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权高于人权还是人权高于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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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高于主权?真实的伪命题!

人权高于主权?真实的伪命题!

人权高于主权?真实的伪命题!人权问题始终是全球持续不衰的热点问题之一。

每年美国都会抛出《xx年国别人权报告》,大肆评论他国人权状况问题,当然对于本国的人权状况是避而不谈。

那么,到底人权是什么呢?人权和主权的关系又是怎么样的呢?真的如西方某些国家的论调“人权高于主权”、又或者有其他的说法呢?什么是人权?人权,顾名思义,人的权利,这里指的是人最基本应当拥有的权利,是天生既有的,是“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

它具有着普适性和道义性这两种基本特征,主要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公正权、尊严权等权利。

在当今的国际社会,维护和保障人权是一项基本道义原则。

哪个国家如若大规模侵犯人权,将会受到国际社会舆论的巨大压力,如二战时期“纳粹”德国大规模屠杀犹太人等,当然还包括日本人在侵华战争期间的“三光”政策等。

那么人权重要吗?从之前的论述中,我们看到人权的重要性。

倘若一个人最基本的权利都无法被保障,比如生命权受到侵犯,那么谈何其他的权利呢?民主、财富再多又有什么用处呢?可见人权对于人的重要性。

那么,主权和人权孰轻孰重呢?卢梭的社会契约轮和人民主权说已经深入人心,我们知道共和的基础是宪政,宪政的含义是主权在民,人民甘愿把手中权利的一部分交出给公共部门,期待它管理好整个社会,为自己的发展提供更好的空间和前景。

这就意味着主权是由人民的人权中被交出的那一部分所组成的,只是人权的一部分。

从这一角度看,的确“人权高于主权”,这是毋庸置疑的。

人权高于主权的概念出自纽伦堡国际法庭和远东国际法庭,同盟国正是凭此概念才能用国际法将法西斯国家的责任人绳之以法。

否则身为德国和日本的政要,只有他们自己所属国家才可以审判他们。

当然,据考证,其最初的源头在当年英国议会指控英王查理一世。

查理强调“朕即国家,国家主权不容其他权利侵犯”,而议会持“英王引入外军对自己国民开战,即有暴政罪”。

专制君主对自己的国民施以暴政即有罪,此概念为“人权高于主权”之滥觞。

国际法 论人权高于主权

国际法 论人权高于主权

论人权高于主权人权就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

”人权是生来就有的,是人最基础的权利人权概念产生后,很长时间内被认为是国内管辖事务。

随着联合国的成立,人权从国内领域走向国际领域,一些西方学者从人权的国际保护角度开始提出了“人权高于主权”的观点。

但是,由于当时的国际环境,这些观点没有进入西方思想界和政治界的主流。

近年来,美国的对外事务,特别是与发展中国家进行的外交事务,都常扛着一面大旗---人权高于主权,并以此为由干涉多国内政事务。

由此,“人权高于主权”的理论渐为世人所知,也引来了全世界国际关系研究者的激烈争论。

当然,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多数发达国家的学界和政府都对这一理论持反对态度。

不过,我认为人权高于主权是人类社会发展必然的国际关系原则,主权是为了维护和捍卫人类的人权而存在的,人权是本质,主权是表现。

只不过这一理论才有一二十年的历史,而现今的全球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和整体的政治水平不高,往往大国强国会以此向小国弱国施压,所以现在还不能为大多数国家所接受,但是这并不能否认这一理论是国际关系的一个最本质的原则。

由于美国在对外事务中中滥用这一理论,导致了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反对这一理论,随着全球经济社会的发展,人类社会将会认可并接受这一准则。

“人权高于主权论”是在美国理论界最先形成的一种人权理论。

20世纪90 年代,美国理论界正式形成了“人权高于主权”的理论。

人权与主权的关系问题成为国际人权领域中争论最激烈的一个重大的理论和现实问题。

这一理论主要有三方面内容:一是人权不是一国内部管辖的事情,人权是没有国界的。

如果一个国家有不尊重人权的现象,别国均可以关心或干涉。

二是国家主权应当受到限制和弱化。

三是“不干涉内政原则”已经过时,要让位于人权保护这一更高目标。

国际社会有权对世界任何国家的人权状况予以关注和采取行动。

为人道主义干涉目的而使用武力是符合国际人权法的。

这一理论是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特别是美国以此旗号进行科索沃战争后才引起强烈反响的。

