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保函效力谈(一)
海运保函法律性质及效力研究

海运保函法律性质及效力研究海运保函是指由银行或保险公司出具的担保承诺,保证托运人向船东按期支付海洋运输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的一种文件。
海运保函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重要作用,可以保证货物顺利运抵目的地,对于增强信任、降低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海运保函的法律性质及效力一直是国际贸易法领域中备受关注的问题。
本文将对海运保函的法律性质及效力进行研究,以期为国际贸易活动中的合同履行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海运保函的法律性质海运保函是保函的一种,保函是一种保证担保文件,具有法律约束力。
海运保函是船方或航运代理人为客户或货主开具的担保函,承诺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货款或者承担其他责任的一种跟单信用证。
三、海运保函的效力研究海运保函的效力主要受到国际贸易法和国内法律的规范和约束。
在国际贸易法方面,海运保函的效力受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和《国际贸易单证统一惯例》(UCP600)等国际公约和规则的规范,具有国际法效力。
在国内法律方面,海运保函的效力受到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约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海运保函的效力研究主要着眼于保函开具方和受益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保函开具方在开具海运保函时应当严格按照约定的条款履行义务,保证内容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受益人应当依据海运保函的内容履行相关义务,确保保函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海运保函的效力还受到司法机关的认可和支持,只有在法院认可的情况下,海运保函才具有法律效力和约束力。
海运保函的效力研究还需要考虑到保函的解释和执行问题。
由于海运保函涉及到国际贸易活动和跨国合作,受益人和保函开具方可能存在不同的国别法律和仲裁法规定,对于海运保函的解释和执行可能存在差异。
在海运保函的解释和执行过程中需要考虑到国际商务惯例和仲裁规则,依法采取有效的解决方式,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为了保障海运保函的法律性质和效力,需要在国际贸易法和国内法律方面建立相应的保障制度。
第 三 讲 保函无效及银行责任的认定

第三讲保函无效及银行责任的认定龚英姿【学科分类】金融法【出处】无【写作年份】2002年【正文】债权人要求银行担保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其债权的实现一帆风顺;银行与债务人签订担保协议并出具保函,是为了许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承担代为履行或赔偿损害的责任的同时赚取保费。
然而现实中往往事与愿违。
请让我们先来看以下两个案例。
案例一:A公司向B公司借款,双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借款金额为600万元人民币,借款利率为20%(月利率),借款期限半年。
应B公司的要求,A公司找到有关系的C银行,请C银行为其借款提供担保。
C银行以B公司为受益人出具了保函。
保函中规定:“借款到期,如A公司未还清上述款项,C银行将代其清偿。
”至还款期满,A公司无力还款,B公司多次催讨未果,遂对C银行提起诉讼,要求其还款付息。
C银行辩称,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企业之间不能相互拆借资金,因此借款协议无效,既然主合同无效,保函也就无效,保证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案例二: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了一份贷款合同,其真实目的是用贷款偿还原先甲公司欠乙银行的一笔钱,但甲公司在向丙银行提出担保申请时慌称贷款用途是为联合建房,丙银行向乙银行核保时,得到乙银行的肯定。
之后丙银行出具了保函。
当贷款到期时,甲公司无法还贷,乙银行遂对丙银行提起诉讼。
丙银行辩称甲公司与乙银行恶意串通,采取“借新还旧”的手法,骗取银行保证。
出具保函非丙银行的真实意思表示,因而保函无效,银行不应承担保证责任和其他民事责任。
上两个案例中银行的辩护理由是否都能成立呢?这个问题我们放在下文中回答。
