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其才教授的法硕法理学笔记-含不少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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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法考主观题(法理学)笔记

2020法考主观题(法理学)笔记

材料:潘晓大学毕业不久,向甲商业银行申领了一张信用卡,透支额度2万元。

潘晓每月收入4000元,缴纳房租等必需开销3000多元。

潘晓消费观念前卫,每月刷卡透支3000多元,累计拖欠甲商业银行借款近6万元。

不久,潘晓又向乙商业银行申领了一张信用卡,该卡的透支额度达3万元。

甲商业银行累计发行信用卡近600万张,每张信用卡的透支额度从5000元到10万元不等。

该银行2009年8月统计发现,信用卡持卡人累计透支接近300亿元,拖欠期限从一个月到四、五年不等。

不少人至少持有2张甚至多张信用卡,因延期还款产生的利息和罚息达到数千元甚至上万元。

由于上述现象大量存在,使得一些商业银行的坏账比例居高不下。

对此,银行界拟对透支额度达、拖欠时间长的持卡人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列入黑名单,相关信息各银行共享;拟采取加大罚息比例,限制发放个人贷款,限制发放信用卡,停止信用卡功能等措施制裁信誉不良持卡人;拟建立在设立企业、购买不动产等方面对持卡人进行限制。

另据反映,为数不少的持卡人认为,银行信用卡发放泛滥,安全防范功能不强,申领条件设定偏低,合同用语生涩,还款程序设计复杂且不透明,利息负担不尽合理,呼吁国家出台政策进行干预问:从合法性与合理性角度就银行权益保护与限制,持卡人权利与法律责任,银行和持卡人的利益平衡与社会发展,资本市场风险的法律防范对策,或其他任一方面阐述观点(本题无参考答案,以下为解题分析)权利的保护与限制,利益平衡与社会发展。

合法性评价是部门法问题,合理性评价是法理学问题。

发卡银行和持卡用户是平等主体双方,进而确定该部门法主要是民法。

考点集中在各学科的原则和法理学法的价值(自由、秩序、正义)中。

合法性评价:主要是民法,可以引申到立法法、宪法等。

民法的原则,诚实信用、禁止权利滥用等。

也可以从法律保留角度论述。

商业银行拟“在设立企业、购买不动产等方面对持卡人进行限制”等行为,在制度上限制了公民基本民事权利,属于涉嫌违反基本权利,是民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法律保留的内容,除非获得全国人大授权,否则任何机关不得对此作出规定。

村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中央规

村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中央规

2017年第9期No. 9 2017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Sum No. 224Jinan Journal(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总第224期村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中央规范性文件角度的考察高其才(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4)[摘要]我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中央规范性文件对村规民约、乡规民约进行了具体的规范,体现出村规民约在农村基层组织、乡村社会管理、乡村基础建设、乡村生态保护、乡村社会治安等方面具有一定的作用,反映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对乡规民约、村规民约在乡村社会治理中的一定重视。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有关乡规民约、村规民约的规定,内容比较原则。

从乡村实际情况出发、尊重村民自治进行规范方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需要进一步的加强。

[关键词]村规民约;乡村;治理;作用[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 - 5072(2017)09 - 0002 - 09导百我国《宪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 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1号,2015年2月1日发布并实施)指出:村是法治建设相对薄弱的领域,必须加快完善农业农村法律 体系,同步推进城乡法治建设,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做好‘三农’工作。

同时要从农村实 际出发,善于发挥乡规民约的积极作用,把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

”《中共中央关于全 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 次全体会议通过)提出“深人开展多层次多形式法治创建活动,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 理,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

司考命题人简介之法理学高其才

司考命题人简介之法理学高其才

司考命题人简介之法理学高其才司考命题人之法理学——高其才高其才,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党总支委员,法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兼秘书、教学委员会委员。

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1985年7月毕业于重庆西南政法大学法律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

1993年8月以同等学历人员通过法理学专业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在武汉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

工作经历:1985年7月至1992年6月,中南政法学院法律系助教;1992年7月至1994年11月,中南政法学院法律系讲师;1994年12月至1995年12月,中南政法学院法律系副教授;1996年1月至1999年7月,中南政法学院法律系教授;1997年8月至1999年4月,清华大学法律学系教授;1999年5月至今,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法学专著:1、《中国习惯法论》,湖南出版社,1995年4月。

