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刀郎”现象折射出的民间文艺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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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艺术衰落的原因和保护措施

民间艺术衰落的原因和保护措施

民间艺术衰落的原因和保护措施民间艺术是指流传于民间的非正式艺术形式,它是普通人民创作的文化艺术作品,具有浓厚的民俗特色和民族特色。

然而,在现代社会中,民间艺术的传承与发展面临许多问题,导致其衰落。

下面将探讨民间艺术衰落的原因以及相关的保护措施。

首先,全球化的影响是导致民间艺术衰落的主要原因之一。

随着信息技术和交通的发展,世界变得越来越互联互通。

这也意味着外来文化的流入。

年轻一代更多地接触到外来文化,对传统文化的兴趣逐渐减少,导致对民间艺术的关注度降低。

同时,外来文化也对传统民间艺术的价值观和审美观念产生了冲击,使得传统民间艺术的创作和表演变得困难。

其次,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也对民间艺术的衰落产生了负面影响。

在经济发展不均衡的地区,民间艺术的保护和传承往往成为次要任务,人们更关注经济收益和生活稳定。

同时,现代生活的快节奏和工作压力也使得人们缺乏时间和精力参与到传统的民间艺术创作和传承中去。

另外,传统的民间艺术形式在当今社会逐渐失去市场的认可。

现代社会崇尚快餐文化和短时间的娱乐享受,对于需要较长时间和较高学习成本的传统民间艺术形式不再具有吸引力。

这导致了民间艺术表演场所的减少,艺术家们面临经济困境,无法维持其艺术创作和传承的活动。

为了保护和传承民间艺术,有以下几项措施可以考虑:首先,政府应加大对民间艺术的扶持与投资力度。

政府可以设立专门的基金来支持民间艺术的创作和演出,提供经济上的支持和奖励,使得艺术家们有更多的动力投入到民间艺术的传承中去。

其次,学校应将民间艺术纳入课程教学中。

通过将民间艺术纳入学校教育,培养学生对传统民间艺术的兴趣和理解,将为民间艺术的传承和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新鲜血液。

另外,建立民间艺术交流平台,加强民间艺术家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通过组织民间艺术展览、演出和座谈会等活动,促使民间艺术家们相互学习和交流,激发他们创作的激情和创新能力。

最后,大众应加强对民间艺术的认知和关注。

各界人士可以通过媒体宣传、演出活动等方式,让更多的人了解和欣赏民间艺术,提高对传统艺术的认可度和支持度。

刀郎文化2稿

刀郎文化2稿

刀郎文化简介“刀郎”的语意由于译音的原因,有很多叫法,如:“多兰”、“多览”、“多滥”、“多滥葛”、“多猎葛”、“多伦”、“多郎”、“多浪”、“多纳”、“多乃”、“道兰”、“惰兰”、“朵兰”等,但是用较多的还是“刀郎”,经专家及学者考证,其含义是部落群居的意思。

4百年前,麦盖提县受叶尔羌河长期自然阻隔,地域相对封闭,但土肥水美,野兽麋集,百禽翱翔,人们按部落分散居住在林木茂密、水草丰美的绿窝子里,以狩猎和放牧为主,居住在这里的维吾尔人便自称“刀郎人”。

生活在这片热土上的维吾尔“刀郎人”,不仅用辛勤的劳动和智慧创造了丰富的物质财富,而且创造了富于民族和地域特色、绚丽多彩的精神财富——以“刀郎木卡姆”、“刀郎麦西热甫”和“刀郎农民画”为代表的“刀郎文化”。

“刀郎木卡姆”是新疆维吾尔木卡姆的重要组成部分,她内容丰富、动听感人,是最具群众性、最富于丰富内涵的艺术表现形式,是中华民族文化艺术宝库中的无价之宝。

麦盖提县是刀郎木卡姆的发祥地、著名维吾尔木卡姆大师阿曼尼莎汗的故乡,这里的维吾尔族人民能歌善舞,民族文化丰富多彩,异彩纷呈,其中尤以擅长刀郎麦西热甫、刀郎木卡姆表演著称。

“木卡姆”为阿拉伯语,意为规范、聚会等意,它源于西域土著民族文化,又深受伊斯兰文化的影响。

麦盖提县维吾尔民族祖先从事渔猎、畜牧生活时期就产生了在旷野山间草地场院即兴抒发豪情壮志的歌曲,这种歌曲叫作“巴雅宛”(旷野之意),后来经不断融和、衍变,到公元12世纪发展形成了“巴雅宛”组曲,这就是“刀郎木卡姆”的雏形。

