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治”的含义
什么是法治?为什么它很重要?

什么是法治?为什么它很重要?作为一个社会中不可或缺的基石,法治在我们的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尽管在现代社会中它的存在显得如此自然,但许多人却对它的定义以及它的作用存在误解。
本文将着重解释什么是法治以及为什么它很重要。
一、什么是法治?1. 法律是法治的基础法治是一个由法律管理的社会,它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的体现。
在法治社会中,所有人都要遵守法律,不受特权或任意破坏法律的人的干扰。
法律不仅限制了人们的行为,同时也制定了运行社会的规则和程序。
2. 民主和自由是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不仅仅是由法律规定,它也涉及到民主和自由。
建立在民主和自由的基础上的法治所执行的法律更加公正合理,更能够满足人民的权利和利益。
因此,法治与人类的逐步进步、民主社会的不断发展密切相关。
3. 法治是一种文明、理性的表现在法治的社会中,人们更加注重文明、理性和公正。
法治的出现和发展需要一定的文化基础,需要人们普遍地保持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社会责任感。
因此,法治的出现不仅是一种制度上的发展,更是文化上的进步。
二、为什么法治很重要?1. 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法治确保了社会的稳定和公平,使社会不会陷入混乱。
通过法律的执行,人们可以合法地解决争端和冲突,进一步推动社会的发展。
同时,法治提供了一种公平的机制,使每个人都有机会得到合法的保护。
2. 保护人权和自由法治不仅保障法律和规则,更是有效保护人民的权利和自由的手段。
在法治所规定的范围内,人们可以享有自由和权利,同时可以保护自己免受不法侵害。
因此,法治是保护人权和自由的维护者。
3. 推动社会进步、文明发展法治不仅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公正,同时也是社会进步和文明发展的重要推动因素。
通过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人们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合理地解决各种问题,提升社会的管理效率,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发展。
结论法治是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它通过法律的制定和执行,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公正,促进了人权和自由的保护,推动了社会的进步与文明的发展。
法治的内涵名词解释

法治的内涵名词解释引言:德国法学家卡尔·斯勒特尔曾说过:“法律是每一个国家的精神向度,法治是每一个国家的灵魂所寄托。
”法治作为一种现代社会的基本原则,是确保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对法治的内涵进行解释,探索其深层次的含义。
一、法治的权威性法治的首要特征是维护法律的权威性。
法律作为一种普遍准则,不能被随意篡改或践踏。
它应当作为全社会的共同信仰,受到每个人的尊重和遵守。
只有当法律能真正决定权力的行使,并且对所有人都具有约束力时,才能确保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法律的权威性还体现在法律的适用性上,即法律应当公正、无偏地对待每个人。
二、法治的公正性法治的核心价值在于公正。
每个人都应当受到同等对待,无论其社会地位、财富或背景如何。
法律应当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确保社会资源的公平分配,并为每个人提供平等的机会。
只有当法律真正做到公正公平,才能有效地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秩序。
三、法治的可预见性法治的另一个重要特征是可预见性。
法律应当明确、具体地规定每个人的义务和权利,以便人们知道如何行动,避免冲突和不确定性。
法律的可预见性不仅对个人重要,也对商业和投资环境至关重要。
当法律具有稳定性和一致性时,人们才能安心地发展自己的事业,从而推动社会的繁荣和进步。
四、法治的限权性法治的原则要求政府和执法机构的行为受到法律的限制。
法治要求政府依法行事,不能滥用权力或滥用法律。
政府应当在法律的约束下保护个人权利与自由,维护社会秩序并为人民提供基本服务。
如果政府超越了法律的限制,滥用权力或违反法律,那么法治的本质就会受到破坏。
五、法治的透明性法治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透明性。
法律应当公开、透明,人们可以了解并参与到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
透明的法治有利于防止腐败和权力的滥用,同时也加强了公众对法律的信任与接受。
