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业务名词释义
信托名词解释

信托名词解释:刚性兑付:所谓“刚性兑付”,就是信托产品到期后,信托公司必须分配给投资者本金以及收益,当信托计划出现不能如期兑付或兑付困难时,信托公司需要兜底处理。
事实上,我国并没有哪项法律条文规定信托公司进行刚性兑付,这只是信托业一个不成文的规定。
抵押率:抵押率又称“垫头”,是抵押贷款本金利息之和与抵押物价值之比。
合理确定抵押率,是抵押贷款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质押率:质押率是银行监控风险的指标,质押率= 贷款金额/质押货物现值。
所谓质押率,就是融资额和质押股票市值的比例。
质押率越低,对投资人越安全。
由于每一股融到的资金越少,意味着在将来必要的时候,每股可以收回的资金都应该有保障。
在股权收益权的信托产品中,所质押股权一般分为上市公司流通股和非上市股权,后者因尚未解禁,风险较前者更大一些。
抵押率和质押率区别:抵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法律规定的可做抵押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抵押物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质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抵押与质押的区别在于:1.抵押的标的物通常为不动产、特别动产(车、船等);质押则以动产为主。
2.抵押要登记才生效,质押则只需占有就可以。
3.抵押只有单纯的担保效力,而质押中质权人既支配质物,又能体现留置效力。
4.抵押权的实现主要通过向法院申请拍卖,而质押则多直接变卖。
TOT:即Trust Of Trusts。
从字面上来理解就是信托中的信托,也就是一种专门投资信托产品的信托。
从广义上讲,TOT是FOF的一个小分类,而在国内,TOT普遍被认为是私募中的私募,FOF则被普遍认为是公募中的公募。
FOF:FoF(Fund of Fund)是一种专门投资于其他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FoF并不直接投资股票或债券,其投资范围仅限于其他基金,通过持有其他证券投资基金而间接持有股票、债券等证券资产,它是结合基金产品创新和销售渠道创新的基金新品种。
商业银行的信托业务介绍

商业银行的信托业务介绍信托业务作为商业银行的一项重要业务之一,被广泛应用于资产管理、财富传承、投资管理等领域。
本文将对商业银行的信托业务进行介绍,包括信托业务的定义、特点、分类以及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1. 信托业务的定义商业银行的信托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和信托合同的约定,以独立受托人身份对委托人的财产进行管理、保管和运用的一种服务。
其中,委托人是信托的发起人,将自己的财产委托给商业银行进行管理。
2. 信托业务的特点(1)以信托合同为依据:商业银行和委托人之间通过签订信托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信托业务的合法性和可操作性。
(2)具有独立性:商业银行作为信托的受托人,独立管理委托人的财产,与商业银行的自有财产相分离。
(3)强调责任与义务:商业银行以诚实、信用、勤勉、谨慎、忠实的义务对待委托人,并承担管理、保管和运用财产的责任。
(4)灵活多样:信托业务可以根据委托人的需求和目标,设计不同的信托计划,包括财产管理信托、财产保护信托、财产增值信托等。
3. 信托业务的分类(1)按照信托财产的来源分类:信托业务可以分为自有信托和代理信托两种类型。
自有信托是指商业银行使用自有资金进行信托业务,而代理信托是商业银行代为管理委托人的财产。
(2)按照信托财产的用途分类:信托业务可以分为资产管理信托、投资信托、财富传承信托等,以满足委托人的不同需求。
(3)按照信托期限分类:信托业务可以分为固定期限信托和不固定期限信托。
固定期限信托是指商业银行根据信托合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管理委托人的财产,而不固定期限信托是指商业银行长期管理委托人的财产。
4. 商业银行信托业务的作用(1)创造财富增值机会:商业银行通过专业的资产管理和投资策略,为委托人提供风险可控的财富增值机会。
(2)促进资本市场发展:商业银行通过信托业务的推广,促进了资本市场的发展,为投资者提供了多元化的投资选择。
(3)实现财富传承:商业银行的信托业务可以帮助委托人实现财富的有序传承,确保财产安全,为后代留下丰厚的遗产。
简述信托业务

简述信托业务
信托业务是一种金融服务业务,指的是信托公司或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受托人的身份,接受委托方(受益人)的财产或权益,并按约定管理、运用这些财产或权益的活动。
信托业务包括信托财产的收集、投资、管理和处置等方面的活动。
具体来说,信托业务可以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1. 信托基金:信托公司或银行将受益人的资金用于投资,实现利益最大化。
这种形式通常可以分为公募和私募两种,前者是面向大众开放的,后者则是面向特定投资者或机构开放的。
2. 信托贷款:信托公司或银行按照受益人的需求,为其提供贷款服务。
这种形式通常可以分为个人信托贷款和企业信托贷款两种。