“刀郎木卡姆”原为十二套,现今流传下来套。

三套木卡姆已经失传。

现在的刀郎木卡姆演唱中仅有九个木卡姆。

维吾尔刀郎木卡姆是,源于公元十世纪,一直流传至今,是中华民族文化遗产中的无价之宝,也是维吾尔人民丰富的民族文化宝库中的珍贵遗产之一。

她现在仅保存在刀郎维吾尔人民生活的地区,她的曲调旋律没有受到其他木卡姆或其他地方音乐的影响,始终保持着浓郁的地方特色和民族色彩,代表着古老的维吾尔木卡姆。

封杀刀郎的文件

封杀刀郎的文件

封杀刀郎的文件
摘要:
1.封杀刀郎的背景和原因
2.刀郎的音乐成就和影响
3.封杀刀郎事件的争议和影响
4.刀郎的回应和现状
正文:
近日,一份封杀刀郎的文件在网络上引起了广泛关注。

文件指出,由于刀郎的一些歌曲涉及低俗、不尊重女性以及涉嫌违法犯罪等内容,因此要求各大音乐平台和媒体封杀刀郎的所有作品。

这一事件引发了公众的广泛热议。

刀郎,原名谢军,是中国著名的网络歌手。

他的音乐作品以抒情、朴实、贴近生活著称,深受广大网友喜爱。

自2004 年推出首张个人专辑《匆匆那年》以来,刀郎的歌曲迅速在网络走红,拥有了大量的粉丝。

可以说,刀郎是中国网络音乐的代表人物之一,他的音乐成就和影响不可忽视。

然而,随着封杀刀郎的文件曝光,刀郎的音乐生涯也陷入了低谷。

有人认为,封杀刀郎是为了整顿网络音乐市场,提高音乐质量,遏制低俗、不尊重女性等不良现象。

但另一方面,也有人认为这一事件过于严苛,对刀郎的不公平。

封杀刀郎事件引发了激烈的争议,也使得刀郎成为了舆论的焦点。

面对这一事件,刀郎本人也做出了回应。

他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对于封杀事件并不意外,他一直在用自己的音乐表达真实的想法和情感,不会因为这一事件而改变。

同时,刀郎也表示,他会继续创作好的音乐作品,回馈给支持和
喜爱他的歌迷。

总的来说,封杀刀郎的事件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了人们对网络音乐市场的关注和思考。

同时,也提醒了音乐人要时刻保持敬畏之心,创作出更多优秀的音乐作品。

民间艺术的衰落原因和保护措施

民间艺术的衰落原因和保护措施

民间艺术的衰落原因和保护措施民间艺术源远流长,具有极高的艺术价值、历史价值、文化价值和慰藉情感价值。

然而,随着社会变革的不断深化,民间艺术面临着越来越多的衰落和失传的问题。

这是因为以下原因:
一、现代化的影响。

现代化社会的快速发展,传统文化的逐渐淡漠,都对民间艺术传承和发展造成了挑战。

二、人才不足。

传承民间艺术需要很高的技艺、技能以及传承者的精神力量,如今很少有人愿意沉下心来学习和传承。

三、市场制约。

糅合了现代化文化和商业文化的现代社会,让民间艺术常常被作为商品推销,或是其本身的真实性、历史性等被淡化甚至忽略。

为了保护民间艺术并使其得到更好的发展,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加强保护。

政府应当加大对民间艺术的研究、保护、收集、整理力度,注重传承技艺和技能的繁衍和传承。

二、弘扬传统文化。

学校应将传统文化教育列入教学计划,培养学生对传统文化的兴趣和欣赏力,让其从小就了解民间艺术的魅力。

三、整合资源。

政府、社会团体和企业应该联合起来,整合各自的资源,多举办展览、比赛、大赛等活动,打造更加广泛的民间艺术文化交流平台。

四、注重商业性质。

在商业交流中,应该保持艺术的真实性和独特性,不能仅仅追逐利益,或是将其演变成单纯的商业活动。

总之,保护和发展民间艺术需要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和合作,既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也需要民间艺术传承者、文化学者、企业和观众的共同努力。

