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占有的物权法保护(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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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解析

物权法的解析

物权法的解析(一)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物权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制度是由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决定的,制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法,必须全面准确地体现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这一基本原则作为物权法的核心,贯穿并体现在整部物权法的始终。

2.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原则平等保护不是说不同所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是相同的。

依据宪法规定,公有制经济是主体,国有经济是主导力量,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

这主要体现在国家宏观调控、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准入等方面,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必须确保国有经济的控制力,而这些是由经济法、行政法予以规定的。

3.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涵要由法律规定。

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具体包括两个方面:(1)物权的种类必须要由法律规定。

任何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都不能创设物权。

当事人的合同不能自由创设物权,也就是说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哪一种权利是物权的情况下,当事人不能通过合同约定这一种权利是物权,因为物权种类必须法定,如果当时约定的类型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物权类型,它不能产生物权的效力,是不受保护的。

(2)物权法规定的物权内容必须法定,这可以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物权的基本权能必须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自由创设;二是必须遵守法律在物权法中对物权禁止性的规定。

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能约定债务人一旦不履行债务,债权人不通过拍卖、变卖的程序就将抵押的东西全部拿走,这是被禁止的。

4.物权公示原则物权必须公示,物权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享有和变动必须以一种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方式表现出来,将物权设定、移转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使第三人知道。

