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建立湖南省律师行业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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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3.03.25•【字号】•【施行日期】2013.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规定》的通知各市州公安局、司法局:现将《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规定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公安厅监管总队和省司法厅律师工作管理处。

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司法厅2013年3月25日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规定第一条为依法维护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规范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律师与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看守所应当保障律师依法进行会见,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三条法律规定不需经侦查机关许可的情形,律师可以向看守所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律师不得与同案中其他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也不得以翻译人员身份随同其他律师参与对同案中其他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会见。

第四条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查验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侦查机关已经事先书面通知看守所的,还应当查验侦查机关许可会见的证明(未事先接到书面通知的,不应当查验此项证明)。

手续齐全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

其他辩护人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当查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许可文书。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建立湖南省律师行业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的通知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建立湖南省律师行业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的通知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建立湖南省律师行业政府法律顾问
人才库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12.11.27
•【字号】
•【施行日期】2012.11.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建立湖南省律师行业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
的通知
各市州司法局: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湖南省司法厅关于选聘优秀律师担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法律顾问的办法>的通知》(湘办[2012]29号)要求,按照大局意识强、法治意识强、敬业精神强和专业技能强的遴选条件,在律师自愿报名、所在律师事务所初审、市州司法局和律师协会推荐的基础上,听取省政府法制办、省律师协会和有关部门的意见,经研究,同意建立湖南省律师行业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人才库人员名单附后。

该人才库原则上每两年更新一次,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可以从该人才库中选聘律师成立法律顾问团或者担任法律顾问。

请你们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做好汇报,并加强对当地入选律师的组织领导和业务指导,更加深入、有力地推进律师担任政府及其部门法律顾问工作,努力为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提供优质、高效、及时、准确的法律服务,助推法治湖南建
设。

附:湖南省律师行业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人员名单
湖南省司法厅
2012年11月27日附件:。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2.07.26•【字号】湘司发〔2012〕67号•【施行日期】2012.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湘司发〔2012〕67号各市(州)司法局:《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办法》、《湖南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湖南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避免利益冲突规定》等三个文件已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1、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办法2、湖南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3、湖南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避免利益冲突规定湖南省司法厅2012年7月26日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投诉处理工作,加强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在执业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对投诉处理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或者交办、转办投诉;(二)直接处理投诉;(三)监督、指导或者协调处理投诉。

第四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办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工作。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安排专人负责投诉处理工作。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处理投诉案件,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解决问题与调解疏导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受理第六条投诉人投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向负责日常监管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办法》的
通知
【法规类别】法律实施监督
【发文字号】湘司发[2015]68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5.12.04
【实施日期】2016.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办法》的通知
(湘司发〔2015〕68号)
各市州司法局:
现将《湖南省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司法厅
2015年12月4日
湖南省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案件是指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公民申请和办案机关通知辩护、通知代理而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法律援助案件指派是指法律援助机构依法确定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其他社会组织等案件承办机构,并通知其安排所属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等组织行为。

第三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工作,法律援助机构具体负责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工作。

第四条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法律援助案件,应坚持依法办事、合理便民、公开公正、规范高效。

第五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建立完善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审批制度。

指派一般法律援助案件,应当由法律援助机构负责案件指派工作的人员提出具体指派意见并填写指派审批表,报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决定。

指派重大疑难案件,应当由法律援助机构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有关规定报告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上级法律援助机构。

第六条。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律师执业若干规定-湘司发通[1998]第95号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律师执业若干规定-湘司发通[1998]第95号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律师执业若干规定正文:----------------------------------------------------------------------------------------------------------------------------------------------------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律师执业若干规定(1998年6月30日湘司发通〔1998〕第95号)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律师执业管理,规范法律服务秩序,保障律师依法执业,促进律师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其他律师工作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律师应当在国家法律规定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事务所之间、律师之间应坚持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公平竞争。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名称应当规范,只能使用经司法部检索认可的名称。

禁止律师使用已经废止的律师事务所名称、文书对外签订合同,办理律师业务,否则视为私自收案收费。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只能在经过审批登记机关核定的住所地办公。

禁止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办公场所,禁止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公场所内设立律师办公场所。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地,应在三十天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必须逐级报经省司法厅批准,律师事务所不得在其住所地的同一城区内设立任何形式的分支机构。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和内部专业分工需要,可在所内设立若干专业律师事务所,但不得刻制印章,不得以专业部名义对外开展业务。

律师事务所内部专业机构设置及其负责人情况应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同港、澳、台或国外律师机构建立业务协作关系,或到港、澳、台及国外设立分支机构,应逐级报省司法厅批准。

