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民权和人权的历史和有限性
人权与公民权

人权与公民权两个概念涵义相近,多数场合下可以互相替代。
笔者通过查阅大量资料,进行统计、对照、比较,发现人权与公民权的内容大体一致、基本相同。
例如,1791年《法国宪法》中的13项公民权利,除平等纳税、请愿权和弃儿残废人获得公共救助权3项权利外,其余10项权利在《世界人权宣言》中均有反映。
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共设38项公民权,其中26项与《世界人权宣言》的内容相同。
1936年《苏联宪法》中的12项公民权利,在《世界人权宣言》中全部都有体现。
又如,《世界人权宣言》中罗列的权利共52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罗列的权利共78项,内容完全相同的有34项,还有一些内容是相近的,其余为随着形势发展新增内容或是对原有内容的细化。
“人权”、“公民权”都是外来词,在外文中都是以不同的词汇表示的:英语human right, civil rights; 法语droits de l’homme, droits civiques; 西班牙语derechos humanos, derechos civiles; 德语Menschenrecht, Bügerrecht。
《辞海》给这两个词分别定义为:人权是“人们应当平等地享有的权利”。
公民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人身、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权利。
其中,由宪法规定的称为公民基本权利。
”显而易见,不论中文、外文,人权与公民权又都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人权与公民权的差异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主体不完全相同。
狭义的公民权仅限于有本国国籍的公民;而人权的人指的是自然人,除本国公民外,还包括在本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此其一。
其二,公民权的主体是单个人,而人权的主体既包括单个人,也包括集体、群体如民族、国家、妇女、儿童等。
2、适用范围不同。
在一个特定国家里,只有本国公民才享有公民权,在该国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没有公民权。
例如各国宪法中规定,选举权、被选举权、直接或派代表参与国家管理权、政治地位平等权、平等担任公职权、全民公决权、自由回国权、担任总统和国会议员的资格等均属于本国公民专有权利,非本国公民不能享有。
(本)第二章 公民

2.公民在宪法关系和宪法中居于主导地位
公民的集合体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所有者
宪法和国家是人民行使制宪法权的结果 人民主权原则成为宪法的基本原则
3.公民宪法地位的体现
其一、主权在民的宣示。
其二、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 其三,国家权力的严格限制 公民基本权利则是公民宪法地位的主权表现
2.国籍的取得与丧失
①
血统主义原则 出生国籍 取得方式 出生地主义原则 混合主义原则
申请
继有国籍 法律事实
我国国籍的取得和丧失 出生国籍:血统主义和出生 地主义相结合 取得的方式 两个前提 继有国籍 三个条件之一 自动丧失 国籍的丧失 主动丧失
原始取得: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的, 具有中国国籍;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 出生在外国的,具有中国国籍;如果父母双方或一 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 国国籍的,则不具有中国国籍;父母无国籍,或者 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 国国籍。 不承认双重国籍 继有取得:两个前提:必须愿意遵守中国的宪法和 法律;出于自愿。申请,三个条件:①中国人的近 亲属;②定居在中国的;③有其它正当理由的。
我国宪法规定的平等权