只有全社会共同致力于这项事业,才能让民间艺术在现代社会焕发出新的生命力。

民间艺术衰落的原因和保护措施

民间艺术衰落的原因和保护措施

民间艺术衰落的原因和保护措施民间艺术是源自人民群众生活和创造活动的艺术形式,具有浓厚的民俗风情和地方特色。

然而,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速,民间艺术逐渐衰落的现象也日益显现。

民间艺术衰落的原因主要包括经济原因、文化环境原因以及文化传承机制原因等。

首先,经济原因是导致民间艺术衰落的重要因素之一。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传统的农村生产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越来越多的人口涌入城市成为工薪阶层,从而导致了农村劳动力的减少。

这种农村人口流失,也意味着传统农村艺术的承传人逐渐减少,许多民间艺术形式因缺乏传承人而慢慢消失。

其次,文化环境的变化也对民间艺术的发展产生了消极影响。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化和消费主义的倾向在社会上普遍存在,人们的审美观念逐渐发生了变化,对于传统民间艺术的需求减少,市场需求的变化导致了一些原本丰富多样的民间艺术形式逐渐淡出人们的视野。

同时,传统的民间艺术也面临着来自大众文化和外来文化的冲击,年轻一代对于现代娱乐方式的喜好,也使得民间艺术难以被广大群众接受和传承。

此外,文化传承机制的缺失也是导致民间艺术衰落的重要原因之一。

传统的民间艺术多依靠口口相传的方式进行传承,然而现代社会中,人们的生活节奏越来越快,知识传递和交流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因此传统的民间艺术形式很难被有效地传承下来。

同时,由于社会对于传统文化价值的认同度降低,传统民间艺术的传承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和支持,许多传统技艺因此失去了活力。

针对民间艺术衰落的现象,应该采取一系列的保护措施来重振其活力。

首先,加强民间艺术的保护意识,提高社会大众对于传统文化的认同度。

政府可以加大对民间艺术的扶持力度,通过设立专项基金来资助艺术家和承传人。

同时,建立一系列的奖励机制,激励和推动传统艺术的创新和发展。

其次,要加强对民间艺术的传承与培养。

学校、社区和家庭都应当加强对传统文化的教育,引导年轻一代对民间艺术保持兴趣和热爱。

可以通过开设民间艺术课程、举办展览和演出等形式,让更多的人接触到传统民间艺术,从而激发他们的创造力与热情。

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学号:090606153法学0906 葛徽指导老师:蔡丽辉民间文学艺术是世界各民族的文化瑰宝,是各个民族流传已久并具有一定意义的历史文化。

然而,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犹如法学领域的“哥德巴赫猜想”,我们并没有保护它们的具体措施。

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制度的构建是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保护的最大障碍。

“乌苏里江长又长,蓝蓝的江水起波浪。

”这首被著名歌唱家郭颂传唱了40年的歌曲所引发的著作权纠纷,再一次引起人们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热谈。

什么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如何保护?这些问题引起我们深深的思考。

现在,我从一下几个方面谈谈自己对这个问题的一些看法。

关键词传统艺术民间艺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艺术作品著作权一、民间传统艺术的现状民间文学艺术(expressions of folklore),我国《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的受著作权保护的特殊作品类型。

它是指在一国国土上,由该国某个民族或地区的社会群体经过世代相传而逐渐创作出的、反映本民族或本地区的生活历史、自然环境、风俗习惯、心理特征等的文学艺术形式。

一般分为民间文学和民间艺术两大类,其范围十分广泛,如民间流传的故事、诗歌、传说、歌谣、器乐、戏剧、造型艺术品、服饰、建筑艺术风格等。

由于目前中国社会正处在从传统农业社会走向工业社会、信息社会的转型期。

民间艺术也面临着传统到现代的转型主要体现在艺术功能的改变上。

由原来的养家糊口的手艺转变为专业爱好者的一种技能,设计制作上更加专业化,作品风格也更强调艺术性而非实用性,更强调与现代社会相结合或作为装饰元素融入现代社会人们的生活中。

如采用民间传统图案造型设计的家用品,更加商业化,以市场需求为主。

同时民间艺术与中国传统艺术元素也成为当代一些专业艺术家、设计师创作和设计的灵感来源,随着他们的设计进入现代生活中来,如服饰、居室饰品,用传统民间土陶设计的酒瓶、碗、碟、茶杯等都是如此。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困境与对策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困境与对策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困境与对策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文化产业的兴起,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我国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认可。