2、《农民法律意识与农村法律发展》(合著),武汉出版社,1993年4月。

3、《人权的理论与实践》(参加撰写第十七章《自由权》),韩德培、李龙主编,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12月。

教材l、《法学基础理论》(参编二章),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年6月。

2、《法律社会学》(参编一章),武汉出版杜,1990年1月。

3、《立法学》(参编一章),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12月。

4、《法学基础理论。

宪法学》(参编三章),法律出版社,1998年7月。

5、《法理学》(参编二章),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7月。

法学论文:l、《论中国古代社会的审判官吏》,《清华法律评论》第二辑,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4月。

2、《地方保护主义与制度创新》,载《依法治国与廉政建设》论文集,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1月。

3、《法的渊源与香港法》,《清华法律评论》第一辑,清华大学出版社,1998年12月。

4、《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两难境地》,载《法制现代化研究》第四卷,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年10月;《法学》,1999年第2期。

法理彩色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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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 ○可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为执行法 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需要制定的事项 2 ○属于本行政区域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3 ○在其权限范围内施行 1 ○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同外国缔 结条约和协定 2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同外国缔结的 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大 常委会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 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4 ○加入多边条约和协定,分别由全国 人大或国务院决定 5 ○接受多边条约和协定由国务院决定
第四节 法的渊源与分类 一、法的渊源的概念
T9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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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的渊源的含义――“法的形式” 在我国,对法的渊源的理解,一般是指形式意义上法的渊源(也就是法的效力渊源) ,主要是各种制定法。 (二)法的渊源的分类 (1)根据法的渊源的载体形式 1 ○成文法渊源:表现为文字形式的制定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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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刑事法律规范的总和。而大量的经济法、行政法类规范性文件中却都含 有规定刑事责任的刑法规范(通常采取“准用性规则”的表达方式加以规定) 2、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 (1)主要标准是法律所调整的不同社会关系,即调整对象 (2)其次是法律调整方法(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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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授课讲义
淳于闻(高国栋)
(一) “凡是处过朋友(对象)或者见过别人处朋友(对象)的人(结过婚的就更不用说了)就一定能够学 好法理学! ” (二)因为司法考试所涉及的法理学内容, 归根结底就是认识一个名字叫做“法律”的人——“法律”是 谁?“法律”是什么? (三)体现在我们的考试大纲(以及司法部辅导用书)中,就是四章二十四节、五大学派、五个视角对于 一个问题“法律是什么”的解答之综合; (四)可以近似地认为就是江湖五大门派争夺屠龙宝刀,争霸武林的较量; (五)具体的认知路径则与给人介绍朋友(对象)的过程相同。

07中法网_基础串讲__法理学讲义_高其才

07中法网_基础串讲__法理学讲义_高其才

07中法网基础串讲法理学高其才(龙在天涯整理)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概念一、法的概念法的定义及法律思维具有的特点(规范性、求实性、利益性、平衡性等)二、法的本质以往的非马克思主义的对法的认识,可以分为三类:第一,从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角度概括法的有:(1)神意论;(2)意志论;(3)正义论。

第二,从法本身理解法的有:(1)规则论;(2)命令论;(3)判决论或预测论。

第三,从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的角度理解法律现象,把其视为社会的组成部分,作为一种与其他社会现象交互作用的产物。

其中下面这几种学说尤其要注意:第一种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为神意论的学说,这是最古老的一种学说,主要代表人物是托马斯•阿奎那。

阿奎那将法律分为四种:永恒法即上帝的法律,是最高的法律;自然法是勾通上帝和人的桥梁,其首要原则是“行善避恶”;神法是上帝通过《圣经》所赋予的法律,用以补充比较抽象的自然法;人定法,通常包括世俗统治者制定的法律。

第二种理性说。

这种学说大致可分为三个发展阶段:古代自然法说、古典自然法学、新自然法学。

强调的是人类社会的法的二元论,如西塞罗他们强调的是法是人类理性的体现、人类本性的体现,西方的自然法学家基本上都是持这种观点的。

第三种为主权命令说,法律是由掌握国家权力的人发布的一种命令。

主要是由奥斯丁创立的分析法学的学者所主张的。

奥斯丁认为,法学的对象仅限于实在法,“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通过对实在法的分析找出它们共同的原则,而这些共同原则实际上都建立在功利的基础之上;法律或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是命令,是以制裁作为保证的一种命令,“是政治优势者对政治劣势者制定的法”;而政治优势者,是指他的在社会地位、财富和品德等方面优越性越过其他人。