第33条总括性平等权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 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 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5条反向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 律的特权。” 第4条民族平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 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 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 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第34条政治平等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 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 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返 第48条男女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 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 回 利。”
古代与现代的人权和公民权利

古代与现代的人权和公民权利人权和公民权利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标志,不仅体现了个人的尊严和自由,也反映了社会的公正和民主。
古代和现代在人权和公民权利的认知、保障和实施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探讨古代和现代的人权和公民权利。
首先,古代的人权和公民权利相对较为有限。
在古代社会,权力集中在君主和精英少数人手中,人民的权利和自由往往受到限制。
古代的人权观念多围绕着统治者的至高无上展开,个人的自由和尊严往往被置于次要地位。
例如,古代中国的封建制度中,君主享有极大的权力,人民则往往处于被统治的地位,缺乏自由选择和表达意见的权利。
同样,在古希腊和古罗马等古代文明中,人权和公民权利也被局限在有限的范围内,只有特定的社会阶层或贵族才能享有这些权利。
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演进,现代的人权和公民权利有了显著的改善。
现代社会强调个人的尊严和自由,认为每个人都应该享有基本的人权和公民权利。
例如,法国大革命的标志性事件之一,1789年颁布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宣告了个人的自由、平等和权利受到法律保护。
这一宣言对后来的人权法律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为现代社会的人权意识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在现代社会中,个人的人权和公民权利得到了更为广泛的保障和尊重。
例如,现代国家普遍保障公民的权利自由,包括言论自由、结社自由、宗教自由等。
此外,现代社会也注重保障性别、种族、宗教、残疾、性取向等多样性的权利,在这些方面取得了积极的进展。
现代的公民权利还包括参与政治决策的权利,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这为人民直接参与社会事务提供了机会。
尽管人类社会在人权和公民权利方面有了显著的进步,但仍然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全球范围内仍存在着人权侵犯的现象,包括言论限制、压制异见、贫困和歧视等。
此外,随着科技的发展,个人隐私和数据保护等问题也变得愈加复杂。
因此,为了更好地保障和实现人权和公民权利,国际社会需要加强合作,制定更加严格的法律和政策,并加强对人权侵犯的监督和制裁。
人权发展历程与未来挑战

人权发展历程与未来挑战人权,作为每一个人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反映了人类对自身价值的尊重和对社会公正的追求。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人权的发展经历了多个重要的阶段,每个阶段都有其独特的背景和推动力量。