第九条合作、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作、合伙人必须辞去现职,其人事档案必须统一存放律师事务所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同级人事部门设立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

湖南省司法厅律师工作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及流程

湖南省司法厅律师工作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及流程
湖南省司法厅律师工作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及流程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审报材料
流 程
1
律师执业核准
行政许可
申请人
《律师法》、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
30日
注:自受理机关受理申请至许可机关作出决定,下同
一、审批条件
1.申请专职律师执业:①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②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③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④品行良好;⑤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⑥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的除外;⑦未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书。
初审:市州司法局(省管县司法局)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对申请事项和全部材料的审查,并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
3.省司法厅核准:
省司法厅收到市州司法局(省管县司法局)报送的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时予以登记,填写行政许可审批表,10日内进行审核,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提交的材料真实齐全的,作出准予执业的决定,制发许可文件;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经市州司法局(省管县司法局)退回申请人要求予以补正;申请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准予执业,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3.申请法援律师执业:①执业申请书和《律师执业登记表》;②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或律师资格证书及复印件;③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实习人员登记表》);④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⑤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系法律援助中心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同意申请人法援律师执业的证明。
4.申请公职律师执业:①执业申请书和《律师执业登记表》;②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或律师资格证书及复印件;③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④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系在本单位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者担任本单位法律顾问的公职人员,同意申请人公职律师执业证明。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做好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强化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做好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强化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做好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强化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3.12.25•【字号】湘司发〔2013〕72号•【施行日期】2013.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关于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做好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强化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湘司发〔2013〕72号各市州司法局,市州经(工)信委:现将省司法厅、省经信委《关于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做好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强化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湖南省司法厅2013年12月25日关于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做好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强化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0〕30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湖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12〕27号)中的有关要求,推进《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GB/T 27914-2011)的实施,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提高企业防范及处理法律风险的能力和依法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挥律师作用,强化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目前,湖南企业总数约18.53万家,其中中小微企业18.49万家,占企业总数的99.8%;律师事务所560家,律师8576人,其中8992家各类企业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占企业总数的4.85%。

近年来,我省企业尤其是大中型企业通过设立法务部门或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方式,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独立开展或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框架下开展法律风险管理,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办法》的通知-湘司发〔2015〕68号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办法》的通知-湘司发〔2015〕68号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办法》的通知正文:----------------------------------------------------------------------------------------------------------------------------------------------------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办法》的通知湘司发〔2015〕68号各市州司法局:现将《湖南省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司法厅2015年12月4日湖南省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案件是指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公民申请和办案机关通知辩护、通知代理而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法律援助案件指派是指法律援助机构依法确定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其他社会组织等案件承办机构,并通知其安排所属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等组织行为。

第三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工作,法律援助机构具体负责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工作。

第四条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法律援助案件,应坚持依法办事、合理便民、公开公正、规范高效。

第五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建立完善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审批制度。

指派一般法律援助案件,应当由法律援助机构负责案件指派工作的人员提出具体指派意见并填写指派审批表,报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决定。

指派重大疑难案件,应当由法律援助机构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有关规定报告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上级法律援助机构。

第六条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对法律援助申请进行初审后,认为当事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县级法律援助机构办理登记、审查和指派手续,情况紧急的可报法律援助机构同意后先行提供援助,并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补办登记、审查和指派等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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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建立湖南省律师行业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
的通知
【法规类别】律师业务
【发布部门】湖南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2.11.27
【实施日期】2012.11.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建立湖南省律师行业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的通知
各市州司法局: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湖南省司法厅关于选聘优秀律师担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法律顾问的办法>的通知》(湘办[2012]29号)要求,按照大局意识强、法治意识强、敬业精神强和专业技能强的遴选条件,在律师自愿报名、所在律师事务所初审、市州司法局和律师协会推荐的基础上,听取省政府法制办、省律师协会和有关部门的意见,经研究,同意建立湖南省律师行业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人才库人员名单附后。

该人才库原则上每两年更新一次,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可以从该人才库中选聘律师成立法律顾问团或者担任法律顾问。

请你们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做好汇报,并加强对当地入选律师的组织领导和业务指导,更加深入、有力地推进律师担任政府及其部门法律顾问工作,努力为各级党委、政
府及其部门提供优质、高效、及时、准确的法律服务,助推法治湖南建设。

附:湖南省律师行业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人员名单
湖南省司法厅
2012年11月27日
附件:
湖南省律师行业政府法律顾问才库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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