论人权高于主权

论人权高于主权

论人权高于主权二十一世纪以来,随着伊拉克战争和近年来的利比亚战争和叙利亚动乱的发生,中西方关于“主权高于人权”还是“人权高于主权”的论战愈演愈烈。

中国大陆的正统观点是“主权高于人权”,而西方主流价值观念则认为“人权高于主权”。

在全球化的浪潮下,探索“主权高于人权”还是“人权高于主权”对中西方在处理一系列的国际问题上和制定外交政策有重大意义。

更重要的是,关于人权和主权的孰高孰低的研究势必会让我们重新审视我国的人权问题,并对制定国家政策产生长远而重要的影响。

我认为,人权高于主权。

下面,我将详细论述我得出这个结论的立足点和立论点。

首先,我们必须要有一个前提,一个使得这个论题有意义的前提条件,若不存在这个前提条件那么这个论题将本身就没有意义。

这个前提是:讨论“人权高于主权”还是“主权高于人权”要具有时效性。

换句话说,人的认识是阶段性的发展的,正是在现下人权和主权观念深入人心并且在国家日常事物中可能产生摩擦甚至矛盾的情况下,我们才注重这种论战。

因此,在随后的论证中我们不能用“人权”“主权”这种现代性的概念通过封建时期或是帝国主义时期的史实来证明或者反驳“人权高于主权”还是“主权高于人权”,这就类似于我们不能用今天的货币回到古代使用。

因为在那个阶段,人权和主权的概念不成熟或者说是人们的认识还未到一种较成熟的状态。

先对“人权”和“主权”做大家都能接受的概念解释。

《现代汉语辞典》对人权的解释:“指人享有的人身自由和各种民主权利”。

人权的内涵随着人们的人士的深化在逐渐扩大,但最根本的是人的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

《现代汉语辞典》对主权的解释:“一个国家在其领域内拥有的最高权力”。

主权因国家存在而存在,是一国国民出于维护自身民主权利得意实现和稳定的社会秩序,通过“契约”的方式将自己的部分权利集中于一个共同体(国家),并由共同体行使的权力。

换句话说,主权的出现就是为了更好的人权,主权的最终目的就是保障并促进人权的有效行使。

主权高于人权

主权高于人权

主权高于人权?因为利比亚战争,主权高于人权还是人权高于主权这一争论引起越来越多的人的注意。

主权是指一个国家内的最高权,对外的独立权以及抵抗侵略的权利,而人权则是指“人因其而为人的权利”。

我并不认为二者存在谁高谁低的问题,因为两种权力本身是不存在高下之分的,人们并不是认为生命健康权高于财产权,如果说生命健康权高于财产权,那么用生命健康权来无限的侵犯财产权是合理的,也就是一个人因为没钱看病而进行偷窃是不受惩罚的,本来看病只需要1000块但是却行窃10000也是合理的。

所以权利没有高下之分,而只有哪一个更加重要,这就意味着当两者发生冲突时优先保护谁,并且这种保护是有一定的限度的。

究竟二者谁更加重要了?我们先来讨论一下当二者发生冲突的时候应该首先保护谁。

公元一九九八年五月,东南亚的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爆发了一场举世震惊的骚乱,在骚乱过程中华裔居民受到有组织的文明用语、杀害,华人所拥有的公司、超市、工厂被砸毁、抢劫,华人妇女惨遭轮奸、焚烧。

全印尼共有1200多人丧生,1000多名妇女(多数为华人)遭到暴徒群体强暴,其中许多妇女或被活活烧死,或因羞辱难当、怀着满腔仇恨自杀身亡。

惨不忍睹,天人共怒。

而对于这样的惨状中国的态度是:中国外交部发言人表示,中国已注意到印尼局部地区近日出现了一些骚乱,对此表示关注,做为印尼的近邻,中国希望印尼能继续保持社会稳定和民族和睦,以利于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中国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发表声明,表示对在印尼的中国公民包括香港同胞的处境表示关注,中国驻印尼大使馆将全力以赴为华侨提供领事保护和服务。