而在现代社会中,尽管人权观念已广泛传播并在许多国家得到了深刻体现,但仍面临着诸多挑战。
本文将探讨人权的发展历程,并展望未来可能遇到的挑战。
人权发展历程古代与中世纪的人权观念人权思想最初可以追溯到古代文明。
在古希腊和罗马时期,人们已经开始关注个体自由和社区福利。
伟大的哲学家如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曾探讨过正义与道德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为后来的民主思想奠定了基础。
但在这些早期社会中,很多权利只是针对特定群体,并非普遍适用。
进入中世纪后,基督教的兴起使得人的尊严被提升到宗教信仰的层面上。
教会强调每个人都拥有灵魂,因此也应当得到相应的尊重和关爱。
然而,由于宗教的行政干预,许多人仍然面临着压迫与歧视。
因此,中世纪的人权观念并不完善,很多基本的人权依旧未能得到保障。
文艺复兴与启蒙时代15世纪中叶至17世纪是欧洲历史上文艺复兴与启蒙运动的重要时期。
在这一阶段,各种思想交流激荡升华,个人主义逐渐成为主流。
人们开始重新审视人与社会、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思想家沃尔泰、卢梭、洛克等人在各自作品中提出了“自然权利”、“社会契约”等概念。
这一时期,人们越来越重视个体自由与平等,并将这些观念逐渐融入到法律框架之中。
1689年,《英国内阁法案》和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提出了一系列关于个人权利的新概念。
这些文件不仅影响了美洲,也为法国革命提供了理论基础。
1789年的《人权宣言》标志着现代人权史的重要里程碑,它明确阐述了人民主权和个体权利,为后续国际人权运动奠定了基础。
20世纪的人权运动经过两次世界大战后,人类意识到战争带来的悲惨后果,这为国际人权法的发展提供了动力。
1945年联合国成立,随后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人权文件,如《世界人权宣言》(1948年)、《国际公民及政治权利盟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盟约》。
一、人权理论的历史演变

一、人权理论的历史演变什么是人权,中外学者界定不一。
有的学者认为:人权的原意是指某种道德观念或价值观念,因而它是一种道德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
有的学者认为:人权即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人民主权原则经宪法确认之后,人民即国家的主权者,自然应该成为享有人权的主体。
有的学者指出应从三个层次去揭示人权的内涵:首先,人权是一种道德意义上的权利,属于应有权利的范围,是指作为人应有的权利。
其次,人权就实质而言,是国内法管辖的问题,又是一种法律权利。
最后,人权还必须是一种实有权利,一种实实在在的现实权利。
美国伦理学家A·格维尔茨认为,人权是指一种狭义的权利,即主张权。
这种权利的结构可以理解为:A由于Y而对B 有X的权利。
它包括五个因素:(1)权利的主体A,即有权利的人;(2)权利的性质;(3)权利的客体X;即权利指向什么;(4)权利的回答人B,即具有义务的人;(5)权利的论证基础和根据Y。
在这五个方面,都充满了学者的争论。
另外一位美国学者科斯塔斯·杜兹纳认为:“人权”是一个复合的范畴。
人权有时指人,有时指人的自然性,与人道主义思潮以及其法律形式密不可分。
还有学者认为人权只能在道德意义上使用,并只能限定在道德意义的范围内。
“人权被设想为人们作为人凭借其自然能力而拥有的道德权利,而不是凭借他们所能进入任何特殊秩序或者他们要遵循其确定的特定的法律制度而拥有的权利。
” 我们认为人权是在人的自然属性之上对人的应有道德权利的期待,它充满了人的偏好或价值选择,人权的实现离不开人的社会属性。
人权是一个历史的产物。
最初,人权是与特定的阶级利益联系在一起的,新兴的资产阶级将人权作为反对政治独裁势力和守旧社会组织的思想上和政治上的斗争武器。
首先提出人权口号并对其予以理论证成的是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
他们从与自然法理论相结合的社会契约论出发,主张在国家产生之前人类曾经生活于一种自然状态中,人人均有自然权利,国家的产生是由于人们相约组成政府以保护这种自然权利。
公民权-人权的实现途径

