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院(养老机构)税收优惠政策总结
养老服务产业政策讲解

养老服务产业政策国家政策的高度关注与支持1、《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二-一年九月十七日,国务院印发关于《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1〕28号,在主要任务中明确提出发展老龄服务业。
内容如下 :“3.统筹发展机构养老服务。
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加大财政投入和社会筹资力度 ,推进供养型、养护型、医护型养老机构建设。
积极推进养老机构运营机制改革与完善,探索多元化、社会化的投资建设和管理模式。
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行管理。
“十二五”期间,新增各类养老床位342万张。
”2、《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国办发〔 2011〕60号。
在目标和任务中明确指出 :“(三建设方式。
通过新建、扩建、改建、购置等方式,因地制宜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新建小区要统筹规划 ,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公建配套实施方案。
鼓励通过整合、置换或转变用途等方式,将闲置的医院、企业、农村集体闲置房屋以及各类公办培训中心、活动中心、疗养院、小旅馆、小招待所等设施资源改造用于养老服务。
通过设备和康复辅具产品研发、养老服务专用车配备和信息化建设,全面提升社会养老服务能力。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在第四节发展老年服务业中明确指出 :“我国老龄事业发展的主要目标是 :建立家庭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社会养老为补充的养老机制 ;逐步建立比较完善的以老年福利、生活照料、医疗保健、体育健身、文化教育和法律服务为主要内容的老年服务体系 ,切实提高老年人的物质和精神文化生活水平 ,基本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十二老年服务业的发展要走社会化、产业化的道路。
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共同发展老年服务业,逐步形成政府宏观管理、社会力量兴办、老年服务机构按市场化要求自主经营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2023年养老院行业政策分析:国家政策给养老院带来利好影响

强化养老院环境安全管理
提供标准化的医疗、护理和康复服务,确保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2022年底,全国养老院已有70%的床位配备了专业护理人员,与去年相比,护理服务质量有了明显提升。
---->
2023/9/5
The nursing home industry welcomes favorable policies
演讲人:Baron
TEAM
养老院行业迎来利好政策
目录
catalog
01
政策方向明确
Clear policy direction
养老院行业改革导向
1. 提高服务质量:国家政策将鼓励养老院提高服务质量,加强护理技能培训,提升医疗设施和服务水平,以满足老年人的日常生活和医疗需求。
2. 养老院床位增加:据最新的统计数据显示,2023年养老院行业将迎来政策利好,竞争压力进一步得到缓解。根据国家政策的指导,养老院将获得更多的经费用于床位扩建。预计到2023年底,全国养老院床位将增加至500万张,相较于去年增加了20%。这将有助于减少老年人的排队时间,满足更多老年人的养老需求。
3. 整体招聘人数增加:根据最新的统计数据显示,2023年养老院行业将迎来政策利好,竞争压力进一步得到缓解。根据国家政策的指导,养老院将获得更多的招聘补贴,以扩大员工规模。预计到2023年底,养老院的招聘人数将增加至50万人,相较于去年增加了10%。这将有助于提高养老服务的专业性和人员素质,满足老年人多样化的需求。
4. 先进的设施和装备:大型养老机构在设施和装备上投入更多,提供更舒适、安全的居住环境。数据表明,大型养老机构的标准床位面积较小型机构大15%左右,配备先进的安全监控系统和紧急呼叫装置,有效保障老年人的安全和生活质量。
养老院收费标准管理规范

-养老院应加强与高校、研究机构的合作,推动养老服务的研究和持续发展。
十四、法律法规遵守
1.法律法规
-养老院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养老服务的法律法规,保障老人的合法权益;
-养老院应定期组织员工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法律意识和服务水平;
-养老院在经营过程中,应主动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四、收费调整机制
1.市场调节
-随着市场物价水平及服务成本的变动,养老院可对收费标准进行合理调整;
-调整前,养老院需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确保调整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调整后,养老院应及时公告新的收费标准,并通知所有老人及其家属。
2.定期评估
-养老院应每半年对收费标准进行一次评估,以确保收费与服务质量的匹配;
2.转院
-老人如需转院,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养老院;
-转院时,按照实际入住天数计算费用,退还剩余费用。
五、其他事项
1.养老院应定期向老人或其家属报告费用使用情况,接受监督。
2.养老院在调整收费标准时,需提前一个月通知老人或其家属。
3.本收费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未尽事宜,养老院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解释。
2.服务投诉
-老人及其家属如对养老院的服务质量有异议,可向养老院提出投诉;
-养老院应在接到投诉后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
-如养老院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毕,老人及其家属有权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
六、服务保障
1.服务承诺
-养老院承诺提供的服务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八、紧急情况处理
1.紧急预案
-养老院应制定紧急情况预案,包括自然灾害、突发疾病、意外伤害等情况的应对措施;
办养老院的优惠政策是什么

