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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3修正版全文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3修正版全文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3修正版全文根据1993年12月15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2年9月26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4年3月2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2023年1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3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以及户籍在本省而离开本省行政区域的公民。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有共同的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宣传教育、避孕、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辅以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引导公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计划生育工作,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并与发展经济、帮助公民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建立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具体实施的工作机制,为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开展生产、生活、生育服务。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百零二号)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百零二号)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正文:----------------------------------------------------------------------------------------------------------------------------------------------------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百零二号)《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9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9月29日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1999年4月6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2年9月28日根据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8年11月28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4年5月29日根据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6年1月20日根据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21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户籍在本省的公民。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第三条实施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坚持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宣传教育与利益导向、依法管理与优质服务相结合,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

东北电力科学研究院2015年发电企业技术监督检查计划_第一次修改_

东北电力科学研究院2015年发电企业技术监督检查计划_第一次修改_

2 火电厂第二组行程( 15 个单位)
时间
检查单位
4 月 8 日~10 日(10:30 汇报)
华润电力(盘锦)有限公司
4 月 11 日-12 日休息,整理报告
4 月 13 日~14 日(15:30 汇报)
大连泰山热电有限公司
4 月 15 日~16 日(15:30 汇报)
大连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4 月 19 日休息,整理报告
2
2015 年发电企业技术监督集中检查方案
一、总体安排
日期 4 月 8 日~5 月 29 日 6 月 7 日~6 月 12 日
内容 火电厂技术监督检查 水电厂技术监督检查
负责人 第一组: 张敏 蒋翀 第二组: 吴松 王天
张天祥
二、检查路线及日程安排
1. 火电厂第一组行程( 15 个单位)
时间
检查单位
5
组长
成员 (9)
张艳红 辛 岩/ 李建军 吴 宇/ 杨少才 吕 晶/ 姜力行 苏东 王丽萍/ 邓 楠/ 许天宁
张天祥
张恩博
荆凯
于粟
姜常胜
孙鑫
王舟宁
邱平
杨少才
张建峰
金属 热工 化学 环保 节能
汽轮机安全(节能)
水电厂人员安排 生产部 水轮机 水工 监控专业 绝缘
继保及电能质量 电测 金属 化学 环保
13664136770 13889890931 13709887812 15542246336 13889357347 13898126005 13889122110 13940068820 13840362955 13555809700 13889286335
13897943227
13804038685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0年2月2日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6年5月17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1992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第二次修正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1999年5月2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02年7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订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四次修订根据2014年3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劳动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8年4月29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1年6月28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地方性法规修订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0年11月18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02年7月26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公告《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已由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02年7月26日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予以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7月3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的发展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并与帮助群众发展经济、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发展变化历程

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发展变化历程

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发展变化历程.doc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在不断调整和完善中发展变化。

从1971年提出“一个不少,两个正好,三个多了”,到后来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再到现在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不断地变化着。

1971年,国务院批转《关于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报告》,提出了计划生育的重要性,并在四五计划中规定了生育数量的标准。

1973年12月,第一次全国计划生育汇报会提出了“晚、稀、少”的政策,即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后结婚,女24周岁以后生育,生育间隔为3年以上,一对夫妇生育不超过两个孩子。

1978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家提倡和推行计划生育,计划生育政策第一次以法律形式载入我国宪法。

为了实现在20世纪末把人口总量控制在12亿以内的目标,1978年,中央下发了《关于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的报告》,明确提出提倡一对夫妇生育子女数最好一个,最多两个。

1980年9月25日,党中央发表了《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员、共青团员的》,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

198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提出照顾农村独女户生育二胎。

1984年,XXX党组的《关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的汇报》,提出对农村继续有控制地把口子开得稍大一些,按照规定的条件,经过批准,可以生二胎;坚决制止大口子,即严禁生育超计划的二胎和多胎,即开小口、堵大口。

2002年9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进入21世纪后,我国人口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

劳动力持续问题、老龄化问题、人口结构性问题等开始显现。

14个省份相继取消了生育第二胎的生育时间间隔等。

2012年末,我国大陆15至59岁劳动年龄人口比上年末减少345万人,这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劳动力人口首次下降。

