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10年度北京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申报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10年度北京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5.04•【字号】京建发[2010]242号•【施行日期】2010.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10年度北京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申报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242号)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近年来,北京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工作不断发展,对我市建筑业科技水平的提升起到了明显的推动作用。
为进一步做好示范工程工作,促进新技术特别是四节一环保技术在工程中的广泛应用和不断创新,提高我市建筑企业的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现组织开展2010年度示范工程申报工作。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一)符合《北京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京建法〔2003〕376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的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均可申报,申报工作应在施工承包合同签订后、基础工程完工前完成。
(二)各区、县建委推荐的项目(包括新农村建设中有代表性的新建和改造项目);已列入各集团、总公司示范工程计划的项目;经局级以上(含局级)单位推荐的其他有关单位的项目。
(三)工程项目质量目标应为“北京市优质工程”。
(四)应用《建筑业十项新技术(2005)》、《北京市建设领域百项重点推广项目(2006)》等文件中的多项新技术和四节一环保技术,或是应用其中某一项新技术特别突出的;同时,结合项目特点,组织技术攻关和技术创新的项目。
二、申报要求(一)请各有关单位按照上述申报条件,认真填写《北京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申报书》,一式四份,加盖单位公章,报送北京市城建技术开发中心。
(二)申报时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备查。
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

三、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申报和验收
1、文件依据:
• 《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
办法》(建质[2002])173号)
• 《关于开展第六批“全国建筑业新技术应
用示范工程”申报工作的通知》(建办质
函[2007]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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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报条件
• 申报全国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应满 足以下基本条件: ⑴ 新开工、建设规模大、技术复杂、质量标 准要求高、投资到位、社会影响大的房屋 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土木工程 和工业建设项目,已经批准列为省(部) 级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且申报书 中计划推广的全部新技术内容可在三年内 完成的项目。
⑤ 工程质量证明(工程监理或建设单位对整 个工程或地基与基础和主体结构两个分部工程 质量验收证明); ⑥ 效益证明(应由有关单位出具的社会效益证 明及经济效益与可计算的社会效益汇总表); ⑦ 企业技术文件(通过示范工程总结出的技术 规程、工法等); ⑧ 新技术施工录像及其它有关文件和资料。 以上所有资料均一式5份,文字光盘和录像 光盘各两份,上报的资料要装订成册,目录清 晰、文稿整洁。 17
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组织与实施 一、全国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相关 背景 二、全国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管理 三、全国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申报
和验收
四、全国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组织
与实施
1
一、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相关背景
1、设立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目的
⑴ 建筑业施工水平低,传统技术的科技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量
有六批,全国共评审通过342个。 原则上,每年组织申报和评审一批。
[2010.12.07]关于公布第六批通过评审的“全国建 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通知 [2008.08.06]关于公布第五批通过评审的“全国建 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通知 [2005.09.13]关于公布第四批通过评审的“全国建 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通知
北京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申报书

北京工人体育场是北京奥运会足球比赛场馆。该工程有足够的技术装备、完善的设备设施,注重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四新技术,在满足奥运会体育赛事复杂功能要求的同时,充分体现出“绿色奥运、科技奥运、从文奥运”的三大理念。同意推荐申报北京市“一优两示范”工程。