办养⽼院的优惠政策是什么没有规矩,不成⽅圆,法律规范我们的⾏为,对于办养⽼院的优惠政策是什么,你有疑惑吗?想知道法律对于办养⽼院的优惠政策是什么如何规定?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进⾏解答,供⼤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家有帮助。
办养⽼院的优惠政策是什么办养⽼院的优惠政策有哪些?具体如下:第⼀、改⾰和完善养⽼服务机构收费制度。
福利性养⽼服务机构开展的对外养⽼服务和⾮营利性养⽼服务机构的收费标准。
有条件的地⽅可按照核定床位数或实际⼊住⽼年⼈数、⼟地、车船的房产税,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加⼤财政对养⽼服务业的投⼊各级政府要将养⽼服务业纳⼊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持社会各界⼒量以及个⼈投资兴办养⽼服务机构。
但该《意见》⼤部分都是原则性的规定,具体的优惠政策要看各地的具体规定;减免其⾏政事业性收费(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光荣院,给予⾯向⽼年⼈服务的福利性养⽼服务机构和⾮营利性养⽼服务机构⼀次性开办补助、⾮营利性养⽼服务机构,可报经主管部门批准,予以减免根据国务院的《关于加快发展养⽼服务业的若⼲意见》(国发(2013)35号),养⽼服务业主要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营利性养⽼服务机构的救护与⽣活⽤车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作需要,经核定后免征养路费。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等社会⼒量通过⾮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统筹安排福利性养⽼服务设施项⽬建设、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式为主,减免部分由当地政府按接收此类对象的实际⼈数予以补助、供⽓、供暖。
第⼆、优先安排养⽼服务机构建设⽤地符合规划要求并具备划拨条件的养⽼服务机构⽤地要优先予以保证;不具备划拨⽤地条件的养⽼服务机构⽤地要按照相关规定加快审批,但要加强监督,根据其设施条件,暂免征收社会福利院、⽼年公寓等福利性或⾮营利性养⽼服务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应为福利性和⾮营利性养⽼服务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收费优惠、敬⽼院,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按规定予以扣除。
2024年老龄办年终工作总结(三篇)

2024年老龄办年终工作总结2024年是老龄办成立以来的第五个年头,我怀着激动又充满成就感的心情,对我们团队在这一年所取得的成绩进行总结,回顾过去,展望未来。
一、工作回顾在2024年,老龄办团队共完成了一系列的工作,以下是我对这些工作的回顾:1. 完善老龄政策:我们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老年人需求,针对老年人的养老、医疗、教育等方面推出了一系列便利政策,为老年人的生活提供更多保障。
我们积极参与国家政策的制定,争取老龄事业的合理发展。
2. 敬老院建设:为了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我们在全国范围内积极推进敬老院的建设。
我们注重养老机构的标准化建设,加强老年人护理技术培训,为老年人提供舒适、安全的居住环境。
3. 关爱特困老人:针对特困老人这一特殊群体,我们增加了关爱力度。
通过组织志愿者、社区等途径,提供老年人生活上的帮助,使他们得到更多关爱和关注。
4. 老年人文化生活丰富多彩:我们组织了大量文化活动,给老年人提供了更多的娱乐和交流的机会。
通过舞蹈、音乐、戏曲等形式,丰富了老年人的文化生活,增强了社会对老年人的尊重。
5. 年度健康评估:为了及时掌握老年人的身体状况,我们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了年度健康评估活动。
通过体检、问卷调查等方式,了解老年人的健康状况,为老年人提供相应的健康咨询和指导。
以上只是老龄办在2024年取得的一些工作成绩的简要总结,还有很多具体的事项和细节工作没有一一列举,但这些工作成绩的取得,离不开每一位老龄办团队成员的辛勤努力和付出。
二、存在的问题在成绩之外,我也意识到了一些问题的存在,这些问题需要我们在____年进行深入分析和解决,以进一步提高老龄办的工作水平和效能。
1. 老年人关爱覆盖面不广:尽管我们在关爱老年人方面付出了很大的努力,但现实中仍然有很多老年人没有得到足够的关爱和帮助。
我们需要更加全面地了解老年人需求,改进工作方法,确保每一位老年人都能得到我们的关心和帮助。
2.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不高:部分养老机构存在服务质量不高的问题,不少老年人不愿意选择入住。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9.04.11•【字号】渝民发〔2019〕7号•【施行日期】2019.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护正文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19〕7号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9年4月1日,我市修订施行《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渝府令〔2019〕326号)。
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和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号)要求,现将养老机构管理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做好登记备案工作按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养老机构登记实行登记备案制度,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符合事业单位登记规定的,向事业单位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符合社会组织登记条件的,向民政局社会组织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所在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民政部门备案。
原设立许可的养老机构在有效期内的仍然有效,无须登记备案,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换发许可证,执行登记备案制度。
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符合养老机构登记备案条件的,应予以登记备案,未达到条件的,应作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加强日常运营管理。
养老机构登记备案时,应提交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和备案承诺书,并提供产权证明、法人登记、消防验收或备案和环境评估资料,资料齐全的,各区县民政局应随申请即收即办,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资料不齐的,各区县民政局可要求养老机构补齐资料,也可向相关部门函告相关情况。
促进机构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探析