然而,对于这些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却面临着巨大的困境。

本文将主要探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所面临的问题,并提出一些对策以解决这些问题。

首先,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存在的困境之一是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

现行的著作权法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并不明确,没有具体规定其著作权的归属和权益,这使得这些作品容易被篡改、盗用或侵权。

其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者大多是普通民众,他们可能缺乏法律意识,对于著作权保护的知识了解有限。

这就造成了他们在面对著作权侵权时,缺乏应对的能力和途径。

此外,由于缺乏有效的著作权保护机制和体系,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原创性难以得到充分的保护。

一些优秀的作品可能被人抢先发表或借用,给作品创作者带来了不公平的竞争环境。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对策。

首先,完善法律法规,明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加强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对于其著作权的归属、权益等作出明确规定,切实保护作品创作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加强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普通民众的法律意识。

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向广大民众普及著作权保护的相关知识和法律法规,引导他们养成尊重他人著作权的意识和习惯。

此外,建立健全的著作权保护机制和体系,加强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监督和管理。

建立专门的机构,负责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进行登记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侵权行为,为创作者提供有效的维权渠道。

最后,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提高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国际影响力。

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和保护机制,加强与国际组织和相关国家的合作,推动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工作与国际接轨,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提供更广阔的平台和机遇。

综上所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目前存在着一系列困境。

新疆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刀郎画的保护与发展

新疆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刀郎画的保护与发展本文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资助项目“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传承与创新研究”(项目批准号:2015BSH03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传统文化是指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形成并发展起来、并保留在每一个民族中的具有一种稳定形态的文化;同时,传统文化也是一个不以时代划分的、动态的和发展的历史范畴。

它是一个民族的血脉与灵魂,它的发展是不断推进的过程,是在继承传统的基础上不断创新并积累的过程。

传统文化包罗万象,有语言文字、宗教信仰、风俗习惯、传统节日、传统道德、民间文艺、古籍、工艺、文物、传统体育和医药等。

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又具有其自身的一些特征,其一,它首先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有机组成;其二,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往往与宗教联系密切,宗教社会化、宗教政治化和传统文化宗教化是是其文化的特征,宗教成为少数民族文化传承的手段,甚至是维系民族情感和民族认同的重要标志;其三,传统文化的形式多种多样,表现在衣食住行、艺术、哲学、建筑、伦理、医药等各个方面;其四,传统文化的地域特色浓厚,同时与其他民族的文化兼容并蓄。

有许多学者对中国各个地区的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做了大量研究,如云南少数民族、海南少数民族、东北少数民族和西北少数民族等。

典型的研究有徐万邦的《中国少数民族文化通论》,它是我国第一部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研究的学术著作;李资源的《中国共产党与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和发展研究》,系统地论证了中国共产党在各个时期对保护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各个方面的政策与措施。

就新疆地方少数民族的研究有:樊传庚的《新疆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分析了新疆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价值和保护方式;焦雪岱的《少数民族地区文化建设研究》,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文化建设的现状与问题做了解释并提出对策。

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传承和建设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和机遇。

要传承并创新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就要提高其文化自觉性,调整心态,加强其自身对传统文化的调适、转换,进而推进民族文化的重塑和整合,其前提必须是懂得自己的文化,热爱自己的文化;此外,要能够准确地认识到自己的文化的真正价值,这样才会珍惜它,爱护它,并采取正确的方式方法来保护、发展它。

浅探新疆麦盖提刀郎农民画的文化魅力和发展中的局限因素

第2 2卷 第 2期 21 00年 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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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章 编 号 :0 9— 58 2 1 )2— 0 7 0 10 0 6 (00 O 0 00~ 3
p e e e s r , rel n lz h u tr lc am fte D l n p a a t an ig i iat a e n n h i t d fco si p cig i rd c so s b f a ay e te c l a h r o u a e s n i t n Mag i r aa d a d t e l e a tr m a t t i y u h p n i mi n s d v lp n . e eo me t Ke r s Mag i e s n a n ig u t rlc am ;d v lp n ;l td f co s y wo d iat p a a t i t ;c l a h r i p n u e eo me t i e a tr mi
富有原始意蕴的神秘感 和真挚性。本 文以对麦盖提地 区民间艺术文化资源及非传 统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情况实地调研成
果为根本依据结合前 人研究成果 , 浅析麦盖提刀郎农 民画的文化魅力 和发展中的局限因素 。
关键词 麦 盖 提农 民 画 ;文化 魅 力 ;发展 .
te i h r a c f h l r r s u c s a d t e p o e t n o h nr d t n lc l r e t e c mb n n h e e r h rs l ft e h n e i n e o e f k a t e o r e n h r tc i ft e u t i o a u t a h r a , o ii g t e r s a c e ut o h t t o o a i ul i g s

