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主权的最新发展及其与人权的关系
论人权与主权的关系3

论人权与主权的关系摘要:人权与主权是国际人权法中的两个基本概念,在国际社会中,人们谈论的最多的也许也是这两个概念。
然而关于人权与主权的关系问题,国际上还存在比较大的争论。
在此,本文将浅析二者的关系问题。
从二者的概念入手,逐步过渡分析二者的辩证关系,然后提出正确对待人权与主权的方法,最后给出中西方关于二者的一些普遍观点。
关键字:主权人权关系方法正文:一、人权与国家主权的概念人权,“人权是指一个人作为人所享有或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即人之所以为人的权利,是人类社会最高形式和最具普遍性的权利。
①它包括生命权和生存权、政治权和公民权、经济社会和文化权、民族权与和平权、发展权与环境权等等,这些权利是密不可分的。
从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第一次提出人权概念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为止,人权都具有国内性,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一国如何对待其本国国民,本质上属于该国的主权和内政。
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对人权的肆意践踏和破坏,国际社会才对人权问题给予广泛的关注和重视。
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一次将“人权”规定在这个普遍性的国际组织宪章中,并将尊重全体人类的人权及基本自由作为联合国的一项宗旨。
特别是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的通过,将人权正式纳入了国际法的范畴。
国际社会才用联合国宪章、国际人权宣言、公民与政治权利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其他单一议题人权条约以及区域性人权条约等确认人权。
但是,基本人权并不属于国际法调整的范围,它仍然属于一国的内政。
由于各国的历史背景、社会习俗、文化传统、意识形态等不同,对生存权、平等权、自由权、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等基本人权,只有国家的立法才能规定,也只有通过国家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才能保证实现,因此人权问题主要是国内法的问题。
由此可见,人权具有两个属性:国内性和国际性②,但主要属性是国内性。
主权概念产生于16世纪中叶,由法国学者让·博丹首先提出,他认为主权是一个国家不可分割的、至高无上的、统一持久的、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权力。
国际法主权与人权关系思索

国际法主权与人权关系思索国际法主权与人权关系思索国际法主权与人权的关系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话题。
国家主权是国际法中最基本的原则之一,它确保了一个国家在其领土内的独立和自主。
而人权则是所有人都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命、自由、尊严、平等等方面的权利。
在国际法的框架下,这两个原则是如何相互作用的,我们需要充分探讨和思考。
国家主权与人权的关系国家主权和人权之间的关系既矛盾又互补。
国家主权强调国家对其内部事务的独立和自主,这意味着国家不仅拥有权力,而且有责任保护其国民的权利。
如果一个国家不能保护自己的人民,它就失去了其主权地位。
这是因为国家的存在是为了保障人民的权利,因此国家主权本质上是为了人权而存在的。
在一些情况下,在国家主权和人权之间存在冲突。
例如,在某些情况下,国家为了维护自己的安全和稳定,可能会限制人民的一些权利,例如言论自由和集会自由。
另一方面,一些国家可能会利用主权原则来掩盖其对人权的侵犯,例如压制异见分子和迫害少数民族。
在实践中,国家主权和人权之间的关系是互补的。
只有在保障人权的情况下,国家才能真正享有主权。
