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中国担保制度的改革
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水利厅(局)、农业农村厅(局、委)、商务厅(局)、国资委、广播电视局、能源局、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牵头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各地区铁路监管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银保监局,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要求,加快推动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改革,降低招标投标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交易成本,保障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现就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规范招标投标交易担保行为。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受委托提供保证金代收代管服务的平台和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招标投标交易担保规定,严禁巧立名目变相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或其他费用。
招标人应当同时接受现金保证金和银行保函等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在招标文件中规范约定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形式、金额或比例、收退时间等。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缴纳现金保证金。
二、全面推广保函(保险)。
鼓励招标人接受担保机构的保函、保险机构的保单等其他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
投标人、中标人在招标文件约定范围内,可以自行选择交易担保方式,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
鼓励使用电子保函,降低电子保函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投标人、中标人指定出具保函、保单的银行、担保机构或保险机构。
三、规范保证金收取和退还。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受委托提供保证金代收代管服务的平台和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保证金收退的具体方式和期限,及时退还保证金。
担保抵押制度改革与农村金融产品及服务创新

作者简 介: 马九杰 ( 9 7 )男 , 1 6 一 , 中国人民大学教 授, 博士 。 从事农 村金 融、 发展经 济学研 究。
激励其履约 、 还款 , 减轻道德风险问题 。 能否提供抵押品也是金融机构筛选客户的一个手段 。 因而 , 金融机构要 求借款者提供担保品, 以实现贷款风险的转移 、 分担和补偿。我国包括抵 、 质押 、 保证等形式在 内的担保信贷在 信贷总量 中的比例超过 8 %, 0 可见能否提供有效的担保品是获得信贷资金 的关键因素之一 。农户和农村中小 企业往往 由于难以提供银行所要求的抵押 品, 所以他们难以从银行获取所需要 的信贷资金。 农村信贷供给不足 、 农村 中小企业和农户贷款难 问题普遍存在。如 20 年马九杰等对甘肃 、 08 山西 、 浙江三 省农 户 和农 村 中小 企业进 行 了抽样 调 查 。结果 显示 : 所调 查 97农 户 中 , 在 8 只有 14户 向“ 行或 信用 社 ” 7 银 等正 规金融机构 申请过贷款 , 1. 提 出贷款申请的农户有 12 占 7 %。 6 6 家获得批准 , 中 15 其 4 家全额获得批准 。 贷款申 请被拒绝或贷款 申请未获得全额批准 的原 因多为 申请者缺少银行要求的合格抵押资产 。未向正规金融机构申
以符 合 上 述一 些 特 性 或要 求 , 比如农 户拥 有 土地 承包 经 营权 、 机 具 、 农 动植 物 资 产等 , 些法 律 限 制 这些 资 产 有 作 为抵 押 品 , 些 缺乏 完 备 的处 置市 场 , 以处 置 、 有 难 变现 , 别 是动 植物 资 产 , 特 容易 损 坏 、 值 。所 以 , 些 资产 贬 这
小企 业 贷款难 的主要 原 因之一 嘲 。 实 际上 , 户 、 农 农业 中小企 业 也拥 有很 多 资产 , 只不 过这 些 资产 并 不符 合金 融 机构 对抵 押 品 的要 求 。一 般
国企融资担保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在融资担保过程中的行为,降低融资风险,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有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融资担保活动中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融资担保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融资担保工作。
(二)风险控制原则:确保融资担保业务的风险可控,避免因担保行为导致国有资产损失。
(三)效益优先原则:在确保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追求融资担保业务的效益最大化。
(四)独立性原则:融资担保业务应独立于公司主营业务,避免利益冲突。
