3、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所谓劳动防护用品,是指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与健康所必备的一种防御性装备,对于减少职业危害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 4、规定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既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又必须履行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义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5、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劳动部门的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6、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 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两项权利是: 1、劳动者有休息休假的权利。 2、劳动者有在劳动中获得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2、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5、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6、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7、本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五条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 道。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 1、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 2、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3、阻拦报火警或者谎报火警的; 4、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赶赴火灾现场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 5、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2019年部分劳动争议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2019年部分劳动争议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劳动者认为订立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主张支付二 倍工资应否得到支持?未定了劳动合同或者定了的无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计算二倍工资从什么时间开始计算?可以适用 诉讼时效吗?对于上述的一些劳动争议解决,最高院出台了 2014年部分劳动争议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研讨会议纪要,详情 请看下文。 ▲《2014年部分劳动争议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研讨会会议 纪要》 ▲一、《会议纪要二》第28条第(2)项:“用人单位因 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自用工之日满一 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向仲裁委、 法院主张确认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属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关系。在此情况下,劳动者同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用工之日满一年后的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问题:此时如果劳动者没有主张确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只主张支付用工之日满一年后的二倍工资,能否支持二倍工资? 研讨意见:在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对二倍工资不予支持。 ▲二、《会议纪要二》第28条第(4)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自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算,截止点为双方实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问题:对未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是否没有时间上限?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其一直主张权利,没有超过时效,是否一直支持未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支持至实际订立之日? 研讨意见: 1、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而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的,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没有规定时间上限,即未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时间与因此支付的双倍工资时间相同,而不受支付十二个月二倍工资上限限制,但

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体系

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体系 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是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而制定的各种法律法规的总和。我国早在建国前夕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就规定:“保护青工、女工的特殊利益。实行工矿检查制度以及改进工矿的安全卫生设备。”1982年《宪法》第42条规定,要“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1987年全国劳动安全监察工作会议重申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方针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1992年11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这是我国第一部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法律,该法自1993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在常委会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章专章规定“劳动安全卫生”,以劳动基本法的形式对劳动安全卫生提出了基本要求。 一职业安全卫生法的表现形式 我国的职业安全卫生法表现形式按其立法主体、法律效力不同,可分为宪法、职业安全卫生法律、职业安全卫生行政法规、地方性职业安全卫生法、职业安全卫生规章。经我国批准生效的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国际劳工公约也是职业安全卫生法的一种形式。 宪法是我国职业安全卫生法的首要形式。它在所有法律形式中居于最高地位,是基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所有其他职业安全卫生法律形式都要依据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可与之相抵触。 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职业安全卫生方面法律规范性文件的统称。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在职业安全卫生法律形式中处于第二位。 职业安全卫生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的有关的各类条例、办法、规定、实施细则、决定等。 地方性职业安全卫生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执行和实施宪法、职业安全卫生法律、职业安全卫生行政法规,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职业安全卫生规章,是指由国务院所属部委以及有关地方政府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职权制定、颁布的有关职业安全卫生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职业安全卫生行政法规、地方性职业安全卫生法规、职业安全卫生规章均是职业安全卫生法律必要补充或具体化。 经我国批准生效的国际劳工公约,也是我国职业安全卫生法形式的组成部分。国际劳工公约,是国际职业安全卫生法律规范的一种形式,它不是由国际劳工组织直接实施的法律规范,而是采用给会员国批准,并由会员国作为制定国内职业安全卫生法依据的公约文本。国际劳工公约经国家权力机关批准后,批准国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使该公约发生效力,并负有实施已批准的劳工公约的国际法义务。 二我国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及标准体系 目前我国已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专项法律法规为主体的职业安全卫生法律体系。如图3—1 所示。 现将有关法律法规分述如下。相关法律法规目录见附录二。 1.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第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第48条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宪法中所有这些规定,是我国职业安全卫生法律依据和指导原则。