他强调,法律和道德是无关的,至少没有必然的联系,一个不道德、不正义的法,只要是合法地制定的,就应该认为具有法律效力,即“恶法亦法”。

在《法理学的范围》中,奥斯丁指出:“法的存在是一回事。

民法典编纂与民事习惯——立法、司法视角的讨论

民法典编纂与民事习惯——立法、司法视角的讨论

作者: 高其才
作者机构: 清华大学法学院
出版物刊名: 交大法学
页码: 42-50页
年卷期: 2017年 第3期
主题词: 民法典;民事;习惯
摘要:编纂民法典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需要处理好民法典与民事习惯的关系.我国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对习惯进行了具体的规范,形成了为数不少的习惯法.我国的各级人民法院积极运用习惯法解决民事纠纷.民法典编纂过程中,需要充分认识这一立法、司法现状,认真梳理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对习惯的认可、我国法院对习惯的运用、我国民众对习惯的遵行,全面调查、总结我国社会的民事习惯,为民法典的编纂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

法理学笔记(重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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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法学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1、法学概念P32、两个角度划分法学P33、一些古代法学发展P4第二节法学的历史第三节法学与相邻学科了解第四节法学的研究方法1、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理论研究必须坚持的基本方法论原则P82、阶级分析方法P83、价值分析方法P84、实证研究方法(五个)P9第五节法学教育与法律人才素质的养成1、中国正规法学出现时间P112、现代公民的基本素质(10个)P123、法律人才的基本素质P13第二章、法理学概述第一节法理学的对象与性质1、法理学的对象P152、法理学的性质及其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P15第二节中国法理学1、法理学一词由来P182、中国法理学的体系P19第三节学习法理学的意义和方法1、学习法理学的方法第三章、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第一节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形成与发展了解第二节列宁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继承与发展了解第三节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进程了解第四章、法的概念第一节“法”概念的语义分析1、法律的广义狭义P39第二节法的本质1、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P412、法的阶级本质P423、法的本质由特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P44 第三节法的基本特征1、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P45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P45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P46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P47第四节法的作用1、法的作用的分类(填|选|判)P482、法的局限性(简|论|选|)P50第五章、法的渊源、分类和效力第一节法的渊源1、法的渊源类别P542、当代中国法的渊源P55第二节法的分类1、国内法与国际法P582、成文法与不成文法P593、实体法与程序法P594、根本法与普通法P595、一般法与特别法P59第三节法的效力1、法的效力的概念P602、法的效力与法的实效P603、法的效力范围P604、法的效力冲突及其解决的原则P63第六章、法的要素第一节法的要素释义1、法的要素的定义P65第二节法律概念1、法律概念(简|判)P672、法律概念的分类(判|选)P68第三节法律规则1、法律规则概念P692、法律规则的分类P70第四节法律原则1、法律原则的作用是法律规则不能替代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简|论)P742、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P743、法律原则的分类P754、法律原则的司法适用P77第七章、法律体系第一节法律体系释义1、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点P782、法律体系与相关概念之异同P79第二节法律部门及其划分1、法律部门的概念和特点P812、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和原则(选|判|简)P82第三节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P842、民商法P853、行政法P854、经济法P865、社会法P876、刑法P87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P87第八章、权利和义务第一节历史上的权力观和义务观第二节权利和义务概念1、权利和义务是法学的核心范畴P912、权利和义务的概念P94*第三节权利和义务的分类1、根据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形态所作的分类P952、根据权利和义务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社会关系)的重要程度所作的分类P963、根据权利和义务对人们的效力范围所作的分类P964、根据权利之间、义务之间的因果关系所作的分类P975、根据权利主体依法实现其意志和利益的方式所作的分类P976、根据权利主体所作的分类