第二章融资担保的申请与审批第四条公司融资担保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一)融资担保申请书;(二)融资担保协议;(三)被担保人资信报告;(四)融资担保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条公司融资担保申请审批流程:(一)业务部门对融资担保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二)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根据审查意见,决定是否同意融资担保申请;(三)同意融资担保申请的,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办理担保手续。
第三章融资担保的风险管理第六条公司融资担保风险管理包括以下内容:(一)融资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对被担保人、担保项目进行风险评估,确定担保风险等级;(二)担保限额管理: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设定担保限额,确保担保风险可控;(三)担保合同管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担保合同约定,办理担保手续,确保担保合同合法有效;(四)担保资产监控:对担保资产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置风险;(五)担保责任追究:对因融资担保行为导致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章信息披露与报告第七条公司融资担保信息应定期披露,包括担保项目数量、担保金额、担保风险等级等。
第八条公司应建立健全融资担保信息报告制度,确保融资担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担保体系改革实施方案

担保体系改革实施方案一、背景与意义。
当前,我国担保体系在推动小微企业融资、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和金融风险的不断暴露,担保体系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为了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提高担保服务质量,推动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担保体系改革实施方案。
二、改革目标。
1. 提升担保服务质量,减少融资风险。
2. 优化担保体系,推动金融资源更加有效地服务实体经济。
3. 完善担保监管,规范担保行为,防范金融风险。
三、改革举措。
1. 完善担保机构准入机制,加强对担保机构的监管和评估,提高行业准入门槛,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2. 加强对担保行为的监管,规范担保行为,防范担保风险,保护担保参与方的合法权益。
3. 推动担保行业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担保信息共享平台,提高信息透明度,减少信息不对称,降低融资成本。
4. 加强对担保风险的监测和预警,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及时发现和化解担保风险,保障金融安全稳定。
5. 加强对担保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和风险意识,提升担保服务水平。
四、改革效果。
经过担保体系改革实施方案的落实,预计将取得以下效果:1. 担保服务质量得到提升,融资方便利度和融资成本将得到明显改善。
2. 担保行业规范化程度提高,市场秩序更加健康,金融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3. 担保机构的专业化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将得到提高,为实体经济提供更加稳定可靠的担保服务。
五、总结。
担保体系改革实施方案的制定和落实,是为了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提高担保服务质量,推动担保行业健康发展。
我们将继续密切关注担保行业的发展动态,不断完善改革举措,确保改革措施能够取得预期效果,为我国经济发展和金融稳定做出更大贡献。
担保制度解释52条

担保制度解释52条担保制度是指在金融交易中,借款人或发行人通过提供抵押品或担保物来保证其还款能力的一种制度。
以下是担保制度的52条解释:1. 担保制度是金融市场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可以有效地降低借款人违约风险,从而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市场。
2. 担保物可以是不动产、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也可以是信用担保。
3. 担保制度的实施需要符合国家法律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4. 在担保交易中,担保人承诺在借款人违约时为投资者承担责任。
5. 担保制度可以有效地降低借款人的融资成本,提高其信誉度和市场竞争力。
6. 借款人提供的抵押品或担保物必须具有足够的价值和流动性,以便在必要时能够快速变现。
7. 抵押品或担保物应当经过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其价值和可变现性。
8. 抵押品或担保物应当与借款用途相关联,以确保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9. 抵押品或担保物应当在借款期限内有效,并在必要时进行更新或替换。
10. 担保制度的实施需要建立专门的担保机构或担保基金,用于管理和监督担保交易。
11. 担保机构或担保基金应当具备足够的资金和专业人员,以确保其运营安全和有效性。
12. 担保机构或担保基金应当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和风险控制措施,以防止风险事件的发生。
13. 担保机构或担保基金应当对借款人进行详细的尽职调查,以评估其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