民法论文参考选题

民法论文参考选题

法政系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参考选题一、经济法类1.论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2.论反垄断损害赔偿责任3.论行政垄断的反垄断法规制4.论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资格制度5.论反垄断执法权的配置6.论反垄断豁免制度7.论外资并购的反垄断法规制8.企业兼并法律问题探讨9.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税收问题探讨10.税收担保问题探讨11.反避税的法律对策12.出口退税问题探讨13.社会保险税问题探讨14.证券税收问题探讨15.加强证券市场管理法律对策16.试论我国出口加工区立法17.略论经济犯罪案件的查账18.我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探讨19.试论我国劳动保险法律制度的若干问题20.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法律思考21.进一步完善我国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思考22.商品销售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23.期货立法若干法律问题探讨24.论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25.关于土地使用权问题的法律思考26.房地产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研究27.论网络经济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法律适用28.政府职能转变的经济法思考29.反不当竞争法研究30.中国反垄断法律制度研究31.《价格法》的宏观调控及市场规制职能32.国有资产管理法研究33.论我国的税权分配34.中央银行宏观调控法律制度二、商法类:1.论新公司法中股东查账权2.浅析公司法中债权人利益保护3.论股份公司发起人的法律规制4.论公司社会责任5.论我国公司股东(董事)表决权制度6.论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7.论董事自我交易的法律规制8.论公司章程自治9.论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10.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11.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探究12.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13.论公司瑕疵设立制度14.论公司内部监督制度15.论控股股东的义务与责任16.论公司股份回购制度17.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若干问题18.论股份合作企业19.论公司设立中的责任20.对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探讨21.相互持股的利与弊及其法律调整22.合伙企业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23.关联公司的特殊法律问题研究24.上市公司股份收购制度研究25.论股东权26.企业破产若干法律问题研究27.论我国证券民事责任制度的不足与完善28.论公司收购中内幕交易的认定29.论我国证券私募发行制度30.论操纵证券市场的民事赔偿责任31.论证券法中信息披露制度32.论证券法中短线交易归入权制度33.试论我国证券发行制度34.试论我国证券交易制度35.债转股的法律分析36.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理论基础37.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问题38.开放式投资基金的法律问题39.论保险的功能--兼论与侵权损害赔偿功能的比较40.论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权41.保险业现金运用法律监督的问题研究42.论强制保险制度43.保险费管理法律问题初探44.论消费保险合同45.论信贷合同的担保46.股份合作制企业若干法律问题探讨47.试析票据制度中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48.试论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49.论自然人破产制度三、民法类1.论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2.论商家“最终解释权”的违法性3.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律性质及救济途径4.物业管理合同有关问题之探讨5.论行政合同的法律救济6.关于劳动合同中试用期制度的探讨7.论劳动合同试用期限制度的缺陷及完善8.论劳动合同中的违约制度9.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10.论物权法中预告登记(善意取得、建筑物区分所有)制度11.论我国物权法浮动抵押制度12.论占有的物权法保护13.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14.房屋拆迁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15.论房屋拆迁中的公共利益16.农村土地流转中政府责任思考17.农村土地流转中农民利益保护18.论产品代言人的侵权责任19.论医疗侵权损害赔偿责任20.论环境侵权责任21.论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性质及责任承担22.关于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法律思考23.论法人越权行为性质及效力--评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第十条24.论尸体的法律地位--兼评我国遗体及其器官捐赠与移植立法25.浅析人格权的本质——兼评我国民法草案关于人格权的规定26.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27.由“借腹生子”所引发的思考--论民法中的身体权28.试论名誉权--兼论死者名誉的法律保护29.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30.不动产物权预告登记及其价值研究31.不动产物权顺位登记及其价值初探32.论公信原则及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33.试论我国拾得遗失物制度的完善34.添附规则与其相关规则的比较研究35.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36.试论商品房抵押及效力37.商品房预售法律问题初探38.在建工程抵押若干问题思考39.共同抵押及其效力探析40.最高额抵押的设定及效力41.股份出质的设定及其效力实现42.商品房按揭与让与担保制度的比较研究43.论代位权的效力:兼评最高院《司法解释》第20条44.关于我国代位权与代位权执行制度整合之研究45.债权人的撤销权与破产法上撤销权的整合研究46.债权人撤销权要件中的善意分析47.论保证合同的无效及其责任的承担48.论悬赏广告的性质及效力49.浅析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50.论无权处分合同:兼论《合同法》第51条51.合同变更与合同解除法律后果的比较研究52.论预期违约责任--兼谈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53.论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界定54.论可预见性规则及其在违约损害赔偿中的作用55.论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56.转租的性质及效力思考57.浅论租赁权的物权化及其法理依据58.浅析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59.浅议租赁物上增设物的归属60.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法定抵押权分析--兼评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61.浅议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安全保护义务62.见义勇为的报酬请求权--从完善无因管理相关规定谈起63.雇主责任浅析64.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保险与赔偿65.医疗风险防范与损害赔偿的协调66.试论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67.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完善68.简论分家析产的法律性质及其效力69.关于遗赠扶养协议中的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70.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71.论人格权的法律保护72.试析违约责任中的可预见规则73.论我国婚姻无效制度的构建74.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探析75.浅议精神损害赔偿制度76.网络音乐著作权问题探析77.论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78.试论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79.