P97第四节权利和义务的关系1、结构上的相关关系P982、数量上的等值关系P98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P984、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P99第九章、法律行为第一节法律行为释义1、概念P1022、特征P102第二节法律行为的结构第三节法律行为的分类1、法律行为的基本分类P108第十章、法律关系第一节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1、法律关系的释义P1112、法律关系的分类P112第二节法律关系的主体1、法律关系的主体种类P1132、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P115第三节法律关系的客体1、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和特征P1162、法律关系客体中的种类P117第四节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1、法律关系形成、变更与消灭的条件P1182、法律事实的种类P119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一节法律责任释义1、法律责任的构成P1242、法律责任的种类P126第二节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1、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的含义P1272、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的原则P128第三节法律责任的承担1、法律责任的承担与法律责任的实现P1292、法律责任承担的方式P1303、法律责任的减轻与免除P1314、免责的条件和方式(简)P132第十二章、法律程序第一节法律程序概述第二节正当法律程序1、正当法律程序的价值(简|论)P140第三编法的起源和发展第十三章、法的历史第一节法的起源1、原始社会的调控机制P1472、法的起源的一般规律P1483、法和原始习惯的区别P149第二节法的历史类型1、法的历史类型的释义P1502、中西方封建法制的主要差别主要有五个方面(简)P1523、资本主义法律制度P1524、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简)P154第十四章、法律演进第一节法律演进概论1、法律演进概念P159第二节法律继承1、法律继承的概念P1612、法律继承的原因(简)P161第三节法律移植1、法律继承概念P1642、法律移植的必然性(简)P1663、法律移植的实践P167第四节法制改革1、法制改革的概念P169第十五章、全球化与法律发展第一节全球化概论第二节全球化下的法律发展趋势1、趋势⑤个P178第四编法的运行第十六章、法的制定第一节立法概念1、立法的特征P190第二节立法体制1、立法体制释义P192第三节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1、立法过程P1942、立法程序P196第四节立法的原则1、立法原则概述P1982、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P199第十七章、法的实施第一节守法1、守法的概念P2032、守法的条件P206第二节执法1、执法的概念P2072、执法类别P2083、执法的原则(简|论)P210第三节司法1、司法的概念P2112、司法体系P212第十八章、法律职业第一节法律职业概述1、法律职业的概念P217第二节法律职业技能与伦理第三节法律职业制度第十九章、法律方法第一节法律方法概说1、法律方法的概念P2302、法律方法的内容P231第二节法律推理1、形式推理概念P2332、辩证推理概念P234第三节法律解释1、法律解释的必要性(简|论)P2392、我国法律的正式解释P2373、法律解释的原则(简|论)P2384、法律解释的方法P239第四节法律论证第五编法的价值第二十章、法的价值概述第一节法的价值释义1、价值的概念P249第二节法的价值体系1、法的价值体系释义P2512、法的目的价值体系P2523、法的评价标准体系P254第三节法的价值的冲突与整合1、在立法、行政和司法程序中对法的价值进行整合,应当遵循哪些原则?P258 第二十一章、法的基本价值第一节法与秩序1、法对程序的维护作用P261第二节法与自由1、法对自由的确认和保障(简)P2652、法律确认和保障自由的一般方式(简)P266第三节法与效率第四节法与正义第二十二章、法与人权第一节人权的概念1、人权划分P2772、基本权利P280第二节法对人权的保护1、人权的国内法保护P282第六编法与社会第二十三章、法与政治第一节法与政治的基本关系1、法与政治的关系P290第二节法与国家的基本关系1、法与国家的关系P294第三节执政党的政策与法律第四节法与民主1、民主和法治的关系?*重要第二十四章、法与经济第一节法与生产方式1、法与生产的关系P302第二节法与市场经济1、为什么说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重要P305第三节法与经济体制改革第四节法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第二十五章、法与文化第一节法与文化的一般原理第二节法与道德1、道德的概念P3172、法与道德的联系和区别(简|论)P318第三节法与宗教1、宗教信仰自由法条P324第四节法与文化1、法律文化的概念P3242、法律文化的基本结构(简)P3263、法律文化的作用(简)P326第二十六章、法制与社会建设第一节法治的概念1、法治与法制关系(简)P3312、法治与德治(案例分析)P332第二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第三节法治与和谐社会。

司法考试试题结构及出题人一览表

司法考试试题结构及出题人一览表

卷子结构1.卷子科目及所占分值比例卷子一:100道试题,,本卷分值共150分。

.试题由单项选择题〔50题50分〕、多项选择题〔40题80分〕和不定项选择题〔10题20分〕组成。

本卷包含以下科目:法理学(约占卷面分值的10%-12%)法制史(约占卷面分值的10%)宪法(约占卷面分值的10%-12%)经济法(约占卷面分值的20%)国际法(约占卷面分值的8%-10%)国际私法(约占卷面分值的10%-12%)国际经济法(约占卷面分值的12%-15%)法律职业道德(约占卷面分值的10%)卷子二:100道试题,,本卷分值共150分。

