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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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8.09.05•【字号】穗科创规字〔2018〕6号•【施行日期】2018.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的通知穗科创规字〔2018〕6号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升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建设发展水平,引导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科学发展,现将《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委反映。

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2018年9月5日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4〕61号),构建全链条孵化育成体系,进一步提升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营造创新创业良好生态环境,根据国家、省有关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孵化器是以科技创业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提供办公空间和孵化服务,提升企业存活率和成长率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众创空间是以科技型创业项目为主要服务对象,以团队孵化为主要任务,通过提供联合办公和“前孵化”服务,提高创业团队素质和技能,降低创业成本和门槛,引导和帮助创业团队将科技创业点子转化为实业创业的科技创新创业场所。

第三条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应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能源和新材料等我市重点产业发展需求,整合社会资源,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风投、中介服务等机构的合作,搭建各类服务平台,提升整体服务水平。

第四条孵化器实行登记、认定和绩效评价管理。

众创空间实行登记和绩效评价管理。

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登记常年受理,孵化器的认定每年定期受理,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绩效评价每年定期实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推动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推动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推动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2.13•【字号】京政办发〔2023〕26号•【施行日期】2023.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推动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23〕2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关于推动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2月13日北京市关于推动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为加快建设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中关村世界领先科技园区,充分发挥科技企业孵化器对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加速硬科技创业和服务高精尖产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开放创新生态,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紧抓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重大机遇,以推动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发展为目标,着力提升创业孵化效能,进一步贯通科技创新、转化孵化、企业培育、产业集聚的全链条,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加快形成与科技创新体系、产业发展体系密切结合的创业孵化体系,为首都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聚焦前沿,升级范式。

紧盯全球科技前沿,加快探索超前孵化新范式,加强与本市原始创新资源相匹配的创业孵化能力建设,打造支撑前沿科技成果转化和硬科技孵化的高能级载体。

赋能产业,统筹布局。

聚焦高精尖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方向,推进垂直领域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强化在产业生态中的枢纽作用。

加强市区联动,在“三城一区”、中关村示范区重点布局,促进孵化器与产业园区等深度合作、联动发展。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
建设与发展措施的通知
【法规类别】干部与工作人员
【发布部门】宜宾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3.23
【实施日期】2015.03.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措施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宜宾市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23日
宜宾市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措施
为进一步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措施的通知》(川办发〔2014〕87号),魏宏省长在四川省十二届人大二次会上强调加快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加快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
科技企业孵化器是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源头企业以及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有效载体,是支撑区域科学发展的新型服务组织,是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快孵化器建设与发展,对我市优化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各园区要充分认识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的重要性,突出政府引导,优化政策环境,加大投入力度,完善长效机制,加快建设一批有特色、专业化、高水平的孵化器,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1.10•【字号】深科技创新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引导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高质量发展,构建良好的科技企业成长生态,我委制定了《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2020年1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认定第四章运营评价第五章立项程序第六章促进发展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高质量发展,构建良好创新创业生态,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科技型初创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的创新创业支撑平台。

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指以科技型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利用“众筹、众扶、众包”等手段,提供成本较低、较为便利、生产要素齐备、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支撑平台。

第三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市科技研发资金中安排资金,对引领示范作用大、发展模式清晰、符合条件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给予事后补助或者奖励补助,用以支持行业领军企业、高校及科研院所、创业投资机构、社会组织等机构建设孵化器和众创空间。

第四条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工作遵循“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区联动、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认定、评价、资助等相关活动。

上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上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上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推动上海科技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国家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以及《关于本市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以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为科技创业者、创业项目和初创科技企业提供全要素创业服务的科技服务机构(也称科技创业孵化器或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本办法所称专业孵化器是指围绕特定技术领域,在孵化对象、服务内容、运行模式和技术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服务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为科技创业者、创业项目和初创科技企业提供创业培训、辅导、咨询、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

第三条鼓励孵化器通过前伸后延孵化功能建设科技创业苗圃(以下简称苗圃)与科技企业加速器(以下简称加速器),建立以孵化器为核心的“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

鼓励创投机构、天使投资人、行业领军企业、国有大中型企业、科研机构等社会主体建立孵化器,通过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初创科技企业和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创新创业综合服务。

鼓励各类国有孵化器引入专业运营管理团队,提升孵化器的运行效率和服务能级。

第四条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工作受上海市科委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区县孵化器受各区县科技主管部门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条件与程序第五条申请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请认定时实际缴纳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2、组织机构健全,管理人员中需有企业管理经验者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大专以上学历占70%以上;3、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为创业者、创业团队和初创科技企业提供各类创新创业服务;4、孵化场地内在孵企业15家以上,专业孵化器内75%在孵企业与孵化器专业领域一致;5、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目标明确,有与其宗旨相称的完善的管理制度;6、具备较为完善的孵化服务功能,可为入驻企业提供商务、信息、咨询、培训、人力资源、技术开发与交流、投融资及市场拓展等孵化服务;7、专业孵化器应具备明确的专业方向以及与之相对应的专业服务队伍和专业服务平台.第六条在孵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1、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2、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3、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42个月(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60个月);4、企业成立时实际缴纳的注册资金,扣除“知识产权出资”后,现金和实物出资部分一般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属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5、单一在孵企业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大于1000平方米;6、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国家及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导向,并符合国家及上海市节能减排标准;7、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含服务),知识产权权属清晰,无纠纷;8、在孵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留学生和大学生企业的团队主要管理者或技术带头人,须由其本人担任。

厦门市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实施办法【模板】

厦门市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实施办法【模板】

**市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创新驱动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2019〕144号),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加大科技型企业培育力度,构建良好的创新创业创造生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第三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企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创造活力。