透明度还可以提高司法系统的公信力,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和正义。
结论:法治作为一种社会管理和治理方式,涵盖了权威性、公正性、可预见性、限权性和透明性等多个方面。
法治的含义

法治的含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社会层面的第四个价值取向,是法治。
(一)“法治”与“法制”当我们谈起“法治”的时候,常常会将它与“法制”混淆:法制,是一种法律化的制度,而法治,是一种依法治国的观念;法制,是社会秩序的管控法则,而法治,是全体公民的内心准则;法制,是靠法令的硬性规定来实行他律,而法治,是靠民众的思想意识来实现自律;法制,通过制度规范行为,强制遵守法规,是治国的手段,而法治,实现全民意识统一,自觉依法行事,是治国的目标。
“法制”社会的他律方法,是确保人依法行事的必要手段,而“法治”观念和自律精神的真正建立,才使人从受制度支配走向了自觉依照观念行事,才使人从必然王国走向了自由王国,这才是一个社会经由“法制”的治理方式走向了“法治”的理想状态。
所以,我们的社会,既需要制度的强大保障,更期待观念的深入人心。
当“法治”成为举国上下高度统一的行为认同,人们便可以自觉遵循内心准则的感召、接受自我的约束,而不是寻求外部规则的漏洞、挑战法规的底线。
中国很早就有了“法”的意识,认识到依法治国的必要性。
《管子》中说:“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
”法,是社会中所有行为的准则规范。
而《韩非子》说:“家有常业,虽饥不饿;国有常法,虽危不乱。
”一个家庭若有恒常的产业,即使遭遇饥荒也不挨饿,一个国家若有恒定的法律,即使遇到危难也不会混乱。
法,是规范社会的法尺、是稳固事态的准绳,这就是古人对法治的重要认识。
但是,并非认识就能落实成行为,并非规则就能维护住秩序。
比如《史记》中记载有周幽王“烽火戏诸侯”的故事,古时烽火的点燃,是涉及到军事战争和国家安全的重大事项,具有严格的制度规范。
在周代,镐京附近修有二十多座烽火台,每当京城告急、天子有难,烽火便一座接一座地点燃,四周诸侯看到这狼烟四起,便知军事紧急、家国垂危,纷纷带兵前来、勤王靖难。
但周天子与诸侯王之间这严肃的契约,却被周幽王当做博美人一笑的游戏。
对法治的理解

对法治的理解法治的核心价值是限制国家机关的权力、保障公民的自由。
下面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对法治的理解,希望大家喜欢。
对法治的理解篇一法治一语可以从不同的意义上去理解:一种原则,一种状态,一种理想。
作为原则得到遵守,就形成一种状态,以此状态为追求目标,就成为理想。
法治的本来意义是原则,状态、理想都是从原则衍生出来的,没有原则,状态、理想都无从谈起。
法治社会、法治国家是从状态的角度来理解的法治。
理解“法治社会”和“法治国家”的关键是要看“国家”所指。
如果国家所指是共同体,则法治社会与法治国家是一回事。
如果国家所指是国家机构,则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的就有区别了。
中国的问题是,不去认真研究法治原则,空谈、适用“法治”一词,什么法治社会、法治国家、法治中国、法治河南、法治江苏、法治县、乡、村、小区,法治路、水、煤等等,不一而足。
没有法治原则,这一切都是胡扯,官员的套话、胡话,马屁精的“来钱话”。
关于统治阶级意志问题。
这一判断用来批评恶法是有些许道理的,却也是片面的。
若用来指导立法,则不但是恶法之源,也是恶法的庇护所。
作为一般描述性的概念,则片面且有害。
这一源自维辛斯基的所谓理论,在世界上流行了一个时期,现在已经没了市场,西方的批判法学早已进化并抛弃了此种无稽之谈。
至于在中国,据我的观察,目前仍然坚持统治阶级意志的人是极少数,多数人是心知肚明,不愿意讲而已,包括那些参与司法考试出卷的人士。
他们为了迎合上峰的要求而写,心中不以为然,即也是无奈之举。
草草。
对法治的理解篇二十八届四中全会的主题是:依法治国。
在此之前也许未必所有人都对“法治”这个词语有着鲜明的感觉和认识,不过随着会议的召开,在人们的脑子里,“法治”一词将会越来越明显,人们也越来越感到对“法治”的需求。
从“人治”过渡到“法治”需要一个过程。
而首要的条件就是究竟如何去理解“法治”这个词。
有人会觉得“法”也是人制定出来的,怎么能够叫“法治”呢?这是由于不大理解而产生的误解。
法治的含义

1
法治的含义
法治是指以民主为前提和基础,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意义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形成具有特殊的指导和引领意义。
它所要解决的法律意识问题,是带有方向性、根本性、价值性、宗旨性、目标性、原则性和普遍性的问题。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决定着公民意识、法制观念、法治精神和法治文化的属性,也规定着它们的内容。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核心与精髓。
2
