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合同纠纷组织者要承担怎样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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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价旅游合同中组团社的违约责任

包价旅游合同中组团社的违约责任

包价旅游合同中组团社的违约责任1. 引言1.1 背景介绍包价旅游合同是旅游市场中常见的一种合同形式,顾名思义,包价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在一定价格范围内向消费者提供一揽子服务,包括交通、住宿、餐饮等,消费者只需一次性支付费用,无需额外支付其他费用。

包价旅游合同一般由旅行社和消费者双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

随着旅游市场的不断发展,包价旅游合同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其中之一就是组团社的违约责任。

组团社作为包价旅游合同的执行主体,承担着提供服务和保障消费者权益的责任。

在实际操作中,一些组团社存在违约行为,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

组团社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提供的服务质量低劣等情况。

消费者在遇到组团社违约问题时,往往无法及时得到有效的维权途径,造成消费者权益受损。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对组团社的违约责任进行严格监管,规范组团社的经营行为。

只有加强对组团社的监督,推动行业规范化发展,才能有效地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背景介绍到此结束,接下来是研究意义的内容】。

1.2 研究意义包价旅游合同中组团社的违约责任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其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在法律层面上,对组团社的违约责任进行深入研究可以帮助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组团社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

通过对违约责任的内容和衡量标准进行探讨,可以为相关立法提供参考,提升包价旅游合同的执行效率和公平性。

在实践层面上,研究组团社的违约责任有助于指导各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行为,规范市场秩序。

对消费者的维权途径进行探讨和分析,可以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加强对自身权益的保护,推动旅游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深入研究包价旅游合同中组团社的违约责任,不仅有利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促进市场规范发展,还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旅游业的良性发展。

这一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2. 正文2.1 包价旅游合同的定义包价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与消费者签订的,旅行社按照合同规定在一定的时间内为消费者提供旅游服务,并且消费者只需支付一次性费用的旅游合同。

旅游纠纷常见的问题及赔偿标准

旅游纠纷常见的问题及赔偿标准

——————————————————————————————————————————————旅游纠纷常见的问题及赔偿标准一、旅行社违约的:1、出发前解除旅游合同,提前7~4天解除合同支付总额的10%作为违约金,提前3~1天解除合同支付总额的15%作为违约金,当天解除合同的支付总额的20%作为违约金,以上并在5个工作日之内将旅客全部缴纳的费用退还;2、旅行社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未采取补救措施或采取了仍然无法补救的,应承担赔偿责任;3、旅行社未经游客确定,擅自安排另外项目需要游客支付费用的,承担全部的费用。

4、旅行社中止对旅游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应当负担旅游者在被中止旅游期间所订的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费用,并向旅游者支付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如果因此给旅游者造成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未经游客同意,擅自转团、拼团的旅游者在出发前(不含当日)得知的,有权解除合同,旅行社全额退还已交旅游费用,并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5%支付违约金;旅游者在出发当日或者出发后得知的,旅行社应当按费用总额的25%支付违约金,旅游者要求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全额退还已交费用;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旅行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二、游客违约的:——————————————————————————————————————————————1、游客在出发前提出解除合同的,提前7~4日天解除合同支付总额的50%作为违约金。

提前3~1天解除合同支付总额的60%作为违约金,当天解除劳动合同支付总额的80%作为违约金,若不足以弥补旅行社损失的应按实际损失赔偿,最高不得超过费用总额,剩余的应退还旅客;2、游客未按合同要求支付费用的,旅行社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游客赔偿损失;3、游客超合同规定自行活动造成损失的,自行承担;4、由于游客过错导致旅行社遭受损失的,游客应承担赔偿责任;三、第三方过错导致违约的:1、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旅行社违约责任