略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80.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限制制度81.网络言论自由及其法律规制82.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83.试析合同制度中的情事变更原则与不可抗力的适用84.论人格权的民法保护85.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之冲突与协调86.股权质押若干问题研究87.举证责任倒置对医患关系的影响与对策88.中国婚姻无效制度的构想四、诉讼法类:1.论我国现行审级制度的不足与完善2.论民事诉讼中自认制度3.论公益诉讼制度4.论证人出庭作证制度5.论民事诉讼和解制度6.论民事诉讼举证期限问题7.论民事诉讼电子证据问题8.民事诉讼损害赔偿制度研究9.论我国民事证据制度的改革与发展10.试析民事诉讼的第三人制度11.“陷阱取证”引发的法律问题探究12.审判监督程序利弊谈13.“小额消费诉讼”的法律问题探析14.民事诉讼保全制度探究15.论民事诉讼中的抗辩16.地域管辖中的若干问题探究17.举证妨碍问题探讨18.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探析19.论行政程序的司法审查20.试论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变更权21.民事诉讼陪审制度改革初探22.论民事诉讼中调解程序制度的完善23.论遗产继承中的共同诉讼人24.民事诉讼中本证与反证辨析25.关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若干问题探讨26.论刑事诉讼的监督机制27.论我国刑事诉讼庭审制度的改革28.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与作用29.试论刑事诉讼各阶段的证明要求和证明标准30.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制度探究31.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制度探讨32.沉默权问题研究33.试述非法证据的证明效力问题34.关于建立法官独立制度的思考35.试论当事人的举证责任36.民事证据制度的理论与实践37.论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裁判的抗诉38.关于民事诉讼主体制度的研究39.关于我国民事上诉制度的研究40.对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研究41.民事公诉的必要性、范围和程序研究42.对我国仲裁制度的探讨43.关于人民调解制度的研究44.论民事诉讼的管辖制度45.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等原则46.试论民事诉讼送达的若干问题47.刑事诉讼中亲属据证权之思考48.论辩护律师的权利保障49.我国刑事诉讼中口供的证明问题50.试论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及其完善51.浅议超期羁押52.试论当代中国判断刑事证据的标准53.论"上诉不加刑"原则54.对刑事再审制度之思考55.论不起诉制度之理论基础56.论控审分离原则57.论刑事诉讼中法官之调查权五、刑法类1.欠薪行为之刑法规制思考2.论刑法中特殊防卫权3.论著作权刑法保护现状及立法完善4.论侵权责任法与刑法衔接与冲突5.论刑法中“情节严重”的规定与酌定减轻处罚适用关系6.论刑法明确性原则的相对性7.论刑法中的“情节”8.论食品安全的刑法规制9.论老鼠仓行为的刑法规制10.论特殊主体犯罪11.论挪用公款罪12.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适用及不足13.论罪刑法定原则14.商业贿赂罪与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罪之比较15.略论正当促销手段与贿赂罪16.“非法经营罪”探究17.网络犯罪问题探究18.新型金融犯罪问题探究19.论侵犯商业秘密罪20.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问题研究21.论我国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22.论不作为犯罪23.浅谈股票贿赂案犯罪数额的确认问题24.论投案自首的认定及刑罚的适用25.试论我国假释制度的完善26.结果犯及其形态探究27.浅析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不足及完善28.死刑存废问题探究29.论我国罚金刑制度的完善30.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及其法律适用问题探讨31.流动人口犯罪问题探究32.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33.刑法溯及力问题研究34.刑事司法解释研究35.中外犯罪构成理论比较研究36.论犯罪化与非犯罪化37.论刑法上的认识错误38.严格责任犯罪研究39.论有组织犯罪40.实行犯及其刑事责任研究41.帮助犯及其刑事责任研究42.论一罪与数罪的区分标准43.论想象竞合犯44.论结果加重犯45.牵连犯及其处罚原则研究46.论无限防卫权47.死刑威慑效果的实证研究48.自由刑发展趋势研究49.刑罚裁量的原则研究50.中外刑法自首制度比较研究51.玩忽职守罪研究52.内幕交易罪研究53.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研究54.洗钱罪研究55.集资诈骗罪研究56.信用卡诈骗罪研究57.骗取出口退税罪研究58.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比较研究59.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定位及司法认定六、宪法、行政法、法理、法史、国际法等其他部门法类1.论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2.行政许可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3.论行政许可听证(收费)制度4.论行政许可法中法律保留原则5.论行政复议申请时效制度6.行政复议程序缺陷及完善7.论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8.论国家赔偿中刑事赔偿制度9.论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10.试论罗马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影响11.浅析中国近代宪政立法12.论沈家本修律与中国近代法律制度的建立13.试析汉代法律的儒家化14.论君权、父权、夫权与中国古代法律15.谈无讼与息讼16.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与调适17.论法律职业化与司法改革18.行政执法难成因探究19.关于改革和完善我国宪法监督体制的思考20.论宪法诉讼制度的构建21.我国宪法司法化探析22.司法审查制度探究23.法律移植问题探讨24.论法的时代精神25.论国家主权豁免26.WTO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探究27.试析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体系28.对反倾销立法及其适用的法律思考29.论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30.试论国际私法中法律选择的方法31.论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解决32.论我国涉外合同关系的法律适用3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若干法律问题34.国际贸易支付的法律问题35.信用证付款的若干法律问题36.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预期违约问题37.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根本违约问题38.国际货物买卖中的合同成立与合同效力问题39.国际货物买卖中的贸易惯例研究40.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保险问题41.海运提单的若干法律问题42.国际多式联运的若干法律问题43.我国现行外贸代理制度评析44.反倾销与反补贴制度研究45..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研究46.国际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研究47.国际技术贸易法律制度研究48.国际技术许可合同法律问题研究49.跨国兼并的若干法律问题50.我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之完善51.TRIMs与我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52.金融、保险领域中的外商投资法律问题53.国际金融法的对象与范围研究54.国际项目融资的法律问题55.国际债券的法律问题56.中国企业国外上市的若干法律问题57.国际金融危机的法律原因研究58.国际重复征税的法律问题59.论对跨国公司的税收监管60.国际避税及其法律问题61.论国际商事仲裁62.试论西周的宗法制度63.试论秦国和秦朝法制的得失64.汉文帝除肉刑述评65."春秋决狱"的由来和影响66.试论唐律关于婚姻制度的规定67.试论唐朝的司法制度68.试论宋朝法律的主要变化69.试论明清的司法制度70."重农抑商"方针的由来及其对中国古代经济的影响71.评《天朝田亩制度》和《资政新篇》的经济倾向72.试论新民主主义的宪政建设73.中国古代神权法思想论略74.儒家法律思想评述75.法家法治理论研究76.中西法律思想比较研究。

