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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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住宅区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模板

城市住宅区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模板

城市住宅区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模板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城市住宅区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住宅区业主的自治事务,保障业主的共同利益,维护小区环境秩序,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城市住宅区内的单位业主和个人业主组成的业主管理委员会。

第三条业主管理委员会是由业主代表组成的自治组织,是住宅区内业主行使自愿管理和自治的基本形式。

第四条业主管理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其宗旨是为了维护和促进业主利益,维护住宅区内的公共秩序,促进住宅区和谐。

第五条业主管理委员会是统一自治管理物业服务和维护住宅区的公共秩序的民主组织,负责处理业主共同事务、行使自治权力,维护小区公共利益和公共物业设施设备的使用。

第六条业主大会是业主管理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对业主管理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和决策。

第七条业主大会有权决定住宅区的根本大政方针和制定基本方针。

第八条业主大会有权选举产生业主管理委员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财务长及其他相关职位并对其进行监督。

第九条业主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别事项或者业主发起的议题可以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并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十条业主大会由住宅区内的所有业主参加,每一套住房对应一个投票权。

第二章业主管理委员会组织机构第十二条业主管理委员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实行常务办公,负责日常事务的办理。

第十三条业主管理委员会可以设置业主大会办公室、物业管理办公室、财务办公室等。

第十四条业主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成立临时工作小组,负责具体问题的调查研究和解决。

第十五条业主管理委员会实行委员负责制,明确委员职责和责任,做到各职责互补、合作共赢。

第十八条业主管理委员会应当积极推动业主之间的团结合作,促进住宅区内业主之间的友好交往。

第十九条业主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与物业管理公司的沟通与协调,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合理履行管理职责,确保住宅区内公共事务和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业主委 员会章程范本

业主委 员会章程范本

业主委员会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的运作,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业委会名称为“小区名称业主委员会”。

第三条业委会是本小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业委会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的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提高小区的居住品质。

第二章业委会的组成与任期第五条业委会由具体人数名委员组成,设主任 1 名,副主任具体人数名。

第六条业委会委员应当是本小区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3、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5、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协调沟通能力。

第七条业委会委员每届任期具体年限,可以连选连任。

第八条业委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动终止:1、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本小区业主的;2、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3、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4、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业委会委员出现空缺时,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规定及时补足。

第三章业委会的职责第十条业委会履行下列职责: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3、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4、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5、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业委会应当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第十二条业委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治安、环保、卫生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章业委会的会议第十三条业委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委会章程模板

业委会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小区的物业管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管理的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所称业委会,是指由本小区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管理实施监督、管理的组织。

第三条业委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管理活动的规范、有序,促进小区和谐发展。

第四条本章程适用于本小区全体业主和物业管理单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业委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委员若干名。

第六条业委会的职责:(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监督物业管理单位履行物业管理职责;(二)代表业主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变更、解除物业管理合同;(三)组织业主大会,审议物业管理计划、年度预算、决算;(四)审议物业管理费收支情况,监督物业管理费用的合理使用;(五)监督物业管理单位对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六)协调处理业主与物业管理单位之间的纠纷;(七)组织业主参与小区公共事务的管理;(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业委会主任负责主持业委会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委员在主任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八条业委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在本小区拥有住宅或者非住宅;(三)热心公益事业,有责任心;(四)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管理能力;(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不良记录。

第三章业主大会第九条业主大会是本小区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业主组成。

第十条业主大会的职责:(一)制定和修改本章程;(二)选举和罢免业委会成员;(三)审议物业管理计划、年度预算、决算;(四)决定小区重大事项;(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一)业主大会筹备组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业主提议;(二)业委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业主请求;(三)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城市住宅区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范文经典版本

城市住宅区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范文经典版本

城市住宅区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范文经典版本一、总则为了规范城市住宅区的管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特制定本章程。

二、管理委员会的设立1. 城市住宅区业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是由住宅区业主自愿组成的、依法设立的业主自治组织。

2. 管理委员会的成立应当经过住宅区业主大会的表决通过,并向相关部门备案。

3. 管理委员会由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人数应当合理,业主代表应当具备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条件。

三、管理委员会的职责1. 组织住宅区业主大会,并向住宅区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2. 负责制定住宅区的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3. 监督住宅区的公共设施和物业服务的管理和维护情况,提出改进建议。

