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管[2005]194号 2005年北京市来京建筑业企业
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颁发2005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说明解释(第五号)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颁发2005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说明解释(第五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8.18•【字号】•【施行日期】2006.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标准定额正文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颁发2005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说明解释(第五号)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2005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说明解释(第五号)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目录第一章拆换工程第二章整修工程第三章配管工程第四章配线及穿线工程第五章照明器具安装工程第六章配电箱、盘、板及闸器具设备的安装第七章变配电工程第八章防雷及接地工程第九章外线工程第十章电缆工程第十一章广播、消防、控制设备第十二章电视、电话综合布线第十三章安全防范设备第十四章附属辅助工程第十五章金属部件制作安装工程第十六章电气调整附:2005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说明解释(第五号)2006年8月18日一、《电气分册》的适用范围是什么?2005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新定额)《电气分册》适用于电压在10KV以下的电气线路、器具、设备的修缮及安装工程。
即在原建筑物的基础上进行拆、改、换、修、装等均应执行本定额。
外线工程中,拆换电杆、横担、电器具、电线及为了增加容量加大线号和保障线路安全所采取的一切加固措施均包括在修缮范围内,还包括变配电室、站的拆、改、换、修、装等工程。
本分册不适用各项工程中的暂设工程及单位工程在10个工日以内的零修(碎修)工程。
二、《电气分册》章节如何设置?1999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原定额)《电气分册》共分上、下册,17章,1935个子目。
新定额《电气分册》共分上、下册,包括电压在10KV以下的拆换工程,整修工程,配管工程,配线及穿线工程,照明器具安装工程,配电箱、盘、板及闸器具设备的安装,变配电工程,防雷及接地工程,外线工程,电缆工程,广播、消防、控制设备,电视电话综合布线,安全防范设备,附属辅助工程,金属部件制作安装工程和电气调整等,共16章158节2350个子目。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定》的通知-京建法[2005]5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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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定》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定》的通知(京建法[2005]598号)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现将《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依照执行。
二00五年六月十日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质量监督行为,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水平,确保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实施工程质量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工程质量监督。
第四条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二)对工程参建各方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三)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四)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前应当到规定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填写《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附表一)。
登记事项真实、齐全、合法、有效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在《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上加盖公章,并交付建设单位。
第六条工程进行质量监督注册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确定监督工作负责人,发给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附表二),制定监督计划。