民法本位论物权法中的占有保护

民法本位论物权法中的占有保护

民法本位论物权法中的占有保护占有是民法中一项基本的权利,也是物权法中的核心概念之一。

占有保护是指法律保护人们对占有物的合法权益,防止他人非法侵害。

在物权法中,占有保护被赋予了重要的地位,本文将从民法本位的角度探讨物权法中占有保护的相关问题。

一、占有的含义和特征占有是指主体对客体物实际控制的行为和状态。

占有的特征主要包括具体性、合法性和自由性。

具体性是指占有是通过实际控制客体物来实现的,而不仅仅是抽象的所有权。

合法性是指占有必须是依法获取的,否则将受到法律的限制和制裁。

自由性是指占有是自主选择的行为,主体可以自由选择是否要占有某个物。

二、占有保护的法理基础占有保护的法理基础主要有公平原则和实用主义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法律要维护权益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占有物不受非法侵害。

实用主义原则是指占有保护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秩序,使社会能够正常运转。

占有保护的具体内容包括侵权责任、占有物追回和占有保护的竞合关系等。

侵权责任是指占有人因控制客体物而引发的争议,其他人非法侵害占有人的占有权益,占有人有权依法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占有物追回是指占有人可以要求法院返还被占有的物,恢复原状。

占有保护的竞合关系是指两个或多个人对同一物占有的权益主张发生冲突产生的问题,相关法律规定了如何解决这类争议。

三、占有保护的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占有保护的具体应用,以下是几个实际案例的分析。

1. 张先生将自己的自行车停放在小区的公共停车位上,后来发现自行车被他人取走。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张先生作为占有人有权追回被占有的自行车,并可以要求侵权者承担侵权责任。

2. 李女士在街头捡到了一只手机,她并不知道失主是谁,但她知道应该将手机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寻找失主。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李女士将手机交给相关部门并配合找到失主后可以获得合理的报酬。

3. 王先生租赁了一套公寓,按照合同规定在约定期限内享有占有权。

但是,房东在合同期限内擅自将公寓转租给他人。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王先生有权依照合同约定追回被占有的公寓,并要求房东承担违约责任。

占有的保护总结

占有的保护总结

根据杨立新教授的观点:占有主要有以下功能:(一)保护功能:是指占有具有保护现实存在的状态不受第三人侵犯,从而维护法律秩序稳定的功能。

占有是对物的一种事实上的控制状态,这种状态一旦存在,即应受到保护,不管这种状态是来源于合法的权利,还是占有人通过非法手段而取得的,这种事实上的支配状态构成一种重要的法律地位。

占有人对物的外在的——即通过空间联系的一事实上支配的可能性,以及其所具有的占有意思,在法律上被看作是真实权利状态的表达和象征。

即使占有人是非法占有,但是除前权利人在其对物的占有被剥夺后立即采取自力救济措施,否则在经过一段时间后,由于非法占有人对物的支配关系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稳定性,为了防止私人执法与暴力行为,法律不允许权利人以自力救济的方式去解除占有人对物的占有。

此种解除行为必须通过司法程序由司法机关采取公共执法的方式进行。

倘非如此,社会秩序将会变得极不安宁、极不和平,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可能陷入所谓的“丛林规则”——基本原理是“弱肉强食”,强者吃次强者,次强者吃弱者,弱者吃更弱者,是自然界亘古不变的规律。

具体体现:第一,禁止任何人以私人的力量对占有的现状加以改变,以防止私人执法和暴力行为,维持社会的和平、稳定。

如果违反占有人的意思而侵夺或妨害其占有,且其侵夺或妨害非法律所允许,则其应作为法律禁止的不法行为。

如果某人非法占有他人的不动产,则除非该所有人当即采取措施排除侵害,回复占有,否则所有人只能通过法院实现其返还占有的请求权。

第二,通过侵权法以及不当得利法对占有给予的保护。

占有属于侵权行为法保护的客体,当占有受到侵权行为的侵害时,可以受到侵权法的保护。

在符合给付型不当得利(对于给付型不当得利,无法律上的原因是指欠缺给付目的(原因),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无法律上的原因,是指无法律上的权利)或侵害型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时,占有可以受到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给予的保护。

正因为如此,《物权法》245条第1款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物权法

物权法
2015年11月17日
2、物权的 优先效力
(1)外部优先:标的物上同时存在债权和物权时,无论物 权成立的先后,法律对物权的保护优先于债权。与此相对应,
债权之间使用平等原则,彼此没有先后效力之分。
①前提:特定物之上
②优先性 Vs 平等性;
6.1合同 乙
6.15合同 丙
出卖人 甲
2015年11月17日
第三章
物权法
2015年11月17日
第一讲 物权法概述
【案情介绍】乔某家的一只母羊领着三只小羊跑进薛 某的地里,薛某以乔某的羊损坏了自己的庄稼为由,将 该母羊牵回自己家中。发生争执后,经村干部调解,薛 某愿意将该羊送回,但主张须乔某先赔偿其损失。乔某 向法院起诉,请求薛某返还财产。 【法律问题】 1、物权法的调整对象 2、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2015年11月17日
四、物权的保护
【案情介绍】江某是唐山地震的幸 存者,当时为婴儿,其父母均死于该 次地震。江某的亲戚将保存的江某父 母的结婚照交给她,以作纪念。三十 多年后,江某到照相馆要求用电脑将 该照片放大制成大幅照片。照相馆接 受这一要约后,由于疏忽,将该照片 丢失。江某因此受到严重的精神损害, 造成巨大的精神痛苦,因此向法院起 诉,主张追究照相馆的精神损害抚慰 金赔偿责任,受诉法院支持了原告的 诉讼请求。 【法律问题】 1、物权保护及其方法 2、物权请求权保护方法及其规则 3 、债权请求权保护方法及其规则 2015年11月17日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只能由法律强行规定,而 不得由民事主体随意创制。《物权法》第五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 由本法和其他法律规定。其内涵:
(1)物权种类强制规定;(2)物权内容强制规定;(3)法律明 确规定所有权的转移方式;(4)法律明确规定物权取得的方式。

