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取清洁提单保函效力
善意情况下签发清洁提单的有效性

善意情况下签发清洁提单的有效性在国际贸易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这种情况:承运人欲对表面状况不良的转运货物签发不清洁提单,一般情况下由于银行不接受不清洁提单,托运人不能凭此结汇,因而往往向承运人出具保函,让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
对于这种保函在法律上是否有效,在什么情况下签发才属于有效,善意保函的特征是什么,等等,都是承运人和托运人极为关心的问题。
一、承运人提单批注权的行使与清洁提单《海商法》第71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于证明海上运输货物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依据提单上有无对货物表面状况的不良批注,提单可以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其中清洁提单是指承运人对货物的表面状况未加批注的提单;不清洁提单是指承运人对货物的表面状况有不良批注的提单。
在信用证支付方式时,银行一般不接受不清洁提单。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32条第二款规定,银行不接受不清洁提单,除非信用证明确规定。
因此,在装船时发生货损或包装不良时,托运人常要求承运人在提单上不作批注,而向承运人出具保函,向承运人保证如因货物破残损失以及承运人因签发清洁提单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由托运人负责。
承运人接受保函可能导致其承担交货时必须与提单记载的内容相一致的责任,因此严格地讲,是否接受保函完全由承运人来决定。
法律也明确赋予了承运人在提单上加以批注的权利。
但是,承运人在行使批注权时要正确认识批注的作用。
在航运实践中,有时托运人向承运人出具保函,承运人接受保函清洁提单,并不是对收货人的恶意欺诈,而是因客观条件限制而采取的变通措施。
这样做不仅没有背离批注提单实事求是的基本要求,反而更能体现批注提单的精神和目的。
下面我们将来具体分析善意保函的有效性以及保函在航运中的积极作用。
二、善意保函的特征为了适应海事实践的新发展,1987年的汉堡规则在第四章“运输文件”第十七条的2、3、4款规定,保函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的协议,不得对抗第三方;保函只有在无欺骗第三方意图时才有效;如果有意欺骗第三方,则承运人在赔偿第三方时不得享受责任限制,而且保函无效。
换取清洁提单保函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换取清洁提单保函的法律问题有哪些?1、此时托运人用保函换取清洁提单则保证了交易的迅捷和安全。
2、几乎各国法律对提单都作类似表诉,提单所载代表货物真实状况。
现如今,随着我国法治社会的不断完善,我国居民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增强,所以就有了各种各样的具有法律效益的协议,比如说,清洁提单保函。
清洁提单保函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签订的协议,下面小编就来为大家介绍一下换取▲清洁提单保函的法律问题有哪些这个问题,希望帮助到大家。
▲一、取清洁提单的保函的存在价值清洁提单,是指由承运人签发的对货物表面状况为加批注的提单。
如实地按货物表面状况签发提单是承运人的义务,也是承运人保护自身利益的途径。
在实践中,绝对清洁的提单是不存在的,货物表面状况不良往往表现为包装的轻微瑕疵﹑数量的少量短缺,这并不影响货物的质量,但承运人因此在提单上加批注会影响卖方结汇和提单转让,如果要求托运人更换货物,补足货物可能会耽误船期。
1、此时托运人用保函换取清洁提单则保证了交易的迅捷和安全。
不可否认这为欺诈提供了可乘之机。
传统的观点绝对地否定海运保函的效力,认为海运保函实质上就是一种欺诈行为,“欺诈使一切归于无效”则成为否定海运保函效力的理论基础。
分析海运保函出现对原有提单制度的冲击,传统观点绝对否定海运保函的最大理由是保函动摇了以提单为中心建构的航运规则。
“提单,是承运人已经按照提单所载状况收到货物或者货物已经装船的初步证据。
”2、几乎各国法律对提单都作类似表诉,提单所载代表货物真实状况。
但是由于保函的存在并且隐蔽性强,不易发现,提单也许不能真实地反映货物装船后的状况,违反了收货人及银行对提单的合理期望,破坏提单的文义性,使提单的可靠性大为降低。
其次,因为保函存在,承运人装货时放松对货物的监督义务及航行过程中的管货义务,为海运诈骗大开方便之门。
再次,保函使托运人间接享受了责任限制。
收货人因货物与提单不符向承运人请求赔偿,承运人最多按责任限额赔偿收货人,再凭保函向托运人追偿,托运人也只能在承运人赔偿范围内补偿给承运人。
论保函换清洁提单(doc 15页)

7一黄伟青(广州海事法院)一、引言用保函换取清洁提单,在当今航运实务中被普遍采用。
也许是因为这种保函有如润滑的功能,能使承、托运人之间就签发清洁提单与否发生争议时迅速得到“润滑”,从而使予盾双方摆脱僵持的困境,避免双方一触即发的损失。