监督计划应当包括:巡回监督组设置、监督依据、监督部位、监督内容、巡回监督最少次数等。
北京市建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房屋防汛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房[2005]5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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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房屋防汛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建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房屋防汛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房[2005]503号)各区县建委、国土房管局,各物业管理企业、管房单位:现将《北京市城镇房屋防汛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城镇房屋防汛管理办法二00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附件:北京市城镇房屋防汛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城镇房屋防汛管理,保障城镇房屋安全度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及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镇房屋的防汛管理。
第三条城镇房屋防汛(以下简称房屋防汛)工作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遵循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市城镇房屋防汛的组织协调工作。
各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防汛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防汛组织和安全责任第五条市建委在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领导下,设防汛指挥部和房屋防汛办公室,房屋防汛办公室负责防汛日常管理工作。
各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各管房单位应当设立防汛指挥部和房屋防汛办公室,负责本区、县和本单位房屋防汛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建委房屋防汛办公室和区、县房屋防汛办公室应当加强对汛期不同阶段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抓住重点,消除薄弱环节,保障防汛工作正常进行。
第六条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房屋抢险抢修专业队伍,应对突发重大房屋险情。
劳务费结算支付制度

劳务费结算支付制度总说明为巩固北京市建筑业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结算、支付工作所取得的成果,防止拖欠隐蔽化和产生新欠,改变统计工作分散、薄弱的局面,加强宏观管理,统一、规范地做好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统计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本报表制度是本市建设主管部门了解、掌握建筑业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结算、支付统计工作一项基础工作,各基层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统计法、及有关的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
一、实施范围: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定期报表的统计范围为,在北京市辖区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具有三类资质等级按施工资质序列可分为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的建筑业法人企业。
按照国家统计局报表制度规定,建筑业法人单位无论有无生产经营活动都应填报统计报表。
二、主要内容包括:建筑劳务分包工程发包人劳务费结算、支付情况;建筑劳务分包工程承包人劳务费结算、支付和工资支付情况。
三、统计方式:本市区、县属企业按法人注册地的原则统计;本市集团(局、总公司)下属企业按集团(局、总公司)的原则统计;外地进京建筑业企业法人按所属省份的原则统计;中央及军队系统所属在京建筑业企业分成统计组汇总后,上报北京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
四、填报报表:1.《北京市建筑劳务分包工程发包人劳务费结算、支付情况报表》(京建施统3表)2.《北京市建筑劳务分包工程承包人劳务费结算、支付和工资支付情况报表》(京建施统4表)五、填报方法:1.在北京市辖区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具有三类资质等级的建筑业法人企业,包括本市的、外地进京的,以及中央及军队系统所属的在京建筑业企业,为基层填报单位。