论占有的物权法保护

论占有的物权法保护

论占有的物权法保护[摘要]占有的保护制度是占有的重要内容之一。

本文引入对占有保护的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对占有人的私力防御、私力取回、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和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以及请求权的除斥期间作了较为全面的说明与分析,勾画出占有物权法保护具体规定的大致轮廓。

[关键词]占有自力救济占有保护请求权占有保护是占有制度的核心问题。

按照近代各国的民法,占有的保护,可分为物权法上的保护,和债权法上的保护两种。

前者包括占有人自力救济与占有保护请求权,后者包括不当得利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

本文仅就占有的物权法保护的相关问题进行说明和分析,力求勾勒出物权法保护的大致轮廓。

一、占有人的自力救济自力救济,指由权利人自己或其辅助人,以强制力保护其权利,而排除现实权利障碍的行为。

通常情况下,权利的实现或回复必须依照法律程序,不得诉诸私力。

但当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他人侵害而来不及寻求国家有关机关的帮助,并且此后权利将不能实现或者实现有困难时,法律允许权利人以私力救济。

占有虽然不是权利,但是也应当适用这个原则。

占有制度以保护现有的占有状态为宗旨。

在占有被他人妨害或有被妨害的危险时,占有人虽然可以请求国家有关机关的帮助,但是在他人对占有人仅仅造成一时的妨害情形,通过诉讼程序并不经济;而在占有有被妨害的急迫的危险时,寻求公力救济可能为时以晚。

因此允许占有人以自力进行防御更为妥当。

而且占有人一旦失去占有,尤其是无权占有人,常因证明的困难而不能获得公力保护手段的的救济。

这也不利于对占有人利益的保护。

在近代各国的法制上,德国、瑞士及我国台民法就自力救济都有明文规定。

可是在《物权法(草案中)》却没有关于自力救济的规定。

我认为,其他法律和民法典的类似措施都不能代替一定程度内,以自己的力量,实现对占有的救济。

从占有作为一种需要保护的事实来看,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一样是必须的,只有这样保护才是完整的。

对于民事权利,当没有完善的正当防卫和自助行为规定提供救济时,占有私力救济可以作为保护的补充办法。

民法典案例解析--物权编--占有

第四百五十八条 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有权占有的规定。

占有,是指人对于物具有事实上的管领力的状态。

在占有中,对物为管领的人是占有人,是占有法律关系的主体;被管领的物,为占有物,是占有法律关系的客体。

占有的法律特征是:(1)占有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事实状态;(2)占有的对象仅限于物;(3)占有是对物具有的事实上的管领力。

占有的性质,民法典明确表明是一种事实状态,而不是一种权利。

占有在法律上具有的功能是:(1)保护功能,是指占有具有保护现实存在的状态不受第三人侵犯,从而维护法律秩序稳定的作用。

(2)公示功能,是指占有具有的表彰本权的作用。

(3)持续功能,是指占有人对占有物具有继续使用的权利。

在某些情况下,为了保障占有人对其占有物具有继续使用的利益,占有制度产生了保护合法占有人不受所有权人的权利继受人侵犯的功能。

占有制度具有此项功能的原因,在于维护经济秩序的客观、公正。

依据占有人是否是基于本权而对物进行的占有,可以将占有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

本权是指基于法律上的原因,享有的包含占有物在内的权利,如所有权、租赁权、质权、留置权等权利都是本权。

占有人基于本权对物进行的占有为有权占有;占有人无本权对物的占有为无权占有。

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占有,除有相反证据证明外,推定为有权占有。

区分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的意义在于:(1)无权占有人在权利人请求返还占有物时,负有返还的义务;有权占有人可以拒绝他人包括所有权人在内的返还请求权。

(2)作为留置权成立要件的占有必须是有权占有,如果是无权占有,则占有人不因此而享有留置权。

有权占有的规则是:(1)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都是有权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确定;(2)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占有的法律问题——《物权法》关于占有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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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 一次在 第 1 中对 “ 第 9章 占有 ” 制度专 章予 以规定 。虽然 , 占 “
有 ” 章 仅 有 短 短 五 条 , 其 意 义 一 但 重 大 , 维 护 物 的 事 实 秩 序 , 交 对 对
易 安 全 的 保护 将 起 到重 要 作用 。 那
么 ,在 法律 上所 说 的 占有 应该 如 何

