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意见】天津市红桥区建立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02•【字号】津政办发[2012]14号•【施行日期】2012.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2〕1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和勤政廉政建设,进一步提高审批服务水平,优化投资发展环境,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深入推进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减少并调整行政审批事项(一)落实国家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工作。
对国家明确取消的审批事项,坚决予以取消;对下放到本市实施的审批事项,做好承接和分层级实施工作。
(责任部门:市审批办、市法制办、市监察局,市各审批部门)(二)深入清理减少行政审批事项。
结合落实国家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工作,对市级行政审批事项再进行一次深入清理,以投资领域、社会事业领域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领域为重点,对行政审批事项逐一进行审查评议,提出取消或调整建议,按程序报批。
(责任部门:市审批办、市法制办、市监察局,市各审批部门)二、进一步撤销变相设置事项(三)清理无法律法规依据设置的管理措施。
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从事某种活动必须办理的管理手续,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按照国家规定,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按法定程序设定的登记、备案、年检、监制、认定、审定以及准销证、准运证等管理措施,一律取消。
(责任部门:市法制办、市审批办、市监察局,市各审批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三、进一步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四)继续向滨海新区下放行政审批权限。
按照“新区的事在新区办”和先行先试的原则,在已向滨海新区下放110项行政审批权限的基础上,结合滨海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及职能事权事项,赋予滨海新区更大的自主发展权、自主改革权、自主创新权。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桥区2015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红桥政人〔2015〕7号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桥区2015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桥区2015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红桥政发〔2015〕7号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红桥区2015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已经区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2015年4月14日红桥区2015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2015年是我区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区的开局之年,也是全面完成“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
今年我区依法行政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建设城市副中心,构建美丽新红桥”工作要求,认真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抢抓机遇,攻坚克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健全依法决策机制,突出重点领域制度建设,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强化行政复议,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保障。
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一)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
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提升整体审批服务效能。
提高应急保障能力,依法妥善处理各种突发事件。
加强政府公共服务,改善服务窗口环境,提高服务质量。
完成环境保护、住房保障、教育、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等年度工作任务。
全面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二)强化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全区各单位要切实增强做好依法行政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根据本部门发展实际,科学合理制定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规划,完善工作制度,明确工作任务、具体措施、完成时限和责任主体,确保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桥区推进街道综合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桥区推进街道综合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3.17•【字号】红桥政发〔2015〕3号•【施行日期】2015.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稽查执法正文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桥区推进街道综合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红桥政发〔2015〕3号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红桥区推进街道综合执法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2015年3月17日红桥区推进街道综合执法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强社会管理创新,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构建快捷高效、责权一致的基层行政执法体制和运行机制,根据《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街镇综合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街镇综合执法队伍组建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以加快推进美丽红桥建设为目标,强化区政府、街道在城市管理中的统筹、组织、协调职能,强化各街道在城市管理中综合执法职能,推进管理重心下移,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和缩短执法半径,下移行政执法重心,提高管理效率的工作思路,科学、合理配置执法资源,推进街道综合执法,构建基层长效管理机制。
解决基层行政执法中长期存在的职能交叉、权责分离、执法效率不高、基层执法力量薄弱等问题,完善我区街道行政执法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运转协调、行为规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街道行政执法队伍,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法制化、规范化水平,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和谐、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内容(一)执法主体依据《办法》,各街道办事处行使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水务管理方面的除外)和检查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规范“三重一大”决策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规范“三重一大”决策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7.01•【字号】红桥政发〔2020〕8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金融综合规定,经济运行正文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规范“三重一大”决策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红桥政发〔2020