.试题由单项选择题〔50题50分〕、多项选择题〔40题80分〕和不定项选择题〔10题20分〕组成。

本卷包含以下科目:刑法(约占卷面分值的40%)刑事诉讼法(约占卷面分值的35%)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约占卷面分值的25%)卷子三:100道试题,,本卷分值共150分。

.试题由单项选择题〔50题50分〕、多项选择题〔40题80分〕和不定项选择题〔10题20分〕组成。

本卷包含以下科目:民法(约占卷面分们的45%)商法(约占卷面分值的20%)民事诉讼法(约占卷面分值的35%,其中仲裁制度约占5%-10%〕卷子四:由论述、案例分析、实例分析或法律文书等试题类型组成,约8—l0题。

本卷分值共150分。

本卷包含以下科目:刑法(约占卷面分们的20%-25%)刑事诉讼法(约占卷面分值的15%-20%)民商法(约占卷面分值的35%-40%)民事诉讼法(约占卷面分值的15%-20%)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约占卷面分值的12%)司法考试出题人一览表1、法制史-中国政法大学的赵晓耕教授—看教材2、宪法-中国政法大学的焦洪昌教授西南政法大学的刘茂林教授3、法律职业道德-中国政法大学的王进喜教授利用考试阻挡某些人进检法和从事法律事务4、国际公法-中国政法大学的秦晓成教授根本概念和根本知识转换为案例,秦本人在联合国工作过,喜欢把中国在国际上的一些实践和国际上的一些实践案例〔定性过的〕出题5、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私法-中国政法大学的张丽英教授,X大学的黄进教授国际经济法近几年命题一直是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支付,WTO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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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主讲教师:高其才第一章法的本体 (2)第一节法的定义 (2)第四节法的渊源与分类 (8)第五节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13)第六节法的效力 (14)第七节法律关系 (17)第八节法律责任 (23)第二章法的运行 (26)第一节立法 (26)第二节执法与司法 (29)第三节守法与违法 (34)第四节法律监督 (34)第五节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 (36)第三章法的演进 (40)第一节法的起源 (41)第二节法的历史发展 (43)第三节法的传统 (46)第四节法的现代化 (49)第五节法治理论 (50)第四章法与社会 (53)第一节法与经济 (53)第二节法与政治 (55)第三节法与道德 (56)第四节法与宗教 (57)第五节法与人权 (58)第一章法的本体[考试大纲要求]法的定义:法律职业与法的定义、法的现象、法的特征、法的本质、法的作用;法的价值:法的价值的含义、法律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法的价值的种类、法的价值冲突;法的要素: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权利与义务、法律概念;法的渊源与分类:法的渊源的概念、法的渊源的一般分类、当代中国法的渊源、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和系统化、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国内法与国际法、实体法与程序法、根本法与普通法、一般法与特别法;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法律部门、法律体系、当代中国法律体系;法的效力:法的效力的含义、法的效力范围、法对人的效力、法的空间效力、法的时间效力;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种类,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种类、归责与免责、法律制裁。

第一节法的定义法律职业是指受过专门的法律教育、具备法律规定的任职条件、取得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而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一种社会角色。

一般认为,法律职业具有专门性、独立性、技术性的特点。

法律职业与法律方法、法律思维有紧密联系。

法律思维具有规范性、求实性、利益性等特点。

法律职业是以通晓法律及法律应用为基础的职业。

因此,我们首先必须明白什么是法律。

第一章第一节主要讨论的是法的概念,我们要掌握的第一个方面是,一定要明确法它是一种名称、一种标签,一定要明白我们叫他法也好、法律也好,叫它不法也好、违法也好这都是一种标签。

我们称之为法的这个标签它包含了一个什么样的东西呢?它包含两个含义,第一,是指一个实在的社会现象,是指一种客观存在的、在现实生活中发挥影响的这样一种东西,这我们首先称之为法;第二,是指一种主观的认识,也就是一种概念、一种名称,是人们对这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认识的一种结果,称之为法。