3. 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公司或银行作为受托人,管理、运用委托人的财产,该财产可以包括现金、债权、股权等各种形式。
信托公司或银行可以根据受益人的需求,进行不同形式的投资。
4. 委托理财:信托公司或银行根据受益人的需求,为其提供专业的理财服务。
该业务可以通过货币基金、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等形式来实现。
信托业务的特点是受托人接受委托方的财产或权益,履行专业化的管理和运作职能。
信托公司或银行在托管资产时,需要履行诚实、忠实、审慎、勤勉的管理义务,确保受益人的权益得
到保护。
同时,信托业务也面临一定的风险。
信托公司或银行需要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确保托管资产的安全和稳健运作。
此外,信托公司或银行还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保证业务的合规性。
商业银行的信托业务解析

商业银行的信托业务解析信托业务是商业银行的重要业务之一,目前在金融市场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信托业务为个人和企业提供了多样化的财富管理服务,有助于实现资产保值增值、遗产规划和风险分散。
本文将对商业银行的信托业务进行解析,包括其定义、特点和功能。
一、信托业务的定义信托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依法和约定,以受托人身份保管和管理委托人的财产,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财富管理、投资、资产运营等活动。
在信托业务中,商业银行以其专业的理财能力和风险控制经验,通过受托人的身份,管理和运营委托人的资金和财产。
二、信托业务的特点1. 信任关系:信托业务建立在委托人对商业银行的信任基础上,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必须严格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和要求管理和运营资产。
2. 法律合规性:信托业务受到法律法规的严格限制和监管,商业银行必须遵循相关法规,确保资产安全和合法性。
3. 高度专业化:商业银行在信托业务中需具备专业的财富管理、风险控制和投资能力,以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
4. 资产多样化:信托业务为委托人提供多样化的资产配置,包括金融产品的投资、股票基金、房地产等。
三、信托业务的功能1. 资产保值增值:商业银行通过信托业务,为委托人提供资产管理和投资服务,以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的目标。
2. 遗产规划:信托业务可用于个人和家族的遗产规划,通过设立信托来管理和分配遗产,实现财富传承。
3. 风险分散:信托业务可通过多样化的资产配置,将投资风险分散,提高委托人的投资回报和风险控制能力。
4. 融资工具:商业银行从信托业务中获得的信托资金,可用于企业的融资需求,提供融资工具和筹资渠道。
四、发展趋势与挑战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人们财富管理需求的增加,信托业务在商业银行中的地位将进一步提升。
同时,信托业务也面临一些挑战,如信托产品创新、风险管理和合规性要求等方面的问题,商业银行需不断创新和提高专业素质,以应对市场的变化和竞争。
总之,商业银行的信托业务在金融市场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功能。
信托业务新分类简表

信托业务新分类简表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作为受信托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委托人的要求管理和运用其委托财产,并为委托人实现特定的目标和利益的一种金融服务。
信托业务根据不同的目标和需求,可以分为多个分类。
下面是信托业务的新分类简表以及相关参考内容。
1. 投资性信托(Investment Trusts):投资型信托主要是为了管理和运作委托人的投资资金,实现其财务目标和利益最大化。
投资性信托旨在提供专业的投资管理和投资组合服务,使委托人能够享受更高的投资回报。
参考内容:- 投资组合管理:信托公司根据委托人的风险偏好和投资目标,制定合适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来实现长期增值。
- 风险控制:信托公司通过风险管理和分散投资来降低投资风险,保护委托人的资产安全。
- 专业团队:投资型信托需要资深的投资专家和研究团队来进行资产管理和投资决策,以达到最佳的投资效果。
2. 生活信托(Living Trusts):生活型信托主要是为了安排和管理委托人的财产分配和转移,确保委托人的生活财务得到妥善安排。
参考内容:- 资产保护:生活信托可以帮助委托人保护财产,避免遗产纷争和不必要的税费。
- 财产分配:信托公司可以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制定合理的分配计划,确保财产在委托人去世后能够按照其意愿进行合理分配。
- 遗产税优化:信托公司可以通过遗产规划和优化来帮助委托人减少遗产税的负担。
