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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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

一. 总则

1. 根据本物业辖区公共契约和其他政府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二.管委会组成及任期

1. 管委会由人(如7~17),为单数)组成。

2. 管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人(如1~2人),从管委会成员中选出。

3. 管委会视情况可聘请执行秘书名,负责处理管委会日常事务,秘书可以为或不为管委会成员。

4. 管委会成员主要由业主(代表)大会在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中选出,部分委员可以从辖区公安派出所、办事处、居委会、政府房管部门等行政机构选派代表组成。

5. 管委会委员每届任职 3 年,可连选取连任。每届 3 年举行换届选举。

6. 在任职期间,委员缺额应及时补送。

三.笤员资格确定

1. 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的人士担任。

2. 下列人员,不得被选拨担任管委会委员:

(1)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受限制者;

(2) 被宣布已破产或被兼并收购者;

(3) 个人负有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者;

(4) 因犯罪被判处过徒刑或剥夺政治权咱者;

(3) 个人负有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者;

(5) 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定代表

3. 委员在下列情况下应停止其委员资格:

(1) 因出现第九条各款情况而不合格者;

(2) 在未经管委会主任同意而连续 3 次在委员会会议中缺席的;

(3) 以书面向管委会主任或秘书辞职的;

(4) 以业主身份被委任,该委员已不再为业主;

(5) 根据公共契约不再符合委员要求条件;

(6) 经业主(代表)大会决议通过终止其委任。

4. 委员在任期届满前,除以上原因外,不得被无故解除其委员职务。

四.管委会职责

1. (业主)管委会是业主大会常设机构,为本物业辖区最高权力机构,对外代表全体业主

2. 管委会一经成立,可在政府社会团体登记处和房管局注册备案,成为业主自治社团法人

3. 管委会对业主(代表)大会负责和报告,在业主大会闭会期间代行其职权。

4. 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业主(代表)大会,并汇报本年度工作:

(2) 拟订、修改管委会章程,提出公共契约的修正案;

(4) 审议物业管理人制定的管理计划;

(3) 决定以何种方式聘请物业管理人,并与之签订委托管理合同;

(4) 审议物业管理人制定的管理计划;

(5) 审议物业管理人提出的大、中修理和更新改造公用设施的报告,并迅速答复;

(6) 审议本物业辖区管理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7) 审核物业管理人制定的管理费用年度预算决算,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核财务报表;

(8) 监督物业管理人的管理、服务工作;

(9) 监督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执行管理规定,履行公共契约,及时缴纳管理服务费和管理维修基金;

(10) 协调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力与物业管理人的纠纷;

(11) 掌管物业管理维修基金,决定其追加费用和动用时间、额度;

(12) 对违反公共契约、本章程、管理合同和其他规章制度的行为,有权作出处理;

(13) 代表全体业主承担法律责任(原告或被告);

(14) 以长远眼光,维护辖区声誉,提高知名度。

5. 管委会具有下列权益:

(1) 物业辖区内共用部分的广告发布权和相应收益权;

(2) 按国家有关规定无偿或按成本价转让的管理用房产权;

(3)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成本价或微利价转让的经营用房产权。

6. 管委会应尽义务:

(1) 执行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2) 及时履行各项职权,不得延误有关工作;

(3) 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与政府部门疏通关系;

(5) 按时参加管委会会议;

(4) 管委会提取法律诉讼时,应尽快告知业主;

(5) 涉及业主和住户利益和管委会决议,应尽快张贴公布;

(6) 管委会或委员换届、改选时,完整移交文件、资料、基金。

五.委员会成员岗位职责

1. 委员会主任职责:

(1) 主任可作为注册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2) 负责召开和主持业主(代表)大会、(业主)管理委员会会议;

(3) 检查业主大会、管委会会议决议实施情况,并向业主大会、管委会报告;

(4) 领导管委会妥善配合管理人工作;

(5) 代表管委会处理对外事务;

(6) 核签有关文件和财务帐目;

(7) 在紧急情况下,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罚权,在事后向业主大会、管委会及时报告

2. 委员的职责:

(1) 在管委会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对表决事项行使表决权;

(2) 对提交会议的文件、资料提出质疑,要求说明;

(3) 有向主任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4) 查询或调查专项工作,有权调阅档案、文件,约见有关当事人;

(6) 收集、整理业主和住户意见,提出议案;

(7) 完成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

3. 执行秘书职责:

(1) 处理及保存来往文件;

(2) 公布会议通知,撰写会议纪要;

(3) 负责委员会内部文件的起草;

(4) 初审物业管理人的有关财务帐目;

(5) 制定、执行管委会的财务制度;

(6) 妥善保管文件资料、档案。

六.管委会会议及议事规则

1. (业主)管理委员会会议分定期或临时会议。

(1) 定期会议每月(如 6 个月)举行 1 次,由执行秘书召集;

(2) 临时会议由 5 名以上委员职名要求或主任提议可随时召开。

2. 会议通知应提前7 天送达每位委员。会议由管委会主任主持。主任不在时,可委托 1 名副主任主持,召集人可根据需要邀请物业管理人以及建设部门、居委会等有关部门人员列席会议。

3.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他人代表参加。

4. 会议法定人数人出席方为有效,会议表决每位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表决分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5) 按时参加管委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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