所以从这里面就会发现蕴含的含义,首先法是指一种实在的社会现象,很自然的法是一种客观存在。

第二个方面法是描述社会现象的一种名称,这也就是说它是一种主观的东西,它是主观认识的结果,所以你会感觉到它有主观性。

第二点要注意,法还有国法意义上的法与哲理意义上的法的区分。

国法意义上的法,在我们中国古代有一个表述,在西方也有一个表述;哲理意义上的法,在古代有一个表述,在西方也有一个表述。

什么叫天命,什么叫天志,什么叫礼、法、度、道、义、理,这些都是中国传统社会里面用来表示法的概念的,这是从哲理意义上讲的,所以你会发现法并不仅是国法意义上的法。

一般,大家总认为国法上的法往往跟国家机构相结合的,法理学强调一种多元性,而不是单向性的。

在西方我们也可以看到特别在欧洲大陆国家它有主观法和客观法,所谓客观法就是相当于国法意义上的法,主观法往往是指这种道德法、理念法等,是一种自然法。

虽然法的名称很多,我们可以看到古往今来对法的名称有很多标签,有人法、自然法、永恒法等,法的客观现象是惟一的,但对这种客观现象的认识是多元的,所以马克思可以去认识,孔子也可以去认识,王涛也可以去认识,李芳也可以去认识,问题是你的认识是不是更接近了那个客观现象真实本身,所以我们会发现不少流传下来的对法的认识有影响的观点。

我们认为这些比其他的学说更有说服力、更有解释力,大家觉得它这种客观认识的本身更符合客观实际。

每种学说都有其解说的空间和背景,大家要从中理解法的多元性和相对性。

所以在复习第一节时不要光看书上字面的东西,要放开脑子想。

再一个要掌握的是国法的外延。

一般主要考国法意义上的法,不是考哲理意义上的法。

国法意义上的法包括四个方面,第一,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和立法机关制定的法,有时候称之为成文法;第二,是指法院或法官在判决中创制的规则,即判例法;第三,是指国家通过一定方式认可的习惯法;第四,是指其他执行国法职能的法。

一般会考:“下面哪些属于国法?A.成文法;B.判例法;C.不成文法;D.教会法。

”这样的题难度不大。

难度大一些的会这样出:“下面哪些属于国法?A.广东省某市某村的村规民约;B.青龙乡关于计划生育的规定;C.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某中级人民法院李法官对第三者的遗产案的判决;D.大隐寺规约。

”就这四个让你来判断哪些是属于国法,哪些不包括在国法的外延中,也就是说理解和运用,所谓的一种生活化、实际化、实例化。

法的外在特征有五个方面。

1.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首先要注意法不调整单纯的思想、不直接调整人们的内心观念,这一点很重要,很多冤假错案都是由于分不清这一点而发生的。

在中国,过去有反革命思想罪,古代有腹诽罪,都与此有关系。

表达思想的行为和思想所表示的行为是两个东西,一定不要混淆。

我们要注意法律不直接调整思想、调整单纯的思想观念,但间接的可能有影响,但不直接调整你的内心观念,所以生活中往往有这种情况,有许多人在一起聊天时说“过年了没钱我想杀人、我想抢银行”之类的话,想想是可以的,这样的单纯表达思想的行为法律上是允许的,但道德上是不允许的。

司法考试不是知道什么考什么,而是大家哪里容易出错误就考哪里,所以一定要理解清楚,很多东西如果你不理解清楚过去就过去了,遇到陷阱就往往掉下去了。

其次,法调整的是人们的行为,不是调整单纯的具有个人意义的行为。

它调整的是具有社会意义的行为,调整人们相互之间的行为。

人们的行为有很多,举个例子,一个人洗澡后在家里关上窗帘,没有穿衣服,这是在私密空间的行为,不涉及法律问题;但如果在北京王府井大街上衣服一件件脱光,就不合适了,因为涉及到他人了。

所以我们说什么是具有社会意义的行为,在法学上是非常关键的一点。

社会意义的行为是特定的,在不同时候有不同理解。

最后,法律也不是调整所有具有社会意义的行为,法律只是调整人类生活基本的一些社会行为,法律不调整谈恋爱,但它调整婚姻,因为婚姻关系到人类社会的秩序、繁衍问题,恋爱它会引起一些问题,但是它不是人类社会生活的基本行为,友谊也类似。

