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补贴税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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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补助的处理

政府补助的处理

财政专项资金的账务处理探讨一、《企业会计准则2006》(简称新准则)。

新准则借用国际会计准则的叫法为财政性资金起了个新名,叫政府补助,并为此专门制定了具体准则即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准则中明确了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又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类似于挖潜改造资金。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准则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

具体账务处理如下:收到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递延收益”;形成资产时,借记“固定资产”,贷记相关科目;资产使用时,借记相关损益科目,贷记“累计折旧”,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损益,借记“递延收益”,贷记“营业外收入”。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递延收益”;后期发生费用后,借记“递延收益”,贷记“营业外收入”。

(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营业外收入”。

二、《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第七十六条规定企业收到的专项拨款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待拨款项目完成后,属于应核销的部分,冲减专项应付款;其余部分转入资本公积。

第八十二条规定资本公积包括资本(或股本)溢价、接受捐赠资产、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等。

拨款转入,是指企业收到国家拨入的专门用于技术改造、技术研究等的拨款项目完成后,按规定转入资本公积的部分。

制度规定“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企业接受国家拨入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款项,如专项用于技术改造、技术研究等的资金,以及从其他来源取得的款项。

政府补贴收入税收筹划方案范文

政府补贴收入税收筹划方案范文

政府补贴收入税收筹划方案范文一、前言。

政府补贴对于企业来说就像是一场及时雨,能滋润企业发展的土壤。

但这“雨水”在税收方面也有不少讲究,要是筹划得好,那可是能让企业既得了补贴又少交不少税,就像用有限的钱买到更多的好东西一样划算。

下面咱就唠唠这个政府补贴收入的税收筹划方案。

二、政府补贴收入的分类与税收影响。

1. 应税补贴。

有些政府补贴是要计入应税收入的,就像你在路边捡到钱,这个钱被算进你的总收入得交税一样。

比如说,政府给企业一笔用于特定项目的补贴,但要求企业在未来产生收入后偿还一部分,这种补贴往往是应税的。

对于应税补贴,企业在收到补贴时就要做好税收计算的准备。

如果金额较大,可能会使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大幅增加,导致税负加重。

2. 不征税补贴。

不过也有一些“幸运补贴”是不征税的。

例如政府为了鼓励企业进行环保设备的更新改造,直接给予的专项补贴,只要符合相关的不征税条件,就不用交税。

企业可得好好研究政策,把这些不征税补贴给挑出来,就像在一堆石头里找出宝石一样重要。

三、税收筹划策略。

1. 准确判断补贴性质。

企业要成立一个专门的小团队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研究政府补贴政策。

这就像派个精明的小管家去管理补贴这件事。

要仔细分析每一笔补贴的性质,看它到底是应税的还是不征税的。

例如,当收到政府的产业扶持补贴时,要对照相关的税法和政策文件。

如果文件里提到补贴是用于弥补企业已经发生的成本费用,并且没有后续的偿还等特殊要求,那很可能就是不征税补贴。

要是模棱两可的,就得积极和政府部门或者税务机关沟通,别自己瞎琢磨,就像在岔路口不知道怎么走,得找个明白人问问路。

2. 合理安排补贴的使用和入账时间。

对于应税补贴,如果企业能合理安排使用和入账时间,也能起到一定的节税效果。

假设企业在年底收到一笔应税补贴,但是下一年年初才有大笔的支出项目可以冲抵利润。

那可以考虑和相关部门沟通,看是否能延迟补贴的入账时间到下一年。

这就像把一笔账单的日期往后推一推,让它在合适的时候出现。

政府补贴的收入也要交印花税

政府补贴的收入也要交印花税

篇一:《哪些政府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哪些政府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注:发文日期: 2007-06]对单位按照第一条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注:发文日期: 2007-07]二、企业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实际收到具有专门用途的先征后返所得税税款,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计入取得当期的利润总额,暂不计入取得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管储备棉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1999]38号)规定“供销社棉麻经营企业代国家保管储备棉所获得的财政补贴是国家对承储企业保管储备棉的成本补偿。

因此,对其保管储备棉而取得的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15号)规定:在2005年底前,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及国家直属储备糖库和肉冷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5号)规定:“ 一、在2005年底前,对华商中心从中央财政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对其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华商中心在从事储备糖、肉具体储备管理业务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二、在2005年底前,对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直属的国家储备糖库和中国食品集团公司直属的国家储备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注:享受上述税收政策的国家直属储备糖库、肉库必须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列名单位)。