人权的保护是国际法的核心目标之一,因为它不仅对个人权利的尊重,也对国际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性发展有深远的影响。
国际法对国家主权和人权的保护国际法不仅保护国家主权,也保护人权。
在联合国宪章中,国家主权和人权的平衡得到了体现。
宪章承认了每个国家在其领土内的独立和主权,并强调每个国家必须尊重和保护人权,包括妇女权利、儿童权利和民主权利等。
联合国体系中的其他主要法律机构也致力于保护国家主权和人权。
例如,国际法院是联合国下属的最高法院,负责解决国家之间的争端。
国际刑事法院则专注于追究犯有严重罪行的个人和政府的责任,包括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和种族灭绝罪等。
同时,联合国人权理事会负责审议和监督全球人权情况,并对各国进行评估和审查。
总体来说,国际法的目标是平衡国家主权和人权的保护,并确保每个国家保护其国民的权利。
【演讲稿】浅析人权与国家主权演讲范文

三一文库()/演讲稿范文/演讲稿〔浅析人权与国家主权演讲范文〕[摘要]随着全球化的发展,人权的国际属性日益突现,西方一些学者认为:人权问题已越出国家界限成为全球问题,人权保护没有国界,人权高于国家主权。
*从人权与主权的概念入手,逐步分析两者对立统一的辨证关系即国家主权是人权的基础、但国家主权的行使受到人权保护的限制、两者是相互交织彼此联系的关系不可将两者对立开来,并提出正确对待人权与主权的方法。
一、人权与国家主权的概念人权,“人权是指一个人作为人所享有或应享有的基本权利”,是人类社会最高形式和最具普遍性的权利。
①它包括生命权和生存权、政治权和公民权、经济社会和文化权、民族权与和平权、发展权与环境权等等,这些权利是密不可分的。
从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第一次提出人权概念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为止,人权都具有国内性,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一国如何对待其本国国民,本质上属于该国的主权和内政。
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对人权的肆意践踏和破坏,国际社会才对人权问题给予广泛的关注和重视。
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一次将“人权”规定在这个普遍性的国际组织宪章中,并将尊重全体人类的人权及基本自由作为联合国的一项宗旨。
特别是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的通过,将人权正式纳入了国际法的范畴。
国际社会才用联合国宪章、国际人权宣言、公民与政治权利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其他单一议题人权条约以及区域性人权条约等确认人权。
但是,基本人权并不属于国际法调整的范围,它仍然属于一国的内政。
由于各国的历史背景、社会习俗、文化传统、意识形态等不同,对生存权、平等权、自由权、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等基本人权,只有国家的立法才能规定,也只有通过国家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才能保证实现,因此人权问题主要是国内法的问题。
由此可见,人权具有两个属性:国内性和国际性②,但主要属性是国内性。
二、人权与国家主权在新时期的关系随着全球化的不断发展,西方许多学者已经形成一种相当普遍的观点,他们认为国家主权已经失去了昔日无所不包的至上权威性。
国际中的国际人权保护与主权

国际中的国际人权保护与主权一、介绍在当今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人权保护成为国际关系中的重要议题。
尽管各国主权在国际事务中具有重要地位,但国际人权保护与主权之间存在一定的紧张关系。
本文将探讨国际中的国际人权保护与主权的互动关系以及其对国际关系的影响。
二、国际人权保护的发展与重要性人权作为宪法固有的权利,是每个人不可剥夺的基本自由。
国际人权保护的发展源远流长,随着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的颁布,人权保护成为国际共识。
国际人权法框架逐渐完善,包括国际人权公约、国际人权法院等机制的建立。