属于发包建筑劳务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建筑业企业填报《北京市建筑劳务分包工程发包人劳务费结算、支付情况报表》(京建施统3表);属于承包建筑劳务工程的劳务分包建筑业企业填报《北京市建筑劳务分包工程承包人劳务费结算、支付和工资支付情况报表》(京建施统4表)。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2005年加强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2005年加强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1.14•【字号】京建管[2005]43号•【施行日期】2005.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2005年加强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建管[2005]43号)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现将《关于2005年加强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依照执行。
二00五年一月十四日关于2005年加强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来京建筑业企业监督管理,认真解决本市施工企业用工和劳务分包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按照2005年市建委总体工作部署,制订2005年加强建设工程劳务管理的工作指导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规范建筑施工企业用工行为,落实实名制管理1.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若干规定》(京建法[2004]121号)的规定,从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持证、签订劳动合同、建立个人档案等三个方面,完善企业的招收录用手续。
2.企业可以直接到劳动力输出地,通过与当地主管部门协商,选择一些县市定向招用劳务人员,与主管部门形成相对长期的合作关系。
招用劳务人员应经过报名、面试、技能考核、签订劳动合同等主要环节。
在本市的异地劳动力一律要纳入劳动中介机构管理、调剂,劳务人员必须经过中介机构组织的培训,由中介机构作为派遣方向企业输出劳务人员,中介机构作为劳动合同第三方主体,确保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力中介机构必须具有合法从业资格,依照有关规定成立。
3.管理人员的劳动(聘任)合同期限不得少于一年,解除合同时施工单位应对其合同期内的职责履行做出评价结论,其任职期内的经营管理行为未完全履行的,由原聘任单位承担。
4.外地来京企业必须具有与资质等级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和人员。
关于外地建筑企业来本市承建工程登记注册管理的暂行规定

关于外地建筑企业来本市承建工程登记注册管理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84.11.07•【字号】京政发[1984]125号•【施行日期】1984.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外地建筑企业来本市承建工程登记注册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七日京政发[1984]125号)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为外地建筑企业来本市投标承建工程提供方便,加强对外地施工队伍的管理,维护建筑业的经济秩序,特作如下规定:一、外地建筑企业来本市承建下列工程的,均须按本规定进行登记注册。
(一)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发给建设工程许可证、列入国家计划的基本建设工程和按基本建设管理的更新改造工程以及另建、翻建工程;(二)城近郊区的房屋维修、加固工程。
二、外地建筑企业来本市承建工程的登记注册工作,由北京市建筑、市政、安装工程合同预算审查处(以下简称审查处)办理。
具体登记、注册办法,由审查处制定。
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市施工的管理,由市和工程所在区县两级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
三、外地建筑企业来本市承建工程,须持本企业营业执照和地、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建委或建设厅、局)的批准证书,到审查处申请登记、注册。
批准证书须注明企业的性质、等级、施工能力等主要情况。
四、登记注册程序(一)来本市参加投标承建工程的外地建筑企业,先向审查处办理登记手续,经资格审查合格,发给投标许可证,方可参加工程投标。
中标单位与招标单位签订经济合同后,由合同双方共持合同书到审查处注册。
(二)外地建筑企业未经投标,直接与北京地区建设单位或建筑企业答订合同承包或分包工程的,由合同双方共持合同书到审查处进行登记、注册。
对外地建筑企业的资格审查,由与其签约的一方负责。
(三)外地建筑企业采取各种形式与本市建筑企业联营的,由联营双方共持联营合同或协议书到审查处登记、注册。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05年第二批北京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名单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05年第二批北京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8.29•【字号】京发改[2005]1838号•【施行日期】2005.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05年第二批北京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名单的通知(京发改[2005]1838号2005年8月29日)为了发展循环经济,推动资源综合利用的开展,鼓励企业利用废弃物变废为宝,保护环境,落实有关优惠政策,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我委会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有关部门对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进行了核准评议。