公民权:人权的实现途径摘要:西方基于社会发展的二元化而将人权和公民权看作两种不同的权利,然而汉娜·阿伦特在其专著《极权主义的起源》中分析了战后无国籍者由于失去公民权利而导致人权丧失的情况,从而提出一个观点:人权应该通过公民权来实现。
关键词:人权;公民权;阿伦特中图分类号:d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4-0102-0118世纪末的《人权宣言》是一个历史转折点。
它的意义在于,从今以后,法律的来源不是上帝的命令,也不是历史习俗,而是人。
到今天,维护和保障人权已经成为当今国际社会的一项基本道义原则,是否合乎保障人权的要求已成为评判一个集体(无论是政治上的还是经济上的)优劣的重要标准。
但对于如何维护和保障人权,世界各国和社会各界莫衷一是。
在《极权主义的起源》一书中,汉娜·阿伦特通过对无国籍者因无公民权利导致人权丧失的处境进行了分析,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思路,即:人权需要通过保障公民权来实现。
一、与公民权分离的人权作为探究人权问题的逻辑起点,首要要明确一个概念:什么是人权。
对此虽然并没有一个被普遍接受的看法,但是许多西方思想家总倾向于把人权与公民权分开,认为人权即自然权利,是人作为人所应享有的权利,而公民权则不同,它是社会权利,是在政治上参与公共事务、管理国家的权利。
这种划分是与西方社会发展的二元化过程相一致的,特别是与社会分化为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个人生活领域与公共事务领域的状态相一致的。
社会生活分离为政治社会和市民社会的同时,把人二重化为政治国家中的公民和物质生活中的私人,人的这种个人和公民的二重化又使得人在政治社会获得了公民权、在市民社会里获得了人权,人的权利被二重化为公民权和人权。
作为“与生俱来的”、“不可分离的”的自然权利的人权,究竟指何种权利?具有什么性质?美国和法国的人权文书有着较为一致的看法。
美国的《弗吉尼亚权利法案》指出,这些权利就是享有生命和自由,取得财产和占有财产的手段,以及对幸福和安全的追求和获得。
人权与公民权之比较

人权与公民权之比较摘要:人权与公民权是宪法学中两个重要范畴。
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通过对其比较并结合我国现行宪法的立法状况,应进一步完善我国公民权的相关规定。
关键词:人权公民权在现代宪政国家中,越来越重视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
然而在宪法和法律上,则较多使用的是公民权的概念。
公民权和人权是两个相互联系但又有所区别的重要概念。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现代国家宪法的基本价值取向,也是终极目的,但一个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并非抽象的人权,而是被宪法和法律具体化了的人权,即公民权。
一、人权与公民权的概念(一)人权的概念人权在英文里写作”human rights”或”rights of man”,指”人类的权利”或”作为人的权利”。
早在古希腊罗马时期就产生了人权思想的萌芽,最初的表现形式是自然法和自然权利思想。
欧洲启蒙运动时期,洛克、卢梭等启蒙思想家提出了”天赋人权论”,对近代资产阶级建立民主政治国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我国夏勇教授认为,人权一词,依其本义,是指每个人都享有或都应该享有的权利。
是”人人的权利。
”这包括两层意思:第一层指权利,即”是某某权利”;第二层指观念或原则,即”每个人都享有或都应该享有的权利”。
一般说来,人权概念是由权利和人道这两个概念构成的,它是这两者的融合。
[2]徐显明教授认为,人权是人的价值的社会承认,是人区别于动物的观念上的、道德上的、政治上的、法律上的标准。
它包含着”是人的权利”、”是人作为人的权利”、”是使人成其为人的权利”和”是使人成为有尊严的人的权利”等多个层次。
[3]他还说道,人不仅仅应该有尊严,而且应该获得全面发展。
人权应当是使人成为有尊严并且获得全面发展的权利。
[4]由此可见,人权是一个开放的体系。
“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 [5]人权是历史的、发展的,人权的概念也会随着历史的前进而不断发展变化。
(二)公民权的概念公民权思想的起源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罗马时代。
