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关于同意设立江苏无锡经济开发区等6家省级开发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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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江苏省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名单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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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江苏省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名单精选江苏省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名单一、国家级(21家)(二)高新技术类(6家)3、南京六合经济开发区(一)经济技术类(12家)13、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4、江苏高淳经济开发区1、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含南京海峡两岸科技工业园)5、南京雨花经济开发区(内含江苏南京出口加工区)14、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6、南京栖霞经济开发区2、苏州工业园区(内含宜兴环保科技工业园、7、南京江宁滨江经济开发区(内含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江苏无锡出口加工区)8、江苏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3、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15、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9、江苏锡山经济开发区(内含昆山综合保税区)(内含江苏常州出口加工区)10、江苏无锡经济开发区4、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16、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11、江苏宜兴经济开发区(内含江苏南通出口加工区)(内含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12、江苏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5、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保税区)13、江苏铜山经济开发区(内含江苏连云港出口加工区)17、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14、江苏丰县经济开发区6、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含江苏泰州出口加工区)15、江苏邳州经济开发区(内含江苏扬州出口加工区)18、昆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16、江苏新沂经济开发区7、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三)保税类(1家)17、江苏沛县经济开发区8、镇江经济技术开发区19、张家港保税港区18、江苏雎宁经济开发区(内含江苏镇江出口加工区)(四)旅游类(2家)19、江苏常州天宁经济开发区9、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20、无锡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20、江苏常州戚墅堰经济开发区(内含江苏吴江出口加工区)21、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21、江苏常州钟楼经济开发区10、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22、江苏溧阳经济开发区(内含江苏常熟出口加工区)23、江苏金坛经济开发区11、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二、省级(104家)24、江苏武进经济开发区(内含江苏淮安出口加工区)(一)经济类(81家) 25、江苏吴中经济开发区12、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1、南京浦口经济开发区(内含江苏吴中出口加工区)(内含江苏南京出口加工区)2、江苏溧水经济开发区26、江苏相城经济开发区54、江苏阜宁经济开发区(二)高新技术类(6家)27、江苏苏州浒墅关经济开发区55、江苏响水经济开发区82、南京白下高新技术产业园区28、江苏张家港经济开发区56、江苏大丰经济开发区83、无锡蠡园高新技术产业园区29、江苏太仓港经济开发区57、江苏盐都经济开发区84、江苏江阴高新技术产业园区30、江苏吴江汾湖经济开发区58、江苏亭湖经济开发区85、江苏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31、江苏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59、江苏滨海经济开发区(内含江苏武进出口加工区)32、江苏昆山花桥经济开发区60、江苏建湖经济开发区86、江苏连云港高新技术产业园区33、江苏南通崇川经济开发区61、江苏东台经济开发区87、泰州高港高新技术产业园区34、江苏南通港闸经济开发区62、江苏高邮经济开发区(三)化工类(3家)35、江苏通州经济开发区63、江苏宝应经济开发区88、南京化学工业园区36、江苏如东经济开发区64、江苏江都经济开发区89、连云港化学工业园区37、江苏海门经济开发区65、江苏仪征经济开发区90、江苏扬州化学工业园区38、江苏如皋经济开发区66、江苏扬州邗江经济开发区(四)工业园区类(10家)39、江苏启东经济开发区67、江苏扬州维扬经济开发区91、江苏宜兴陶瓷产业园区40、江苏海安经济开发区68、江苏丹阳经济开发区92、江苏无锡硕放工业园区41、江苏赣榆经济开发区69、江苏句容经济开发区93、江苏徐州工业园区42、江苏东海经济开发区70、江苏丹徒经济开发区94、江苏常州新北工业园区43、江苏灌云经济开发区71、江苏扬中经济开发区95、江苏海门工业园区44、江苏海州经济开发区72、江苏泰兴经济开发区96、江苏淮安工业园区45、江苏连云经济开发区73、江苏姜堰经济开发区97、江苏镇江京口工业园区46、江苏淮阴经济开发区74、江苏兴化经济开发区98、江苏镇江润州工业园区47、江苏楚州经济开发区75、江苏靖江经济开发区99、江苏泰州海陵工业园区48、江苏涟水经济开发区76、江苏宿迁经济开发区100、江苏江阴—靖江工业园区49、江苏金湖经济开发区77、江苏沭阳经济开发区(五)其他类(4家)50、江苏洪泽经济开发区78、江苏宿城经济开发区101、启东吕四海洋经济开发区51、江苏盱眙经济开发区79、江苏泗洪经济开发区102、赣榆海洋经济开发区52、江苏盐城经济开发区80、江苏泗阳经济开发区103、大丰海洋经济开发区53、江苏射阳经济开发区81、江苏宿豫经济开发区104、南通外向型农业综合开发区。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苏政发〔2017〕71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苏政发〔2017〕71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苏政发〔2017〕7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进一步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激发市场主体有效投资动力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现发布《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原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具有开采权的相关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用海用岛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海洋管理、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编制完善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为各地区做好项目核准工作提供依据。

