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样检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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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第四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区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日常监督检查委托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具体实施。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日常监督检查可委托同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辖区的建设规模提出检测机构数量的控制规划,作为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和登记审查的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检测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后不申请延续的,其《检测机构资质证书》自行失效,其出具的检测报告无效。
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有下列行为之一,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延期:
(一)超出资质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转包检测业务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第八条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许可围开展质量检测业务。
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具备使用检测信息系统的设备、软件、网络等条件,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应覆盖全部检测项目的检测业务流程。
第九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容分为见证取样检测项目、专项检测项目。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容分为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和专项检测机构资质。见证取样检测、专项检测业务容见附件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见附件,质量检测主要仪器设备配置基本要求见附件。
第六条 从事建设工程检测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遵循科学、规、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委托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建立全区建设工程检测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检测信息系统”),对检测机构的检测信息实行统一管理,并定期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管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暂行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XX壮族自治区建立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桂建质[2006]19号各市、县建委〔建立局〕:根据?建立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方法?〔建立部令第141号〕和建立部?关于实施〈建立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方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6]25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制定了?XX壮族自治区建立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凡持有我厅公布发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须重新就位。

二、申请资质就位的检测机构、专项备案的检测机构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内设试验室,应按?暂行规定?中关于申请资质或备案的规定准备有关材料并装订成册〔有关表格式样可以从XX建立工程质量平安监视信息网.gxzljd.下载〕,送当地建立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于2006年9月底前送到自治区建立工程质量平安监视总站。

三、自治区建立工程质量平安监视总站进展资质初审后报我厅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我厅审批发证。

四、2007年1月1日起启用新的资质证书,旧的资质证书到2007年4月30日作废。

请各地与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的建立工程质量平安监视机构、建立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建筑业企业实验室、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

附件:1、?XX壮族自治区建立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暂行规定?2、建立部?关于实施〈建立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方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6]25号〕XX壮族自治区建立厅二OO六年七月二十四日XX壮族自治区建立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立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的监视管理,规X建立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充分发挥建立工程质量检测对保障建立工程质量平安的重要作用,根据建立部?建立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方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申请建立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报请备案、开展建立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实施对建立工程质量的监视管理,适用本规定。

广西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规定

广西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规定(草案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工程质量监督第四章施工安全监督第五章信息的上传与发布第六章纪律与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将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纳入依法行政轨道,界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职责范围,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的主体和责任人,促进工程参建各方主体和检测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见附则),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以及市政工程。

本规定所称主体,是指法人单位。

所称工程参建各方主体,是指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

本规定所称质量安全监督,是工程质量监督和施工安全监督的合称。

第二条对符合核发施工许可证条件的建设工程,应当实施质量安全监督。

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对建设工程实施质量安全监督属于政府的行政行为。

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属于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条全区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管理,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组织实施。

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按辖区由各市、县(区)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管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未设立监督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经考核不合格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市、县(区),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由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接实施。

上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检查下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级监督机构应当指导和检查下级监督机构执行本规定。

第五条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必须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考核合格后方可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第六条需要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先行收集证据。

监督机构可以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将所获取的证据提交至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违法违规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

广西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广西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广西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近年,我国经济持续发展,城镇化率提高,随之而来的工程建设项目也不断增加,而建设工程质量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与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管理重点。

下文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欢迎阅读!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技术标准、质量验评标准、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四条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按报建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业主应当向审批该工程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1层的住宅,可以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五条业主、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一)受理业主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二)自业主办理完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之日起7日内,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指定负责该项目的质量监督工程师,并将质量监督工作方案通知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三)核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有关人员的资质或者资格,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四)按照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对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进行现场实地抽查,对用于工程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质量进行抽查,对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进行监督;(五)监督业主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以及在验收过程中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形成的质量评定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实体质量是否存在严重缺陷,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是否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六)对预制建筑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进行监督;(七)受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的7日内,向委托方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广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条例

广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条例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条例发布单位: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标准局文号:--------------发布日期:1983年05月07日生效日期:1983年05月0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含勘察设计、施工、构件)的质量监督工作,促进建筑企事业单位加强管理,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发挥经济效益,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必须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为国家、为人民把好工程质量关。

第二章机构和任务第三条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建筑管理局负责全国所属系统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国家标准局指导。