旅行社违约责任

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旅游行业对客人服务的基本标准 (试行)》中旅行社服务基本标准有这样的规定,除人 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属于旅行社工作疏漏,致使旅 游团减少服务项目或延误旅游时间,旅行社应退还未 提供服务项目的费用,并给予一定的赔偿。
本案中未按规定时间出发致使游客没有时间看升国 旗、拍集体照、所租用车辆因手续不全被扣押致使游 客晚返程一天均是因为旅行社安排行程、租用车辆不 当造成的,所以旅行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赔偿全部旅游费用的请求缺乏依据。旅游提供的是 一种特殊的组合产品,旅游的费用是吃、住、行、游、 购、娱和提供服务等多方面的综合价格。要求赔偿全 部旅游费必须以对方“根本性违约”为前提,根本性 违约是指导致合同履行不必要或不可能,既订立合同 所期望的经济利益不能实现,或者说主要合同意图不 能实现。本案中,旅行社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绝大部分 义务,旅游者也享受了旅行社提供的各项服务。个别 景点遗漏,不应该赔偿全部旅游费用。
分析
本案中,被投诉组团社所辩称的理由不能成立,旅游者 要求组团社承担违约责任是合法的,但所提出的赔偿全 部旅游费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该支持。
原因如下:
( 1 ) 组 团 社 应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 合 同 法 》 第 12 条 规 定 “当事人一方同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 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 法律规定按照约定解决。”合同关系是一种相对的法律 关系,仅在当事人双方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对于旅游者 来说,组团社因地接社的行为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合 同的当事人组团社应对地接社的履行行为负责,向旅游 者承担违约责任,然后再就其因此受到的损失向地接社 追偿。
案例二
黄 某 等 20 名 旅 游 者 报 名 参 加 某 国 际 旅 行 社 组 织 的 北 京—宜昌—三峡—成都旅游团,双方签订了《旅游合 同》。在旅游过程中,因组团社与地接社之间发生团 款纠纷,耽误了旅游行程,造成重庆红岩村等景点的 游览项目被迫取消,旅游结束后,黄某等旅游者向旅 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诉称组团社与地接社的纠 纷,殃及无辜的旅游者,旅行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要求赔偿全部旅游费,被投诉旅行社辩称,此次旅游 景点的遗漏,完全是地接社的原因造成的,组团社并 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责任,但考虑到旅游者的实际 利益,同意先退赔遗漏景点门票费每人32元。如果旅 游者还有其他赔偿要求,应向有过错的地接社提出。

民法典关于旅游责任的条款

民法典关于旅游责任的条款

民法典关于旅游责任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中国的一部重要民事法律法规,其中包含了关于旅游责任的相关条款。

以下是根据《民法典》第十一编《旅游责任》的相关内容进行的简要概括:
一、旅游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1. 旅游经营者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并明确约定旅游服务内容、价格、时间、地点等关键条款。

2. 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提供安全、有序、优质的旅游服务。

二、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
1. 旅游者有享受旅游服务的权利,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

2. 旅游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遵守旅游规则和公序良俗。

三、旅游经营者的责任:
1. 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旅游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2. 若旅游经营者未履行合同义务或提供不符合约定的服务,造成旅游者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不可抗力和客观原因:
1. 若旅游经营者能够证明旅游损失是由不可抗力或客观原因造成的,可以免除或减轻赔偿责任。

2. 旅游者在遭受损失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损失,并及时通
知旅游经营者。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仅是对《民法典》关于旅游责任的简要概括,具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内容还需根据《民法典》的具体条款进行详细解读。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遇到旅游纠纷或问题,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或相关机构的帮助,以确保自身权益的保护。

旅游中法律问题案例分析(3篇)

旅游中法律问题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旅游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旅游活动在给人们带来欢乐的同时,也伴随着一系列法律问题。

本文将通过具体案例分析,探讨旅游中常见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二、案例一:旅游合同纠纷【案情简介】甲旅行社与乙旅游者签订了一份旅游合同,约定乙旅游者参加甲旅行社组织的东南亚五国之旅。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行程安排、费用、违约责任等内容。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甲旅行社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导致乙旅游者遭受了经济损失。