国际人权保护的重要性在于将个人权利置于国家利益之上,提供了国际标准以保障全球人权的普遍性。
三、国际人权保护与主权的紧张关系国际人权保护与主权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紧张关系。
传统上,主权原则赋予国家在国际事务中的独立决策权,但这也意味着国家有时会忽视或抵触国际人权标准。
许多国家主张自主性,拒绝受外部干涉,从而在国际人权保护中产生摩擦。
然而,国际人权保护的普遍性原则要求各国共同遵守人权准则,因此,国际人权保护与主权之间需要寻求平衡点。
四、国际人权保护对主权的影响尽管国际人权保护会对主权产生影响,但这种影响并非完全负面。
国际人权保护通过规范和监督机制,推动国家在人权问题上的进步和改善。
如果国家违反了国际人权标准,国际社会可以采取制裁和惩罚措施,从而对国家的主权行使进行限制。
国际人权保护的目的在于保护个人权利和自由,因此,其对主权的影响是有必要的。
五、国际人权保护与主权的平衡机制面对国际人权保护与主权的紧张关系,国际社会已经采取了一些机制来实现平衡。
例如,国际人权机构可以通过对话和协商等方式,与国家展开交流,推动国家履行国际人权责任。
此外,国际人权法院等仲裁机构也可以对违反人权的国家进行司法制裁。
通过这些机制,国际人权保护可以在尊重国家主权的同时,为个人权利提供保护。
六、结论国际人权保护与主权之间存在紧张关系,但二者并非不可调和。
国际人权保护以个体权利为本,旨在推动国际社会对人权问题的共同关注和行动。
国家主权【浅析人权与国家主权演讲范文】

《国家主权【浅析人权与国家主权演讲范文】》摘要:人权“人权是指人作人所享有或应享有基权利”是人类社会高形式和具普遍性权利,④国不能违背国际法关人权般强制性规则而人权国际保护则首先必须尊重国主权实现人权程也是国主权行体现,无论是人人权还是集体人权无论是政治权利还是社会、济、化权利国国法调整和保护是主要、直接、有效途径[摘要]随着全球化发展,人权国际属性日益突现,西方些学者认人权问题已越出国界限成全球问题,人权保护没有国界人权高国主权从人权与主权概念入手,逐步分析两者对立统辨证关系即国主权是人权基础、但国主权行使受到人权保护限制、两者是相交织彼系关系不可将两者对立开并提出正确对待人权与主权方法、人权与国主权概念人权“人权是指人作人所享有或应享有基权利”是人类社会高形式和具普遍性权利①它包括生命权和生存权、政治权和公民权、济社会和化权、民族权与和平权、发展权与环境权等等这些权利是密不可分从7~8世纪产阶级革命期次提出人权概念到次世界战爆发止人权都具有国性属国国管辖事项国如何对待其国国民质上属该国主权和政由二次世界战对人权肆践踏和破坏国际社会才对人权问题给予广泛关和重视95年《合国宪》次将“人权”规定这普遍性国际组织宪并将尊重全体人类人权及基由作合国项宗旨特别是98年《世界人权宣言》通将人权正式纳入了国际法畴国际社会才用合国宪、国际人权宣言、公民与政治权利宣言、济社会化权利国际公约、其他单议题人权条约以及区域性人权条约等确认人权但是基人权并不属国际法调整围它仍然属国政由各国历史背景、社会习俗、化传统、识形态等不对生存权、平等权、由权、政治、济、化和社会权利等基人权只有国立法才能规定也只有通国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采取系列措施才能保证实现因人权问题主要是国法问题由可见人权具有两属性国性和国际性②但主要属性是国性二、人权与国主权新期关系随着全球化不断发展西方许多学者已形成种相当普遍观他们认国主权已失了昔日无所不包至上权威性随着整世界动性与相依赖性强化国际政治与国政治连结日益紧密化人权问题已越出国界限成全球问题人权保护没有国界人权高国主权我认人权与国主权关系问题上简单地完全肯定或否定其任何方面都是难以阐明这关系主权与人权都是国际法原则主权原则是基国际法原则人权原则也是国际法重要原则④国不能违背国际法关人权般强制性规则而人权国际保护则首先必须尊重国主权实现人权程也是国主权行体现因人权与国主权是辨证统关系⑤人权与主权始致终是不可分割首先国主权是人权基础或基保障方面国主权反映并保护人权基要和容人权不是抽象而是具体是由主权国根据己具体国情通立法并保障其实现无论是人人权还是集体人权无论是政治权利还是社会、济、化权利国国法调整和保护是主要、直接、有效途径因人权容重要、基部分通常也是由国法予以确认、保证实施国人权状况直接反映了国民主政治状况各国应不断创造条件不断改善国人民人权状况而加以努力另方面离开了国主权人权也就无从谈起丧失了主权国人民是没有什么“权利”和“由”可言只能沦落帝国主义、殖民主义统治下“二等臣民”甚至“三等臣民”甚至连起码生存权也得不到保障古今外事实都充分地证明