为了广泛征询社会力量进行监督,本批企业试行由专家评议后,在网上公示10日,经公示后,现将结果公布如下:一、对认定通过的65家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颁发证书(名单附后),这些企业可持认定证书向有关部门申请享受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等优惠政策。
二、对未通过认定的2家企业(名单附后),要限期整改,达到标准后方可重新申报。
三、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必须实行独立核算,以便税务部门计算减免税额。
已认定通过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后仍发生亏损的,须在两个财务年度内扭亏为盈,否则将暂停其再认定资格直至扭亏为盈后方可申报。
四、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以前,向我委和当地税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及企业经营和财务情况。
五、我委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已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进行抽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企业,以及未及时报送有关情况的企业,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并追索其优惠经济所得,三年内不得再申报认定。
六、公布的名单可在我委网站和“北京节能环保网”上查询,网址分别为:,附件:1.北京市2005年第2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名单2.2005年第2批限期整改和不予认定的企业名单附件1:北京市2005年第2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名单┌──┬───┬─────────┬───────┬────┬──────────┬──┐│受理│初审部│企业名称│资源综合利用种│实测利废│产品(项目)名称│备注││号│门││类│率│││├──┼───┼─────────┼───────┼────┼──────────┼──┤│1568│密云县│北京首嘉石业有限公│尾矿石│100│建筑用石料、砂,无机││││发展和│司│││料用石││├──┤改革委├─────────┼───────┼────┼──────────┼──┤│1569│员会│北京檀洲节能砖厂│粉煤灰,炉渣│>40.6% │空心砖││├──┤├─────────┼───────┼────┼──────────┼──┤│1570││北京密云林江建筑材│粉煤灰│40%│早强剂、防冻剂│││││料加工厂│││││├──┤├─────────┼───────┼────┼──────────┼──┤│1571││北京顺欣承无机料厂│尾矿石│>94.7% │铺路用无机料(复合材││││││││料)││├──┤├─────────┼───────┼────┼──────────┼──┤│1572││北京威克直接还原材│尾矿石│100│建筑砂石料│││││料厂│││││├──┤├─────────┼───────┼────┼──────────┼──┤│1658││北京昌隆工贸有限责│旧轮胎,废橡胶│>64.3% │翻新轮胎,橡胶制品│││││任公司│││││├──┤├─────────┼───────┼────┼──────────┼──┤│接45││北京正洪机碎石筛粉│废尾矿石│100%│人工碎石、人工砂│││ 4││厂│││││├──┼───┼─────────┼───────┼────┼──────────┼──┤│1574│北京市│北京市高强混凝土有│粉煤灰,尾矿石│>36.1% │C10-60预拌混凝土││││市政工│限责任公司│││││├──┤程总公├─────────┼───────┼────┼──────────┼──┤│1575│司物资│北京市高强混凝土有│粉煤灰,尾矿石│>35.6% │C10-60预拌混凝土││││部│限责任公司第二搅拌││││││││站│││││├──┤├─────────┼───────┼────┼──────────┼──┤│1576││北京高强路新混凝土│粉煤灰,尾矿石│>35.5% │C10-60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1644│北京市│北京市平谷县光明水│炉渣│>42.8% │轻体陶粒隔墙板││││平谷区│泥构件厂│││││├──┤发展和├─────────┼───────┼────┼──────────┼──┤│1645│改革委│北京市燕兴隆新型墙│粉煤灰,炉渣,│>40.5% │透水路面砖,炉渣隔墙││││员会│体材料有限公司│脱硫石膏││板,大孔轻集料砌块填││││││││充墙,复合保温板││├──┤├─────────┼───────┼────┼──────────┼──┤│1646││北京市居安建筑材料│炉渣,粉煤灰│>49.2% │隔墙板,保温板,通风│││││厂│││道││├──┤├─────────┼───────┼────┼──────────┼──┤│1648││北京铭剑创业装饰材│炉渣,粉煤灰│>80.3% │轻集料混凝土空心砌块│││││料有限公司│││││├──┼───┼