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我省援藏、援疆人员职称评定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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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广东高级卫生职称资格考试工作通知

2021年广东高级卫生职称资格考试工作通知

【导语】从⼴东卫⽣⼈才获悉,2021年⼴东⾼级卫⽣职称资格考试⼯作通知已公布,报名时间为4⽉21⽇⾄5⽉10⽇,缴费时间为5⽉21⽇-5⽉28⽇,准考证打印时间为6⽉28⽇-7⽉2⽇,考试时间为7⽉3⽇-7⽉4⽇,成绩查询时间为考试结束后⼀个半⽉左右,具体详情如下: 各地级以上市卫⽣健康局(委),部属驻穗及省直有关单位:为做好2021年全省卫⽣系列⾼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践能⼒考试(以下简称实践能⼒考试)⼯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考试依据 根据《关于改⾰和完善卫⽣系列⾼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式的通知》(粤⼈发〔2005〕311号)和《关于卫⽣系列⾼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践能⼒考试有关问题的复函》(粤⼈社函〔2011〕522号)要求,卫⽣系列⾼级职称实⾏先考试、后评审,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法。

⼆、考试对象 全省符合申报2021年度卫⽣系列⾼级职称评审资历条件的⼈员,可⾃愿报名参加实践能⼒考试。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员不得申报;离退休⼈员不得申报;事业单位⼯作⼈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

符合以下条件的⼈员可免于参加实践能⼒考试,⼈员名单由各地各单位按要求上报,上报⽅式另⾏通知。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线卫⽣专业技术⼈员。

根据《转发⼈⼒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线专业技术⼈员职称⼯作的通知》(粤⼈社函〔2020〕60号)要求和《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聚焦⼀线贯彻落实保护关⼼爱护医务⼈员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10号)对⼀线医务⼈员的界定条件,对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线⼯作的卫⽣专业技术⼈员,以及参加新型检测试剂、抗体药物、疫苗、诊疗⽅案、病毒病原学和流⾏病学研究等疫情防控科研攻关⼀线⼈员,在⼀个职称晋升周期内,免于参加实践能⼒考试,直接申报卫⽣系列⾼级职称评审。

相关⼈员(包括编制内外⼈员)由⽤⼈单位根据参加疫情防控⼯作情况予以认定,并将名单和认定依据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和单位站⾸页(如有)公⽰不少于5个⼯作⽇,⽆异议⼈员可免考。

关于援藏、援疆等干部人才有关待遇

关于援藏、援疆等干部人才有关待遇

关于援藏、援疆等干部人才有关待遇关于援藏、援疆等干部人才有关待遇中共苏州市委组织部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教育局苏人保薪〔202*〕22号关于援藏、援疆等干部人才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各市、区委组织部,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教育局,市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支持西藏、新疆等地边远地区的发展,切实解决好我市援藏、援疆等干部人才的相关待遇问题,鼓励他们更好地为援藏、援疆工作做出贡献,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财政厅、教育厅《关于援藏、援疆干部人才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5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援藏、援疆、援外省、赴省内其他地区挂职干部人才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援藏干部人才的有关待遇1.援藏干部人才在藏工作期间的工资由原单位发给,享受原单位的一切福利待遇。

援藏干部人才同时由拉萨市按当地同类同级干部人才的工资标准(含补贴)计发差额,并享受在藏工作人员其他各项待遇。

2.援藏干部人才在藏工作期间,每月生活补贴费为3000元。

援藏干部人才进藏时可一次性发给御寒费,一年期的发6000元,每增加一年增发4000元,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生活补贴费和一次性御寒费由各级财政分别负担。

3.援藏干部人才在藏工作期间,市委市政府每年给予5000元补贴;派出地或派出单位每年给予10000元补贴,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负担。

4.援藏干部人才在藏工作期间,由派出单位按月发给其家庭生活困难补助费(含营养费)1200元。

并由派出单位为其办理一次性人身意外保险,保险金额不得低于50万元。

5.援藏干部人才在藏工作期间,其配偶每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配偶及子女的探亲路费每年可在派出单位报销一次。

6.援藏干部人才在藏工作期间,其子女升学时,在招生政策范围内优先录取。

7.援藏干部人才完成任务返回后休假3个月,休假期间集中安排一次健康休养。

二、援疆干部人才的有关待遇1.援疆干部人才在疆工作期间的工资由原单位发给,享受原单位的一切福利待遇。

10(粤人函〔2004〕1146号)关于要求明确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有关问题的复函