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无锡(江阴)港总体规划的批复-苏政复[2008]42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无锡(江阴)港总体规划的批复-苏政复[2008]42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无锡(江阴)港总体规划的批复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无锡(江阴)港总体规划的批复(苏政复〔2008〕42号)无锡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请予批准无锡(江阴)港总体规划的请示》(锡政发〔2007〕282号)收悉。

经研究并征求交通部意见,现就《无锡(江阴)港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主要内容批复如下:一、无锡(江阴)港是江苏省沿江地区重要港口和对外贸易口岸,是无锡市经济发展、沿江产业布局和对外开放的主要依托,是苏南地区多种运输方式相衔接的重要枢纽,是发展现代物流的重要节点,以能源、原材料、钢材和化工产品运输为主,有条件发展成为集装箱支线港,在发展港口运输业的同时,大力发展临港工业和物流业,努力建设多功能、综合性的现代化港口。

无锡(江阴)港应具备装卸存储、中转换装、多式联运、运输组织、通信信息、综合服务、临港工业、现代物流、商贸及保税等多种功能。

二、港口岸线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资源,无锡市长江港口岸线资源十分有限,其开发利用必须贯彻“统筹规划、远近结合、深水深用、合理开发、有效保护”的原则。

无锡市长江岸线长约34.8公里,规划港口岸线23.4公里,现已开发利用17.5公里。

根据无锡(江阴)港岸线资源分布特点、产业布局及城市发展要求,原则同意《规划》提出的港口岸线利用规划。

各段港口岸线规划的主要功能如下:(一)石利港区岸线:1.老桃花港河口至新桃花港河口段,自然岸线长3.5公里,现已开发利用2.7公里,规划为港口岸线。

2.利港电厂上界至芦埠港河口段,自然岸线长4.6公里,现已全部开发利用,规划为港口岸线。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江苏无锡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动态更新的批复-锡政复[2015]58号_1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江苏无锡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动态更新的批复-锡政复[2015]58号_1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江苏无锡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动态更新的批复
正文:
---------------------------------------------------------------------------------------------------------------------------------------------------- 无锡市政府关于江苏无锡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动态更新的批复
锡政复[2015]58号
市规划局:
你局《关于报批江苏无锡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动态更新的请示》(锡规〔2015〕29 号)悉,经研究,原则同意该管理单元动态更新内容。

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控规名称由“滨湖开发区〔无锡(滨湖)国家传感信息中心〕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为“江苏无锡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原则同意该控规动态更新内容:
(一)原则同意该地区调整以后的产业用地布局。

(二)原则同意该地区调整以后的用地指标。

(三)原则同意该地区调整以后的路网线型。

(四)原则同意该地区调整以后的市政设施布局。

三、在下一阶段工作及规划实施中,要进一步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严谨性,稳步推进产业园区建设,加快市政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严格按生态城标准进行规划管控,加快太湖新城产业发展步伐。

无锡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18日
——结束——。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有关省级高新区(筹)规划面积及四至范围的批复-苏政复〔2017〕27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有关省级高新区(筹)规划面积及四至范围的批复-苏政复〔2017〕27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有关省级高新区(筹)规划面积及四至范围的批复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有关省级高新区(筹)规划面积及四至范围的批复苏政复〔2017〕27号省科技厅:你厅《关于提请省政府明确有关省级高新区(筹)规划面积及四至范围的请示》(苏科新发〔2017〕83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江苏省西太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筹)规划面积2.90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为:区块一东至西太湖大道,南至禾香路,西至腾龙路,北至兰香路;区块二东至西太湖大道,南至环湖北路,西至腾龙路,北至延政西路。