其主要任务是:⒈贯彻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条例和有关规章制度;⒉统一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网,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工作;⒊核验国家和部级优质工程项目;⒋统一规划建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⒌督促和检查各省、市、自治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检验工作;⒍掌握质量动态,总结交流开展质量监督的经验。

第四条各省、市、自治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所属系统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受省、市、自治区标准部门指导。

其主要任务是:⒈贯彻上级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本地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条例的实施细则;⒉审核所属地区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资格;⒊核验省级优质工程项目和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的质量等级,参与组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⒋规划和管理质量监督人员的培训和考核;⒌统一规划和管理本地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⒍掌握本地区工程质量及质量监督状况,及时提出有关改进质量监督工作,提高工程质量的措施和要求。

第五条各市、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和条件设质量监督站,在当地标准部门业务指导下,负责本地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其主要任务是:⒈根据国家和部门(地区)颁发的有关法规、规定和技术标准对本地区的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验,坚持做到不合格的材料不准使用,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不合格的工程不准交付使用;⒉检查企业评定的工程质量等级,核验各单位上报的优质工程项目;⒊监督本地区设计、施工单位承建工程的资格;⒋监督对建筑工程质量技术标准的正确执行,参与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负责质量争端的仲裁;⒌督促和帮助本地区建筑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工程质量检验制度。

广西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广西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广西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近年,我国经济持续发展,城镇化率提高,随之而来的工程建设项目也不断增加,而建设工程质量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与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管理重点。

下文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欢迎阅读!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技术标准、质量验评标准、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四条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按报建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业主应当向审批该工程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1层的住宅,可以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五条业主、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一受理业主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二自业主办理完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之日起7日内,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指定负责该项目的质量监督工程师,并将质量监督工作方案通知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三核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有关人员的资质或者资格,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四按照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对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进行现场实地抽查,对用于工程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质量进行抽查,对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进行监督;五监督业主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以及在验收过程中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形成的质量评定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实体质量是否存在严重缺陷,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是否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六对预制建筑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进行监督;七受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的7日内,向委托方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桂建质[2015]22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5.09.14【实施日期】2015.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建质〔2015〕22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为了加强我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管理,确保检测试验数据的公正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9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管理,确保检测数据的公正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实施对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以下简称“检测信息”),是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所涉及的人员、设备、环境等原始数据和记录、结论以及统计数据。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是指检测机构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通信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对工程质量检测信息进行采集、处理、存储、传输的管理系统。

检测机构应按规定向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信息系统平台(以下简称“自治区信息平台”)上传检测信息。

广西建设工程检测见证取样依据及方法

广西建设工程检测见证取样依据及方法

广西建设工程检测见证取样依据及方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文件,对建设工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使用功能等进行测试确定其质量特性的活动。

中国文库网为大家带来的广西建设工程检测见证取样依据及方法,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广西建设工程检测见证取样依据及方法一、专项检测项目(一)地基基础工程检测1.地基及复合地基承载力静载检测;2.桩的承载力检测;3.桩身完整性检测;4.锚杆、锚索锁定力检测;5.静力触探、动力触探检测。

(二)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1.混凝土、砂浆、砌体强度现场检测;2.尺寸偏差、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3.混凝土构件结构性能检测;4.后置埋件的力学性能检测;5.变形观测;6.建筑门窗检测;7.结构粘结强度、锚栓和植筋检测;8.结构裂缝检测;9.混凝土缺陷检测。

(三)建筑幕墙工程检测1.建筑幕墙的气密性、水密性、风压变形性能、层间变位性能检测;2.幕墙用型材检测;3.型材的镀(涂)层厚度检测;4.硅酮结构胶相容性检测;5.硅酮结构胶剥离粘结性检测。

(四)钢结构工程检测1.钢结构焊接质量无损检测;2.钢结构防腐及防火涂装检测;3.钢结构节点、机械连接用紧固标准件及高强度螺栓力学性能检测;4.钢结构的变形检测;5.钢材、钢铸件力学性能检测。

(五)室内环境检测1.室内环境污染物检测;2. 建筑材料检测;3. 土壤中氡浓度检测;(六)建筑物附属设备安装工程检测1.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水压试验)检测;2. 建筑电气工程(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检测;3. 通风与空调工程检测。