了这国权基础作用还当国人权遭到其他国损害践踏特别是受到其他国、民族侵略只有主权国才可能利用国际法积极开展外交斗争揭露他国违法和违犯人权行争取世界人民支持因人权绝对不能离开主权否则便成了无水其次国主权行使受到人权保护限制⑥由国主权表现对高统治权和对外独立权因对主权制约指也是国和国际社会两方面制约国由各国宪法和法律都规定了公民应享有各种基权利和由这就构成了对国主权“对高权”限制代表国行事政府制定和实施政治、济、社会、化等各方面方针、政策必须受它立法机关制定宪法和法律约束国法政治设定了尊重人权、保护人权法律义使得政府行使对高权国进行统治不得所欲否则就构成违法行就会遭致国人民反对乃至反抗这种限制可以防止国政府独断专制局面形成国际上由现代国际法将人权国际保护作项重要容《合国宪》和系列国际条约各国政府普遍设立了保护人权国际法律义这就构成了对国主权“对外独立权”限制国主权与人权是相交织、彼系关系国法涉及人权国际法也涉及人权而人权领域涉及所有问题方面人权保护无疑是引起冲突主要方面如人权国际、国保护围非常明确那么人权和主权关系就会比较清楚矛盾也就不会这样尖锐突出例如般认国公民政治权利社会、济、化权利保护少数民族、保护妇女、儿童等等都属国主权围管辖事项任何外国或国际组织、国际集团都无权干预但是如国上述围某些方面严重损害其公民正当权利无疑会受到国际社会普遍指责象南非前政府推行种族隔离、种族歧视和种族迫害制严重地侵犯和践踏基人权就受到了合国国际社会强烈谴责甚至制裁而南非当局是难以用“不干涉政”由而将其拒门外所以人权与国主权相关系上应该强调其对立统性那种将两者隔离开、对立起观是不正确国际社会不存任何超越国主权上人权也不允许行使侵犯公认基人权主权三、推动人权与国主权和睦发展从以上人权与国主权关系分析不难看出两者有统有对立了调和他们矛盾、促进人权与主权和睦发展现提出如下方法首先以坚持国主权原则以尊重人尊严基价值取向加强国民主与法制建设根据国际法规定坚持国主权原则方面要国享有主权享有独立地处理国和国外事权力不受任何外干涉;另方面要国行使主权应当尊重别国国主权不得侵犯别国国主权或干涉别国政不得把己志强加人任何国以保护国际人权借口公然入侵别国或粗暴地干涉别国政其行身就是破坏国主权就是对国际人权严重侵犯又因人权虽然受制国权但人权又能反作用国权人权实现和保障工作做得就能巩固国主权人民得到了实实处看到了国制处他就会拥护政府切破坏国主权行作斗争从而巩固国独立主权而国部民主与法制建设又是国国人权有效保护途径所以不断加强国民主与法制建设有利保护国主权和促进人权实现其次以国际人权保护相关条约依据以多边对话方式处理有争议国际人权问题⑦由人权问题已超出了国界限成种普遍国际现象人权国际保护又是以国际条约或区际性条约予以确认所以处理有争议人权问题通合国对存严重人权问题国进行合理、有效干预已得到国际社会普遍认可但由国际社会关人权标准、人权普遍性与特殊性关系以及国际干预限、方式等具体问题直存不看法特别是当事国与其他国激烈争议尤突出以单方理很难这些有争议问题而且实践通长期、建设性积极对话已促进了各国人权状况改善因多边对话方式是国际人权争议合理、有效方法[参考目]、《法理学》张显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学出版社999年版、《试论人权性质》倪学伟 3、《国际法》王铁崖主编法律出版社995年北京版、《论国主权与人权》王虎华《法学》999年6期6、《对国主权基特征再认识》刘早荣《武汉学学报》社科版00年期7、《试论欧人权观念差异与认要素》刘林盖伊·希斯考特《欧洲》000年5期浅析人权与国主权。
演讲材料-浅析人权与国家主权演讲范文 精品

浅析人权与国家主权演讲范文[摘要]随着全球化的发展,人权的国际属性日益突现,西方一些学者认为人权问题已越出国家界限成为全球问题,人权保护没有国界,人权高于国家主权。
本文从人权与主权的概念入手,逐步分析两者对立统一的辨证关系即国家主权是人权的基础、但国家主权的行使受到人权保护的限制、两者是相互交织彼此联系的关系不可将两者对立开来,并提出正确对待人权与主权的方法。
一、人权与国家主权的概念人权,人权是指一个人作为人所享有或应享有的基本权利,是人类社会最高形式和最具普遍性的权利。
①它包括生命权和生存权、政治权和公民权、经济社会和文化权、民族权与和平权、发展权与环境权等等,这些权利是密不可分的。
从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第一次提出人权概念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为止,人权都具有国内性,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一国如何对待其本国国民,本质上属于该国的主权和内政。