在现实中导致保函无效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因此银行承担的责任也将各不相同,下面我们要对各种情况进行具体的分析。
一、保函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及银行责任的认定合同按照能否独立存在的标准,可以分为主合同和从合同。
不依赖其他合同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为主合同;必须依赖其他合同(主合同)而存在的合同为从合同。
区分主、从合同的意义在于:从合同以主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前提,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一般也无效。
由一则国际工程项目案例探讨保函管理中的风险防范问题

由一则国际工程项目案例探讨保函管理中的风险防范问题保函作为有效保证收益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现已成为各国工程项目中普遍采用的担保形式。
然而,在项目运作过程中,业主利用保函条款滥用索兑权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为项目申请人带来巨大的风险与隐患。
本文通过一则国际工程项目案例,分析了保函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风险,包括不可抗力潜在风险、不合理索赔风险和合同条款争议风险等,进而提出了有效规避保函风险的具体对策。
国际工程项目中的保函是依法设定,对工程项目进行义务保证的担保合同。
其中包括被保证人需履行的承诺、债务、补偿,以及受益人权益规定等,是工程投标和承包合同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
保函的形式与种类多样,在国际工程项目中,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投标保函与质量保函等都是较为常见的形式。
并且,其独立于国际工程项目的基础合同,一经开出便不得在有效期内撤销,可以有效保证保函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基础交易的顺利完成。
本文从一则国际工程相关案例出发,重点介绍了保函管理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并提出了相应的应对措施,将有助于我国承包商规避国际项目风险。
一、案情简介2013年,作为分包商的甲公司承建了D国乙公司的监狱项目。
以乙公司为受益人,甲公司开立了预付款保函和履约保函。
为索款方便,保函通过中国银行转开至D国的当地银行。
2013年年底,D国劳工部针对非法入境人员,由收容制度更替为遣返制度,因此原定的监狱数量剧减,从而导致该项目被终止。
截止到项目终止,甲公司共收到乙公司约720万美元的工程预付款。
但是,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已完成实施项目认可产值约为280万美元。
所以在工程合同被迫终止时,乙公司要求甲公司立即返还剩余款额,约为440万美元。
否则,乙公司将采取没收预付款保函索兑的行为。
并且乙公司还要求,甲公司需签订书面协议来放弃索赔,包括之前履行其他合同约100万美元的部分索赔,并将此作为退还预付款保函和履约保函的条件。
然而甲公司认为,项目部工作进度缓慢是由于预付款支付滯后而造成,并且在项目终止的时候,乙公司仍然未结清预付款的全部款额。
换取清洁提单保函效力

浅论换取清洁提单保函的效力摘要:保函在承运人、托运人之间就签发清洁提单发生争议时,可迅速发挥”润滑剂”的作用帮助渡过僵持期,防止由于争议不决延误时间和资金的流转,而给双方造成损失。
但这种保函自产生之初,对其效力的争议一直不断,各国所持观点也存在很大的差别,给与此相关的航运贸易带来了诸多不便。
本文从列举实际情况的角度,就换取清洁提单的保函的效力问题做出分析。
关键词:保函;效力;善意一、保函产生的原因以及保函的含义在国际贸易中,清洁提单对于要求货物无损坏的买方来说是理所当然的。
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也要求,只要没有与信用证相反的指示,银行不收买有表示货物或包装有瑕疵状态附加批注的提单。
承运人享有对货物表面状况的”批注权”,因此托运人为了做到信用证项下”单证严格相符”,便于及时到银行议付结汇,从而向承运人出具保函①,保证赔偿由于承运人签发该提单所引起的一切损失,使承运人同意按信用证要求出具清洁提单。
承运人”批注权”与托运人”批注不可接受”的矛盾冲突因保函的出现而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缓解。
因此在航运实务中有这样的说法:保函有润滑的功能,能使承、托运人之间就签发清洁提单发生争议时迅速得到”润滑”。
[1]由此可以为保函作如下定义:保函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达成的一项由托运人附条件在一定范围内向承运人赔偿损失的协议。
二、各国关于保函效力的规定保函自产生之初,就面对着其效力成立与否的问题,直到现在该问题仍争议不断。
