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保(备案)[2009]N78号-附加扩展被保险人承保年龄保险条款
太保寿(2009)97号附件2-两全条款

附件二: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意宝两全保险条款阅 读 指 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签收本合同之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仅扣除工本费 ………………………………1.4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4 您有退保的权利……………………………………………………………………………………………………7.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本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请您注意..........................................................................................2.5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8.1 本合同终止将导致附加险合同终止,请您注意...........................................................................9.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0)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保险条款。
太保寿(2009)108号附件59出国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附件五十九: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国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09年8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第一条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出国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简称“出国人意”。
第二条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三条投保范围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二、被保险人:年满1周岁至65周岁、因公或因私短期出国或前往港、澳、台地区的个人,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保险事故,本公司负保险金给付责任: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致残疾,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项及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醉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六、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七、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八、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除外;十、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十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太保产复[2009]296号附件3、附加团体补充重大疾病保险(深圳地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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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团体补充重大疾病保险(深圳地区)条款总则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可附加于团体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依主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审核同意而订立。
只有在投保主险合同的情况下,方可投保本附加险合同。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本附加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均可作为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院诊断于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生效日起30日后(续保从续保生效日起)初次患本附加险合同所附补充重大疾病,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补充重大疾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院诊断于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生效日起30日(含)内(续保除外)初次患本附加险合同所列补充重大疾病,保险人对投保人无息返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所交保险费,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第四条一、主险合同无效或失效,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二、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也适用于本附加险合同。
保险期间第五条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
条款适用第六条本附加险合同所记载事项,如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未尽事宜,适用主险合同的规定。
释义第七条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补充重大疾病:指被保险人初次患的下列疾病: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由病毒或细菌侵袭脑皮(髓)质引发的脑组织炎症,并且日常生活活动评估证实被保险人无能力独立完成下列六项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洗澡、更衣、如厕、进食、步行及移动。
太保(备案)[2009]N89号-驾驶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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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驾驶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应为持有效机动车驾驶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生活的人员。
第三条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残疾及其他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及其他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道路交通意外事故,导致意外伤害,保险人按以下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2009版保险术语》行业标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2009版保险术
语》行业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9.03.02
•【文号】保监发[2009]29号
•【施行日期】2009.03.0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2009版保险术语》行业
标准的通知
(保监发〔2009〕29号)
各保监局,保监会机关各部门,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国有保险公司监事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
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保标委)制定了《2009版保险术语》行业标准(标准编号为JR/T0032-2009),并通过了审查,按照《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章程》,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张炎、李伟华
电话:010-66290330,010-66286109
传真:010-66290335
电子邮件:*******************
二○○九年三月二日。
太保补充团体医疗保险条款5页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补充团体医疗保险条款(2009年8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第一条 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构成。
“补充团体医疗保险”简称“补充团体医疗”。
第二条 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三条 投保范围一、投保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团体内成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二、被保险人:投保团体内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的在职职工(经本公司同意,退休职工也可作为被保险人),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经本公司同意,再次投保者不受本款90日等待期的限制)初次患疾病,在本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本公司承担下列给付责任:一、对被保险人住院期间所发生的起付限额以上,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及其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的治疗费、检查费、手术费、药费、床位费,本公司按90%的比例在保险金额内予以补偿。
本保险共设有11款起付限额供选择。
二、在保险期间内,无论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发生住院治疗,本公司均按约定给付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若被保险人从其所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其它保险计划或从任何其他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或赔偿,本公司给付医疗保险金以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剩余部分医疗费用金额为限。
第五条 责任免除对下列费用,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住院医疗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疾病;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醉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六、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七、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除外;九、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十、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十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十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药品、治疗项目、检查、诊疗服务以及超标准费用;十四、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配镜、假眼等)的费用;十五、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及康复治疗;十六、因患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职业病、投保前已患有的疾病和已有的残疾;十七、被保险人在非本公司指定医疗机构的住院治疗,但本保险条款第十九条“其他事项”另有约定的除外;十八、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医药费用中依法已由第三者补偿或赔偿的部分。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附加扩展伤残等级赔偿限额比例条款A-款(2012-版)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附加扩展伤残等级赔偿限额比例条款-A款(2012版)
总则
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附加险合同)依主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险合同作为主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二条伤残赔偿金:按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书,并对照国家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06)(以下称《伤残鉴定标准》)确定伤残等级而支付相应赔偿金。
相应的赔偿限额为该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下列“伤残等级赔偿限额比例表”的比例乘以每人死亡赔偿限额所得金额。
伤残等级赔偿限额比例表
果两项同级,以该级别的上一等级为伤残等级;伤残项目对应《伤残鉴定标准》三项以上者(含三项),以该等级中的最高级别的上一等级为伤残等级。
但无论如何,伤残等级不得高于上表中所规定的一级。
1。
太保(备案)[2009]N461-林木火灾保险附加险
![太保(备案)[2009]N461-林木火灾保险附加险](https://img.taocdn.com/s3/m/27323c4f852458fb770b56e2.png)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林木火灾保险附加险条款附加盗抢保险条款第一条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了《林木火灾保险》(以下简称为“主险”)后,方可投保《附加盗抢保险》(以下简称为“附加险”)。
第二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抢劫、有明显痕迹的行窃或偷盗(以下简称“盗窃”)行为导致保险单载明地址内保险林木的灭失、死亡或损失,造成的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条保险人对下列各项损失,不负责赔偿:(一) 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近亲属、雇员、同住人员或寄宿人员盗窃或纵容他人盗窃保险林木造成的损失;(二)无人看管的保险林木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三) 在发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时保险林木被抢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四)在发生火灾时保险林木被抢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本附加险保险金额和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主险保险金额内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五条本附加险对每次保险事故实行一定金额的赔偿限额和绝对免赔额,具体赔偿限额和绝对免赔额由本合同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六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下列单证:(一)保险林木被抢劫、盗窃的事实经过报告;(二)向公安部门报案的报告副本;(三)损失清单及有关账册、单据;(四)其他保险人认为必要的单证。
第七条本附加险与主险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为准;本附加险未尽之处,以主险为准。
第八条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林木火灾保险附加洪涝保险条款第一条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了《林木火灾保险》(以下简称为“主险”)后,方可投保《附加洪涝保险》(以下简称为“附加险”)。
第二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暴雨引发山洪、内涝以及江河湖水泛滥导致保险林木死亡所造成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依合同双方指定的损失鉴定人员的意见,保险人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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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扩展被保险人承保年龄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附加于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各类团体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所附合同”)。
所附合同效力终止,本保险合同效力亦终止;所附合同无效,本保险合同亦无效。
所附合同与本保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保险合同为准。
本保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所附合同为准。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生活的人员,不受所附合同被保险人年龄范围的限制。
被保险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必须取得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所附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保险人依照所附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责任免除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如下:
一、所附合同无效或失效,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二、所附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也适用于本保险合同。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五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的,其身故保险金额应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能变更。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期间
第六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同所附合同,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七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本保险合同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或对保险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没有约定的,投保人应在保险责任起始日前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约定以分期付款方式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按期交付第一期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本款约定交付保险费的,本保险合同不生效,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发生投保人未按期足额交付保险费或不按约定日期交付第二期或以后任何一期保险费的情形, 从违约之日起,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追收已经承担保险责任期间的保险费和利息,本保险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在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
的,保险人按投保人已付保险费占保险单中载明的总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
第八条年龄计算与错误处理如下: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
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