第四条孵化器的建设目标是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孵化成效,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推动创新与创业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投资与孵化结合,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支撑。

第五条鼓励龙头骨干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社会力量围绕我市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投资建设专业孵化器,促进专业技术、项目、人才和服务资源的集聚和共享。

专业孵化器是指聚焦某一细分产业领域、特定技术方向或特殊人群,在孵化对象、服务内容、运行模式和技术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服务的孵化器。

第六条市科技局负责对全市孵化器进行宏观指导,负责本地市级孵化器的认定、考核、政策兑现,并推荐申报国家级、省孵化器。

上海市高质量孵化器培育实施方案

上海市高质量孵化器培育实施方案

上海市高质量孵化器培育实施方案随着科技的迅速发展和创新创业热潮的兴起,孵化器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推广。

上海作为中国最具创新力和活力的城市之一,孵化器的建设和培育工作尤为重要。

为了更好地促进上海市高质量孵化器的发展,特制定了以下实施方案。

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1.出台税收优惠政策,对于高质量的孵化器按一定比例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的优惠政策。

2.加强资金扶持,设立专项基金,对于高质量的孵化器给予一定的财政资金的补贴和支持。

3.建立科技创新政策配套机制,对孵化器内的创新企业提供专项支持,包括科研经费、知识产权保护等。

二、优化孵化器布局和环境1.合理规划孵化器布局,将孵化器与高校、科研院所、产业园区紧密结合,形成创新创业生态圈。

2.提供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包括宽带网络、会议室、图书馆等,为孵化器内的企业提供便捷的办公环境和服务。

3.推动孵化器场地的建设和改造,根据不同的企业需求提供不同规格的办公空间,并配备合适的设施设备。

三、加强孵化器管理和服务1.完善孵化器的评估和审核机制,对于入驻的企业进行全面的审查,并根据企业的发展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2.提供专业化的孵化服务,包括创业导师指导、市场推广、融资对接等,帮助企业快速成长和发展。

3.建立孵化器交流平台,组织孵化器之间的交流活动,分享经验和资源,促进孵化器的合作和互补发展。

四、加强创新创业教育培训1.组织创新创业培训班和讲座,提升创业者的创新能力和市场意识,帮助他们更好地抓住机遇和挑战。

2.加强高校教育与孵化器的对接,将创新创业教育与实践相结合,培养更多的创业人才。

3.鼓励孵化器与企业联合举办创业竞赛和活动,提供创业机会和资源支持。

五、加强孵化器与产业的融合1.积极引导孵化器与产业结合,推动孵化器与特色产业的深度合作,促进双方的共同发展。

2.加强孵化器与投资机构的合作,为孵化器内的企业提供融资渠道和机会。

3.组织孵化器参与各类创新展览和交流活动,增强孵化器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区〔2018〕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构建良好的科技企业成长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科技部研究制定了《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科技部2018年12月14日(此件主动公开)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等,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第三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条孵化器的建设目标是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孵化成效,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推动创新与创业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投资与孵化结合,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支撑。

第五条科技部和地方科技厅(委、局)负责对全国及所在地区的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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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实施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十二五”发展规划》、《XX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和《中共XX市委、X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实施意见》,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发展,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源头企业,鼓励创新创业,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孵化器是指以促进高新技术和科技成果转化以及培育科技型企业和企业家为目标,为科技企业提供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创业苗圃(前孵化器)、孵化器和加速器等不同孵化阶段的载体。

孵化器(包括前孵化器、孵化器和加速器)的认定工作由市科技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建立XX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负责全市孵化器建设和发展的规划、统筹、协调、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方向等重大问题的决策工作。

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由市科信、财政、工商、金融、人社、人才、教育、国资、规划、公安、经贸、
国税、地税、发展改革、国土房管、城乡建设、“三旧”改造、知识产权、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和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组成,联席会议第一召集人和第二召集人分别由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担任。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事务、有关的统计和协调工作、孵化器发展规划的编制以及指导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发展孵化器事业。

各成员单位负责贯彻联席会议决策,并根据各自职能协同推进孵化器建设及发展。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孵化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并结合各自实际部署辖区的孵化器发展管理工作。

第四条积极拓展孵化器发展空间。

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孵化器新建和扩建项目,在省下达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中优先安排建设用地;鼓励在“三旧”改造和“退二进三”过程中利用旧厂房建设孵化器,除应按规定由政府储备的项目以外,权属人可自行改造。

改造如涉及规划和土地出让金调整的,有关的标准参照利用旧厂房改造成创意产业的政策规定执行;允许集体经济社(联社)利用村经济发展留用地和物业建设或合作建设孵化器,支持企业利用自有物业建设孵化器。

第五条利用新增工业用地开发建设孵化器,且符合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先发展目录和集约用地条件的,可按一类工业用地性质供地;在不低于土地实际取得成本、土地前期
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基础上,经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同意,可按我市有关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格标准的政策规定确定土地出让价格。

第六条适当提高孵化器用地的规划控制标准,孵化器用地应按办公用地的标准配建停车设施和设置建筑间距;适当提高孵化器用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面积比例,改善孵化器建设的发展条件和环境。

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可允许孵化器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调整为不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或建筑面积调整为不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20%。

涉及土地出让金调整的,按我市有关政策规定计收。

第七条市财政科技经费每年安排5000万元设立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建设孵化器、资助孵化器建设公共创新平台、完善创业孵化功能环境和支持在孵企业自主创新活动。

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起草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经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报市政府审定执行。

专项资金应按照达标奖励和平台资助相结合的原则使用,并应定期进行绩效评价和审计,保证财政资金得到有效、安全的使用。

第八条引导社会资本成立XX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发展基金”),市财政科技经费每年安排2000万元专项引导资金引导社会资本注资发展基金。

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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