14. 借款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信息和资产证明,以便担保机构或担保基金进行评估。
15. 在进行抵押品或担保物评估时,应当考虑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因素,并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策略。
16. 担保机构或担保基金应当对不同类型的抵押品或担保物制定不同的评估标准和风险控制措施。
17. 担保机构或担保基金应当定期对抵押品或担保物进行重新评估,以确保其价值和可变现性。
18. 在担保交易中,投资者应当了解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和抵押品或担保物的价值和流动性等情况,并根据风险承受能力进行投资决策。
担保制度研究报告模板范文

担保制度研究报告摘要:担保制度是一种为了保障交易安全、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机制。
本报告通过对担保制度的起源、发展及其在各个领域的应用进行深入研究,分析了担保制度的作用和功能,并针对我国担保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
一、引言担保制度作为一种信用保障机制,旨在降低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提高交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担保制度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本报告将从担保制度的起源、发展及其在各个领域的应用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我国担保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供有益的借鉴。
二、担保制度的起源与发展1. 担保制度的起源担保制度起源于古代社会的物物交换。
在物物交换过程中,为了保证交易双方的权益,双方通常会约定一种信用保障机制。
这种机制要求交易双方提供一定的担保,以确保交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2. 担保制度的发展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担保制度不断完善。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担保制度主要包括信用担保、物权担保和人身担保等形式。
信用担保是指以债务人的信用为担保,物权担保是指以动产、不动产或其他财产为担保,人身担保是指以担保人的生命、健康或自由为担保。
三、担保制度的作用与功能1. 降低交易成本担保制度通过提供信用保障,降低了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从而降低了交易成本。
在担保制度下,债权人可以放心地给予债务人贷款或合同履行,而债务人则需要履行合同义务,以保证自己的利益。
2. 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担保制度有助于优化资源配置。
在担保制度下,债权人可以更加准确地评估债务人的信用状况,从而更加有效地分配资金。
同时,担保制度还可以鼓励投资者积极参与经济活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3. 促进金融发展担保制度在金融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
担保制度可以降低金融机构的风险,提高金融机构的资金使用效率。
在担保制度下,金融机构可以更加放心地给予贷款,从而促进金融业的发展。
四、我国担保制度存在的问题1. 担保法律体系不完善虽然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担保法律制度,但仍然存在法律空白和不完善之处。
论我国公司担保制度的规范属性与司法适用_对公司法第16条规定的解析与适用
·113· * 本文为中国政法大学商法学创新团队研究成果。
〔1〕 赵德勇、宋刚:《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问题》,载于《理论探索》2007年第2期(总第164期)。
〔2〕 赵旭东主编:《新旧公司法比较分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72页。
论我国公司担保制度的规范属性与司法适用*——对公司法第16条规定的解析与适用朱晓娟[摘 要] 公司以本公司资产为其产生的债务提供担保属于公司为正常开展经营所自由采取的一种融资方式,法律自无干涉的必要。
而以公司名义和自身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则事关各方主体利益,因此,各国公司法都对该种担保予以规制,只是规制的程度有所不同。
我国公司法第16条是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依据。
[关键词] 对外担保 规范属性 司法适用[作 者] 朱晓娟(1977—),女,辽宁凌源人,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商法研究所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商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献标识码:1674-0602(2012)05-0113-10一、公司担保的内涵与性质(一)公司担保的内涵公司担保实践至少可以分为对内担保与对外担保。
对内担保是公司为正常开展经营所采取的一种融资方式,法律自无干涉必要。
而对外担保则对公司、股东、甚至债权人都利益攸关,法律的精神是公平与正义,良性的法律制度应很好地平衡各方参与主体的利益。
在此意义上,探讨的担保主要是公司对外担保。
