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防治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医院传染病防治工作管理制度

医院传染病防治工作管理制度

医院传染病防治工作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医院的医疗安全,依法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患者和医护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制定本制度。

二、法律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方案》3.《医疗机构感染管理办法》4.《医院传染病防治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传染病防控工作组织机构1.医院传染病防控委员会:由院长(或副院长)兼任主任,医务部、护理部、感染科、院感科、临床科室负责人等组成,负责协调医院各部门传染病防控工作。

2.医院传染病防控办公室:设立传染病防控办公室,负责具体的日常传染病防控工作,由传染病防控委员会委托管理。

3.临床科室防控小组:各临床科室设立传染病防控小组,由科室负责人和相关科室医务人员组成,负责本科室的传染病防控工作。

四、传染病防控工作的基本原则1.预防为主:加强传染病的预防控制,采取有效的措施预防疾病的发生和传播。

2.两手并重:既加强医院内部的传染病防控,又与社区卫生防疫部门和相关单位保持密切合作,进行疫情监测和协同防控。

3.科学合理:根据疾病的特点和流行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防控措施和管理制度。

4.依法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强化医院传染病防控的同时,严格依法管理相关人员和单位。

五、传染病防控工作的具体内容1.传染病的报告和处置:对医院内发现和确认的传染病病例,要及时报告卫生主管部门,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和防控措施。

2.传染病的隔离和治疗:对于确诊传染病病例,要及时隔离治疗,保证其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

3.消毒和环境清洁:对医院内的环境、设备和物品进行定期消毒和清洁,保持清洁卫生的环境。

4.个人卫生和医疗防护:医护人员要加强个人卫生,做到勤洗手、佩戴口罩、戴手套等,严格执行医疗防护措施,确保自身安全。

5.医废的处置:对于感染性医废,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类收集、分装、运输和处理,杜绝交叉感染。

6.疫苗接种和健康教育:医院要加强对员工的疫苗接种管理,并开展有关传染病的健康教育活动,提高员工的防控意识。

传染病防治管理制度(四篇)

传染病防治管理制度(四篇)

传染病防治管理制度根据《____传染病防治法》及《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传染病的防治与管理工作,结合诊所实际,特制定管理制度。

一、____管理(一)诊所所有人员均为防治工作小组成员,所长负总责,临床医生为直接责任人。

(二)内科医师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方案的具体实施,接受区疾控中心的指导和监督。

落实传染病登记和疫情报告制度。

二、疫情报告制度(一)按要求建立疫情管理、报告制度,专人负责疫情报告工作。

(二)发现传染病和疑似传染病患者,必须按规定程序及时报告,做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三)医务人员必须认真填写门诊日志,便于传染性疫情的发现、收集和报告,凡确诊为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的,要在门诊工作日志上登记患者的病名、家庭住址和联系电话,做好相应处理,及时将疫情报告区疾控中心。

(四)若发现疑似甲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和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____病人,应在____小时内送上级医院确诊。

对其他有条件确诊的乙类和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在____小时内报告区疾控中心,对疑似病人应及时送上级医院确诊。

社会监督制度1.设立社会监督电话或意见箱,有专人负责管理,并做好登记。

2.聘请社会义务监督员,定期召开有关人员座谈会,征求意见。

3.实施以下公开制度。

(1)上岗人员必须佩带附有本人照片、姓名或编号、职称或职务等内容的胸卡。

(2)(3)(4)公开张贴____部制订的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

公布主要检查、治疗及常用药品价格。

患者诊疗完毕后,应出具其费用结算凭证。

药剂师岗位职责1.在所长领导下工作。

2.进行药品调配工作。

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严谨差错事故。

3.负责药品检验鉴定工作,保证药品质量符合药典规定。

4.检查毒、麻、限制、贵重药品和其他药品的使用,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研究及处理并向上级报告。

5.完成所长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处方书写制度1.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病例记载相一致。

传染病防治管理规章制度模板(10篇)

传染病防治管理规章制度模板(10篇)

传染病防治管理规章制度模板(10篇)传染病防治管理规章制度模板篇1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设立疫情登记簿, 发现传染病或疑似病人,必须登记并按要求填写传染病报告卡。

2、责任疫情报告人在发现甲类传染病、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性肺炎、高致病性人感染禽流感或肺炭疽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时,应于2小时内向宝安区卫生监督所报传染病报告卡。

3、责任疫情报告人在发现其他乙类传染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时,应于6小时向宝安区卫生监督所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4、责任疫情报告人在发现丙类传染病时,应于24小时内向宝安区卫生监督所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5、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责任疫情报告人应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宝安区卫生监督所报告疫情。