〕8号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经区政府第1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三重一大”决策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7月1日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规范“三重一大”决策工作实施意见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规范决策行为,加强廉政建设,现就进一步规范区政府领导班子“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决策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意见:一、“三重一大”决策工作总体要求(一)“三重一大”决策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着眼于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着眼于满足人民群众需求,着眼于提高决策质量和水平,着眼于规范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决策行为,切实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
建立健全集体议事决策制度,严格执行议事规则,严格遵循决策程序,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不得以个别商议替代会议讨论,不得以会前沟通、领导传阅等形式替代集体决策。
(三)主要领导必须以身作则,自觉维护集体领导,不得随意取消、更改需集体讨论的事项,不得在会议讨论时进行引导性发言或首先发表结论性意见,不得直接分管人事和财务工作,不得违规插手建设项目和物资采购招标工作。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监察局关于红桥区2013年执法、效能监察暨纠风工作要点的通知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监察局关于红桥区2013年执法、效能监察暨纠风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3.18•【字号】红桥政办发〔2013〕6号•【施行日期】2013.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察正文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监察局关于红桥区2013年执法、效能监察暨纠风工作要点的通知红桥政办发〔2013〕6号各街、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红桥区2013年执法、效能监察暨纠风工作要点》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3年3月18日红桥区2013年执法、效能监察暨纠风工作要点2013年执法、效能监察和纠风工作要紧紧围绕“促发展、惠民生、上水平”活动,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服务百姓民生为中心,以开展“作风效能深化年”活动为抓手,全面落实中央和市、区委“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各项规定,提高行政效能,加强政风行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确保政令畅通,为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证。
一、加强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确保政令畅通(一)加强对中央和市区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紧紧围绕中央和市区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实施开展监督检查。
着力开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环保专项行动、节能减排、安全生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等专项监督检查。
按照“促发展、惠民生、上水平”活动要求,围绕2013年全区经济建设、民心工程、社会事业等重点项目所涉及的工作推进、任务目标完成情况,以及“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规定要求等方面的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定期通报监督检查情况,严格责任追究。
(二)集中治理基层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督促各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部署要求。
围绕安全生产、食品安全、建设施工等重点领域,集中治理基层行政执法中的突出问题。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红桥区2019年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安排意见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红桥区2019年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安排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2.13•【字号】红桥政办函〔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红桥区2019年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安排意见各有关单位:今年,区十七届人大四次会议和区十四届政协三次会议期间,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围绕关系红桥区当前和长远发展的一些重大问题,深入调查研究,积极建言献策,提出了许多高质量的建议和提案,为促进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利地支持和推进政府服务管理工作。
为贯彻落实区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精神,提高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办复率落实率和满意率,制定2019年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安排意见。
一、建议提案的基本情况今年区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和区十四届政协二次会议期间,共收到由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办理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228件,其中人大代表建议89件,政协提案139件。
建议和提案涵盖了我区经济发展、城市建设、城市管理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等诸多方面,创意新颖、中肯可行,体现出广大代表、委员对我区发展的迫切心情,反映了广大群众的愿望和呼声。
在这些建议、提案中,经济、财政、科技工作方面36件,其中代表建议11件,政协提案25件,占总数的15.8%;城市建设和管理方面92件,其中代表建议52件,政协提案40件,占总数的40.4%;教育、文化、卫生和体育方面66件,其中代表建议12件,政协提案54件,占总数的28.9%;公安、交通、民政、人力社保、街道工作方面34件,其中代表建议14件,政协提案20件,占总数的14.9%。
结合机构改革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单位,最终确定了30个承办单位。
二、办理工作的基本思路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关键之年,也是我们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快实现城区转型升级的重要之年。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全部进入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实行联合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全部进入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实行联合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08•【字号】红桥政发〔2013〕9号•【施行日期】2013.