16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16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1)20×7年1月1日,甲企业确认应收的财政补贴款 借:其他应收款 3 900 000 贷:递延收益 3 900 000
(2)月末,将补偿保管费的补贴计入当期收益 借:递延收益 l 300 000 贷:营业外收入 1 300 000 (2)20×7年3月30日,甲企业实际收到财政补贴款 借:银行存款 3 900 000 贷:其他应收款 3 900 000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示例
• 某企业接受一项政府补助100万元,用于补 偿治理工业废水。企业在20×8年10月份收 到款项,但废水处理项目自20×9年起才营 运,项目使用寿命10年。 20×8年10月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1 000 000 贷:递延收益 1 000 000 20×9年项目开始运营后的十年,每年都: 借:递延收入 100 000 贷:营业外收入 100 000
或者所补偿费用的扣减。 政府补助准则要求采用的是收益法中的总额法
(一)政府补助的确认
➢会计确认:1.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 条件;2.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
➢税收确认:一般来说,应在实际收到政府 补助时再计入收入总额,即应按收付实现 制确认收入的实现,因为企业实际收到款 项时才具有纳税能力。在企业能够收到政 府补助,但尚未收到政府补助时,在税收 上还不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2、财政贴息:税务上应区分财政贴息的不同 方式进行处理: 第一,对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受益 企业的,财政贴息收入作收入总额处理, 利息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第二,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 由贷款银行以政策性优惠利率向企业提供 贷款,受益企业按照实际发生的利率计算 和确认利息费用。 所以,对企业取得的财政贴息收入会计与税 收规定是一致的。由此形成永久性差异。

关于国家补贴收入的规定及帐务处理

关于国家补贴收入的规定及帐务处理

关于国家补贴收入的规定及帐务处理补贴是指国家对企业因按照国家规定的种类和方式进行经营活动所受损失的补偿,包括退还的增值税等。

企业的补贴收入是直接构成利润总额的一部分,在会计核算中,补贴收入属于非经常性损益性质,是指公司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生产经营相关,但其性质、金额或发生频率,不具备确定性和持续性。

企业收到的各种形式补贴收入,从项目上大致可分为三类:与科研创新有关的内容,如科研项目申请的拨款补助、专利申请资助经费、科技创新、发展基金、新产品补助等;与生产有关的内容,如软件企业的增值税退税款、自营出口奖、财政补贴收入(为各类贴息)、环保治理资金补助等;与各类企业荣誉有关的内容,如名牌产品奖励、省级示范企业奖励、国家级新产品、免检产品奖励等。

以上补助、奖励款项,大部分性质上属于地方政府的财政、科技、环保和信息等部门对当地企业的补助性、奖励性款项。

国家补贴收入是指纳税人获得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的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

税法规定国家补贴收入不征企业所得税。

一、税法规定方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94]074号)规定:“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以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应并入企业当年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征税后返还和先征后退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税款年度的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税字[1995]81号文件规定,企业取得的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对企业取得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凡能够提供国务院、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的,属于国家有指定用途的补贴收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中作为纳税调整减少额,在“国家补贴收入”中列示。

政府财政补助收入账务处理和纳税调整_政策解读_第一会计网

政府财政补助收入账务处理和纳税调整_政策解读_第一会计网
①计提折旧:
借:管理费用40 000
贷:累计折旧40 000
②分摊递延收益(月末):
借:递延收益17 500
贷:营业外收入17 500
(4)2015年4月出售设备,同时转销递延收益余额:
①出售设备:
借:固定资产清理960 000
累计折旧3840000
(三)减税、免税和其他政府补助收入
这里所讲的减税、免税是除企业所得税以外的其他他所有税费的减免。企业收到的增值税返还与资产无关,也不是为了未来发生耗费取得的补助,故在取得时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准则中规定除税收返还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政府补助。此说法再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笔者不与其苟同。应根据不同的税种和企业的核算情况,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进行调整。其他政府补助收入,是上述以外政府给予企业的补助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A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8年1月1日,A企业确认应收的财政补贴款:
借:其他应收款 120000
贷:递延收益 120000
(2)20×8年1月10日,A企业实际收到财政补贴款:
借:银行存款 120000
贷:其他应收款 120000
(3)20×8年1月,将补偿1月份保管费的补贴计入当期收益:
针对上述情况,笔者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以下简称准则),谈谈政府对企业补助收入如何进行走账,结合税法进行纳税纳税调整,汇算清缴以纳税人为主,企业纳税人做好纳税调整。目前尚未实行准则的企业,建议涉及政府补助收入的核算,走账时可参照使用,因为在准则前的相关会计制度和通则,对政府补助收入涉及极小,不适应当前会计核算的需要。