中国涉外侵权法律适用评析——以《法律适用法》第44条为视角

2012年第24期总第326期前沿Forward Position No.242012Sum No.326 中国涉外侵权法律适用评析 ———以《法律适用法》第44条为视角 孙倩(暨南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632) [摘要]社会各界期盼已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 )于2011年4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44条是对侵权冲突法领域的进一步完善,其在适当吸纳灵活性的同时呈现出鲜明的确定性和实用性特征,但一些缺憾之处毋庸讳言,需要进一步探讨并有待实践予以补充完善。 [关键词]侵权行为;法律适用法;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67(2012)24-0088-02 [作者简介]孙倩(1988—),女,云南元阳人,硕士,暨南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为国际私法。 伴随着国际私法的开拓与革新,侵权冲突法被认为是“迷宫”,“冲突法革命很大程度上就是侵权冲突法革命”。《法律适用法》第44条与《民法通则》涉外侵权规定的条款相比,呈现出系统性和实用性;也是对《中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的简约推进;同时体现了对《关于非合同债权关系的法律适用条例》(以下简称《罗马Ⅱ》)的谨慎变革。《法律适用法》第44条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 律的,按照其协议。 ”从条文现状来看,看似尽善尽美的侵权冲突规则的设计仍有四个细微之处需要引起关注: 1.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范围的问题 。“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该冲突规范的范围由《民法通则》第146条的“损害赔偿”革新为“侵权责任”的表述。而与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表述相对应,这对于法律的承继性和可操作性无疑非常重要。但该条冲突规范对侵权构成要件和认定的法律适用规则均无明确规定 ,“侵权责任”这一范围除了包括涉外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 是否还包括与侵权责任效力有关的所有问题的法律适用?鉴于该规范的适用范围与行为地法律的公共秩序、强行性规则有一种自然的联系,明确界定适用范围才能处理实践中的具体问题。因此,在今后相应的司法解释中应予以定义并说明。2.侵权行为实施地与侵权结果发生地的选择问题。在国际民商事交往日益频繁的今天,实践中侵权行为地法也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由此产生侵权行为地法的分化和选 择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 ”但是法院依据何种标准做出何种选择,法律并未做出规定。如果任凭法院的法官主观片面的任意性选择将会破坏法律的公正性和可预 见性 。“包头空难案”“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案”的发生促使侵权行为地与侵权结果地的选择问题刻 不容缓。目前国际私法学界对侵权行为地的认定产生了两 种观点:一是采纳欧盟方法在“侵权结果发生地”和“侵 权行为实施地”中仅择其一作为界定侵权行为地的标准: (1)将“侵权行为实施地”作为侵权行为地的标准“侵权行为实施地”是与案件联系最密切的地点,而“侵权结果发生地”由于不可预见而具有偶然性。鉴于我国目前法律体系不够完善、经济赔偿能力较低的司法环境,对于涉及“侵权行为实施地”在我国的涉外侵权案件,将“侵权行为实施地”作为侵权行为地,便于我国国民了解赔偿机制,避免因无法预知而承担国外过于严格的法律责任,除此之外,也可使我国国民结合《侵权责任法》获得 合理的实践救济。(2)将“侵权结果发生地”作为侵权行为地的标准通过与《罗马Ⅱ》的比较,在目前相关的著书力作中不难看出《罗马Ⅱ》确立“结果发生地法”作为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有其先进性;同时以《第二次冲突法重述》第145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为考察重点, 概括出 :“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侵权之债应适用的法律,而侵权结果发生地被列为衡量最密切联系的重要考虑 因素。 ”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中的(1)径直将“侵权行为实施地”作为侵权行为地标准的认定力和理论依据较弱, 除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难以认定外,且《法律适用法》与 ·88·

企业劳动用工法律风险管理

企业劳动用工法律风险管理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迄今为止已经9年。该部法律是在建立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出台的。国家明确规定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制定《劳动合同法》的宗旨。因此,在相关具体制度的设计上,必然要贯彻这一宗旨。《劳动合同法》与《合同法》的主要差异在于,《合同法》更多的是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而《劳动合同法》则着重体现了国家干预。 基于此,传统的人力资源管理理念受到了颠覆性的冲击,实践中劳动合同纠纷频发,企业往往败诉。这就需要用人单位认真掌握《劳动合同法》的精神,树立正确的用工法治观念,采取有效的措施防范劳动用工的法律风险。 签订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 1. 遵守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2. 除法定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 3.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是法定的,用人单位不能与劳动者协商订立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 4. 用人单位不宜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对职工的处罚条款,采取绩效考核的方式来实现对职工的奖罚比较科学。 5. 工作内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工作岗位仅是通俗的说法,用人单位将员工调动岗位但未改变工作内容,不能视为违约。但改变工作内容应当双方协商