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发展变化历程.doc

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发展变化历程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变化历程从1971年的一个不少,两个正好,三个多了,到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从单独二孩政策顺利落地,到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我国的生育政策从产生的那一天起就始终在实践中不断调整和完善。

1971年,国务院批转《关于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报告》,强调要有计划生育。

在当年制定四五计划中,提出一个不少,两个正好,三个多了。

1973年12月,第一次全国计划生育汇报会提出晚、稀、少的政策。

晚指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后结婚,女24周岁以后生育; 稀指生育间隔为3年以上; 少指一对夫妇生育不超过两个孩子。

1978年3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家提倡和推行计划生育。

计划生育第一次以法律形式载入我国宪法。

为完成在20世纪末把人口总量控制在12亿以内的目标,1978年,中央下发《关于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的报告》,明确提出提倡一对夫妇生育子女数最好一个,最多两个。

1980年9月25日,党中央发表《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

198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提出照顾农村独女户生育二胎。

1984年,中央批转国家计生委党组《关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的汇报》,提出对农村继续有控制地把口子开得稍大一些,按照规定的条件,经过批准,可以生二胎;坚决制止大口子,即严禁生育超计划的二胎和多胎,即开小口、堵大口。

2002年9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进入21世纪后,我国人口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

劳动力持续问题、老龄化问题、人口结构性问题等开始显现。

14个省份相继取消了生育第二胎的生育时间间隔等。

2014级培养计划修订第一次会议纪要【模板】

2014级培养计划修订第一次会议纪要
会议主题:2014级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焊接方向)专业培养计划修订动员会会议地点:九里校区机械馆2426
会议日期:2012年5月10日15:00
会议主持:陈辉
会议人员: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会议纪要:
一、朱德贵副院长给材料成型及控制(焊接)教师传达学校对2014级培养计划修订的指导性意见
(1)人才培养方案修订的背景;
(2)人才培养方案修订的指导思想;
(3)人才培养方案修订的基本原则;
(4)培养方案的基本框架;
(5)课程体系设置及要求、材料成型及控制(焊接)工程专业课程设置的主要问题;
(6)课程教学大纲应该包含的信息。

二、参会人员讨论
(1)部分参会人员对专业认证及培养计划和教学大纲修订向朱德贵副院长进行咨询相关信息;
(2)部分参会人员对培养计划、课程设置和教学大纲修订发表相关意见。

三、朱德贵副院长及陈辉教授分别对培养计划修订进行分工
(1)陈辉、苟国庆、刘拥军负责培养计划总体规划;
(2)刘艳、李达负责该专业方向的课程规划、课程设置的规划。

四、总结
(1)新的培养计划要和国际工程教育接轨,要和结合专业认证进行修订;
(2)课程设置要和毕业目标、毕业要求相结合;
(3)要加强工程实践环节,注重工程能力的培养。

新中国的八次课改

新中国八次课程改革“第一次课程改革”:1949年启动,1952年结束。

1949年12月23日召开的第一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强调,要对旧教育实行“坚决改造,逐步实现”的方针,指出要“以老解放区新教育经验为基础,吸收旧教育有用经验,借助苏联经验,建设新民主主义教育”。

这次“课程改革”,初步建立起了新中国中小学的课程体系、制度和传统,内容包括:(1)规定了中小学的课程门类,统一了课程安排和课时安排,优化了中小学课程的比例结构和衔接;中学新的教材。

1952,这“有计划年颁发了建国以来全国第一套比较齐全的教学大纲—《中小学各科教学大纲修订草案)》,在这次课程改革期间,中小学基础教育的教学计划每年都有调整,课程设置变动频繁。

人民教育出版社组织各学科专家编辑出版了第二套全国通用的中小学各科教材。

第二次课程改革因为课程变动频繁,教材难以满足需要,致使教学工作不能完全按照教学计划执行;部分学科间的相互联系和配合不够紧密,课程设置不尽合理;第二套教材只使用了一年,因为以苏联教材为蓝本,内容偏深过难,被教育部要求精简。