4. 组织住宅区的安全防范工作,确保住宅区的安全稳定。

5. 协调处理住宅区业主之间的纠纷,维护住宅区的和谐氛围。

6. 代表住宅区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政府部门等进行协商和沟通。

7. 开展住宅区文化、健身、娱乐等活动,增进住宅区业主之间的交流与友谊。

1. 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若干名,由住宅区业主代表选举产生。

2. 管理委员会设办公室,负责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

3. 管理委员会可设立专门工作组,负责特定事项的研究和处理。

五、管理委员会的运作方式1. 管理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住宅区业主大会,听取业主意见,报告工作情况。

2. 管理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重要事项。

3. 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制度,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

4. 管理委员会应当与住宅区业主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业主的需求和意见。

六、管理委员会的经费来源和使用1. 管理委员会的经费主要来源于住宅区业主的管理费用,具体标准由住宅区业主大会决定。

2. 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使用经费,用于住宅区的管理和服务。

七、管理委员会的监督机制1. 住宅区业主大会是对管理委员会的最高监督机构,可以随时召开,对管理委员会的工作进行评议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章程范本

业主委员会章程范本

业主委员会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业委会名称]是根据[具体小区名称]业主大会的决定,成立的代表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其工作宗旨是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小区的和谐稳定,提高业主的生活质量。

第二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明确业主委员会的组织结构、职责权限、运作方式及成员管理等。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及委员若干人组成,人数应为单数,具体人数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成员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一般为三年,可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具备较高的政治觉悟、良好的道德品质、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一定的时间精力。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设秘书处,负责处理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工作人员由业主委员会聘任。

第三章职责与权限第六条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大会行使以下职责:制定并修订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及小区业主公约;决定小区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如公共设施的添置和改造、服务费用的调整等;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与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听取和反映业主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组织业主大会,报告工作并接受业主的质询;法律法规及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行使职权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业主的公共利益。

第四章运作方式第八条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会议应有过半数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所作决议须经出席会议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

会议记录应当存档备查。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小区内公告,并抄送物业服务企业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章成员管理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业主委员会的章程,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及时向业主委员会报告,由业主委员会决定其是否继续履行职责或进行补选。

城市住宅区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模板通用版

城市住宅区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模板通用版

城市住宅区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模板通用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住宅区业主管理委员会的组织和运作,维护业主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业主自治的作用,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城市住宅区业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依法成立,是由该住宅区内的业主共同组成的管理机构,是住宅区业主自治的重要组织。

第三条业委会的任务是:代表业主行使住宅区业主的权利,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管理和维护住宅区的公共设施和公共区域,推动住宅区的发展和改善,促进业主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组织和成员第四条业委会的组织形式可以是选举产生,也可以是由业主共同推选产生。

第五条业委会的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是住宅区内合法的业主;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在业委会的工作中积极主动,能够履行委员会相关职责。

第六条业委会包括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普通委员。

第七条主任委员是业委会的决策者和组织者,具有业委会的最高权力。

第八条副主任委员是主任委员的助手,负责主任委员交办的工作,并协助主任委员履行职责。

第九条普通委员是业委会的成员,参与并协助业委会的工作。

第三章选举和任期第十条业委会的成员由业主进行选举或推选产生,产生方式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十一条选举产生的业委会成员的任期为两年,届满后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在业委会成员任期内发生局部变动时,由业主进行补选或选择新的候选人参与竞选。

第十三条业委会成员可以随时辞去职务,但应当提前60天书面通知业主大会,并经业主大会同意。

第四章业委会的职责和权限第十四条业委会的职责和权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代表业主行使住宅区业主的权利;2.管理并维护住宅区内的公共设施和公共区域;3.监督和管理住宅区的物业公司及其他服务商;4.组织开展住宅区内的业主活动和社区文化建设;5.召开业主大会,听取业主意见和建议,汇报工作情况;6.推动住宅区内的公共设施和服务的改善;7.维护住宅区业主自治的权利和利益。

第五章业委会的运作和决策第十五条业委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常务会议,并召开需要讨论重要问题的临时会议。

小区业委会的章程模板

小区业委会的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小区的民主管理,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本小区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是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组织、活动的基本准则,适用于本小区全体业主。