中国一向奉行不干涉他国内政原则,可是但人权受到这样的侵害的时候,我们还是因该置之不理吗?坚持主权高于人权,人们连最基本的人权都没了,连让人之所以成为人的权利都没了,那么人就不再是人了。

人权和主权的运用都应该有一个限度,而对于这个运用的评价是需要人监督的,当人权受到侵害时,所有生为人的朋友们都应该联合起来保护,这种保护应该分为国内保护和国外保护,前一种保护是不会存在主权与人权的冲突问题的;但是当国内的力量不足以抵抗这种侵犯,例如特大的自然灾害中别国的人到救助,或者这种侵犯本身就是来自于拥有军队的统治者,那我们就不得不越过别国主权的范围,例如二战中,世界对德国的审判,用外部的力量来保护人权,而这种保护就侵犯了别国的主权了,而这种侵犯从理论上来说显然是合理的,可是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却不得不考虑到人性的不完美以及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的很多问题。

人权高于主权

人权高于主权

驳“人权高于主权”美国等西方国家大肆鼓吹“人权高于主权”,实行“新干涉主义”,推翻长期为世界所公认的不得侵犯一国主权、干涉一国内政的国际关系准则,并主张改写《联合国宪章》,甚至抛弃联合国。

这已不只是理论的争端,而是直接危及世界60亿人民命运的大问题。

“人权高于主权”,真有道理吗?对此,只要稍加分析,就暴露其似是而非,根本站不住脚。

首先,所谓人权高于主权,这是把人权与主权割裂开来并对立起来。

国家是属于一国人民的,国家主权是一国人民的集体人权。

失去主权,也就失去人权。

迄今的人类历史说明,在阶级社会中,人们虽然受到沉重的阶级压迫,但是在外敌入侵,主权受到威胁的时候,全国人民常常会团结起来一致对敌,维护国家主权。

爱国主义始终是人们最为崇敬的一种思想感情。

这是因为失去主权,其灾难远远超过阶级压迫。

而遭受这种灾难的不限于哪一部分的人,而是整个国家的人,所谓覆巢之下无完卵。

因此,要享有人权,首先要有主权。

中国和发展中国家的人民都亲身经历了没有主权也就没有人权的苦难,也共同走过了必须首先争得国家主权才得以改善人权的道路。

邓小平说:“真正说起来,国权比人权重要的多”。

这是历史的总结。

西方一些国家鼓吹“人权高于主权”的一个论点是,“对国际安全的核心威胁”,过去是“国家间的冲突”,现在是“国家内部的暴力”。

也就是说,一国侵犯别国的行为已不是国际安全的主要危险。

实际情况是如此吗?现在世界上仍分大国强国、小国弱国,极少数大国强国侵犯、欺凌小国弱国的霸权主义、强权政治行为普遍存在,并有发展。

这种国家间的“冲突”表现的形式可以有所不同,但侵犯别国主权,损害别国人民利益的实质是一样的。

突出的事实就是不平等、不公正的国际政治秩序和国际经济秩序。

自封为世界领袖的超级大国,结合少数西方国家,力图主宰世界,可以任意出兵到一国捉拿该国元首,可以对一国肆意狂轰滥炸。

全球化已成为可以堂而皇之侵犯一国主权的理由。

美国《纽约时报》1999年4月24日的文章说,全球化使“国家主权无可避免地--并且心甘情愿地--受到全球经济力量的削弱。

论“主权高于人权”

论“主权高于人权”

论“主权高于人权”10级法律系胡鑫2010010315044 我们所说的主权一般是指“国家主权”,我认为一个国家必须要有足够强大的独立主权,才能让人权得到有效的实施和保障,主权是一切人权的前提。