占有 ,就 是人 对 于物 在 事 实上 进 有 , 而改变了当初的意思 , 是以所有 人应 当承担赔偿 责任 ; 24条规 第 4 行 的控 制与支配 。一般认 为 , 的意思对 A物 占有 。由此可见 , 定 , 占有 无 占有的物被毁损 、 灭失的, 恶意 的构成 具有两方面 的要 素 : 论 占有人以怎样的 目的产生 占有该 占有人要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 23 第 4 是客 观要件 , 占有是人对 物的意思 ,这样一种主观要素是构 条规定的善意 占有人 的“ 即 必要费用” 物在 事 实上 的控 制 与支 配 。所 谓 成 占有必不可 少的要 件 。 请求权。那么 , 什么是善意 占有, 什
《 权法》 物 关于 占有制度 的规定 。 外 ,占有人 的客观 行 为 也 可以 反
什 么 是 占有
映 出 占有意 思 的 变化 ,如 甲租 用 乙 的 A 物 , 不 具 有 对 A 物 所 有 甲
善 意 占有 与恶意 占有
。 。
的意思 ,而是 以租 赁 的意 思 占有 《 物权 法 》 有关 占有 的规定 在 占 有是 我 们在 生 活 中常 用 的 A 物 。 当甲与丙签订合同 意欲出卖 A 中多次 区 分 了善 意 占有和 恶 意 占 个词 语 , 也不难理 解 。 如果 用法 物于丙时 ,从 甲的行 为可以反映出 有 , 《 如 物权 法 》 22条规 定 , 第 4 使 律 上 的语言对 之 进行 界 定 ,所 谓 甲对 A 物已经不以租赁的意思为 占 用 占有 的物 被 样 的控制与支配关系, 它们都有一个共 同的特点: 即人对这些物存在一种 占 有的事实关系。为了维护人对物的事实控制秩序 , 占有制度在 日常生活中发挥 着十分重要的作用,07 出台的 2 年 0

民法典中的物权法

民法典中的物权法民法典是国家立法机关根据宪法授予的权力,对我国民事关系的基本规范进行统一和完善的法律。

其中,物权法是民法典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规定了物权的获取、保护和转让等各个方面的内容。

本文将从物权的定义、物权的种类、物权的获取和物权的保护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物权的定义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体享有直接支配、占有和处分的权利。

在民法典中,物权的物体可以是不动产(如土地、房屋等)、动产(如车辆、家具等)以及其他可以通过有形物化成代码的虚拟财产(如知识产权等)。

物权的主体可以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物权是一种绝对权利,即权利人对物体享有的权利是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无需依赖他人的同意或许可,也不受他人的干扰。

同时,物权也具有相对性,即权利人的权利只针对一定的关系人产生效力,对于其他人则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

二、物权的种类在民法典中,物权可以根据物体的性质和权利的内容进行分类。

常见的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 所有权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物体享有的最广泛的权利,包括支配、占有和处分等权利。

所有权是物权的基本形式,它是权利人对物体拥有的最充分的权力。

2. 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包括支配权。

典型的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房屋租赁权等。

3. 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自有的不动产或动产质权给债权人作为债权的保证。

当债务人未能按照债权人的要求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以质物抵偿债权。

三、物权的获取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物权的获取主要有合法取得和衍生取得两种方式。