6、在传染病发生或暴发、流行时,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7、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应做隔离观察处置,尽快作出诊断和转送综合医院或传染病专科医院治疗。

传染病防治管理规章制度模板篇2一、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在法定报告时限内,以最快速度向本市病控制与预防中心(简称疾控中心,下同)报告。

二、实行传染病首诊负责制。

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及时转入传染病定点收治医疗机构。

三、建立传染病个案登盲目产,按照卡片登记项目填写齐全,不得漏项。

掌握其动态情况,做好追踪随访。

四、做好传染病人或疑似病人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消毒隔离、应急救治、转院治疗等。

必要时对病人的学习、工作、生活环境进行预防性消毒;对病人接触者,实行医学观察;密切接触预防性用药。

五、协助疾控中心开展传染病症候群(如发热、腹泻、因病缺勤、缺课等)监测工作。

建立监测资料档案,开展监测分析。

六、加强对结核病传染源扫现与报告,配合疾控中心做好辖区内恢复期结核病病人的送药和访视工作。

七、建立健全性病、艾滋病防治工作制度,开展防治知识宣传,高危人群行为干预、咨询、检测、转诊服务;协助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医学随记、医疗救助;妥善保管工和档案,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1.12.06•【文号】卫生部令第17号•【施行日期】1991.12.06•【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10月4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12月6日卫生部令第17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传染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各级政府在制定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时,必须包括传染病防治目标,并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第三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在本系统内行使《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所列职权。

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和本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级各类卫生防疫机构按照专业分工承担传染病监测管理的责任和范围,由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铁路、交通、民航、厂(场)矿的卫生防疫机构,承担本系统传染病监测管理工作,并接受本系统上级卫生主管机构和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治管理的责任和范围,由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六条各级政府对预防、控制传染病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预防第七条各级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传染病预防知识和防治措施的卫生健康教育。

第八条各级政府组织开展爱国卫生活动。

铁路、交通、民航部门负责组织消除交通工具的鼠害和各种病媒昆虫的危害。

农业、林业部门负责组织消除农田、牧场及林区的鼠害。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消除钉螺危害的分工,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集中式供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疾病预防控制和传染病防治制度

疾病预防控制和传染病防治制度

疾病防备掌控和传染病防治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原则为了加强疾病防备掌控和传染病防治工作,保障患者和员工的身体健康,提高医院的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的全部人员,包含医务人员、行政人员、患者及陪伴人员等。

第二章传染病的防备掌控措施第三条疾病报告和登记1.医务人员在发现可疑传染病病例时,应及时向医院行政部门报告,并登记相关信息。

2.医院行政部门应与本地卫生部门建立联系,确保疫情信息的及时汇报和共享。

第四条传染病的隔离和治疗1.医院应设立特地的传染病隔离治疗区,对疑似或确诊的传染病患者进行隔离治疗。

2.隔离区内应设置相应的医疗设备和药品,并配备特地的医护人员,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传染病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1.医院应依照相关规定,配备充分的传染病防护用品,包含口罩、手套、帽子、防护服等。

2.全部医务人员在处理疑似或确诊传染病患者、接触可能感染病源的场合或物品时,应正确佩戴防护用品。

第六条环境卫生和消毒1.医院应订立科学合理的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定期对医疗区域和公共区域进行清洁和消毒。

2.患者住院期间,医院应负责对病房及四周环境进行定期清洁和消毒。

第七条个人卫生习惯的培养1.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个人卫生习惯,要求勤洗手,咳嗽时用纸巾或屈肘遮掩口鼻,发热、有呼吸道感染症状时要佩戴口罩。

2.医院应定期开展个人卫生培训和健康教育,提高员工的健康意识和卫生素养。

第三章疾病防备和健康管理第八条疫苗接种1.医院应依照国家规定,供应符合条件的疫苗接种服务,并做好疫苗接种记录和管理。

2.医务人员应乐观推行疫苗接种,提高员工和患者的免疫力,降低传染病发生率。

第九条健康体检1.医院应建立健全健康体检制度,对患者和员工进行定期体检。

2.体检项目应涵盖常见传染病的筛查和检测,如肺结核、乙肝、艾滋病等。

第十条卫生宣教和健康管理1.医院应加强卫生宣教工作,通过宣传册、宣教会议等形式,向患者和员工普及相关的疾病防备掌控知识。

传染病防治管理制度(精选10篇)