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对人权的肆意践踏和破坏,国际社会才对人权问题给予广泛的关注和重视。
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一次将人权规定在这个普遍性的国际组织宪章中,并将尊重全体人类的人权及基本自由作为联合国的一项宗旨。
特别是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的通过,将人权正式纳入了国际法的范畴。
国际社会才用联合国宪章、国际人权宣言、公民与政治权利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其他单一议题人权条约以及区域性人权条约等确认人权。
但是,基本人权并不属于国际法调整的范围,它仍然属于一国的内政。
由于各国的历史背景、社会习俗、文化传统、意识形态等不同,对生存权、平等权、自由权、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等基本人权,只有国家的立法才能规定,也只有通过国家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才能保证实现,因此人权问题主要是国内法的问题。
由此可见,人权具有两个属性国内性和国际性②,但主要属性是国内性。
二、人权与国家主权在新时期的关系随着全球化的不断发展,西方许多学者已经形成一种相当普遍的观点,他们认为国家主权已经失去了昔日无所不包的至上权威性。
了解国际人权法人权与主权
了解国际人权法人权与主权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进程中,人权和主权一直是关乎国家政治和国际关系的重要议题。
国际人权法作为国际社会的共同规范,旨在确保人类享有普遍、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同时也必须与国家主权实现合理的平衡。
本文将着重探讨国际人权法与主权之间的关系,并解析其互动和相互制约的特点。
一、国际人权法的发展与内涵国际人权法是针对国家及其公民的一系列法律准则和国际公约的总称。
它在二战后得以迅速发展并形成独立的学科体系,旨在通过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保护和促进人类的基本权利,使之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尊重和维护。
首先,国际人权法确立了一系列普世的基本人权,包括但不限于言论自由、宗教自由、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教育权等。
这些权利被视为人类的天赋权利,不受国家、政治、经济或文化等因素的限制。
其次,国际人权法强调了人权的普遍性和不可分割性。
任何一个国家都不能单方面剥夺别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也不能以主权为借口违背国际人权标准。
这表明人权的保障与国家主权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制约和平衡关系。
二、国际人权法与主权的互动关系国际人权法和主权作为两个相互联系的概念,在国际社会中存在着一种互动关系。
一方面,主权为国家提供了一定的自决权和自主权,使其能够自主制定和实施本国的法律和政策。
另一方面,国际人权法通过确立普遍准则和国际标准,对国家的行为和政策提出了约束和规范。
国际人权法的制定和实施旨在强调人的尊严和价值,强调国家无法剥夺公民的基本权利,从而对国家主权进行了一定的限制。
国际人权法和主权的互动关系在实践中也表现得相对复杂。
一方面,国家主权的维护是保障人权的基础。
国家需要通过承认和尊重人权,为公民提供依法享有基本权利的平等和自由环境。
另一方面,国际人权法的实施依赖于国家自愿的合作。
国际社会在推动国家履行人权义务时,也需要考虑到国家的文化、宗教和传统等因素,因此,国际人权法在推动人权的过程中必须尊重各国的主权。
三、平衡国际人权法与主权的路径在国际人权法和主权之间寻求平衡的道路上,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论主权与人权