─────────┼───────┼────┼──────────┼──┤│1696│北京市│北京天泽建材有限公│粉煤灰,麦秸│>32.1% │植物纤维强化空心墙板││││通州区│司│││││├──┤发展和├─────────┼───────┼────┼──────────┼──┤│1697│改革委│北京海强宏利混凝土│粉煤灰,尾矿石│>36.2% │C10-40预拌混凝土││││员会│有限公司│、砂││││├──┼───┼─────────┼───────┼────┼──────────┼──┤│1794│北京市│北京鑫凯建筑材料有│炉渣│>44.7% │轻集料隔墙板││││怀柔区│限责任公司│││││├──┤发展和├─────────┼───────┼────┼──────────┼──┤│1795│改革委│北京创佳水泥制品有│炉渣,粉煤灰│>47.7% │陶粒砌块││││员会│限公司│││││├──┤├─────────┼───────┼────┼──────────┼──┤│1796││北京云开见月新型建│炉渣│>47.5% │陶粒砌块│││││材厂│││││├──┤├─────────┼───────┼────┼──────────┼──┤│1955││北京兴发水泥有限公│尾矿石│100%│建筑用人工碎石│││││司│││││├──┼───┼─────────┼───────┼────┼──────────┼──┤│1543│北京建│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尾矿石,粉煤灰│>36.2% │C10-60预拌混凝土│缓发│││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1814│任公司│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粉煤灰,尾矿石│>40.8% │C10-40预拌混凝土│缓发││││有限公司│││││├──┤├─────────┼───────┼────┼──────────┼──┤│1827││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粉煤灰,尾矿石│>37.1% │C10-60预拌混凝土│缓发││││有限公司│││││├──┤├─────────┼───────┼────┼──────────┼──┤│1924││北京市第六建筑工程│粉煤灰,尾矿石│>31.2% │C10-60预拌混凝土│缓发││││公司│(砂)││││├──┤├─────────┼───────┼────┼──────────┼──┤│1966││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粉煤灰,尾矿石│>33.6% │C10-60预拌混凝土│││││设有限公司│││││├──┼───┼─────────┼───────┼────┼──────────┼──┤│接41│北京市│北京市晟孚行建材有│粉煤灰,炉渣│>60.3% │轻质空心隔墙板│││ 1│房山区│限责任公司│││││├──┤发展和├─────────┼───────┼────┼──────────┼──┤│接41│改革委│北京立马水泥有限公│粉煤灰,硫酸渣│>30.5% │P.O32.5、P.O42.5、P.│││ 4│员会│司│,窑灰││S42.5水泥││├──┤├─────────┼───────┼────┼──────────┼──┤│1819││北京天泽建材有限公│粉煤灰,秸秆│>32.8% │植物纤维强化空心墙板│││││司房山分公司│││││├──┤├─────────┼───────┼────┼──────────┼──┤│2153││北京三力水泥有限公│红泥,窑灰│>30.2% │P.O32.5、P.O42.5、P.│││││司│││S32.5水泥││├──┼───┼─────────┼───────┼────┼──────────┼──┤│1843│北京市│北京恒坤混凝土有限│粉煤灰,尾矿石│>40.6% │C10-60预拌混凝土││││朝阳区│公司│、砂││││├──┤发展和├─────────┼───────┼────┼──────────┼──┤│1844│改革委│北京市朝阳区兴华水│炉渣│>40.5% │陶粒空心砌块││││员会│磨石厂│││││├──┤├─────────┼───────┼────┼──────────┼──┤│1845││北京市朝阳区东方新│炉渣,水淬渣│>43.3% │陶粒空心砌块│││││型建材厂│││││├──┤├─────────┼───────┼────┼──────────┼──┤│1846││北京胜利混凝土建材│粉煤灰,尾矿石│>32.6% │C10-40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1848││北京乾维混凝土有限│粉煤灰,尾矿石│>35.2% │C10-45预拌混凝土│缓发││││公司│││││├──┤├─────────┼───────┼────┼──────────┼──┤│接42││北京市吉泰混凝土有│粉煤灰,尾矿石│>68.1% │C10-60预拌混凝土│││ 0││限责任公司│、砂││││├──┤├─────────┼───────┼────┼──────────┼──┤│接42││北京百诚建烨建材有│粉煤灰,尾矿石│>37.8% │C10-60预拌混凝土│││ 1││限责任公司│││││├──┤├─────────┼───────┼────┼──────────┼──┤│接42││北京城乡混凝土有限│粉煤灰,尾矿石│>35.7% │C10-50预拌混凝土│缓发││ 