所谓“人权”就是指在近现代社会中,每个人都拥有或应拥有的生存权、发展权及基本民主自由权利。

人权具有普遍性,但又不是抽象的,它的内涵是指近现代国家根据自己所面临的经济和文化条件,承认与保障其社会成员获得正常生存和发展以及人在法律上的权利保障规范。

在实施人权的国际保护中,不可避免地碰到一个敏感问题,即“国家主权”。

“国家主权原则”,是国家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

所谓对内的最高权,是指国家在国际关系上是最高的权。

所谓对外的独立权,是指国家在行使国家权力时完全自主,不受任何外来的干涉,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内外事务,对外具有独立性与平等性。

我认为,国家主权是人权的基础,也是国际法及国际关系的基础,国家主权高于人权,但是人权和国家主权又有着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

这种联系具体表现为:第一,人权和主权是相互依存的,历史上和现实国际社会中,没有无人权的国家主权,因为任何国家都是由其居民组成并为一定阶级服务的政治工具;也没有无国家主权的人权,因为任何人权总要通过国家予以认可和保障。

第二,在人权和国家主权的相互联系中,二者是不对等的,其中国家主权占首位,起主导作用。

因为国家主权是享有人权的基础和先决条件,如果丧失了国家主权,也就丧失了人权的基础,因而也就谈不上人权。

无论是个人人权,还是集体人权,是公民权利、政治权利,还是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等,都将丧失其基本的保障。

人权只能从属于国家主权,而不能凌驾于国家主权之上。

因为一个国家的人民最首要的权利是生存权和发展权。

要保护本国人民的人权,首先要维护国家的主权和独立,努力发展本国经济,使国家强盛,不受外人欺侮,使本国人民有一个良好的物质环境,安居乐业。

就是说,国家主权不仅不是实施人权的障碍,而且是实施人权的重要保障。

公务员考试试题参考

公务员考试试题参考

公务员考试部分参考题辨析题一、在我国经济活动过程中,政府的角色是“运动员”和“裁判员’的统一答 (1)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2)在传统的计划体制下,政企职责不分;政府在生产经营性的经济活动中,既直接经营管理企业,扮演“运动员”的角色,又负责经济的调控,扮演“裁判员”的角色,这是我国原有经济体制的重大弊端。

(3)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是市场经济舞台上的“运动员”;政府是宏观调控的主体,充当市场经济活动的“裁判员”。

政府一般不应直接从事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充当“运动员”的角色。

(4)实行政企职责分开,明晰产权关系,改变政府在生产经营性经济活动中的双重身份,是增强企业活力、搞好宏观调控的关键。

二、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说明生产要素是创造价值的源泉。

答案要点(1)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包括劳动要素和非劳动要素,劳动包括一般工人的劳动,又包括科技劳动和管理劳动,非劳动要素包括资本(货币资本或生产资本)、技术和知识本身。

生产要素中的劳动要素,即创造财富,也创造价值,因而是财富与价值的源泉,生产要素中的非劳动要素是创造价值的必要条件,但不是价值的源泉。

(2)财富的源泉是指使用价值的源泉,与价值的源泉是不同的概念。

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是指按生产要素在生产财富即使使用价值的贡献分配。

这是因为劳动和自然界一起才是一切财富的源泉,、(3)在我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存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只有使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才有利于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三、提高社会主义经济效益,就是以尽量少的投入,获得尽可能多的产出。

[答案要点]经济效益是指经济活动中劳动占用或劳动消耗与所取得的符合社会需要的劳动成果的对比关系,即生产要素的投入与有效产出的对比关系。

经济效益的量的规定,是一个相对量,而不是绝对量。

经济效益的质的规定,是劳动成果必须符合社会需要,或者说是有效的产出。

辨析

辨析

七——十五章辨析题第七章1、改革是中国的第二次革命。

改革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引起了经济生活、社会生活、工作方式和精神状态的一系列深刻变化。

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在一定的范围内也发生了某种程度的革命性变革。

这是一件大事,表明我们已经开始找到了一条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路子。

”因此,如果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角度来看,“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这体现的是量变,而“在一定的范围内也发生了某种程度的革命性变革”,这讲的是量变中的部分质变。

