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情节中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法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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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量刑指南--总则部分(试行)

上海法院量刑指南--总则部分(试行)

上海法院量刑指南--总则部分(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6.07.24•【字号】沪高法[2005]83号•【施行日期】2006.07.24•【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量刑正文上海法院量刑指南--总则部分(试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沪高法[2005]83号)一、量刑的一般规则第一条[犯罪主客观事实的考察] 量刑时,应当以危害行为的客观危害性为裁量刑罚的基础,以主观危害性为调节刑罚轻重的依据,即量刑时首先应当考虑的因素是危害行为给社会实际造成的危害性或者现实危险性的大小,以此作为确定法定刑幅度或具体刑罚量的基础,同时兼顾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程度,以此作为适度调节刑罚轻重的依据。

第二条[刑事处罚策略上的考虑] 量刑时,应当适当体现“轻轻重重”的刑罚适用策略,即对于相对轻微的刑事犯罪,要注重节约用刑,依法判处相应较轻的刑罚;有条件适用非监禁刑的,尤其是对于未成年被告人,要依法予以适用。

对于严重刑事犯罪,则要适时贯彻“严打”方针,依法从重、从快地判处刑罚。

第三条[同类案件的量刑平衡] 对于同类案件的量刑,应当体现整体一致性基础上的个别差异性,做到同一法官、不同的法官、以及不同的法院对于犯罪性质和主要情节基本相同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大体一致;同时,同类案件在个别情节上存在的一定差异,也在量刑中有所体现。

第四条[同案被告人的量刑协调] 对于同案多名被告人的量刑,应当体现处刑轻重的多方面协调性;即对于单位犯罪和共同犯罪中的多名被告人所判处的刑罚,无论是按照“由重及轻”还是“由轻及重”的排列顺序,或者将主犯与从犯,以及将不同的主犯或不同的从犯分别进行个别地比较与评判,均能得出处刑相对合理、彼此平衡协调的结论。

二、量刑情节适用规则第五条[量刑情节的功能确定] 适用法定量刑情节时,应当首先确定量刑情节的基本功能及其作用力的大小,如果某一法定量刑情节具有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两种以上的功能,应当优先选择排列在前的功能,只有当前列功能与具体量刑情节的实际作用力明显不相匹配时,才能依次考虑适用后列功能。

从轻、减轻处罚与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及相关规定

从轻、减轻处罚与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及相关规定

从轻、减轻处罚与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及相关规定展开全文刑事案件从轻、减轻处罚与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及相关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第61-63条的相关规定:一、应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来决定其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即罪刑相适应原则。

二、具有规定的从重、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三、具有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可以看出两者最本质的区别在于:是否在法定刑范围内。

如某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1、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时,量刑即倾向于较低的刑期,不一定是三年,且最低也不能低于三年。

具有从重处罚情节时,同理,最高也不能高于十年。

至于以什么标准来划分轻、重,没有统一规定,当然也不能简单的以法定刑的“中间线”来做标准。

2、具有减轻处罚情节时,量刑的幅度就是在三年以下。

(没有量刑幅度可以高于法定刑的)注:还应注意“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及“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前者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也可以不从轻或者减轻”,后者则是“必须要从轻或者减轻”。

综上:“从轻”是在法定刑内,“减轻”是低于法定刑。

从力度上说,“从轻”小于“减轻”。

刑法中的可以与应当,从轻与从减、减轻口诀可以应当一:中无损,应当免。

犯罪中止,并且无损害,应当免除刑罚。

二:中有损,应当减。

犯罪中止,但有损害,应当减轻处罚。

三:未成年,应从减。

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仅从犯,应全三如果仅仅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防避胁,首大功,应减免。

防卫过当、避险过当、胁从犯,自首后又立大功者,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六:轻且首、种且铲,可以免。

犯罪比较轻并且自首的,种植毒品(具体记不太清楚了)并且能够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七:未唆精,首或功,可从减。