1. 合法取得合法取得是指通过法律规定的方式获取物权的行为。

常见的合法取得方式包括依法取得、继承和依法转让等。

以依法取得为例,根据不同的物权种类,可以通过购买、继承、房屋出租等方式合法地获取物权。

2. 衍生取得衍生取得是指通过物权的转让、减灭等行为获得物权的方式。

占有的物权法保护略论——兼评《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有关规定

维普资讯
20 0 6年 0 3月
云 南 大 学 学 报 法 学 版
J un lo u n n Unv ri a dt n o r a fY n a iest L w E io y i
M a .,20 r 06
第1 9卷
第 2期
V0 . 9 No 2 1 1 .
二 、 立 占有制 度保 护 占有 的 必要性 确
占有制 度 自诞 生 以来 , 致 经 历 了罗马 法 、 大 中世 纪 日尔曼 法及 现 代 资本 主义 法 三 个 发 展 阶 段 。每 一 阶段 对 占有制 度 的发 展 和 完 善 以及 同 时 代 的经 济 都 起 到 了巨大 的推 动作用 。就 其历 史 渊源 而言 , 占有 为 所有 权 的根据 。 于 占有 的概 念 , 世 界 各 国立 法 ¨关 从 及 学者 的论 述 来 看 , 主要 有 : 统 上 的 事 实 说 , 利 传 权
摘 要: 占有保护是 占有制度的关键和核心。《 物权法( 草案 ) 征求意见稿》 占有单列一编, 将 但 关 于 占有保 护的规 定仅 有 一条 , 对 于 占有人 的 私 力救 济权 、 害危 险 防止 权 、 同 占有人 之 间的 保 且 妨 共
护 等都 未作规 定 。本 文从分 析 我 国对 占有 的认 识 、 法现状 、 立 占有制 度 的 目的 、 功能入 手 , 论证 了我 国 建 立 占有制度 保护 占有的 必要 性 , 并对现 阶段 的 《 权 法 ( 案 ) 求 意 见稿 》 行 了比较 分 析 , 而 物 草 征 进 进
收 稿 日期 :0 6一 —1 2 0 O1 O
有事实存在。目前 , 在我 国生活实践中已经存在且待 确认 的 占有 种 类 可 以概 括 为 J一 是 土 地 使 用 权 人 : 的 占有。如我国《 宪法修正案》 《 、 土地管理法》 以及 《 城镇 国有 土地使用权 出让 和转让 暂行条例》 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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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占有的物权法保护(一)
摘要]占有的保护制度是占有的重要内容之一。

本文引入对占有保护的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对占有人的私力防御、私力取回、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和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以及请求权的除斥期间作了较为全面的说明与分析,勾画出占有物权法保护具体规定的大致轮廓。

关键词]占有自力救济占有保护请求权
占有保护是占有制度的核心问题。

按照近代各国的民法,占有的保护,可分为物权法上的保护,和债权法上的保护两种。

前者包括占有人自力救济与占有保护请求权,后者包括不当得利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

本文仅就占有的物权法保护的相关问题进行说明和分析,力求勾勒出物权法保护的大致轮廓。

一、占有人的自力救济
自力救济,指由权利人自己或其辅助人,以强制力保护其权利,而排除现实权利障碍的行为。

通常情况下,权利的实现或回复必须依照法律程序,不得诉诸私力。

但当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他人侵害而来不及寻求国家有关机关的帮助,并且此后权利将不能实现或者实现有困难时,法律允许权利人以私力救济。

占有虽然不是权利,但是也应当适用这个原则。

占有制度以保护现有的占有状态为宗旨。

在占有被他人妨害或有被妨害的危险时,占有人虽然可以请求国家有关机关的帮助,但是在他人对占有人仅仅造成一时的妨害情形,通过诉讼程序并不经济;而在占有有被妨害的急迫的危险时,寻求公力救济可能为时以晚。

因此允许占有人以自力进行防御更为妥当。

而且占有人一旦失去占有,尤其是无权占有人,常因证明的困难而不能获得公力保护手段的的救济。

这也不利于对占有人利益的保护。

在近代各国的法制上,德国、瑞士及我国台民法就自力救济都有明文规定。

可是在《物权法(草案中)》却没有关于自力救济的规定。

我认为,其他法律和民法典的类似措施都不能代替一定程度内,以自己的力量,实现对占有的救济。

从占有作为一种需要保护的事实来看,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一样是必须的,只有这样保护才是完整的。

对于民事权利,当没有完善的正当防卫和自助行为规定提供救济时,占有私力救济可以作为保护的补充办法。

这种救济权包括两种,即占有防御权与占有物取回权。

占有防御权,指占有人对于侵夺或者妨害其占有的行为,可以以己力防御。

应当注意的是恶意及其他有瑕疵的占有的占有人,虽然也有占有防御权,但是其占有如果是通过侵夺原占有人的占有而取得,那么对于原占有人或者他的辅助人的就地或者追踪取回,就不能够行使占有防御权,从而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

占有物取回权,指占有物被侵夺后,占有人可以即时排除加害人予以取回,或就地或追踪向加害人取回的权利。

在行使占有物取回权时,一定要注意时间上的限制:对于动产,占有人得就地或追踪向加害人取回;对于不动产,则应在占有物被侵夺时立即排除加害人,而被害人何时知之,有无过失,在所不问。

超过了时间限制,占有人被侵犯的占有状态就会驱于稳定而形成新的社会秩序。

二、占有保护请求权
(一)占有保护请求权与物权保护请求权的关系
占有保护请求权与物权保护请求权都有保护物权的功能。

但两者并不是同一性质的请求权,其主要区别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占有保护请求权旨在保护占有,以占有人为请求权主体;而物权请求权,旨在保护所有权,以所有权人为请求权主体。

其二,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以占有物被侵夺为要件,而物权请求权以无权占有为要件。