英国认为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就是承运人、托运人合谋欺诈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因此英国以”欺诈使一切归于无效”为理论基础,从根本上否认保函的效力,并且以判例的形式确定该原则;法国明示保函对第三人绝对无效,只在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有效。
《汉堡规则》第17条第2、3款对换取清洁提单的保函的效力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第3 款规定:”这种保函或协议对托运人有效,除非承运人或其代表不批注本条第2 款所批注的保留是有意诈骗,相信提单上对货物的描述而行事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在上面这种情况下,如未批注保留与托运人提供列入提单的项目有关,承运人就无权按照本条款规定,要求托运人给予赔偿。
倒签保函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保函作为一种担保方式,在金融、贸易、工程等领域有着广泛的应用。
保函的签发与履行是担保关系中的关键环节,其中,倒签保函作为一种特殊的保函形式,其法律后果不容忽视。
本文将从倒签保函的定义、原因、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为相关领域的从业者提供参考。
二、倒签保函的定义及原因1. 定义倒签保函,是指担保人在明知或应当知道保函项下债务未发生或已部分发生的情况下,故意将保函的签发日期提前至债务发生之前或部分发生之前的行为。
2. 原因倒签保函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为规避法律风险:某些债务人为了逃避法律追究,故意在保函中倒签日期,以证明债务未发生或已部分发生。
(2)为骗取担保人信任:债务人可能利用倒签保函的方式,骗取担保人提供担保,从而获取资金或信用。
(3)为掩盖实际债务:债务人可能通过倒签保函,掩盖实际债务,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
三、倒签保函的法律后果1. 担保人承担全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担保人在明知或应当知道保函项下债务未发生或已部分发生的情况下,故意倒签保函的,担保人仍应承担全部责任。
这意味着,即使债务人未发生或已部分发生债务,担保人仍需履行保函项下的担保义务。
2. 担保人有权追偿担保人在履行保函项下义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对于倒签保函的情况,担保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承担因倒签保函而产生的全部损失。
3. 违约责任债务人因倒签保函而骗取担保人信任,导致担保人履行保函项下义务的,债务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4. 民事诉讼对于倒签保函的行为,担保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承担法律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担保人可要求法院判决债务人承担倒签保函所产生的全部损失。
5. 刑事责任若倒签保函的行为构成犯罪,如骗取担保、虚假担保等,债务人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相关犯罪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四、结语倒签保函作为一种违法行为,其法律后果严重。
从一起索赔纠纷谈银行保函的风险及对策

全 ,该 法 院 裁 定 冻 结 了 丙公 司 可 从 甲
银 行 获取 的担 保 赔付 款 项70 元 , 0万
保 函 申请 人 : 乙公 司
保 函 受 益 人 : 丙公 司
并 向 甲银 行 发 出 了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 , 要 求 停 止 支付 依 据 银 行 保 函 可 支付 给
担 保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705 的 动 员 预 0 7元
付 款 保 函 。 约 定 保 函 自 丙 公 司 将 70 - 动 员预 付 款 支 付 给 乙 公 司 之 0  ̄元
此 ,甲银行保 函赔付事 宜陷入 了僵持
之 中。 随后 , 乙公 司与 丙公 司 的 合 同 纠 纷 进 入 司 法程 序 。 甲银 行 协 调 乙 、
日起 生 效 。在 收 到 监 理 工 程 师 签 发 的 支 付 证 书 ( 本 )说 明 上 述 动 员预 付 副 款 已 经 完 全 扣 减 时 失 效 ,最 迟 不 超 过
动 员预防款 已经扣减 完毕 ,甲银行对 索赔 已无 支付 义务 ,甲银行 应 当拒 绝 丙公 司的赔偿请 求。