第三条业委会是本小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对小区的物业管理实施监督。

第四条业委会依照法律法规、本章程和业主大会的决定履行职责,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业委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第六条业委会的职责:1. 贯彻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2. 组织实施物业管理合同;3. 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4. 收集、整理、使用小区公共收益;5. 处理业主的投诉和建议;6. 组织小区的公共活动;7. 维护小区的安全、环境和秩序;8. 完成业主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业主大会第七条业主大会是本小区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业主组成。

第八条业主大会的职责:1. 选举、罢免业委会成员;2. 决定小区的重大事项;3. 审议业委会的工作报告;4. 制定、修改本章程;5. 决定小区的公共收益的使用;6. 决定小区的维修基金的使用;7. 审议物业管理企业的年度工作报告;8. 完成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工作程序第九条业主大会召开应当提前通知业主,并采取书面、公告或者网络等形式。

第十条业主大会的表决权,按照业主拥有专有部分的比例行使。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的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业主所持投票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二条业委会召开会议应当提前通知业主,并公开会议内容。

第十三条业委会会议的决议,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五章业主的权利与义务第十四条业主享有下列权利:1.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 参与决定小区的重大事项;3. 监督业委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为;4. 享有物业管理服务;5. 依法转让、抵押、出租物业;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委员会章程样书(精选3篇)

业主委员会章程样书(精选3篇)

业主委员会章程样书(第一篇)此文档协议是通用版本,可以直接使用,符号*表示空白。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组织名称、地址。

名称:*****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地址:*****所辖区域范围:其次条本委员会是本住宅区业主对物业实行自治管理的群众性组织。

本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本委员会自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之日起成立。

每届任期2年。

第三条本委员会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指导。

第四条本委员会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平安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制造干净、美丽、平安、舒适、文明的工作和居住环境。

其次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本委员会的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名,委员名,聘任执行秘书名。

第六条本委员会的权利:(一)依据业主大会的打算,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或解除物业管理托付合同;(二)审议物业管理企业年度工作方案和费用预算;(三)检查、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工作状况;(四)审议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五)负责修理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六)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设备和物业管理办公、经营用房的使用状况;(七)业主大会给予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本委员会的义务:(一)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接受业主的监督;(三)监督业主遵守业主公约,帮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四)履行物业管理托付合同,保障物业管理区域内各项管理目标的实施;(五)帮助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其他代收费;(六)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本委员会作出的打算,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打算,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三章成员产生及职责第九条本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从业主中选举产生,委员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委员名额安排,坚持按产权份额与代表性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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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
一. 总则
1. 根据本物业辖区公共契约和其他政府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二.管委会组成及任期
1. 管委会由人(如7~17),为单数)组成。

2. 管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人(如1~2人),从管委会成员中选出。

3. 管委会视情况可聘请执行秘书名,负责处理管委会日常事务,秘书可以为或不为管委会成员。

4. 管委会成员主要由业主(代表)大会在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中选出,部分委员可以从辖区公安派出所、办事处、居委会、政府房管部门等行政机构选派代表组成。

5. 管委会委员每届任职 3 年,可连选取连任。

每届 3 年举行换届选举。

6. 在任职期间,委员缺额应及时补送。

三.笤员资格确定
1. 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的人士担任。

2. 下列人员,不得被选拨担任管委会委员:
(1)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受限制者;
(2) 被宣布已破产或被兼并收购者;
(3) 个人负有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者;
(4) 因犯罪被判处过徒刑或剥夺政治权咱者;
(3) 个人负有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者;
(5) 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定代表
3. 委员在下列情况下应停止其委员资格:
(1) 因出现第九条各款情况而不合格者;
(2) 在未经管委会主任同意而连续 3 次在委员会会议中缺席的;
(3) 以书面向管委会主任或秘书辞职的;
(4) 以业主身份被委任,该委员已不再为业主;
(5) 根据公共契约不再符合委员要求条件;
(6) 经业主(代表)大会决议通过终止其委任。

4. 委员在任期届满前,除以上原因外,不得被无故解除其委员职务。

四.管委会职责
1. (业主)管委会是业主大会常设机构,为本物业辖区最高权力机构,对外代表全体业主
2. 管委会一经成立,可在政府社会团体登记处和房管局注册备案,成为业主自治社团法人
3. 管委会对业主(代表)大会负责和报告,在业主大会闭会期间代行其职权。