10(粤人函〔2004〕1146号)关于要求明确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要求明确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有关问题的复函粤人函〔2004〕1146号省卫生厅:《关于明确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有关问题的函》(粤卫函〔2004〕277号)悉。

经研究,现就粤人职〔1999〕23号文中有关问题函复如下:一、论文、著作问题,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关于国家一级学会和国家级期刊问题,结合卫生系列实际情况,在执行中原则上可按以下规定把握:1、国家一级医学专业学会在现阶段是指:中华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药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中医药学会、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中国针灸学会。

2、国家级期刊是指:由国家一级医学专业学会、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办并出版的医学专业学术期刊,以及原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所属本科以上医药院校、中国医学科学院、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中国军事医学科学院、中国中医研究院、中国药科大学以及第一、二、三、四军医大学主办的学报。

(二)在经出版主管部门审批的医学专业期刊增刊(不包括论文集、专辑、特刊)上发表的论文,在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时有效,不受数量限制。

(三)在外文医学专业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凡被科学引文索引(SCI)收录的,可按国家级论文对待;没有被SCI收录的,按省级论文对待。

(四)多人完成的著作中,只有著作的章节有署明作者姓名的、或每人完成的部分书中有明确界定的,才能计算编写者完成的字数,在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时有效;没有明确界定的,不算。

二、县及乡镇医疗卫生单位是指属县、县级市行政管辖的医疗卫生单位,以及行政区辖下的乡镇医疗卫生单位,不含城区医疗卫生单位。

三、科研课题及成果问题,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科研课题立项问题。

严格按粤人职〔1999〕23号文执行。

凡与粤人职〔1999〕23号文规定不一致的批复或复函,不再执行。

(二)科研课题执行问题。

已完成的课题必须提交结题报告书;没有完成的,应根据课题进度安排,在立项后取得阶段性成果,并提交经专家鉴定的阶段性进展情况报告表。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废止或宣告失效的文件目录(第一批)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废止或宣告失效的文件目录(第一批)
5
关于私人承包工程发生伤亡事故可否认定工伤的复函
粤劳法函[1999]182号
废止,已被《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替代
6
关于进一步推行劳动保障管理岗位资格证书制度的通知
粤劳社[2000]320号
废止,已被《关于加强企业劳资人员劳动保障法制宣传培训工作的通知》(粤劳社函[2006]1587号)替代
7
关于做好广东省博士后公寓建造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废止或宣告失效的文件目录(第一批)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1.09.18
【字 号】粤人社函[2011]3792号
【施行日期】2011.09.18
【效力等级】地方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废止或宣告失效的文件目录(第一批)
粤人发[2004]264号
失效,适用期已过
8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来粤流动人员确认和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人发[2007]196号
废止,已被《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粤人社发[2010]306号)取代并宣布停止执行
9
关于贯彻落实粤人发[2007]196号文的通知
3
关于印发《广东省引进调入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和发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人职[1998]18号
废止,已被《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粤人社发[2010]306号)取代并宣布停止执行
4
关于工伤认定权属问题的复函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4年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4]163号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4年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4]163号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4年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4年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4〕16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现就2004年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通知如下:一、申报评审时间1、全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省直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申报评审材料的时间为8月15日至9月15日;各市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以及市、县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评审材料的时间由各市人事局根据实际情况具体规定。

2、 9月份起为全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活动时间。

各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应在今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部评审工作。

二、评审条件今年申报、评审,仍执行1998年以来我省颁布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和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 178号),以及省人事厅、省教育厅《关于我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贯彻执行粤人发〔2003〕 178号文的通知》(粤人发〔2004〕 108号),并对以下有关申报条件进行调整或补充说明:(一)学历资历条件1、申报、评审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仍执行国家颁布的各系列(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试行条例或省的资格条件。

2、中专毕业,取得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及以上,可申报、评审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资格。

(二)外语条件(1)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凡有外语要求的,须按国家人事部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适用范围的规定,报名参加相应等级的考试(政策规定可免考的除外)。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7年度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7]212号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7年度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7]212号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7年度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7年度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7〕21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为做好今年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评审时间(一)全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省直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申报评审材料的时间因外语考试推迟原故,调整为8月15日至9月15日;各市县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评审材料的时间由各市人事局自行确定,但不得早于8月,迟于10月。

省直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申报材料的时间参照高、中级评委会受理材料的时间执行。