乙旅游者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1. 旅游合同的法律性质:旅游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属于民事合同范畴。

2. 旅游合同的主要条款:旅游合同应当包括旅游者、旅游服务提供者、旅游服务内容、旅游费用、违约责任等内容。

3. 旅游服务提供者的义务:旅游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确保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4. 违约责任:若旅游服务提供者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旅行社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甲旅行社赔偿乙旅游者经济损失。

三、案例二:旅游安全事故【案情简介】丙旅游者在参加甲旅行社组织的登山活动中,因景区安全管理不善,发生意外事故,导致其身体受到严重伤害。

丙旅游者要求甲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1. 旅游安全事故的法律责任:旅游安全事故是指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因旅游服务提供者的原因而遭受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事件。

2. 旅游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旅游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旅游者的安全。

3. 侵权责任:若旅游服务提供者因过错导致旅游者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旅行社在组织登山活动时未能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导致丙旅游者遭受意外事故,构成侵权。

常见旅游法律纠纷案例(3篇)

常见旅游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旅游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日益繁荣。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服务质量不高等原因,旅游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文通过对常见旅游法律纠纷案例进行分析,旨在提高旅游从业者和消费者的法律意识,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二、常见旅游法律纠纷案例1.旅游合同纠纷案例:王某与某旅行社签订了一份旅游合同,约定参加某地五日游。

然而,在旅行过程中,旅行社提供的住宿条件与合同约定不符,王某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旅行社提供的住宿条件与合同约定不符,构成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旅游服务质量纠纷案例:李某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在游览过程中,导游擅自更改行程,导致李某未能参观原定的景点。

李某要求旅行社退还部分旅游费用。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规定,旅行社应当遵守旅游合同约定,不得擅自更改行程。

在本案中,导游擅自更改行程,违反了旅游合同约定,旅行社应当退还李某部分旅游费用。

3.旅游安全事故纠纷案例:张某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户外徒步活动,在活动中不幸发生意外,导致张某受伤。

张某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在本案中,旅行社未能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导致张某受伤,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旅游服务消费纠纷案例:赵某在某旅游购物店购买了一款旅游纪念品,回家后发现该纪念品存在质量问题。

赵某要求购物店承担退换货责任。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退换货。

在本案中,赵某购买的旅游纪念品存在质量问题,购物店应当承担退换货责任。

5.旅游保险纠纷案例:孙某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在旅行过程中发生意外,导致孙某受伤。

没签字的旅游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没签字的旅游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没签字的旅游合同纠纷怎么处理小编希望没签字的旅游合同纠纷怎么处理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必要请您下载收藏以便备查,接下来我们继续阅读。

随着旅游业的繁荣发展,旅行社每日接待络绎不绝的旅客签订旅游合同,其中有些旅行社为了省麻烦或者某些利益,就不顾旅游合同的签订,旅客出于信任旅行社也就没过多的计较,但是一旦出现纠纷,旅行社以没签订旅游合同为由不处理不解决纠纷。

下面,由小编为您介绍没签字的旅游合同纠纷。

一、没签字的旅游合同纠纷怎么办1、签订书面旅游合同有法律强制性规定。

《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对签订旅游合同都做出了明确而详尽的规定。

《旅游法》规定,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

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条例》也规定,旅行社必须与旅游者签订书面旅游合同,并对旅游合同的具体内容作出了详细的要求。

这是法律对旅行社经营的强制性规定,旅行社必须不折不扣地履行义务,如果旅行社不能严格执行,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2、行政规定和民事关系不可相互混淆。

虽然《旅游法》、《条例》对于旅游合同的签订和内容都有明确规定,但这是仅仅是旅游主管部门对旅行社规范经营的要求,但这并不意味着,没有签订书面的旅游合同,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间的合同关系就不存在。