2││公司│││││├──┤├─────────┼───────┼────┼──────────┼──┤│1939││北京朗原基混凝土有│粉煤灰,尾矿石│>34.3% │C10-40预拌混凝土│││││限责任公司│(砂)││││├──┤├─────────┼───────┼────┼──────────┼──┤│1944││北京新奥混凝土有限│粉煤灰,尾矿石│>34.8% │C10-60预拌混凝土│││││公司│││││├──┼───┼─────────┼───────┼────┼──────────┼──┤│1885│北京市│北京市春岩轻质建筑│重矿渣│>72.8% │粒状矿棉││││丰台区│材料厂│││││├──┤发展和├─────────┼───────┼────┼──────────┼──┤│1886│改革委│北京亚新为建筑壁板│炉渣│>36.0% │轻骨料砼挤压空心隔墙││││员会│技术开发中心│││条板││├──┤├─────────┼───────┼────┼──────────┼──┤│1887││北京建源合特种水泥│钢渣│>94.1% │钢渣水泥,混凝土高活│││││有限公司│││性掺合料││├──┤├─────────┼───────┼────┼──────────┼──┤│1888││北京市高通建筑材料│钢渣,粉煤灰│>96.7% │二灰钢渣无机料(复合│││││有限责任公司│││材料)││├──┤├─────────┼───────┼────┼──────────┼──┤│1889││北京振利高新技术公│粉煤灰,废聚苯│>34.4% │ZL胶粉聚苯颗粒保温材│││││司│乙烯,废聚氨酯││料,ZL硬泡聚氨酯外保││││││││温材料││├──┤├─────────┼───────┼────┼──────────┼──┤│1890││北京同德利建材有限│煤矸石│>39.9% │页岩煤矸石烧结砖│││││责任公司│││││├──┤├─────────┼───────┼────┼──────────┼──┤│接43││北京聚源硅塑厂│粉煤灰│40%│井盖、井座、井箅子│││ 4│││││││├──┼───┼─────────┼───────┼────┼──────────┼──┤│1898│北京市│北京上地兴达混凝土│粉煤灰,尾矿石│>42.1% │C10-60预拌混凝土││││昌平区│有限责任公司昌平分│││││││电力管│公司│││││├──┤理办公├─────────┼───────┼────┼──────────┼──┤│1899│室│北京市京北建筑材料│炉渣│>79.0% │陶粒砌块│││││厂│││││├──┤├─────────┼───────┼────┼──────────┼──┤│1900││北京中冀华夏建筑工│粉煤灰,尾矿石│>42.7% │C10-40预拌混凝土│││││程有限公司│,尾矿砂││││├──┼───┼─────────┼───────┼────┼──────────┼──┤│1918│北京市│北京京首建混凝土搅│尾矿石,粉煤灰│>39.3% │C10-45预拌混凝土││││石景山│拌站有限公司│││││├──┤区发展├─────────┼───────┼────┼──────────┼──┤│2142│和改革│北京盛世首佳新型建│钢渣│>96.9% │钢渣粉││││委员会│材有限公司│││││├──┼───┼─────────┼───────┼────┼──────────┼──┤│2073│北京市│北京龙泉华泰建材有│煤矸石│50%│煤矸石页岩砖││││门头沟│限公司│││││├──┤区发展├─────────┼───────┼────┼──────────┼──┤│2074│和改革│北京南庄采石有限公│石灰石尾矿│100%│混凝土、筑路用石及人││││委员会│司│││工砂││├──┤├─────────┼───────┼────┼──────────┼──┤│2075││北京恒坤拓峰采石有│石灰石尾矿│100%│人工砾石、砂│││││限公司│││││├──┤├─────────┼───────┼────┼──────────┼──┤│2076││北京万佛建筑材料有│煤矸石│40%│煤矸石页岩烧结砖│││││限公司│││││├──┼───┼─────────┼───────┼────┼──────────┼──┤│2081│延庆县│北京永振亮建材制品│煤矸石│35%│煤矸石页岩烧结砖││││发展和│有限公司│││││││改革委││││││││员会││││││├──┼───┼─────────┼───────┼────┼──────────┼──┤│2110│北京市│北京达智建筑材料有│炉渣,粉煤灰│>36.9% │轻集料(陶粒)混凝土││││顺义区│限公司│││小型空心砌块││├──┤发展和├─────────┼───────┼────┼──────────┼──┤│2111│改革委│北京鑫顺杨建材有限│炉渣,粉煤灰│>40.8% │轻集料(陶粒)混凝土││││员会│公司│││小型空心砌块││├──┤├─────────┼───────┼────┼──────────┼──┤│2112││北京利和建材厂│炉渣,粉煤灰│>50.9% │轻集料(陶粒)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2113││北京连汇建材有限公│粉煤灰,尾矿石│>35.6% │BDF薄壁管│││││司│粉││││├──┤├─────────┼───────┼────┼──────────┼──┤│2116││北京圣士鑫建材有限│粉煤灰,炉渣│>40.6% │通风道,陶粒隔墙板,│││││公司│││增强水泥保温板││├──┤├─────────┼───────┼────┼──────────┼──┤│2117││北京万达天意木制品│树枝、树皮等│100%│木片│││││有限公司│││││├──┤├─────────┼───────┼────┼──────────┼──┤│2118││北京龙山兴达建筑材│粉煤灰│>32.5% │轻集料(陶粒)混凝土│││││料有限公司│││条板,通风道││├──┤├─────────┼───────┼────┼──────────┼──┤│2119││北京路桥路兴物资中│尾矿石│>50.9% │AC-13C、AC-20C、AC-2│││││心顺义沥青厂│││5C沥青混凝土││├──┤├─────────┼───────┼────┼──────────┼──┤│2120││北京顺东龙山水泥制│粉煤灰│>32.0% │陶粒隔墙板,通风道│││││品有限公司│││││└──┴───┴─────────┴───────┴────┴──────────┴──┘附件2:2005年第2批限期整改和不予认定的企业名单┌──┬──────┬───────┬───────────┬─────────┬──┐│受理│初审部门│ 企业名称│申报资源综合利用种类及│限期整改或不予认定│备注││号│││产品│原因││├──┼──────┼───────┼───────────┼─────────┼──┤│1847│北京市朝阳区│北京民佳混凝土│利用粉煤灰、尾矿石生产│票据管理混乱││││发展和改革委│有限公司│预拌混凝土│││││员会│││││├──┼──────┼───────┼───────────┼─────────┼──┤│2114│北京市顺义区│北京市宝利新型│利用粉煤灰生产保温板、│计量不准││││发展和改革委│建筑材料厂│隔墙板、陶粒板│││││员会│││││├──┴──────┴───────┴───────────┴─────────┴──┤│注:接409、接410、接413、接435四份材料存在问题,已退回。