所谓公司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己名义和自身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这种担保不同于公司为以自己的财产为自己的债务提供担保。
这种担保有时为正常交易所必须,对公司有益;有时则被滥用,损害了公司自身和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因而,在公司法理论上需要厘清的是:公司在权利能力上,是否存在对外担保的资格;如果可以对外担保,是否应该加以必要的限制。
〔1〕出于安全价值的考虑,我国原公司法对对外担保的对象给予了严格限制,如原《公司法》第60条第3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6.20•【文号】建市〔2019〕68号•【施行日期】2019.06.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保监局:工程担保是转移、分担、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的重要措施,是市场信用体系的主要支撑,是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的有效手段。
当前建筑市场存在着工程防风险能力不强,履约纠纷频发,工程欠款、欠薪屡禁不止等问题,亟需通过完善工程担保应用机制加以解决。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合法权益,现就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应对各类风险、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的工作部署,通过加快推进实施工程担保制度,推进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创新建筑市场监管方式,适应建筑业“走出去”发展需求。
民二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答记者问
民二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1.14•【分类】问答正文民二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答记者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制度司法解释”)于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4次会议通过, 2020年12月31日公告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公布后,社会反响热烈,社会各界亟待听到对该解释的权威解读。
为此,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
问:能否请您简要介绍一下“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的起草背景和过程?答:此次“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是在民法典颁布实施的大背景下开展和进行的。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人民权益实现、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都具有重大意义。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重要讲话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开展司法解释全面清理工作,把高质量完成司法解释全面清理工作作为提高政治能力的重要方面,确保民法典统一正确实施,依法保障人民群众权益。
这次对新中国成立以来现行有效的591个司法解释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其中和民法典规定一致的364件,未作修改、继续适用;需要对于名称和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的共计111件,决定废止的共计116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规划、分批制定、急用先行、重点推进”的原则,制定了与民法典配套的第一期共计7个司法解释,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次起草的“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就是与民法典配套的第一期制定的7个司法解释中的一部,制定过程中秉承了传承与发展相统一的基本理念。
我国推行工程保证担保制度的市场条件分析
工 程拖 欠款 和农 民工 工资 问 题 向来 是 政府 重点 解决 的事 情 , 每 年 春节 前夕 ,因农 民工 工资 被 拖 欠 而引 发血 案 的事 件在许 多 地 方 时有 所 闻 。胡锦 涛 、温家 宝 同 志 曾做 出重 要 批示 ,要 求切 实 维 护 进城 务 工农 民 的合 法权 益 ,加 强 规范 管理 ,实 行标 本 兼治 ,建 立 防止欠款 的机 制和法 规。 由此 看来 ,工 程拖欠 款 和农 民 工工 资 问题 已经不 是单 纯 的建 筑 市场 的 问题 ,它 已经成 为 了一 种社 会 问题 ,一 种政 治 问题 。能 否处 理好 此 问题并 建 立一 种长 期 有效 的解 决 机制 ,对 于我 国政 府 来 说 是一 件 大事 ,也 是我 国构 建 和谐社会必须面对的问题 。 工 程保 证担 保制 度作 为 国际 上 保 障工 程承 发包 合 同履行 的 一 种 重要 的信用 工具 ,能够有 效 的 解 决工 程 拖欠款 、承包 合 同违 约 等 问题 。此 种 担保 制度 的发 展 在 我 国尚属起 始 阶段 ,其 推行 必须 基 于我 国社 会经 济发 展 的现 实环 境 ,尤其 是 要结合 我 国建 筑 市场 的 自身 特点 ,所 以必 须对 这一 现 实环 境加 以分 析 ,找 出其 中 的有 利条 件 和不利 条件 ,从 而使 中 国 工 程 保 证 担 保 制 度 能 够 顺 利 实
施。 1有 利条件 .