其三,占有之保护贵在迅速,其程序力求简便,故其大都适用简易程序;而物权请求权,于诉讼上行使时,原则上以一般诉讼程序为之。

其四,占有保护请求权与所有人之物上请求权的目的与效力不同。

就举证责任而言,主张占
有保护请求权较为有利。

但因物权请求权属于终局、确定性保护的请求权,主张此项请求权通常较占有保护请求权更为有力。

1]
其五,占有保护请求权不仅适用消灭时效,而且适用短期消灭时效,通常为一年;物权请求权原则上不实用消灭时效(包括诉讼时效),或适用长期消灭时效。

例如,根据《德国民法典》第194条和第195条规定,物上请求权的时效为30年。

根据《日本民法典》第167条规定,物上请求权的时效为20年。

物权请求权与占有保护请求权可以发生同向并存和逆向并存。

前者是指两项请求权并存于当事人双方中的一方,后者是指两项请求权分属于当事人双方。

在前者,台湾通说认为,请求权人可以将此二项请求权合并,一同提起诉讼,也可以不予合并,先后提起诉讼。

2]笔者认为,合并起诉的做法并不合理,理由是:第一,合并起诉难以确定诉因。

在合并起诉的情形下,原告究竟是基于物权请求权还是占有保护请求权提起诉讼,并不明确,这会给法院审查起诉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第二,不利于原告举证责任的确定和被告抗辩事由的选择。

原告的举证责任已如前述,此仅就被告的抗辩事由略加说明。

若原告基于物权请求权提起诉讼,被告至少得以原告非为物权人而为抗辩。

若原告基于占有保护请求权提起诉讼,则被告不得以原告非为物权人而为抗辩;第三,会带来诉讼程序选择上的困难。

如前所述,物权请求权的行使适用通常程序,占有保护请求权的行使适用简易程序,如果不能确定请求权人行使的是物权请求权还是占有保护请求权,则不能确定应适用通常程序还是简易程序。

笔者认为,合理的做法应当是要求原告选择其一,提起诉讼,以达简化之目的;在后者,当事人既可以相互提起诉讼,被告亦可以反诉的方式为之,均无不可。

(二)占有保护请求权的内容
占有保护请求权又包括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妨害除去请求权以及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

下面将一一详述。

1、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占有人于其占有物被侵夺时,可以请求返还其占有物,称为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它的行使,以占有物被侵夺为要件,比如占有的动产被抢被盗、不动产的被霸占等:以有外表可见的积极行动为必要。

因此,借用人于借用期届满后,不将借用物返还的,非侵夺出借人之占有;风吹衣服飞入邻地,邻人拾取占有,非侵夺占有;物已遗失,被拾得人占为己有,也非占有被侵夺。

3]而且如果因为占有人自己的意思失去占有,即使存在欺胁迫,也不享有该项权利。

一般认为,以占有被侵夺为由而请求返还占有物时,仅占有人始得行使次项权利。

此谓占有人,除直接占有人外,尚包括间接占有人,其有无本权,在所不问。

4]值得注意的是,依法理,即使侵夺占有物者对于该物有实体上的权利,比如所有人或者出租人,占有人仍然可以以占有物被侵夺为由,请求返还。

请求返还的内容,是在有物理上或者法律上的返还的可能时,回复原有的状态。

如果毁损灭失而无法回复的,应按照侵权责任的规定进行赔偿。

2、占有妨害除去请求权。

占有被妨害时,占有人得、可以请求除去其妨害,称为占有妨害除去请求权。

占有被妨害,指以侵夺以外的方法妨碍占有人管领其物。

占有之妨害,占有人并未丧失占有,妨害人也未取得占有,只不过是对占有人现实的占有状态加以妨害。

比如占有人所占有的房屋的一部分被邻居堆放杂物,就是占有之妨害。

王泽鉴先生将妨害人分为行为妨害人和状态妨害人,即“因其行为妨害占有之人和因其意思容许妨害占有状态存在之人”。

5]乙租住甲的房屋,制造噪声妨害,是行为妨害人,而甲是状态妨害人,两人都可以成为相对人。

作者认为这种扩大妨害人理解的分类有其合理性,但是应该注意,私力救济的防御权行使时状态妨害及行为人不是防御的对象。

占有辅助人虽然可以是占有防御的对象但不是该项请求权的相对人。

该请求权的行使,可能与相邻权的法律效果竞合。

3、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

占有有被妨害之虞时,占有人得请求防止其妨害,称为占有妨害
防止请求权。

占有有被妨害之虞,指占有人之占有物将来有被妨害的危险。

但究竟有无此危险,非依占有人的主观意思认定,而应就具体的事实,依一般社会观念,客观的判断。

比如邻地的围墙因为地震,可能倒塌,有妨害占有人所占有的土地的危险,就属于占有有被妨害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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