“第三次课程改革”:分为前后两个阶段(1958—1965),前一阶段是1958—1960年的“大跃进”时期。

这一时期我国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开始探索建设社会主义道路。

1958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

据此,全国开展了轰轰烈烈的“教育革命”。

在基础教育课程领域进行如下改革:下放课程管理权力;缩短学制,自编教材,自请教师;组织参加生产劳动,建设生产劳动课程;强化思想政治教育和对教师的思想改造。

后一阶段是1961—1965年的课程调整时期。

在1961年召开的中共八届九中全会上,党中央确立了“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以纠正“教育革命”中出现的问题,并对基础教育课程作如下调整。

(1)统一管理基础教育课程。

1963年3月,国家教育部颁布了《全日制中、小学暂行工作条例(草案)》,对中小学课程实施统一管理,首次提出了“国定制”与“审定制”相结合的教科书制度。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年)-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年)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90年10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年11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9年11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2年9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08年7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2014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3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9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22年1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户籍或者居住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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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化工(新材料与能源)学院
青年志愿者协会






外联部
干事蒋永帅
2014年10月20日
青协新学期工作计划
告别了高中紧张的学习生活,怀着一份憧憬的心情,迈进了许昌学院的大门。

当初站在校门口,我默默的对自己说:“里面是一个巨大的舞台,你要做一个足够优秀的主角,在闪光灯下绽放青春的别样魅力。


因为一个想要成为‘天使志愿者’的梦想,我义无反顾的站在了青协干事竞选的舞台上。

成功加入了充满挑战、压力与机遇并存的外联部。

外联部的主要工作职能:
1 在确定每次要做什么活动之后,踩点,了解时间地点,为其它部门的进一步工作,尽最大的努力。

2 在每次活动及会议积极签到。

3 负责每次活动的经费问题,以及参加活动人数的问题。

4 不已量化为目标量化,积极以为社会做贡献为准则,明确自己身为青年志愿着的身份。

为了尽快的熟悉工作,提高自己的能力,更好的为外联部、为青协、为大家服务,我制订了如下的个人工作计划。

一:个人计划
1 礼貌和自身素质的提高:继续发扬礼貌对人,微笑对人的态度。

使用文明用语,强化自身素质。

2 改变观念:把‘要我学习’改变为‘我要学习’,把‘要我工作’改变为‘我要工作’。

3 服从安排:服从部长安排的工作,并保质保量积极的完成。

不会有懈怠,敷衍的情况出现。

配合部长完成各项工作。

4 参加会议:在没有特别特殊的情况下,提前10分钟到达开会场地,不迟到,不早退。

认真负责的做好签到工作
5 协调关系:协调好本部门和其他部门各干事部长之间的关系,以便更加高效
高质量的完成青协工作。

6 参加活动:尽可能多的参加青协的活动,提高自己的应变能力、组织能力、社交能力、表达能力;培养自己的团队意识、责任意识、奉献意识。

7 竞选助理:常言道:“不想当将军的士兵,不是好士兵。

”同时为了锻炼自己的能力,青协助理也是我在青协的计划目标之一。

8主动为部长以及青协着想,努力解决活动经费问题。

二:青协活动的想法
1 献血活动:组织本院的学生进行定期无偿献血活动,同时以身作责,积极参加献血活动。

2 义卖活动:长期组织会员进行义卖活动,发动同学把自己不用的,还比较新的东西,捐出来,组织干事会员进行义卖活动将义卖到的钱用于青协活动。

3变废为宝:宣传环保与节约,让我们的学校以及家园变得更好。

举办变废为宝的比赛,避免浪费,和污染我们的家园。

4会员参加活动:加大宣传青协活动,让尽可能多的会员参加活动,扩大青协在校的影响力。

5
青协是一个巨大的舞台,更是一个温暖团结的大家庭。

为家人服务,不需要理由,不需要抱怨,更不会有敷衍懈怠。

青协竞选时我曾承诺:‘学长学姐们给我一个机会,我一定会还大家一份份惊喜!’一个人最不应该失信的,就是自己!相信我,一定会还青协,还自己一份份惊喜!
外联部
蒋永帅
2014年10月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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