传染病防治管理制度(精选10篇)

传染病防治管理制度(精选10篇)传染病防治管理制度一、传染病防治管理制度的定义传染病防治管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制度,是为认真贯彻实施《传染病防治法》,保证疫情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和传染病的科学管理而制定的。

二、传染病防治管理制度(精选10篇)共卫生的具体内容包括对重大疾病尤其是传染病(如结核、艾滋病、SARS等)的预防、监控和医治;对食品、药品、公共环境卫生的监督管制,以及相关的卫生宣传、健康教育、免疫接种等。

现在,就来看看小编整理的传染病防治管理制度(精选10篇)!传染病防治管理制度1为了切实保障学校师生的身体健康、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传染病疫情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对传染病的科学管理,特制定学校传染病管理制度。

一、疫情报告制度:发现传染病疫情,特别是学生群体性发病等情况,学校应指派校医对疫情进行初步核实,确认后由专人按要求及时上报鄞州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落实“四早”(早发现、早隔离、早报告、早治疗)措施,防止疫情扩散和蔓延。

二、晨检制度:在传染病流行季节,加强晨检工作。

对患传染病的学生,班主任老师应及时与家长联系,做到及时发现、及时隔离治疗,并对已发生传染病班级的其它学生要在卫生部门指导下进行预防性服药,如板兰根、维生素C等。

三、消毒制度:认真做好教室、专用教室消毒工作,对发生传染病的班级和宿舍要重点消毒,勤洗晒衣被并用紫外线消毒车和含氯消毒液喷洒、揩擦消毒。

四、病愈后复课要求:根据不同的传染病隔离时间来决定隔离期限,隔离时间未到的必须要有医院传染病科证明,并由校医务室复检后学生才能进教室上课,反之仍作为病未愈不能来校上课。

五、传染病流行季节,加强这一内容的健康教育,教育学生勤洗手,及时做好学生的计划免疫,防止交叉感染。

学生离校一个月以上或外出离本市返回时,应向家长询问有无传染病接触史,并要经过医务人员重新检查。

有传染病接触史的待检疫期满后方可回班。

六、对患传染病的学生所在班和与传染病患者接触过的学生进行检疫,隔离、观察、不串班。

传染病防范工作制度

传染病防范工作制度

传染病防范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学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

第三条传染病防范工作应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实行科学管理,提高防控能力,确保措施落实到位。

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传染病防范工作的监督管理,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防范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传染病预防第五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组织开展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第六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传染病诊断、报告、治疗、隔离等制度,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防止交叉感染。

第七条的学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应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控制度,落实防控措施,加强环境卫生管理,消除病媒生物的危害。

第八条国家实行免疫规划制度,推广使用疫苗,提高人群免疫力。

第九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传染病疫情监测和预警,及时发现和处理疫情。

第十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开展传染病流行病学调查、疫情分析、实验室检测等工作,为防控传染病提供科学依据。

三、传染病控制第十一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传染病控制制度,确保传染病疫情得到有效控制。

第十二条对传染病患者应实行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原则,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控制。

第十三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组织开展传染病救治工作,确保传染病患者得到及时救治。

第十四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传染病防治药物和疫苗的研发和应用,提高防治效果。

第十五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传染病防治设施和设备的建设和完善,提高防控能力。

四、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传染病防范工作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制度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七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定期对传染病防范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医院传染病防治管理制度及流程

医院传染病防治管理制度及流程

一、目的为保障医院员工的身体健康和患者的生命安全,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全体员工、患者及其家属、访客等所有进入我院的人员。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医院传染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传染病防治工作。

2. 设立感染管理科,负责传染病防治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3. 各科室设立传染病防治责任人,负责本科室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四、传染病防治管理制度1.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2. 建立健全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确保传染病疫情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

3. 加强传染病监测,对疑似传染病患者进行隔离治疗,防止疫情扩散。

4. 加强传染病预防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和患者的传染病防治意识。

5. 加强医院环境卫生管理,保持医院环境清洁、卫生。

6. 加强医疗废物管理,严格执行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规定。

五、传染病防治流程1. 疫情报告(1)发现疑似传染病患者,立即向感染管理科报告。

(2)感染管理科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医院传染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3)领导小组组织专家对疑似病例进行会诊,确定诊断。