只要旅游者履行了义务,旅行社和旅游者的旅游合同关系是客观存在的。

而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间的服务与被服务是一种民事关系,与书面旅游合同签订没有必然的联系,是两个不同层面的法律关系。

不能说没有签订书面旅游合同合同,合同关系不存在,或者说有了旅游合同关系,必然导致旅游合同的签订。

因为书面旅游合同签订有一定滞后性。

3、没有签订书面旅游合同并不妨碍合同关系的存在。

《合同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根据该法条的规定,虽然法律法规规定,旅行社必须与旅游者签订书面旅游合同,但在收取订金的过程中,旅行社没有和旅游者签订书面旅游合同,但旅游者已经履行了交纳订金的主要义务,旅行社也已经收取了订金。

论旅游合同纠纷与责任

论旅游合同纠纷与责任

论 旅游 合 同 纠纷 与 责任
颜 贺 (中南 财经政法 大学 湖 北 武汉 430000)
摘要 :随着我 国经济的不断发展 ,旅 游业 已经成为 国民经济的一个支柱产业 和新 的经济增长点。与旅游业 日益发 展形成
鲜明对 比的是 ,现行法律 中有 关旅 游关 系调整 的立法上不 够健全。 实践 中的旅 游 纠纷 多依 靠行政 法规 和与之相 关的部 门规
旅游合 同纠纷 主要表现为旅行 社不按约 定组 团出游 ,提 供 的餐饮 、住 宿 、交 通 、购 物 、娱 乐等服务 未达 到合 同约 事实 上 的质 量 标 准 ,擅 自变 更 、取 消 约 定 的 旅 游 景 点 ,延 误 变 更 日 程 ,导游 未尽 职责等 。 游客对于旅游服务 的瑕疵 ,有请 求旅 行社予 以改善 的权利 ;对于旅行社不为改 善或不能改善 的旅 游服务瑕疵 ,游客有 权请求 减少 旅游 费用 ;旅行社 不 为改 善 或不能改 善的旅游服务 瑕疵致 使旅 游合 同的 预期 目的不能 实 现时 ,旅游者有权选择解除合 同。旅 游合 同纠纷 的表现形 式多种多样 ,本文仅就旅游合 同的变更 与解除 的情 形进行讨 论 。
收 稿 日期 :2007—07—15 作者简介 :颜 贺(1982一 ),女 ,辽 宁本 溪人 ,中南 财经政 法大 学法学院.
(一 )旅游合 同的变更 。旅游合 同涉及到的合 同变 更 ,是 广 义的变更 ,即既有合 同主体 的变更 ,又有合 同内容的变更 。 同样 ,既包括 了旅游 者 的变更 ,也包括 了旅行 社对旅 游合 同 的 变更 。
界讨论一直在 进行之 中 ,旅 游合 同曾经一 度 出现 在 《统一 合 同法征求 意见稿 》(第 四稿 )中,并 独立 一章 “旅游 合 同”,但 是最终未 能进入 《合同法》。有 的观点认为 ,旅游合 同涉及 面 广 ,变化多且快 ,有待进一步论证成熟。¨ 但近 年来我 国旅游 业以更快 的速 度发展 ,一方 面 ,各 级旅游 管理 部 门与工商 部 门联合推 出各种旅 游合 同示 范文 本就旅 游经 营者 和游客 权 利义务予 以细致规 定 ,另一方 面 ,司法 和行政 机关 在处理 旅 游纠纷案件获得的实践经 验 已经 为旅 游合 同立法 积 累了 良 好的素材 。此外 ,尚有 许多 国内外立 法 资源可 以借鉴 ,旅 游 合同立 法在现 阶段 已有着 很大 的必 要性 和可行 性 。《合 同 法》第 124条 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 明文规 定的 合 同,适 用本法 总则 的规定 ,并 可 以参 照本法 分则 或者 其他 法律最相类似 的规定。”一般认为 ,旅 游合同因其为旅 客统 一 提供安排旅程及提供交通 、膳宿 、导游或 其他有关 服务 ,又兼 为 自助旅行 的旅客提 供诸如 旅游信 息咨 询 、旅 行线 路规 划、 办理 出入境手续 ,代买机船票 ,预订住 宿饭店等 ,应 当是 一种 兼具委托 、行纪 、居 间、承揽 和服务性 质 的混合 合 同,其特 殊 性决定上述有名合 同一部 或全部 都难 以有效 调整 旅游合 同 法律关系所有 内容。所 以旅游合 同的有名化 ,能够对 合同 的 性质及双方当事人权利 义务予 以详 细规定 ,成为解决旅 游纠 纷 的明确法律依据 ,从而节 约交易 成本 ,提 高裁判 的可 预见 性 ,保护旅游当事人 的合法利益 。 2、旅游 合 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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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纠纷组织者要承担怎样的责任
出门旅游遇到一些突发状况谁都难以预料,如果旅游途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游客人身受到侵害,组织者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那么作为组织者要承担怎样的责任,是全责还是部分责任呢,能否以案例的形式分析▲旅游合同纠纷组织者要承担怎样的责任?为你解答。