这种保函实际上对促进经济和航运事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长期以来,对这种保函的效力问题,不仅外国法院有不同的主张和判例,我国现行的海商法也无明确的规定,法学界和航运界各执一说,莫衷一是,至今国际间尚无统一的认识,因而给实际工作造成了危害。
笔者试就这种保函的效力问题,即其在法律上“有效”与“无效”以及效力范围进行探讨,以求引起人们的重视。
二、实践中保函效力问题不确定带来的困惑和危害也许人们对87年2月发生在黄埔港的“金马”轮案仍记忆犹新。
当时“金马”轮船长对已装船的15,274吨木薯片的外表霉迹(装船前经商品检验:符合 F.A.Q.要求。
•即良好的平均质量,严重干霉片,即表面黑内部仍白的在3-5%之间)在提单上作出批注,对此托运人不予接受,结果,导致货物返卸、船舶滞留,造成承运人直接经济损失349,552.05美元,托运人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918,210.50元。
虽然该案通过诉讼,二审以托运人赔偿承运人128,226美元得于了决,•但双方在案中和案外的巨大损失已无法挽回。
事实证明,这场因提单批注而引发的纠纷使得两败俱伤,也给外贸、航运事业留下了或多或少的阴影。
类似纠纷,启示人们必须寻求解决的适当方法,以防患未燃。
的确,该案损失发生前,当事人都在寻求摆脱困境的方法,其中就提及了用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的做法,托运人表示愿意向承运人出具保函,就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的后果承担责任,但承运人则以这种保函的效力不确定而拒之。
双方经过一番激烈的争论,僵持不下,终使双方遭受惨重的后果。
究其原因,就是保函的效力不确定。
这不仅给实际工作造成危害,而且也给人们的意识和执法判断带来了困惑。
慎用保函换取清洁提单

慎用保函换取清洁提单所谓清洁提单是指货物装船时,外表状况良好,承运人在签发提单时未加任何货损、包装不良,或其他有碍结汇批注的提单。
所谓外表状况,指承运人凭目力所能观察到的货物状况。
因此,外表状况良好,并不排除货物内容存在凭目力不能发现的缺陷。
保函狭义上是指托运人为了换取清洁提单而向承运人出具的,声明由其承担因承运人签发该提单而引起一切损失的协议。
此种概念下的保函主体仅仅包括托运人和承运人。
用保函换取清洁提单在当今的航运实务中时有发生。
在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就签发清洁提单的问题发生了争议时,保函可以起到润滑剂的作用,避免因此产生的船期损失,从而维护了国际贸易的迅捷性。
但是,对于这一问题,各国法院有不同的主张和判例。
至今国际间没有统一的认识。
在中国,法院认为只要不存在欺诈,双方当事人之间保函是有效的。
当然,在发生欺诈的情况下,不仅承运人不能依据保函向托运人索赔,也不能在对第二人进行赔偿时享受公约规定的责任限制利益。
我们来看一个案例:案例 1 上海远洋运输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所属的“奔驰”号轮承运厦门商业对外贸易总公司(以下简称贸易总公司)的5000吨白糖。
由于白糖部分脏包,”奔驰”轮大副在收货单上作了10%脏包的批注。
贸易总公司为能及时出口货物及顺利结汇货款,向运输公司出具保函,要求开出清洁提单。
保函记载:“如果收货人有异议,其一切后果均由发货人承担。
船方概不负责。
”后收货人以货物有脏包为由向法院申请裁定对“奔驰”轮进行扣押致使其被扣达13天。
运输公司与贸易总公司协商未果,故向厦门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贸易总公司承担其损失。
在审理中厦门海事法院认为《汉堡规则》应得到适用。
认定承、托双方之间的保函的效力。
虽然此案承运人得到了损失的赔偿,但是不可否认,该保函给承运人带来了极大的麻烦。
本案中适用的《汉堡规则》第17条第3款规定:保函对受让提单的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一概无效。
但除非承运人或代理其行事的人签发清洁提单,是为了对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进行欺诈,这种保函或协议对托运人而言,应属有效。
海运提单案例-保函换清洁提单

(2) 保函换清洁提单案例.1997年4月,我国T公司向荷兰M公司出售一批纸箱装货物,以FOB条件成交,目的港为鹿特丹港,由M公司租用H远洋运输公司的货轮承运该批货物。
同年5月15日,该合同货物在青岛港装船。
当船方接收货物时,发现其中有28箱货外表有不同程度的破碎,于是大副在收货单上批注“该货有28箱货外表破碎”。
当船方签发提单,欲将该批注转提单时,卖方T公司反复向船方解释说买方是老客户,不会因一点包装问题提出索赔,要求船方不要转注收货单上的批注,同时向船方出具了下列保函:“若收货人因包装破碎货物受损为由向承运人索赔时,由我方承担责任。
”船方接受了上述保函,签发了清洁提单。
该货船启航后不久,接到买方M公司的指示,要求其将卸货港改为法国的马赛港,收货人变更为法国的F公司。
经过一个多月的航行载货船到达马赛港,船舶卸货时法国收货人F公司发现该批货物有40多箱包装严重破碎,内部货物不同程度受损,于是以货物与清洁提单不符为由,向承运人提出索赔。
后经裁定,向法国收货人赔偿20多万美元。
此后,承运人凭保函向卖方T 公司要求偿还该20多万美元的损失,但T公司以装船时仅有28箱包破碎为由,拒绝偿还其他的十几箱的损失。
于是承运人与卖方之间又发生了争执。