可见,改革是中国的第二次革命,是量变中有部分质变的过程。

实践证明,许多重大的改革的成功,如在农村实行责任制,搞包产到户,在全国范围内改变僵化的计划经济体制,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都体现了“改革是中国的第二次革命”的论断的正确性总之,改革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引起了经济生活、社会生活、工作方式和精神状态的一系列深刻变化。

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在一定的范围内也发生了某种程度的革命性变革。

这是一件大事,表明我们已经开始找到了一条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路子。

2、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

改革是社会主义自我完善和发展的根本途径."不改革,不进行体制创新,很多问题的解决就没有出路."因此,"在社会主义社会的各个历史阶段,都需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适时地通过改革不断推进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这样才能使社会主义制度充满生机和活力.全党同志必须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改革和发展的基本观点可自觉性."1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是执政党发动,自己领导,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的自觉行为。

(2)改革是坚持在社会主义制度前提下,改革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中不适合生产力发展的一系列环节和方面。

(3) 改革是改革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等领域中具体制度的一切弊端,以适应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4)改革要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坚持马克思主义,坚持共产党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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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美国人是比较精明的,“人道主义干涉”在他们的手中确实成了一件不错的工具,想用的时候便用一下,不想用的话便搁在一边。换句话说,美国拥有了“干涉”的权力,但却不用背上“干涉”的义务。
“人道主义干涉”在应用过程中的变味是不是就说明这种手段的不合理呢?当然不是。一把尺子,本来是可以用来人做测量工作的,但有的人却用这把尺子来打别人的手掌,你说错误在于这尺子吗?就连我国这个对“人道主义干涉”一向敏感的国家,在批评霸权主义时也总是说:“某某国家打着‘人道主义干涉’的幌子,粗暴干涉他国内政……”这正说明了“人道主义干涉”是应该得到肯定的,只是有些国家利用他来谋私利,这就值得批判了。
(二)“人权派”对“主权派”发起的猛烈攻势。
针对“主权派”强有力的理论依据,“人权派”发起了反击,他们认为“历史是不断发展的,国际惯例也正是在历史的发展中不断得以改变的,主权原则和不干涉内政原则已经受到了古老传统的人道主义干涉和国际人权法的挑战,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也能很好地说明这一点。在起草过程中,个人的权利自由同国家主权的关系是争论的焦点。当时的苏联和东欧国家提出一系列修正案,坚持维护国家主权和政治独立的原则,应尊重各国国情,不仅要确保各国人民享有权利,而且保证个人对本国政府承担必要的义务,这些主张均遭否决。另一方面,在人权应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个人对社会负有义务、个人权利受法律限制等方面,西方作了某些妥协。对宣言草案联大进行了1400次表决。在联大讨论宣言的最后文本时,苏联代表一再提出,不讲国家主权,是根本违反《联合国宪章》的。而美、英代表说,将国家主权引进宣言各条,势必改变整个宣言的性质。可以说,这次的攻势,是“人权派”占了上风。