税优 惠政策 中 ,表述 均采用 “ 养老院” ,而城镇土 地使 用税 、房产税 、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优惠 政策 中却采用 “ 老年服务机构 ”。显然 , “ 老年服 务机构”的内涵要大于 “ 养老院” ,前者的表述更
为 严 谨 ,后 者 的表 述 相 对 随意 。 由于 概 念表 述 和 界
另外 ,有 关税收优惠政 策散落在各种行政法规和部
门规章中 ,缺乏系统性和协调性 ,政 出多门产生的
矛盾和冲突 , 给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带来很大困扰。
( 2) 适 用 主体 用 语不 规 范 。耕 地 占用税和 营 业
优 惠政 策 涉及耕 地 占用 税 、城 镇 土地 使用 税 和房产税 。耕地 占用税相关政策规定 ,对养老院 内 专 门为老年人 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 占用耕地 ,免征 耕地 占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相关政策规 定 ,对福利性 或非营 利性的老年服务机 构 自用的土
仅 在营业税上 ,营利性和非营 利性养老院享受同样
的免税优惠政策。
5 4 I 2 0 1 5 / 0 3
使 用税和房产税优惠政策 中表述为 “ 老年服务机构
自用 ” ,而 耕 地 占用税 优 惠 政 策 中 表述 为 “ 专 门为
C H A N J I N G S A O M ̄ A O l 产经扫描 I
1 . 立法 层次较 低 、用语不 够严谨
展养老服务业 ,以满足迅猛增长的养老服 务需求 ,
成为我 国未来社会经济发展的战略性任 务。2 0 1 3 年 发 布的 《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 务业的若干意
见》 ( 简称 《 意见 》 ) 提 出了养老服务业的发展 目
国家关于养老院的最新政策

近年来,我国养老服务业快速发展,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初步建立,老年消费市场初步形成,老龄事业发展取得显著成就。
但总体上看,养老服务和产品供给不足、市场发育不健全、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等问题还十分突出。
当前,我国已经进入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阶段,2012年底我国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1.94亿,2020年将达到2.43亿,2025年将突破3亿。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不断满足老年人持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一项紧迫任务,有利于保障老年人权益,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有利于拉动消费、扩大就业,有利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推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为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国情出发,把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政府作用,通过简政放权,创新体制机制,激发社会活力,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健全养老服务体系,满足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努力使养老服务业成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成为扩大内需、增加就业、促进服务业发展、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
(二)基本原则。
深化体制改革。
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干预,加大政策支持和引导力度,激发各类服务主体活力,创新服务供给方式,加强监督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坚持保障基本。
以政府为主导,发挥社会力量作用,着力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
加大对基层和农村养老服务的投入,充分发挥社区基层组织和服务机构在居家养老服务中的重要作用。
支持家庭、个人承担应尽责任。
注重统筹发展。
统筹发展居家养老、机构养老和其他多种形式的养老,实行普遍性服务和个性化服务相结合。
统筹城市和农村养老资源,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衡发展。
统筹利用各种资源,促进养老服务与医疗、家政、保险、教育、健身、旅游等相关领域的互动发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养老院(养老机构)税收优惠政策总结
【目前,我国老年人口已超2亿,保障老有所养老有所医,才能让老人安心、子女放心。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提出要让老年人享受到更多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
问:养老院(养老服务机构)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涉及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及耕地占用税。
1.增值税
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二项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日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
2.企业所得税
(1)符合非营利性组织条件的老年服务机构,取得的养老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
(2)其他老年服务机构,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其取得的养老服务收入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第一条规定,“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
3.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暂免征收养老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第一条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
《吉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吉政发[1987]163号)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第五条除《条例》第五条规定的以外,下列房产也免征房产税:(一)单位办的学校、医院(诊所)、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使用的房产。
”
4.耕地占用税
养老服务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第八条,下列情形免征耕地占用税:(一)......(二)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
5.捐赠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优惠
捐赠单位和个人通过规定渠道向养老服务机构捐赠,在个人所得税税前准予全额扣除;按年度会计利润12%的限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第二条规定,“二、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三条规定,“三、关于其他有关行业、企业的优惠政策:为保证部分行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的连续性,对原有关就业再就业,奥运会和世博会,社会公益,债转股、清产核资、重组、改制、转制等企业改革,涉农和国家储备,其他单项优惠政策共6类定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见附件),自2008年1月1日起,继续按原优惠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时间执行到期。
”该文件在企业所得税实
施后对若干税收优惠准予政策延续,但没有提及捐赠单位通过规定渠道向养老服务机构捐赠,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政策准予延续。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四号)规定,“将第九条修改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本决定自公布之日2017年2月24日起施行)。
注:税收上老年服务机构的范围界定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第三条规定,“三、本通知所称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