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租赁合同之关键词一优先购买权
租赁合同范本的优先购买权

租赁合同范本的优先购买权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优先购买权。
简单来说,这是一种法律约定,它允许租户在房东决定出售租赁物业时,拥有先于其他买家购买的权利。
这通常意味着,如果房东接受了第三方的购买要约,他必须先将这个要约以相同的条件提供给租户。
为什么需要这样的条款?从租户的角度来看,优先购买权为其提供了一个保护伞,确保在租赁期间或结束时有机会成为物业的所有者。
对于房东而言,这一条款有时可以作为吸引优质租户的一种激励措施。
我们来看一个优先购买权的范本。
请注意,以下内容仅供参考,实际合同应根据当地法律和具体情况调整:优先购买权条款1. 定义:在本合同中,“优先购买权”指的是在租赁期内或在租约终止前,房东拟出售租赁物业时,租户有权在其他任何第三方购买者之前,按照与第三方相同的条件购买该物业。
2. 行使优先购买权:若房东决定出售租赁物业,必须在签署任何销售协议前至少三十(30)天书面通知租户,并提供销售条件的详细信息。
租户应在收到通知后的十五(15)天内表明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3. 相同条件:若租户选择行使优先购买权,其提出的购买条件必须与第三方买家的条件完全相同,包括价格、交易日期、支付方式等。
4. 考虑期:一旦租户表明行使优先购买权,房东应给予租户合理的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来考虑最终的购买决定。
在此期间,房东不得接受其他买家的购买要约。
5. 撤回优先购买权:若租户在考虑期结束后未能提供明确的购买承诺,则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在此情况下,房东可自由与第三方买家继续交易。
6. 法律效力:本条款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违反本条款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优先购买权条款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并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该明确无误地写入合同中。
在实际操作中,建议由专业律师参与起草和审查合同,以确保条款的合法性和执行力。
阐述房租租赁合同中的优先权

阐述房租租赁合同中的优先权
在房租租赁合同中,优先权是指房东在将房屋出租给其他租户之前,给予原租户优先选择的权利。
这意味着原租户有权在租赁期满后继续租赁该房屋,而无需与其他潜在租户竞争。
优先权通常体现在两种情况下:
1. 续租优先权:当租赁期限结束后,如果房东决定将房屋重新出租,原租户有权优先选择是否继续租赁该房屋。
如果原租户决定继续租赁,合同中可以约定新的租金和租赁期限。
2. 转租优先权:如果原租户希望提前终止合同,并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房东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是否给予原租户转租优先权。
这意味着原租户有权先行选择是否接受房东提供的新租户,而不必担心房东会将房屋出租给其他人。
在合同中,优先权的细节通常会包括时间限制、通知方式、租金调整等具体规定。
这可以帮助确保合同双方在租赁期满或提前终止的情况下,能够公平地处理续租或转租事宜。
当然,具体的优先权约定会根据法律规定和双方的协商情况而有所不同。
如果没有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优先权,房东可以自由地将房屋出租给其他租户。
侵犯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案例

侵犯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案例
案例一: 陆先生是A小区商业楼的租户,他经营了一家杂货店。
一天,房东告诉陆先生,他打算出售这栋楼,并询问是否有兴趣购买。
根据租赁合同,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即在房东接到其他购买意向时,必须先通知租户,并给予优先购买的机会。
然而,房东没有向陆先生提供任何购买机会,而是直接将商业楼卖给了他人。
陆先生认为房东违反了租赁合同,侵犯了他的优先购买权。
他起诉房东,要求确认他的优先购买权,并请求赔偿因未能享受优先购买权而遭受的损失。
案例二: 王女士是一家公司的租赁办公室的承租人。
她听说房
东打算出售整栋写字楼,并决定行使自己的优先购买权。
王女士联系了房东,并表示她有意购买这栋楼,并提供了相应的购买条件。
然而,房东却选择了其他买家,而不是给予王女士优先购买的机会。
王女士认为房东违反了租赁合同,并侵犯了她的优先购买权。
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自己的优先购买权,并要求赔偿因房东的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在这两个案例中,承租人都主张房东违反了租赁合同,侵犯了自己的优先购买权。
根据合同约定,房东应先通知承租人,并给予其优先购买的机会。
如果房东未能履行该义务,承租人有权要求确认其优先购买权,并可以请求相应的赔偿。
然而,在每个案例中,法院将根据具体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来裁决争议。
商铺租赁合同该注意哪些