依法治国: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意志、主张治理国家;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运作、社会各方面的活动统统依照法律进行,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阻碍或破坏。
简而言之,依法治国就是依照法律来治理国家。
关于法治的思考

漫谈法治法治是指在某一社会中,任何人都必需遵守法律,包括制订者和执行者本身。
国家机关(特别是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需是法律或法规许可的,而这些法律或法规本身是经过某一特定程序产生的。
即,法律是社会最高的规则,没有任何人或组织机构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
一、法治的涵义法治是指以民主为前提和基础,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
是以民主政治为前提和目标,以严格依法办事为理性原则,表现为良好的法律秩序,并包含着内在价值规定的法律精神的一种治国方略。
二、法治的重要性现代大部分国家都认同法治的重要,虽然他们产生法律、立法代表的方法不太相同。
法治的好处在于能防止有特定的个人凌驾法律而伤害其他大多数人的利益。
三、法治与人治的关系法治的优越性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而这种优越性主要体现在:第一,法律是集体智慧和审慎考虑的产物;第二,法律没有感情,不会偏私,具有公正性;第三,法律不会说话,不能象人那样信口开河;第四,法律借助规范形式,具有明确性;第五,实行人治容易贻误国家大事,特别是世袭制更是如此;第六,时代要求实行法治,不能实行人治;第七,实行一人之治较为困难,君主的能力和精力毕竟有限;第八,一人之治剥夺了大家轮流执政的权利。
四、法制与法治的关系法制和法治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概念,不容混淆。
(一)二者的联系:法制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条件,要实行法治,必须具有完备的法制;法治是法制的立足点和归宿,法制的发展前途必然是最终实现法治。
(二)二者的区别:1、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属于制度的范畴,是一种实际存在的东西;而法治是法律统治的简称,是一种治国原则和方法,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是对法制这种实际存在东西的完善和改造。
2、法制的产生和发展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在任何国家都存在法制;而法治的产生和发展却不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只在民主制国家才存在法治。
3、法制的基本要求是各项工作都法律化、制度化,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而法治的基本要求是严格依法办事,法律在各种社会调整措施中具有至上性、权威性和强制性,不是当权者的任性。
法理学司法考点之法治

法理学司法考点之法治法治是指以民主为前提和基础,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
下面由店铺为你介绍法治的相关司考考点。
法理学司法考点之法治2016年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法治1.法治的概念。
法治是依据法律的治理。
法治实际上包含了许多层面的含义,它是指一种治国的方略、社会调控方式,法治是与人治相对立的一种治国方略。
法治强调以法治国、法律至上,法律具有最高的地位。
亚里斯多德就明确提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
法治又是指一种依法办事而形成的法律秩序,法治是近代资产阶级在追求经济自由、追求政治民主、反抗封建过程中逐步建立的,是一种民主的法制模式。
法治还是指一种法律价值、法律精神,一种社会理想,指通过这种治国的方式、原则和制度的实现而形成的一种社会状态。
总的来说就是法治包括实质意义上的法治和形式意义上的法治,也就是强调两者的统一,形式意义上的法治强调“依法治国”、“依法办事”的治国方式、制度及其运行机制,实质意义的法治强调“法律至上”、“法律主治”、“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的价值、原则和精神。
2.法治意味着法律介入社会生活的广泛性和正当性。
3.法治与人治的联系。
法治相对于人治更稳定;法治强调的是权力制衡、法律救济。
4.法治与法制的区别。
两者都强调了静态的法律制度以及将这种静态的法律制度运用到社会生活当中的过程。
两者最大的不同表现在:法制的概念不包含价值;法治包含了价值内涵,强调了人民主权。
法制只是强调形式意义方面的内容,而法治既强调形式意义的内容又强调实质意义的内容。
法制更偏重于法律的形式化方面,强调“以法治国”的制度、程序及其运行机制本身,它所关注的焦点是法律的有效性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这也正是法治的第一方面(形式意义的法治)所要求达到的目标。