(4)对确诊为传染病的患者,立即进行隔离治疗。

2. 隔离治疗(1)对疑似传染病患者进行隔离观察,隔离期间不得接触他人。

(2)确诊为传染病的患者,根据病情进行相应隔离治疗。

(3)隔离治疗期间,对患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

3. 疫情处置(1)对传染病患者所在科室进行终末消毒处理。

(2)对密切接触者进行隔离观察,必要时进行预防性治疗。

(3)对传染病患者及密切接触者进行健康教育,提高传染病防治意识。

4. 信息发布(1)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传染病疫情。

(2)根据需要,向公众发布传染病疫情信息。

六、奖惩措施1. 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传染病防治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行政处分等处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传染病防治管理规定 Last updated on the afternoon of January 3, 2021传染病防治管理办法(年月日人民政府令第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县行政区域内传染病的预防、报告、控制、救治以及相关的保障措施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分类管理)本县对传染病防治实行分类管理。

对甲类、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以及乙类、丙类传染病和其他传染病,依据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针对疾病特点和危害程度等因素,采取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第四条(工作机制)本县传染病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中西医并重,建立健全政府负责、部门合作、社会参与、属地管理的传染病防治工作机制,完善本县区域和部门联防联控制度,加强与周边地区传染病疫情通报和合作。

第五条(政府职责)县人民政府根据传染病防治规划,建设和完善传染病防治服务体系,建立健全传染病工作责任制,统筹协调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对有关部门承担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与考核。

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府职责,将传染病预防、控制、监督工作的日常经费和项目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落实传染病病人治疗减免政策和紧急收治所需经费;对医疗机构承担政府指定的传染病防治任务,由县财政给予专项补助。

第六条(部门职责)县卫计部门主管本县传染病防治和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食品药品监管、农业、林业、环境保护、水务、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公安、旅游、交通、铁路、民航、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与卫生计生部门之间定期通报疫情监测信息,及时通报突发疫情,共同做好传染病预防和控制工作。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本县内的传染病监测、预警、流行病学调查、疫情管理和处置、病原微生物检验检测以及传染病防治工作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和健康教育等工作。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按照规定,承担传染病监测、传染病规范诊断治疗、病例发现与报告、疫情处置、医院感染管理、业务培训和健康教育等工作。

第八条(传染病调查员制度)本县探索建立传染病调查员制度。

传染病调查员一般由经卫生计生部门培训合格的专业医疗卫生人员担任。

传染病调查员承担传染病病例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查明传染来源,组织标本采集、消毒等疫情处置,提出传染病预防和控制建议,制作传染病疫情流行病学调查与处置情况报告等任务。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内传染病防治健康教育、疫情报告等工作,落实相应的传染病疫情控制处置措施。

任何个人应当协助、配合政府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组织开展传染病预防和控制工作,落实传染病主动申报和传染病自我健康管理,接受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避免造成传染病传播。

第十条(宣传教育)卫生计生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传染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提倡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营造良好的传染病防治社会氛围。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传染病防治公益宣传。

第二章预防第十一条(传染病监测)县卫生计生部门根据国家传染病防治规划与监测方案要求,结合本县传染病防治需要,制定本县传染病监测方案与工作计划,组织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实施传染病监测工作。

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本县传染病监测方案与工作计划要求,组织开展传染病相关危险因素监测、传染病病例监测、标本采集与病原学检测以及传染病监测数据收集、分析与报告等传染病监测工作。

农业、林业、教育、食品药品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按照本县传染病监测方案要求和各自职责,在本系统内组织开展传染病监测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相关监测工作)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传染病监测方案,开展传染病病例监测,标本采集、运送与检测,监测数据录入、收集与报告等工作。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重点场所,禽、畜、水产品养殖、运输、交易和加工场所以及其他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合开展标本采集和运送工作。

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应当实施晨午检、因病缺勤缺课监测。

第十三条(预警)县卫生计生部门应当根据传染病监测结果,开展传染病流行趋势分析,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或者向有关部门报送传染病暴发、流行的预警信息。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开展传染病风险评估,统计分析传染病疫情和传染病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并向县卫生计生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预防接种)卫生计生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县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的相关规定,合理、规范设置接种单位,实施疫苗全程冷链和全程可追溯的管理措施。

县卫生计生部门定期组织开展疫苗适用性遴选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组织开展疫苗的统一招标和采购。

接种单位应当按照相关管理规程实施预防接种,落实预防接种不良反应监测、报告等措施,保障预防接种质量和安全。

预防接种不良反应的调查诊断或者鉴定,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预防接种不良反应调查诊断或者鉴定。

儿童、学生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前儿童看护点和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按照规定接种的,应当督促其监护人及时补种。