4. 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业主(代表)大会,并汇报本年度工作:
(2) 拟订、修改管委会章程,提出公共契约的修正案;
(4) 审议物业管理人制定的管理计划;
(3) 决定以何种方式聘请物业管理人,并与之签订委托管理合同;
(4) 审议物业管理人制定的管理计划;
(5) 审议物业管理人提出的大、中修理和更新改造公用设施的报告,并迅速答复;
(6) 审议本物业辖区管理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7) 审核物业管理人制定的管理费用年度预算决算,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核财务报表;
(8) 监督物业管理人的管理、服务工作;
(9) 监督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执行管理规定,履行公共契约,及时缴纳管理服务费和管理维修基金;
(10) 协调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力与物业管理人的纠纷;
(11) 掌管物业管理维修基金,决定其追加费用和动用时间、额度;
(12) 对违反公共契约、本章程、管理合同和其他规章制度的行为,有权作出处理;
(13) 代表全体业主承担法律责任(原告或被告);
(14) 以长远眼光,维护辖区声誉,提高知名度。

5. 管委会具有下列权益:
(1) 物业辖区内共用部分的广告发布权和相应收益权;
(2) 按国家有关规定无偿或按成本价转让的管理用房产权;
(3)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成本价或微利价转让的经营用房产权。

6. 管委会应尽义务:
(1) 执行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2) 及时履行各项职权,不得延误有关工作;
(3) 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与政府部门疏通关系;
(5) 按时参加管委会会议;
(4) 管委会提取法律诉讼时,应尽快告知业主;
(5) 涉及业主和住户利益和管委会决议,应尽快张贴公布;
(6) 管委会或委员换届、改选时,完整移交文件、资料、基金。

五.委员会成员岗位职责
1. 委员会主任职责:
(1) 主任可作为注册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2) 负责召开和主持业主(代表)大会、(业主)管理委员会会议;
(3) 检查业主大会、管委会会议决议实施情况,并向业主大会、管委会报告;
(4) 领导管委会妥善配合管理人工作;
(5) 代表管委会处理对外事务;
(6) 核签有关文件和财务帐目;
(7) 在紧急情况下,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罚权,在事后向业主大会、管委会及时报告
2. 委员的职责:
(1) 在管委会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对表决事项行使表决权;
(2) 对提交会议的文件、资料提出质疑,要求说明;
(3) 有向主任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4) 查询或调查专项工作,有权调阅档案、文件,约见有关当事人;
(6) 收集、整理业主和住户意见,提出议案;
(7) 完成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

3. 执行秘书职责:
(1) 处理及保存来往文件;
(2) 公布会议通知,撰写会议纪要;
(3) 负责委员会内部文件的起草;
(4) 初审物业管理人的有关财务帐目;
(5) 制定、执行管委会的财务制度;
(6) 妥善保管文件资料、档案。

六.管委会会议及议事规则
1. (业主)管理委员会会议分定期或临时会议。

(1) 定期会议每月(如 6 个月)举行 1 次,由执行秘书召集;
(2) 临时会议由 5 名以上委员职名要求或主任提议可随时召开。

2. 会议通知应提前7 天送达每位委员。

会议由管委会主任主持。

主任不在时,可委托 1 名副主任主持,召集人可根据需要邀请物业管理人以及建设部门、居委会等有关部门人员列席会议。

3.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他人代表参加。

4. 会议法定人数人出席方为有效,会议表决每位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表决分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5) 按时参加管委会会议;
(1) 普通决议以全体委员过半数以上通过;
(2) 特别决议以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当表决中出现赞成与反对票相同时,会议主席另加一票表决权。

七.管委机构、费用、报酬
1. (业主)管委会一般不设常设机构,可设立一个执行秘书专职岗位
2. 管委会的费用包括:
(1) 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会议的费用;
(2) 召开管委会会议的费用;
(3) 执行秘书行政费用和支付薪金;
(4) 调研和差旅费;
(5) 管委会委员的任职补助金。

3. 费用报销方式:
(1) 管委会的费用可按每年万元定额确定;
(2) 实报实销;
(3) 从辖区每年总费用中按%提取。

确定的费用可在管理人财务帐户上列专户核算。

八.附则
2. 本章程经通过或修改通过后 1 个月内报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3. 本章程解释权归(业主)管理委员会。

1. 本章程经业主(代表)大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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