人权的历史演变与保障机制知识点

人权的历史演变与保障机制知识点人权是指每个人因为其作为人类而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人权的概念与保障机制也在不断演变。
本文将从历史的角度出发,探讨人权的演变与保障机制的发展。
一、古代人权观念的形成与发展人权的观念最早可以追溯到古代文明时期。
古希腊和古罗马文化中的思想家们提出了一些概念来阐述人类的尊严和自由。
例如,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强调了人的本质与尊严,而古罗马法律中的一些原则也为个人权利的保护奠定了基础。
然而,在古代社会中,人权的概念并未得到广泛的认同和保障。
这是因为当时的社会结构相对封闭,人们的自由与平等受到限制。
对于奴隶、妇女和其他被认为是劣势群体的人来说,他们的权利常常被剥夺。
二、近代人权观念的兴起与发展近代人权的观念在启蒙时代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与强化。
启蒙思想家们强调了理性、平等和自由的重要性,认为每个人都应该享有基本的人权。
例如,法国启蒙思想家伏尔泰倡导的宗教信仰自由和言论自由,对人权的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
随着近代社会的变革,人权的观念也逐渐被写入宪法和法律文件中。
1789年,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宣言》的颁布标志着人权进入了法律范畴,奠定了近代人权保障的基础。
三、国际人权保障体系的建立二战后,为了防止类似暴行的再次发生,国际社会深刻反思人权保障的重要性,并开始建立国际人权保障体系。
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明确了人权的普遍性、不可剥夺性和互惠性原则,奠定了现代国际人权保障的基础。
从此以后,各种国际人权公约和协议相继出台,组成了国际人权法体系。
例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分别保障了公民权利和经济社会权利。
国际人权保障体系的建立也推动了各国在国内立法上的努力。
绝大多数国家都在宪法或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同时,建立了各级人权保护机构,负责监督和维护人权的实施。
四、人权保障的挑战与前景尽管人权保障的发展取得了一些进展,但仍面临着许多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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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法题目:人权与其它权利之主要谈论人权与公民权学号:*********姓名:***人权与其它权利——主要谈论人权与公民权一、公民权和人权的历史和有限性历史上,公民作为概念和现象的出现都远早于人权。
在希腊文中,公民(polite)一词就是由城邦(polis)演化而来,意为“属于城邦的人”。
按亚里士多德的观点,“凡有资格参与城邦的议事和审判事务的人都可以被称为该城邦的公民,而城邦简而言之就是其人数足以维持自足生活的公民结合体”。
简单地说,公民身份确定哪些人是、哪些人不是某一社会共同体的成员;公民权利主要指参与社会共同体政治,并分享相应的好处和承担有关的义务。
在雅典,非公民(metics)指为了“寻求经济机会”来到雅典的外邦人,他们没有公民权利,但有义务协助公民保卫城邦。
古希腊各城邦公民的实际情况远比亚里士多德关于公民的定义要复杂。
有的城邦,工匠和佣工不是公民,外邦人不是公民;而在别的城邦,这些人有可能是公民;有的城邦要求公民的父母必须是公民,甚至公民的上几代都必须是公民;有的只要求公民的母亲必须是公民。
一般情况下,奴隶、儿童和妇女都不是公民。
亚里士多德先后在雅典生活了三十多年,因他是外来者,始终不是雅典公民。
有学者总结说,“谁是或谁不是公民,取决于而且只取决于法律。
……实际上所有的公民都是‘造成的’而非‘天生的’”。
到了罗马帝国时代,曾作为古希腊公民标志的政治参与权逐渐消失了,罗马帝国公民只是一种相当于专制国家的臣民身份。
如一位学者所言,“罗马由共和国变成帝国之后,你服从国家,国家提供什么来酬报你,愈来愈不清楚。
共和国极盛时期,罗马人视共和国的胜利为他们的胜利,以其法律为他们的法律。
当罗马人是有意义的。