由此可见,法制是法治的前提条件和基础。
没有法制,也就谈不上法治。
但另一方面,仅仅强调法律的形式化方面,还并不能揭示法治(尤其是实质意义的法治)的更深一层的内涵。
法治的认识简短

法治的认识简短
《法治的认识》
法治是指以法律为基础,依靠法律来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权威,保障人民权利的一种社会治理方式。
在法治国家中,政府及其官员必须依法行使权力,而个人和组织也必须遵守法律,任何违法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治的重要性在于它能够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规范政府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在法治的框架下,每个人都能够享有公平的待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论身份、财富和地位,都必须服从法律的约束。
同时,法治也能够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保障财产安全,提高法律执行的效率和公正性。
它为公民提供了一种信仰和依靠,让人们对社会秩序有更多的信心和安全感。
总的来说,法治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能够为社会带来秩序和稳定,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同时也为经济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环境。
只有在法治的基础上,社会才能够更加和谐、稳定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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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治”的含义【摘要】“法治”是西方法律文化传统中一个十分古老的概念。
古希腊著名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和古罗马政治家西塞罗对法治问题有过广泛的论述。
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先驱人物洛克、孟德斯鸠等人都对这一理论进行过深入的研究。
那么“法治”具体有哪些含义呢?本文通过论述“法治”与“法制”,“法治”与“依法治国”的联系与区别来阐明“法治”的基本含义。
【关键词】法治法制依法治国(一)“法治”与“法制”的联系与区别法治在英文中写作“the rule of law”,它与“legality”或“legal system”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后者在中文中通常译作“法制”。
“法制”一次在我国古代就已出现。
《礼记·月令》就有“命有国,修法制”的记述。
在1997年党的十五大前,“法制”一次大体上有以下几种含义:第一,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
它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任何国家都有自己的法制。
第二,法制不仅指法律制度,而且包括法的制定、法的实施、法律监督等一系列活动和过程,是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等内容的有机统一体,其中心环节是依法办事。
第三,法制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法律上层建筑的各个因素所组成的系统。
第四,法制是指一个国家有法律制度而又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及其出现的秩序状态。
十五大后,越来越多的学者认同法制是法律制度或法律和制度的简称的观点,其重点是在法的强制性、法的合法性和法的技术性方面,从这一点上看,法制所讲的法主要指静态的法的规则及其体系,而法治强调一个国家处于依法治理的一种状态,它除了静态法的规则及体系之外,还包括动态的立法、司法、行政执法及守法等活动。
亚里士多德曾对法治的界定是:“法治应该是包含两重意义:已经建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1]而现代法治所体现的一种依法办事的良好的社会状态应至少包括:一是这个国家要具备完善而良好的法;二是这种法要得以普遍而自觉的遵守;三是已建立健全完备的使这种法得以正确适用与遵守的国家权力体系,是以权力的互相制约、监督为前提条件的。
法治是在法及其司法体制健全的情况下,在完全地服从于和体现了社会整体利益与群众意志的前提条件下,能最大限度而充分地发挥个人的意志与行为的自由的一种社会状态。
很多人认为法治亦为法制,那么,究竟是不是这样呢?首先,我们讲法制所讲的法律制度既可以是好的、民主的法律制度,也可以是不好的、专制的法律制度,而法治所讲的法律制度单指良好的、民主的、能使法得到正确使用和普遍遵守的法律制度。