1 建筑市场的快速发展 . 1 建筑 业作 为我 国经济 发 展 的 支 柱产 业 ,无论 是在 产值 还 是就 业 方 面都 有 不可 估量 的作 用 ,特 别是 在 近几 年 ,我 国国 民经济 整 体快 速 良好发 展 ,建筑 市 场更 是 取 得 了 有 目共 睹的成 绩 。2 0 年 05 我 国 建 筑 业 总 产 值 3 5 21亿 4 5 .O 元 ,房 屋施 工 面积 32 4 . 万平 5 7 46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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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担保制度的改革时间:6月20日地点:光华楼东厅演讲人: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中国项目开发中心金融和政策改革部经理赖金昌主持人:西南财经大学中国金融研究中心潘席龙副教授主持人介绍:大家晚上好,今天我们有幸请到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中国项目开发中心金融和政策改革部经理赖金昌先生给我们做演讲。
赖金昌先生对我们四川的贡献是很大的,大家知道四川的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是与瑞士合资的,那么瑞士的资金如何进来,他们又是如何在成都建立这样一家担保公司的,这当中就有赖先生的功劳。
除此之外,赖先生之前也曾任职于人民银行国际业务部门,还是非洲开发银行第一个亚洲高管,现在赖先生做的工作是把国际上能够适合于中国的东西引入中国,尤其是在金融方面。
今天赖先生要做的演讲题目是中国担保制度的改革,接下来让我们欢迎赖先生为我们做演讲。
演讲内容:首先我想感谢财大金融中心的邀请,同时也感谢同学们今天过来听这个演讲。
这是我第一次到财大来,但是对这里我并不太陌生,80年代的时候我在人民银行总行工作,当时人总行直属的12所院校中,西南财大应该算力量最强的一所。
另一方面,在80年代初,西南财大当时还叫四川财院,编过一本词典叫《英汉经济词汇》,这本工具书非常有用,我到现在还在使用。
所以我想财大对于经济学、金融学的发展是做过贡献的。
今天我要讲的题目叫中国担保制度的改革,我想从源头上讲起。
金融部门的发展,一般来说需要三个关键的基础设施,一是支付系统,二是征信体系,三是担保交易框架。
这三个基础设施在中国基本是在80年代中期开始支付系统的建设,到目前为止做的应该差不多了。
但是征信体系和担保交易框架目前在中国还是非常的弱的,因此严重阻碍了金融部门的发展。
今天我要讲的是第三个担保交易框架。
今天讲的内容主要是基于我们跟人总行和总行下面的一个机构叫外国投资服务局合作研究的一个政策改革项目的初步结果来介绍一些情况。
首先我要介绍的是担保这个词,它本身是法律上的一个概念,这不是指现在一般的担保公司,他们做的是第三方的信用保证,我今天讲的担保都不是指这个概念。
担保指的是一方给另一方的担保权益,指为了保证债务的偿还,一方给予另一方或第三方在动产上的物权。
为什么要提出这个问题呢?比如视财大为一个企业,这栋房子就是不动产,这个幻灯机就是动产,如果我们拿这个幻灯机作为抵押到银行借款,那银行就对这个幻灯机有一个物权。
那么是不是只有这个银行对这个幻灯机有权利呢?肯定不是。
如果同样以这个幻灯机作为抵押向别的银行借款,那么那个银行也拥有物权,这是一种情况。
另一种可能就是贸易商在出售幻灯机的时候如果没有要求付现金而是分期付款,那么贸易商对它也有物权。
还有一种可能就是非和议债券,那么被欠款的一方也拥有物权,这也有可能是税务机关,并且在破产框架下,还会有很多其它的主体对它也拥有物权,比如工厂的工人等等。
所以当信贷员在评估这个幻灯机的价值的时候,就会非常复杂。
我说的评估是指法律上的评估,而不是财务上的评估,必须要事先知道对于这个担保物的物权的构成是怎么样的,才有法律确定性,才能真正知道这个担保物的价值。