教唆未遂,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自首或者立功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八:聋又哑,预或盲,可全三。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的若干问题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的若干问题
2018 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在司法实践中全面推进。与 此同时,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解和适用中仍有若干问题存在争议,有必要进行深入研究。有鉴于此, 本文针对其中的四个重点问题进行了分析论证,期望有助于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正确实施,进一步 发挥该制度的积极效用。
(一)“从宽处理”的意义 首先,有利于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宽严相济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是构建和谐司法、加强人权
保障的重要体现,意在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
* 作者简介:卞建林,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研究会会长;李艳玲,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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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的若干问题
查起诉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可以就“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 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根据该条文规定,检察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选择提出其中一种从宽处罚的 量刑建议,并与辩方进行沟通协商。《试点办法》第 22 条规定,法院经审理后,对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 节的认罪认罚案件 , 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从轻判处刑罚,确实需要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应当层 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依法免予刑事处罚。根据该条规定,法院可 以作出的从宽处罚结果包括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处罚三个选项,但并未明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认罪认罚是否可以作为独立的从宽处罚的量刑情节。2018 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认罪认 罚从宽制度。《刑事诉讼法》第 173 条⑤对《试点办法》第 10 条进行了吸收,保留了检察机关可以就“从轻、 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听取意见的规定,可以视为在刑事诉讼立法上延续了《试点办法》 中从宽处罚的内涵。同时,《刑事诉讼法》第 201 条第 2 款⑥还规定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量刑建议明显 不当”的处理程序。在我国刑法上,量刑“明显不当”通常指量刑畸轻畸重,即超出法定的量刑幅度予以 量刑。因此,只有当检察机关在刑法规定的量刑幅度之外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时,才有可能出现量刑建议 明显不当的情况。如果从宽处罚仅理解为在量刑幅度之内从轻处罚,一般是不会出现“明显不当”的情形 的,因此刑诉法第 201 条设置的针对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救济程序,显得没有必要。关于从宽处罚的理解, 2019 年 10 月两高三部出台了《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其中 第 8 条第 2 款⑦中对认罪认罚案件的从轻、减轻以及免除处罚作出了要求,进一步说明从宽处罚应当包括 这三种形态。

量刑中有哪些从轻、减轻情节?

量刑中有哪些从轻、减轻情节?

量刑中有哪些从轻、减轻情节?1、有自首情节的,可以在2-4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2、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在1-3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3、犯罪未遂的,可以在2-4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

4、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

一、量刑中有哪些从轻、减轻情节?1、有自首情节的,可以在2-4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投案自首,没有其他从重情节的,一般可予减轻处罚。

2、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在1-3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轻处罚。

3、犯罪未遂的,可以在2-4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

暴力程度较低,未造成实际损害的,一般可予减轻处罚。

4、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如自愿认罪,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简化审,或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可以在1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

如供述的是同种较重余罪,一般应当在1—2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

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1—2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1)被告人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2)转化型抢劫,仅以暴力或语言相威胁的;(3)积极预缴财产刑的。

二、有哪些影响量刑的酌定情节所谓酌定情节,是指人民法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在刑罚裁量过程中灵活掌握、酌情适用的情节,是量刑情节的一种,所以又称为裁判情节。

有六种酌定情节希望加以注意,以便更好的维护被告人的权益:一是被害人过错。

如果由于被害人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其所实施的行为足以诱发犯罪人的犯罪意识,激化犯罪人的犯罪程度,那么,被害人就应当对犯罪人的犯罪所产生的犯罪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对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评价的标准之一。

这种评价应当成为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的理由。

二是激情犯罪。

所谓激情犯罪,是指人在某种外界因素刺激下,因心理失衡而在瞬间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激情犯罪一般没有预谋过程,相对于有预谋的犯罪来说,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容易得到社会的谅解;同时,人在绝望、暴怒等剧烈情绪状态下,其认识能力、理智感和自我控制能力相对的减弱,这也应当成为激情犯罪作为酌定从轻量刑情节的理由。

法定的减轻、从轻情节总汇

法定的减轻、从轻情节总汇

法定的减轻、从轻情节总汇法定的减轻、从轻情节总汇1、特殊主体(1)未成年人犯罪: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在量刑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完全丧失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其实施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3)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法定的减轻、从轻情节总汇2、犯罪预备、中止或未遂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自首《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交通肇事罪认定标准。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典型的自首包括两个条件,一是主动投案,二是入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另外有一些行为虽然严格来讲不符合自首的特征,但法律也将其视为自首。

(1)被采取强制措施(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且能够如实交待主要犯罪事实的,可以视为自首:①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②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③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④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⑤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3)交通肇事后一般不逃逸即可视为自首,包括留在现场等候处理或者为抢救伤员离开事故现场。

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外,还必须如实供述同案犯的罪行;如果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多起犯罪行为,但只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刑法中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和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处罚归纳

刑法中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和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处罚归纳