第十五条(健康要求)从事早教、儿童看护、护工、产后护理、家政等工作的人员,健康状况应当符合岗位要求。

依法需要取得健康证明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录用从事前款规定工作的人员时,应当查验其健康状况,并在录用后定期组织健康检查。

劳务中介企业在介绍从事前款规定工作的人员时,应当查验其健康状况。

从事第一款规定工作的人员出现健康状况不符合岗位要求情形的,应当主动告知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在其治愈前,不得安排其从事原岗位工作。

第十六条(中小学校等传染病预防)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学前儿童看护点应当落实下列基本卫生管理要求:(一)设立卫生保健机构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二)实施每日晨检、健康巡查,落实学生健康体检、预防性消毒和痊愈返校证明查验等措施;(三)开展健康教育,将传染病防治知识纳入有关课程。

第十七条(初、高级中学等的传染病预防)初、高级中学、养老机构、产后护理机构、供水单位、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建设工地总承包单位、大型企业等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卫生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管理制度,制定传染病应急预案,落实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相关规定以及其他必要防控措施,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配备符合国家和本县相关规定的公共卫生设施,防止传染病暴发、流行。

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得公共场所的空气、水质、公共用具和卫生设施符合国家和本县有关卫生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十八条(消毒服务机构管理)消毒服务机构提供消毒与灭菌服务,应当遵循下列规定:(一)定期对清洗消毒和灭菌器等设备进行预防性维护保养、日常检查和性能检测;(二)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消毒技术、操作规程、操作技能和防护知识等进行培训;(三)按照国家和本县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开展消毒灭菌效果监测;(四)对医疗机构的器械、物品、衣物和被服等独立清洗,对可能受到传染病病原污染的物品,应当先消毒后清洗。

第十九条(医院感染管理)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院感染管理责任制,成立医院感染和消毒管理组织,遵守国家和本县规定的消毒隔离制度和操作规范,使诊疗环境条件符合规定要求。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院感染管理相关规范,对感染控制重点科室及医护人员落实相关措施。

第二十条(血液与血制品管理)从事血液采集,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县药品管理和血液制品管理的相关规定,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经血液制品传播。

第二十一条(实验室生物安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应当实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分级管理和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分类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工作中发现疑似法定报告传染病或者疑似不明原因传染病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县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按照规定,采取样本保藏、运输、检测以及病例追溯、调查核实与报告等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疑似传染病、不明原因疾病病例样本。

第二十二条(群众性卫生活动)爱国卫生部门应当倡导公众养成卫生、健康的生活方式,开展群众性环境卫生整治活动,组织辖区内各乡镇和单位开展消除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及其孳生场所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疫情信息发布和舆情回应)卫生计生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发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和防控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传播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相关信息。

卫生计生、新闻等部门应当做好传染病相关的舆情收集,针对舆情信息动态及时回应。

第三章报告、控制与救治第二十四条(传染病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向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辖区内医疗单位报告。

医疗机构发现法定传染病、不明原因传染病疫情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报告;发现其他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时,应当及时报告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单位,应当建立和实施疫情报告人制度。

单位内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疫情报告人应当及时向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辖区内医疗单位报告。

第二十五条(调查核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辖区内医疗单位接到传染病疫情和疑似传染病疫情报告后,应当组织传染病调查员及时调查核实,并按照规定的要求、流程与时限进行报告。

涉及传染病疫情和疑似传染病疫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并配合调查核实。

第二十六条(控制处置)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及时向县政府报告传染病疫情,并提出启动传染病防控应急预案的建议。

卫生计生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或者应急预案的要求,落实对传染病疫情或者疑似传染病疫情的处置措施。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病史资料收集、标本采集、实验室检测,落实传染病控制相关措施。

医疗机构应当开展传染病病人诊断治疗,按照隔离技术规范,采取相应的消毒隔离等措施,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辖区医疗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落实病人管理、密切接触者健康管理、预防性服药、应急接种和消毒等控制措施。

第二十七条(单位疫情处置)发生传染病疫情时,单位应当督促患有传染病或者出现疑似传染病症状的人员及时就诊,接受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单位等开展有关传染病的调查和处置,落实相关预防和控制措施。

学校、托幼机构等发生聚集性传染病疫情或者疑似聚集性传染病疫情时,卫生计生和教育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学校、托幼机构等落实现场消毒、传染病病人就诊、密切接触者健康管理、家长风险沟通和健康教育等措施。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学校、托幼机构等的传染病疫情控制进行指导;必要时,应当向学校、托幼机构等提出停课等防控建议。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