刀郎麦西来甫五年保护计划主要内容(一)

刀郎麦西来甫五年保护计划主要内容(一)刀郎麦西来甫五年保护计划主要内容背景介绍•刀郎麦西来甫是一座历史悠久的古城,具有重要的文化遗产价值。

•由于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刀郎麦西来甫面临着严重的保护挑战。

保护计划的目标1.保护刀郎麦西来甫的历史建筑和文化景观,确保其原汁原味的保存。

2.提升刀郎麦西来甫的环境品质,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3.激活刀郎麦西来甫的旅游资源,推动经济发展。

保护计划的内容1. 文化遗产保护•对刀郎麦西来甫的历史建筑进行修复和保护。

•开展文物保护专项行动,加强文物的科学保护和研究。

•整理和保护文化文物资料,建立完善的档案馆。

2. 环境改善•进行城市绿化,增加绿地和公园的面积。

•改善城市交通体系,提升交通便利性和道路安全性。

•加强环境保护和治理,提升刀郎麦西来甫的生态环境。

3. 旅游资源开发•推广刀郎麦西来甫的旅游资源,吸引更多的游客。

•开展旅游景区提升计划,改善旅游设施和服务质量。

•制定旅游发展规划,提高旅游产业的发展水平。

保护计划的实施•成立专门的保护计划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和实施保护计划。

•加强政府组织领导,整合各方资源,形成合力。

•进一步提高公众参与度,增强社会共识和意识。

保护计划的成果•刀郎麦西来甫的历史建筑和文化景观得到有效保护和传承。

•城市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居民生活质量提高。

•旅游业的发展带动了刀郎麦西来甫的经济增长。

上述是针对刀郎麦西来甫五年保护计划的主要内容进行的阐述,旨在保护和传承这座重要的历史古城,提升其环境品质并推动经济发展。

通过实施这一保护计划,相信刀郎麦西来甫将焕发新的生机和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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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刀郎”现象折射出的民间文艺保护问题管育鹰民间文艺指由某个社会群体集体创作或保持的,由该群体世代心口相传并不断发展的,体现该群体发展历史、风俗习惯、生活环境、心理特征、价值观念等内容的文学和艺术表现形式。

民间文艺的保护问题是国际上最具争议的知识产权问题之一。

近几年以来,这方面的研究和探讨成了知识产权领域的一个重要的热点问题。

我国的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和科研机构也曾就传统知识,尤其是民间文化艺术的法律保护问题数次召开专题研讨会,已经取得了相当有益的成果。

初步达成的共识是:作为民间文艺极为丰富的大国,我们理应建立完备的法律保护制度以保持国家民族特色;但对于建立什么样的法律制度问题,目前还未有定论。

不过,由于民间文艺往往为偏远落后地区的人们所保有,实践中常被商业意识强的人利用市场优势将其包装成具有知识产权的产品据为己有。

这类事例在全球范围内已再三出现,而且侵害已延及民间文艺的基本要素,如民间文艺的名称、简称、代表作、发源地、保有该文艺的群体名称、所代表的文化称谓,等等。

开发民族民间文艺及其要素资源的一个利益驱动力是:物质生活优越的人们开始在精神享受上追求文化多样性;因此在消费价值取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上青睐“原生态”的文化特色。

如果说文化作为一种特殊的无形财产在今天都可以商业化,那么其产生的利益理应有其创造者及保有人的一份,而不仅仅属于那些投资者;在一种合理的积极的惠益共享的机制建立起来之前,一个最直接的防御性保护方式就是阻止他人任意盘剥民族民间文艺及其要素蕴涵的商业价值。

商标制度虽不能保护民间文艺的表达形式不被复制和滥用,但至少可以阻止他人冒名和进行不正当竞争,这在市场竞争环境下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主要探讨如何运用和改进现有的商标和制度对“正宗的”民间文艺提供及时的法律保护。