3. 慈善信托(Charitable Trusts):慈善型信托主要是为了实现委托人的慈善目标和公益事业,通过信托财产来支持和资助各种慈善和公益项目。
参考内容:- 公益事业支持:信托公司可以根据委托人的意愿和要求,将信托财产用于资助和支持各种慈善和公益项目,如教育、医疗、环保等。
- 遗产用途确定:慈善信托可以帮助委托人明确自己的遗产将来如何用于慈善事业,确保资金能够被有效地利用。
- 盈利规划:信托公司可以设计创新的投资方案,追求长期的回报,以实现慈善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什么是信托?信托就是信用委托

信托基本知识以下是信托的基本知识,请重点关注红色标注部分信托就是信用委托,信托业务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当事人,即投人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
信托业务是由委托人依照契约或遗瞩的规定,为自己或第三者(即受益人)的利益,将财产上的权利转给受托人(自然人或法人),受托人按规定条件和范围,占有、管理、使用信托财产,并处理其收益。
信托业在中国,最早可追溯到20世纪初。
当代信托行业最早伴随改革开放萌生,对于弥补我国传统单一的银行信用的不足,利用社会闲置资金,引进外资,拓展投资渠道,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社会财富的巨大增长,产权制度的多元化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加快,委托他人管理和处分自己的财产势在必行,信托“一法两规”的颁布将为信托业的健康发展奠定法制基础,据初步统计,2002年至2003年一季度市场已经推出了四十几个信托产品,吸收信托资金逾70亿元。
同时,证券市场基金作为一种标准化和典型的信托产品已经为人们日常生活所熟悉。
但是,中国信托业是在混沌中诞生、在不断清理整顿中发展起来的。
在中国,信托业务因为其灵活性而具有极大弹性和普遍性,在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的环境下,信托公司是唯一能够综合利用金融市场、连通产业和金融市场的机构,从基础设施、大型工程建设投融资到企业的兼并重组、改制顾问到租赁、担保,信托公司能够供全程式的金融服务。
几乎涵盖了储蓄、证券经纪、保险以外的其他金融、投行业务。
信托行为在达成一项信托时,构成法律行为所履行的手续就是信托行为。
信托行为是指委托者与受委托者双方签订合同或协议。
此外,委托人立下遗瞩同样是法律行为、也属信托行为。
根据不同的信托目的,需要鉴订不同的合同,但属于同一的,大量发生的业务,如信托存款,则没有必要一一签合同,只由信托部门发给委托者统一印刷,附有文字条款,类似合同的信托存款证书即可;这种证书同样具有合同的效力。
信托投资公司名词解释

信托投资公司名词解释
信托投资公司是一种金融机构,它通过在不同的投资组合中分散投资来管理客户的资产。
以下是一些与信托投资公司相关的重要术语的解释:
1. 信托:信托是一种金融工具,它允许客户将资产转移给受托人,以便在受托人管理的投资组合中进行投资。
2. 受托人:受托人是信托投资公司的管理者,负责管理客户的投资组合。
3. 投资组合:投资组合是由不同的资产组成的投资组合,包括股票、债券、房地产等。
4. 净资产值:净资产值是信托投资公司的总市值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5. 资产配置:资产配置是指在不同的投资组合中进行投资,以分散风险和最大化回报。
6. 风险管理:风险管理是指通过控制投资组合的风险来保护客户的资产。
7. 客户:客户是信托投资公司的投资者,他们向公司委托管理自己的资产。
8. 分散投资:分散投资是通过在不同的资产类别和投资组合中进行投资,以减少投资风险。
9. 负债:负债是指信托投资公司需要支付的债务,包括借款、利息、管理费等。
10. 管理费:管理费是指信托投资公司向客户收取的管理费用,以管理客户的资产组合。
信托 业务分类

信托业务分类信托业务分类信托业务是指以信托合同为基础,信托公司或信托部门作为信托人,接受委托人的资产或权益的管理与运作的一种金融业务。
信托业务的分类主要根据信托的目的、内容和形式等方面进行划分,下面将对信托业务进行分类介绍。
一、按照信托的目的分类1. 投资型信托业务:投资型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或信托部门接受委托人的资金,通过投资于股票、债券、基金、房地产等各种资产,为委托人获取投资收益的信托业务。
投资型信托业务通常由专业的投资团队进行资产配置和管理,以追求资金的增值为主要目标。
2. 消费型信托业务:消费型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或信托部门接受委托人的资金,用于满足委托人的个人消费需求的信托业务。
消费型信托业务主要包括教育信托、医疗信托、旅游信托等,旨在为委托人提供资金支持,帮助其实现个人消费目标。
3. 养老型信托业务:养老型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或信托部门接受委托人的资金,用于为委托人提供养老保障的信托业务。
养老型信托业务主要通过资产配置和管理,为委托人提供养老金、养老保险等服务,帮助其在退休后享受稳定的养老生活。
二、按照信托的内容分类1. 资金信托业务:资金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或信托部门接受委托人的资金,按照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资产配置和管理的信托业务。