二、江苏省吴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筹)规划面积2.65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为:东至西塘河,南至澄湖路,西至友新路,北至大运河。

三、江苏省张家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筹)规划面积3.05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为:东至港城大道,南至北二环路,西至杨新公路、国泰北路,北至晨港路、晨丰路。

四、江苏省南通市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筹)规划面积4.23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为:东至通宁大道,南至普贤路、集贤路、新华路,西至长泰路,北至城北大道。

五、江苏省东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筹)规划面积1.05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为:北片区东至卫星河、南至光明路、西至河西路、北至吉祥路;南片区东至迎奥南路、南至园区路、西至湖东南路、北至323省道。

六、江苏省盐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筹)规划面积3.00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为:东至大寨河,南至新跃路,西至科城外环西路,北至南环路。

七、江苏省建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筹)规划面积3.90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为:东至秀夫路、南至南环路、西至经五路、北至双湖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江苏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江苏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江苏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公布日期】2002.03.15
•【文号】国办函[2002]21号
•【施行日期】2002.03.15
•【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经济技术开发区
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江苏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
(国办函[2002]21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请求将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列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请示》(苏政发〔2001〕150号)收悉。

经国务院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现行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政策。

二、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位于南京东北郊,东起仙新路,西至二桥连接线,北起太新路,南至栖霞大道,规划面积为13.37平方公里。

三、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南京市经济技术发展的总体规划,建设用地应符合已批准的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建设发展资金由你省自筹解决。

四、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坚持以工业项目为主、吸收外资为主、出口为主和致力于发展高新技术的方针,积极改善投资环境,逐步完善综合服务功能。

五、要加强领导和管理,促进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各项工作的健康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二年三月十五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四五”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四五”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8.10•【字号】苏政办发〔2021〕45号•【施行日期】2021.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四五”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4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十四五”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8月10日江苏省“十四五”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新型基础设施是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技术创新为驱动,以信息网络为基础,面向高质量发展和增进人民福祉需要,提供数字转型、智能升级、融合创新服务的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

为抢抓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机遇,构建与新发展格局相适应的更高层次、更高水平新型基础设施体系,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十四五”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一)发展基础。

加快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是党中央和国务院立足当前、着眼未来的重大战略部署,既能通过拉动投资支撑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又符合转型升级需要和未来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在补齐短板弱项的同时做大做强发展新引擎。

近年来,全省深入实施制造强省、网络强省、数字经济强省等战略,高水平建设智慧江苏,系统化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对高质量发展的促进作用逐步显现。

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显著提升。

通信网络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无线江苏”和“宽带江苏”等重点工程,2020年底,全省开通4G基站38.9万座,建成并开通5G基站7.1万座,基本实现城市、县城和重点乡镇覆盖。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锡山经济开发区部分市级经济管理权限的意见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锡山经济开发区部分市级经济管理权限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31•【字号】锡政发[2008]275号•【施行日期】2008.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锡山经济开发区部分市级经济管理权限的意见(锡政发〔2008〕275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贯彻省委、省政府苏委发〔2003〕703号文件和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精神,加快落实赋予锡山经济开发区部分市级经济管理权限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锡山经济开发区的资源与效益优势,推动锡东片区开发建设发展,培育我市经济发展新的带动极和增长极,现就做好赋予锡山经济开发区部分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以解放思想为先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打造国内一流开发区为目标,按照“精简、效能、集中、授权、创新”的工作原则,赋予锡山经济开发区部分市级经济管理权限,配备更强的力量、配置更好的资源,进一步改进、完善对开发区的综合服务功能,全力推动锡山经济开发区转型优化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精简原则。

在统筹协调市级部门行政许可职能的前提下,按照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管理和市场准入(企业设立)管理“两条龙”行政服务的要求,坚持“科学、合理、依法”的原则,梳理职能、落实授权、优化管理。