一、排除以民族民间文艺及其要素的商标使用及注册将民族民间文艺及其要素作为商标使用或注册,在很大程度上是利用该民间文艺的典型特色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这种商业化使用多发生在与文化有关的产业中。

2004年歌手罗林(艺名“刀郎”)的一夜成名,引发了恐怕连他自己也没预料到的“刀郎系列案”(注:见“2004中国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件推荐版”,中国知识产权报,2005年1月10日。

);这其中颇值得回味的,除了一度高调宣传、但后来却不甚了之的“刀郎”酒类商标拍卖事件外,还有两个歌手“刀郎”罗林与“西域刀郎”潘晓锋的“艺名”与“商标”之争。

“刀郎”两个字的含金量究竟是3000万、800万、还是100万?诸多“刀郎”间关系如何?论证者似乎都见仁见智,然而这并不是最值得关注的问题。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笔者所关心的是:是否任何人都可以将“刀郎”二字作为商标使用或获得注册?事实上,“刀郎”是人们对新疆麦盖提县央塔克乡维吾尔少数民族文化的称谓。

这一地区早在公元十五世纪后就有“刀郎人”在此游牧、狩猎、捕鱼,繁衍生息,在长期的生产活动中形成了这种独特的西域文化,成为刀郎舞、刀郎民间绘画、刀郎文艺的发源地。

无疑,唯有创造和保存着“刀郎”文化的“刀郎人”才是该文化及其各种表达形式的真正主人。

如果说传统文化的商业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可以带来利益回报,那么这些利益中应有该文化的创造者和保有者的一份。

“刀郎”的出名在一定程度上与消费者喜爱这两个字所蕴涵的具有怀旧意味的西域风情这一因素有关。

从保护真正权利人的角度,商标法不应当放任其他人把这两个字做商标使用并注册。

当然,至于个人将其取为笔名(事实上在罗林之前已有新疆本地的阿尔肯刀郎),不属于知识产权领域的事,在此不做论述。

依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笔者将商标的使用和注册分为三种情况:即第十条、第十一条及第九或三十一条所表述的有关情形,并分析各种情形下法律对民族民间文艺及其要素进行保护的可能性。

我们先分析第九条和第三个一条中提到的在先权利问题(注:商标法第九条:“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应当有显著特征,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第三十一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

“商标的使用和注册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在先权利”是商标法2001年修改后的一个亮点,其出发点是从立法技术上消除实践中屡现的所谓“权利冲突”问题。

近期绝大多数的知识产权论著或教科书均无例外地列举了在先权利的类型,基本上是各类民事权利,即著作权、商标权、外观设计及实用新型专利权、商号权、姓名权、肖像杈、隐私权(注:如吴汉东等著:《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第536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3月。

)等。

遗憾的是尽管著作权法提及“民间文艺作品”的保护问题,但我国至今尚未通过保护民间文艺(作品)的专门立法,因此暂时找不到为民间文艺设定民事权利的具体法律依据,很难把民族民间文艺及其要素保有人的权利名正言顺地纳入商标法所指的“在先权利”。

不过,商标法这两条开放式的规定在将来条件成熟时必定能为传统知识和民族民间文艺及其要素的权利人提供救济;从长远来看,该规定是商业竞争领域内最恰当的保护传统文化及其表达的方式,因为无论某一地区的具体民间文艺表达形式(民间歌舞、民间神话、民间美术等)、还是以此闻名的某一族群的名称或某一文化的特定称谓本身,都毫无疑问属于该群体,也足以形成商标法所指的“在先权利”,不能为他人任意作为商标使用并注册,或进行不正当竞争。

可惜的是,在目前这一条款还难以为保护民族民间文艺及其相关要素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提供任何保护。

据称“刀郎”酒的使用者在2002年便完成了该商标的注册,“西域刀郎”的注册是在罗林出名之后;这两个商标的注册,说明了目前我们的困境:民间文艺及相关要素,像其它任何自由传播的无主信息一样,是“公有领域”的资源,可以被任何人合法“抢注”。

商标法第十条罗列了一系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注: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

),即使没有注册、仅“使用”也不符合商标法。

这一条的规定仅有第(八)项,即“有民族歧视性的标志”与民间文艺及其相关要素有一点关系。

不过,歧视作为一种比较敏感的社会现象,现实中是极少有人以此类标志做商标使用而触雷的,歧视并不符合商家将民族民间文艺商业化以求新谋利的初衷。

那么我们是否可以反之推论:只要没有“歧视”含义,任何涉及民族的商标都可以使用呢?商标法没有给我们答案,但理论上这是成立的,如我们把“傣”字作为商标用在竹制品上,或是把“苗”作商标用在中草药上,并没有任何民族歧视的意思,商标法第十条不能禁止。