论主权和人权摘要:随着国际态势的进一步发展和人权问题的愈演愈烈,在当今国际社会,对人权与主权的关系的讨论热度日益升温,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从人民到政府,从法律到外交,从国内到国外,各种舆论甚嚣尘上,各种看法众说纷纭,近乎形成了一种“百家争鸣”的局面。
是“主权凌驾于人权”?抑或是“人权高于主权”?在我看来,没有绝对的主权,也没有绝对的人权。
人权和主权都有其自己的内涵和外延,不是在一个概念集内。
它们之间不能说没有任何交集,但是很小。
现在到处宣扬的“人权高于主权”的口号,这个命题本身在哲学上和逻辑上都是不成立的。
不存在“人权高于主权”或“主权高于人权”的命题,两项权利处在两个概念集内。
就是说“主权高于人权”和“人权高于主权”的口号同样都是荒缪的!正文:一、内涵:主权,即国家主权,是国家的最重要属性,是国家在国际法上所固有的独立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
主权是国家最主要、最基本的权利,是国家所固有的,并非由国际法所赋予的。
国际法中的国家主权原则只是对这一权利予以确认和保护。
人权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
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生存和发展。
没有自由、平等作保证,人类就不能作为人来生存和发展,就谈不上符合人的尊严、本性的生存和发展,也就谈不上人权。
另一方面,自由、平等是为人的生存和全面发展服务的。
自由、平等的目的是人,是使人摆脱一切压迫、剥削和歧视,获得有尊严的生存和全面自由的发展。
一旦脱离人的生存和发展,自由和平等就必然会流于形式,变得空洞无物、失去意义。
因此,所谓人权,就其完整的意义而言,就是人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或者说,就是人人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自由、平等权利。
二、两种盛行的观点:1、主权高于人权。
这种说法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逻辑上都站不住脚。
即使承认“主权”的存在,它也决不属于国家,而是属于公民,所谓“主权在民”也。
“人权”乃人之为人的权利,是所有权力的来源和基础。
从法理上讲,“主权在民”意义上的“主权”其实与“人权”无异,不存在独立于“人权”之外或者凌驾于“人权”之上的“主权”。
论主权对人权的从属关系
论主权对人权的从属关系李冬会从古希腊的斯多葛派(包括后来的犹太教和基督教)到文艺复兴时期乃至十八世纪,人们的主权思想与人权思想、人们的公民权利和公民内涵,是逐步发展和扩展的。
君权神授思想盛行于封建等级社会,而主权在民的思想则兴起于近代资本主义社会。
公民从有一定财产限制到无财产限制、从男性扩展到女性以及奴隶制的逐步消失从而过去的奴隶成为自由人并取得公民资格,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
这一过程也是人权逐步成为一种基本权利的过程,诚如赫费所言:可以把世界史看成是一种缓慢地不断承认人权的历史。
国家主权是指一国具有的不受他人干涉和限制的处理其国内和国际事务的最高权力。
不言而喻,这种最高权力如果是或者说理应是为一国人民所普遍接受和服从的,那么我们就很难想象,如果没有其公民的普遍同意,会形成这种权力。
事实上,当人民这样做的时候,正如卢梭所说的那样,人们是在服从自己的意志。
如果没有这种同意,人们只有互不承认的或互相矛盾的各自立场以及对对方毫无约束力的权力。
这种不能把所有的人们约束于一种权力的状态,几乎就是那种恢复了人们的天然自由的无序状态。
[1]335尽管可能有势力强大的个人或集团,能够利用其强力而迫使别人服从于他或他们的意志,但这种意志显然是与人们自己的意志相对立的,从而这种服从不过只是一种屈从。
毫无疑问,任何集团的意志最终皆应体现着其全体成员的普遍意志,因此,任何个别集团的意志,也无法代表这种普遍意志。
如果一国存在着不同的集团的话,那么任何一个个别的集团的权力,也无法高于所有集团权力的总和——如果这种权力能够集中起来的话[1]343(“在自由的国家中,全部权力的总体集合起来便是最高的权力”[2]213)。
这意味着,以个别意志取代普遍意志的所谓最高权力仅仅是一种假象。
因此,一国的最高权力,必须体现——也只能体现——其全体公民的普遍意志,我们可以把不同的集团的权力称为个别权力,而把这种权力的总和称为最高权力。