2006年7月3日(签章)
北京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申报书(一优两示范工程申报书)(北京工人体育场改建工程)
北京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申报书
(一优两示范工程申报书)
示范工程名称:北京工人体育场改建工程
示范工程执行单位:中建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建一局华江建设有限公司
申报日期:2007年8月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二ΟΟ六年制
(二)耗能粘滞型阻尼器的应用
对有些抗震能力不足的已建框架结构进行抗震加固处理,采用粘滞阻尼器对结构减震,从而使结构满足抗震要求的目的是一条新的发展途径。本工程采用耗能粘滞型阻尼器,它在运动过程中发挥大的阻尼,从而大大减弱结构的地震效应。工本工程的布置形式有对角形、“人”字形两种。阻尼器在结构中的布置当阻尼器采用对角形布置时,地震作用下结构发生侧移振动,对角形斜撑伸长或缩短迫使阻尼产生拉伸或压缩,从而产生与结构位移反向的斜向阻尼力;“人”字形支撑则直接产生与结构位移反向的水平阻尼力,并通过“人”字撑将力传至该层下角部,压缩介质导致温度升高,消耗地震能量,起到良好的减少层间位移,大大提高了结构的抗震性能。
工程目标:合同工期为450天,工程竣工日期为2007年7月31日、争创”建筑装饰优质工程、中建总公司“CI金奖”、争创“北京市安全文明样板工地”
拟组织技术攻关和创新的项目及内容(分别介绍创优、科技、节能示范内容)
北京工人体育场有足够的技术装备、完善的设备设施,注重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四新技术,在满足奥运会体育赛事复杂功能要求的同时,充分体现出“绿色奥运、科技奥运、人文奥运”的三大理念。
北京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京建法[2003]376号第一条为促进建设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推动建筑业新技术在工程上的广泛应用,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加强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根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09 号)、《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建质[2002]173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是指采用了先进适用的成套建筑应用技术,在建筑节能环保技术应用等方面有突出示范作用,并且工程质量达到北京市优质工程要求的建筑工程,(即本市通常所称的“一优两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新技术包括当前建设部、北京市发布的《科技成果推广项目》中所列的新技术;在建筑施工技术、建筑节能与采暖技术、建筑用钢、化学建材、信息化技术、建筑生态与环保技术、垃圾、污水资源化技术等方面经过专家鉴定和评估的成熟技术。
第三条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示范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批、实施与监督及项目的评审验收工作,北京市城建技术开发中心协助进行有关具体工作。
第四条工程项目符合下列示范工程立项条件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可申报示范工程。
(一)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上;住宅工程: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古建筑工程(重建,不含仿古建筑),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
(二)采用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款所列新技术10项以上;(三)建筑工程的质量目标是创建优质工程。
示范工程提出应在施工承包合同签订后基础工程完成前进行申报。
第五条申报示范工程时应先填写《北京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见附件),《申报书》经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报北京市城建技术开发中心,经审核后报市建委立项,市建委审核后公布。
第六条市建委可对示范工程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建筑业协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成果评审资料要求

建筑业协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成果评审资料要求一、引言引言部分应对示范工程的背景和意义进行简要介绍,明确本次评审的目的和依据,以及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和评审原则。
二、示范工程概况示范工程概况中应包括以下内容:1.工程的基本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地点、面积、建筑规模等;2.工程的背景和需求,即为何选择该项目作为示范工程,以及使用新技术的原因和目标;3.工程的实施方案,包括使用的新技术、具体应用方法、施工进度等。
三、新技术应用情况新技术应用情况部分需要详细介绍所采用的新技术及其应用情况,包括以下内容:1.技术介绍,对新技术的原理、特点、应用范围进行详细阐述;2.技术研发情况,对该新技术的研发历程、研究成果和应用案例进行介绍;3.技术实施方案,包括新技术在示范工程中的具体应用方案、实施步骤和计划;4.技术应用成果,对新技术在示范工程中取得的成果进行客观性评估,包括提高工程质量、节约资源、降低成本、提高施工效率等方面的效果。
四、示范工程实施情况示范工程实施情况部分需要详细介绍该工程的实施情况,包括以下内容:1.设计和施工环节的配合情况,即新技术应用是否能够与传统的设计和施工流程进行有效配合;2.施工进度和质量控制,包括新技术的应用对施工进度和施工质量的影响;3.与相关方的合作情况,例如与监理、业主、承包商等的合作情况,包括沟通配合、技术培训等方面;4.风险和问题处理,对在示范工程中出现的风险和问题进行分析和解决方法的说明。