从一起索赔纠纷
谈银行保 函的风 险及对 策
文/ 谭义勋
内容摘要 :近 年来 ,银行保 函被 广泛运用到工程项 目招 投标 、合同履约 以及预付款 等担保
项 目 中 。在 银 行 保 函 业 务 中 , 申请 人 i 鱼于 受 益 人 招 标 的 压 力 ,往 往 要 求 银 行 采 用 其 客 户 要 求 的
或 陈述 理 由 ” 以及 “ 何 对 合 同 条 款 任
保 函又称保 证书 ,是指银 行 、保 险公司 、担保公 司或个人应 申请人的 请 求 ,向第三方 开立的一种 书面信 用
涉外保函业务风险提示案例

涉外保函业务风险提示案例作者:吴丽丽来源:《大经贸》2017年第08期趋向独立性担保的涉外银行保函作为企业的增信工具,对境内企业在“走出去”过程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对于涉外保函,我们一方面要看到其在促进市场交易主体达成合约、完成交易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也要了解该业务的特征及风险。
境内企业在参与涉外项目签订合同开立涉外保函过程中,应充分认识到保函项下企业需承担的责任,切记盲目为了项目成功而忽视风险的存在,对合同和保函的内容设定选择无原则地妥协。
一、案例背景为了增加B国某项目的中标率,X公司拟与B国Y公司组成联合体参加当地Z政府机构某工程项目的投标。
X公司与Y公司签订联合体协议备忘录初稿(以下简称备忘录),备忘录草本中要求X公司需开立金额为项目金额的10%的银行保函给Y公司,保函金额折合美元约1200万,以保证X公司会履行以下义务:1)在招标过程中,X公司会按照备忘录及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关于联合体及其成员的所有文件资料,且所提供的资料不得是虚假的;2)在Z机构授予联合体合同后,联合体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和Z机构签订合同;3)在合同签订后的15天内,X公司必须向Z机构提供一份Z机构认可的银行保函。
在此背景下,X公司以自有资金作为质押担保向A银行提出开立以Y公司为受益人的投标保函业务诉求,并提供了申请书、尚未正式签署的备忘录草本及中英文招标文件等材料,请A银行先行予以审核。
A银行受理X公司保函开立诉求后,业务人员在审核相关材料后提出如下问题:1、保函受益人设定不当:投标保函一般是银行应招标方的要求出具的、保证投标人在招标有效期内履行招标文件相关规定的书面文件,本案例中招标人实际为Z机构,X公司为何不将投标保函直接申请开立给Z机构,而是申请以Y公司作为受益人?经与X公司沟通了解到,招标文件中Z机构无需投标人提供担保,但招标文件里明确了如果投标人中标后不履行后续义务如不签订合同,5年内不得参与政府项目竞标。
《民事恶意诉讼规制研究》

《民事恶意诉讼规制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法治社会中,民事诉讼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手段,其公正、公平、高效是社会正义的体现。
然而,近年来,民事恶意诉讼现象日益增多,对正常的司法秩序造成了极大的干扰,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带来了极大的损害。
本文旨在研究民事恶意诉讼的内涵、危害以及其规制措施,以期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提供参考。
二、民事恶意诉讼的内涵与危害(一)内涵民事恶意诉讼是指诉讼主体为了追求不正当的利益或对他人的损害,通过恶意编造、虚构诉讼材料等手段提起的没有合理事实根据或合法诉讼请求的民事诉讼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司法秩序,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危害1. 损害司法公信力:恶意诉讼行为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降低了司法公信力。
2. 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恶意诉讼使被诉方在无端遭受法律纠纷的同时,其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
3. 扰乱正常司法秩序:恶意诉讼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影响了其他正当诉讼的进行。
三、民事恶意诉讼的规制现状及问题(一)规制现状目前,我国在民事恶意诉讼的规制方面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完善证据制度、加强法院对诉讼的审查等。
然而,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监管机制的缺失以及法律执行力度不够等原因,使得这些措施在实践中的效果并不理想。