由此看来,这一条的运用并不能为民族民间文艺及其相关要素提供真正的保护。

不过,我们发现在正规的市场中我们至今也极少见到这类并无歧视性的民族要素组成的商标,原因有二:其一是对民族民间文艺资源的开发近来才刚兴起;其二是多年以来,正式厂家为树立自己的品牌,往往力求使用注册商标,而在注册的过程中,这类含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族要素的商标申请多被驳回了,依据是我们下面要讨论的商标审查中遵循的商标显著性准则。

商标法第十一条列举了“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根据这一条的规定,商标不能获得注册的关键因素是缺乏显著特征。

目前,我国的商标评审机构主要以内部评审准则的形式将“显著性”标准具体化,申请人的法律顾问也会依据这些准则提出意见。

1994年以来,在常用的关于显著性审查的十四项准则中,有一项与民族民间文艺及其要素及表达的要素之一有关,即:“民族名称作商标容易使消费者认为来自某民族的或者表示民族特色,不易使人识别,因此不具备商标作用,但民族名称具有其他含义的不受此限。

”(注:1994年《商标注册审查准则》之“商标应具有显著特征的审查”第(十三)项,参见中国商标专网:/NewSbShenChaZZ/ViewInfo.asp?id=7。

)从效果上看,这一准则的实施可以排除某一具有唯一性的民族名称或称谓本身被他人合法占有的可能性,比如不能申请注册“藏族”牌毛毯、“回族”牌牛肉干等,从而保护了该民族的利益。

不过遗憾的是,绝大多数民族的名称或简称都可以解释为其他汉语含义(在没有“族”字做后缀时),如“高山”、“壮”、“白”、“满”等等,因此落入商标法所称的“除外”条件而得不到保护。

至于某个地区族群的特色文化及其代表性表达形式的称谓或内容,无论是“刀郎”、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西域刀郎”,还是“夜郎”、“东巴”,第十一条的有限保护更难以延伸到。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第十一条列举的这些标志虽然不能注册,但是也无明文规定禁止使用,因此不排除“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情况出现。

这类标志虽然不具显著性,但可能具有吸引顾客的力量,比如在追求文化多元性的汉族地区,有某厂家在刺绣织品上使用“花腰苗”做商标,会更受到消费者的青睐。

因此,在信息资源被充分挖掘的今天,不排除市场上有未经注册的、含民族文化要素的商标出现。

当然,这类商标没有取得注册,难以受到法律保护,不能有效对抗他人在相同或者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的标志;但如果使用者经过长期使用,获得了显著性,理论上是可以获得注册的。

虽然说该厂家的广告和营销努力可能会“为他人作嫁衣裳”,因为真正属于“花腰苗”的苗族人在使用该商标经营刺绣产品时可以援引合理使用等理由抗辩该厂家的侵权指控;但是,像“金华火腿”的注册一样,这类获得注册并继续有效的商标不免有混淆来源之嫌,以刺绣闻名的苗族人今后将自己的这一民间特色艺术商业化的利益还是会受到损害。

如此看来,目前为止商标法对保护民族民间文艺力所能及的一点作用,仅体现在商标审查员对第十一条的运用上,即原则上对此类商标不予注册。

但是,1994年以来实行的这项审查准则如今却正处于变动之中。

在2005年8月商标局公布的新的《商标审查标准(征求意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见稿)》的第二部分“商标显著特征的审查”标准中,已找不到任何与民族民间文艺及其要素有关的规定;相反,相关内容被调到第一部分关于“民族歧视”的解释项下,总的原则不变,即:“商标带有民族歧视性的,不予注册”,但:“商标的文字构成与民族名称相同或者近似,但不会产生民族歧视性,可予注册。

”(注:2005年8月的《商标审查标准(征求意见稿)》之第一部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的审查”之第八条,见中国商标网:cn/sbyw/zqyj.asp。

)也就是说,根据新的审查标准,如果有人申请注册“藏”牌毛毯、“纳西”文化传播公司或“回族”饭店服务商标,审查员并不能以商标法第十条所称的“带有民族歧视性”驳回或禁止使用;也没有其他依据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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