当个别权力强大到足以强迫并事实上强迫其他集团或个人服从的时候,这种个别权力则是一种强权。
论国家主权和人权的关系
论国家主权和人权的关系摘要:人权与国家主权是紧密相连的两大政治权利,两权内外相交(既主要属于国内问题,又具有国际性),既一致又有区别,不可混淆,更不能相互排斥。
在人权普遍性的视野下,正确处理人权与主权的关系,处理好促进人权国际保护和尊重国家主权的关系。
人权是主权的存在目的,主权是人权的实施保证,反对将人权的国际保护与国家主权对立起来,主张两者的协调一致和高度统一。
关键词:人权国家主权人权国际保护一、人权的概念人权(基本人权或自然权利)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
它主要的含义: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
是人类社会最高形式和最具普遍性的权利。
人权的这种普适性和道义性,是它的两种基本特征。
从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第一次提出人权概念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人权都具有国内性,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一国如何对待其本国国民,本质上属于该国的主权和内政。
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一次将“人权”规定在这个普遍性的国际组织宪章中,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将人权正式纳入了国际法的范畴。
但是,基本人权并不属于国际法调整的范围,它仍然属于一国的内政。
由于各国的历史背景、社会习俗、文化传统、意识形态等不同,人权的基本存在形式、具体要求只有国家的立法才能规定,因此人权问题主要还是国内法的问题。
人权的本质特征和要求是自由和平等。
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生存和发展。
没有自由、平等作保证,人类就不能作为人来生存和发展,就谈不上符合人的尊严、本性的生存和发展,也就谈不上人权。
另一方面,自由、平等是为人的生存和全面发展服务的。
自由、平等的目的是人,是使人摆脱一切压迫、剥削和歧视,获得有尊严的生存和全面自由的发展。
一旦脱离人的生存和发展,自由和平等就必然会流于形式,变得空洞无物、失去意义。
因此,所谓人权,就其完整的意义而言,就是人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或者说,就是人人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自由、平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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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应 该承担 “ 保护 的责任” 。
2 0 0 5 年, 在第 5 9届联 合 国大会上 , 安 南作 了题 为 《 大 自由:
到 了 国际社 会的普 遍承 认 。 1 6 4 8 年, 法国、 西班牙 、 德 意志 诸侯 实现人与 人共享 的发展 、 安全 和人权》 的报 告, 对上述 两份报 告给 等 欧洲 国家 签署 的 《 威斯特 伐 利亚 合约》 第 一次 确认 了国家 主权 予了肯定, 他指出保护的责任首先在于每个国家, 因为国家存在 原 则 。这对 于 以国家主 权 为基 础 的现代 国 际法 的发 展 有着划 时 的首要理 由及职 责就是 保护本 国人 民, 但如果 一 国当局 不 能或 不
题。 在全 球 化进程 日益 加剧 的今 天 , 国家无论 大 小 , 不 分 穷富 , 都 权 威 , 不可 分割 、 不 可让 与 。《 奥本海 国际法 》 指 出: “ 主权 主要 是 越 来越 难 以回避主 权与 人权 的 问题 。 笔者认 为 , 有必 要对 国家主 国 内宪法 权力和 权威 的问题 , 这 种权力 和权威被 认 为是 国 内最 高
历 史彻 底落 幕 。
事 务。所 谓 “ 对 外独立 权” , 是 指 国家 在 国际关 系上是 最高 的权