罗马的人民与元老院有同样的权利认为这个城市是他们的城市。
扩张与帝国改变了一切。
当罗马人不再有非常切身的意义”。
古代的公民身份随着城邦和罗马帝国的衰落,逐渐消失在中世纪,被享有封建权利和义务的层层依附关系所代替。
在王权和神权双重影响下的中世纪,世俗的和在一定范围内平等的公民观念很难得到发展。
简单地说,封建社会成员之间是一种建立在封土制基础上的人身依赖关系。
真正的君主与臣民的关系是在中世纪后期绝对君主专制时期才形成的。
不过古代公民传统并没有完全湮没,它们在意大利北部和德国的一些城市中,以市民或行会会员资格的形式保留下来。
在17—18世纪西欧出现绝对专制王权国家后,即王权短暂地战胜了割据的封建领主后,城市市民和农村的农奴都成为国王的臣民。
这成为现代民族国家的基础。
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爆发和自由民主观念的影响,一些尊崇“主权在民”原则的国家诞生了。
在这些国家中,因为王权被推翻或被削弱,臣民都成为了国民,或广义的公民。
这里广义的公民是指,虽然他们不再是封建王国的臣民,但最初能真正行使公民权利的仍只是少数有钱有势者,而且仅限于男性。
只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公民权利观念的普及,真正享有公民权利的群体范围才逐渐扩大到社会的各个阶层。
但直到目前,即使在最发达的西方国家中,公民权利的平等过程仍在进行。
因为公民身份的平等还没有解决实际社会生活中存在的权利不平等问题。
的确,甚至在西方最开明的启蒙思想家那里都可以看到,他们在道义上反对奴隶制,同时又流露出白人的种族优越感。
他们一方面谴责奴隶制和白人在黑人身上贪婪逐利的卑鄙行为,另一方面又认为,黑人思想简单、其貌不扬,是低于白人的人种。
如伏尔泰这样谈论黑人,“他们的羊毛卷完全不像我们的头发,可以说,如果他们的智力不属于我们所理解的另类,也是十分低下的。
他们不能高度集中精力;他们很少综合,似乎不是为了我们哲学的好处或弊病而生的”。
14 康德也认为,非洲黑人的“愚蠢”是由一种种族特性所决定的,而肤色正是其标记。
从黑肤色就可以得出黑人缺乏智力和思维能力的结论。
黑格尔写道,非洲的历史是封闭和停滞的,“决定黑人性格的是缺少节制。
他们的现状不可能有任何发展,受到任何教育。
我们今天看到他们是什么样子,也是他们从来的样子……总之,我们理解在非洲的名字下,是一个不发展的、完全受到自然意志控制的非历史世界,非洲的地位只在世界历史的门槛上”。
有西方学者指出,包括英国宪章运动在内的欧洲社会主义运动和理论对现代人权有很大贡献,“在这个意义上,社会主义者成为启蒙运动的合法继承人,将‘自由、平等、博爱’的普遍许诺运用到19世纪的政治现实中”。
无论是激进的还是修正的社会主义者都呼吁重新定义自由主义公民权利内容,使之包括更多的经济平等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儿童福利、普选权、缩短工作日、受教育权及其他福利权。
从那时起,这些最初是社会主义纲领的内容,逐步得到西方各国的认可,成为公民权利受到保护。
后来这些内容大多成为国际人权包含在国际人权宪章中。
二、公民权和人权的无限性学者们一般认为,现代公民和人权观念始于1215年英国的大宪章。
那张羊皮纸不过是英王约翰在贵族们武力威胁下签署的对贵族某些权利的保证书。
令这些当事人也始料不及的是,此后,谁也无法阻止这些原本属于贵族特权的观念向其他地域、民族和不同阶层的群体的蔓延。
权利的这种无限扩散的倾向,成为一种不可阻挡的历史趋势,至今仍在世界各地发展。
公民身份的最大特征是平等,严格的公民社会意味着它的所有成员,无论种族、宗教、贫富、家庭、性别等差异,政治地位平等、人格平等、法律面前平等。
所以,公民既不容于封建等级制,也不容于资本主义无限竞争、贫富分化的阶级社会。
如果说,资本主义代表的市场经济、自由竞争必然导致贫富分化,以及由此而来的阶级、社会和政治地位的差别,那么,平等的公民身份和公民权利则有助于削弱这种分化和差异,从而弱化阶级意识。
在这个意义上,英国社会学家马歇尔认为,公民是“阶级的弱化物”(class abatement)。
同样的道理,公民也是种族与性别不平等的“弱化物”。
在美国历史上这样的例子很多。
众多美国群体在争取自身权利时,作为他们思想武器和理论依据的,无一不是美国宪法和法律赋予他们的公民平等观念。
黑人领袖杜波依斯曾说,“我们要什么?我们在追求什么?……答案相当明确,也确凿无疑:我们要做美国人,做完完全全的美国人,拥有其他美国公民享有的一切权利”。
他要“使黑人不仅为自己是黑人而感到自豪,而且还为自己是美国人而感到自豪”。
30 1963年,马丁·路德·金率黑人进军华盛顿时,发表了“我有一个梦想”的演讲。