一致。 6. 用人单位应结合本企业的自身情况对“劳动合同范本”进行必要的补充,为可能出现的变动留有余地。从某种意义讲,签订劳动合同时,对于如何确定劳动合同的内容,企业具有相对的优势;而变更劳 动合同时,职工占有一定的优势。 约定试用期应注意以下问题: 1. 试用期条款是约定条款,非法定必备条款,在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 2.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3.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 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4.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5.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 80%,亦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6. 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7. 除法定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规范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条款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劳动者的自 由择业权。因此,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时应把握好下列几点。 1. 竞业限制的主体只能是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目录》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法律法规 OHSAS 18000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法律法规 一、我国《宪法》及主要基本法关于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 ?国家其他法律中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二、企业安全管理法规 ?劳动部《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节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劳动部劳动保护专项措施经费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 ?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的通知三、事故调查与处理法规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劳动部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有关条文解释 ?关于监察机关直接行使行政处分权的程序问题的通知 ?监察机关参加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的暂行规定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问题解答

四、职业安全法规 ?劳动部关于装卸、搬运作业劳动条件的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 ?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 ?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 ?漏电保护器安全监察规定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五、职业卫生法规 ?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 ?防止矽尘危害工作管理办法(草案) ?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规定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职业病报告办法 ?粉尘危害分级监察规定 ?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规定 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法规

第八章 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

第八章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 (一)单项选择题 1、在“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这条冲突规范中,范围是(C)。 A、侵权行为 B、侵权行为地 C、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 D、侵权行为地法律 2、有关“侵权行为自体法”的一个有名的案例是(C)。 A、鲍富莱蒙案 B、福果案 C、巴布科克诉杰克逊案 D、特鲁弗特案 3、对在公海发生船舶损害他国海上设施及海底电缆的,多主张适用(D)。 A、侵权人住所地法 B、受损人所在地法 C、船舶最先到达地法 D、法院地法 4、对于不当得利的准据法适用,最常用的是(C)。 A、不当得利人的住所地法 B、不当得利人的国籍国法 C、不当得利发生地法 D、不当得利之诉的法院地法 5、对于无因管理所生之债,其准据法最常用的是(C)。 A、本人的住所地法 B、管理人的住所地法 C、管理实施地法 D、法院地法 6、我国《民法通则》第146条规定,对于涉外侵权行为,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C)。 A、应当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或者住所地法 B、必须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或者住所地法 C、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或者住所地法 D、不能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或者住所地法 7、A国在华留学生甲与B国在华留学生乙颇有积怨。乙在暑假期间回国度假,通过国际互联网致函甲在华就读的学校,称甲在暑假期间因车祸在A国丧生。暑假过后,甲返回学校,发现他已被注销学籍,并查明是因乙上述行为所致,甲遂向中国法院对乙提起诉讼。中国法院对案件的处理应适用何国法律?(D) A、中国法 B、A国法或B国法

C、中国法或A国法 D、中国法或B国法 8、韩国大宇号货轮在我国渤海湾内与另一只韩国货轮相撞,两船损失都十分严重,大宇向我国海事法院起诉。大连海事法院在审理这一案件时,应适用(B)。 A、中国法 B、韩国法 C、双方商定的法律 D、大连海事法院指定的法律 (二)多项选择题 9、据1971年《美国冲突法重述(第二次)》,“侵权之诉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应依与案件和当事人有最重要联系的州的法院的当地法判定”,并提出,在判定最重要联系时需要考虑的因素有(ABCD)。 A、损害发生地 B、导致损害发生的行为地 C、双方当事人住所、国际、法人营业所 D、商业经营地以及双方当事人关系集中地 10、判定侵权行为地在何处,是国际私法领域中最为棘手、最有分歧而且是无法回避的一个难题。对此问题,答题上有以下几种不同观点(ABD)。 A、主张以加害行为地为侵权行为地 B、主张以损害发生地为侵权行为地 C、由加害人选择 D、主张凡与侵权事实发生有关的地方,可以允许受害者自由选择其一 11、中国人王小刚在美国驾车时不慎撞倒了另一中国人刘鹏,两人未就损害赔偿额达成协议。回国之后,刘鹏在王小刚的住所地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赔偿100万元。对此,该中国法院可以适用的法律有(ABD)。 A、中国法 B、美国法 C、重叠适用美国法和中国法 D、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12、下列符合我国关于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规定的有(ABC)。 A、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一般应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B、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个国家有住所地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民法通则) C、中华人民共和国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D、侵权行为地指的是侵权结果发生地 13、国际海上侵权大致可归纳为如下几项(ABC)。 A、船舶碰撞,或船舶与海上设施碰撞而发生的侵权行为 B、发生于船舶内部的侵权行为 C、因海上运输致旅客死伤、心里损毁所发生的侵权行为 D、海盗行为