这种概念下的担保,在中国的问题是非常多的,可能很多人都没有认识到这一点,像上面提到这种重复抵押超过抵押物本身的价值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刑事犯罪。
实际上,在现代担保体系下重复抵押是没有问题的,应该是鼓励的。
同样的幻灯机抵押100次都是可以的,问题在于权利排序。
问题的出发点是什么呢?我们要看看中国目前现存的担保交易制度安排是否便利债务融资。
当然企业有三个主要的融资渠道,股权融资、债务融资和贸易信贷。
首先要看在一个好的担保框架下应该有什么特征?第一个是强调担保的功能而不是担保的形式。
借款人用他自己的财产来加强贷款的安全性,这种做法古已有之。
这是一种占有形式的担保,担保后所有人就无法使用了。
后来在16、17世纪的英国发生了巨大的制度创新——非占有形式的担保,即借款人可以继续使用担保资产,通过对担保资产的使用来产生经济利益,并且利益会在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进行分配。
到了50年代初,又创造出统一担保物权的概念,只规定一套统一的体系,在这个体系下只规定担保的作用不规定担保的形式。
这个概念使得担保交易更加简便,并且所有的担保交易都是在一个统一的体系下进行,统一担保物权目前是国际上最先进的。
第二个特点是现代担保体系下,可担保资产的范围很广。
一切动产不管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现在的还是将来的、单个的还是集合的,都可以作为担保物。
第三个特点是清晰的优先权规则,优先权是指优先授产权。
因为评估之前必须要先知道我的担保权益相对于其它人有多大,排序如何,所以要事先确定一个规则来说明。
第四个特点是简单和低成本的担保权益备案系统,目的一是告诉潜在的和将来的债权人在一个担保资产上已经存在的担保权益,二是按照登记的时间顺序建立担保权益排序的时间,就是谁先登记谁就有优先权,这是目前比较普遍的做法。
登记的时候只须要登记三个东西,第一是债务人的识别,第二是债权人的识别,第三是对担保品的简单描述。
由于很多债券都是事后发生的,所以登记的时候并不用队债权进行描述。
第五个特点是高效的担保权益实现机制,这个在中国也没有认识清楚。
比如现在中国很多纠纷的解决都是通过法院来进行的,但是在现代担保体系下,可以以自助救济的方式按照商业原则进行,并不需要通过法院。
目前担保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大部分权益的实现都是在法庭外实现的,而且是在破产框架之外实现的。
因为债权人需要担保的目的就是为了避免参与破产,耗时费钱。
把这些原则跟中国的现实进行对比就可以发现中国现存的担保交易框及有重大缺陷,不利于中小企业融资。
为什么这件事这么重要?因为银行的贷款是需要担保的,而银行的担保贷款条件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又过于严厉,但是又不能因此就取消担保给与中小企业信用贷款,因为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如美国、英国超过80%的贷款都是担保贷款。
在中国的情况是什么呢?今年我们对50家贷款机构进行的调查显示,17%的贷款余额属于信用贷款,83%属于担保贷款,中国的水平与发达国家是差不多的。
为什么需要担保,它的经济意义在哪?主要有两点,第一担保是一种威慑和监督的机制,虽然贷款的基础不是担保是现金流,但是仅仅有现金流是不够的。
那么担保如何体现威慑机制呢?如果是私人企业借款,要求企业主提供个人的动产作为抵押,由于这些资产的可贵性,那么就会提高他还钱的积极性。
如果是企业贷款,由于企业资产在经营者手中的经营价值要大于其变现价值,一旦收回担保资产其价值会大大下降,故也会激励借款人的还款动机。
担保的另一个经济意义就是在现金流出现问题的时候作为一种补偿机制,是在破产机制之外的补偿机制。
在中国的担保机制框架主要有以下四方面的问题。
第一是可担保资产的范围太窄,担保物权的设立太繁琐。
中国目前与担保有关的法律、法规有几十部,但主要的还是1995年的《担保法》,以及随后颁布的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还有各部门颁布的登记规定和登记实现。