我们会发现法律的触角并不是无限的,只是调整基本的、主要的关系,人类生活生存的主要的社会行为。

法有它的规范性,什么是法的规范性?是指法所具有的规定人们的行为的模式,指导人们行为如何前行的一种方向性的东西,所以说这种规范性实际上表示一种反复适用性、概括性,它是抽象的、是反复适用的,不是一次性的。

法律文件本身就有法律效力,而这个效力是针对一般人还是特定人的,就看他是一个规范性法律文件,还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我们书上讲了公证书、判决书、结婚证、离婚证等只是针对特定当事人的,属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

比如张三和李四结婚,张三就不能拿和李四的结婚证和王五一起去从事必须以夫妻名义进行的民事活动、社会活动。

2.法是由国家创制的。

我们现在讨论的是国法意义上的法,而且是中国的主流的观念中的法,法跟宗教规范、法跟政策规范不同的方面,法是由国家创制的,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其他有很多社会规范不是由国家创制的,而法律出自国家。

它怎么出自国家呢?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制定,一种是认可。

制定的情况比较清楚一点,比如说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创制规范性文件,像我们国家制定法律的最重要机关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经常一开会就制定法律。

法律的认可相比之下比较复杂一点,书上讲过法的认可包括明示认可和默示认可,明示认可,比如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是“养老育幼”的道德在法律上的明示认可。

默示认可就是通过法院判决时进行援引,承认它们的实际效力,援引的往往是一种习惯法,如村规民约、宗规家法、商贸行规行约等这样一些东西。

我们国家1950年的《婚姻法》有一条关于法律认可的规范,有关直系血亲和五代以内旁系血亲能否结婚的问题,民间所谓的中表婚,像贾宝玉和林黛玉这样的,能不能结婚?表兄妹能不能结婚?在中国传统上是可以的,但1950年以后大家进入新时代,有了一个翻天覆地的变化,旧的这种陈规陋习在医学上、遗传上是有问题的,当时就规定了一条,对于这样的情况“从习惯”,习惯上可以结婚的就可以结婚,习惯上不可以结婚的就不能结婚,1980年修改《婚姻法》时把这一条改掉了。

这一特征是法和国家相联系,法和国家相联系除了具有国家意志性之外还具有统一性和权威性。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

这是从保证手段来进行认识,从这个角度看法律与道德、宗教等之间就有了区别,道德靠什么来保证,宗教靠什么来保证,村规民约靠什么来保证,这个跟法律确实都不一样,法律最后的保证手段应该说从形式上来看是最严厉性的、最具有权威性的。

4.法是在国家权力的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的,具有普遍性。

这个普遍性,一般也称普遍适用性,它跟道德规范等其他的规范是不同的。

比如说宗族规约,有些规约是很严的,比如端午节出外打工的人必须回家去;赛龙舟,不能输给别人,输给人家这一年大家都闷闷不乐的;正月十五玩龙大家一定要奋勇向前为祖宗争光,否则你是不孝子孙,你要不出工不出力,往往有很多处罚规定。

整个社会有很多规范,这些规范的适用性跟国家法律相比有局限性,国家的这种保障、这种规范的普遍性、适用性最明显。

关于法律的普遍性有三层意思:第一层,法的效力对象的广泛性,你宗族规范对李姓的才有效,对其他人肯定就没有效力了。

但是法不一样,不仅仅是一国之内而且对一国之外的人往往也有效。

第二层,效力的重复性,我们刑法上有故意杀人的规定,张三也用李四也用王五也用都可以用。

第三层,相同的事项和相同的法律主体适用相同的法,在理解法的普遍性时,我们还应该知道法的普遍性并不意味着法的绝对性和无限性。

5.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

现在有一个观点,程序是社会制度化的最重要的基石,这也是近代社会与古代社会不太一样的一方面,过去只是讲实质正义,现在更多的是强调程序公正前提下的实质正义。

因为我们学法律学到一定程度都会发现什么是实质正义是非常复杂的,这个理解上有时候是千差万别的,同样是吃饭,我给你吃窝窝头,也是能够管饱;我给你吃海鲜、燕窝这也能够管饱,差别很大。

对实质正义的理解,由于不同的价值观、不同的人生观、不同的社会经历,因此也是非常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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