分析:这是一个典型的托运人(卖方)与承运人一起隐瞒装船货物不清洁的事实,承运人凭保函发清洁提单的案件。
承运人提单上对货物的不良包装加以批注,从而导致丧失了公约或法律赋予的可能免除责任的权利;也没有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对本该加批注的不作任何批注。
这不仅造成了对收货人的损害,使受蒙蔽的买方持付款赎回不洁货物,同时也给承运人自己带来了风险。
卖方在货物装船时就提供了一部分包装破碎的货物,这本身就是一种违约行为;不仅如此,还同承运人一起隐瞒事实真相,从而构成对买方的欺骗。
如果买方获悉这一真相后,不仅可以起诉承运人,还可以卖方严重违约甚至以欺诈为由提出撤消买卖合同,要求退回货款,同时要求卖方给予损害赔偿。
凭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的风险与弊端

凭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的风险与弊端案情介绍2005年4月,我国T公司向荷兰M公司出售一批纸箱装货物,以FOB条件成交,目的港为鹿特丹港,由M公司租用H远洋运输公司的货轮承运该批货物。
同年5月15日,该合同货物在青岛装船。
当船方接受货物时,发现其中有28箱货外表有不同程度的破碎,于是在该提单上批注:“该批货物有28箱外表破碎。
”当船方签发提单,欲将批注转注提单时,卖方T公司反复向船方解释说买方是老客户,不会因为一点点包装问题提出索赔,要求船方不要转注收货单上的批注,同时向船方出具了下列保函:“若收货人因包装破碎货物受损为由向承运人索赔时,由我方承担责任。
”船方接受了上述保函,签发了清洁提单。
该货船起航不久,接到买方M公司的指示要求其将卸货港改为法国的马赛港,收货人变更为法国的F公司。
经过一个月的航行载货船到达马赛港,船舶卸货时法国收货人F公司发现该批货物有40多箱包装严重破碎,内部货物不同程度受损,于是以货物与清洁提单记载不符为由,向承运人提出索赔。
后经裁定,承运人向法国收货人赔偿20多万美元的损失。
此后,承运人凭保函向卖方T公司要求偿还该20多万美元的损失,但T公司以装船时仅有28箱包装破碎为由,拒绝还余下的十几箱损失,于是承运人与卖方之间又发生了争执。
案情分析根据有关国际公约和包括我国在内的各国海商法都规定:⑴已装船提单上所作的记载必须与已装船货物的实际状况,如品名、标志、外表包装、件数,或数量和体积等相符,承运人应对提单记载事项包括收货人在内的提单持有人负有最终责任。
换言之,如果提单为清洁的,而到达目的港的货物是短量或者短少、包装破碎、货物受损等,包括收货人在内的提单持有者有权向承运人提出索赔。
本案中的法国收货人作为提单的正当持有人完全有理由根据清洁提单而向承运人就货提出索赔。
⑵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在《汉堡规则》中规定,托运人为了换取清洁提单可向承运人出具保函,保函只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有效。
承运人在签发已装船提单时,如果知道或者有合理的根据怀疑提单的记载与实际装船的货物不符,或者没有适当的办法核对提单的记载,则承运人可以在提单上批注,说明不符之处、怀疑的根据。
试论保函的效力

试论保函的效力—保函的善意第三方对抗1 引言随着国际间海运贸易的兴起并愈来愈发达,海运水平的不断提高,保函便应运而生。
而随着海运贸易的频繁,由于保函而引发的贸易纠纷也是屡见不鲜。
其实,关于保函效率问题的讨论自保函应用于海运贸易依赖就一直没有间断过,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司法界,主要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保函适应了现代海运的客观要求,对促进现代海运贸易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与此相反,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保函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效力,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是造成欺诈行为的重要原因,长久以往会对海运贸易积极发展造成不良的影响。
对于作者本人来讲,则是更倾向于前一种观点。
但是,一方面,由于目前还没有一套国际统一的标准,保函实际操作还存在很大漏洞。
另一方面,由于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的必须性,导致换取清洁提单保函的对抗善意第三方行为的发生。
本文将通过法律条文解释来说明保函的效力以及实际应用中存在对抗善意第三方的问题。
2 保函概述2.1 保函的定义在国际海运贸易中,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L/G)是指银行、保险公司等信用机构或个人应申请人(收货人或托运人)的请求向承运人开具的、用以证明申请人(收货人)身份或使得申请人(托运人)能够用以换取提单的、并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期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的信用担保凭证。