主权和人权是仆人和主人的关系。仆人具有双重性,既是安全的保卫者,又可能是最大危险的制造者。人权的护卫主体有如下几个:主权政府、国际社会、慈善机构和慈善者个人。在这几个主体因素中,主权政府显然是挑大梁者,其他皆不足与主权政府的功能相比。而人权的侵害者除了自然力(如特殊的气象灾害)以外,又主要是社会力,如本国主权政府、外敌、黑社会、反政府组织和犯罪个人。对这几个侵害主体一望便可知,主权政府一旦走上邪路、为非作歹起来,其他因素诸如外敌、黑社会、反政府组织和犯罪个人,都难以望其项背。走上邪路的主权就像凶恶的仆人,是主人的最大伤害者,这种伤害比起其他人来说都来得更频繁,也更能深重地伤害主人的身心。一言以蔽之,主权既可能是保卫人权的功之魁,也可能是侵害人权的罪之首。
(一)“主权派”的理论依据——《联合国宪章》。
针对二战中法西斯国家对内迫害人民群众、对外侵略扩张、妄图称霸世界的历史教训,战后制定的《联合国宪章》明确指出维护国家主权的必要性。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基础之友好关系因此成为了联合国的首要任务。宪章着重强调了国家主权平等、领土完整、政治独立、不干涉内政、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等国际关系准则。至于人权,在宪章中则调子不高,仅作为国际经济与社会合作的一部分。这部强化主权、弱化人权的宪章自然而然成为了“主权派”强有力的理论依据。
二.“人权派”与“主权派”争端的起源和发展。
人权思想由来已久,在2000多年前的我国古代就有“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的说法,虽然这只是儒家仁政学的一个组成部分,但却体现了朴素的古代人权思想。现代人权思想则可以追溯到欧洲的“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时期,“天赋人权”理论则在其间扮演着很重要的角色。不过,虽然人权思想由来已久,但在国际范围内广泛谈论人权则是二战之后的事了,所以,人权和主权的激烈碰撞可以说是在二战后才开始的,“人权派”与“主权派”的争端也正是从此开始。
实事求是地说,我国当前主流言语的处境是十分尴尬的。我们一方面不明确承认“人权高于主权”,另一方面又不坚持“主权高于人权”的理论,我们的宪法里写着要保护人权,但当我们的人权和主权在利益上出现一点摩擦时,我们的媒体却是不敢直接面对,反而总是小心翼翼地回避开了。经过分析总结,发现回避的模式主要有两种:其一,不正面回答人权与主权孰高孰低,而只说“人权高于主权”是西方大国干涉别国内政的一个借口;其二,只说一个国家如果丧失了主权,就根本谈不上人权。
(二)“人权高于主权”的实质就是让主权服务于人权。
从上个段落的释义来看,两个权利都是神圣的、近乎至高无上的,倘若非得分出个谁高谁低,似乎就会陷入类似“自相矛盾”的不可调和的困境中。是不是因此就能认为“人权高于主权”思想自始不成立呢?非也。世间任何事物皆不可绝对化,更何况只是单纯的书面定义而已。
现代社会中主权的存在,首先应该以服务人权为目的。这一点,不管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得到了世界各国的广泛认可。正如当今世界各国,无不把完善自己的人权状况当成了最重要的使命,人权理念已经被全球政治实体所普遍接受,已经没有哪个国家再把它说成是资产阶级虚伪的、骗人的把戏,也没有哪个国家自满得认为自己的人权状况已经完善至极,无需再进一步为之奋斗了。我国的“人权入宪”也说明了我们对此持同样的态度。
在此我认为,如果这些只是一些低素质士兵的个人行为的话,那美国政府发动伊战的“正义性”不该被抹杀,最多只能怪美国军方管教不严。而参与虐待行为的美军士兵所提供的证词却总都透露了这样一个信息:是美国高层暗示他们这样做的,目的是给其他“犯人”造成心理压力,以迫使他们交待他们所知道的一切。有个出狱后的战俘曾这样说:“他们太可怕了,他们比萨达姆还可怕。”为“保护人权”而发起的战争,到头来却更加严重地侵犯了人权,这不能不让人感到灰心丧气。
四.殖民地国家的历史伤痛不能成为其对“人权高于主权”说不的原因。