资金信托业务通常包括股权信托、债权信托、基金信托等,旨在为委托人实现资产增值和风险管理。
2. 物业信托业务:物业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或信托部门接受委托人的房地产、土地使用权等物业权益,进行资产管理和运营的信托业务。
物业信托业务通常包括房地产信托、土地使用权信托等,旨在为委托人实现物业价值的最大化。
3. 债权信托业务:债权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或信托部门接受委托人的债权,进行债务管理和回收的信托业务。
债权信托业务通常包括债券信托、债权转让信托等,旨在为委托人实现债权价值的最大化。
三、按照信托的形式分类1. 公益信托业务:公益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或信托部门接受委托人的资金或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信托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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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业务名词释义及业务相关简析1.信托指委托人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它的核心内容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信托关系中的当事人有三个,即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
根据同一信托委托人的人数,可以将信托分为单一信托与集合信托。
2.委托人指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特定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其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使信托得以设立的人。
是合同的委托主体,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及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根据所认购的信托受益权类别不同,信托的委托人区分为优先委托人和次级委托人。
3.受托人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人。
在此指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及其继任的受托人。
4.受益人指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信托计划成立后,受益人为依法享有信托受益权的合格投资者,信托生效后信托受益权份额发生转让的,受益人为通过受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信托受益权份额的人。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规定,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亦即集合类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和受益人必须为同一人。
一般情况下,财产权项目委托人和受益人非同一人。
5.自益信托指由委托人本人作为受益人享有信托利益的信托,受益人即委托人本人。
除财产权信托外,目前其他信托项目绝大部分为自益信托。
6.他益信托指委托人指定委托人以外的人作为受益人享有信托利益而设立的信托计划。
信托发展早期主要是他益信托,利用这种形式使他人也能享受自己财产的收益。
例如身后信托就是一种他益信托。
7.信托受益权指受益人按信托合同的约定享有信托利益的权利,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
按照对信托利益索取权的不同,信托受益权区分为优先受益权和一般受益权。
在管理型证券类项目中常见约定:除投资顾问(以信托计划受益人身份)外,其余全部受益人均享有普通受益权,享有普通信托利益;投资顾问与受托人签署信托合同、交付信托资金而作为信托合同项下受益人享有的信托受益权为特定受益权,享有特定信托利益。
8.优先受益权指在信托利益分配时优先获得信托资金和预期信托收益支付的信托受益权部分,优先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优先信托单位。
享有优先收益权的受益人为优先受益人。
优先受益人相对一般受益人来说承担风险较低,收益固定。
9.一般受益权指在信托利益分配时,劣后于全部优先受益权获得剩余信托利益支付的信托受益权部分,一般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一般信托单位。
享有一般受益权的受益人称为一般受益人,或称为次级受益人、劣后受益人。
一般受益人相对优先受益人来说承担风险较高,但可以以小博大,获得较高收益。
反之,亦可能发生较大亏损。
10.主动管理类信托主动管理类信托是指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在信托资产管理中发挥主导性作用,承担了产品推介、项目筛选、投资决策及实施等主要管理职责,并收取合理信托报酬的营业性信托业务。