刑法中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与应当从轻或减轻处分处分归纳一、应当从重的情况1.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教唆犯;29条2.累犯;65条3.策划、胁迫、强奸、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和民兵进展武装判乱或武装暴乱的;104条第2款4.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判乱或武装暴乱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106条5.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判逃境外的或者在境外判逃的;109条6.武装掩护走私的;157条7.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236条8.猥亵儿童的;237条9.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238条10.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238条1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243条12.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245条13.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刑迅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致人伤残、死亡的,依成心伤害〔杀人〕罪从重处分;247条14.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展殴打或体罚虐待,致人伤残、死亡的,依成心伤害〔杀人〕罪从重处分;248条15.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依盗窃罪从重处分;253条16.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279条17.司法工作人员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或帮助当事人消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307条18.缉毒人员或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349条19.引诱、教唆、欺骗或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352条20.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刑法第六章第七节规定之罪的;356条21.向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364条22.战时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369条23.国家工作人员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384条24.战时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指挥人员或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的;301条25.利用、引诱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347条26.旅馆业、饮食效劳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刑事案件中法定减轻、从轻情节和酌定情节有哪些?

刑事案件中法定减轻、从轻情节和酌定情节有哪些?

刑事案件中法定减轻、从轻情节和酌定情节有哪些?一、刑事犯罪法定减轻、从轻情节1、特殊主体(1)未成年人犯罪: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在量刑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完全丧失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其实施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3)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犯罪预备、中止或未遂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自首《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典型的自首包括两个条件,一是主动投案,二是入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另外有一些行为虽然严格来讲不符合自首的特征,但法律也将其视为自首。

(1)被采取强制措施(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且能够如实交待主要犯罪事实的,可以视为自首:①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②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③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④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⑤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3)交通肇事后一般不逃逸即可视为自首,包括留在现场等候处理或者为抢救伤员离开事故现场。

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外,还必须如实供述同案犯的罪行;如果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多起犯罪行为,但只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我国刑法的法定量刑情节包括什么

我国刑法的法定量刑情节包括什么

enrich your life today,. yesterday is history.tomorrow is mystery.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我国刑法的法定量刑情节包括什么导读: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1、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2、累犯;3、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麻痹的;4、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5、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致人伤残、死亡的;等等。

法定的量刑情节是指刑法明文规定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的各种事实要素。

法定的量刑情节在刑法总则与分则中都有明文规定。

刑法总则规定的量刑情节是对各种犯罪共同适用的情节,刑法分则规定的量刑情节是对特定犯罪适用的量刑情节。

为了便于掌握和运用法定量刑情节,我们将其作如下分类排列:第一、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1.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刑法第29条);2.累犯(刑法第65条);3.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麻痹的(刑法第104条);4.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章第103条、第104条、第105条规定的犯罪的(刑法第106条);5.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背叛国家、投靠境外机构、组织,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刑法第109条);6.武装掩护走私的(刑法第157条);7.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刑法第171条);8.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刑法第236条);9.猥亵儿童的(刑法第237条);10.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扣押他人的(刑法第238条);1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陷罪的(刑法第243条);12.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刑法第245条);13.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致人伤残、死亡的(刑法第247条);14.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致人伤残、死亡的(刑法第248条);15.监管人员指使、纵容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的(同上);16.邮电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刑法第253条);17.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刑法第279条);18.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的(刑法第301条);19.司法工作人员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刑法第307条);20.司法工作人员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同上);21.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刑法第345条);22.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刑法第347条);23.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刑法第349条);24.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刑法第353条);25.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刑法第356条);26.旅馆业、饭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刑法第361条);27.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或者向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刑法第364条);28.战时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备、军事通信的(刑法第368条);29.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刑法第384条);30.索贿的(刑法第38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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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情节中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法定情节(不完全版)
应当:
1、未成年犯(14—18),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满75周岁的人过失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避险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6、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7、胁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可以:
1、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中,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3、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6、聋哑人或盲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7、犯罪预备,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8、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9、教唆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量刑情节中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法定情节(完全版)
1.应当免除处罚的情节: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
2.可以免除处罚的情节:
(1)犯罪较轻且自首的;
(2)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

3.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1)防卫过当;(2)避险过当;(3)胁从犯
4.应当减轻处罚的情节:造成损害的中止犯
5.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罚处罚的
6.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1)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2)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
(3)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
(4)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
(5)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

7.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从犯。

8.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2)预备犯。

9.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的犯罪;已满75周岁的人过失犯罪。

10.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2)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
(3)未遂犯;
(4)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时的教唆犯;
(5)自首的;
(6)有立功表现的。

11.不得判处死刑的情节: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且未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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