《担保法》列举了可用于和不可用于担保的资产的范围,但实际上贷款机构目前只接受明确列示的可用担保资产,其它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资产由于担心缺乏法律支持而不接受担保。
其实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列示出不可用于担保的资产,这样没有列示出来的资产都可以用于担保。
在国际上像一些公共财产如医院、学校或者整个企业都是可以做为担保的,但是目前在中国这些都属于不可担保的资产范畴。
另外更重要的一点是《担保法》要求具体描述担保物,包括名称、数量、质量、所在地等等,这一条的限制性很强,它导致许多资产无法用于担保,比如我们无法描述未来的资产、不断变动的资产,所以像存货、应收帐款这些都是无法具体描述的。
那么现实中我们做应收帐款融资是怎么做的呢?按照《合同法》的框架进行买卖应收帐款,先卖再买。
而且《合同法》规定债权的转移要通知债务人,这样做的成本是很高的,不符合现代金融发展的要求。
因为有上述的这些限制,就导致我们无法在应收帐款、一般描述性资产、变动资产和未来资产上设立担保,也不能在整个企业之上设立担保。
由于现实中商业发展的需要,当局又不得不做一些修补,比如公路收费权、学校的收费权现在是可以作为质押的。
但是这样修补的办法是不能持续的。
这是第一方面的问题。
第二方面的问题是缺乏完善的优先权规则,因而信贷人的优先权不能确定。
《担保法》本身对于担保权人的优先权的规定是很少的,比如在税法中有个规定,如果税务规定的签订位于担保合同签订之前,那么税权就优于担保权。
由于在实际中,税务局并不需要公式其权利,所以就可能出现税务局对担保资产已经拥有了优先权,但是其它债权人并不知道。
更重要的是税权发生的时间是由税务局说了算,所以税务局在优先权的决定上具有比其它人更多的灵活性,这种制度是不透明的。
另外,法律中没有对买售人的权利作出规定,买受人就是担保物的购买者,在现代商业交易制度下,给在正常商业交易中的买受人超级优先权。
为什么呢?因为对于买受人来讲,调查哪些人对这个资产拥有权利时非常麻烦的,为了促进商业交易的发展就给了买受人一个特别的权利。
那么对于资产的所有者来讲是不是就不公平了呢?也不是。
现代制度规定他对这个动产的权利自动给予它的收益,也就是说,一旦这个担保资产出售了,那么其收益法律上就是属于资产的所有者的。
但是中国目前对于这些都没有规定。
还有一个没有规定的是供货商的权利,供货商的权利的权利涉及到一个概念叫做购置款担保权益,供货商的权利叫做购置款担保权利,例如:长虹赊销幻灯机给潘老师,分期付款,同时对这楼里的所以动产都有担保权,我和长虹都去登记了,这时的供货商是有超级优先权的,这是为了鼓励商业信贷的发展,鼓励购货商给信用商一个信用。
但我们的法律目前没有规定这个权利。
刚才我将的判决债权,我作为担保权人,假如说判决说潘老师要付给周老师一万块钱,那么我和周老师的权利谁在先谁在后呢?这是没有规定的。
在现代的担保交易框架下同样是按照备案制度安排来做的。
周老师的权利要去登记,看谁登记在先谁就有优先权。
其它的比如说非合议权利人,假如说在破产框架下工人是有权利的,在世界上大约60%的国家规定工人有法定优先权,为了能够给贷款人以信心,法律上就规定了这种法定优先权所发生的日期和它应得的数额,我作为贷款人就可以事先估算别人的权利。
因此,在中国目前的框架下,对于第三方债权人的权利是规定地很少的。
加上在备案制度上的问题,现实是中国的贷款人永远都没法准确知道一笔担保权益的优先债权。
这就意味着法律的不确定性是非常大的,贷款机构的行为、商业操作是非常保守的。
第三个问题是,担保权益备案系统是分割的,而且费用很高。
从贷款人的角度来说,主要要求两点,第一,备案制度是方便、低成本的,第二,我们的查询是不是可靠和方便的。
中国的备案制度是自发形成的,它没有经过认真的研究和设计,按担保品的种类分散在不同的部门,至少在中国目前的15个部门有权进行登记,包括:工商局、交通局、教育厅、国债结算登记公司、公证处,这些登记系统是不联网的,而且在同一个系统内部也不联网,如果要去查询是否有效力的话,这样的公示效力是非常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