2.2 保函产生的背景保函是国际海运贸易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也是海运速度的提高与提单在买卖双方间的传递速度不适应的产物。
国际海运贸易产生初期,主要由一些商人兼顾现代海运贸易中“承运人”的角色,即一些商人为了海上海运贸易能够顺利进行,其自身也不得不从事者海运事务,而由于此时的海运贸易几乎均是以近海贸易为主,因此,此时的海运与贸易之间还不足以产生冲突。
然而,随着国际间贸易的日益发展,海运贸易范围的不断扩大,原有的海运与贸易一体的模式已经不能满足需要;而且随着近代通信技术的发展,买卖双方即使不用面对面也能够迅速、高效地订立买卖合约,从事贸易的商人便开始逐渐退出海运的舞台,这便使海运业逐渐的从海运贸易中独立出来。
保函换取清洁提单,即使提单内含有Retlaclause条款,承运人依然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保函换取清洁提单,即使提单内含有Retlaclause条款,承运人依然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函换取清洁提单,即使提单内含有Retla clause条款,承运人依然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直以来,承运人一个重要职责就是出具的提单必须反映装船时货物的真实状况,即使提单有约定,也不能排除承运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买卖双方签署合约,卖方出售钢管给买方。
货物装船之前,有检验机构检查,并出具报告表明,该批钢管部分锈渍(已经超越了正常的生锈范围,影响到了品质),且该报告已经作为大副收据附件。
装船后,卖方以保函换取了没有标记的清洁提单(提单内含有Retla clause条款,下文详述),同时在信用证下结汇。
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发现货物与提单表述不符,收获人随即起诉承运人,要求承运人赔偿损失。
法院在审理该案时,主要焦点集中在Retla clause条款是否可以让承运人免责。
Retla clause条款内容如下:If the goods as described by the merchant are iron ,steel,metal or timber products ,the phrase”apparent good order and condition” set out in the preceding paragraph does not mean the goods were received in the case of iron ,steel or metal ,free of visible rust or moisture or in the case of timber products free from warpage breakage,chipping ,moisture,split or broken ends,stains ,decay or discoloration.nor does the carrier warrant the accuracy of any piece count provided by the merchant or the adequacy of any banding or securing.if the merchant so requests,a substitute bill of lading will be issued omitting this definition and setting forth any notations whichmay appear on the mates or tally clerks receipt.”上述大意是:针对钢铁制品等,提单注明“apparent good order and condition”并不是货物没有可看见的锈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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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换取清洁提单保函的效力
摘要:保函在承运人、托运人之间就签发清洁提单发生争议时,可迅速发挥”润滑剂”的作用帮助渡过僵持期,防止由于争议不决延误时间和资金的流转,而给双方造成损失。
但这种保函自产生之初,对其效力的争议一直不断,各国所持观点也存在很大的差别,给与此相关的航运贸易带来了诸多不便。
本文从列举实际情况的角度,就换取清洁提单的保函的效力问题做出分析。
关键词:保函;效力;善意
一、保函产生的原因以及保函的含义
在国际贸易中,清洁提单对于要求货物无损坏的买方来说是理所当然的。
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也要求,只要没有与信用证相反的指示,银行不收买有表示货物或包装有瑕疵状态附加批注的提单。
承运人享有对货物表面状况的”批注权”,因此托运人为了做到信用证项下”单证严格相符”,便于及时到银行议付结汇,从而向承运人出具保函①,保证赔偿由于承运人签发该提单所引起的一切损失,使承运人同意按信用证要求出具清洁提单。
承运人”批注权”与托运人”批注不可接受”的矛盾冲突因保函的出
现而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缓解。
因此在航运实务中有这样的说法:保函有润滑的功能,能使承、托运人之间就签发清洁提单发生争议时迅速得到”润滑”。