五、示范工程成果评估示范工程成果评估部分应对示范工程的成果进行量化和评估,包括以下内容:1.技术效果评估,对新技术应用在施工质量、工程进度、资源利用等方面的效果进行定量或定性评估;2.经济效益评估,对新技术应用带来的成本节约、资源节约、效率提高等方面的经济效益进行评估;3.社会效益评估,对新技术应用在环保、安全、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社会效益进行评估;4.用户满意度调查,通过用户满意度调查问卷等方式获取用户对新技术应用的评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6.22•【字号】京建发〔2018〕295号•【施行日期】2018.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标准化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快推进我市工程质量标准化工作,全面提升首都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现就我市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重要讲话精神为根本遵循,牢固树立质量第一意识和质量强国发展理念,坚持首善标准,立足提高治理能力,加强与新时代高质量发展新要求和《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建设百年住宅新标准相结合,深入推进首都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面提升我市工程质量水平,为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提供保障。
二、工作目标进一步落实工程质量主体责任,规范质量管理行为,强化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健全日常工程质量管理制度,促进企业和工程项目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质量管理工作机制。
构建覆盖项目参建主体和建设重点环节的质量管理标准化体系,实现质量行为规范化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程序化,加快推进我市工程质量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效提高首都工程质量整体水平。
力争到2020年底,我市全面推行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
2017年版建筑业十项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申报与验收

《2017年版建筑业十项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申报与验收》一、前言近年来,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业也在迅速转型升级。
为了推动建筑业新技术的应用和推广,促进建筑行业的创新发展,相关部门于2017年提出了建筑业十项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申报与验收,以鼓励企业引进和应用新技术,提高建筑业的技术水平,推动行业发展。
二、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概述建筑业十项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旨在推动建筑业科技创新,提升建筑业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
该计划涵盖了建筑工程领域的多个方面,包括建筑设计、施工工艺、材料应用、节能技术等,旨在促进建筑业生产方式的转变,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推动绿色、智能、可持续发展。
三、申报与验收流程1. 申报阶段企业在申报阶段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包括项目说明、技术方案、技术应用效果预期等内容。
申报材料需真实、准确地反映新技术在项目中的应用情况和效果预期,经过相关部门的初审后方可进入验收阶段。
2. 验收阶段通过初审合格的项目将进入验收阶段,相关部门将组织验收专家对项目进行现场评估和检查,验证新技术在工程中的应用情况、效果以及对工程质量、节能、环保等方面的影响。
经过专家组的评审,合格的项目将获得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认定和奖励。
四、示范工程的意义与影响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实施,不仅有利于促进新技术的应用和推广,提高建筑工程的品质和技术水平,还有利于引领建筑业的发展方向,推动行业的转型升级。
示范工程还可以为其他企业提供成功的经验和典范,激励更多的建筑企业积极引进和应用新技术,推动整个行业的发展。
五、个人观点与总结在当前科技迅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建筑业面临着机遇和挑战并存的局面。
新技术的应用不仅可以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和效益,还能促进行业的创新与发展。
建筑业十项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将为行业带来新的活力和动力,为建筑业的可持续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建筑业十项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申报与验收将对建筑行业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 经示范工程委托管理单位组织专家审核后, 批准列为示范工程,并由部发文公布。 • 已经被批准列为示范工程的项目,如果立项 条件发生变化,经与有关方面协商后,建设 部可以做出取消或更改的决定。 • 有关地区或部门要加强对示范工程实施工作 的领导,制订实施计划,每半年总结检查一 次。 • 示范工程委托管理单位将不定期地对示范工 程进行检查。
• 示范工程执行单位全部完成了《示范工程 申报书》中提出的新技术内容,且应用新 技术的分项工程质量达到现行质量验收标 准的,示范工程执行单位应准备好应用成 果评审资料,并填写《示范工程应用成果 评审申请书》一式四份(应用成果评审申 请书格式见附件),按隶属关系向省、自 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 有关部门建设司提出申请。经其初审符合 标准的,向示范工程委托管理单位申请应 用成果评审。
• 此次修订的“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05)”, 在内容上较以往作了大幅调整,扩大了覆盖面, 内容包括地基基础和地下空间工程技术、高性 能混凝土技术、高效钢筋与预应力技术、新型 模板及脚手架应用技术、钢结构技术、安装工 程应用技术、建筑节能和环保应用技术、建筑 防水新技术、施工过程监测和控制技术和建筑 企业管理信息化技术 10个大项,43个小项, 91个子项。