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红桥区人民政府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全部进入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实行联合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各街、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全部进入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实行联合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津政发〔2013〕8号)文件的精神(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规范我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提高审批服务效率,保障政府投资效益,加强对行政审批权力运行过程的廉政监督与效能监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天津市行政审批管理规定》(200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的相关规定,我区政府投资项目全部进入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实行联合审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区政府成立“政府投资项目全部进入许可中心实行联合审批”工作领导小组,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王禹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何斌、区监察局局长王虹、区审批办主任张士本任副组长;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委、区建委、区市容园林委、区科委、区人防办、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房管局、区规划分局、消防红桥支队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明确分工,落实责任,项目联合审批工作由区审批办组织实施。
二、全区各相关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确保政府投资项目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使用政府性资金(含自筹资金)建设的各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市政府确定的完成时限内全部进入许可中心实行联合审批。
要建立健全相应运行机制,调整充实工作人员,明确岗位责任,严格落实措施。
三、区审批办要严格执行天津市投资项目联合审批统一办理规程,全面管理监督审批流程的组织实施,使用全市统一的网络平台和应用系统,确保项目全程办理时限累计在125个工作日之内。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红桥区行政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红桥区行政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18•【字号】红桥政发〔2013〕10号•【施行日期】2013.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红桥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红桥区行政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各街、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现将《关于深入推进红桥区行政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4月18日关于深入推进红桥区行政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为深化行政审批服务管理体制改革,为公众和企业提供更加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22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我市行政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津政办发〔2011〕105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现就深入推进我区行政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健全完善区街两级行政服务体系(一)加快构建区街两级行政服务体系。
各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要把行政服务体系建设作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清理行政许可和行政服务事项,整合行政服务资源,健全行政服务平台,加快构建以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许可中心)和街道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街道中心)为载体的两级行政服务体系(以下统称服务中心),促进行政服务均等化、规范化、高效化,提供让群众满意的高质量行政服务。
(审批办、法制办、监察局、各街道办事处、职能部门)(二)巩固深化许可中心建设。
许可中心作为区人民政府对同级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实行集中办理、联合办理、统一办理的“一站式”服务场所,是政府全面实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行政审批监管的载体和平台,是集信息与咨询、审批与管理、协调与服务、监督与考核于一体的综合性办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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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意见】天津市红桥区建立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
联动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建立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
联动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津政发〔xxxx〕5号)的精神,进一步促进政府各部门转变职能、改进作风、形成合力、高效便捷地为区域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做好服务。
按照区委、区政府的工作部署,我区行政审批局的成立,实现了行政审批与监管职责分离。
为加强行政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有机衔接,促进部门间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现就建立我区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一、建立审批监管互动信息交流制度
(一)区审批局将审批结果及时告知事后监管部门。
区审批局办结审批后五个工作日内,要将申请人基本信息、许可内容、范围、种类和审批结果等相关信息,及时推送给监管部门(电子版材料可通过天津市行政审批与绩效管理系统或电子邮件方式,纸质材料可通过传真、邮寄方式送达)。
区审批局与监管部门共用市级业务系统的,不需进行信息推送。
监管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及时接收区审批局推送的申请人信息和审批结果,按照监管办法和监管程序,实施监管。
(二)监管部门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区审批局。
监管部门收到上级业务部门下发的涉及行政审批方面的最新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要及时转送区审批局;同时将企业严重违法违规情况反馈
区审批局;监管部门发现申请人取得行政审批决定后违反相关YYY规章及承诺,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应当将处罚结果和处罚原由及时反馈给区审批局;如有建议撤销行政审批决定情形的,要向区审批局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移送相关证据资料,区审批局及时对撤销理由进行核实,符合撤销情形的,依法向申请人下达《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书》,并向社会公布,不符合撤销情形的,以书面形式向监管部门说明情况。
通过行政审批与监管信息交换平台,在“天津市行政许可与绩效管理系统”上与区监管部门实行网络联通,对监管部门全部开放网络授权,区行政审批局将审批结果(含要件)信息,按类型通过网络及时告知监管部门,以利于加强监管。
同时,监管部门将监管中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况,通过网络及时反馈区行政审批局。
区行政审批局根据监管信息建立承诺失信名单,对申请人受到停产停业处罚的,记入行政审批承诺失信名单。
二、建立重点方面专项会商制度
区行政审批局在实施行政审批时,对涉及国家安全、生态安全和公共安全,以及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且具有直接关联性的重大项目,要组织行业主管部门会商,充分听取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共同研究确定审批事项。
三、建立审查员制度
区行政审批局在实施审批时,对一些专业技术性强的事项,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专家从市级审批部门和相关行业专家中聘请,按需要组成卫生、环保、安监等若干专家组,对必要审批事项进行审核,以保障审批质量。
四、建立观察员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