[1]
由此可以为保函作如下定义:保函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达成的一项由托运人附条件在一定范围内向承运人赔偿损失的协议。
二、各国关于保函效力的规定
保函自产生之初,就面对着其效力成立与否的问题,直到现在该问题仍争议不断。
英国认为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就是承运人、托运人合谋欺诈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因此英国以”欺诈使一切归于无效”为理论基础,从根本上否认保函的效力,并且以判例的形式确定该原则;法国明示保函对第三人绝对无效,只在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有效。
《汉堡规则》第17条第2、3款对换取清洁提单的保函的效力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第3 款规定:”这种保函或协议对托运人有效,除非承运人或其代表不批注本条第2 款所批注的保留是有意诈骗,相信提单上对货物的描述而行事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在上面这种情况下,如未批注保留与托运人提供列入提单的项目有关,承运人就无权按照本条款规定,要求托运人给予赔偿。
”可见,《汉堡规则》在一定范围内是承认保函的效力的,保函只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有效。
如保函有欺诈意图,则保函无效。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保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中指出:”海上货物运输的托运人为换取清洁提单而向承运人出具的保函,对收货人不具有约束力。
不论保函如何约定,都不影响收货人向承运人或托运人索赔;对托运人和承运人出于善意而由一方出具另一方接受的保函,双方均有履行之义务。
” [2]由此可知,我国原则上承认保函效力,对保函有无效力采用的判断标准与《汉堡规则》基本相同,并且均以”善意”作为考量标准。
三、”善意”“恶意”保函效力的评判
无论是《汉堡规则》还是我国最高法院”关于保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都只是对保函效力有无问题进行原则性的规定,在实践中还要针对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在此结合我国《民法通则》中相关规定对保函效力问题进行分析,以此加强对原则性规定中”善意”与”是否有欺诈行为”的理解和研究。
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条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 意思表示真实;(三)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在航运事务中对保函效力审查应着重审查第三项。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四项对无效民事行为作了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因此若保函属恶意保函则应视为无效。
恶意的构成应符合两个要件:(1) 行为人实施行为前,明知存在有足以影响其行为效力的事实;(2) 行为人故意行为。
如果承运人并非是由于认识上的差别或技术上的原因,而明知或应当知道收受的货物表明状况具有严重瑕疵,且该瑕疵将给第三人造成损害,仍接受保函签发清洁提单,就已构成恶意,在客观结果上必然会给不知情的善意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造成损失,这种具有欺诈故意的保函为恶意保函,应否定其效力;如果承运人对其收受的货物是否符合提单的记载,在正常情况下无法核实,或难以判断是否给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造成损害,承运人接受保函签发清洁提单就未构成恶意,这种保函应视为为了解决争议,没有对第三人施行欺诈的善意保函,应承认其效力。
[1]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评判保函效力的最终依据,是要看做出保函的意图,因此将保函效力一概视为无效的观点是不足取的,而过度开放保函的通道又必然损害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因此在决定保函是否有效时,一定要结合具体的情况做出正确的评价。
注释:
①本文所指保函均指为换取清洁提单而出具的保函
参考文献:
[1]黄伟青《论换取清洁提单的保函的效力》,《中国海商法年刊》,1994年00期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1988年10月4日法(交)复(1988)44号)
作者简介:曲典玉,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兰鑫,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