补贴税收政策及账务处理

补贴税收政策及账务处理

财政补贴税收政策及账务处理一、会计处理(一)会计处理1.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政府补贴,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范,计入营业收入。

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及解读——政府补助》规范,与日常活动相关的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2.用于补偿以后期间的成本费用损失的,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损失时再分摊计入其他收益(总额法),或者冲减相关成本(净额法)3.通常情况下,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不涉及资产直接转移的经济资源,不适用政府补助准则。

比如,某企业研发新型节能环保型冰柜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予税前抵扣2000万元,直接定额减免企业所得税,未取得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不属于政府补助。

4.增值税出口退税不属于政府补助。

理解:增值税出口退税实际上是政府退回企业事先垫付的进项税,所以不属于政府补助。

5.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的政府补助,不适用政府补助准则,适用收入准则。

以新能源汽车为例,按每辆新能源轿车售价13万元,其中补贴8万元,补助对象是消费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按照扣减补助后的价格与消费者进行结算,中央财政按程序将企业垫付的补助资金再拨付给生产企业。

对新能源汽车厂商而言,如果没有政府的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企业不会能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政府补贴实际上是新能源汽车销售对价的组成部分。

因此,新能源汽车厂商从政府取得的补贴,应当按照14号收入准则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二)案例政府为鼓励企业使用环保设备,对购置环保设备的企业予以补助。

2020年乙公司以自有资金200万元和政府补助100万元购入一台价值300万元的环保设备售价,按5年折旧,该政府补助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

假设企业采用全额法,会计处理如下(不考虑增值税):1.收到政府补助时:借:银行存款100贷:递延收益1002.购进固定资产时:借:固定资产300贷:银行存款3003.计提折旧:简化每年折旧为300/5=60(万元)借:管理费用60贷:累计折旧604.2020年末:政府补助对应的折旧为100/5=20(万元)借:递延收益20贷:其他收益205.2021年末:借:递延收益20贷:其他收益206.2022年~2024年度相同。

政府补助的最新会计处理

政府补助的最新会计处理

第十六章政府补助第一节政府补助概述一、政府补助的定义及其特征为了体现一个国家的经济政策,鼓励或扶持特定行业、地区或领域的发展,世界上很多国家,包括市场经济国家的政府通常会制定一些政策法规对有关企业予以经济支持,如无偿拨款、担保、注入资本、提供货物或者服务、购买货物、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等,这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

但是,政府对企业的经济支持并非都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以下简称政府补助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

企业在迸行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首先需要根据政府补助准则关于政府补助的定义来判断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支持是否属于政府补助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

根据政府补助准则的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政府如以企业所有者身份向企业投入资本,将拥有企业相应的所有权,分享企业利润。

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关系是投资者和被投资者的关系,属于互惠交易。

这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对企业的投资在性质上是一致的。

政府补助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主要有如下特征:一是无偿性。

无偿性是政府补助的基本特征。

政府并不因此享有企业的所有权,企业将来也不需要偿还。

这一特征将政府补助与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政府采购等政府与企业之间双向、互惠的经济活动区分开来。

政府补助通常附有一定的条件,这与政府补助的无偿性并无矛盾,并不表明该项补助有偿,而是企业经法定程序申请取得政府补助后应当按照政府规定的用途使用该项补助。

二是直接取得资产。

政府补助是企业从政府直接取得的资产包括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

比如,企业取得的财政拨款,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方式返还的税款,行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等。

不涉及资产直接转移的经济支持不属于政府补助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比如政府与企业间的债务豁免,除税收返还外的税收优惠,如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

此外,还需说明的是,增值税出口退税也不属于政府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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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补贴税收问题的粗浅探讨
在金融危机席卷全球的大背景下,各级政府纷纷出台优惠政策帮助企业度过这个经济寒冬。

其中最直接的就是政府补贴,然而很多企业没有深入透彻地理解税收政策法规,误以为所有的政府补贴都应该在税前列支,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过程中形成了征管难题。