• 示范工程的应用成果评审由示范工程委托管理单 位组织评审专家组进行,每项示范工程评审专家 组由专家5~7人组成。 • 被评审的示范工程执行单位人员,不得聘为专家 组成员。申报工程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 务院有关部门的评审专家不得超过专家组人数的 三分之一。 • 示范工程评审专家从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 行业发展司设立的示范工程应用成果评审专家库 中选取。专家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推荐的专家形成。入 选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技 术职称,从事项目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 在某一新技术领域有较深研究,年龄原则上不超 过65周岁。专家库每三年更换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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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京建法[2003]376号
第一条为促进建设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推动建筑业新技术在工程上的广泛应用,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加强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根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09 号)、《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建质[2002]173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是指采用了先进适用的成套建筑应用技术,在建筑节能环保技术应用等方面有突出示范作用,并且工程质量达到北京市优质工程要求的建筑工程,(即本市通常所称的“一优两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新技术包括当前建设部、北京市发布的《科技成果推广项目》中所列的新技术;在建筑施工技术、建筑节能与采暖技术、建筑用钢、化学建材、信息化技术、建筑生态与环保技术、垃圾、污水资源化技术等方面经过专家鉴定和评估的成熟技术。
第三条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示范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批、实施与监督及项目的评审验收工作,北京市城建技术开发中心协助进行有关具体工作。
第四条工程项目符合下列示范工程立项条件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可申报示范工程。
(一)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上;住宅工程: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古建筑工程(重建,不含仿古建筑),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
(二)采用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款所列新技术10项以上;
(三)建筑工程的质量目标是创建优质工程。
示范工程提出应在施工承包合同签订后基础工程完成前进行申报。
第五条申报示范工程时应先填写《北京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见附件),《申报书》经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报北京市城建技术开发中心,经审核后报市建委立项,市建委审核后公布。
第六条市建委可对示范工程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示范工程立项条件发生变化或施工承包合同解除的,经与有关方面协商后,市建委可以取消或更改立项决定。
第七条示范工程项目执行单位应切实落实示范工程实施计划,加强管理,及时总结。
第八条示范工程项目执行单位全部完成《申报书》中提出的新技术内容,且应用新技术的分项工程质量达到现行质量验收标准、工程项目质量达到北京市优质工程验收标准的,示范工程项目执行单位应向市建委提出示范工程验收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报书》及批准文件(审查完成计划情况):
(二)综合报告(示范工程组织管理、应用新技术内容、创新工作
要点、综合技术经济分析、体会与建议);
(三)单项工作总结(每项新技术所在分项工程状况,施工组织设计,关键技术的施工方法及创新点、保证质量的措施,直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检测报告);
(四)工程质量证明(工程监理或建设单位对整个工程质量验收证明);
(五)新技术施工录像及其它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九条市建委对示范工程项目进行验收时应聘请5~7名专家组成验收小组,对示范工程文件资料及现场进行评审查验。
专家应从市建委专家库内随机抽取,抽取的专家不得与示范工程项目执行单位有利害关系。
专家评审工作费由示范工程项目执行单位承担。
第十条专家评审时,应对下列内容提出意见:
(一)提供评审的资料是否齐全;
(二)是否完成了申报书中所提出的推广应用新技术内容;
(三)施工企业创新内容;
(四)工程质量、工期、效益水平;
评审后,专家应对示范工程整体水平做出综合验收评价。
第十一条经评审,通过验收的示范工程,由市建委发给《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验收证书》和铜牌。
第十二条对通过评审验收的示范工程,市建委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或隐患,可以收回有关证书和铜牌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鼓励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开展本地区、本单位示范工程工作。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