(二)问题1. 法律制度不健全:我国在民事诉讼法律制度方面还存在诸多不足,如证据规则不完善、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等。
2. 监管机制缺失:对恶意诉讼行为的监管机制不健全,缺乏有效的预防和惩戒措施。
3. 法律执行力度不够:对恶意诉讼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难以起到震慑作用。
四、完善民事恶意诉讼的规制措施(一)完善相关法律制度1. 完善证据制度:明确证据规则和举证责任分配,加强对证据真实性的审查。
2. 强化法院对诉讼的审查:对提起的民事诉讼进行严格审查,防止恶意诉讼的发生。
3. 完善赔偿制度:对因恶意诉讼而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提供合理的赔偿途径。
(二)加强监管和惩戒机制1. 建立专门的监管机构: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对恶意诉讼行为的监管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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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保函效力谈(一)
海运保函是海运实务中常见的担保形式之一,保函对航运和国际贸易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亦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
自从保函在航运实践中出现以来,其效力问题一直受到航运界和法律界的关注。
已达成共识的是,保函对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没有法律效力,即保函不能对抗第三方。
《汉堡规则》吸收了这一观点,并在其第十七条对保函问题作立法尝试。
我国保函问题的最早案例是广州海事法院所审理的“柳林海”轮保函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在1988年10月4日对该案的批复中,也确立了海上货物运输的托运人为换取清洁提单而向承运人出具的保函,对收货人不具有约束力。
对恶意保函在其相对双方间的效力如何认定和处理,下面笔者结合“特罗皮坎纳”轮保函纠纷案,谈谈一些粗浅的认识。
1990年8月5日,原告所属“特罗皮坎纳”轮靠泊秦皇岛港装载被告所属中国蚕豆。
8月6日11:30时至14:00时,因下大雨该轮停止作业。
14:30时,该轮船长发出了内容为“我们很遗憾地通知你们,大量的有些潮湿和杂物混合货物装进了我们货船1号和7号舱,因此我们要求你们对上述问题的出现负责”的声明。
8月7日,被告出具了内容为“特罗皮坎纳”轮的船长通知我们一批潮湿和由杂物组成的货物装入你们的货船1号和7号舱,对出现这种问题我们表示愿意负责的保函。
8月8日,原告签发了NO1清洁提单。
同
日,驶离秦皇岛港,驶往其他港口继续装货。
11月9日该轮驶抵意大利卡塔尼亚港,11月16日开始卸货。
由于货物遭受雨淋后在舱内保留三个月且航行中遇到酷热天气,致使部分货物损坏并变质,原告因此赔付收货人31万美元,后依据保函起诉被告,要求其承担原告赔付收货人的损失。
此案的关键问题就是保函性质及保函在承托双方间效力的认定和如何处理。
对于保函善意和恶意的划分,没有法律规定可依据。
笔者认为,主要应从承托双方出具保函的主观意愿,当时的客观情况和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几方面综合分析。
恶意保函(亦称具有欺诈性的保函)表现为,主观上承托双方出具保函具有欺骗第三方的故意,在保函出具的客观情况上,并非是由于认识上的差别或技术上的原因(如“柳林海”轮案的情况),而是在货物的表面状况明显不良或有瑕疵,且承托双方都已意识到货物会发生损坏的情况下,通过承运人未在提单上如实批注、签发清洁提单,从而侵害了不知情的善意取得该提单的持有人或收货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收货人的巨大经济损失。
这是恶意保函的基本特征。
当然海运实践中表现各种各样,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从主观上的欺骗故意、客观上非认识或技术原因、危害后果严重等构成要件上,考虑装船货物的特性等具体情况严格掌握恶意保函的认定。
结合“特罗皮坎纳”轮案来看,本案货物装船期间正值雨季,本案货物在
集港和装船过程中遭受雨淋,潮湿和混有杂物的蚕豆已装入船舱。
对于这一情况,从船长声明和托运人传真来看,承托双方是已知的。
本案货物的运输要经过漫长的航程,途经气候炎热的热带地区,且该轮沿途要停挂诸多港口装卸货。
对这一点该轮船长是清楚的。
那么对于蚕豆这种粮谷类货物遭受雨淋装入船舱,肯定要发生损坏。
这一基本的航运常识和贸易常识承托双方应该知晓。
事实上承托双方都已意识到货物要发生损坏,所以该轮船长声明要求托运人负责,托运人承诺负责。
因此,从本案的具体情况来看,承托双方出具保函的主观故意欺骗收货人是显而易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