带着这样的问题,我们深入企业调查研究,整理如下:
一、企业的几点误区
误区一:政府补贴是国家给予的照顾性收入,属于财政拨付款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的规定不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误区二:有些收入被确定为免税收入,为何还要缴税?
误区三:补贴收入税前扣除有政府文件作为依据,税务机关为什么不允许税前列支?
二、明确概念,什么是属于不征税收入的政府补贴?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同时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

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二)“财税〔2008〕151号文”以及“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两个文件明文规定:属于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拨款仅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外,对我市企业取得的财政拨付款项,不论是否具有指定用途,一律并入取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三)明确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区别。

首先,“不征税收入”应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对此,我们可以简单的理解为,符合规定的不征税收入,是不需要缴税的。

其次,免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免税收入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形式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对其有明确的规定,它是税法中用以减轻某些特定纳税人税收负担的特殊规定。

企业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该把取得应税收入有关支出项目和免税收入有关支出项目应分别核算,没有分别核算或确实难以划分支出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纳税人可采取分摊比例法确定纳税收入总额应分摊的成本费用金额。

三、典型企业案例分析
以大连通利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和大连通恒公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为例,这两户企业同属税源管理二科管户,均为(港澳台商)合资经营公司,两户企业2008年共收到福利性乘车票补贴和石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共计1472.55万元。

在对企业实地调研的过程中,我们发现两家企业分别有5880100元和8845400元的政府补贴收入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对于这个问题,两家企业认为他们这样做是符合规定的:首先,这两项补贴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其次,这两项补贴收入有相关政府文件作为其不征税的依据:一是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交通局下发的“大财指企〔2008〕454号《关于下达2008石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指标的通知》;二是市政府《关于落实支持市属公交公司改革发展相关政策的会议纪要》的精神,所以该项补贴收入不应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四、几点启示
在了解上述情况以后,我们立刻查找相关政策法规依据,得到以下几点启示:
(一)该项补贴收入不属于不征税收入,原因有五:
一是该企业不是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以该企业取得的补贴收入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

二是该项收入不是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所以也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不征税收入。

三是该项收入也不属于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所称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四是按照《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指示精神,这两家企业取得的“大财指企〔2008〕454号《关于下达2008石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指标的通知》”和“市政府《关于落实支持市属公交公司改革发展相关政策的会议纪要》”两份政府文件不能成为这两项补贴收入为不征税收入的政策依据。

五是该项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在第二十二条对《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所称“其他收入”的解释范围。

虽然对于补贴收入的概念,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都没有更详细的解释,但在作为税务部门参考用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中,对补贴收入有进一步的解释:“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不计入损益外,都应当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依据,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此,除非国务院、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中石油、中石化取得的财政补贴不计入损益,否则都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也规定:“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为了确保结论准确,我们将此项业务上报综合业务科,通过“税收业务问题解答卡片”的形式向市局流转税管理处请示,得到的批示同我们的结论相同。

(二)两户企业共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72.55万元。

日前,在两户外资企业注销清算的过程中,税源管理二科组成工作小组,通过对清算企业的中外双方的深入了解,做了大量深入细致的工作,这两户企业上缴入库外资清算所得税共计105.8万元。

五、两点建议
从企业来说,企业应该深入透彻的研究税收法律法规,知其然更要知其所以然,不能只知其一不知其二。

仅就企业取得的政府补贴收入这个问题来看,企业取得补贴收入,必须首先明确该项收入的性质,并提供相关的免税证明文件及资料,否则一律视为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而且相关证明材料必须符合规定,并不是所有的政府机关文件及会议纪要都可以作为其免税、不征税的依据。

从税务机关来看,着力帮助企业解决税收难题,坚持不懈地加强对企业在税收政策法规上的纳税辅导仍是重中之重。

毕竟会计和税法是存在差异的,单靠企业自身努力很难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今年是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后进行汇算清缴的第一年,所以企业对一些概念的理解难免不深、不透,诸多问题在汇算清缴的过程中一一浮出水面。

在企业会计自己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的同时,乘着纳税服务的东风,我们税务机关更应该为纳税人提供平台,多宣传、多辅导、多些耐心、多点细心,帮助企业解决税收难题,扩大收入规模跟企业共同学习、共同进步、共同度过这个经济寒冬。

(作者:甘井子区局黄浩马婷婷)
对各类退税、政府补贴收入,企业是否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作者:佚名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点击数:514 更新时间:2010-04-15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退税、政府补贴收入等,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若企业获得的各类退税或政府补贴收入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同时要注意,企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反之,不符合上述三个要求,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文件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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