上述所列产品推介、项目筛选、投资决策及实施等管理职责中,信托公司将其中一至二种职责外包给其他金融机构,但不影响受托人主动管理地位的信托项目仍可划分为主动管理类。
主动管理类信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个特点:一是在信托项目中处于主导地位;二是承担主要管理职责。
11.被动管理类信托被动管理类信托是指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在信托项目的产品设计、客户推介、项目筛选、投资决策等重要环节不承担实质职责,主要承担一般信托事务的执行职责,仅对委托人的决策、指令进行简单的执行,并收取相对较低水平的受托人报酬的信托业务。
(未被判定为主动管理类的信托项目均应划入被动管理类)银监会(或信托业协会)每年会在市场调查的基础上,给定一个供参照的信托报酬率标准,在给定标准以下(例如千分之三)的信托项目,无特殊原因,应划分为被动管理类,在给定标准之上的信托项目,可根据业务实际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逐一进行分析判断。
信托公司在确定了信托项目的主动管理或被动管理类型后,不得随意更改,在净资本计算、监管评级、信息披露、数据报送、管理核算等任何工作、任何环节均应保持口径一致。
12.信托计划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合法所有或管理的资金信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设立的“*投资集合/单一资金信托计划”。
13.信托合同指受托人与各委托人签署的《*投资集合/单一资金、财产权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4.信托文件指规定信托计划项下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合同》和《信托计划说明书》、《认购风险申明书》等书面文件。
15.保管人指具备一定条件的商业银行。
16.保管合同指受托人与保管人签订的《*投资集合/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保管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7.投资顾问指国内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投资顾问公司,一般指聘用为信托资金运用的投资顾问。
18.投资顾问协议指受托人与投资顾问签订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顾问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9.投资建议函指注明了证券代码、证券名称、买入或卖出数量、买入或卖出价格区间、买入或卖出时间区间、投资建议函日期、投资建议函编号等要素的书面文件。
20.证券经纪商指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经纪商,在信托项目中从事证券交易的中间商。
21.证券经纪服务协议指受托人、保管人和证券经纪商共同签订的《*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经纪服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22.信托财产专户包括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募集户、保管户)、信托计划专用证券账户、信托专用证券资金账户。
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指受托人在保管人开立的信托财产专用账户,即信托财产保管账户。
信托计划专用证券账户指以信托计划名义在中登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的信托专用证券账户。
信托专用证券资金账户指以信托名义在证券经纪商处开设的交易账户。
23.信托计划募集账户指受托人在其注册登记所在地开立的信托计划募集账户。
信托计划推介期间,客户认购信托单位时,认购费及认购资金一同交付至信托计划募集账户;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客户申购信托单位时,申购费及申购资金一同交付至信托计划募集账户;某些项目分配信托利益也指定在信托计划募集账户进行。
说明:我们公司注册登记所在地为哈尔滨,而信托计划产品的推介地遍布全国,如果不设立信托计划募集账户(即募集账户与专用银行账户是同一账户),每个项目需要在推介地当地银监局报备,操作上比较麻烦。
24.推介期指信托生效前受托人向投资者推介信托受益权份额的期间。
25.认购指在信托计划推介期内,委托人按照依托合同的约定购买信托单位的行为。
(项目成立前)26.申购指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委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购买信托单位的行为。
(项目成立后)27.赎回指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受益人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向受托人卖出其持有的信托单位的行为。