二、见证取样检测项目(一)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二)钢筋(含焊接与机械连接)力学性能检验;(三)砂、石常规检验;(四)混凝土、砂浆检验;(五)墙体材料检验;(六)简易土工检验;(七)混凝土掺加剂检验;(八)防水材料检验;(九)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及组合件检验;(十)沥青、沥青混合料检验;(十一)建筑装饰材料(陶瓷砖、漆、涂料、玻璃、石材)性能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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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样检测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是指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实体质量或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预制构配件以及建筑预制构件厂、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厂的产品及原材料进行的随机抽样检测(以下简称“监督抽测”)。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自治区建设厅对全区的监督抽测实施统一管理,具体工作委托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实施。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监督抽测,具体工作可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监督抽测的检测试验工作,由组织或实施监督抽测的部门委托具有自治区建设厅颁发的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进行。

第五条监督抽测的内容包括:
(一)工程实体质量;
(二)在建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成品或半成品;
(三)预制构配件厂生产的预制构配件及原材料;
(四)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厂生产的混凝土(砂浆)及原材料。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进行监督抽测:
1.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
2.隐蔽工程阶段应通知质量监督机构而未通知的;
3.工程质量控制资料不完整,现场实体质量有疑义的;
4.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预拌砼使用前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
5.涉及结构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的实体质量有严重缺陷的;
6.质量检测应执行见证取样而未执行的;
7.被投诉或举报有必要进行查实的;
8.各级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实施监督抽测时,持行政执法证的抽样人员不少于2人。

第八条抽测工程实体质量前,抽样人员应检查相关质量保证资料,并填写《广西建设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测委托单》(附件1),委托检测机构对委托内容进行检测。

检测机构应按委托内容制定检测方案,报委托单位审查批准后实施。

现场检测项目较少或较简单的,可由检查组现场委托检测机构派出的检测人员进行检测。

第九条抽测建筑材料或预制构配件时,抽样人员应检查相关建筑材料的进场质量保证资料,在受检单位的见证人员见证下抽样、封样,并填写《广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样(委托)单》(附件2)。

产品技术标准有要求的,抽测的样品应准备复检样品。

封存的样品连同抽样单一起由有关人员送至受委托的检测机构检测。

第十条检测机构接受样品时,应依据《广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样(委托)单》的内容对封样进行核验。

当工程实体检测结果不符合设计标准或材料、预制构配件样品检测不符合产品标准或设计标准时,应在当日通知委托单位和当地监督机构。

检测机构完成检测工作后,5日内填写《广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统计表》(附件4)连同检测报告一起报送委托单位。

第十一条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测不合格的,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追溯原因,督促建设单位会同施工、监理、原勘察、原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或方案,并报建设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备案。

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并记入相关信用档案。

第十二条建筑预制构件厂、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厂的产品及原材料抽测不合格的,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实施行政处罚,记入相关信用档案,并采取限期整改、限制使用等措施防止劣质材料进入工地。

整改期间,其
相关的产品证明材料不能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十三条建筑材料监督抽测不合格的,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追溯原因,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对有关责任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并记入相关信用档案。

涉及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的,由组织实施单位填写《广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情况通报》(附件5),向当地和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

第十四条检测机构与施工单位串通出具虚假报告的,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有关责任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并记入相关信用档案。

第十五条供货单位提供虚假报告的,由组织实施单位或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移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处,并告知辖区内所有施工、监理单位。

第十六条组织实施监督抽测的部门应及时汇总监督抽测结果,每半年将《广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情况统计表》(附件6)报送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和广西建设厅。

建设厅将在网上定期发布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广西建设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测委托单》
附件2:《广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样(委托)单》
附件3:广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建筑材料抽样封条
附件4:《广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统计表》
附件5:《广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情况通报》附件6:《广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情况统计表》
附件1广西建设工程
实体质量监督抽测委托单
市(县):
注:1.检测应在建设(监理)、施工方的见证下进行。

2.本单一式四份,分别由抽检单位、施工、建设(监理)、检测单位保存。

附件2
广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委托)单市(县):抽样编号:
附件3
广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
(公章)








编号
企业(工程)
名称
样品名称
抽样部位
封样人
封样日期
广西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操作规程
附件4
广西建设工程工程质量监督抽测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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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操作规程
附件5
广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
情况通报
局:
建设主管部门在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工作中,对市(县)工程的建筑材料抽样检查时,发现:
□该产品的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

□该产品的销售单位提供的检测报告疑为虚假报告。

特此通报。

附:□广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委托)单
□检测报告
□检查结果通知单
□疑似虚假报告
单位名称:
(公章)
年月日
广西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操作规程
附件6
广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情况统计表
页脚内容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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