北京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关于对2006年进京施工企业进行年度市场评价的通知
北京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关于对2006年进京施工企业进行年度市场评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1.29•【字号】•【施行日期】2006.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关于对2006年进京施工企业进行年度市场评价的通知各省驻京建管处、各进京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随着北京城市建设和奥运工程建设的全面推进,进京建筑业企业已成为首都建设中的一支生力军。
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的总体精神,结合市建委《关于实行建筑业资质监督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01]623号)和《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管理办法》(京建管[2006]777号)文件的具体内容,本着有利于增强企业的创业创新动力,形成良好的信用基础和市场秩序。
在总结历年外地进京施工企业年度考核和信誉评价工作的基础上,今年继续对进京施工企业进行年度资质管理市场评价工作。
本次评价分为企业基础管理值和企业管理附加值两部分。
其中,企业基础管理值包括:年度经营状况指标、用户及社会信誉评价指标、企业管理状况评价指标(质量、安全等)、企业依法经营情况评价指标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评价指标。
对劳务分包企业除以上指标外,设立队伍建设状况评价的辅助指标。
企业管理附加值包括:工程安全质量奖项指标和其他各种奖项指标。
为搞好今年的市场评价工作,并为今后深化管理创造条件,具体做法如下:1.评价工作的组织。
市场评价按照企业基础管理工作、工程业绩、经营业绩和市场行为、执业资格、企业信用、今年的管理工作等六个方面进行。
由建管中心、外施党委、外施工会联合会、各省驻京建管处分别负责记录信息,同时与企业自行申报的信息相结合。
2.评价记录的形成。
记录信息的来源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组成:各部门已经掌握的记录、从建委各专业处室汇总的记录、从区县建委汇总的记录、从各有关部门汇总的记录、已经核实的新闻媒体登载的记录等。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外地建筑业企业进京施工实行档案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外地建筑业企业进京施工实行档案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09.30•【字号】京建管〔2001〕595号•【施行日期】200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关于外地建筑业企业进京施工实行档案管理的通知京建管〔2001〕595号各区、县建委,各局、总公司,各省驻京建管处,各外地进京建筑业企业,各有关单位:按照整顿建筑市场精神,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开放北京市建筑市场,加强服务,简化手续,建立全国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欢迎全国优秀建筑企业参加首都建设,特将外地建筑企业进京施工审批程序做以下调整。
一、外地建筑业企业在本市从事资质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均应建立企业管理档案。
二、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主管外地来京施工建筑业企业的档案管理工作。
区、县建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地建筑业企业的日常管理监督工作。
三、外地建筑业企业初次进京施工,需持工程建设发包单位邀请招标的函(文件),或持公开招标公告的委托邀请函到市建委建立企业管理档案,确立在京企业信息管理用户名。
办理企业管理档案的企业应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证明。
四、建立企业管理档案后,分别到北京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或北京市建设工程专业劳务发包承包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
五、企业中标后须办理项目登记注册。
中标企业持中标通知书,到市建委外地进京施工企业管理部门办理项目登记注册。
不须经招投标的项目,可直接办理项目登记注册。
六、外地进京施工企业应在京设置与自己资质等级相符的管理组织,相对固定的办公地点,并配备与承接工程项目对应的持有执业资格证书的管理人员。
随企业进京的生产人员必须先经过职业技能教育培训获得上岗证。
已建立管理档案的外地进京企业仍然要接受市建委的管理监督,以保证管理人员到位和工人持证上岗。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9.30
•【字号】京建法〔2018〕18号
•【施行日期】2018.09.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