劳动场所的安全卫生应符合法律规

劳动场所的安全卫生应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 1995年8月10日,某温度计厂职工井某等5人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书称:该厂在改建厂房过程中,不采取劳动保护措施,长期让职工在不安全卫生的工作场所从事劳动,造成有的职工汞中毒,要求厂方改善劳动条件,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仲裁委员会受案后,经调查,该厂的有汞作业车间墙壁均未涂加防汞保护层,职工没有专门的洗澡和更衣设备,车间的通风设备已经报废。经调解,该厂同意立即改造车间的通风设施,并维修和新建车间墙壁及职工淋浴室,井某等5人撤诉。? 专家评析: 从事汞温度计生产是一种有毒害的作业,为了消除和减轻生产劳动过程中汞毒危害和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有关部门颁发了《汞温度计生产防毒规定》,该规定对汞温度计生产企业的基本条件和防毒要求作出了具体规定,规定要求有汞作业车间的室内墙壁、顶棚、地面和其他内部结构均应采用不吸附汞的密实材料,并在其外表面加涂环氧树脂或过氯乙烯保护层;有汞作业车间应根据汞作业各工序的设备特点和操作要求,采取有效的密闭和机械通风与自然通风;有汞作业车间(场所)班后要进行全面的清扫和冲洗工作,工厂应设置职工(淋)浴室、更衣室和衣帽箱。对于上述规定,该厂未能完全按照规定

去做,违反了国家关于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对职工身体健康带来了危害,应当予以纠正和进行相应的处罚。《劳动法》规定,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还规定,对危害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人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本案的处理,其意义不仅在于及时纠正了企业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的问题,值得赞赏的是职工在生产劳动中具有较强的自我保护意识,能够采取正确的方式和途径,对危害自己身体健康的违法行为进行控告。希望通过本案的处理,不仅提醒用人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法规,而且提醒广大劳动者能认真学习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对企业生产设施、设备和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做到群管群防,切实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br 未经中国劳动争议网许可,不得转载、摘编本网站任何作品。

试论我国国际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正稿

试论我国国际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摘要:国际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随着社会的进步出现了更多的新发展,而我国对此方面已有的法律适用规范也尚欠严密和精确,略显滞后与不足。如何完善我国的相关立法并进一步与国际接轨便成了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面临的关键问题,本文试图从我国现行立法规定不足方面入手,借鉴其他国家先进立法对我国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相关问题提出些许建议,从而使其得到完善。 关键词:国际私法;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原则;借鉴 Key Words: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Foreign Tort; Principles of Legal Application; Reference 社会生活中的侵权行为是一种常见的法律现象,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权利并造成损害,即构成侵权。国际民商事关系中也不乏侵权事件的存在,国际私法中的国际侵权行为是指含有涉外因素的侵权行为,而在这些侵权案件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是否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等一系列问题一般要由侵权行为准据法来判定。那么如何确定准据法便成了国际侵权领域的关键问题,各国随着科学技术和国际经济交往的迅速发展,在立法上根据本国的国情,就侵权领域所涉及的若干法律问题作出了详细而具体的规定,以便利法院和当事人。 一、中国关于国际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规定 现在,各国国内关于国际私法立法的趋势是法典化,就冲突法而言,我国尚未制定一部完整的国际私法(冲突法)法典。国际私法的有关规定仍散见于《民法通则》、《海商法》和《民用航空法》等部门法中。 我国《民法通则》第146条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

职业安全卫生的法律清单

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 一.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15.《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7.《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二. 法规 A.工会、女工未成年工保护 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1985.01.18 全国总工会书记处第63次会议通过)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暂行管理办法(1991.08.01 全国总工会发)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第9号发布)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1989年1月20日劳安字(1989)1号文印发)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1990.01.18 劳动部劳安字2号文件颁发)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1993.11.26 卫生部、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卫妇发[1993]11号文颁发) 纺织系统女职工劳动保护细则 (1991年6月8日纺织工业部、纺织工会全国委员会纺生字(1991)25号文颁发 006)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1991.01.18 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1994.12.09 劳动部颁发) B.事故管理 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1956年5月25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释 (1991年7月25日劳动部劳安字(1991)23号文印发)008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令第89号发布) 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试行)(1960年5月23日(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文颁发) 劳动部关于职工伤亡事故统计问题解答(1988年6月29日劳字87号)