28.信托资金指委托人按照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向受托人交付的购买信托受益权的资金。
信托资金区分为优先信托资金、一般信托资金和追加信托资金。
29.追加信托资金一般委托人在出现风险预警等情形时追加投入的信托资金。
追加的信托资金(相当于保证金,增加净值),不计入一般信托资金,不影响优先信托资金和一般信托资金的比例。
30.信托财产指信托计划项下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受托人因对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或其他情形所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
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受托人因被依法解散、依法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或破产财产。
31.信托财产值指信托计划总资产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信托费用及信托税费后的余额。
此时信托财产净值指信托财产值扣除特定信托利益(做损益是处理、假如作为费用处理,业绩报酬或浮动管理费)后的余额。
32.信托财产净值指信托计划总资产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信托费用、信托税费及特定信托利益后的余额。
33.信托单位指信托受益权的份额化表现形式,是计算各受益人享有信托利益的计量单位,单位:份。
其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即精确到0.01),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损益归入信托财产。
1个信托单位对应1个受益权份额。
认购时以信托单位初始值人民币1元为1个信托单位。
34.信托单位总份数指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的总数,信托计划成立日信托单位总份数指信托计划成立日委托人认购的信托单位份数总和。
35.信托单位值指信托财产总值与信托单位总份数之比,其计算公式为:信托单位值=(信托计划总资产-信托费用-信托税费)/信托单位总份数,其结果以元为单位,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精确到小数点后4位(即精确到0.0001),由此产生的损益归入信托财产。
36.信托单位净值指信托财产净值与信托单位总份数之比,其计算公式为:信托单位净值=(信托计划总资产-信托费用-信托税费-特定信托利益)/信托单位总份数,其结果以元为单位,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精确到小数点后4位(即精确到0.0001),由此产生的损益归入信托财产。
37.信托单位累计净值指某一估值基准日信托单位净值与信托成立后信托单位累计分红之和,其计算公式为:信托单位累计净值=信托单位净值+信托单位累计分红,其结果以元为单位,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精确到小数点后4位(即精确到0.0001),由此产生的损益归入信托财产。
38.信托利益指受益人在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全体受益人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总额为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总额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税费后的余额。
即信托利益=信托本金+信托收益39.信托收益信托收益是指受益人预期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与其持有的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资金的差额,即信托收益=信托利益-信托资金。
40.特定信托利益指投资顾问基于其享有的特定受益权而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
某一开放日投资顾问可获分配的特定信托利益的计算公式为:特定信托利益=(Ti-MAX(T0,T1,T2,…,Ti-1)) ×信托单位总份数×20%;Ti为该开放日信托单位值;T0,T1,T2,…,Ti-1分别为以前各开放日信托单位净值(其中T0指信托计划成立时信托单位初始值1元)。
也有合同称之为浮动管理费和投资顾问业绩报酬,具体的会计核算方法也不一样,具体可参考核算细则。
41.红利再投简单的说就是指分红收益不直接现金分红,而直接进行再投资,做到之前的信托单位净值归一的行为。
42.信托利益分配线信托利益分配线为全体优先受益人有权优先获分配的信托利益之和的最高额。
43.封闭期即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不得申请赎回的期限。
44.估值日(每天)指信托计划存续期内每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