我国是不肯明确承认“人权高于主权”的国家之一,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体制方面的原因,也有老一辈政治家国际政策延续的原因,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国曾作为一个半殖民地国家饱尝了历史的伤痛。提起这一点,我想每一个中国人都有深深的切肤之痛和难以言表的耻辱感,从这一点来说,为了避免我国的主权再次遭到严重的侵害,为了避免中华民族再次遭受类似的灾难,我国的这种态度似乎也情有可原,但细细一想,这和因噎废食有什么区别?“人权高于主权”的思想可以说已经代表了一种时代发展趋势在世界各国都得到了逐渐发展,在很多人眼里,这正如吃饭一样已是理所当然,如果我们仅仅出于对可能产生的困境的恐惧而不惜违背这个发展趋势,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对于中国人民来说,这也是不公平的。因此,历史伤痛决不能成为我们对“人权高于主权”说“不”的原因!
我们常以清末为例来论证“失去主权就谈不上人权”,其实这是经不起推敲的。失去主权并不一定就能换来人权的受保护,但同样,失去了主权也不一定就会直接导致人权的丧失。前者如八国联军侵华、日本侵华等历史事件,侵略者不但侵犯了你的主权,而且也践踏你的人权。但“人道主义干涉”则属于后者,他虽然侵犯了一些国家的主权,却也极大地保护了世界人权事业的发展,这是人类进步的标志。把“人道主义干涉”和“侵略战争”混为一谈是不可取的。如果说清末因为失去部分主权而导致人权受到极大践踏的话,那我倒想问一下,在列强入侵之前,我们的“人权事业”就发展得很好了吗?裹小脚、童养媳、凌迟酷刑……这些就是大清的“人权”吗?
在紧接而来的冷战中,这种争端的激烈程度无疑达到了一个高峰。苏联解体后,其“盟国”也做鸟兽散了,西方国家正好趁着这个机会,凭借他们强大的物质力量和文化影响力,以最有力的手段,将人权思想传到了世界各个国家,可以说就目前而言,“人权派”对于“主权派”的优势较以往任何时期都要明显。
三.“人权高于主权”哺育的好战儿子——人道主义干涉。
[关键字]人权主权人权高于主权人道主义干涉
一.“人权高于主权”的字面解析。
(一)人权和主权的释义。
人权,通常是指国际法和国内法规定的,个人为维护其尊严所必要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以及公民和政治权利。
主权,是指一个国家固有的权力。对内,是管理自己国家的最高权力;对外,是独立自主地处理本国事务的权利,是国际法中最基本的权利。
2.伊拉克当局是个反动的独裁政府,美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有义务将伊拉克人民从水深火热之中解救出来。
很明显,这两个理由可以说都是站在“人权高于主权”的立场上的,倘若美国真的只是很单纯地怀着这两个目的去实施伊拉克战争,那确实是让人尊敬的,但是后来发生的一些事件却让美国人开始有点底气不足了。首先被媒体披露的是美国牢房里的虐待事件,一张张事件照片可以说是让人触目惊心。这些被凌辱虐待的人里面,有士兵,更有平民。从照片来看,美国人根本不尊重伊拉克人的宗教习惯,随便裸露对方的身体并进行拍照,甚至对伊拉克妇女都同等对待。对保守的伊拉克人来说,这种对尊严的摧残无疑是比用刑更加让人痛苦的。
“人权高于主权”思想在实践过程中表现出来的一个重要衍生物便是“人道主义干涉”,而其中,又以“武力干涉”为其重要内容。世界上的很多事物一旦涉及武力总是会变味,人道主义干涉也不例外。
以伊拉克战争为例,美国当时声称的战争目的有两个:
1.伊拉克可能与国际恐怖组织有合作关系,并且在伊拉克国内也有可能存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因此得出结论,伊拉克随时会给其他国家的人民造成人道主义灾难,必须先下手为强,将其铲灭。
如果我们分析一下美国在过去几十年里的一些战争行为的话,我们可以发现,美国的“人道主义干涉”都是有选择性的。比如战略位置比较重要的朝鲜半岛,美国是要干涉的;而石油储备比较丰富的中东地区,美国也是要干涉的;对于曾经是苏联势力范围的南联盟地区,美国也是要插手以排挤一下俄国势力的。至于美国不干涉的例子,也是有几个的。“卢旺达(1994年)是拒绝采取行动的极端例子,因为那里的战略利益最小,而拒绝在车臣(1999-2000)采取行动是因为在那里采取行动的代价和风险太大。”
所以,尽管“主权”一词的释义中有“最高权利”和“独立自主”的字眼,但这并不说明他是完全绝对化的。当一个主权腐化到以牺牲人权为代价来谋取利益时,我们可以、也应当对这个主权说“不”。
而“人权高于主权”正是对“主权服务于人权”思想的高度概括。地位的高低取决于其内部以谁为根本目的、以谁为实现手段。既然主权是要无条件地为人权服务的,是永远听从人权的召唤的。那么就可以表明,人权是主人,主权是仆人。因此,“人权高于主权”就其字面解析来看具有相当合理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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