商铺租赁合同应注意哪些问题商铺租赁合同是租赁双方在商铺租赁过程中的重要法律文件,对于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签订商铺租赁合同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确认出租方身份及产权状况1. 要求出租方出示房屋产权证书原件和身份证明,如系共有产权的需共有人一起签字方可生效。
2. 查验房东的有效身份证明与产权登记人是否一致,确保出租方为产权人或具有转租权并能提供相应的产权证明或转租权授权文件。
二、明确租赁期限及转租、违约等相关条款1. 合同签订的期限不得超过20年。
2. 明确租赁期限,包括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
3. 是否允许承租人转租他人,应在合同中明确。
4. 约定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5. 明确租赁期满后,承租人有无优先购买权或优先租赁权。
三、租金及支付方式1. 明确租金金额、支付时间、付款方式,如每月支付、每季度支付等。
2. 租金支付过程中,如需开具发票,应在合同中明确。
3. 明确租金调整机制,如租赁期满后租金如何调整等。
四、费用承担及维修责任1. 明确房租包含的内容,如水、电、暖、煤气(天然气)和物业管理费等。
2. 明确各项费用的承担方,如房屋租赁税金、物业管理费、修缮费用等。
3. 明确维修责任,如出租方负责维修的范围和期限等。
五、商铺使用及装修1. 明确承租商铺的用途,如经营范围等。
2. 如商铺所有权人在租赁期间出售或抵押商铺的,须在合同中明确应保证承租人继续租赁的权利,否则出租方需赔偿损失。
3. 如所租商铺需经装修后方可使用的,需明确装修的范围、期限等相关事项。
六、合同签订及生效1. 订立合同时,所有权人和共有人需同时到场签字并盖章,不可由他人代替。
2. 合同一式两份,租赁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3. 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到当地工商部门进行备案。
综上所述,签订商铺租赁合同时,租赁双方应注意以上六个方面的问题,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及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商铺租赁合同乙方权利

商铺租赁合同乙方权利商铺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其商铺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在我国,商铺租赁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合同形式,对于保护租赁双方的权利和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着重探讨商铺租赁合同乙方(承租人)的权利。
一、商铺租赁合同乙方的基本权利1. 租赁权:承租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租赁商铺,并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商铺。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享有商铺的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2. 知情权:承租人有权了解商铺的实际情况,包括商铺的位置、面积、结构、设施等情况。
出租人应当如实告知承租人商铺的实际情况。
3. 安全保障权: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提供安全的商铺环境,确保商铺在租赁期间符合消防安全、卫生等相关规定。
出租人应当确保商铺的安全,并对商铺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4. 维修权: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对商铺进行维修。
维修范围包括租赁物本身及租赁物内部的设施设备。
出租人应当在租赁期间履行维修义务,确保商铺的正常使用。
5. 合同解除权:承租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下解除商铺租赁合同。
合同解除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出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商铺、出租人违反合同约定严重影响到承租人的经营等。
6. 优先购买权:承租人有权在出租人出售商铺时,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优先购买商铺。
优先购买权是承租人的一项重要权利,旨在保护承租人在租赁期间的利益。
7. 索赔权:承租人有权在租赁期间因出租人原因导致商铺损失时,要求出租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租赁物的损失、承租人的经营损失等。
二、商铺租赁合同乙方权利的保障1. 合同约定:商铺租赁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乙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租赁期限、租金、用途、维修责任等。
合同约定应当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政府监管: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商铺租赁市场的监管,规范租赁行为,维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
对于违反租赁合同的行为,政府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3. 法律救济:当承租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承租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租赁合同优先权