(二)10月份起为全省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活动时间,各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应于年底前完成评审工作。

二、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及受理范围(一)高、中级评委会组成各高、中级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须执行粤人发〔2003〕101号规定,除主任委员一人相对固定外,其他评委(非公务员身份)必须在评委库中随机抽取产生,组成2007年度评审委员会。

已经连续两年均抽中担任评委的专家,不再参与今年的评审工作。

(二)初级评委会组成各地、各单位要根据评审工作需要,按管理权限及时调整初评委会组成人员,保证评审工作顺利开展。

(三)各级评委会按政府人事部门批准的评审专业范围和受理渠道受理评审材料。

广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申报材料,待高级会计师资格专业知识考试成绩公布后,另文通知。

三、申报评审的条件标准执行1998年以来我省颁布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和《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关于我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贯彻执行粤人发〔2003〕178号文的通知》(粤人发〔2004〕108号)、《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来粤流动人员确认和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6号)等文件的各项规定。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0年10月19日以粤人社发〔2010〕306号发布自2010年11月3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增创吸引人才新优势,规范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确认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职称政策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是指通过单位调入、军队转业安置和个人来粤自主创业择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来粤前取得的省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条省外来粤人员依据本办法,申报确认广东省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申报确认的资格应与其在省外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系列、专业、级别相同。

第四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简称省人社厅,下同)为省直单位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确认机关,并委托各地级以上市人社局负责对本市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确认,由省人社厅核实颁发通过确认人员的《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

第二章确认条件第五条申报确认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1.原省外取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必须是按照国家的职称政策规定经评审通过并被核准的专业技术资格。

2.来粤后,在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半年以上或在企事业单位承担并阶段性完成了专业技术工作一项以上,经单位考核表明其具有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相应档次的任职能力和水平。

3.与现工作单位依法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在我省企事业单位缴交了社保。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确认:1.来粤后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或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与原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不一致的;2.未经省人社厅同意和办理委托评审手续(含本人户口在省外的),自行在省外申报评审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3.提交确认材料不完整、不真实的;4.违反国家、省职称政策和不符合确认其他情形的。

第三章确认程序第七条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程序:(一)个人申请。

关于进一步明确援藏援疆专业技术人员及援外医疗队人员高级职称评审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明确援藏援疆专业技术人员及援外医疗队人员高级职称评审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明确援藏援疆专业技术人员及援外医疗队人员高级职称评审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湘人社函〔2016〕121号各市州委组织部,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省直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为贯彻落实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援藏援疆干部和人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组发〔2015〕24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援藏援疆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有关政策的通知》(湘人社发〔2015〕21号)及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援外医疗队人员选派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卫国合发〔201 5〕4号)精神,确保符合条件的援藏援疆专业技术人员及援外医疗队人员(以下简称“三援”人员)享受高级职称评审相关优惠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一)援藏援疆或援外医疗任务结束;(二)工作积极、业绩突出、群众满意、期满考核合格及以上;(三)在执行援藏援疆或援外医疗任务前专业技术职务基础上,达到申报上一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年限;(四)国家或省里已开考的以考代评的系列(专业)、中小学正高除外。

二、申请流程(一)个人填写《“三援”人员高级职称评审优惠政策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并附相应证件、文件、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交所在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审查。

(二)单位人事(职改)部门认真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并与《申请表》填写的内容逐一进行核对,在申请人提交的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核对一致”字样、签名、加盖公章并留存。

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其《申请表》相应栏内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后送市州援藏援疆或援外医疗工作管理部门。

(三)市州援藏援疆或援外医疗工作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援藏援疆或援外医疗工作经历及现实表现进行核实,在其《申请表》相应栏内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后退回其所在单位人事(职改)部门。

(四)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将申请人的《申请表》及留存的复印件一并报至市州职改部门或省直主管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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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我省援藏、援疆人员职称评定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粤人发[2005]256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事厅
【发布日期】2005.09.30
【实施日期】2005.09.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我省援藏、援疆人员职称评定问题的通知
(粤人发[2005]256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省参加援藏、援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绝大多数都能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但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根据国家和省的职称评审规定,现就相关问题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根据国家现行职称政策规定,公务员中除从事审计(高级)、会计(高级)、刑侦、技侦和安全专业工作的人员允许申报外,其余均不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

据此,援藏、援疆的公务员和依照、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无论在本省还是在当地,均不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

业经评审取得资格的,不予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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