其间, 联合 国安 理会 就利 比亚 连续通 过 了两 个决议 , 这使得 威 , 在 国家之 上, 再没 有超 国家的权威 , 国家 在行使 国家权力 时完
北 约武 装 力量得 以按照 安理 会决 议框架 在 利 比亚开 辟空 中禁 飞 全 自主 , 不 受任 何外 来的干 涉 。
Hale Waihona Puke 权及其 与 人权 的关 系进行 探讨 , 借此来 明确我 国应采 取 的立场与 的、 原始的权 力, 具 有 国家 内的排 他性 职权 。 ” h i c h u 论, 认 为主权
态度 。
一
是 国家 的最 高权 威 , 不 可分 割 、 不可让 与 。如 《 联合 国宪章》 中也
主权概 念及 其历 史演 变
区 并对 卡扎 菲军 队武 力镇 压平 民施 以保 护 。北 约的 空中 行动尽 二、 主权 的新发展 主权 学说 自形成 以来就 处在 不断 变化 发展之 中 。l 6 世纪 到 l 9 世纪 , 国 际社会 一直奉行 绝对 主权论 , 认 为主权 是 国家的最 高
管 具有 联合 国授权 , 但在 国际上 仍然存 有争 议 。 国际社 会对 一个 国家 的干 预 ,涉及 到主 权 与人权 的关 系 问
f ▲ { | ● 6 缸金 2 0 1 4・1 ( 上)
◆法 学研 究
论主权 的最 新发展及其 与人权 的关系
徐雨晗
摘 要 利 比亚卡扎 菲政 权 的倒 台过程 中,起 到重要 作 用的安理 会 决议 引发 了 国际社 会对 主权 的 内涵及 其与 人权 关 系的 广泛讨 论 。主权 概念 从起 源到 发展 , 以及近 来在 ‘ 保 护 的责任” 方 面有 了新的发 展 , 而主权 与人权 并不是 对 立的 。 而应 是辩 证 统 一 的。我 国应 明确表 明一 国主 权不 容他 国 恣意践踏 的立 场 , 并在 促进 人权 保护 的合作 与 交流上贡 献 自己的 力量。 关键 词 主权 人权 保 护 的责任 国际 法 作 者简 介 : 徐雨晗, 华 东政 法 大学 2 0 1 1 级 国际 法硕士研 究 生 , 研 究方 向 : 国际经 济法。 中图 分类号 : D 9 0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号 : l 0 0 9 5 9 2 ( 2 0 l 4 ) l O 5 2
2 0 1 1 年8 月 下旬 , 经过 六个 月 的较 量 , 利 比亚反 对力 量攻 下 权 , 是 指 国家独立 自主 地处理 其一切 内外 事务 的最 高权力 , 具 体
首 都 的黎波 里 , 标志着 卡扎 菲政 权 的垮 台。1 0月 下旬 , 卡 扎菲 被 表现 为对 内的最高权 和对 外的独 立权 两个 方面 。 所谓 “ 对 内最 高 抓获, 并在 随后 因伤重 身亡 。 这 宣告着 利 比亚 卡扎菲 独裁 政权 的 权 ” , 是指 主权 国家 在 国内完全 按照 自己的意志 处理 国内管辖 的
确 定 了国家主 权 原则 。
、
主权 概念 最 早起源 于近 代 的欧 洲 。法国 的 自然 法 学家 让 ・ 布丹 在 1 5 7 6 年发 表 的 《 论共 和 国六书 》 中, 第 一 次提 出了主权 的
2 0 0 1 年l 2月 , 加 拿大成 立 的“ 干涉 与 国家主权 国 际委 员会 ”
挥 的 ……绝 对 的和永 久 的权力 ” 。 “ 国际 法之父 ” 格老 秀斯 也充 分 当对 此进 行干 预 2 0 0 4年 l 2月, 一份 名为 《 一 个更安 全的 世界 : 肯 定 了主权 的意 义 。 他认 为 , 主 权 是是 自己的 行为不 受另 外一个 我们 的共 同责 任》 的报 告提交 给时 任联 合 国秘 书 长安南 , 这 份报 权 力 的限制 , 也 不能被 任何 其他 人 的一只视 为 无效 的一种权 力 。 国家主 权 的 内容可 划分 为 对 内主权 和对外 主权 。
向联 合 国提交 了一 份题 为 《 保 护的 责任》 的报 告 , 正式 提出 了“ 保
概念 。 他 认为 , 所谓 国家 “ 是 由许 多家庭 及共 同财产 所组 成的 , 具 护 的责任 ” 这 一概 念 。根据这 一报 告 , “ 保 护的 责任” 的核 心含义 有 一种 最高主 权 的合法政 府” , 而 主权则 是 国家拥 有 的“ 超 乎 公民 即一 个国家 有责任 保护本 国 国民免 受可 以避免 的灾难 , 如 果这个 和居 民之上 , 不受法 律 限制 的最 高权力 ” 和“ 在 一个 国家中进行 指 国家 没有 能力或者 不愿 意履行它 的这种 责任 , 那 么 国际社 会就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