▲一、旅游合同纠纷案例情况
2007年6月,西安“玩×”户外俱乐部的王某、曹某等人共同制定路线,在西安多家网站发帖公布户外旅游线路。

时间:2007年6月29日至7月1日。

路线:西安-太白县-黄×-都督门-老县城-厚畛子。

活动费用每人130元。

市民李女士、王先生在得知消息后与被告取得联系。

2007年6月29日,他们如约在陕西省×体育场登上了被告组织的旅游车,并各自交纳了130元的旅游费用。

7月1日,由于客观原因俱乐部决定改变路线,由原路线“厚畛子坐车返回”改为“徒步原路返回”。

在返回过程中,大部分“驴友”体力不支。

曹某根据大部分“驴友”的意见,雇用了一辆无牌照
的报废轻型卡车。

由核×村便道返回黄×街道途中,该车发生交通事故,肇事司机当场死亡。

李女士右肱骨粉碎性骨折,王先生闭合性胸部损伤,其余20多名“驴友”均不同程度受伤。

事后,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李女士、王先生将组织者告上法庭。

▲二、组织者承担40%赔偿责任
昨天,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某、曹某发布帖子,组织包括两名原告在内的“驴友”进行户外活动,并收取一定费用,其与原告之间的旅游合同成立。

作为户外活动的组织者,两被告对“驴友”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充分考虑户外活动的风险性。

近几年民间自发性户外活动悄然兴起。

而我国对此尚未建立相关法律规定,缺乏责任认定机制。

如果把一切危险的法律责任都加在组织者的头上,既会动摇户外活动组织者的积极性,也会阻碍户外活动的健康发展。

本案中,涉讼的户外活动有自助游的性质,具有一定风险,原告对此类活动的特点应该知晓,原告自愿参加,即有自愿承担风险的成分。

原告所受到的伤害是由交通事故造成的,被告王某和曹某并非直接的侵权人。

由于侵权的肇事司机当场死亡,原告明确表示不再追究肇事司机的侵权责任,王某、曹某应顺位成为责任主体。

综合考虑此类活动的特点,法院认为王某、曹某应当对
原告遭受的实际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

新×区法院昨日一审判决王某、曹某分别向李女士和王先生,一次性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13345元和9212元。

原告代理人表示,此案的审判对规范我省众多户外自助游组织和“驴友”将起到积极的示范作用。

以上是以案例形式对▲旅游合同纠纷组织者要承担怎样责任的解答。

外出旅游一定要有风险意识,最后为自己购买一份旅游意外保险,如果人身受到侵害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经济负担,另外消费者在计划旅游的时候一定要选择靠谱的旅行社也很重要,最好对旅行社货比三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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