人力资源专项法律服务项目完整版

人力资源专项法律服务 项目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人力资源专项法律服务项目 当前,受本次金融风暴的影响及《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对各类企业用工要求的提高,企业对劳动专 业法律服务的需求日益强烈。为给客户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探索资源共享、服务优化的合作途径, 万桥所与中智青岛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本着平等互信、优势互补的原则达成此项合作协议。这标志着 多年来致力于打造优质、高效的专业法律服务团队的万桥所与中国最大的人力资源服务平台在人力资源 法律服务领域开始全面、深入的合作。合作范围将涉及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或者HR管理的专项法律顾问; HR管理中的劳动法律事务咨询;协助客户设计、制订、审查修改劳动用工的规章制度;对客户HR管理部 门人员培训、辅导;受托起草或者修改《劳动合同》、《竞业限制协议》、《培训协议》、《保密协 议》等格式文本;受托为专门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或者见证书;劳动争议案件的论证、调解以及代理; 最新法律法规、政策、审判精神速递等。 一、项目背景 “人力资源是企业经营的第一资源”这一理念,已经得到包括贵公司在内的众多企业的广泛认同。作为企业经营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建设至关重要。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继实施,国家在规范劳动用工关系方面迈出了新的步伐。如何在新法规定之下,调整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保护企业及劳动者的双重利益,构建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成为当务之急。企业只有未雨绸缪,才能有效增进员工积极性并促进企业不断持续发展。 四、服务方案内容 1、与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及相关部门、人员进行充分的沟通,了解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现状及需要解决的问题; 2、制定或修改公司《员工手册》、《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职工奖惩办法》、《商业秘密保护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等主要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并在当法律规定发生变化或公司要求对这些制度进行修订时,提供修改意见;

企业劳动用工法律风险与防范

企业劳动用工法律风险与防范 劳动用工管理是任何一个企业都不可或缺的管理活动。近年来随着劳动用工法 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劳动者维权意识不断增长,作为用人单位的企业在劳动用工领 域的法律风险也日益凸显。如何防范企业劳动用工法律风险,已成为企业在日常经 营活动过程中不得不考虑的一个重大人事管理问题。本文拟结合《劳动合同法》、 《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论述一下企业在劳动用工方面 的法律风险和防范措施。 一、企业常见的劳动用工法律风险 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其实比较复杂,有很多类型,如劳动关系、劳务关系、 雇佣关系、其他民事关系等多种形式。其中,最常见的是劳动关系,包括劳动合同关系和事 实劳动关系。笔者根据多年办理劳动争议案件及担任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的经验,总结认为, 企业常见的劳动用工(专指劳动关系一类)法律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企业在招用人员存在的法律风险 (一)因招用员工存在违反公平就业规定引起的法律风险 《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 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何谓“ 就业歧视”《就业促进法》虽然未给出明确的定义,但《就业促进法》仍就实践中可能出现的一些就业歧视行为,作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其中,与企业密切相关的一些行为包括:1、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 标准; 2、录用女职工,在劳动合同中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歧视残疾人;4、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如果企业在招用人员的过程中,出现上述行为又没有基于 法律规定的特殊理由,则很可能会被认定为是就业歧视,进而导致相应的法律风险。 (二)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引起的法律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 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 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 实说明。 用人单位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 劳动报酬是主动义务,即使劳动者不提出要求也得主动告知。实践中企业往往会忽视这个 主动告知义务,导致风险的发生。 (三)扣押劳动者证件和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的法律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9 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 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实践中,有些企业 为防止劳动者在工作中不辞而别,给企业带来损失,在招用劳动者时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 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对于这种行为,我国法律一贯是严格禁止的。但有的企业为规避法律,不向劳动者收取押金,转而采取一些变相的方法或手段,达到向员工收取押金的目的,如收 取服装费、住宿费、培训费等。有的企业滥用强势地位,限制劳动者合理流动,通过扣押劳 动者居民身份证件或其他证件(比如暂住证、学历证书等)以达到目的。针对实践中企业的 这些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劳动合同法》延续我国一贯的做法,作了严格的禁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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