租赁合同优先权1. 引言租赁合同优先权指的是在房屋租赁过程中,房东或租户拥有的一种特殊权利,即在租约到期后优先选择继续租赁的权利。
本文将介绍租赁合同优先权的定义、法律依据和适用条件。
2. 定义租赁合同优先权是指房东或租户,在租约到期后继续租赁的权利。
即使租约到期,房东或租户依然能够优先选择是否继续租赁该房屋。
3. 法律依据租赁合同优先权的设立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中国,租赁合同优先权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几个方面:•《合同法》第五章第四十一条:承租人享有优先续租权。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章第四十六条:房地产经营者终止合同后,承租人有继续租赁该房屋的优先权。
•《物权法》第二十三章:房地产租赁合同解除后,承租人在同条件下享有优先继续租赁的权利。
法律依据明确了租赁合同优先权的存在和适用条件。
4. 适用条件为了使租赁合同优先权能够有效地被行使,一般需要满足条件:•租期届满或租赁合同提前终止。
•租户在合同履行期间没有违约行为。
•租赁合同没有规定租金上涨或变动。
当满足条件时,房东或租户可以依据租赁合同优先权选择是否继续租赁。
5. 行使方式租赁合同优先权的行使方式一般有几种:5.1 房东行使优先权当租约到期或合同解除时,房东可以通过书面通知租户或向租户发出续签合同的要约,以行使优先权。
租户在接到通知或要约后,需要在一定时间内作出是否继续租赁的决定。
5.2 租户行使优先权租户可以在租约到期前或合同解除时,向房东提出续签合同的要求,并签署续租合同。
房东在接到租户的要求后,需要在一定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续租的决定。
5.3 争议解决方式在租赁合同优先权的行使过程中,如果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当事人有权选择适用的争议解决方式。
6. 总结租赁合同优先权在房屋租赁过程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可以保护房东和租户的合法权益。
法律规定了租赁合同优先权的行使方式和适用条件,当房东或租户满足这些条件时,可以行使租赁合同优先权。
商铺租赁合同优先转让权

商铺租赁合同优先转让权商铺租赁合同优先转让权是指在商铺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其他人购买租赁商铺的权利。
商铺租赁合同优先转让权对于承租人来说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它保障了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对商铺的稳定性和权益。
本文将详细解析商铺租赁合同优先转让权的含义、法律依据、行使条件和具体操作流程。
一、商铺租赁合同优先转让权的含义商铺租赁合同优先转让权是指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如果出租人欲将租赁商铺出售给第三方,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
这意味着,在出租人出售租赁商铺时,承租人有权先行购买,而出租人不得将商铺出售给其他人。
优先转让权的设立,旨在保障承租人在租赁期间的权益,防止因出租人随意出售商铺而导致承租人的经营受到影响。
二、商铺租赁合同优先转让权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这一规定明确了租赁物所有权变动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为承租人行使优先转让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这一规定明确了承租人在出租人出售租赁商铺时的优先购买权,进一步保障了承租人的权益。
三、商铺租赁合同优先转让权的行使条件1. 承租人须在租赁期间内行使优先转让权。
如果租赁合同到期,承租人未续租或未达成续租协议,则承租人丧失优先转让权。
2. 出租人出售商铺时,须通知承租人。
出租人应在出售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通知方式可以书面、口头或其他方式进行。
3. 承租人行使优先转让权时,须满足同等条件。
同等条件包括购买价格、付款方式、付款期限等,承租人需在这些方面与第三方购买者保持一致。
4. 承租人行使优先转让权应以书面形式向出租人提出,并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购买手续。
四、商铺租赁合同优先转让权的具体操作流程1. 出租人拟出售租赁商铺时,应及时通知承租人,通知内容应包括出售价格、付款方式、付款期限等基本信息。
租赁合同优先权