其次,法制社会中的法与民主的关系,既可以是与民众的意志相统一、体现了民众意志、为民众服务的法,也可以是与民众相对立,是统治者统治民众的工具的法,而在法治社会中的法完全体现的是主权在民、政治民主,所有人都平等,社会是公平、正义的,这也是二者的基本不同之处。
最后,法制社会中法对权力的规范和约束既可以是所有的人和一切国家机关,也可能是在发的约束和规范之外仍存在着一个至高无上的权力独裁者或权力机关,也就是说法制并不排除人治;而法治社会中法对权力的约束和规范却是完全的、绝对的,包括一切的权力机关和所有的个人,法治必然地排斥人治,是人治的对立面,法在法治社会中至高无上,除此之外不存在绝对的个人或权力机关的至上权威,而且所有的国家权力都予以合理配置和划分,并相互制约。
由此可见,法治并不等同于法制。
法制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在任何国家都存在法制;而法治却不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只有民主制国家才有法治。
也就是说,有了法治就一定有法制,而有法制则不一定会有法治。
(二)“法治”与“依法治国”的联系与区别如果说,法治不等于法制,那么,法治又能否理解为“依法治国”(the rule by law)呢?应该说,依法治国是法治的一个重要内容。
1996年2月8日,在中共中央主办的法制讲座会上,江泽民发表的《依法治国,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讲话中首次明确提出依法治国。
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界定了依法治国的含义:“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行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2]它明确了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对象是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标准是宪法和法律,目标是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方式是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治理国家,确保依法治国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
十七大报告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3]从中可以看出“依法治国”与“法治”并不能划等号,依法治国是强调以法治国的方式、制度及其运行机制的一种治国方式。
从哈耶克的一段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到法治与依法治国的明显区别,依法治国“认为只要政府的一切行动都经过立法机关正式授权的话,法治就会保持不坠,但是这是对于法治意义的完全的误解。
法治与政府一切行动是否在法律的意义上合法这一问题无甚关系,他们可能很合法,但仍可能不符合于法治。
某些人所做的事是有充分的法律上的根据的,但这并没有解答这个问题——即法律是否给他专断权力采取专横行动,或是否法律明白地规定他必须如何行动。
很可能,希特勒获得了无限的权力是出之以严格的合乎宪法的方法,因而从法律的意义来说,他的所作所为都是合法的。
但是,谁会因为这种理由而说,德国仍然盛行着法治呢?……如果法律规定某一机关或当局可以为所欲为,那么,那个机关和当局所做的任何事都是合法的——但它的行动肯定地不属于法治的范围。
通过赋予政府以无限制的权力,可以把最专横的统治合法化;并且一个民主制度就可以想象得到的最完全的专制政治来”[4]可以看出依法治国是一种形式意义上的法治。
也就是说,按依法治国的理念,立法者的意志是法律的最高来源,没有法律能高于立法权,它不是承认在最高立法者之外存在着更高法的约束,虽然它也强调要限制国家的权力,但是立法者却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来修改法律的限定,所以说立法者受法律的限制这是互相矛盾的,如果立法者是一个人,这就是君主制,如果立法者是人民,这就是民主制,君主不可能限制自己,人民也不会被自我束缚。
因此,法治既不等同于法制,也不能等同于依法治国,依法治国只能算是法治的一个重要内容。
一个依法治国的国家可能是一个法制健全的国家,但却不一定是个法治国家。
(三)“法治”的基本含义既然法治不等同于法制,也不等同于依法治国,那么什么是法治呢?它的基本含义是什么?一般认为,法治最先是亚里士多德提出的,其实他的老师柏拉图也提到过法治的。
柏拉图在他的《理想国》中提出要以贤人而治,但因为不能实现,晚年差点因此而死,遂退而求其次,在他的《法律篇》中提出了法治,“服从法律的统治”是柏拉图法治观的核心。
亚里士多德反对贤人而治,也就是人治,“让一个个人来统治,这就在政治中混入了兽性的因素。