(二)效能原则。

坚持“支持开发、服务建设”的宗旨,以权力下放、派员委托为主要形式,赋予锡山经济开发区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力求优化行政服务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行政效率。

(三)集中原则。

锡山经济开发区设立集中受理服务大厅和相应办公区域,相关职能部门及人员集中进驻,集中行使赋予的行政审批服务职能,实行集中办公、统一管理。

(四)授权原则。

相关职能部门明确进驻锡山经济开发区行使审批职能的人员和职责,并在本级权限内授权到位。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二五”国土资源开发与保护规划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二五”国土资源开发与保护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23•【字号】苏政办发[2012]24号•【施行日期】2012.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二五”国土资源开发与保护规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2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十二五”国土资源开发与保护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十二五”时期(2011-2015年),是江苏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并向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迈进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

根据《江苏省发展规划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十二五”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编制《江苏省“十二五”国土资源开发与保护规划》。

本规划以《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江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江苏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为依据,重点围绕“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宏伟目标,立足于全省“十二五”乃至更长一段时期国土资源领域面临的形势和重大问题,以资源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以资源利用结构调整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切实提高国土资源工作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和服务能力,阐明“十二五”时期国土资源开发与保护的目标、发展重点和保障措施,是“十二五”时期江苏资源环境保护重点专项规划之一,是全省国土资源开发与保护的指导性文件。

一、形势与要求(一)“十一五”时期主要的成绩“十一五”期间,全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和土地调控的决策部署,围绕保护资源和保障发展重大任务,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遵循“守土有责、护土有方、动土有据、用土有益”的准则,在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提高用地效益、国土综合整治、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等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有效保障了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首批划转市行政审批局权力事项目录的通知-锡政发〔2017〕254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首批划转市行政审批局权力事项目录的通知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首批划转市行政审批局权力事项目录的通知锡政发〔2017〕25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根据中央和省、市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部署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无锡等地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方案的复函》(苏办〔2017〕12号),经市政府研究,决定首批将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工商局等13个部门的70项行政权力事项划转市行政审批局集中行使。

现将首批划转市行政审批局权力事项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举措。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要求,市行政审批局要依法认真履行集中行政许可职责,不断优化审批服务流程,涉及到审批业务方面的相关技术支持,原审批部门应当予以全力支持和配合,市行政审批局与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具体事务衔接和流程等事项;暂未划入市行政审批局的市级和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要严格按照“三集中、三到位”要求进驻市政务服务大厅,相关业务工作流程由市行政审批局统一协调管理;要全面落实综合监管职责,原审批部门以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要切实把工作重心转移到事中事后监管上来;要加快建立审批与监管协同联动机制,做到审批、监管信息同步双向推送,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确保审批、监管无缝衔接。

无锡市人民政府2017年9月27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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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
苏政复〔2006〕37号
省政府关于同意设立江苏无锡经济开发区
等6家省级开发区的批复
无锡、徐州、连云港、扬州、宿迁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审批和认真清理各类开发区的通知》(国发〔1993〕3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清理整顿开发区的审核原则和标准〉的通知》(发改外资〔2005〕1571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补办有关开发区审批手续的函》(发改外资〔2006〕136号)的要求,经研究,现就设立江苏无锡经济开发区等6家省级开发区的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江苏无锡经济开发区等6家省级开发区(具体名单、批准名称和类型、主要产业等见附件)。

这6家申请保留的开发区,原系省级以下开发区,虽属违规设立,但符合规划要求,已形成一定经济规模和产业集聚优势,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认定,基本符合国务院批准的《清理整顿开发区的审核原则和
标准》,现批准设立为省级开发区。

二、此次批准的6家省级开发区要明确产业定位,围绕各自发展方向和主要产业集聚目标,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的要求,尽快建设成为产业特色鲜明、综合配套能力强的现代制造业集聚区。

三、此次批准的6家省级开发区的四至范围、界址点座标和面积以国土资源部最终核定公布的数据为准。

四、此次批准的省级开发区最终审核结果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公告为准。

附件:6家开发区名单
二○○六年五月十一日
—2 —
附件:6家开发区名单
—3 —
主题词:经济管理开发区批复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

共印30份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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