租赁合同优先权什么是租赁合同优先权?租赁合同优先权是指,在房屋及其他物业租赁领域中,租户在出售物业或清算等情况下享有的优先选择购买权的权利。
租赁合同优先权通常可以包括两种形式:1.租赁优先购买权:租户在出售物业时,享有优先选择购买该物业的权力。
2.租赁优先承租权:在其他人想要租赁此物业时,租户享有优先选择续签租赁合同的权力。
为什么需要租赁合同优先权?租赁合同优先权在房屋及其他物业租赁领域中十分重要。
特别是在租赁市场相对饱和的情况下,租户往往会面临租金上涨、租约到期等问题,租赁合同优先权是租户们保护自己利益的一种法律手段。
租赁合同优先权可以为租户提供以下优势:1. 保障租户的利益通过租赁合同优先权,租户可以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利益。
例如,在房产市场上价格波动较大的情况下,房屋租赁合同变得更加重要。
由于租赁合同优先权的保护,租户可以获得更好的交易条款,以更优惠的价格延长租赁期限或者选择将物业购买下来。
2. 提高交易效率由于租赁合同优先权的存在,租户在购买房屋或续签租赁合同时可以更迅速地完成交易。
因为,无论租赁商或是房东都必须先与租户进行洽谈,就算更换租户,也必须先将优先权交给租户,其余订单才有可能获得生效。
3. 促进租户与房东之间的合作通过在租赁合同中加入优先权,房东可以获得租户加强监管的信誉,而租户也可以得到一定程度上的信任,促进双方之间的合作。
租赁合同优先权的实施及注意事项1. 如何实现租赁优先购买权1.保留优先权语言:在租赁合同中说明租户享有优先购买权。
2.定义购买选项:在租赁合同中制定优先权条款,界定租户可以在何时、何地、以何价格购得物业,同时注明购买选项的有效期限制。
3.减少纠纷:在优先购买选项条款中规定物业的评估和报价机制,以减少因价格出现差异或物业状况不符合预期而引起的纠纷。
2. 如何实现租赁优先承租权1.保留优先承租权语言:在租赁合同中说明租户享有优先承租权。
2.定义续租条件:在租赁合同中要求提供续租条款,并规定租户在续约时间到期前必须符合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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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租赁合同之关键词一优先购买权商铺租赁合同之关键词一优先购买权商铺的租赁往往具有签订时间早(开发商一般在商场建设前期就已经开始招商并签约)、租赁期限长(通常为法律允许的最长期限)、双方投资金额大、合同涉及条款多且复杂、影响因素多等特点,这些特点通常是商铺租赁纠纷多发的主要原因。
本文拟从法院判决的角度对此类纠纷进行梳理,以期掌握法院判决的要旨,从而提高签定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可操作性,减少和避免纠纷的发生。
一、优先购买权案例
1、商铺租赁合同可以对优先权进行约定,并得到法院的认可。
承租人以侵害优先权为由要求赔偿时,法院委托上海同信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原告租赁的系争房屋进行房地产估价,并依据评估报告之估价结论,酌情予以合理认定赔偿数额。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某人,承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本案中,根据原、被告双方合同约定,在租赁期内,被告如需出售该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原告。
原告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原告以被告将系争商铺出卖给案外人谈某某、刘某某的价款与其以起诉日为基准日对系争商铺申请评估得出的评估价款的差价主张被告赔偿其117.67万元,依据不足,本院难以悉数支持,本院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定为200,000元。
参见上海夏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康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0)浦民一(民)初字第5510号民事判决书案例
2、关于被告张某主张其应享有系争商铺的优先购买权的抗辩理由,虽然根据法律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但因被告承租的商铺部位系案外人上海市市政工程动迁用房建设处出售的大渡河路1550弄6-18号商场的一部分,并无
独立产证。
故被告张某据此主张享有整个商场之优先购买权于法无据,本院对被告该项抗辩主张不予采纳。
参见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普民四(民)初字第274号
案例3、有充分证据证明,出租方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承租人在约定期限内未能接受条件,达成协议的,不得再行主张优先购买权。
同时在诉讼阶段主张优先购买权,应一并向受诉法院提起主张要求购买系争房屋。
经原、被告间于2012年9月19日和同年9月29日间的往来函件,可以认定原告已经将房屋出售条件告知被告,同时给予被告相应的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期限,然被告在回函中对购买价格等提出质疑,在原告规定期限内也未能接受购买条件与原告签订定金协议或买卖协议,原告的通知义务已经履行完毕,被告的抗辩主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主张优先购买权,应一并向本院提起主张要求购买系争房屋。
参见案例上海安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卫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普民四(民)初字第28号
案例4、合同约定,局部部位房屋承租人的承租人对出租人整体房屋出售不行使优先购买权。
涉案房屋未进行单独产权登记,出租人亦表示其收回房屋后将整体转让,故承租人依约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
参见上海中星集团怡城实业有限公司与蒋星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760号案例5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当出租人出卖特定房屋时,承租人作为特定的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该特定房屋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出租
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一项法定权利,相应的其附加给特定房屋的出租人(权利人)强制性义务,即其出售房屋时负有通知承租人的义务。
考虑到争议的102室商铺交易的客观实际情况,以及(出租方)被告郑祥敏的过错程度,基于公平原则,参照交易与评估时点争议的102室商铺市场价值与增值幅度,本院认为原告(承租方)要求(出租方)被告郑祥敏赔偿优先购买权损失(以要获得类似房屋客观上需多支出的价款为损失的评价依据)1,066,055元的诉讼请求,缺乏充分依据,故酌情判令被告郑祥敏赔偿原告优先购买权损失120,000元。
参见卢富义与上海莘庄镇永康水产品批发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郑祥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闵民五(民)初字第11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