”[5]表现出对人治的深刻怀疑,他认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6],理由在于:第一,法律不会感情用事,而任何人都不免有感情,可能会感情用事;第二,法律不会在统治中加入偏向,而人往往会因自身原因有时不免失衡加入偏向;第三,集体的智慧胜过一人的智慧;第四,法治不易于腐败,而一人之治则易于腐败;第五,一人之治的情况下,执政者不可能包揽所有的工作,他必须挑选任命官员来共同治理国家,还不如在法律制度设立的一开始就安排妥当。
亚里士多德是最先对法治进行界定的人,就如前面所说:“法治应该包含两重含义:已经建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它首先要是好的良法,然后还要大家普遍的服从。
普遍服从良法的观念成为法治的一个基本原则。
英国法学家戴雪对于法治的经典定义,法治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法律具有超越也包括政府的广泛裁量权在内的任何专制权力的至高无上的权威;第二,任何公民都必须服从在一般法院里实施的国家一般法律;第三,权力不是建立在抽象的宪法性文件上,而是建立在法院的实际判决上。
”[7]戴雪的法治思想是以当时自由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发展为背景的,反映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时代需要,对英国和其他国家的法治实践产生很大影响。
哈耶克认为:“法治是指政府在一切活动中都必须合法,但是如果有一条法律可以使政府机构享有想做什么就做什么的无限权力,那么它的一切行为都可以说是合法的,这显然不是法治的本义,因此法治并非仅是依法进行统治,而是关于法律应当是什么的规则,这是一个元法律原则或者是一个政治理想,只有立法者感觉到这种元法律原则的约束时,法治才会发生效力。
”[8]他强调了一切活动都必你讲须合法,并且这种法律是没有特权的,每个人都必须遵守,限制政府的权力。
又有人认为“法治(rule of law)的定义非常简单,即以现有的法律来治理国家。
”[9]这是典型的形式主义,实质主义者认为“它是在严格依法办事基础之上,加上人权保障、权力制约、公正与自由等法律的价值。
”[10]这种观点的特点是:注重价值性、实质性内容。
在现在的法学界,可以看到至少对法治的五层涵义:“第一,法治是一种宏观的治国方略;第二,法治是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第三,法治是一种民主的法制模式;第四,法治是一种文明的法律精神;第五,法治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
”[11]这集合了以往的一些对法治的定义,为什么有这么多呢?那是因为至今对法治的概念都没有一个明确的回答,连《牛津法律大辞典》中对法治的表述都是:“一个无比重要的,但未被定义,也不是随便就能定义的概念,它意指所有的权威机构、立法、行政、司法及其他机构都要服从于某些原则。
”[12]就是说对法治还没有很确切的定义。
由以上所有研究可以总结出法治的基本含义:(1)法律至上。
就像洛克所说:“法律一经制定,任何人也不能凭自己的权威逃避法律的制裁,也不能以地位优越为借口,放任自己或任何下属胡作非为,而要求免受法律的制裁。
”[13](2)法治是民主、公平、平等、正义、自由的体现,所制定的法律必须是良好的。
(3)法治必须限制国家权力,法律的形式必须具备明确的公开性、普遍性、确定性、可行性、不矛盾性、稳定性及法不溯及既往等。
法治的核心在于保护公民的权利,约束国家权力。
参考文献:[1]孙国华:《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研究》,北京群众出版社1996年版,第451页[2]《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31页[3]《十七大报告学习辅导百问》,学习出版社,党建读物出版社2007年版,第28页[4]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商务出版社1962年版,第80—81页[5]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69页[6]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67—168页[7]罗杰·科特威尔:《法律社会学导论》,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184页[8]哈耶克著,邓正来译:《自由秩序原理》,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61页[9]潘伟:《民主与民主的神话》,载《天涯》2001年第1期,第48页[10]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56页[11]公丕祥主编:《法理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71页[12]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纽约,第790页[13]洛克:《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5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