京建法〔2018〕18号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2018年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工作方案的通知》(京发改〔2018〕383号)相关规定,结合“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清理各类证明事项等工作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我委对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名义制发的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决定废止《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专业与劳务分包承包交易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等27件文件,废止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决定废止的文件目录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9月30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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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京建管[2005]194号
关于印发《2005年北京市来京建筑业企业
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省驻京建管处,各有关施工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市委、市政府有关指示精神,加强来京队伍管理,规范企业的市场行为和用工行为,维护行业和社会稳定,现将《2005年北京市来京建筑业企业管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学习,并落实管理。
二
○○五年三月十六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来京企业△ 工作要点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05年3月16日印发
共印250份
2005年北京市来京建筑业企业管理工作要点
一、指导思想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积极落实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文件要求,大力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强化企业管理,全面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和来京队伍的素质,展示作为首都建设者的风采。
工作目标
(一)继续推进企业用工“实名制”管理,加大企业用工行为的监管
力度,使企业违规用工行为得到有效抑制。
(二)完善进京企业和进京人员数据库,完成数据库的统计分析功能开发和企业、省办和区县建设主管部门的应用功能。
(三)建立施工企业用工的日常检查制度,形成对违法违规企业处理的工作机制。
(四)巩固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成果,从落实企业管理入手,督促企业完善工资分配制度,防止产生新欠。
(五)规范劳务分包企业经营行为,强化落实企业管理责任,增强企业防范风险意识。
(六)配合“科技奥运、人文奥运”,制订农民工精神文明建设计划,丰富农民工文化精神生活。
三、具体管理工作要点
(一)继续规范企业用工行为
1、企业招收录用的人员必须持证、签订劳动合同、建立个人档案。
2、管理人员的劳动(聘任)合同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3、劳动力的来源,企业可以直接到劳动力输出地按规定程序招录;在本市的异地劳动力可以通过劳动力中介部门派遣制解决。
4、与劳动部门联合推行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签订率力争达到100%。
5、凡是进行劳务分包的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要督促检查劳务分包企业劳动合同的签订落实情况。
6、进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卡的试点和推广工作。
(二)完善来京企业工资
分配制度
1、对农民工工资凡是实行劳务分包的要继续贯彻落实农民工工资“月结季清”制度,企业直接招用的农民工,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基础上,内部可设立财务结算中心统一支付工人工资。
2、施工班组或分工种作业班组负责人应负责具体的作业活动的组织,并做好工人出勤、完成任务的记录,同时依据工人的技术水平、劳动态度、完成任务情况向企业提出劳动报酬分配建议。
工资分配方案要张榜公示,劳动者工资应由劳务企业直接发给工人。
3、工人考勤表和班组承包核算方案是工资分配的基础资料,必须齐全、保存完好,工资表要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加以保存。
4、承包企业项目部管理人员的奖励工资和劳务分包班组承包人的超额工资要在全部参加施工的工人工资发放完结后支付。
5、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要留存与其进行劳务分包活动单位的农民工工资表,以监督农民工工资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