他说,“这个梦想深深地扎根于美国梦中”。
他对此表述得很生动,“当我们共和国的奠基人写下宪法和独立宣言的庄严词句时,他们就是签署了一张期票,每一个美国人都有继承这张期票的权利”,但是,“就有色公民而言,美国并没有兑现这张期票”,现在,“我们是到我国的首都兑现这张支票来了”。
肯尼迪总统也承认,黑人的要求实际“非常简单”,不过是要求“一种承认”,即他们同属于“一个国家”、“一个伟大的民族”,虽然“来源可能不同”。
尽管黑人在美国历史上长期被剥夺了公民权利,遭受各种侮辱,但“黑人一直忠于美国和美国的民主体制”,“黑人的忠诚表现在两次世界大战中,表现在放弃暴力和极端政策,只是在宪法范围内以平静、大声的决心来努力争取长期被否定的权利”。
所以美国没有任何理由拒绝黑人的平等要求,“赋予那些人(指黑人)应得的权利就等于给我们自己和我们国家以权利”。
妇女群体争取平等的运动的思想武器,主要也是延伸了公民权和人权观念。
其他弱势群体也都如此。
总之,公民权和人权在内容和范围上都有无限扩展的趋势,一是不断增加新的内容,如在政治、社会和经济权利之外增加福利、文化和环境权利等;二是将更多的以前被排斥的群体纳入权利体系,如妇女和土著。
从短期看,争取权利的斗争可能使社会动荡,但从长期看,它有助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与稳定,这也是它能克服各种阻力前进的一个根本原因。
从整体看,美国对各种非主流民族和群体的公民化过程是成功的。
它得到了不同种族和阶层群体的认可,增强了美国精神的凝聚力,成为今日美国的思想和社会基础。
三、公民权与人权区别的意义虽然公民权与人权的内涵有很多重合之处,两者在很多情况下是可以相互代替的。
如保护公民权就是保护人权,尊重和保障人权就是要切实维护公民权。
但它们毕竟是两个概念,探讨两者的差异,可以澄清或避免因两者混用而引起的误解。
具体而言,弄清两者的差异至少有以下意义。
(1)理论意义。
人权是每个人由于具有人的属性而平等享有的权利。
人权的人指的是自然人,即全世界所有的人。
公民权是一个人因拥有某国国籍而享有这个国家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各项权利。
前者是普遍的,后者是具体的某一国的。
公民权是在一国主权内受到宪法和法律刚性保护的,保障公民权是政府的首要职责和义务;人权除了在一些国家有法律属性外(目前将人权写入宪法的国家近40个,但并非其他国家就不承认和保护人权),主要受到国际条约和道德的弹性约束,任何一个政府对本国公民和外国人的法律责任都是不同的。
尽管二战以来,保护人权的国际性和区域性公约和组织相继出现,也取得了一些成就,但在具体的尤其是个人的权利保护方面的作用仍是很有限的。
目前人权保护主要还是在各国政府的责任范围内,因此,一般的人权是以具体的公民权利得到保障。
对外而言,公民权实际在一般人权之上。
如在发生动乱的地区,各国政府首先转移的是本国公民。
目前还没有哪国政府将自己公民的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扩大到外国人身上。
西方一些国家移民政策的变化也表明,技术移民和投资移民受到更多的重视,年龄更是接受移民的重要参考指标之一。
各国的选举权也是以公民权为基础的,普选权一般还没有推广到边界以外的人。
这些都是可以理解的,但同时也说明,公民权与人权还是有区别的。
正如一位学者所言,“无论怎样,国内义务超过向外国人承担的义务——否则公民权的意义何在呢”。
虽然,在某种程度上,人权与公民权的区别也可以看作是人权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区别。
但这种分类依然不能掩盖这两种权利的区别,如公民权利是与公民义务相对的,公民必须依法纳税和服兵役;而人权没有这样相对的义务;有的群体不属于公民范畴,如儿童或罪犯,但可以享有人权。
“人权高于主权”是西方干预其他国家人权问题时的理由,但这不是一个严谨的命题,其要害是混淆了人权与公民权的差别。
无论是“主权在民”还是“人民主权”,这里的“民”都是一国之内的公民,不是人权中所指的一般人,不包括外国人。
试问:哪里的人权可以高于一个具体的主权呢?肯定不是外国的或普遍的人权,而只能是那个主权国家内的特殊的人权,即那个国家的公民权。
因此,按照西方的政治学逻辑原则,更准确的表述或许是:“公民权高于主权”,因为各国主权是由其本国公民赋予的。
但目前为止,国内反驳“人权高于主权”的文章几乎都是在人权与主权之间展开论述,主张“主权高于人权”,而没有指出人权与公民权之间的区别,及具体的主权范围与普遍的人权概念之间的非对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